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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抹黑“江姐”意欲何为

     《炎黄春秋》2014年第11期发表《地下党“不能承认党员身份”的纪律》(见附文)一文。文章借谈地下党的纪律,对全国人民高度认可的极具代表性的革命英烈“江姐”说三道四。该文煞有介事地说:地下党有“不能承认党员身份”的纪律,江姐受毒刑时承认了自己是“候补党员”,这就是违反了党的纪律。然后让读者得出逻辑结论:违反了党纪当然算不上英雄、烈士。作者还大言:“严重的甚至可以上升为背叛”。该文多有自相矛盾之处,与自圆其说的起码要求都有距离。以下我们对该文内容作些剖析。

  第一,引用史料却不遵循“论从史出”原则。

  该文作者引用了毛泽东提出的“隐蔽精干,积蓄力量,长期埋伏,以待时机”的地下工作十六字方针。很明显,这十六个字只是白区工作一些总的方针、原则,而并未作“不能承认党员身份”的具体规定;还引用了“皖南事变”后周恩来对南方局工作人员关于气节教育的一段话。其中说,万一被捕如国民党问是不是共产党员,“男同志都承认是共产党员,女同志承认是家属,因为我们是公开的共产党机关”。作者引用的周恩来的这段话,很明显是针对“公开的共产党机关”说的,根本不涉及作为地下党的江姐,但作者发挥想象,擅自“以此类推,地下党的同志一律不要承认党员身份”。通过这样的暗示,作者就传递出江姐违背纪律的信息。然而,这种不顾历史事实,发挥个人想象的做法,如何经得起推敲?再说,江姐本是被她原来的上级叛变出卖的,并不存在她在敌人的审讯室还要承认是共产党员的问题。作者却还以“不能承认党员身份”的那种所谓“不成文”的纪律来指责她“违纪”、“变节”、“严重的甚至可以上升为背叛”,不知道作者到底有何用意?

  第二,狱中同志并非绝对不能“请求江姐承认是候补党员”。

  该文作者引用了1950年1月印行的《蒋美特务重庆大屠杀之血录》中“被难烈士事略”中江姐的介绍。介绍中说江姐承认是候补党员,是“经过了渣滓洞全体难友通过而请求她承认的”。但作者认为这完全做不到,他质疑“被牢房高墙隔离着的渣滓洞全体难友,是怎样‘通过’这一提议,然后在怎样的境况下‘请求她承认’的?……这个决定是由谁、以何种方式传达给江竹筠的?”作者的意思是江姐自行承认了党员身份。我们先不说承认党员身份是不是就算背叛行为(因为面对敌人毒打和死亡的威胁还敢于亮出党员身份,这恰恰是英勇无畏的表现)。就说狱中同志(或狱中党组织)同意江姐承认是党员的情况,我们觉得也是完全做得到的。因为根据敌人凶残本质和惯例,敌人抓到我们的同志,只要自己不叛变招供,肯定要审讯、要毒刑拷打。所以狱中地下党事先就以秘密方式讨论,然后告知江姐。这完全有可能。而该文作者偏要假设一个“在敌人毒打江姐时党组织这边才开会,然后派人去敌人刑讯室给江姐送去这个决定”这种完全不可能的场景。并为假设这一场景而说江姐受刑“只有一次”。实际上江姐多次受刑,即使狱中党组织开始未告知江姐,但在某两次受刑之间对江姐作有关交代也是完全可能的。为什么一定会是作者杜撰的那种一边受刑、一边开会,然后派人把决定送到敌人刑讯室这样完全不可能的情况呢?

  第三,“承认立场”就是承认党员身份吗?

  该文还以江姐丈夫彭咏梧前妻弟弟谭竹安填写的“被难烈士登记表”为依据,认定江姐承认了自己是党员。这里我们完全按作者引用的,登记表明明白白写的是江姐“受刑极重曾死去三回”,“结果只承认了自己的立场”。紧接此后该文作者自己加上“即‘承认中共党员身份’”九个字。作者这样一加,就变成江姐承认了立场就是承认了党员身份。于是把一个本来可证明江姐受毒刑昏死过去都没有承认自己是共产党员的很有说服力的文字证据,变成了江姐承认自己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了。真是用心良苦!“承认立场”就是“承认了党员身份”吗?否。谁都知道,立场与党员身份毕竟是两回事。“立场”是指人的思想观点、世界观等,而“党员身份”是组织行为。未入党的先进青年、共青团员和革命群众没有党员身份,但他们中不少人也信仰共产主义,也可持共产主义立场。怎么能将“承认立场”与“承认中共党员身份”以一个“即”字来画等号呢?诚然,共产党员身份确是与共产主义立场分不开的。也正因为如此,江姐在敌人残暴刑具下大义凛然、英勇无畏地宣传共产主义立场的同时,也可能的确自豪地亮出过党员身份。但这有什么过错呢?这不恰恰是她铁骨铮铮、威武不屈的伟岸形象吗?难道在敌人的拷打下不敢承认自己立场和党员身份的人才是英雄吗?江姐未交出党的任何机密,未对他人带来任何损失和危险,这怎能与“背叛”同日而语呢?

  第四,舞台上的“江姐”与历史上的“江姐”。

  众所周知,歌剧《江姐》中“江姐”的英雄形象得到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群众的高度肯定和认同,“江姐”也成为共产党人信仰的代名词。时至今日每场《江姐》演出,都无不使人们感受到一次家国情怀和理想信念的洗礼。“江姐”英雄形象和《江姐》红色经典历久弥新仍放异彩。该文作者选择“江姐”这一崇高形象兴师问罪,不管其主观动机如何,至少在客观上会起一种“釜底抽薪”的效应。即:连最受崇敬、景仰的“江姐”也不过如此,那还有什么英烈可学?还有什么红色可言?还有什么信仰可立?实际上,历史上的“江姐”,本就是人们无可挑剔的。她在监狱里就已获得人们深深的崇敬,被难友们誉为“中国的丹娘”、“丹娘的化身”、“中华儿女革命的典型”。

  贬低“江姐”,无非就是要减弱“江姐”在人民心中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虚无掉这一革命英烈形象在革命传统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的作用和力量。对这一点,该文作者心里恐怕是最清楚的。

  (作者系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附文:地下党“不能承认党员身份”的纪律

  来源:《炎黄春秋》2014年第11期    作者:孙丹年

  “不能承认党员身份”相关纪律的形成

  由于环境严酷,中共组织制定地下斗争策略非常细致,比较苛刻。地下党员们一旦被捕,是不能承认党员身份的。

  中共注意在实际斗争中掩饰党员身份,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1928年至1931年周恩来在上海负责隐蔽战线工作时,十分强调组织活动的隐蔽性,要求党员们单线联系,尽量职业化、社会化。

  1940年5月4日,毛泽东起草指示《放手发展抗日力量,抵抗反共顽固派的进攻》,提出了地下党活动原则“隐蔽精干,长期埋伏,积蓄力量,以待时机”,经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作为党在国统区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严格说来,“长期埋伏,积蓄力量,以待时机”是方针;“隐蔽精干”是政策;勤业、勤学、勤交友及职业化、社会化、合法化的“三勤三化”是方法)。

  抗战期间,周恩来多次指示南方局机关工作人员和下属各地党组织,一旦有党员被捕,马上紧急处置,迅速隔离,割断关系。1941年1月17日,国民党中央通讯社公布对“皖南事变”处置的通令,当天晚上,周恩来在重庆红岩村八路军办事处二楼的过道中,向全体工作人员说:

  ……我们一定要作最坏的准备,要准备反动派可能搞突然袭击。他袭击我们,主要是要搞我们党的机密:密码、文件、地下党员名单等。因此,必要时我们也要进行适当的抵抗,把机密文件毁完了,就准备坐牢。……他们要问你们是不是共产党员,男同志都承认是共产党员,女同志承认是家属,因为我们是公开的共产党机关。问你们党的组织情况,就说我们的中央在延安,主席是毛泽东,这里有支部,书记是周恩来。再问还有哪些负责人,就说有董必武、邓颖超。再要问就说不知道,让他们问支部书记周恩来。我们在牢里,要坚持不泄露党的机密,好好保养身体。……(《周恩来传》第488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

  周恩来在紧急情况之下的这个讲话,提出了对付敌人逮捕审讯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国共合作期间,在国统区公开的中共机关的男同志可以承认党员身份,但女同志不要承认。以此类推,地下党的同志一律不要承认党员身份。周恩来不仅顾及党的机密这一最高原则,同时也很人性化地指出,党员们应该很好地保护自己,尽量减少损失,不要做无谓的牺牲。

  之后,周恩来指示成立一个秘密工作委员会,制定《保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若干安全措施,已成惯例的“夫妻之间不能谈论党的机密”,就是这个《条例》中制定的正式纪律。

  到1947年3月,国共合作彻底破裂,国统区没有公开的中共机关了,“不能承认中共党员身份”成为国统区地下党员们被捕后应付审讯的主要原则之一。因为,在审讯中,被捕者只要承认了一点,紧跟着敌人便会提出第二点来逼迫承认,一步一步紧追不舍。因此,地下党员们在审讯中必须把抵御的防线牢牢地构筑在第一道关口,一问三不知。

  1949年12月《国民公报》连载杨祖之的文章《我从集中营出来》,在其“鬼门关”一节中,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这一点进行了解释。由于当时杨祖之还不是中共党员,他是从“进步青年”的角度来理解和说明的:

  ……你承认自己“进步”,他必定叫你承认“思想左倾”;你承认希望“政治民主”,那你“思想左倾”已有铁证,他必定要你交出共产党组织!因为共产党才谈这个。不说,就是不坦白。这简直成了他们的公式。他们对犯人的要求,是无止尽的……

  再看因《挺进报》被捕的陈然烈士的审讯记录,堪称“隐蔽身份”的经典:

  徐远举:你就是陈然!把你的组织交出来吧!

  陈然:办报是自由职业,有什么组织不组织,不让办,不办就是了,交什么组织?

  徐远举:好一个自由职业!谁叫你办的?说吧。

  陈然:办报有什么罪?有这么严重!

  徐远举:你办报,为什么不登记?为什么偷着办?老实告诉你,你的全部材料,已经有人交了出来,你还不交组织?

  陈然:没有登记,现在登记也不迟。至于说到有什么人交出材料,那不是很好吗?那还要我交什么材料!

  徐远举:你在强辩!你知道这是什么地方?你今天要听我的,我看你有什么本领不交组织?

  陈然:不交又怎么样?

  徐远举:不交,就强迫你交!

  陈然:那你就强迫吧!(《陈然烈士传略》蒋一苇等著,重庆出版社1983年)

  再看1948年在上海工人运动中被捕牺牲、年仅24岁的王孝和烈士。王孝和1941年5月加入共产党,1948年4月被逮捕。他对特务说:“我是上电(上海杨树浦发电厂)2800名职工选出来的工会常务理事,为职工说话办事是我的职责,没有什么需要向谁讲清楚,更无自首的必要。”

  王孝和给怀孕妻子的遗书中说:“(告诉孩子)要继承父志,完成未竟事业。”给狱中难友的信中说:“要为正义继续奋斗下去。”9月30日殉难前夕,他大呼:“特刑庭不讲理!你们的执行是非法的!特刑庭乱杀人!”始终绝口不提与中共党员身份有关的任何情况。(《不死的王孝和》柯蓝著,工人出版社1955年7月)

  “承认党员身份”至少是违纪

  当年的地下党员全都明白,按照周恩来亲口布置的、不成文的地下工作纪律,“承认党员身份”属于变节行为,至少是违纪,严重的甚至可以上升为背叛。

  由谭竹安填写的江竹筠“被难烈士登记表”中,实事求是地填写“结果只承认了自己的立场”,就是说江竹筠承认了自己是共产党员。

  在《如此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蒋美特务重庆大屠杀之血录》纪念册第37页“被难烈士事略”中,为避英雄讳,画蛇添足地加上“这个承认是经过了渣滓洞全体难友通过而请求她承认的”,为之后《红岩》小说的创作扫清障碍,使“江姐”这一人物原型顺利通过艺术加工。

  同样在毒刑之下“承认党员身份”的,还有殉难于渣滓洞的女烈士邓惠中,邓惠中迟至1983年才被评定为烈士。80年代初期为了落实“未定烈士”问题,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派出调查组,赴四川南充地区了解邓惠中的狱中表现,找到1948年参加过侦讯邓惠中的岳池县军法室人员。根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邓惠中在毒刑之下承认自己是中共党员,而据此做出的组织结论,也认为承认共产党员身份是犯错误,但为可以原谅的错误:

  (被询问者供述)……当时我们千方百计去感化她,但邓惠中却瞧不起,说:我几十年没有见到国民党,只见到共产党人。我们见感化不行就施以毒刑,在这种情况下邓承认自己是共产党员。……结论:邓没有损害党的言行,表现坚强,在严刑拷打下承认自己是共产党员……(据四川南充地区档案馆资料)

  更典型的一个例子是殉难于白公馆的刘国烈士。刘国(钅志)的侄子刘以治写了《回忆罗广斌》一文,其中提到刘国(钅志)在烈士级别序列中的位置最低,还差一点儿就评不上烈士了,原因也在于他承认了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

  ……我刚到重庆的时候罗广斌正忙于为“11·27”死难烈士筹办追悼会。有一天他兴致冲冲地跑来找我,叫我给他一张叔(即刘国)的照片,说是每一位甲等一级烈士都要画一张油画像。不料几天以后情况大变,罗广斌把像片退了回来,说是经过激烈讨论之后,刘国的烈士排名降到了丙等三级,也就是最后一级。……原来在审查时发现,国被捕后,由于要掩护一个同志,承认了共产党员的身份。据说由西南局派来的一位姓田的同志,坚持己见,认为虽然动机是好的,但性质属于背叛行为。绝大多数人都不赞同这一意见,认为这太脱离实际了。大家都认为,刘国的英雄事迹和光辉形象,在人民群众,特别是在青年学生中影响很大,如果连刘国都评不上烈士,这太说不过去了,只会造成思想混乱。这样一来才评上最后一级。(载《重庆党史资料》1994年第3期)

  江竹筠曾“承认中共党员身份”

  1950年1月15日,重庆市各界举行“追悼杨虎城将军暨被难烈士大会”,会后印发了一本纪念册《如此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蒋美特务重庆大屠杀之血录》(小16开本,内页共84页,繁体字竖排)。在其“被难烈士事略”中,第37页对江竹筠烈士的介绍有这样一段话:

  一九四八年六月十四号,在万县被捕,当晚在万县警察局严刑拷讯,始终没有说出任何东西。解到重庆中美合作所后,特务们一点不放松她,戴重镣,坐老虎凳,吊鸭儿浮水,夹手指……极刑拷讯中,曾经昏死过三次,但她只承认自己是个候补党员。而这个承认是经过了渣滓洞全体难友通过而请求她承认的。

  最后两句非常费解——“她只承认自己是个候补党员。而这个承认是经过了渣滓洞全体难友通过而请求她承认的。”

  为什么要加上这么两句?

  承认自己是“候补党员”,比承认自己是“正式党员”,程度上轻微一些吗?

  读者实难明白,被牢房高墙隔离着的渣滓洞全体难友,是怎样“通过”这一提议,然后在怎样的境况下“请求她承认”的?江竹筠在渣滓洞刑讯室里受刑(竹筷子夹手指)只有一次,当她正忍受煎熬死去活来时,渣滓洞全体难友正在开会?会议决定,为减轻痛苦,请求江竹筠承认自己是中共党员?为了程度上的轻微,只承认自己是“候补党员”而不能承认是“正式党员”?这个决定是由谁、以何种方式传达给江竹筠的?

  还有另一个印证。1949年秋天,在重庆白公馆、渣滓洞系列大屠杀中被害的殉难者,大多数都由其亲友填写过一份“被难烈士登记表”,交给“烈士资格审查委员会”,以此作为重要的烈士评审依据。

  江竹筠烈士的“被难烈士登记表”于1949年 12月9日由谭竹安(江竹筠丈夫彭咏梧烈士在老家的妻子谭正伦之弟)填写,其中关于“被捕原因及狱内经过情形”一栏,是这样写的:

  被捕曾受刑表现英勇未供只字解渝后因丈夫彭的关系受刑极重曾死去三回电刑夹手指老虎凳结果只承认了自己的立场。(注:原文除最后句号外无标点)

  表格中反映了江竹筠面对酷刑的英勇不屈,但也说明“结果只承认了自己的立场”,即“承认中共党员身份”。

  填写人为什么要特别说明这一点?

  事实是,当时中共地下党有不成文的纪律——党员被捕后不能承认自己的中共党员身份。

  “渣滓洞全体难友通过”可以代替地下党的纪律吗?

  人道主义与英雄主义

  极端思维往往导致极端判断。在文艺作品中,当一位革命女性正在遭受毒刑拷打时,我们对她的心理期望,根据从小接受的教育和宣传,当然是:你不能呻吟,你不能喊疼,你不能有哪怕半点软弱,你必须咬破嘴唇以忍住疼痛,你必须金刚怒目,昂首以对,语气决绝,语言铿锵,以树立一个崇高正义、流芳百世的英雄形象,以证明某种理论的无限正确。

  女英雄形象一旦确立,就需要维护,需要保鲜,让她在亿万青少年心中永远存活。这就是人们一般不能接受“江姐”英雄形象出现瑕疵的心理原因。

  文艺作品必须使用文艺手法。文艺手法一般有集中、虚构、渲染、形容、比喻、想象、夸张等等,以突出主题塑造人物。小说《红岩》、电影《烈火中永生》、歌剧《江姐》中的文艺形象江雪琴,当然可以虚构,她当然可以昂首挺胸气壮山河地回答特务头子:“上级的姓名住址我知道,下级的姓名住址我也知道,但这都是我们党的秘密,不能告诉你们!”

  而文艺形象江雪琴,不是真实的历史人物江竹筠,后人不能用绝对严格的理论概念作为放大镜,吹毛求疵去指责复杂环境中的历史人物。我们只能心怀悲悯,从史实出发,考察逝去年代中种种具体的情况。

  真实的历史人物江竹筠烈士,一位年轻女性,面对错综复杂的严酷环境,承受残酷折磨而能坚守信念保持忠贞,令人肃然起敬。江竹筠烈士有血有肉,惨遭毒刑折磨时,她会觉得疼的,她会呻吟甚至喊叫的,也会因为不慎或别的原因,偶尔会出现应对失误的。人们不能容忍她呻吟和喊叫,不能容忍她偶然失误吗?

  一般来说,人道主义应该居于英雄主义之上,文艺作品不能一概只强调英雄主义而忽视甚至无视人道主义。

  (作者单位为原重庆市文化局创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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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Q 更新时间:2015-02-02 关键字:历史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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