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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大私与小公--特殊主义逻辑的锻造及运行

  在“大私”的特殊主义逻辑下面,受其浸染的人们的私德往往良好,而公德可能不足。人们缺少原则立场,不愿意讲国家的大道理,而更倾向用特殊主义逻辑思考及解决问题。

  一、

  到D市农村调查的第一天,就听到农科村总支副书记罗从虎讲,五组老党员李向怡说话公道、办事公正,威信很高,遇到有人不讲规矩,他会“黑着脸”批评,一般村民都很怕他。罗书记讲的“黑着脸”的人,与公正、公道和权威的关系,引起我们的重视。黑着脸,就是板着面孔,这当然是很威严的,是长辈对晚辈,上级对下级的姿态。什么人可以黑着脸训人?他为什么要主持公道?主持公道就自然具有权威了吗?

  再往后的调查中,我们几乎每天都会在访谈中听到村民关于“公”的丰富涵义的各种说法,我们还几乎每天都听到村民评价一个人尤其是评价房头长时,常用的一个与“黑着脸”相近的词组,即“说直话”。“黑着脸”和“说直话”,显然是一个人主观上有介入到其他人的生活中的意愿,他觉得自己应该去管别人的事情,去关心别人,去调解别人的纠纷,解决别人的困难,别人的事情也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对别人的事情感同身受,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能“麻木不仁”。但仅仅有意愿显然不够,因为并非谁都可以“黑着脸说直话”的,能够黑着脸说直话的人,必定是掌握着优势资源的人,比如长辈,比如上级。而在D市的语境下,则是“德高望重”的人,比如老党员李向怡,比如房头长,比如村干部。其中,房头长是本房头内最为重要的必须黑着脸说直话的人,而正是房头孕育了D市说直话的文化源泉。D市农村,显然不是任何有优势资源的人都可以黑着脸说直话。王海娟说她在调查中发现,实业精英(也就是有钱人)并不一定受到尊重,有权人也未必受到尊重,除非他们的钱和权能为本村、本族和本房头带来好处,否则村民根本就不愿理你。而在村民中威信高的人,大都是那些主持村庄婚丧礼仪、经常介入到村民日常生活的人。也就是说,黑着脸说直话的人所掌握优势资源并非是绝对资源量,而是与其主观意愿密切关联的相对资源位置。也因此,在调查村,有人在外面发财了开车回来祭祖,村民不让他的车走,甚至将他的车掀到稻田里。

  “黑着脸说直话”,要讲究对象,不能说错了对象。在D市农村,说直话的对象是自己人,自己人以外则不能说直话,说直话就可能引发严重问题。而最为重要的黑着脸说直话的对象,是本房头有权威的人对本房头人说的直话,房头长被赋予了说直话来处理内部关系的责任与权力。一个房头长是否合格,就在于他是否有能力及意愿说直话,从而调平房头内部的关系,处理好房头与外部的关系。

  “黑着脸说直话”,不能是黑着脸乱说,乱说会引起矛盾。说直话是站在公正客观公道的立场说话,要有公心,说直话的目的是为了被说话对象的好,为了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说直话的“直”,不是个人没心没肺地胡说,不是个人情绪的发泄,更不是骂街,而是按照这个地方共通的规矩,共同的道德伦理,共享的规范,即地方性共识或者说当地的政治正确来说话。正是强有力的地方性共识或地方性规范,使得说直话的人说了直话不会引发严重问题。

  有资格有能力黑着脸的人按照地方性规范对合适的对象说了直话,这个人在这个合适的对象范围内的威信就会进一步提高,至少是可以保持。若该说直话而未说,该站在公道立场说却实际上夹杂了私心杂念,该对A人群说却说到了B人群上面,则这样的人的威信就会下降,说话逐渐就没有人听,就不再能“黑着脸”板着面孔了,这个人没有资格再黑着脸,而他却又“黑着脸”,村民也不会买账,会认为他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不知自己是谁了。

  D市农民对“公正、公平和公道”的要求极高,对“私”颇为不齿。站在公道立场说直话的人,是村庄中最有权威的人,是人们所敬畏和向往的,是有体面的,是实践着生活意义的。黑着脸说直话的人的广泛存在说明D市农村仍然维持着有力的地方秩序,正是这种地方秩序及其背后的地方性共识生产着有公心说直话之人。而有公心说直话之人又是实践着D市地方性共识的关键人物。在说直话的精英与强有力的地方性共识之间,实际上是对房头认同的共识。是房头而非其他力量孕育着D市农村地方实践最重要的特征。

  D市农村,正是房头认同使得房头长可以获得大家长的权威,并按家长的作派来行使权威。一个自然村四、五十户,有三、五个房头,每个房头都是一个被所有人承认的相对独立的单位,具有尊严、面子,有一定势力。房头内部是相互依存的,不只是有相互认同,而且有具体的利害关系,比如小房头往往会受到欺负。房头是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互助的单位,尤其是在红白事上具有紧密互助的关系。房头显然是超出农户和个人的单位,因此,相对于农户和个人,房头是公,在房头里面,若房头长不能处事公道,具有公心,房头长就无法调平房头内部的利益,处理好房头内部的矛盾,房头内部就不可能团结,房头因此会被其他房头的人欺负,至少是被其他人笑话。这个时候,房头内部就会有更具公心也更有能力的人出头(被公推)来主持房头事务,并逐步成为可以黑着脸说直话的房头长。

  具体地说,在D市农村,房头是当前农村仍在实践着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结构。虽然新中国60年一直将房头定在“封建宗法势力”的位置上,房头却并未从农民生活中真正退出,甚至在改革开放以后有了极大的复兴。房头复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性的复兴,比如续谱、修祖堂、迎太公;二是心理性的或精神性的复兴,如房头内的关键人物重新站在房头立场考虑问题,房头内部成员也增加了对本房头权势人物的期待。D市农村诸如祖业、坟山、清明祭祖,都表现得远较当前中国一般农村要强烈得多。举例来说,按D市农民的说法,“清明不回家祭祖的,可以说是没有”,“你可以不回来,你儿子也可以不回来,未必你死了之后还不葬回来?未必你就不回来祭祖?”D市农民认为,若一个人没有生儿子,则他的人生就等于废了,就没有意义了,因为“绝了后”。镇委书记用很欣慰的口气说,全镇已有好几个纯女户结扎,并以此说明当地计划生育工作取得进展,他不知道同为湖北的荆门农村,有一半以上年轻人在生了一个女儿还可以再生一胎的情况下却主动结扎不再生育第二胎。

  可以这样说,在D市农村,房头孕育着D市农民基本的思维方式、伦理品格和行为特征,房头仍然在农民的生活中起着基本的作用。一个人并非仅仅生活在家庭这个团体中,而且生活在一个具有强烈的我们认同的房头里面,正是房头这个超出家庭的“公”的力量,使得D市农村弥散着众多具有“公心”的说直话的人,弥漫着一种对公正、公道、公平的强烈诉求。我们在D市调查,总是会不断地听到人们讲起公正与权威的关系,会讲起说直话的重要性,会有着强烈的对“公私”的敏感性。诸如强调完全个人主义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话,既少有人正面提及,又少有人实践。在D市农村,若要找很多如湖北J县农村极端自私的例子,也还是比较困难。

  二、

  显然,房头仅仅是超出个人和家庭的“小公”,或者说是较个人和家庭这个小私范围更大的“大私”。若从“小公”或“大私”角度讨论房头及来观察D市农民所讲公正、公道与公平,就会有许多有趣的发现。

  正是房头这个“大私”孕育及塑造了D市农村的品质、文化及农民行为的特点。“大私”不同于“小私”,所以反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样的朱杨式个人主义,对个人利益不好意思开口,对公正、公平、公道有着强烈的诉求,因此要黑着脸说直话。“大私”表现出“公”的某些品质来。

  同时,“大私”毕竟不是公,更不是“大公”,“大公”讲求基本原则,普遍立场,讲求抽象道德、抽象信任,讲法律和大道理。“大私”则强调特殊主义原则,强调具体信任和具体公平,强调具体语境下的合理,其公平正义是要看具体对象的,离开具体对象和语境讲抽象的公平,则不是“大私”的特征。

  因此,理解D市农村的关键,是要在“小私”和“大公”之间的“大私”的层面来寻找其运作逻辑。

  在原子化地区,如湖北荆门,农民几乎没有房头意识,而只有个人和家庭。超出家庭的关系,甚至兄弟分家形成的家庭,也往往是各顾各,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在家庭之上,不再有一个诸如房头长、族长之类的角色,也很少有人会黑着脸去干涉别人家的事情,甚至兄弟之间也较少“说直话”。在这样的原子化的农村地区,每个人都可以鲜明地伸张自己的利益,都可以为了维持自己利益而毫不犹豫地诉诸法律和政策规定,甚至追求合法不合理的利益也被视为理所当然。在荆门农村,农民为个人利益上访是理所当然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个人都有上访的权利。但若说为公共利益上访,则不仅被上访的对象不会理解,就是村民也会觉得有点虚假。为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或非仅仅涉及个人利益而上访,比如举报村干部,村干部就会认为举报者是多管闲事,故意找茬,并因此怀恨在心。

  相对来讲,在D市农村,因为在家以上存在房头组织,个人利益的伸张就不能太过分。公的招牌是重要的,为公而行动不仅能得到理解,而且受人尊敬。黑着脸说直话,在荆门农村就会被认为管了不该管的事情,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黑着脸说直话,管到别人家的夫妻关系、婆媳关系,是多管闲事。在荆门农村,个人家庭内部的事情——比如婆媳关系紧张,那是个人的事情,无需别人来插嘴,一旦有人插嘴,只会导致事情更加复杂。夫妻关系就更是如此了。而在D市农村,房头其他人来插手家庭内部关系是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房头可以插手家庭内部关系,家庭内部的婆媳关系就不至于闹到不可收拾。而在外人不得插手的荆门农村,一旦婆媳关系恶化,婆婆往往很难找到可以求助的对象,最终就可能以自杀来终结问题。

  D市超出家庭的房头是孕育出公的意识、理念、网络和行动的关键。之所以我们在D市调查中经常地可以听到“公”字,当与此相关。但我们千万不要误会,由宗族房头所孕育出来的“公”,只是“大私”,而非真正的“公”,更非“大公”,最多也只是“小公”。相反,一种可能是,在这个“大私”或“小公”的笼罩下,个人并没有从中解放出来,产生认同国家这个“大公”的意识。因此,D市农村所孕育的文化中可能反而是缺少抽象原则,法律意识不足。这恐怕是当前D市农村仍然显得传统,诸如祖业、坟山依然存在,和“不祭祖的可以说没有”的内在原因。

  更进一步,由宗族房头所孕育出来的“公”,是一种房头意识,是小集团利益,而非基于一个基本规则产物的平等主义诉求基础上的“公”。这个“公”仅仅对特殊群体内部的平等相待,而对群体外部则可能是赤裸裸的以大欺小,侍强欺弱:这恰恰是D市农村的又一个特点,也是农民为什么要生儿子的一个功能性原因。农民的说法是,我们房头这一辈人受了欺负,下一辈多生儿子不再受气了。这与笔者在皖北小亲族地区调查的情况是一致的。房头所孕育出来的只对内“公”,而对外“私”的“公”,显然只是“大私”,这样,我们当可以理解“封建房头势力”一词中“封建”的确切含义。D市农村房头具有封建性当是无疑。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讨论,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和建国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在中国农村确是有重要意义的。我们必须将个人从对小团体的忠诚中解放出来,才能建成大团体,和基于对原则、法律、公正、普遍正义和抽象信任负责的现代的个人,现代的公民,也才可能让每个人成长为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对等基础上的公民。

  在D市农村调查,刘燕舞发现小自然村的多兄弟家庭往往会比较霸道。原因是小自然村农户比较少,多兄弟家庭占自然村总户数的比例高,血缘相连的兄弟家庭就可能通过内部联合来获得村庄斗争的优势,因此霸道起来。而在大的自然村,即使兄弟很多,这几兄弟联合起来也只能占到整个自然村农户数很少的比例,这几兄弟若霸道,他们的霸道行径就会受到整个自然村的强力反对,在这种强力反对面前,多兄弟家庭的力量就显得太微不足道了。要知道,在D市,房头及之上的房头会是有力量的,而非如湖北荆门的原子化农村的情况。在荆门农村,因为房头宗族力量极其薄弱,若有多兄弟家庭霸道起来,这个团结起来的少数就会战胜无组织的多数农户。

  在D市农村,房头大则力量强,则可能出现以大欺小,侍强凌弱。大房头的代表人物对外就会表现出强悍,对内则黑着脸说直话。这些黑着脸说直话的代表人物的公正与底气不是来自法律和普遍的规则,而是来自维持小群体的利益这样的公,当然不是我们所讲“大公”,而只是“大私”。尤其是传统时代,房头更具有两面性,一面是对内的公正,公;对外则是不公正,压迫和私,对外是力量展示,以大欺小,暴力横行。正是外在暴力强化了房头内部的公正与公,强化了内部的整合。这是一体两面的。

  “大私”在村庄中处处存在,这种“大私”的强大合理性,使得在这种氛围中的每个个体都习惯于将小团体利益放在极重要位置,习惯于从小团体角度考虑问题,而甚至不顾破坏了原则乃至法律。他们习惯于理直气壮地追求和要求“大私”的利益,“大私”的利益不是个人的利益,因此,即使违反了原则和破坏了法律,也并不是什么可耻的事情(这一点很象是中国文化的特征。其实正是,因为传统中国正是宗法的社会)。

  举例来说,调查组的夏柱智就成长于D市这类房头氛围之中,他现在虽然刚上研究生,却已经强烈地感受到了家庭各种关系人等对他的期待,他若有了权钱,他就只能为家乡人拉关系走后门提供方便,否则,家乡人就会认为夏柱智忘了本。而在房头“大私”孕育成长起来的夏柱智可能会觉得如果不为家乡办事情,不为族人谋利益,这官当得也实在窝囊。从房头中走出来的每个人都会受到房头极大的期待的压力——极大的为家乡做事的压力。这在D市调查政府官员时感受尤其明显。

  这样,在“大私”指导下面,特殊主义逻辑就可能导致小团队盛行,甚至离开农村进入官场或学界,也是按照特殊主义行事。由此可能出现的是官本位和封建主义的泛滥。

  因为房头的特殊主义逻辑,其“公”仅仅是内部的公,而房头之间或宗族之间(在D市,是为大湾子与小湾子之间),则存在着强烈的不公,房头大可能表现得暴戾,房头小则表现得懦弱,暴戾者,强悍而冲动。无论强者还是弱者,他们都认可暴力的使用:没办法,谁叫我们势不如人呢!在这种特殊主义逻辑下面,公权私用是正常的、合理的,天经地义的。基于普遍规则和国家法律的“大公”,是当地人所视而不见的。以为遥不可及的:这就表现出D市农村房头势力的封建落后性来。

  三、

  在D市农村,在房头这个“大私”的压力下面,十分极端的小私就不可能理直气壮地发育起来,每个人在主张自己利益时,都必须考虑和顾忌房头其他人员的感受,这种“顾忌”久而久之就内化为一种行为习惯,并成为个人行事原则的基本“政治正确”,正是这种政治正确,塑造了D市农村的基本品格、性格特征和行为特征,及之上的社会秩序与治理逻辑。

  房头这个大私,一方面为小私(个人和家庭)提供了支持和保护,一方面又挡住了小私与大公的对接,从而在小私与大公之间出现了断裂,也导致大公难以直达小私和改造小私。大私意味着特殊主义盛行,导致小团体主义盛行,导致大公的被侵蚀和瓦解。而从小私方面来讲,则是村民受公权力(大公,国家权力)影响较小,他们不习惯事事借重国家力量,借重普遍规则,借重现代性原则。农民不大习惯使用国家法律和政策来保护自己。

  而在荆门一类原子化农村地区,因为缺少大私的阻挡,原子化的个人在伸张个人利益时就会理直气壮,无所顾忌,为了个人利益,而可能合法不合情及不合理地援引法律。也因此,在缺少“大私”的原子化农村,基于“大公”的普遍原则与抽象信任反而容易建立起来。

  在缺乏“大私”的情况下,“小私”太过弱小,“小私”不得不直面国家和普遍原则与抽象道德。“大公”向下渗透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是“小私”被“大公”所压垮,“小私”因此变得极端自私自利,变得“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缺乏道德和责任,而只追求个人的短期利益;二是“小私”转而认同和对接“大公”,这样就可能在“小私”和“大公”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出现普遍主义至上,原则至上,以身作则,更可能导致公民社会的产生。

  换句话说,在没有“大私”的地方,“大公”就容易建立起来,但若“大公”太过,“小私”被压垮了,则“小私”就不是变成负责任的个人,而是变得极端地自私。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权力向下渗透,将宗族房头定位为“封建”、“宗法”、“落后”势力,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似乎不容非议。

  四、

  由房头所孕育出来的特殊主义文化,是膨胀的大私的文化,这是不同于个人主义,又是不同于大公的普遍主义的文化。房头反对私,所以要讲公道、公正和公心,要黑着脸说直话;房头的特殊主义又使得他们必须考虑七大姑八大姨,而忽视了普遍原则与底线。

  习惯于房头氛围,就是习惯于房头特殊主义地处理事务的态度和方式。

  在房头氛围中成长起来的个人因此很容易陷入“两个崇拜”(曾经担任D市市委书记和J县委书记的曹书记语)之中,一是崇拜暴力,习惯于以大欺小,以强欺弱;二是崇拜权力,就是愿意用权力来达到特殊主义的目的。这两个“崇拜”在房头氛围中成长起来,并弥散到整个地方社会中,进入官场逻辑,这样就可能造成一种与原子化农村地区相当不同的官场逻辑。这方面,曹书记有着相当精辟的论述。

  曹书记讲的D市官场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相当明显(尤其是与原子化的湖北J县农村相比较):

  a、官场中普遍存在七大姑八大姨的裙带关系,安排干部和处理事务讲裙带关系已无底线且似乎理所当然,而老百姓似乎也习以为常。

  b、官场利益盘根错节,难以调整。

  c、官员极端保守,对外部世界十分麻木,想当然地以为外部世界与D市一个样子。

  d、喜欢写诗歌、散文,而不喜欢写小说、论文,反映了其浪漫、抒情多于论证说理。

  e、性格好冲动,暴力事件多,暴戾性明显。D市一年刑事和治安拘留人数超过3000人,而总人口数相差不多的J县一年拘留人数只有500人。

  f、官本位,无法制,崇拜权力和暴力,欺软怕硬。

  g、不讲原则,缺少大公。

  以上表现中的核心,是官场已经习惯于用私的关系去运作公共权力,用特殊主义逻辑去应对普遍性规则,而不觉得有什么不妥,这正是房头这个大私所生产出来的逻辑。

  曹书记讲,在J县官场,只要自己做好了,就可以按国家规则和法律要求别人,以身作则则万事OK。但在D市,无论领导个人做得好与不好,只要损害了他人利益(无论是否合法),他们就不理解,就会反对反抗。因为他们认为,所谓原则、法律都是与己无关的,他们不考虑大局,也不从大局考虑,而只考虑他们的特殊利益。这也许可以作为房头结构与原子化类型的村庄在官场逻辑的有趣映照。

  曹书记讲D市存在两个崇拜(暴力、权力),这是十分准确的,这两个崇拜与宗族房头的生产机制关系极大。官本、民本;法治意识,民主,封建,保守;公,私;公正,权威;原则,公道与法律等等,均可作进一步的展开。

  五、

  D市农村,在“大私”的特殊主义逻辑下面,受其浸染的人们的私德往往良好,而公德可能不足。人们缺少原则立场,不愿意讲国家的大道理,更倾向用特殊主义逻辑思考及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地区就难以产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精神,相反,倒是在原子化农村,因为一方面没有“大私”这样的压制性力量,一方面又有现代精神或侠义文化,个人中出现对接在普遍正义基础上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客的可能性反而较大。

  另一方面,D市农村,房头的“大私”所产生出来的黑着脸说直话的人,一旦在大公或现代性向下渗透的过程中从房头等小团体中解放出来,就可能成为持普遍主义态度的侠客。

  六、

  可以通过“大私”与“小公”来进一步反思中国的国民性,和反思中国学界关于公私,关于中国人行动逻辑,及关于官场文化的讨论。

  20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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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4-03-06 关键字:农村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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