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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令智昏!贪污1.4亿后,打离婚官司要求分割赃款

一份奇葩的司法判决书,一个奇葩的离婚案。

原告王某为男方,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退休,级别为副厅级。

被告人张某为女方,原来是某某局民警,2005至2006年期间调到上海某某局工作,调到上海后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二人1976年成婚,携手走过三十余年,2007年低调协议离婚。

离婚时未分配财产,没有任何协议约定,但王某实际上把夫妻财产交给了张某代管。

2022年,男方王某突然提起了15年前的这件事,一纸诉状将前妻张某告上法庭,要分割1.4亿元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向法庭提供了极其详尽的财产清单,金额能精确到个位数,向法庭举证夫妻财产合计9870万元现金以及14套房产,合计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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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亿这个金额,是法庭经核实确认后,写在判决书里的数字,而且所有财产线索都是原告王某自己提供的,可以说是权威的不能再权威了,双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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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王某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被告张某在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

王某的同事王某某归还的1000万元,打入到了张某个人名下;

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在2010年退赃2500万元,打入到了张某个人名下;

某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某局一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张某个人名下;

1997年至2007年,张某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

除此之外还有案外公司的500余万债权,写的也是张某名字。

然后被告张某也爆出了原告王某私下藏匿的财产,如案外人吴某的400万元债权;王某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5416409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250万港元,2750万股票,数套房产等等。

已经离婚了足足15年才开始分割财产,那这1.4亿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判?

若是单纯的离婚案,那这个还真难判,很容易导致某一方不满引发上诉,影响法官的KPI绩效。

但法官不判,然后直接以两人财产规模明显和合法收入不符,存在贪污受贿嫌疑为理由,驳回原被告的所有司法诉求,然后把本案直接作为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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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财产线索原被告都已经整理得清清楚楚提交给了法院,不仅金额明确甚至来源都明确,而且原被告还都自己在提交的材料上签了字,这可省了纪委人员大把工夫了,简直是送上门的业绩,直接对着目前已有的材料判都行。

这不是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为这次的巨额财产来源非常明确,每一分钱是哪来的都清清楚楚,但没有一个是正常合法所得,这就是标准的贪污受贿罪,且证据确凿。

而被告人张某只是一名普通女民警,没啥职权,很明显不是贪污受贿的主体,只能是从犯,主犯肯定是副厅级的男方王某。

这两个人的1.4亿夫妻财产肯定是会被全部没收了,然后两个人也肯定会被判刑,两人的差距无非就是刑期长短而已,然后这两个人都退休十多年了,年龄已经非常大了,要是再在牢里关十几年那基本等于关到死了,所有的钱也都没了。

这是彻彻底底的同归于尽,从钱到命都同归于尽。

法院一开始其实也不想这样的,但架不住原告(男方)非要这样。

最开始的时候,原告(男方)是在徐州泉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1.4亿夫妻共同财产。

但被告(女方)提出其经常居住地是上海普陀区,称此案的管辖权应归属于上海普陀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上海进行审理。

因为原告就被告是基本原则,所以徐州法院立马就批了,将此案移送到了上海普陀区,不沾这个事情。

到了上海普陀区法院之后,普陀区法院认为此案特别复杂重大,不愿意审,报请上级二中院,请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上级的二中院看完卷宗后,直接把球踢了回来,要求普陀区法院进行审理。

普陀区法院接到上级指令后,不得不审理此案,然后通过苦口婆心的“调解”,原告王某主动申请撤诉,普陀区法院立刻予以准许,此案结束。

但男方王某回家后越想越气,越想越难受,又跑到普陀区法院进行第二次起诉了,非要把此事杠到底。

那普陀区法院没办法了,最后直接判决驳回起诉+移送公安+移送纪监委。

男方王某身为副厅级干部,不可能不懂法律,不可能不懂纪检委的规矩,普陀区法院这种先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后反复调解让王某撤诉的情况,肯定已经提前把能说的话全都说了,不可能没暗示王某潜在后果。

这种事一旦判决不可能不上新闻,基层法院没人想上新闻,但架不住王某非要这么干。

王某第二次起诉前是明知后果的,是明知要和张某同归于尽的,但还非要这么做,而且双方都已经是退休十几年的老头老太了。

这两人的关系得恶化到什么程度,才值得这么做啊。

王某和张某在2007年的时候假离婚,真实原因是国家在2000年的时候要求省部级领导进行财产申报,同时2005年开始进行讨论扩大申报范围至处级干部,后来也确实这么执行了。

王某在2007年的时候选择和张某假离婚,是未雨绸缪的在转移财产或者说隐匿财产。

根据国家的规定,王某身为副厅级干部(离婚时可能是处级),必须申报自己和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

但和张某离婚后,张某的财产就不必申报,子女也成了“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其财产也不必申报,王某只需要申报自己的财产就行了。

但假离婚15年的2022年,两个人感情彻底破裂,变成了真离婚,因为巨额财产掌握在一方手里,时间久了难免不起别的心思,能撑15年才彻底翻脸其实已经很“重感情”了。

能合法掌控财富和不能合法掌控财富,自身的财富是不是受法律保护,那差别真的是很大的。

王某这么操作后,那在法律上张某的财产才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王某只要不想自杀就别指望拿一分钱。

张某估计也是这么想的,同时也是这么干的,吃准了王某一点办法都没有。

最后王某气急败坏,怒火攻心,直接和张某爆了,双输好过单赢,两个人同归于尽。

这是一个很好的反腐宣传材料,让那些试图通过假离婚来隐匿财产,避开财产申报制度的贪官看一看,这么干会有多惨烈多难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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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寒江雪 更新时间:2026-06-08 关键字:经济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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