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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张维迎其实挺有见地

左大培:对国企改制企业的五条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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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其实挺有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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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其实挺有见地


左大培(2005年9月5日)



在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论战中,张维迎被视为鼓吹“权贵私有化”的罪魁祸首而受到网民的围攻。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当把“立场”甚至“主张”与“水平”分开。我们可以坚决反对一个人“主张”的政策,但是对他的“水平”则应当给予应有的承认。我一直认为,在所有主张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经济学家”中,张维迎是最有水平的。这种水平不仅表现在他对西方有关企业和产业组织的理论文献掌握得很全面,而且表现在他对许多问题的看法其实挺有见地。

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在前不久顾雏军被有关方面拘押之后,我在网上看到了某报记者对此的长篇评论(我已经记不住具体是哪个报纸、哪个记者的哪篇文章了)。该记者回忆了他在“郎顾之争”爆发之后不久对张维迎的采访。那还是远在顾雏军控制的科龙真正暴露出危机之前,更远在顾雏军被有关方面拘押之前。可是张维迎当时就对该记者说,顾雏军这样大规模地收购并入主国有企业不会有好结果,因为如果他搞好了购并的国有企业,人们会指责他廉价掠夺国有资产;如果他没搞好购并的国有企业,人们又会指责他把企业搞坏了。

张维迎这样说,当然是出于对顾雏军这样的“企业家”的深深同情和惋。可是在对事务真实逻辑的认识方面,张维迎其实比许多“坚决反对任何私有化”的“左派人士”高明不知多少倍。我们只需把他说的“人们会指责”当成“实际是这样”和“政府的政策应当这样”,就会看清我国的权贵私有化所产生的实际后果,并且明白政府应当如何处置造成这些后果的责任人。

当然,张维迎所说的仍然有很大的片面性:我几乎从来就没有看到他在什么地方提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对原国有企业职工的伤害。

我国前些年以“改制”为旗号进行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主要采取了两种形式:让原来的“经营者持大股”(广义的MBO),或者让外部的私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家”取得原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这些企业“改制”之后,有些利润没有明显提高,有些利润有显著增加;但是在这两类企业中,原国有企业职工的状况都明显恶化,这可以总括为单位有效劳动的工资显著下降,它或者直接表现为降低工资和奖金,或者表现为显著增加职工的劳动投入,如大幅度延长工作时间。

我在《必须立即停止运动式的企业“改制”》一文中已经指出,所谓私营企业的“效率”,主要是来自于“算计消费者”和“算计职工”。在排除了降低原国有企业职工单位有效劳动工资这个因素之后,国有企业“改制”是否还能显示出任何效率,是很可怀疑的。就连黄速建这样的企业管理专家对此也深表怀疑。

但是我们可以退一步想:如果排除了降低原国有企业职工单位有效劳动工资这个因素,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只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或者是显著提高了企业利润,或者是企业的利润没有显著提高。而按照张维迎所说的那种逻辑去思考,我们就可以看到,在这两种情况下,主持“改制”的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中,总有一方要负上罪责。

我们可以将张维迎所说的那种逻辑搬用到“经营者持大股”式的国有企业“改制”上。这样我们就可以看清,在排除了降低原国有企业职工单位有效劳动工资这个因素之后,“改制”后的企业无论利润是否有显著提高,持了大股的原国有企业经营者都是有罪的:如果企业利润没有显著增加,则企业效率显然没有提高,但是“改制”却使企业的利润由归国家改为归原来的经营者自己,这显然是利用“改制”而侵吞国家财产;如果企业利润有显著增加,则表明“改制”前该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努力为国家工作,这些原国有企业经营者当时显然犯有“渎职罪”。

当然,即便是由经营者本人积极推动的“经营者持大股”式的企业“改制”,也必须是在得到政府官员的支持、起码是纵容下才可能完成。所以,如果改制企业的经营者犯有渎职或侵吞国有财产罪的话,主管改制的政府官员起码犯有纵容企业经营者犯罪的渎职罪,严重的可能犯有合谋盗窃国有财产罪。

至于在外部的私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家”取得原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的“改制”中,可能发生的罪责其实主要来自于那些主持“改制”的政府官员:在排除了降低原国有企业职工单位有效劳动工资这个因素之后,如果“改制”企业的利润没有显著增加,则该企业显然不应私有化,主张将该企业私有化的政府官员应负没有政绩而有意扼杀国有企业之责,特别是,如果在这种改制中原国有企业职工受到损害,实行该改制的政府官员须负侵害群众利益之责;而如果“改制”企业的利润有了显著增加,则按经济学以利润评估企业资产的方式,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估算出,企业的原国有财产被以过低“卖价” 出售,主持该企业改制的官员应负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之责。

当然,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果的评价,会受可看到的企业财务数据很大影响。而少数“企业家”利用“国企改制”来危害人民利益,也常常从假造企业财务数据入手。为了正确地评价和处置各种各样的“企业改制”,我们必须杜绝在企业财务数据上的一切造假行为。

明白了上述这一切,我们就能够说明,应当如何处置前些年“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应当如何惩罚在这种“改制”中使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那些人:

——首先,必须严惩造假账的行为,杜绝在企业财务数据上的造假行为;

——对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改制企业,以及由外部的私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家”取得原国有企业控制权的“改制”企业,如果“改制”后利润增加而原国有企业职工受到失业、单位有效劳动工资下降等损失,就必须由“改制”后的私人所有者给原国有企业职工以适当补偿,且对主管改制的政府官员伤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处分;

——对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改制企业,如果在补偿改制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后利润还有显著增加,就必须以渎职罪惩处原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努力经营好国有企业的怠工行为;改制后企业经营状况没有好转者,惩处原国有企业经营者利用“改制”侵吞国家财产的罪行,或惩处强制该企业进行改制的政府官员。

——对由外部的私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家”取得原国有企业控制权的“改制”企业,如果企业的利润没有显著增加,应追究主张将该企业私有化的政府官员有意扼杀国有企业、损害职工利益并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改制”企业的利润有显著增加,则应按经济学以利润评估企业资产的方式估算出企业原国有财产的真正价值,追究主持该企业改制的官员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之责并给予相应处罚。

要这样处置前些年的“国有企业改制”,首先就需要对“企业改制”的状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和清理。而只有作这样的处置,才能真正公正地解决“国有企业改制”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样的处置走的竟是张维迎教授已经预见到的演化路线。当然,笔者本人对这样的演化也早有考虑。不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当佩服张维迎教授在这方面的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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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张维迎其实挺有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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