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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引用《物权法》追溯已经流失的国有资产

呼吁:引用《物权法》追溯已经流失的国有资产

云淡水暖


《物权法》10月1日正式生效,各媒体都在有意地搞一些正确导向的节目和报道,力求给公众一些关于《物权法》的常识和感性认知,记得中央电视台12套就有一个系列案例讲座栏目播出。有一天夜间看电视,看到一则案例(是哪个电视台不记得了),说是一处不动产被处置多年后,此不动产的其它权利共有人发起诉讼,向当年处置此不动产取得收益的受益人讨要收益,法院援引《物权法》支持了原告方,《物权法》今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而此讼涉及的事情发生于多年前,这就应该是追溯了吧。

草民记得讲解的律师引用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说因为被告背离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法律精神,所以败诉。

虽然这些案例讲的都是私有财产及其涉案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草民记得大量的法律专家、社会贤达、官员说过,《物权法》体现的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既然是“平等保护”,那么私有的共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可以追溯,全社会成员共有的财产,也即国有资产的流失可不可以追溯呢?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应该可以。

在上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制的大潮中,也成了一些人疯狂吞噬国有资产的“盛宴”,许多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就是这样早就出来的,2003年曾经有一个统计,规模以上的私营企业当中,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家”是共产党员,而统计同时披露,成为私营“企业家”后入党的,只占其中的百分之零点几,就是说,几乎百分之百的党员私营“企业家”,是通过企业“转制”而“成功”的,他们的巨额财富,源于对国有资产的“取得”,而这些“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合理,似乎一直没有一个说法。

2003年,《经济观察报》有一篇报道,题目叫做“李毅中‘心情沉重’ 国有资本出售不许低估贱卖”,李毅中先生当时是国务院国资委的副主任,其“心情沉重”的原因,是国有资产的“低估贱卖”,2003年的时候,许多地方的监管机构——国资委尚未成立,就已经开始大规模“转让”,实际是半卖半送国有资产了,当年,西安市政府发出了500亿国资的出售公告,重庆、上海市政府分别推出千亿元国资的出售计划;北京市政府举行了104家国企、252亿国资进入产权中心挂牌交易的推介会;天津市政府发布了118家国企、约300亿资产的重组计划;10月底,辽宁省政府拟出千亿资产国退民进的时间表,而“大部分城市的国资监管机构都尚未挂牌。”,可叹的是,当时李毅中先生用几乎恳求的语气对地方政府说“你们不要急着卖,‘十六大’已经确定了这些企业和资产迟早是你们的,现在卖光,以后手里没有一点国有资产了。”,李毅中还透露,(2003年止)全国的一些县级城市有的是将国有企业全部卖光了,造成不仅没有国有企业,而且没有经营性的国有资本;地市一级中60%-83%卖掉了国有企业。

不知道李毅中先生的心情,在其离开国资委到国家安监局上任之后还是否“沉重”,以草民看,应该是一如继往“沉重”,因为安监局面对的是,每年众多的煤矿等方面的安全事故和许许多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毁灭,旧的“沉重”依旧,新的“沉重”频发,李毅中先生何堪“沉重”。

究竟有多少国有资产被贱卖白送,至今尚无定数,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数额惊人,2003年,李毅中先生说过,全国的国有资产有11.83万亿,其中52%是地方的,48%是中央的,那么地方就占6.1万亿左右,而2003年为止,已经有近80%的地方国有资产被“转让”出去,大约为4万亿左右,在这其中所造成的流失,可谓触目惊心。

既然《物权法》强调“平等保护”,那么,也理所当然地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有效力,既然私人的共有财产可以追溯,流失的国有资产也理所当然地可以追溯。那么,这个追溯从何入手呢,草民以为,《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首先引用。

国有资产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财产,在进行“转让”这样的重大处分举动的时候,是否也应当符合“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呢,按照现行的体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体社会公众监督行政,管理国家,对于数以万亿计的国有资产的处理,起码应该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标准。换言之,凡是没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有资产转让个案,均在可以追溯的范围之内。

草民以为,一些已经由媒体曝光的,影响极大的国有资产转让个案,比如山东鲁能集团的“悄然改制”,私人企业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成为鲁能的最终控制人,据《财经》杂志披露,此番“转让”,入主方只“花费”了区区30亿,就控制了700亿规模的原国有资产,而此事至今还无后闻。像这样的“悄然转让”,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引用《物权法》的相关条文,把“悄然”变成“公然”,追溯一下,是经过了哪些“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被转让的。

既然说《物权法》要体现“平等保护”,那么国有资产这么庞大的公共利益更应该体现“平等保护”的精神,要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和侵吞国有资产之蛀虫明白,那些“悄然”不明不白地吃进去的公共财富,别指望《物权法》会无原则地保护起来,《物权法》同样应该可以让他们吐出来,这才体现出十七大所高扬的公平、正义的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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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物权法  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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