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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程:关于认清“公民社会”的实质

 

  关于认清“公民社会”的实质

  ——对“公民社会”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王一程

  【内容提要】“公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反映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概念,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含义。目前国内流行的“公民社会”概念与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类同。对当今中国是否需要有与当代西方类同的“公民社会”,国内学界存在深刻分歧。本文认为,“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历史和现实中有一定积极作用,其中一些有益成分经科学分析和借鉴可以为我所用;但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其核心价值主张是“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实质则是资本的权利与自由至上,并非全体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至上。该理论与我国的国体、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不相容,不可整体接受这套理论,并须认真应对其对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改革创新产生的负面影响和误导作用。

  【关键词】公民社会 当代西方 当今中国

  作者简介:王一程(1946-),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原党委书记、所长、研究员。(北京 100732)

  一、“公民社会”的含义

  公民社会”概念源于西方,是一个反映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范畴。其英文词源是“Civil Society”,中文译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意思各有侧重。“市民社会”偏重经济含义,是本世纪前我国大陆学界的主要用语;“公民社会”偏重政治含义,是进入本世纪后大陆学界更为流行的用语[1];“民间社会”偏重“官民有别”,是台湾的流行用语,但这三个词对应的都是英文“Civil Society”。

  “Civil Society”在不同社会、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1、古代西方的含义

  在古代西方,“Civil Society”是指建立了国家、脱离了原始野蛮氏族部落状态的“文明”社会。百度百科解释,此概念含义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是:“法的历史表明,在最早的和原始的时代,这些个人的、实际的关系是以最粗鲁的形态直接地表现出来的。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即随着个人利益之发展到阶级利益,法律关系改变了,它们的表现方式也变文明了。它们不再被看作是个人的关系,而被看作是一般的关系了。与此同时,对彼此冲突的个人利益的维护也由于分工而转入少数人手中,从而法的野蛮的行使方式也就消失了。”[2] 据此可以认为,此含义大体与西方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相对应,“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出现就与社会的阶级分化和国家与法的形成联系在一起。

  这一历史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征,是“政治国家”(也称“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高度统一,奴隶主和封建主阶级的“政治国家”从社会夺走了全部权力,国家权力和政治等级对社会的影响无所不及:“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 或者都是政治领域; 换句话说, 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性”[3],“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4]

  2、近现代西方的含义

  在近现代西方,“Civil Society”是指国家政权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领域。此含义大体与西方封建社会晚期资本主义兴起和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历史阶段相对应。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独立,是这一历史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与社会从高度统一的状态,转化为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状态,是因为封建主义国家对社会的专制统治,严重阻碍和束缚了新兴资产阶级自由自主发展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利益要求,导致资产阶级革命及其结果——“资产阶级把它在封建主义统治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掌握起来,一切旧的经济形式、一切与之相适应的市民关系以及作为旧日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政治制度都被粉碎了。”[5] 西方世界这一历史性转折的标志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因此马克思说,“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 或者说, 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 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6]

  3、当代西方的含义

  西方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特别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了与近现代不同的含义。主要区别在于,把经济关系从“公民社会”分离了出去,由近现代西方“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演化为当代西方“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元区分。

  在国内外均有一定权威性学术影响的《维基百科》中文网和《百度百科》等网络词典,对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界定,是指介于“公”“私”之间,既不隶属政府,也不同于私营经济组织;既关涉个人私域(即“个人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又涵盖国家不直接控制的社会公共领域。这种“公民社会”的主体和发挥功能作用的载体,是具有“非政府性”、“非盈利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特征,由独立自主的个体基于共同价值观聚合组成,为表达和争取所代表的群体利益要求,通过自主交往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自由辩论,形成批判性文化共识、公众意志和公共舆论而行动的公民社会组织,包括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因此,《维基百科》和《百度百科》都特意强调:“在中国,由于翻译的原因,公民社会这一术语被广泛地错误理解。因为英语中的Society不仅有社会之意,还有团体的意思。在当代语境和大众用法中,Civil Society这个词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团体而非社会。因此,翻译为公民组织或公民团体更为便于理解。”并强调:“当代公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把公民社会组织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的定义就是“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

  二、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理解

  “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历史范畴,而且是一个高度抽象和复杂的概念。代表不同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的理论和流派,对“公民社会”各有不同的定义和解读。但是,不论持何种理论立场和分析方法,对这一概念所反映的客观存在及其社会政治文化影响,人们都有可以跨越国界和自身境遇彼此相通的感知和相互明白各自认知的悟性。

  (一)国内与西方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共识

  这种共识性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1、都承认,中国目前流行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概念来源于西方。

  2、都认为,中国目前流行的“公民社会”含义与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类同。

  学者郭道晖对“公民社会”政治价值的理解有一定代表性,他强调“那种认为马克思是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的概念来使用的观点是不确切的。因为仅有同国家分离、只是追求个人私利的分散、封闭的私人社会,是不足以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所以,公民社会是民间社会中与私人社会并存的、带有政治性的社会实体,是对应于政治国家的政治社会。”[7]

  3、都认同,当代“公民社会”话题首先在西方国家被炒热,与东欧苏联的演变解体有直接关联。

  当代“公民社会”话题首先在西方国家被炒热,除了西方国家自身“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矛盾博弈发展演化的深层原因外,波兰“团结工会”之类“公民社会组织”在东欧苏联等原社会主义国家瓦解过程中的作用,从一开始就得到西方国家政学两界的密切关注、重视、支持、高度赞扬和研究评价,是当代西方“公民社会”话题热兴起的直接起因。

  对此,学者邓正来#FormatStrongID_12#的说法是:“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 validity)的结构性框架”。[9]

  (二)“公民社会”话题在国内学术界引发的分歧

  分歧之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当今中国是否适用。

  90年代前,国内学术界对“市民社会”概念并不陌生,当时我国学者大都根据马克思使用的“市民社会”含义,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这一角度理解的。90年代初,西方“公民社会”理念传入中国后,学术界对怎样理解马克思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以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当今中国是否仍有适用价值,出现了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是,“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早期从黑格尔那里借用的一个不甚科学准确的概念。在马克思后来的成熟著作中,“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所反映的社会客观存在,是以更触及问题本质、更科学准确、的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等马克思主义概念表述的。马克思毕生研究的主要对象是资本主义社会,及其产生、发展、必然灭亡的社会历史原因和客观规律。他借用“市民社会”概念分析和论述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或“资产阶级社会”。

  另一种意见是,马克思自始至终、包括晚期著作都没有弃用“市民社会”概念;“市民社会”并不专指“资产阶级社会”,资本主义之前和之后都存在“市民社会”。近二十多年,这种意见在国内学术界逐步占据了主流地位,前一种意见则被认为是坚持已经不合时宜的“传统观点”。[10]

  其实,马克思对他使用的“市民社会”含义有十分精辟、全面的表述,例如:“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方式,就是市民社会。”[11]“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2]

  从上述马克思的经典表述可以看出,马克思主要在两种场合使用“市民社会”概念:一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另一是不加社会性质限定的“市民社会”,他在这种场合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含义等同于构成国家“上层建筑”基础、与国家“上层建筑”相对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概念。因此,上述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并非对立,而真正需要形成共识的问题,一是在什么语境和场合可以使用或不必使用“市民社会”术语;二是马克思作为“资产阶级社会”、“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同义词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今中国是否仍有应用价值。

  分歧之二:当今中国是否需要有与西方类同的“公民社会”。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西方“公民社会”话题热波及中国,引起部分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研究兴趣。首要问题是:既然西方发达国家有,原社会主义东欧和苏联地区“转型国家”有,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有,那么,当今中国是否也需要有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分离和独立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

  对此问题,国内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一是当今中国需要“重建”公民社会。

  学者萧功秦对此意见的论证具有代表性,其要点是:

  ——“在中国传统帝制社会,宗法组织具有国家以外的社会自治组织的性质。宋以来的乡绅社会,以及宗族、行会、民间社团,固然不能等同于当今我们所谈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但两者都具有不受国家直接支配与控制的自主性,他们在传统社会也发挥着近似于中间组织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但“中共建国后”,“中国从一个国家与社会并存的社会结构,演变为‘只有国家、没有社会’的体制。自主的社会与文化空间几乎完全消失”。

  ——需要“重建”的理由:“首先,只有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实现多元化社会的和谐与整合;其次,只有公民社会发展才能有效实现社会监督与权力制衡;第三,缺乏健康的社会中间组织的环境,是滋生黑社会的肥沃土壤;第四,只有经由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健康的民主政治”。

  ——“重建”的可行途径:“具体的办法是,可以把现有的国家控制的工会、工商联与其它国家设定的法人团体,通过‘法团主义’的路径,向更具独立自主性的社会中间组织发展,政府在逐渐放松对社会团体的直接控制的条件下,让社团发展出自治性格,使之具有了更广泛地代表本利益团体的社会功能,并由此形成对成员的聚合力与活力,从而逐渐具有了自发产生的公民社会或中间组织的整合社会广大个体的功能”。

  ——结论:“古今中外,数千年文明史,当今世界各民族的现实,公民自由结社,公民自我组织,都是社会常态,而中国没有公民社会的现状,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中国不可能长期停留于自外于世界文明的共同制度财富的历史状态之中。”[13]

  二是当今中国需要“培育”公民社会。

  学者、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对此意见的论证具有代表性,其要点包括:

  ——为了解决中国目前“收入差距和城乡差别继续扩大、社会稳定的代价日益增高、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面临严重挑战”等“严重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参与。不仅要进行政府创新,也要进行社会创新。”

  ——“社会创新是民间领域的创新”;“通过民间组织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执政成本,而且更能体现公民的主体性,更能表达民意,更能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更符合民主的精神。”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社会自治,“社会自治的组织载体,主要就是各种公民社会组织,而不应当是政府组织。没有健全的公民社会组织,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自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要降低成本,又要提高效益,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便是将更多的事务交由民间组织去管理”,“从一些传统的管理领域中退出来”。[14]

  另据相关研究综述,持这种意见的学者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兴起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体制下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使公民形成了多元的、世俗化和个性化的独立思想意识”;二是“政治体制改革”,这是由于“中国政府开始强调法制和法治,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政府职能由以管为主向以服务监督为主的转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三是“全球化进程加快”,“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15]

  当今中国需要“培育”或已开始出现了一个“公民社会”,是目前国内学术界的主流意见。这种意见与前述需要“重建”的意见虽有区别,但二者的共同主张都是当今中国需要有一个与国家相分离和独立的“公民社会”。

  三是当今中国需要警惕“公民社会”陷阱。

  京港沪三地学者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韩毓海对此意见的论证具有代表性,主要观点如下:

  ——“现在有一套来自西方的主流话语主宰了学界,这也就是所谓‘公民社会’的话语。这套话语在社会学、社会工作、政治学领域非常时髦,几乎占据主导地位。”

  ——其主要谬误在于,“第一,这个理论把公民社会当成一个均质化的整体,好像完全不存在阶级差别,似乎各种社团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这当然是虚妄的假设。第二,它把公民社会看作一块净土,与污泥浊水的国家相对立,似乎好事都是公民社会干的,坏事都是国家干的,这当然也是虚妄的假设。仅仅从这两个假设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公民社会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

  ——“大多数人似乎都忽视了如下问题:公民社会组织到底如何才能在经济上生存下来?从哪里获得资金?到底能多大程度地摆脱国家和企业的控制,实现独立?”“相关调查显示,在任何一个国家,私人捐款的比率最高不会高出26%。平均而言,在社团组织的收入总额中,只有10.5%是来自私人慈善捐款(这其中主要是个人捐款,基金会和公司捐款相比很少)。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其他:几乎一半(48.2%)是来自产品销售和服务费,另外41.3%则来自政府。”

  ——“公民社会理论经常倡导‘慈善’。慈善这个词的欺骗性非常之大,它其实有一个潜在的假设,即接受社会里存在的巨大差别,接受有些人有钱,有很多很多钱,有些人没钱。否则就无所谓慈善。在西方也罢,在中国也罢,慈善事业都是指有一批人很有钱,拿出其中一点点钱做慈善。慈善不仅隐含着对经济差别的肯定,还隐含着对社会差别的肯定。”“人民社会的目标是平等,因此不应默认社会中的不平等,更不应固化这种不平等。”

  ——“在社会主义中国,社会重建的目标只能是人民社会”,“建设人民社会,就是要承认阶级、阶级差别,你叫做资产阶级也罢,管理者阶级也罢,反正他们跟普通老百姓有阶级差别;阶级之间的矛盾未必一定要表现成激烈的冲突,但是差别则必须承认。要处理阶级关系、逐步缩小以至最后消除阶级差别,是我们社会重建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消灭阶级不能只是空话,必须有制度保障,这就要求社会重建要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入手。” [16]

  王绍光还提出,“公民社会是黑白好坏混在一块的大杂烩,与民主并没有必然的等号。”“公民社会与民主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至少到今天为止还远没有说清楚。奇怪的是,或值得思考的是,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却有那么多的人对公民社会无限肯定,把公民社会对民主的作用无限夸大。”[17]

  在目前学界和社会舆论中,王绍光等对“公民社会”持批判抵制观点的意见处于少数地位,但在互联网和报刊上不乏有与他们持相同观点的声音,如《“公民社会”不是个好东西》、《名为公民社会,实为资本主义社会》、《被阉割的美国民主——关于西方所谓的民主、“小政府、大社会”、“公民社会”》、《警惕跨国非政府组织》、《警惕美国利用非政府组织对我国西化分化》,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一篇有代表性的持客观中立态度的相关学术研究综述[18]也指出,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存在一些需要克服和解决的问题:

  一是“在研究方法上,忽视中国社会的特殊性,简单地寻求用西方理论解读中国问题。学者们更多地以西方理论为支撑,用以批判中国的现状、预设中国发展的目标及其实现的道路。正如邓正来所指出的,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接受市民社会建构的市场经济基础,而且这种市场经济是以严格界定的私有产权为其特征的。”

  二是“在研究的内容上,一是市民社会的概念过于泛化,没有形成一个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准确定义,有的只是描述性的界定。同时,不同价值取向和研究旨趣的人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解读,有的论者理解的重点是社会对国家的制约与对抗,有的论者则侧重市民社会的不自足性而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二是对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以及‘强国家—强社会’的实现机制缺乏学理上的论证,因而只能反映学者们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学术价值取向与理想形态。”

  三、西方“公民社会”对我国的影响与相关思考

  (一)西方“公民社会”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1、全面认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和理论实质。

  正如王绍光等学者所说,西方宣扬的“公民社会”是一个“黑白好坏混在一块的大杂烩”[19],其对我国的影响,既有一些可供我们科学借鉴、为我所用的有益成分;更有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给予科学批判、抵制的有害内容。因为,当代西方推销和宣扬的“公民社会”,其“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20]

  客观分析,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倡导个人生活方式和社会思想文化的“多元主义”价值理念,要求国家政务公开和开放对公共政策的批判讨论的“公开性”、“开放性”价值理念,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的“参与性”价值理念,国家不得违法干预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社会“自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减轻由雇佣劳动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公民社会”与资产阶级“政治国家”的对立,缓解社会阶级阶层利益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维护普通公民个人权益的作用。但这些价值理念改变不了西方垄断资本对国家法制和社会规则的控制,也动摇不了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多元化的社会思想文化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公民社会”理论在当代西方国家有一定积极意义和作用,其中一些成分通过弃其糟粕、去伪存真、意识形态基因和理论话语的转换,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发展进步的需要加以科学借鉴。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已经在不断将其中的有益内容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加以吸收和付诸实践。

  但是,需要看到,这套理论体系的核心价值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其内涵和逻辑要点是;(1)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意义;(2)公民个人权利的核心内容和个人自由的实现保障是私有财产权;(3)国家的根本职责在于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秩序。但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并没有摆脱阶级阶层划分、不同阶级阶层存在利益差别和矛盾冲突的现状,所有公民并非都处于同一经济、社会地位,都有能同样保障其个人权利与自由得以实现的私有财产。只要还存在维系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划分的经济社会关系,“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可实现的真实内容就不可能是所有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都至上,而只会是“资本的权利与自由至上”。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权力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实际上受资本权力的支配和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归根结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资本所有者阶级的利益服务。显然,这套理论与我国的国体、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不相容。

  综上所述,以及从目前国内学术界和媒体舆论对“公民社会”概念的流行理解和使用与当代西方的概念含义和价值理念并无区别等情况看,我们不可整体接受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不可按此理论指导我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实践,以免在我国体制内外造成思想政治和改革方向的混乱。[21]

  2、警惕国内外反社会主义势力把“公民社会”作为实现西化分化战略图谋的策略目标和手段。

  近十多年来,我国境内外、体制内外的政治反对派和一些自由主义学者坚持不懈地研究、鼓吹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并加以实践,试图以此影响舆论、动员群众、积蓄力量,最终一举实现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全面“转型”。

  时任中国社科院哲学所副研究员、2010年被辞退的张博树于2007年在互联网推出“中国宪政改革:背景、目标、实施步骤与约束条件” [22]长篇研究报告,和盘托出了这一“转型”的目标,即:“解构以致终结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专制体制,再造共和,建设名副其实的宪政民主国家”的目标。

  海外“民运”分子、“中国民主党全国筹委会”创建者谢万军在其撰写的“中国民主党政治纲领中公开宣称“宪法和法律至上。公民人权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国民主党的理想追求:在中国建立自由平等的公民社会!中国民主党的奋斗目标:将中国建设成宪政、民主和法制的国家!”[23] 并提出:“民运的力量在于组织起来”[24]

  他们的主要观点和策略是:

  (1)“公民社会”是所谓“民主宪政”的基础和“改变中共专制政权的方式

  “零八宪章”的主要起草人张祖桦[25]在多年前就发表了《培育公民社会》[26]、《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研究的综述》[27]等文章,并撰写了《零八宪章与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28],提出:建立宪政民主制度是目的,政治改革是基本手段。报告结尾处引用了阿基米德的名言:“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整个地球”,称“公民社会就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和民主化、融入世界主流文明的一个坚实可靠的支点。让我们为之高呼吧!”

  2013年 2月 1日,正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做访问学者的北京大学教授夏业良在接受法国广播电台采访时回答记者关于“您在网上撰写文章,提到公民社会是唯一改变中共专制政权的方式,您提出的公民社会理念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的问题时称,“在中国不允许成立任何党派,也不可能形成有效的组织,在中国唯一的选择是通过网络发表共同意见,发出呼声,形成一种网络上虚拟的公民社会。当网上公民社会强大后就会给政府形成压力,最后迫使领导人做出改革的决策。如果他们不敢的话,公民社会的强大力量最终会摧毁他们专制的机器”。[29]

  (2)整合各种力量,实施社会动员

  一些敌对分子认为,1989年事件的结果,宣告了直接冲击政治体制和自上而下“改革”的失败。随着私营经济的壮大和所谓中产阶级的形成,他们开始将主攻方向转向社会,企图通过发展非政府组织等方式壮大力量,自下而上倒逼中国“政改”。

  2006年,刘晓波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30]一文提出,要“依靠不断成长的公民社会来改造合法性不足的政权”,“形成民权进一分、官权缩一分的渐进格局”。

  2008年,张祖桦发表《公民社会与社会运动》[31]一文,称“具有组织化和社会动员特征的集体行动,是公民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要素”,鉴于国内对社运组织有严格限制,他建议“利用现有组织或者以准组织、亚组织形式开展工作,如利用经济组织(公司、商会等)、文化组织(报纸、杂志社、书店等)、法律组织(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科研组织(学会、研究会、研究所、研究中心)、社会团体(公益组织、慈善组织、环保组织、基金会)、宗教组织、联谊会、俱乐部等等,来开展活动,避开登记注册的壁垒,灵活机动地进行社会动员”“大家平时多交往、多联络、多沟通、多互动,增进了解,建立友谊,培养互信,到了一定时候自然会水到渠成,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2010年,“零八宪章”首签人陈子明发表文章“中国宪政民主的实现途径”[32]称,“中国要实现和平宪政改制,需要多种因素的合力,首先就是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反对派将从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中汲取资源和人才,逐步建成自己的一系列思想库、智囊团和民意调查中心等,制定自己的基本纲领和全盘政策。”他认为,各种民间社团已有了空前的发展,“唯一欠缺而有待突破的是具有政治指向的民间社团,譬如说宪政促进会、地方自治研究会等”。

  2006年8月29日至9月5日,美国的“自由亚洲电台中文网”以“中国维权运动和公民社会发展”为题接连做了四期节目,鼓吹海外“民运”与国内“维权”结合,称赞“维权活动”就是营造“公民社会”的一种持续努力,“这种抗争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转折,前面就是一马平川了。”

  (3)警惕政治反对派以模糊的理论语言进行政治面目伪装

  敌对分子鼓吹的“公民社会”理论,政治实质是非常清楚的。他们把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新中国污蔑为“臣民社会”,要代之以他们的所谓“公民社会”。但在某些场合进行宣传时,为有利于自我保护和扩大社会影响面,又刻意使用含蓄模糊、貌似中立的语言,以降低政治敏感性。

  “零八宪章”首签人范亚峰在某论坛发表“法治与公民社会--党国逻辑与社会逻辑的互动”[33]的演讲中,把国家与社会划分为截然对立的两个阵营,前者称之为“党国逻辑”,以四项基本原则和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代表;后者则包括“文革”结束后的“西单民主墙”、家庭教会、法轮功、民间组党等运动,概称为“社会逻辑”。他认为,1989事件,就是缘于两大逻辑的全面碰撞。目前与当年情况相似,已经进入战略博弈的关键阶段,当局正被迫从社会领域“撤离”。一旦“社会逻辑”胜出,中国的“民主转型”就打开了一个突破口,“中国自由事业”就将有新的突破。

  现场有人提问:所谓“党国逻辑”是否代表着野蛮和邪恶?“社会逻辑”是否意味着文明的方向,代表着理性和良知?范亚峰答:“政治修辞非常重要,很多时候关于正当性的判断无需一目了然,不必直接在言词中表现出来。这种中立性其实是自由主义能够发展壮大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国内很多媒体实际上有自己的价值立场,但在表面上却以貌似中立的面目出现,这正是中国自由主义走向成熟的表现。”

  4、警惕跨国非政府组织危害我国安全的负面作用。

  国际非政府组织大多兼有正负两面作用。在肯定我国政府批准进入的国际非政府对我国的发展进步具有积极影响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和防范其危害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安全的负面作用。

  有文章披露,1998年美国国会众议院专门举行了一次关于如何在亚洲促进民主的会议。会议大部分时间用于讨论如何在中国促进“民主”。美国当权者和智囊人士认为,演变中国要靠三条渠道,一是促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因为他们认为经济体制的变革,必将影响政治体制的改变,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改变;二是通过正常的外交活动或以合作方式(如协助改革司法制度、培训政经管理人才)或以施压办法(如在人权问题上)使中国慢慢向西方制度靠近;三是利用各类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宣扬“民主”思想并促进中国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34]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有学者在题为《中国面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倡导”下的战略应对》[35]文章中指出,据英国学者爱德华兹(Michael Edwards)对西方以发挥“倡导”(advocate)[36]作用自我定位的大多数西方“非政府组织”性质的概括分析和判定,国际非政府组织针对主权国家政府的倡导可以从总体上分为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合作性倡导”,即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发展中国家政府之间进行的有建设性的对话。这类倡导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影响发展中国家具体的发展政策、发展计划和发展项目,主要涉及健康医疗、农业进步、弱势群体救助、教育等属于社会发展领域的问题;另一种是“对抗性倡导”,其目的是试图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社会结构、现代化进程,甚至意识形态,表现为对发展中国家政府进行公开批评和指责。国际非政府组织针对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这种对抗性倡导,一般开始于同发展中国家内部非政府组织的联合,之后再同其他国家和一些特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结成纽带,最后从国际层面向所谓“违反规范”的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逐渐使某些国际规范、特别是人权和环保方面的国际规范成为相关发展中国家国内的制度化安排。

  目前,国际非政府组织针对中国的“倡导”呈现对抗性倡导领域相对集中,合作性倡导大幅拓展的现状。对抗性倡导主要集中在人权领域,由于中国不向对抗性倡导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开放,这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中国人权组织(Human Rights in China)、人权第一组织(Human Rights First)、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等针对中国的对抗性倡导都是在国际层面展开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虽然不对中国政府进行公开对抗性活动,但其每年都直接向藏独、疆独、“法轮功”、“民运”等中国境内外敌对势力组织拨付大量款项,提供资金支持。中国对合作性倡导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一直是适度开放的。于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村民自治选举、人权、司法、环境、新闻传播等领域针对中国的合作性倡导,如出资办培训班、召开专题研讨会、赞助出访、邀请观摩、对其感兴趣的课题提供研究经费等活动呈现大幅拓展势头。

  在中国最活跃的是经中国政府邀请进入的美国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共和协会(International Republican Institute)和卡特中心(Carter Center)。值得注意的是,以卡特中心“中国选举项目”全额出资并由其项目官员任主编的“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为例,该网站在长达20余年相当于一代人成长的期间、每天24小时不间断更新发布的文章和跟帖言论的政治思想观点,被总部设在美国的“维基百科”[37]评论为是“被外界认为倾向于中国的‘右派’” [38]网站,仅从这一评论即可知,卡特中心出资主办的“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在中国政治意识形态领域发挥了什么导向作用。此案例说明,并非只要是经由中国政府准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国家安全就不会有危害性影响,这是需要有关部门和领导正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

  (二)当今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的应对思考

  如上所述,“公民社会”既是我们必须认真应对的理论问题,也是我们必须认真应对的现实问题。无论作为学术理论还是政治现实问题,都有其深刻强烈的政治影响和意义。

  在理论上,我们面对的深层次问题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否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也是一种相分离和对立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否应从维护和代表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普通劳动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利益的立场出发,坚持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只有正确认识这两大深层次理论问题,才能正确处理“公民社会”问题。

  在现实中,我们面对的问题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使我国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都显著提高的背景下,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阶级阶层分化,形成了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多元化的矛盾格局,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发展起来后的一系列新问题。最令社会普遍严重不满的是贫富悬殊、权力腐败、政府不作为及乱作为、缺乏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以及与这些问题的产生相关的各种民生问题,等等。这也是为什么学术界和社会舆论、甚至党政干部队伍中都有不少人容易接受“公民社会”话题影响的重要原因。

  从根本上说,只有解决好上述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才能正确应对和处理好影响似乎越来越大的“公民社会”问题。

  在操作层面上,国内有无“公民社会”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有无非政府“社会组织”和这些“社会组织”具有怎样一种社会性质与功能的问题。具体些说,一是这些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的经费从哪里来,二是这些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的目的与作用是什么。针对这两个实质性问题,在制度和法律上做出相关正确规定并严格执行,依靠包括党和政府责任部门、人民群众和媒体舆论的常态化监督,就可以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进行是否允许登记注册、是否扶持、是否撤销的区别对待政策,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正能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组织的负面作用。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基金会2614个。同时,城乡基层大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服务型、群众性社会组织也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有20万多个。社会上还有数量巨大的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和义工,全国志愿者队伍的规模已近亿人,全国社区志愿者组织已经达到28.9万个,注册社区志愿者达到3100万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超过5000多万人次。而且,“全国已有72000个社会组织党组织、100万名党员以及46.2万个社会组织参与了创先争优活动,取得扎实成效。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发展,已成为我国新时期社会组织工作的新气象和新变化。”[39]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期间,民政部长李立国就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安排,回答记者提问时宣布,“对四大类社会组织,就是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要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范围、步伐、力度会加大加快,会把一些事务性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从总体上看,今后我国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会扩大和加强。”[40] 这些社会管理创新举措符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同时对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重要的是,我国执政党、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检验,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提高引导、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越是在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形势下,越需要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头脑,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解决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不能把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作为中国改革实践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职能,不能一味渲染“松绑”、“放权”、“撤出”,那样就会落入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价值理念和话语陷阱,就难以团结依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分化、颠覆活动,难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公民社会”问题上,我们有必要积极借鉴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俄罗斯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立法措施防范和采取必要的行政、司法、财政手段及时有力地制裁西方国家通过扶持资助非政府组织煽动 “颜色革命”图谋,同时理直气壮地公开扶持资助国内以爱国主义为宗旨的民间社会组织的经验。[41]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4]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网-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http://cpc.people.com.cn/n/2012/1118/c64094-19612151.html

  [5]周本顺:《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求是理论网 2011年5月16日,http://www.qstheory.cn/zxdk/2011/2011010/201105/t20110513_80501.htm

 

  (原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9期)

 

 

 

 

 

 

 

  [1] 按《中国知网》收录的国内公开发表的文章统计,以“公民社会”为“关键词”的文章数量从2005年开始,以“公民社会”为“篇名”的文章数量从2006年开始,此后逐年都明显多于以“市民社会”为“关键词”和“篇名”的文章数量。

  [2] 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5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下同)。

  [3]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4 页。

  [4]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334页。

  [5]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第154 页。

  [6]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344页。

  [7]郭道晖:《公民权与公民社会》,《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8]该学者不久前去世,南方周末刊发了题为《来是正好去是正好 邓正来与他的江湖》的评论文章,http://www.infzm.com/content/88244

  [9]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http://www.china-review.com/sao.asp?id=1783,“中评网”学者社区,2001年3月5日。

 

  [10] 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四期。

  [11] 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7-8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 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0-131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3]萧功秦:《中国公民社会重建的若干思考》,观察者网,2011-11-07 11:27,

  http://www.guancha.cn/politics/2011_11_07_61433.shtml,来源:天大研究院网。

  [14]俞可平:《中国要进行社会创新培育公民社会》,人民网,2010年5月27日8:28,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11707253.html

  [15] 刘振江:《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综述》,求是理论网,2011-11-23 9:15,http://www.qstheory.cn/zz/xsyj/201111/t20111123_125482.htm

  [16] 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韩毓海:《超越公民社会》,收录在“共论中国道路与中国共产党”的《人间正道》一书,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该文有多家网站转载,电子版见“观察者网”2011-8-14 10:50,http://www.guancha.cn/Ethics/2011_08_14_60437.shtml

  [17] 王绍光:《“公民社会”袪魅》,“环球视野”网2010年6月12日第296期。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21538

  [18] 刘振江:《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综述》,“求是理论”网 2011年11月23日 9:15。http://www.qstheory.cn/zz/xsyj/201111/t20111123_125482.htm

  [19] 同注14

  [20] 同注15

  [21]如把“率先建立现代公民社会”写入“十二五”规划,见《深圳开全国先河将建公民社会写入“十二五”规划》,新浪网2010年11月27日http://news.sina.com.cn/c/2010-11-27/034521541697.shtml;阿波罗新闻网2010-12-12讯:《“公民社会”触动中共神经 汪洋狠批深圳“不讲政治”》,http://www.aboluowang.com/news/2010/1212/188811.html 。

  [22]即张博树的《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主报告)》,见《纵览中国》2012年1月19日,http://www.chinainperspective.com/ArtShow.aspx?AID=13778

  [23] 见“中国民主党中文首页”,http://www.hqcdp.org/

  [24] 见“北京之春”网:《民运的力量在於组织——访谢万军》,http://beijingspring.com/bj2/1999/290/2003831231222.htm

  [25] 张祖桦,八九政治风波前曾任共青团中央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书记、中国青年问题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26] 见博讯网 公民论坛,http://blog.boxun.com/hero/201301/zzh/20_3.shtml

  [27] 见博讯网 公民论坛,http://blog.boxun.com/hero/2006/zzh/32_1.shtml

  [28] 见博讯网 公民论坛,http://blog.boxun.com/hero/201212/zzh/5_1.shtml

  [29] 见法广中文网 2013年 2月 1日,夏业良:《公民社会是中国的未来》http://www.chinese.rfi.fr/%E4%B8%AD%E5%9B%BD/20130201-%E5%A4%8F%E4%B8%9A%E8%89%AF%EF%BC%9A%E5%85%AC%E6%B0%91%E7%A4%BE%E4%BC%9A%E6%98%AF%E4%B8%AD%E5%9B%BD%E7%9A%84%E6%9C%AA%E6%9D%A5

  [30] 见大纪元网:http://www.epochtimes.com/gb/6/2/27/n1238904.htm

  [31] 见博讯网 公民论坛,http://blog.boxun.com/hero/201212/zzh/10_1.shtml

  [32] 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主办“中国改革”网,http://www.chinareform.net/2010/0310/13678.html

  [33]范亚峰原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2009年11月2日法学所“不再续聘”,现为中福圣山研究所所长,该演讲是其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一位领袖”身份在“‘传知行’转型论坛”所作,见圣山网2010年1月6日转载同日“公法评论网”首发的“法治与公民社会”。http://www.shengshan.org/article/gonggongshenxue/20100106/605.html

  [34] 劳江:《警惕美国利用非政府组织对我国西化分化》ido社区2005年9月1日,来源:环球视野,http://ido.3mt.com.cn/pc/200509/20050901155164.shtm

  [35]作者徐莹,见《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36] 英文“advocate”在当代包涵“公开支持或介绍”、“游说”等政治性含义。

  [37]据“维基百科”网自我介绍,“维基百科是由维基媒体基金会负责营运”,“维基媒体基金会是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登记的501(c)(3)免税、非营利、慈善机构”,http://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5%85%B3%E4%BA%8E

  [38] 据该网1990年1月1日自我介绍是“从选举和治理的角度探索和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中英文网站。该网在发生王立军事件后于2012年4月6日被关闭网络服务;“维基百科”评论“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的网址见: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B%BD%E9%80%89%E4%B8%BE%E4%B8%8E%E6%B2%BB%E7%90%86%E7%BD%91

  [39]《社团管理研究》2012年第11期评论员:《欣欣向荣十年路——中国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发展述评》,“中国社会组织”网2012年11月16日http://www.chinanpo.gov.cn/1800/58266/yjzlkindex.html

  [40] 中华网、中国政府网:《全国两会联合直播》,http://www.xinhuanet.com/2013lh/zhibo/20130313a/

  [41]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俄罗斯的有关做法和经验在我国报刊和互联网上有大量报道和介绍,故不在本文列举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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