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文化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中心 > 理论园地 >

哲学

打印

民主的性质:人民掌握公共权利并决定、控制、监督其权力的运用

民主的性质:人民掌握公共权利并决定、控制、监督其权力的运用 
 
刘永佶
 

  
民主的主体是民,即“人民”和“公民”。前面已谈到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在主体上的差异。主体规定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性质上的差异。不过,这种差异是特殊意义上的,民主的性质又有其一般性。

社会制度上的“主”,是指对社会总体事务的决定、控制和监督。自人类形成以来,就有“主”,其“主”又分几种类型。亚里斯多德曾将社会制度上的“主”分为三种:一是由一人做“主”,二是少数人做“主”,三是全体人做“主”。这是按“主”的数量分的,但因其数量的差别,又有质的不同。孟德斯鸠进一步将“主”规定为政体,并将之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他写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第7~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据孟德斯鸠的说法,“主”也可以定义为“握有最高权力”。对此,我认为是不够的。什么是“最高权力”?权力是权利的运用,而权利是一个系统,“最高权力”不过是社会总体权利中对重大事件的决定权力,这通常只能由一个人或数人行使。“握有最高权力”当然是“主”的表现,但这并不等于“主”的全部权利。“主”之所以为“主”,还有基本的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由基本权利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最高权力”不过是其集中体现。孟德斯鸠的观点,用于说明君主和专制政体,以及贵族政治,都说得通,但用于说明民主政治,即“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不仅技术上不可行,理论上也说不通。“全体人民”不可能都去握有“最高权力”,或者说,“全体人民”都握有的“权力”,就不是“最高权力”。但这也不是说,“最高权力”与“全体人民”无关,那样,就不成其为“民主政治” 了。

“民主”,是“全体人民”或“全体公民”对社会公共权利的掌握,进而决定控制和监督公共权利所具有的权力。至于行使这些权力的,只能是由“全体人民”选举出来可以代表其意志的少数人,他们在特定的权利机构中任职,并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行使该机构的权力。对于那些不称职、渎职、失职乃至以职务之便利谋取私利者,“全体人民”有权力依一定法律和程序予以惩处。

在中国,有一种说法,称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如果是乡镇宣传员们跟农村居民讲解“村民自治”的民主时,说出这样的话,倒也无可指责,可是它出自一部很有地位者署名的理论著作,却颇令人心寒。“当家”这个民间习惯用语,大概只有汉语里有,因为“家”作为一个生产生活单位,在小农经济通行两千余年的中国是相当重要的,其含义也是明确的。“当家”就是在家务上“作主”。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家作主”在中国早就存在,不论豪门,还是敝户,只要是个“家”,都有当家作主者,即家长或户主。但是,“当家作主”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和政治术语,“家”中的权利关系并不清楚,“当家”者往往是男性家长,他依血统和纲常来“作主”,但家庭成员与之在权利上的差异和关系,却没有法律规定。以“当家作主”来比喻民主,或许会让中国老百姓容易明白什么是“主”,但人民又如何都去“当家作主”呢?这比孟德斯鸠所说的“人民握有最高权力”,除了没有法律规范性之外,又有什么区别?

对民主的性质做出比较准确规定的当属卢梭,他用“意志”和“人民主权”来定义民主,既有法律上的权利关系,又明确了民主的主体。卢梭认为,民主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民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通过社会契约,每个结合者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但因在权利上是平等的,所以在社会契约及由之结成的集体中,个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每个结合者都可以得到与他出让的东西相等的东西,并可以得到整体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权利。因此,这种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取代每个订约者个人的、道德上的共同体,并形成了“公共人格”,他将之称为“主权国家”,那些结合者的整体称之为“人民”,而每个个体,则叫做“公民”,而且是某一国的“国民”,他们服从法律,而不是某个个体人。主权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社会契约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是国家主权所给予的,而国家主权又不过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既然主权是一个集体的实体,是“公共人格”,所以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议员不是人民的代表,而只是人民的“委派员”。如果议员是“人民代表”的话,人民就不再是自由的了。国家主权是以公共的力量保障全体人的利益。

卢梭这种从个体到总体,又从总体到个体来规定公民与人民、人民与国家关系,进而得出的“人民主权”思想,在他那个时代,似乎是空想的,但其中体现的民主基本原则,却是深远而伟大的。卢梭虽然没有从社会主义来探讨民主问题,但他为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必要理论渊源。

马克思继承卢梭的基本原则,从对他参与和领导的工人运动,即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实践经验的总结,从对以产业工人为主的劳动者利益的概括,从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分析中,进一步发展了民主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或无产阶级民主,在性质上与资本主义民主是根本不同的,它不是在旧的国家机器内的改良,而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民主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民主”与“专政”的性质是一样的,只要明确了其主体,“主”就是“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由无产阶级这个主体来“专政”。在马克思看来,否定资本统治,也就是否定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或专政以后,还不能立即进入他所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还要经历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他有时也称之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还不能消除,还要保留一个时期。但国家仍是社会的“寄生赘瘤”,如果不能有效地抑制它,克服它随时都在为“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提供的条件,那么,这个不得不保留下来的国家机器,就有可能使变成“主人”的“公仆”改变社会的性质,危害公有制,造成一个与人民群众相对立的新统治阶级。正是由于深刻地预见到这种危险性,马克思并不像其他社会主义者那样简单地以为只要夺取了政权,就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他也不是简单地将无产阶级民主定性为“人民当家作主”,而是把无产阶级民主的专政,看成改造国家机器、消灭国家机器的必要环节。他指出:

当阶级统治的这一种形式被破坏后,行政权、国家政府机器就变成了革命所要打击的、最大的、惟一的对象了。②③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3页、第411页、4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他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时候,写这段话的,他认为,以巴黎公社为典型的无产阶级革命,不是一次反对那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②

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社会人为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③

“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生活”,“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是马克思对巴黎公社,也是对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性质的规定。

然而,20世纪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号所进行的革命,在夺取政权以后,其领导者都不同程度地对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进行了修正,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无产阶级专政说成是对资产阶级,是对各种犯罪分子的专政。这是将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之一,说成其性质。更为重要的,是把“加强无产阶级(人民民主)专政”界定为加强国家机器。而这个不断加强的国家机器,又不是民主选举、控制和监督的,因此,马克思所担心的“社会公仆变主人”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而且愈演愈烈,以至形成既得利益者集团,并把持部分国家机器,再以权谋私,以私结党。这种情况,在苏联于20世纪50、60年代就已经相当明显,对它的警觉,导致毛泽东发动了对苏联的论战和文化大革命。但他的良苦用心和努力,远不能消除已掌握部分国家权利者的私欲,不能克服他们保存权势和为后代富贵的努力。苏联的解体,根本原因,就是以“专政”排斥民主,而中国近年来日益猖獗的腐败,主要原因也在于将“专政”视为少数人控制国家机器,并以各种理由排斥民主。

自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并对民主的性质作了规定以后,一百多年的时间,社会主义运动及其制度化后的经验教训,使我们不仅体会到马克思的深谋远虑,也更感到继承他的基本思想,进一步探讨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性。

这一百多年的历史,说明了“社会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一个历史阶段,因此,“社会主义民主”这个提法,不仅可以成立,而且其外延和内涵都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是自由联合的劳动者,那么,其性质也就是联合的劳动者,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掌握公共权利并决定、控制、监督其权力的运用。

权利与权力是有差别的,对此,我们下面章节要系统论证,这里只涉及几点。其一,公共权利是个人权利的派生与集合;其二,公共权利集合于公共机构,并非集合于某些人;其三,公共权利的运用表现为公共权力。民主也就主要体现于这三点上,其关键,在第一点,即由个人权利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上,在这里,既要充分体现人民主权和人民意志,又要采取相应的机制,保证人民主权和人民意志。这是一个由分而合的过程,公民的民主权利,在这里得到充分展示,选举、言论、结社等权利,都要由民主权主体发挥其权力,才能由人民掌握公共权利,也即掌握公共权利机构,并选举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负责人。

公共权利由个人权利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机构由拥有个人权利的公民选举产生。但个人权利派生并集合公共权利之后并不是消失了,它还依然存在,并保有其权力,以决定、控制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运用。

公共权利中根本的也是核心性权利是立法权。在立法权上如何体现个人权利的派生与集合,关键在对人民代表的选举和监督,并以言论权和结社权充分发表公民个人对立法的意见。由立法权派生并制约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所谓“三权分立”的本质区别,而这三个公共权利机构的负责人,也要经行使立法权的人民代表来选举。此外,社会主义国有资产与资源占有委员会,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公共权利机构,它也要由人民代表来选举。

这样,以立法权为核心的各公共权利就形成一个系统,其权力和相应的关系是由立法权规定的,并相互制约的。对这些公共权利机构的权力运用,既有人民代表的监督及各机构的相互制约,还要有公民以其民主权利对人民代表及这些机构负责人的监督,并用相应的机制保证对错误运用的改正与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者的惩处。这个系统,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通过法制而得以贯彻,并体现于其内容和形式中。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

请支持独立网站红色文化网,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https://www.hswh.org.cn/wzzx/llyd/zx/2013-05-02/11969.html-红色文化网

献一朵花: 鲜花数量:
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民主  

话题

推荐

点击排行

鲜花排行


页面
放大
页面
还原
版权:红色文化网 | 主办: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
地址:海淀区太平路甲40号金玉元写字楼A座二层 | 邮编:100039 | 联系电话:010-52513511
投稿信箱:hswhtg@163.com | 备案序号:京ICP备13020994号 | 技术支持:网大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