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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的根本问题

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的根本问题

刘永佶

  说明:该文系作者《农民权利论》一书的引言内容《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的根本问题农民》。

引 言

  农民,这个古老而松散的庞大社会群体,在中华大地上已存续了两千余年。农民,是中国历史特殊性和先进性、保守性的集合。迄今,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的根本问题。

  中国农民问题的重要,不仅在于其人数众多,已达八亿,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占世界总人口百分之十三以上,更在于农民的社会存在,其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落后,其素质技能与现代工业文明的不适应,都严重地制约着其自身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进步。

  人类在工业生产方式的带动下步入一个新时代,新的时代开创了人类新的文明,也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这就是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旧时代的等级、身份和特权及其专制主义原则,被以个体人为本位的人身权、公民权、所有权和平等、自由、等价交换原则所取代。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资本与劳动的矛盾,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对立统一,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发展的根本,是作为生产和文明主体的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的社会表现,就是生产力。只有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才有生产力的发展,而要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又必须变革制约劳动者观念行为的社会关系和制度。验证人类社会制度优劣的标准,只在能否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及其提高的程度。现代世界各国、各民族竞争的实质,应是社会制度对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程度之比。通行二百余年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度是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初级阶段,它较封建领主制和集权官僚制的优势,就在于以个体人的人身权、所有权、公民权为依据,遵循平等、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促进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并由此而发展生产力。但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又制约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资本依等价自由交换原则购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使用权后对劳动力的超强度、延时限的使用,创造了超过劳动力使用权价格的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归资本所有者或劳动力使用权的购买者所有,并不归劳动者所有,这又是对等价交换原则的否定,并由此阻抑生产力发展,甚至形成了巨量的杀人害人的“负生产力”。资本雇佣劳动制的矛盾,势必导致具有人身权、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的劳动者争取平等和自由,争取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都属于劳动者,由此形成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运动,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民主制度。这是对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否定,也是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高级阶段。

  商品经济是对其前产品经济的否定。其要点,一是生产品和生产者本人的消费分开,生产者生产某种产品,目的并不是直接消费其效用,而是创造价值,以与其他产品交换,取得货币,进而购买自己需要的产品,由此产品变为商品;二是行业分化和生产分工的专业化,生产不以直接消费为目的,而以交换为目的,由此促使产业分化,特别是工业的形成和不断的行业分化,并引起分工的细化,只要是能够用于交换,取得价值的行业,都会逐步出现,而生产者也由此分工并专门从事某一专业工种;三是在商品交换中密切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类总体性越来越来突出,而个体人的权利和利益也日益明确,社会成了人们以商品交换为纽带的共同生存、矛盾、发展的大“市场”;四是参与交换的主体权利是平等的,交易是自由的,不论参与者在社会地位、财富拥有量、受教育程度、道德水平、国别和人种等方面有什么不同,只要以商品所有者身份参与交换,其权利就是平等的,即都是所交换的商品的所有权主体,而其是否交易,又都是自由的;五是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决定,交换实行等价原则;六是要求并促进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这不仅是技能素质的提高,也包括文化精神素质的提高,由此增强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

  市民社会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建立的,商品经济中的平等、所有权、自由等原则,也就成为市民社会的原则。但初期的市民社会范围是很小的,并在集权官僚制的掌控之下,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集权专制,清除了封建特权,使市民社会普遍化,但其对市民身份却又有财产拥有量的限制,将广大工人、农民排除在市民之外,并不承认妇女的市民身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女权运动,到20世纪中期,才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实行了普遍的市民权。市民权的普及使之变为公民权,公民社会由此开始。公民社会是在资产阶级主导的市民社会基础上演变的结果,是市民社会原则在全体民众中的普遍化。在公民社会的初级阶段,即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中由劳动者以艰苦斗争得到公民权后,虽然还是资本所有者居统治地位,但雇佣劳动者再也不是无公民权的“弱势群体”,而是形成了阶级并组织为工会、政党的社会势力。公民社会的公民权,不是统治者恩赐的,而是民众奋斗牺牲的成果。

  正是在这种成果的基础下,劳动者以其组织的社会势力展开社会变革,逐步扩展变革势力,进而成为社会的主导势力,公民社会由此上升到高级阶段,即民主劳动社会。在民主劳动社会,公民社会的一般原则,不是被取消,而是进一步充实和落实。

  公民社会的一般原则,概括说,包括以下几点:一、确立并保证每个人的人身权和自由;二、规定和实现每个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权;三、公民在公共事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四、公民权派生并集合为公共权利;五、公民权的核心是民主权,民主权的基本权能所派生并形成的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结社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这些权利都是针对公共权利和公共事务的,由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保证公共权利为公民所掌控,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为公民服务。

  公民社会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形成,并且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社会条件。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作为一般性的经济、社会形态,包括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和民主劳动社会两个阶段,而其一般原则,又是这两个阶段所共有的,是其联系和演化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对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一般原则的规定,既是认识和批判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矛盾的前提,也是规定和改革民主劳动社会矛盾的依据。

  旧中国在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中落后于西方国家,其主要标志,就是未摆脱等级和身份、特权对人的束缚,没有切实明确和保证个体人的人身权、公民权、所有权,没有实现平等、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这种落后,不仅表现于生产方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更表现于旧集权官僚制的顽固及其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留上。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强大的足以领导社会变革的资产阶级,没有健全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度,日益尖锐的内外矛盾,使社会主义成为社会变革的主导,但以武装斗争夺取政权后建立的新制度尚不具备扎实的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一般基础,旧制度、旧体制、旧文化的传统与作用,又严重限制了民主劳动制的建立和改革,由此束缚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

  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的根本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目的和标志在于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素质技能,变革其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工业化,成为现代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主体。

  知道解决问题的标志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农民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明确和保证其在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主体地位入手。这里的关键,就是从制度上规定农民的权利,进而,以社会主义运动促进农民的权利意识,并在争取和维护权利的进程中,逐步联合起来,形成社会势力,由此才能提高其素质技能,变革生产和生活方式,运用现代工业技术,或是转业于工业和服务业,或是以新技术改造农、牧业。只有这样,农民才能真正成为现代文明的主体 。

  农民并不是孤立的社会存在。历史上,农民作为被统治的群体,是集权官僚制的承载,农民以其个体的手工劳动,辛勤土里刨食,供养着巨大而奢靡的官僚地主阶级,支撑着像蟒蛇一样缠绕社会的集权专制官僚体系。正是在这专制官僚体系的缠绕下,农民只有在由国家分配或自己勤劳节俭买得占有权的小块土地,或以一半以上产品为代价租来使用权的小块土地上,进行着简单再生产,既再生产着自身,也再生产着官僚地主阶级和集权专制官僚体系。自秦汉两千余年来,中国的农民曾拥有过历史上劳动者最多的权利,虽然只是相对的人身自由和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或使用权,但比起同期其他国度的奴隶和农奴来说,他们还是幸运的,因此才有了相对高的素质技能和生产力,中国也在农业文明中长期领先于世界。

  中国农民的权利,是其素质技能的表现,也是集权官僚制的一个环节。也正是由于集权官僚制及其小农经济,严重地压抑了农民素质技能的提高。日益加剧的土地兼并,频繁不断的战乱与农民的反抗斗争,是集权官僚制内在矛盾的表现,但不是解决矛盾的途径。

  农民起义是农民权利的体现。只有意识到自己权利的被侵害,才起而斗争,但所有的农民起义都未提出制度变革的纲领,只是要求恢复和保证其在集权官僚制下曾有过的权利,至多是均分土地占有权。即使农民起义取得政权,也只是由其领袖成为新的皇帝和官吏,改朝换代但不改变制度,农民的权利并未增加分毫,他们依然在小农经济中依自己可怜的权利来从事个体手工劳动,由自己的劳动异化出集权专制,也异化着自己的人格和生命。

  社会主义指导的革命推翻了集权官僚制。在中国,这场革命的主力也是农民,这一点似乎与历代农民起义没有什么差别。而革命夺取政权后所做的第一件大事,是土地改革——普遍而彻底的均配土地占有权,这可以说是两千余年来农民的共同追求,是作为农民的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实现。

  然而,当作为农民的利益实现的时候,也是他们的利益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时候。现代的农民如果还以小农经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传宗接代,就会被工业化的洪流所吞没;中国如果还以小农经济为经济基础,势必在国际资本的垄断性压迫中灭亡。因此,现代农民的根本利益已是如何以工业技术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在提高素质技能的过程中,改变自己的社会存在。这也是古老的中华民族得以复兴的根本。中国革命的领袖毛泽东深刻地认知了这一层,这也是建国后立即展开合作化运动的宗旨所在。但是,旧的集权官僚制虽然被推翻,小农经济仍广泛存在,以及官文化和小农意识传统的作用,不得不保留行政集权体制。这个体制组织起初级的合作制,但其固有的弊端势必将合作制变型为“集体制”,从而取消了农民的土地占有权,抑制了大多数农民的主动性。而从非发展目的对集体制的改革所导致的“联产承包”,并没有解决集体制对农民土地占有权的剥夺,只是将土地使用权零星地切分给农民,任其自由耕作。这种改变,充分利用了集体制时期进行的品种改良、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种成果,在短期内解决了吃饭问题,但却因农民的公民权和其他权利没有得到明确保证,而使农民没有土地占有权的小农经济遍布全国。农民问题依然,而且更为严重地制约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

  “联产承包”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农民所拥有的只是按期(15或30年)由中央政府决策从“集体”分得的小块土地的使用权。虽然因农作物品种改良和化肥、激素的大量使用,产量成倍增加,但人口多耕地少,每人只能分到一亩左右土地使用权,这大体只是秦时授田百亩的百分之一。农民的劳动力普遍过剩,虽也有少部分青壮年通过各种途径去出卖劳动力,成为中国现时期特有的“农民工”,但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其转变为工业和服务业的新型劳动者,当其卖完青春的劳动力之后,又不得不回到家乡——其法定的归宿。

  “农民工”以其超常的廉价劳动力创造了短期的经济“奇迹”,他们在内资外资私有企业每天十多个小时的劳作,除了为这些低技术含量的私有企业提供了超额利润,就是在低技能的劳作中耗尽青春,才挣得了可以在农村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住房等),由此养育下一代农民。“农民工”职业的变化并未引起其身份地位的变化,其权利依旧。

  从宪法角度说,中国的农民是与市民平等的公民,但具体到选举权(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四个农民才等于一个市民)和迁徙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上,农民明显地是“二等公民”。而经济权利只有出卖自己劳动力使用权和“承包”小块土地的使用权。正是农民权利的不充分,导致其社会地位的低下,进而阻抑了其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在传统了两千余年的小农经济中生存的农民,不仅其存在本身就是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滞后的体现,而且也以其存在和意识严重制约了中国各行各业的现代化。

  问题出在农民身上,但责任绝非农民自己的。不能把农民问题(或时下所谓“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三个问题,其实质只是一个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业是农民的生产方式,农村是农民生活方式的集合)孤立化,而应看成中国的问题,是中国各种问题中根本性的问题。中国革命的实质,也就是解决农民问题,变革使农民成为农民的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不仅要推翻专制统治,更要使农民真正地在现代化进程中得到革命性变革。作为中国问题根本的农民问题的根本,又在明确和保证农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应有的公民权、经济和政治权利。时下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往往集中在农业的产业化和农村的城镇化等方面,对农民权利的重视很不够,似乎只要农民“富裕”了,一切都会好起来。但农民怎样才会“富裕”?以什么样的制度规定和保证全体农民的权利,才能使全体农民“富裕”,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本书系统考察了农民的权利变化,分析了现代中国农民的权利及其对农民素质技能提高与发挥,对中国经济和政治、文化的制约,并提出了明确和保证农民权利,以此为据进行相应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变革的原则性构想。

  现代中国的主要优势,还在于坚持着的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它还很初级,甚至很粗陋,但毕竟是中国人民一个世纪奋斗牺牲得来的成果。不能因为中国今天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初级和粗陋就彻底抛弃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仍然是中国和世界劳动者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劳动者参与并主导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指导思想。当今之计,中国农民问题的解决,不是只给少数人“先富”的特权,并削弱大多数农民的权利,使他们停留在小农经济之中自生自灭,而是要在改革和完善初级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确立并保证农民的公民权和民主权,改革土地权利关系,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制、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使仍生存于农村的农民能够运用现代工业所提供的技术与工具,形成工业化生产方式,并充分享受工业化所带来的成果,进入城市化生活。规定并保证农民进城转化为市民的权利,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使他们真正全面地转化为市民。

  农民问题的重要,是怎么说也不会夸大的,只有下真工夫规定和保证农民权利,才能使自商鞅、嬴政建立集权官僚制以来存在了两千余年的农民,以其自身的努力和斗争,完成革命性转变,由此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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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农民权利论  农民问题  中国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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