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
程恩富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农业两个飞跃,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关于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邓小平早在1990年就曾做过高屋建瓴的描述。他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当前,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需倡导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发展的多样化模式。本文主张,遵循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应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切实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积极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强化多种模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切实做到农村各类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同市场经济的充分衔接和融合,从所有制和产权制度上促进“三农”难题的缓解。
一、切实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
二十多年来,我国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健全、不完善,较为普遍的存在着重家庭经营、轻双层经营的倾向。关于双层经营中的集体层经营有认识上的误区,从而给农业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扫清这些误区,求真务实地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应是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1.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原本含义。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曾指出:“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包括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不是‘分田单干’,集体统一经营也不是‘归大堆’。这两个经营层次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集体以所有权为基础,发展各类集体层生产经营,尤其是公共服务型经济,使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同大市场实现对接。即农户分户耕作,集体统一服务,“统”与“分”有机结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经营之中。具体从组织和职能两个方面看,家庭层次或分散层次是以无土地所有权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通过承包合同,使用承包土地和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获取生产收益。农户拥有生产自主权、产品出售权、收益支配权。集体层次或统一层次的组织主体为土地集体所有者,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发包单位。其职能包括对土地发包和承包规定统一的行为规则,对重大问题做出统一决策,对基础层次各经营单位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政府进行沟通和协调等。因此,集体不仅保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还具有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统一经营职能;农户对集体是承包关系,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
2.当前双层经营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涌现出了多种模式。然而,为数较多的是以分为主的统分结合或有分无统的类型,其共同点是集体积累较少,力量薄弱,因而在实践中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一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在大多数地区往往成了以户为单位的个体经济,这与农村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趋势不相适应。具体表现为:农户经营规模过小,经营方式过于分散,生产经营信息不灵通,土地难以合理集中,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易推行,农业集约化程度非常低。另一方面,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两个层次发展失衡,存在只“分”无“统”的不良倾向,“统”层的功能弱化甚至缺失。多数地方的集体层次经营有名无实,明显落后于家庭分散层次。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体财产权归属不清,缺乏规范。二是集体统一经营抓不起来,流于口号和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制度不科学,缺乏科学的管理约束机制。三是集体经济没有实力,集体资产流失,自有资金拮据,无力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无力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种形式的配套服务,处于“空壳”状态,这也是造成各地随意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和农民负担重的重要原因。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既包括农村经济制度上的缺陷,更重要的是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实施上的错位。在很多地区建立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之初,认为包干到户后没有必要留存公共积累,所以集体资产被全部作价按人口分给了农民,使集体经济发展失去物质基础。由于人民公社时期的错误,人们对集体经济缺乏信心,只重视家庭经营而忽视发展集体经营,导致执行中的偏离,其结果是只有家庭单一经营,而没有双层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应有的经济功能。
3.切实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的适时性和具体措施。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土地仍是其重要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加上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这种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现阶段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现状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切实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的适时性和优越性已充分显示。第一,可改善农业发展缺乏集体服务和某些萎缩状况。农业集自然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为一体,一方面受自然条件的影响,生产条件复杂多变,需要生产经营者灵活应变,及时做出决策。另一方面,农业的再生产要求生产中一系列带共性的重要项目和内容,如,农业基础设施、农田灌溉设施、抗御灾害、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农业市场化服务等,都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来解决。但目前我国农村中集体层经营上的缺失,使农业经济再生产在某些地区处于停顿状态,集体服务和支持流于形式,农业生产和收益受到影响。因此,切实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可改进农民对农业生产的长期投入降低,甚至在许多地区出现不同程度的“撂荒”现象,以便逐步消除农业用地的浪费和农业生产的某些萎缩,也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克服消费需求的不足。第二,可改善农民的市场交易地位和状况。农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小生产模式与千变万化的社会大市场存在矛盾,作为市场主体同高度组织化的企业主体是不平等的,农民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由于生产的专业化水平低,难以提高产品附加值,“个体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目前,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的重要方面之一,是必须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交易力量,增强作为经济整体的“集体农民”的地位。第三,可改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状况。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通过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体现出来。由于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相当薄弱,过去已消失的封建迷信活动、赌博等活动又开始盛行,社会治安混乱,儿童失学辍学问题严重。而集体经济力量雄厚的乡村则恰恰相反,农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都提高较快,体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面貌。
二、积极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1.充分肯定和壮大“完全集体所有制”。经济学完全或纯粹意义上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农村部分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并在分配上实行多种形式按劳分配。其严格的经济本质规定性是“整体所有、自主决策、联合劳动、按劳分配”。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两方面:一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二是农村中的乡办集体企业和村办集体企业。目前,与市场经济结合和管理水平很高的集体经济模式,如,南街村、刘庄、竹林、华西村等都是走“集体经济,共同富裕”的典范。当然,这些实行集体所有制较好的地区都有其特定的主客观条件。首先,当地的集体经济具有一定的基础,且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很快得以体现出来,足以吸引个体、私营经济的加入。其次,这些村集体都有强有力的带头人和领导班子。不可否认的是,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充分体现了集体经济在使人民群众走上共同富裕道路上的不可比拟的优势。不论是南街村,还是刘庄等,其人均纯收入、社会保障制度、居民生活环境、精神文化生活等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已达到甚至超过小康水平。而且它们现在已具备了很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正在向更高层次的共同富裕迈进。因此,我们应鼓励在条件合适的地区继续发展、壮大“完全集体经济模式”,促进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
2.适度推动农业的“集体化和集约化”进程。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多次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第二个飞跃”的思想。1992年7月,他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时再次强调和阐发了“两个飞跃”的重要思想。邓小平指出:“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农村改革以后,我国绝大多数原有“完全集体所有制”经济都改建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坚持了基本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同时其落实到每户的土地承包形式体现了在所有权面前的平等性,并明确了一定的产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关系,使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采取了新的结合形式,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总的来说是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在这一体制下,农村“完全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较大改变。如,土地长期承包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与其他日渐增多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相结合,或集体资产量化为私人所有,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产权分配相结合。各种混合型的“准集体所有制”、“半集体所有制”、“集体合作所有制”、“股份合作所有制”或“合作股份私有制”经济呈现多样化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外农业的激烈竞争,带有小农分散生产方式特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集约和规模经营的现代化生产方式要求相差甚远,其能量和潜力有限。按照邓小平关于“两个飞跃”思想,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个飞跃是通过改革确立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的家庭经营这一基本制度,使农户拥有自主经营权,能更好地发挥生产主动性,这是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一次大调整;第二个飞跃是在第一个飞跃取得重大成果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两个飞跃”都是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遵照邓小平的战略思想和方针,探讨如何适时适度发展农村“集体化和集约化?问题,逐步实现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
3.提倡和发展集体经济联合体。我国的行政单位村受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规模都比较小,且村落分散。2005年全国乡镇数量为 35509个,行政村640139个。由此造成的突出问题是增加村级管理成本,加重农民负担,制约集体经济发展。因此,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普遍存在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问题。与我国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资本主义私人农场。二战后,随着农业机械化在发达国家的逐步实现及在政府的引导和各种农民组织的帮助下,通过租赁、转让、合并等形式,许多专业化、机械化、商品化程度很高的大农场逐渐发展起来。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逐渐面临国外大农场的激烈竞争,如何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成为日益紧迫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应主要发展国外大农场模式的集体经济。第一,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适宜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模式。国外大农场意味着少数人占有大量土地,这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农村土地要想形成类似国外大农场的规模,先要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前提。第二,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可提高机械化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但并不一定能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我国农业与国外发达国家进行竞争,不可能单纯靠增大规模来实现,而要提倡和发展集体经济联合体,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整体竞争能力,提高科技含量和生产经营效率。第三,我国集体经济“小而弱”的分割是造成集体经济薄弱的重要原因。提高集体经济综合竞争实力,依赖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而不是主要靠把土地合并起来就可以实现。
三、强化多种模式的合作经济
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第二次飞跃也离不开合作经济的广泛发展。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和修改有关农村合作经济法,这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说的合作经济,主要包括农户之间的合作(横向一体化)和在此基础上的农村合作组织加公司这样的合作(纵向一体化)及作为混合经济模式的合作农场。
1.合作化经营及其优越性。合作化经营是广大农户联合起来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形式,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最佳途径,是市场经济实践的产物。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农村的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统”的层次上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许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突破原有社区的界限和地缘、亲缘关系,围绕某一生产经营或服务项目而组成。集体层经营职能一般以村、乡(或镇)为行政单位对本区域的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统筹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缺乏专业能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自己的组织,已成为国外农业发达国家最普遍的农业合作组织形式。从国外经验看,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场,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民以合作制方式组织起来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一种趋势。如,法国现有1.3万个农业合作社,90%的农民都参加合作社;意大利有4.3万多家农业合作社,被称作意大利的第三种经济力量。实行合作化经营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作化经营可提高农户经营的比较效益,保护农民利益。第二,合作化可降低农户的市场交易费用。第三,合作化可降低农户参与市场的风险。第四,合作化可提高农民对经济的参与程度、关心程度和监督力度。实行合作化经营体现出的优越性决定当前我国应进一步增强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鼓励农户之间的广泛合作。具体形式上,各地可根据地区特点选择不同的合作经济模式,如邯郸模式、莱阳模式、宁津模式、安岳模式、江山模式等。
2.强化农户之间的合作及在此基础上的农村合作组织加公司的合作。一段时期以来,“公司 农户”的形式被认为是带动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农产品销售困难问题,但实践证明这一模式还存在诸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和农户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难以自觉地让农民分享其利润,绝大多数与农民只是一种“买断”关系,一旦出现市场波动,就会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在农产品附加值的分配上,农民除可获得部分加工劳务收入外,其他收益几乎全部被公司独占。因此,在“公司 农产”的模式中,农民仍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农民的权益难以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在积极鼓励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协会等)的基础上,可推广“农户 合作经济组织 公司”的合作经济纵向一体化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对接,又可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方面,可依靠龙头企业的品牌优势、信息优势和销售渠道,提高农民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的能力,另一方面合作社与农民社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农民社员通过合作社不仅能稳定地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优先进入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得劳务收入,还可获得股利和按交易额进行的二次返利。
3.发展混合经济模式的合作农场。合作农场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混合而成的一种农村经济新形态,也有利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它往往是采用土地股权合作制方式。这种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鼓励农民所承包的耕地、山地、山林、水面等土地资源进行作价入股,明确其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农户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拥有的土地资源股份不能买卖、转让或抵押,户籍迁出社区时则由集体收回股份,以保护本地区农民生存所需要的物质条件。诚然,在推行土地使用权入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条件是否具备,坚持入股自愿。但尊重农民意愿不等于放任自流,无所作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走股权合作化道路,以促进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发展。
近年来,上海松江地区就采取了一种“合作农场”的模式。他们大胆探索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新机制,采用“两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允许农民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出让承包权,让全区近20万亩耕地“活”起来,逐步向合作农场等集中。上海松江合作农场模式是与当地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相联系的。首先,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大市场、大流通的形成,外省市“米袋子”、“菜篮子”产品滚滚进入上海,松江农业面临严峻挑战,迫切需要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因此,松江区在鼓励农民发挥聪明才智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当地实际,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高效农业。高效农业具有精准农业的特点,是科技密集、设施先进、品质优良、有市场潜力、能维护生态环境的新型农业。其次,规模经济可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益。松江农民看到,家家生产一点、户户提篮小卖的小农经济的产销方式形成不了大气候。松江区将产业布局规划为四大区域:地处黄浦江上游的浦南地区重点发展绿色农业;东北部地区突出发展观赏农业;毗邻佘山度假区的西北部地区主要开发与旅游相关的农产品;中部环城地区大力建设与松江新城区相匹配的绿化覆盖型农业。在四大区域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农场成为实现规模经济的有效手段。目前,松江的四大产业区初具规模,共有20多个特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50多家规模型农产品营销公司和配送中心、30余家超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这些基地和单位的农产品生产、营销量分别占全区农产品总量的50%和70%以上。
合作农场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台湾地区,合作农场一般具有综合经营的性质,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原则,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来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在国外,合作农场性质差异较大。上海松江地区,还有宝山地区等的合作农场模式是在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条件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出让。因此,既不同于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农场,也不是标准的集体经济模式,但这种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混合模式具有特殊的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应鼓励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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