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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中国妇女打开彻底解放之门?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推翻三座大山,创造一个新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妇女解放;妇女挣脱枷锁,投身于破旧立新的革命运动和生产建设,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巩固自身社会地位。

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蓬勃发展。然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女性即便在思想觉醒之后,学习当时流行的易卜生话剧《玩偶之家》的女主人公娜拉,勇敢摆脱封建家庭和封建婚姻,却在踏入社会后仍被各种桎梏所束缚,深陷“娜拉出走”后“不是堕落,就是回来”,或是饿死的困境。中国共产党正确把握妇女解放与社会革命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统一,在中央苏区等革命根据地广泛废除封建制度,动员、引导妇女投入革命运动,使她们在解放他人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解放。

废除人身压迫

缠足、包办婚姻、童养媳、纳妾、逼良为娼等人身压迫,是旧社会妇女屈辱命运的显著标志。因此,推翻针对妇女的人身压迫,不仅是妇女解放的题中应有之义,更具有鲜明、直观的标志性意义。

中国共产党主张,放足旨在“彻底铲除旧礼教的束缚”,是实现妇女身体解放的关键一步。1928年,江西兴国县第一次党代会“提倡妇女剪发、放足,以争取广大妇女参加革命斗争”。1932年,江西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文化教育工作决议提出,要废除包括妇女裹脚在内的一切封建制度。同年,湘赣全省劳动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强调“铲除封建习俗”,特别是革除妇女缠足陋习。也是在这一年,《宁都县妇女运动工作计划》指出,缠足妇女“不能耕耘,无法生产,行路困难,不能参加很多重要的革命工作”,要努力“使每个妇女不能绑脚,已经绑了脚的实行放脚”。1933年,中共乐安县委明确,放足运动是“反对封建压迫主要之一部分”。根据地流行的《放脚歌》唱道,“想起旧社会,妇女真吃亏;骂你恶地主,梳头缠脚真正受痛苦,红军来领导,妇女翻了身,剪发放脚个个有好处”。

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是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运动的重要一环。尽管民国政府有过名义上的“男女平等”宣传和立法,但对广大农村的实际影响极为有限。赣东北妇女运动委员会主任杨树兰谈及青年妇女的痛苦婚姻,“父母包办,嫁猪随猪,嫁鸡随鸡”,做了童养媳,更会坠入“天天埋头做事还挨打受骂,吃不饱、穿不暖,夫妻不和”的苦难深渊。邓颖超认为,随着土地革命深入,农村妇女的作用日渐突出,但“婚姻问题,童养媳问题,成为普遍的严重的问题”。在中央苏区,中国共产党尊重和捍卫农村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推动废除封建婚姻的陈规陋俗,代之以婚姻新制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支持措施。

首先,明确“一夫一妻”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并推广婚姻登记制度,将“一夫一妻”作为合法结婚的前提,遏制纳妾等行为。其次,废除买卖婚姻、童养媳、妓女制度等封建陋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聘金,聘礼及嫁装(妆)”,杜绝各种形式的强迫、买卖婚姻,童养媳问题逐步得到遏制。党和苏维埃政府还从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做起,严禁嫖妓、取缔妓院,通过组织劳动教育改造妓女,并严惩嫖娼者。最后,维护农村妇女婚姻自由及相关权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均明确婚姻“以自由为原则”,“离婚自由”,并对妇女离婚后的财产权作出细致规定。

随着上述举措的推行,根据地妇女的境遇显著改善,革命热忱随之迸发。杨树兰回忆,她和几位农村妇女在听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妇女不再受压迫”等革命宣传后,“心里很高兴”,旋即加入贫民团和游击队,“不分日夜地去打土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主任周月林感慨,一经宣传婚姻条例,提倡婚姻自由,“妇女们高兴了,都拥护我们”,“送郎、送子当红军的越来越多”。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新型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日渐形成,为根据地建设和革命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赋予妇女经济权利

经济独立是妇女解放的根本条件。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保障妇女平等的土地分配权。1930年《中央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权,拥有独立支配所分得土地的自由。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规定,“雇农、苦力、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此外,一些地区在落实“女子与男子一样分田”一般性原则的同时,还对人口流动、婚姻变化等复杂情况下妇女的土地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在保障妇女经济权利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重视提升妇女的生产经营能力。为适应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经济发展和革命政权建设需要,中央苏区创办形式多样的妇女职业学校和培训班,涵盖农业、轻工业、医疗和银行金融等领域。此类机构多采取半工半读形式,坚持学做统一,既提升妇女的生产技能,又促进根据地农业、纺织业等产业发展。经过教育培训,大批妇女走上生产第一线。1934年1月,江西兴国县会用犁耙的妇女仅有336人,4月时已增加到1000余人。1933年冬,瑞金武阳仅有2位妇女会用犁耙,至1934年5月,已有104名妇女掌握相关技能。毛泽东同志在长冈乡调查时发现,妇女“成群地进入生产战线中”,尤其在“扩红”后,男子踊跃加入红军,“生产绝大部分是依靠女子”,妇女成为生产建设主力,“生产不减少,反增加了”。

在旧社会,男女“同工不同酬”是妇女经济上受压迫的显著体现,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比如在赣南闽西,长久以来“各项工作都有女性做。尤其是劳动方面,妇女是其主力”,甚至“一般的以为一个女子能自己做事养活男子是光荣”。然而,妇女既无法取得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收入,也没有自由支配劳动所得的权利。对此,中央苏区规定:妇女分得田地后“或自己耕,或代耕”,“均有权自由处置”;参加生产劳动时,“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做同样的工作领同等的工资”;“所有用体力的劳动女工,产前产后休息八星期,工资照发”。

妇女的受压迫地位绝非“自然的产物”,而是与私有制相伴相随的历史现象。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阶级社会的个体家庭中,妻子依附于丈夫,是因为丈夫大多数情况下承担维持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职能,“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须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加以保证的统治地位”。妇女在经济和社会上缺乏自由,为求得生存不得不把婚姻当作谋生手段,成为丈夫的“一份财产”、家庭中的“无产阶级”,女性之思想和天赋被牢牢禁锢于家庭的狭小圈子。因此,参加社会生产、获得合理报酬、自主支配所得,是彻底实现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

保障文化和政治权利

在旧社会,劳动妇女地位低下,普通家庭的妇女鲜有受教育机会。比如在赣西南,“妇女读书的很少,只有些资产阶级的妇女亦是凤毛麟角”,能“写识文字的是百与一之比”。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组织开展识字教育,兴办小学和夜校,有效改善当地女性受教育状况,保障广大妇女的受教育权。

在广泛开展扫盲运动的同时,中央苏区各级政府文化部设立妇女半日学校,通过组织识字班、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等方式,开展多样化的妇女文化教育。如兴国县规定7—18岁女子应接受日校教育,19—30岁女子进入夜校学习,失业女工可在妇女工读社接受教育,妇女接受教育比例大幅提高。1932年秋,胜利、会昌、兴国等14个县共有小学2277所,学生8.23万人,其中女学生1.96万人。至1934年1月,兴国县夜校学生共15740人,其中妇女10752人,占68%;识字组组员22519人,女子13519人,占60%;8893名学龄女童中,3981人已进入小学,入学率达45%。许多妇女摘掉文盲、半文盲的帽子,革命积极性随之高涨,不仅能写“很短的信及标语之类的东西”,而且逐渐可以读书看报,同男子一样“讨论家里事和国家大事”,明白“妇女必须革命的事理”。

在旧社会,绝大部分女性被排除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中共六大《农民运动决议案》提出,“党的最大任务,是认定农民妇女乃最积极的革命的参加者,而尽量的吸收到一切农民的革命组织中来”。在中央苏区,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赋权、组织建设等多种方式保障妇女的参政权,为她们打开走出家庭、参与政治事务和社会管理的大门。

1927年11月江西省委颁布的《江西省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规定,“凡是在苏维埃国家境内的劳动者,无论男女,均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中央苏区相继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等法令,对妇女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1933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时,为保证代表性,要求“至少要使有占百分之二十五的劳动妇女当选”。在实际选举工作中,一些地区的妇女代表比例远超这一要求。如上杭县上才溪乡选举出的75位代表中,有妇女43人,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下才溪乡选举的91位代表中,有妇女59人,约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经过培养和锻炼,大批农村妇女成为革命工作不可或缺的力量。1933年,江西根据地16个县中,县级妇女干部有27人,兴国县有20多名妇女担任乡主席。不少穷苦出身的妇女担任党、政、军的重要职务。比如出身贫苦渔民家庭、做过童养媳的红军女战士康克清,1934年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出身贫苦农民家庭的妇女赤卫队中队长李美群,先后出任少共江西省委组织部部长、江西省委妇女部部长。在各级优待红军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粮食委员会和卫生委员会等部门任职的妇女更不胜枚举。此外,中央苏区建立手工业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工会等群众组织,拓展妇女参与政治事务和社会管理的途径,并成立从中央到省、县、区的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和女工农妇代表会,组织和团结广大妇女实现自我解放。

妇女解放与社会解放相统一

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妇女同男子一样受到政权、族权、神权的压迫,又受到“夫权”的支配,“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在封建势力顽固盘踞的农村地区,妇女主要遭到封建父权、夫权的控制和压迫,身负三从四德的枷锁,遭受地主劣绅的盘剥;在所谓“开明时尚”的都市城镇,出走后的“娜拉”则遭受大资产阶级、帝国主义等反动势力的人身压迫和经济剥削。不推翻旧的社会制度,不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妇女就不可能得到彻底解放。正如向警予指出,“政治混乱之下的女权运动,犹之起屋沙上,随起随倒”。

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等革命根据地“坚决实现保护与解放妇女的法令,领导与兴奋劳动妇女群众来积极参加革命战争”,推动社会发生深刻变革,逐步推动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和人身各个层面获得真正、彻底的解放。1934年,《红色中华》刊登中央苏区女工刘长凤的自述:暴动后她的家里分了田地,妇女获得许多自由,“以前女人‘话事’也不自由,现在我们女人都可以在会场上演说。以前女人不能在外面做事,现在我们女人都热烈地参加革命工作”。她特别提到,兴国有很多妇女担任乡苏维埃主席和委员,自己也在努力学习写字,写信鼓励丈夫上前方杀敌,“彻底粉碎敌人五次‘围剿’,把我们的红旗插到南昌九江中心城市去”,直观反映了根据地妇女解放运动的突出成绩,以及广大妇女昂扬向上、踊跃革命的精神风貌。

国民党对妇女解放的认识则呈现另一种面貌。1935年国民党中央机关报《中央日报》发表的社论《妇女节在中国之意义》堪称典型。该文宣称中国妇女已经“获得澈底之解放,而取得与男子一切平等之权利”,却罔顾当时中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仍在遭受各种压迫的客观事实。在此一虚假前提下,评论者把妇女定义为“不识不知”者,宣称要以教育启发其民族思想、国家观念;又给妇女贴上“不能生产”“在社会上向为分利之分子”的标签,将少数女性沾染奢侈之风的现象,作为亟待解决的迫切之事;以所谓男主外女主内为由,鼓吹妇女履行“保持家庭之整齐清洁”的责任。该文全然不顾当时中国大多数劳动妇女勤劳朴素却深受压迫的实情,反而从男女性别特点和社会分工角度讨论女性教育问题,可谓避重就轻、以偏概全。评论者以居高临下的教化者姿态,在不解决妇女被压迫问题的前提下,对妇女提出所谓“克勤克俭”等要求,实则与封建“女德”相去不远。不过,该文所谓中国妇女“受欧西资本主义之洗礼”,“奢侈之性成,浪漫之风盛”,恰好从反面印证,妇女解放运动若不与当时的时代主题——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运动结合起来,便不可能取得真正成功。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推翻三座大山,创造一个新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妇女解放;妇女挣脱枷锁,投身于破旧立新的革命运动和生产建设,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巩固自身社会地位。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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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寒江雪 更新时间:2026-08-28 关键字:历史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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