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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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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第七次学术研讨会 上

贯彻科学发展观  维护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李炳炎 

中国农村研究网 
 


        贯彻科学发展观  维护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举行第七次学术研讨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提出来,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社会形态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从广义上看,应包括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含意识形态),是两者的矛盾统一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根据这一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动态过程,其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起决定性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什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如何维护和壮大这个基础?是我们面临新的重大理论问题,迫切需要深入研讨。为此,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于11月11日在宁举行了第七次学术研讨会,对此作了专题研讨。出席本次研讨会议的来自南京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江苏科技大学﹑省社科院﹑省委党校﹑南京市社科院﹑省总工会干校和国有企业的30余名专家学者作了热烈的发言。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程恩富教授提供了论文<和谐社会需要‘四主型经济制度’>作为书面发言,参加了会议交流。研讨会由南京海派经济学研究所所长﹑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李炳炎教授主持。下面是研讨会主要发言内容,供读者参考。

构建和谐社会的若干经济学思考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沈立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体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社会”两字,本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地看,泛及经济、政治、文化的整个内涵;狭义地看,也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以外的所有领域。我们常称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样有其全局意义,表明经济与社会的联系和互动。社会和谐与经济富强不可分割,特别是随着经济增长,既为社会进步创造条件,又为经济建设和经济工作赋给新的要求。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引发了经济学的若干思考。下面讲四点看法。

一、持续发展与公平分配

“发展是硬任务”,表明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永远不能动摇。因为社会进步,首先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这在发展中国家更加迫切,没有发展就没有一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集中精力搞发展,顺应客观规律和主观意图,取得了赫赫成果,为世界所瞩目。与之相应,经济学以发展为主题,顺理而成章。从宏观、中观到微观,都以谋划发展为己任,责无旁贷。

进一步思考,又不是为发展而发展,把目标锁定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在终极目标上,应当以人为本,归根结蒂于不断满足最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于是,必须讲究全体人民的共享发展成果,分配问题浮出水面,日益显示其重要性,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衡量和谐社会的一块砝码。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即各尽所能、各取其值,不是平均,而是有所区别和差距,但要防止差距过大。也中有这样,才能正确和有效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和保证整个经济的协调和永续发展。在此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这不是终结,那会两极分化。社会主义的归宿是共同富裕。这要有一个长过程,而举大旗则是共同富裕。停留或满足于贫富差距的越来越大,肯定是一种误识。《决定》提示社会公平,内涵丰富,有人认为,其核心在公平分配,是深获其旨的。

二、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强调发展生产力的同时,须臾不忘生产关系。其实西方经济学也不讳言,是非都很明朗。因此,不能回避基本经济制度其根子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产权关系是同义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曾经陷于空想,认为单一的公有制甚至国有、国营制才是唯一选择。经过长期曲折,终于界定为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包括私有制共同发展,符合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原来的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强盛的动力。对照于旧格局,人称“国退民进”或“公退私进”,未始不可。在不同领域甚至不同地区,公私比重不一,有的相差悬殊,也是合理的。但是,在此进程中,有人强调民营化实际上是私有化,并把“化”铨释为“彻头彻尾”,而不仅是一种消长过程,并反映为“卖光”,却是值得质疑的。因为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格局。真的做到了私有化为主体,与资本主义有何区别?即使获得资本主义的某些长处,又必然难免有其短处,姑不问弊端、痼疾一类语汇,环顾世界,资本主义发达的毕竟有限,多数未能摆脱不发达境遇。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能够发展中国、振兴中国。这句至理明言告诉我们,还是应当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抹去“公有制为主体”。否则,说白了,正如几位革命老前辈的担忧,会导致亡国亡党,可不戒哉!

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回顾20多年来的胜利,走的是改革之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支持这条胜利之路和成功之路。但是,怎样坚持改革,近年来反思,有所谓争论这个争论,有人歪曲为坚持和反对改革、肯定和否定改革,是毫无根据和造谣诬蔑的。如果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原来对市场经济也有不同取舍,关键在要不要保留社会主义的冠词。自命主流的经济学者或学派,也大声鼓吹市场化改革,强调坚持改革方向,但是悄悄地换了旗帜,在长篇累牍中不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来他们的所谓坚持改革方向,只是不要社会主义的市场化而已!

我们在择定市场经济为改革目标时,不仅冠以社会主义,并且表述时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前提。坚持改革,就是这个方向,不仅促进经济发展,并且防止一串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激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随着经济增长,进入人均GDP 1000-3000美元阶段,社会矛盾迅速表面化,社会冲突相继发生。本来如果及早警觉,依靠社会主义优越性,应有可能防患于未然;而今,既已滑过,“亡羊补牢”也未为晚也。

面对现实情势,在坚持经济建设是中心的基础上更加关心社会进步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换句话说,必须更加关心就业和社会保障,并对教育、卫生、文化和住房等事业适当倾斜,为社会构建防护网,逐步解除尚未致富群体的后顾之忧。构建和谐社会以进一步发展社会事业为重点,是不失时机的一项当务之急。近几年来,这方面有大进展,惠及多数人主要是弱势群体。

但是又要承认,这些进展,滞后于城乡居民的需求。读书难,看病难,难在收费多、价格贵,与住房贵一起,成为新的“三座大山”,压在多数人的肩上。有人认为,在“未富先保”和“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基本解决这些困难尚待假以岁月。同时有人指出,这有赖于改革财税体制及其预算结构,真的转向公共财政,扩大公共服务是应当和能够实现的。数据有两:一是这些支出占预算的比重,我国还低于某些发展中国家;二是在整个支出预算中,我国的行政成本还在升高,比如公费吃喝、公费旅游和公车费用却达数千亿之巨,调度的余地很大。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大有可为。

构建和谐社会是最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经济、政治、文化是其组成支柱。反映在经济工作和经济体制,在不少方面有待改革和完善。群策群力,共襄斯举,走向和谐社会的步伐可望加快,惠及全民的期待可望如愿。

经济学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关于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十个理论是非问题

南京财经大学     何干强

历史上,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和资本主义时期,都有思想家或学者提出过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但是,由于在私有制社会里,存在对抗性的阶级矛盾,要么那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或愿望,要么是一种辩护性的说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讽刺过庸俗经济学家凯里、巴师夏等人把资本主义社会描绘成“固有的优美与和谐”;并深刻地批判了萨伊把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假象,理论化为所谓“资本产生利润、土地产生地租、劳动产生工资”的三位一体教条。真正的和谐社会是在人类社会诞生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劳动人民共同占有了生产资料之后,才具有现实性和必然性的。当代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经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正是因为建立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之上。

经济学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就必须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这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应用唯物史观分析范式,科学地揭示和阐明经济规律,提出有利于科学改革、科学发展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对策;二是敢于批判那些误导改革、违反科学发展,损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庸俗经济学观点。

为此,笔者认为,当前有必要分清以下关于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十个理论上或舆论导向上的是非问题:

1.关于我国国有经济的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不能再发展国有经济,国有资本的比重应当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国有经济大体上相当,例如占20%,这实质上等于主张放弃公有制的地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国有经济是属于总资本家支配的经济,而我国的国有资本则是全体劳动人民支配的经济,性质上绝然不同。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数量比重的不同。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比重,视总资本家整体利益的要求而定;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则取决于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全体劳动人民财富的增进,它同集体经济之和至少应超过50%,如果把主体地位理解为要求处于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中的劳动者应占多数,那末,在国有经济有机构成较高的情况下,公有制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还将更高,才能占主体地位,而且还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管理能力的提升,逐步提高比重。

2.关于公有制的科学含义。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许多生产企业“改制”为私营经济了,但是,只要学校、医院、会堂等都是国有的,国有资产就仍占优势,全民所有制就仍然占主体。这是用包罗万象的“产权”替代生产资料所有权,把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等同于生产资料了,这样来理解公有制,对大量出售国有企业也就不以为然。殊不知,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非生产的物资资料的产权关系,更不是生活资料的产权关系。现实的公有制不仅是全体或集体劳动者共同对生产资料的排他性占有,而且是他们凭借这种占有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和取得收入分配的方式。这个途径包括生产、流通、分配到消费的全过程;它实质上是广大劳动者凭借占有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生产社会财富,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生产劳动是起点,共享物质利益是归宿,同时又是再生产的起点。因此,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私有化,等于断绝劳动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经济来源。

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构成的体制。这样一来,就分不清同样具有国家调控市场这种管理体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把经济管理体制的具体形式(不同内容可以有相同的形式)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经济制度混淆起来,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本质规定。其实,生产资料所有制含义上的制度与经济管理体制含义上的制度,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它们的联系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本质规定需要在经济体制上表现出来。前者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涉及人与人之间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与非占有的排他性所有权关系,它决定着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从而对生产成果的支配与非支配关系;而后者则是这种关系的实现形式或者表现形式。其区别是,前者是本质的,具有客观必然性,后者是人们依据对前者的认识制定的,有可能带有主观性,如果不符合客观要求,就需要改革。所以,撇开所有制性质谈“体制”是一种似是而非。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决不能丢掉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

4.关于工业经济领域中的公有制的地位。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公有、工业私有,并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殊不知,国有工业经济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土地的公有制,需要工业经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支撑。工业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土地公有制两者不可割裂。工业经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经济基础,也是城乡和谐、工农和谐的经济基础,动摇不得。假定工业经济私有化,由于工业生产力高于农业生产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就必定受到工业私有资本的侵蚀,或迟或早也会私有化。“工业私有,土地公有”这种说法,实质就是主张走资本主义经济的道路,须知维护私有制的资产阶级为了制止大土地所有者同他们分割剩余价值,是不反对土地国有化的。在中国,这种说法一旦实现,后果还不是变为独立的资本主义,而是变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附庸国,因为私有制经济面对国际垄断资本是软弱的,缺乏竞争力的。要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方向,就必须在工业经济领域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

 5.关于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又是似是而非的。必须强调,不能把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在生产领域的关系与他们在流通领域的等价交换关系混为一谈。前者涉及生产领域谁占主体、主导的问题,后者只涉及流通领域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私两种所有制经济之间,在生产领域的法律地位决不是平等的,全民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地位高于私有制,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决定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也就是明确规定了在全国生产资料总量中,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必须占有数量和质量相统一的绝对优势;这样国有经济才能确立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坚持在生产领域这种公、私经济之间的不平等,才能保证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广大劳动人民处于主人翁经济地位、实现人民内部的社会主义平等。当然,公、私两种所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流通领域中都具有自主选择、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关系的平等权益,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这些合法权益对于保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把市场交换关系的平等权利歪曲为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平等权利,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相违背的。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关系的和谐,只能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上。

6.关于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在地方上几乎一刀切地实行公有制企业“民营化”实质私有化的“改制”之后,一些地区媒体上,开始把私营经济每年增长的百分比,作为政绩或者发展指标来宣传;但是,却不宣传或者很少宣传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增长;有关部门一般也不公布国有、集体资本变动的绝对和相对量的数据。这就造成轻视公有制经济的舆论氛围。问题在于,这种宣传把不同途径形成的私营经济混为一谈。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在坚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和引导靠民间自有资本创业起家的私营经济的发展,因为这能够壮大中国的民族经济。但是,对于公有制经济私有化,尤其对于靠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流失到私人手中的私营经济,决不应当采取支持的态度。

7.关于公平的科学含义。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这种观点来自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的效率平等替换理论对中国理论界影响颇大。他认为,追求市场机制的效率与追求个人收入均等化这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而牺牲某些效率换取平等的方法就是再分配,也就是运用税收政策、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与法制手段,增加就业,提高最低工资,保证落后地区的公共服务达到基本水准等,缓解收入社会矛盾等。就这些再分配的手段本身而言,它们是可以在实施再分配政策时借鉴的。但是,奥肯的效率平等替换理论,建立在承认私有制经济基础的前提之上,是一种缓和资本主义社会对抗性阶级矛盾的改良主义办法,并不是要从根本上消除财富和收入的两极分化。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用抽象的机会、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来解释公平,并没有讲清公平的科学含义。其实,公平究其最抽象的含义来说,就是指不同的人具有相同的权利,或者说,对不同的人使用同一尺度来衡量其权利。但是,一旦涉及人与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关系,由于衡量的尺度不同,公平的内涵也就不同。所以,现实的经济公平总是具体的,具有历史内容的,在不同经济层面的含义也是不同的。如果要从经济运行角度说起点的公平,那么,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那就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因此,社会主义的公平的实质就是消灭阶级,当然,实现这种公平有一个历史过程。如果撇开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如果撇开在实践上如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来解决收入不公,那就只能治标不治本。要高度警惕那种在推行私有化的“市场化”的同时,把解决公平的责任完全推向人民政府的观点。应当明白,私有化,必然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矛盾激化,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企业内部关系的和谐、公平,不提企业的社会责任,只要求政府管公平,这就把矛盾引向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因此,决不应当再宣传什么“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的观点。

8.关于腐败的根源。有一种观点,强调现在出现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是腐败,是因为国有经济经济的垄断部门收入非常高。这种观点完全不提私有化“改制”与腐败的联系,完全不深究腐败的原因。腐败通过私人行为表现出来,根源是私有制,是私有观念的恶性膨胀导致了一些人利令智昏,视社会公德、国家法治而不顾,这种根本原因不容回避。正是私有制经济比重的急剧扩大,动摇了一些干部、党员的社会主义信念,才产生出“捞一把”的念头,这才是腐败的真正根源。至于垄断部门收入分配存在诸如把国家利润转化为管理者或职工过高收入、同工不同酬等分配关系失控等问题,这属于管理体制弊病这种性质的问题,理应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来解决。但是,有人却借此模棱两可地提出,“要把社会资源的使用权从那些垄断部门解放出来”,蕴含着要求交出使用权的意思。众所周知,“垄断部门”在中国,实际上就是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部门,因此,把管理体制弊病转嫁到公有制本身上,主张国有经济放弃控制社会资源,也就等于要求取消有控制力的重要国有企业。

9.关于改革的攻坚和到位。近些年来,“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改革还不到位”是媒体上常见的术语。但是从一些人的主张看,攻坚等同于设法改变公有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改革到为等同于私有化。我们理解的改革攻坚,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公有制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克服各种困难,使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转换管理体制,适应市场经济,焕发活力。体制改革的到位,也就是在企业层面,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

10.关于反对新自由主义。针对私有化“改制”,理论界站在社会主义立场上的许多学者,纷纷起而提出,应当本着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原则,“反思改革”,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批判和抵制新自由主义思潮。但是有一种观点却认为,这是所谓第三次反对改革的思潮。他们认为这种私有化“改制”是改革的成绩,不容否定。这就明显地暴露出,这些人心目中的“改制”,实质是私有化。他们也讲和谐社会,但是由于他们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讲私有化的市场化,不讲在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性,所以,他们讲的和谐社会,就很难与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经济学家凯里、巴师夏等人相区别。

总之,淡化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种种观点,都不利于维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要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维护作用,就必须对这些观点进行揭露、抵制和批判。

应将利益分享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江苏省委党校    李炳炎

建设和谐社会奋斗的目标是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整个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和协调,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矛盾,全社会的各个成员,能够密切合作,同心同德共谋发展,奋力建设小康社会。“利益分享”的新理念,承认社会各个主体的经济权利,承认它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利益分享”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现形式,它突破了“利益独占”的传统思维的束缚,主张把建立全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作为克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

利益分享和利益独占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观。利益独占否认经济个体的差异性,否认经济个体的自主性和特殊经济利益要求,从而否认存在分享的必要性。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下,把公有制的大一统作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并进一步将其绝对化,片面地强调整体利益的必要性,否定个体利益存在的必要性。由于片面地认为整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体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组织方式和单向的个体服从整体的利益结构模式。这种传统的“否定个体,保证整体”的利益追求方式,由于抑制了经济个体的活力和利益冲动,窒息了经济个体的生机和活力,致使整个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是这种传统经济观的典型的表现形式。不仅如此,这种一元性的利益独占经济观还反映到经济领域以外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一言堂”是这种经济观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之一。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但是,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经济现象,导致社会不和谐。我国基尼系数达0.47,早已超过警戒线。据2005年6月一项有关调查,占中国人口10%的最贫困人口拥有的财富份额仅占1.4%,而占人口10%的最富有人口拥有的财富占45%。解决这个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当前和长期的一个战略任务。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会议强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为此,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造成收入差距偏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受利益独享观念的影响,一种新的资本权威建立了起来,无视分享利益所应发挥的作用,实行的是古典的企业产权制度所决定的分配方式。古典的产权制度是所有权至上的制度,其特点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其他所有的经济权利,即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唯一地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决策。这种产权制度下的决策机制单一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上就表现为需求方尽其可能地压低工人的工资。同时,在我国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客观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均衡点就被限定在劳动力价值线上,这决定了劳动者的工资被压到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水平。此外,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的谈判力量严重不对称,一方面,不仅分散的劳动者个体处于弱势状态,而且劳动者整体也处于弱势地位;而另一方面,雇主则处于优势状态,具有垄断者的特点。这种劳动力市场谈判力量不对称的状况,致使工资率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

在古典产权制度的决策机制下,当企业利润不断高速增长时,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却长期位于劳动力价值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收入差距偏大和并且不断扩大的奇特现象。同时,这些厂商提供的市场供给与由工资形成的市场需求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最终形成总消费需求不足,导致宏观经济失衡。目前欧盟和美国屡屡针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就是因为我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低廉的产品。广大的劳动者既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还背负上了倾销的恶名。

与利益独占的传统经济观相反,利益分享的新经济观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主体和经济利益的多元性为其认识基础的。它强调经济个体的差异性,承认各经济个体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并进一步肯定它们追求这种特殊经济利益的权利。在企业中,利益分享制本质上应是一种产权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制度安排。产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权、责、利关系。其形式上是人对物的关系,本质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而言,产权权能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经营权、继承权等一系列权利产权权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产权制度应该是在这些权利之间建立起相互制衡的机制,共同为了实现社会价值而努力工作。

企业应主动将自身发展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此,应遵循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平交易、诚信经营,认真处理好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其次应积极参与社会事业。通过支持和赞助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济困,减轻社会负担,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重视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从尊重自然、关爱民生的道德责任感出发,着力开发和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利益分享的新经济观要求建立一种新的协调的利益分配机制。在这个新机制中,使经济个体与整体的利益分配与每一单位新增利益之间建立起新的比例变动关系。然后,通过鼓励每一个经济个体去努力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不断增长。它以“鼓励个体,增强整体”的新的利益追求方式取代了传统的“否定个体,保证整体”的利益追求方式。这种利益分享的新经济观,由于充分尊重了经济个体的经济利益要求,肯定了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个体的最主要的经济动机,也就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形成了一种各经济主体“各就各位,各得其所”的新的利益格局。这种新格局有利于调动全社会每一个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因为它赋予了每一经济个体以必要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不再是国家行政管理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而是有着自身特殊经济利益的独立的经济主体。这样,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极大地激发了经济个体的活力,并使整个社会经济充满了蓬勃生机。这种利益分享的新经济观,还有助于建立起一种新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经济管理体制,“各就各位,各得其所”是这个新体制的主要特征。在这样一个新体制中,每一经济个体都将找到适合于自己的位置,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纳入一种新的均衡与和谐之中。

利益分享的新经济观,不仅强调各经济个体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还致力于在在各个主体的经济利益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协调的利益分配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这样一种利益分享制度,使个体利益的实现与整体利益的实现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消长而不是此消彼长的新关系。这种利益分享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由各种经济主体按照一定的比率去分享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每一个体所获利益的绝对量将取决于成果总量的增长和分享比率这两个因素。在这个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任务是如何扩大总量,而政府的责任则是事先公平地确定这个分享的比率。由于这种分享不是对总量的一次性分享,而是对每一边际增量的逐次分享,它能够使经济个体在增量上看到自己的利益,从而极大地刺激其增产节约的积极性。这种分享也不只是在整体层次上的分享,它是多层次的。在社会经济活动的每一层次上,各利益主体均可实行利益分享。这种利益分享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使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能与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政府和代表局部利益的企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它使每一经济主体都有了自己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在追求利益的动力和回避风险的压力下,每个主体的活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利益分享机制通过肯定利益的多元性和对利益追求的协同,促进经济决策和经济生活的民主化,给社会主义经济和谐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总之,建立利益分享的新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构建和谐社会也是解决类似收入差距偏大问题的社会基础。 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奢望毕其功于一役。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要继续加快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分享制度,把利益分享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此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富国强民的伟大理想。

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前提

南京大学商学院   奚兆永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应该说提出这个问题并非始自今日,历史上早就有人主张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了。我们读《礼记》的《礼运》篇,那里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牟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做,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样的社会显然是一个理想的和谐社会。千百年来,这段话脍炙人口,成为无数仁人志士的一个伟大理想,包括洪秀全、康有为、孙中山都曾为这一理想的实现而进行过奋斗。但是,这样的和谐社会,始终只是停留在文字上和口头上,一直没有能成为现实。

何也?因为还没有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经济前提。

然则,什么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经济前提呢?

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经济前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说明:一个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也就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一个是生产的社会条件,也就是生产关系的公有制的建立。现在就对这两个方面分别加以说明。

一、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前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及资本家时曾说,“资本家只有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他才有历史的价值,……但既然是这样,他的动机,也就不是使用价值和享受,而是交换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增殖了。作为交换价值的狂热追求者,他肆无忌惮地迫使人类去为生产而生产,从而去发展生产力,去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683页)

马克思之所以强调资本家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并且把它看作是“更高级的、以没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的物质条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只有生产力高度发展了,社会财富极大地增长了,未来社会才可能在消除剥削的基础上,使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时间大大缩短,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学习和从事自己感兴趣的各项活动,从而获得全面发展的机会。所谓“全面发展”显然是针对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片面发展而言的。应该说,分工的出现和进一步发展,曾经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分工使每一个生产者局限于某一种职业范围,扼杀了他们的个性,不仅使他们的聪明才智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使他们成为片面的畸形的人。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弊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说,“当分工一出现之后,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是这样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页)未来社会当然不应该是这样,未来社会的人应该是全面发展的新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的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于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同上)而要做到这一点,显然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和劳动时间的大大缩短,同时也离不开在此基础上综合技术教育的普及和提高。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二、公有制的生产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前提

仅仅有物质条件,仅仅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还是不够的;要构建和谐社会,还需要有社会条件,还需要建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

在人类历史上,自从出现私有制以来,社会上一部分人掌握着生产资料的垄断权,而劳动者在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必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提供剩余劳动。这样,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也就必然形成阶级对立,当然也就谈不上有和谐可言。在当今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力虽然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但是,那里并没有也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因为,那里还存在阶级和剥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剥削和被剥削的基础上的,不仅在其国内是这样,在他们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上也是这样。这样一种关系,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地充满着利益的对立和冲突,是谈不上社会的和谐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劳资之间也可以实现和谐。一位作者写道,“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劳资对抗的根源,从而提供了阶级斗争的理论。在今天建设新社会的条件下,我们同样可以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寻求各个社会阶层和谐相处的基础,从而提供阶级合作的理论。”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可以提供阶级斗争的理论,也可以提供阶级合作的理论,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极大的歪曲。马克思曾经十分明确地说,“只要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继续存在,就永远会有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存在。那些自由贸易的信徒认为,只要更加有效地运用资本,就可以消除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对抗,他们这种自信狂,真是令人莫解。恰恰相反,这只能使这两个阶级的对立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56-457页)恩格斯也非常鲜明地指出,“事实日益令人信服地证明,资产阶级经济学关于资本和劳动的利益一致、关于自由竞争必然带来普遍和谐和人民的普遍的福利的学说完全是撒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8-739页)在这方面,人们往往会认为,这是由于资本家的贪婪本性造成的,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与其说是因为资本家个人的贪婪本性,还不如说是资本主义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作为资本的人格化他同志货币贮藏者一样,具有绝对的致福欲。但是在货币贮藏者那里表现为个人的狂热的事情,在资本家那里却表现为社会机制的作用,而资本家不过是这个社会机制中的一个主动轮罢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是工业企业的资本有不断增长的必要,而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呢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支配着每一个资本家。竞争迫使他不断扩大自己的资本来维持自己的资本,而他扩大资本只能靠累进的积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抵83页)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时,他们就能得到自由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的和谐。应该说,这样讲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却是不准确的。固然,当生产资料都集中在剥削者手里,劳动者不掌握任何生产资料时,他就必须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事劳动,当然谈不上得到自由的发展。但是,不能说只要劳动者掌握了生产资料,他就一定能够得到自由的发展。法国社会党在1892年马赛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并且在1894年南特代表大会得到补充的土地纲领的绪论开头就曾这样说:“生产者只要在占有生产资料时才能自由。”恩格斯认为,这种说法至少是不准确的。他写道:“紧接法国纲领中关于生产资料是生产者自由的前提这句话之前,应该添上这几句,即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两种形式:或者是个人占有,这种形式无论何时何地对于生产者来说都从来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而且一天天地越来越被工业的进步所排除;或者是公共占有,这一形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都已经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本身造成了;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3页)事实上,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并没有给它的所有者带来什么自由的发展。过去有人吹嘘“小农稳固论”,现在这种观点也还有市场。其实,建立在个人占有基础上小农经济是一种过时的生产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虽然也能发展生产力,但是其发展生产的潜力是有限的。实际上,他们之所以还能存在到今天,靠他们过度劳动和消费不足来维持的;它扼杀了农民个性发展的权利,根本就说不上是什么“自由的发展”。

社会发展到今天,用社会化大生产代替以个人占有我基础的小生产,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历史和现实也一再证明,只有在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即公有的基础上才能消灭阶级和剥削,解决人的自由发展的问题,才能建设起一个和谐的社会。

三、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努力创造和谐社会所必需的经济前提

和谐社会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一个“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就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用邓小平的话来说,还是一个“不够格”阶段,用上述和谐社会的经济前提来衡量,应该说,与马克思的设想还相差很远。不过,我们今天提出的是“构建和谐社会”,“构建”是一个过程,并不是马上就要实现,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方向作为一个目标去努力。

马克思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前几年在宣传“两个决不会”时有人将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做绝对化的理解,是不正确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德意志意识形态》早就就明确指出,“对于某一个国家内冲突的发生来说,完全没有必要等这种矛盾在这个国家本身中发展到极端的地步。由于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广泛的国际交往所引起的竞争,就足以使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产生类似的矛盾(例如,英国工业的竞争使德国潜在的无产阶级显露出来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3页)而在晚年,他更特别强调:“青年们有时过分着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对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但是,只要问题一关系到描述某个历史时期,即关系到实际的运用,那情况就不同了,这里就不容许有任何错误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原理——而且还并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8页)联系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革命的历史,如果片面地、机械地理解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的因素,实际上是一种“庸俗生产力论”的观点。用这种观点来看社会革命,哪个国家生产力最发达,哪个国家就最具备条件进行革命,否则,就不具备进行革命的条件。持这样的观点,既不能正确理解巴黎公社的起义,也不能正确理解俄国的十月革命,更不能正确理解我国的革命。本来,法国的生产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并不是最高的,但是当时所形成的特殊的历史条件却引发了巴黎公社的起义。马克思曾称赞巴黎公社的起义,说他们“具有何等的灵活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92页)同样,俄国的生产力水平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是比较落后的,但是,由于俄国是资本主义链条的一个薄弱环节,列宁领导的俄国共产党(布)又是最强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因此他们成功地进行了俄国的十月革命。当第二国际的英雄们像念口头禅般地一遍遍地重复“俄国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实行社会主义的高度”来反对十月革命的时候,列宁在《论我国革命》中批判道:“他们都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却迂腐到无以复加的程度。马克思主义中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即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辩证法,他们一点也不理解。马克思说在革命时刻要有极大的灵活性,就连马克思的这个直接指示他们也完全不理解,……。”(《列宁选集》第4卷,第375页)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来说,经典作家的这些论述,对于我们无疑是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我们意义的。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我们必须标本兼治,既要从源头上做起,努力创造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经济前提,既要把发展生产力提高到首要的地位,把公有制为主体当作重大的的事情来坚持,又要看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把政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意识形态工作做好。不过最重要的是,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必须下大力气努力创造和谐社会所必需的经济前提,这样我们就能一步一步地走向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第七次学术研讨会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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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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