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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首先应当追究实施改制者的责任

                      左大培:首先应当追究实施改制者的责任

                            左大培(2006年5月19日)

      广州市的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简称“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假药,到5月16日为止已经至少造成5人死亡。

亮菌甲素本是一种正常的药品,“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之所以会致人死命,是因为该厂在购买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的药用辅料“丙二醇”时,实际购入的是假冒“丙二醇”的“二甘醇”。正是“二甘醇”的毒性使人死于非命。而“齐二药厂”购入假冒“丙二醇”的“二甘醇”之原因不问可知:由 “二甘醇”假冒的“丙二醇”比真正的“丙二醇”便宜,可以增加利润。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追究直接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齐二药厂”也被勒令停产。但是,在目前对“齐二药厂”假药事件的处理中,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没有追究对“齐二药厂”实施私有化“改制”者的责任。

据新浪网财经栏2006年5月16日转载的《新京报》文章《齐二药厂假药产销链调查》报道,资料显示,齐二药厂曾是一家集体企业,曾隶属齐齐哈尔八大国有企业之一的市车辆厂。2005年9月30日,官方公告称,经招商引资,北京东盛园投资公司以1442万元接盘齐二药厂。

这个转让价本身就备受争议。在齐二药厂所在的铁峰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被认为是最好的两家企业之一。该公司对外称年产值1亿元,利税1千万元,是当地最大的纳税大户之一。另外,齐二药厂2002年为完成GMP认证,共投入3千余万元。工人们认为,齐二药厂至少价值4千万元。以不到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这样一个企业,显然是造成了国有财产的巨大损失。

而伴随着改制的另一变化是,不到100天就陆续出现了工人下岗事件。工人们反映,齐二药厂越来越家族化,主要管理层均来自于改制后的实际经营者的家族。这是私有化改制给社会大众带来的第一个损害。

而这次的假药致人死命案凸显出“齐二药厂”的私有化“改制”给社会公众造成的另一大伤害、也是最大的伤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竟然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药品,以致造成无辜的患者死于非命。

这次事件对社会各界震动极大,是因为“齐二药厂”绝非那种无证经营的黑企业,而是一个通过了医药行业GMP认证的“正规企业”,生产并经由合法渠道销售“国药准字”号药品。人民群众的恐惧和愤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能理解:这样有权威认证的“正规企业”尚且如此,我们还敢用谁生产的药?

但是在这样的恐惧和愤怒之后,我们更应当进一步质问:谁应当为此负责?一个公有制企业在私有化“改制”后制造了这样的灾难,这恰恰证明了我早已指出的一点:私有化的企业“改制”没有真正提高企业的效率,早就应当停止所有那一切私有化的企业“改制”了。

其实,某些认真研究企业管理的专家也早就得出了结论:不能说中国的企业改制真正提高了效率。我对此则说的更为明确:总的来说,中国的私有化企业“改制”并没有真正提高企业的效率;如果企业的盈利有所提高的话,那多半也是以牺牲企业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而这次“齐二药厂”私有化改制后生产假药致死人命,更是以活生生的事实证明了我的这个论断。这种私有化“改制”就是要把中国的医药企业都引上谋财害命的道路。

企业归私人所有,意味着所有者个人要为企业发生的一切负责。私有化了的“齐二药厂”生产假药致人死命,为此受到惩处的就不应当只是直接的肇事者和企业的经营者,企业的私人所有者也必须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不仅如此,那些原来执掌着决定公有制的“齐二药厂”命运大权的人,那些运用这种权力强行对“齐二药厂”实施私有化“改制”的人,也不能推托其责任。

我们之所以要追究对“齐二药厂”主持实施私有化“改制”的人的责任,不仅是因为这一改制损害了国有资产和企业职工的利益,更是因为主持实施这一“改制”的人竟把一个经过权威认证的企业“卖”给了最不该经营医药行业的人,这些人为了发财可以从事危害患者生命的经营活动,以致生产和销售了致人死命的药品。

另有报道说,“齐二药厂”于2002年获得GMP认证,而在2005年“改制”之前,就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着生产环节的漏洞。

而正因为如此,才尤其应当首先追究主持实施“齐二药厂”改制的人的责任。

主持实施“齐二药厂”改制的人显然具有决定“齐二药厂”一切的最高权力。他们不利用这种权力好好整顿“齐二药厂”的生产和经营,保证其药品生产的质量,杜绝药品质量上的一切问题,却不务正业,搞什么私有化的“改制”,以致酿成今日的大祸。他们这样作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值得我们深究。

如果我们不首先追究这种人的责任,而只去惩处企业的经营人员和直接肇事者,那今后这样的惨剧难免还会发生。道理很简单:那些获得GMP认证的国有医药企业正是套取现金的最好提款机,所谓的“私人投资者”正需要与贪官们勾结,借“改制”之名将这样的国有医药企业拿到自己手中,然后以“齐二药厂”的方式“降低成本”以牟取暴利,在药品质量问题暴露之后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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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左大培:首先应当追究实施改制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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