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文化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中心 > 理论园地 >

政治

打印

“法学之花”@贺卫方 竟是法盲?

“法学之花”@贺卫方 竟是法盲?

王小石

贺卫方微博在六中全会开幕日诡异复活,他不知悔改仍大放厥词称:“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只能是生者享有,不能溯及死者。”似为洪振快案和作业本诽谤诋毁邱少云烈士为“烤肉”被判败诉鸣冤叫屈。

其实2011年贺卫方就在微博宣扬此论调,结果被网友用最高法权威司法解释打脸。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了死者的名誉受到侵害的司法救助途径:“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传统民法认为公民死亡后权利能力丧失就不再享有名誉权,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需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已无法适应。我国司法实践保护死者名誉权代表法律的进步。公民死亡后不仅名誉权会延续保存,署名权和著作权都会延续保存,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在作者死后几十年仍依法享有著作权,我国规定50年,可见以公民死亡为由来否定死者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依据是不足的。

随后,“法学之花”贺卫方狡辩道:“多谢提供权威资料。不过,这种保护逝者名誉权的做法确实在法理上说不过去,也是我看到的世界其他国家中没有的一种规则。”

事实上,世界其他国家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并不少见,只是贺卫方不学无术不知道罢了。

1)德国民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权可由继承人维持十年”。2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15条规定:“公民死亡后,请求保护他的人身权利属于他的配偶和子女,没有配偶和子女的,属于父母。”3匈牙利民法典第86条规定“: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由死者的亲属或遗嘱收益人提起诉讼,如果损害死者名誉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检察长也有权提起诉讼。”4韩国刑法第308条规定:公然编造虚假信息毁损逝者名誉的行为可“判处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520065月,美国国会制定颁布《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需要随着时代社会发展而不断修订去适应。灭人之国,必先去其气史!目前在超级大国势力操纵下,互联网上虚无历史思潮猛烈,对国家先烈、英雄、阵亡将士的诋毁与诽谤层出不穷。当前靠死者近亲诉讼方式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仅是权宜之计,因为许多英雄烈士已没有子女近亲。因此,急需研究修订刑法,对于恶意诽谤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要追究刑责,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英雄烈士为共和国的安全与建设流血牺牲,他们的名誉绝不容肆意诋毁!若寒透人心,江山谁守?

法理详细论述见:

http://m.lawtime.cn/info/minfa/qlrsmingyu/2010082651772.html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

请支持独立网站红色文化网,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https://www.hswh.org.cn/wzzx/llyd/zz/2016-10-28/40775.html-红色文化网

献一朵花: 鲜花数量:
责任编辑:寒江雪 更新时间:2016-10-29 关键字:政治  理论园地  

话题

推荐

点击排行

鲜花排行


页面
放大
页面
还原
版权:红色文化网 | 主办: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
地址:海淀区太平路甲40号金玉元写字楼A座二层 | 邮编:100039 | 联系电话:010-52513511
投稿信箱:hswhtg@163.com | 备案序号:京ICP备13020994号 | 技术支持:网大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