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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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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矛盾——存在和实践的集结点

矛盾:存在和实践的集结点  

事物,这两个汉字的组合,包含着深刻的哲理。事,是主体的行为;物是主体行为的对象、客体。事物就是主体以其行为对客体作用所形成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对实践辩证法来说,事物这个词恰能够准确地表达其对实践的规定。而“唯物主义辩证法”教科书的表述中,则将事物等同于物,忽略主体的“事”,或者很少使用事物这个词。  

事物是实践的过程和内容,人的生存和发展就是不断地认识、处理事物的过程。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矛盾。矛盾是事物的集中体现,是实践的关节点。实践辩证法的内容,就是对矛盾的规定和解决。  

矛盾在哲学中的地位,是由毛泽东以他的《矛盾论》加以概括并突出的。在此之前,黑格尔、马克思也都论到矛盾,但尚未明确矛盾在辩证法中的地位,列宁关于对立统一的论述启发了毛泽东,而汉字的优越性也使他将“矛盾”作为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内容。矛与盾这两种兵器,在中国古代存在了几千年,韩非“自相矛盾”的寓言非常形象地表明对立双方的统一性。当20世纪初中国文人受日本人启示,以“矛盾”来翻译西方哲学中有关对立统一的词widerspruch(德)、contradiction(英)时,[1]已将东西方哲学中初级辩证法结合起来了。不论德语还是英语,都不可能准确地表示“矛盾”的含义,以“矛盾”来翻译其相关词汇,不仅将西方哲学中的辩证思想传至中国,更为中国人发展辩证法(这种翻译本身就已是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虽然毛泽东未能摆脱苏联教科书关于唯物主义的规定,依然以“唯物辩证法”为总的框架,并将矛盾纳入这个框架,但他深刻地认识到矛盾的规定在“唯物辩证法”中的地位。  

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2]  

包括将辩证法称为“宇宙观”,都是以唯物主义为基本观念的表现。毛泽东在哲学上的贡献,不在于他认识到了唯物主义的性质,而在于虽然不清楚唯物主义的性质,但却能抓住矛盾在辩证法中的地位,并对矛盾进行了系统论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他将辩证法称为“宇宙观”,但却与恩格斯和斯大林明显不同,不是将辩证法视为自然界的规律和认识自然界的方法,而是看成“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的方法。  

毛泽东对矛盾的论证,为我们研究和规定实践辩证法提供了必要的启示。  

矛盾是实践的集结点。这个提法,对于实践辩证法是至关重要的,也必然会受到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教科书定义者的反对。  

自然界无所谓矛盾,矛盾是人在实践中认识、改造自身和自然物质的过程中,对人自身存在及与事物关系的规定。这样说,并不是否认自然界的物质构造及其演化趋势,但这种自然的构造与趋势并不形成矛盾,只有人以实践认识和改变其构造和趋势的时候,才因与主体的关系,而作出矛盾的规定。  

实践辩证法并不否认自然的物质性和物质的自然性,但不设想能够先验地规定自然物质的全部构造与规律。黑格尔这样设想并这样做了,其结果只是将人类当时所达到的自然知识做了一个逻辑归纳而已。人的抽象思维,可以在没有充分材料的情况下,以推理的方式得出绝对性的结论。康德曾指出这是一种“幻相”。诸神、 上帝、天命,都是抽象思维所得出的“幻相”,是从有限材料得出的无限的结论。唯物主义也是如此。黑格尔为了使唯物主义的“幻相”能够成立,以人类的思维逻辑和初级自然科学成果相结合,编织了以“绝对精神”为核心、出发点和主体的思辨体系。在这个过程中,他形成了思辨辩证法,并对矛盾有所论及,从思辨中概念转化的“正、反、合”三段式的推论中,涉及了对立面的统一或矛盾,进而把思辨的矛盾表述为“客观逻辑”和“自然规律”。似乎“正、反、合”的推论就是“自然规律”,或者说“自然规律”就是按“正、反、合”的推论来演化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基本上延续了黑格尔的思路,但他一开始就明确物质世界的运动规律是自然的,基本上恢复了17、18世纪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而以他理解的辩证法对自然科学成果进行概括。苏联和中国的教科书编写者依然认为自然界是有其规律的,而中国的编写者们不能不在论及辩证法时涉及矛盾,并将自然界说成矛盾的,或者说矛盾在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这一点,表明他们对“事物”(在毛泽东的《矛盾论》中关于矛盾的论证就是针对“事物”的)的理解侧重于“物”上。  

实践辩证法在继承唯物主义自然的物质性和物质的自然性观点的基础上,从人的存在与实践来规定自然界。自然界是人存在的条件,是实践和认识的对象。人的存在是有限的,作为其存在条件的自然物质也是有限的。但自然界是无限的,人的实践也在不断突破其存在的有限而无限发展着。矛盾是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处理的与自然物质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存在和发展中的关系。矛盾只能在实践中认知和处理,不可能,也不应该先验地规定。  

矛盾是实践的集结点,在实践中,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的双方,又因对立而统一,是统一中的对立。也是由于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使主体得以认知自然构成中的矛盾,并发现客体的构成与演化趋势。  

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矛盾得以形成的基础,也是矛盾的基本内容。实践主体面对的自然物质是客体。人要生存,要劳动,就要有相应的物质条件。或是适应物质条件,或者改造物质条件,都需要对所面对的自然物质有所认识。由于主体的存在和实践都是有限的,所面对的自然物质也是有限的,客体的有限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主体的存在所界定的。一个原始人捡起身边的一块石头或一根木棍去打一只野兽,这块石头或这根木棍与那只野兽就成了他的物质条件,再加上他所站立或奔跑的土地及其上的草、木、石、河等,就构成与他这个主体所对立的客体。矛盾就由此而生。现代的工人开动机器加工产品,或科学家用显微镜观察微观物质、用天文望远镜观测星空,在哲学上说都是主体与客体的矛盾。这个道理,对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由此我们可以说,每一个个体的存在与实践,都形成与客体的矛盾,而且随着存在与实践的变化,主体与客体及其矛盾也在变化。矛盾是普遍的,又因具体情况而有特殊性。个体如此,总体也是如此。人类总体的存在构成主体,从理论上说全部自然界都是人类存在的物质条件,都是客体。但人类总体的存在也是有限的,只有与人类存在相关或人类实践所涉及的自然界才是客体,才是与主体相对立统一的矛盾的一方。随着人类实践的扩展与深化,作为客体的自然界在相应变化,人类主体与自然客体的总体矛盾也不断演化。  

正是由于实践,使人形成了其存在的矛盾。个体人的存在,是物质演化的特殊产物,其生命是物质的特殊运动形成,由各种因素所构成。这些因素及生命体的构成,他的器官与活动,都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因此,人的个体存在,就是一个矛盾体,其生命活动与外部物质是对立统一的,而且在统一中转化。个体人的存在,是以劳动、需要、交往、意识为要素的,这些要素之间也是矛盾,是存在矛盾的具体形式。劳动与需要、交往、意识都形成矛盾,意识与劳动、需要、交往的对立又构成意识与存在的矛盾。  

人类社会总体,由万亿存在着的矛盾个体构成,是一个矛盾的总体或总体的矛盾。当一个个体与另一个个体发生交往时,就形成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与个体人与自然物质的关系不同,人与人的关系中,双方都是主体,也都是客体。个体之间的矛盾将每个个体存在的矛盾都集合起来,在对立中依存并统一着。个体人在其生命过程中不可能只与另一个个体人交往,交往是普遍的、广泛的、交错进行的,通过交往,所有人都有可能发生关系,而且在所有人交往构成的总体社会中存在。社会总体对每个个体都是客体,是存在的条件;每个个体又都是社会总体的细胞,他们在总体存在中对立统一着,并由此结成各式矛盾,这些矛盾就是社会总体的生命,同时又使社会总体成为一个矛盾体。  

个体人在实践中形成矛盾并认识处理矛盾,社会总体也在个体实践中构成大的矛盾体,它集合了个体的实践,形成总体的实践过程,这也就是人类总体对矛盾的认识与处理。  

个体的矛盾,是个体实践的集结点;社会总体的矛盾,是个体人在交往基础上形成的总体性实践的集结点。  

人的社会存在有多种形式,社会总体性的实践也有各种内容和方式,其集结的矛盾也有一般与特殊的区别与联系。从一般性说,人类社会存在和实践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集结为矛盾,人类社会就是在矛盾中存在和发展的;从特殊性说,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地区、阶级、团体,以及实践的不同内容、形式,都有差别,其矛盾各有特殊性。特殊性的矛盾中体现着一般性,一般性矛盾贯彻于特殊性之中。  

人的社会存在形式包括:家庭、家族、氏族、氏族联合体、部落、部落联盟、民族等,这些形式是历史地出现的,它们表现着人类的进化。而基本的家庭形式则贯穿于各种社会形式的演进全过程,现代民族的基本单位依然是家庭。在这些总体性社会形式中,还集合为阶级、阶层、集团等各个层次,并有国家、政党、企业团体等机构和组织,由此构成不同的利益集体。这些利益集体在社会活动中,就会形成矛盾,并影响每个个体人的利益与存在。  

社会总体的实践是个体活动的集合,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三大层次,其中,经济是基础和基本的层次;政治是经济和全部社会生活的内在机制;文化是对存在和社会关系的意识,既取决于经济和政治,又是经济和政治的导引。这三个层次的关系,可以交织成若干矛盾,经济与政治、经济与文化、政治与文化,以及它们的综合性矛盾。经济、政治、文化的矛盾,是社会总体的集结性矛盾,任何社会形式都存在这些矛盾。这些矛盾集合了个体存在和实践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原因。  

在经济、政治、文化三大层次内部,也分为若干层面和环节,它们也构成矛盾。经济中的劳动者素质技能与社会地位的矛盾,是经济,也是全部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基本矛盾。这个矛盾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进而展开于生产与消费、交换、分配的矛盾,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矛盾,以及国度、制度、体制、结构与机制、经营管理等层次的矛盾。这些矛盾构成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内容。政治中的国家、政党、团体,以及阶级、阶层、集团的矛盾,在法律、政策、纲领等体现出来,并以和平或暴力的方式展现出来。文化中的价值观、思想和道德三个层次,聚合了经济、政治中的矛盾,表现着社会不同阶级、阶层、集团的利益和意志,以哲学、宗教和各种学说的形式存在着、冲突着。  

人类存在和实践的矛盾,制约着其与自然界的关系,或者说,在存在和实践中矛盾着的人类与自然界发生着关系,并形成矛盾。进而,人以其存在与实践来认知、处理自然物质。人是根据自己的存在和需要来认识、改造自然物质的,这必然要涉及自然物质的构成及其演化趋势。黑格尔将自然物质的构成及其演化趋势说成绝对精神主导的自然本质和规律,是先于人、与人无关的。但他的《自然哲学》及其所概括的初级自然科学所得出的结论,无不体现着人的存在与需要。“唯物主义辩证法”以黑格尔的思路为前提,“客观”地规定了自然界的各种“矛盾”,似乎这些“矛盾”是纯粹自然的存在,并按“辩证法”的规律构成的。我们并不否认自然科学在认识自然物质方面的作用,正是这种认识,为人类改造、利用自然物质创造了前提。同样,对自然物质的改造、利用又是进一步认识自然物质的前提。在自然科学中充分体现着人的存在和实践与自然物质的关系。自然物质的构成及其演化趋势只有在与人发生关系,成为人认识、改造、利用的对象时,才能被界定为矛盾的一方,即在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中构成矛盾。而当它们处于自然状态时,则只有其构成和演化,无所谓矛盾。作为实践改造对象的自然物质,当它们处于自然状态时,与其他自然物质是没有分别的,是人的实践和认识把它与其他自然物质分别开,成为相对独立的对象。科学研究本身就是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对自然物质有选择的比较、分类、归纳、分析、综合,并不改变作为对象的物体的自然性,但对它的规定却已体现着人的主观性,是主体对客体的界定。至于被人改造和利用的物质,不仅人将其从自然状态中分别出来,更以劳动将人的需要和意识对象化于其中,它们本身已成为主体与客体统一的矛盾体了,并成为人类社会矛盾的必要内容,历史和现实中的全部劳动产品,都是如此。当我们探讨人类社会矛盾时,一个基本内容,就是关于这些产品的归属与享用,而且对那些可能被改造利用的自然物质,即自然科学作出规定并明确其对人的存在有利益关系的物质,也要通过社会关系的矛盾确定其归属。人类社会的矛盾也就在对这些已被改造利用和可能被改造利用的自然物质的归属权基础上展开。  

矛盾作为人存在和实践的集结点,贯彻人生的全过程,体现于全部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之中,认识矛盾和处理矛盾是人存在实践的核心和基本内容。由于人生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具体性,矛盾也表现为多种形式。矛盾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贯彻于特殊性和具体性之中。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但对立和对抗、斗争的程度则因矛盾的性质、条件等而有所差异,因此,认识和处理矛盾的方法也要相应变化。对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辩证思考,就成为认识和处理矛盾的关键。  



[1] 韩非的寓言是“梦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韩非子》)日本人比中国人早几十年接触西方哲学,但日本人是以中国文字为文字,并熟悉中国典籍的,他们用汉字“矛盾”来译西方有关词汇,显然是以韩非寓言为依托的。而这一点,中国文人当然很容易接受了。

[2] 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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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存在  实践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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