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文化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中心 > 理论园地 >

政治

打印

毛泽东如何制定宪法

 今天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回顾《毛泽东传》中记载的毛泽东如何制定宪法,对我们落实贯彻宪法非常有意义。本文摘自《毛泽东传》,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写,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

  为了起草宪法,毛泽东广泛阅读和研究了世界各类宪法,有中国的,有外国的;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有进步的,有反动的。他认为制定本国宪法,参照别国宪法和中国历史上有过的宪法,是完全必要的。人家好的东西,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吸收;不好的甚至是反动的东西,也可以引为鉴戒。他同样要求参加讨论宪法稿的中央政治局成员也这样做,所以特地列出上面那个书目,并作出画龙点睛式的评论。

  这是中共最高层领导第一次如此系统地学习法律,这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很有意义的。

  毛泽东多次讲,我们的这部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因此,他特别注意研究和借鉴一九一八年颁布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一九三六年颁布的苏联宪法──“斯大林宪法”,以及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此外,还注意参考东欧一些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

  据当时为宪法起草小组做资料工作的史敬棠回忆:“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毛主席看了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一九三六年苏联宪法、东欧国家的宪法。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毛主席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访问史敬棠谈话记录,1996年6月29日。)“序言”这个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个特点,一直保持到现在。

  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毛泽东也作了比较研究。他对资产阶级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不是一笔抹杀。他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1954年6月14日。见《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26页。)

  在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毛泽东比较看重一九四六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认为它代表了比较进步、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

  对于中国从清朝末年以来的历次宪法,他是这样评论的:“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比如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这个约法很简单,据说起草时也很仓卒,从起草到通过只有一个月。其余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整个说来都是反动的。”(《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25页。)

  清朝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元一九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十九信条》和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条文不多,文字简明。毛泽东很欣赏这一点,他提出我们的宪法以一百条左右为宜,而且文字要简单明确,不能有多种解释。(访问史敬棠谈话记录,1996年6月29日。)

  外国的宪法也好,中国过去的历次宪法也好,都只能作为制定新中国宪法的参考。制定新中国的宪法必须从现时中国的实际出发。毛泽东为起草宪法确定的根本指导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转引自陈伯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1954年3月23日。这个说明,经过毛泽东审阅修改。)宪法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中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取得了完全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了的事实,就是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133页。)这就是说,这部宪法要总结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的经验,把人民革命的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要着重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改革、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上出现的重大变革,并且正在逐步地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事实。从这些事实出发,这部宪法只能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因而它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

请支持独立网站红色文化网,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https://www.hswh.org.cn/wzzx/llyd/zz/2014-12-05/29139.html-红色文化网

献一朵花: 鲜花数量:
责任编辑:XQ 更新时间:2014-12-05 关键字:政治  理论园地  

话题

推荐

点击排行

鲜花排行


页面
放大
页面
还原
版权:红色文化网 | 主办: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
地址:海淀区太平路甲40号金玉元写字楼A座二层 | 邮编:100039 | 联系电话:010-52513511
投稿信箱:hswhtg@163.com | 备案序号:京ICP备13020994号 | 技术支持:网大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