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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的演进

西方民主的演进

  民主发端于欧洲,但不是欧洲人自诩的古希腊雅典,也不是其基督教教会,而是近现代与资本主义和工业生产方式同时产生演进的。由西欧而北美,资本主义民主在二百多年的历史上不断改进和发展,其成就,不仅在于维系和保证了资本主义经济,更在于由其内在的矛盾而分化出社会主义民主,从而使民主分为两个阶段和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民主的并存与斗争,构成现代西方民主的焦点,而其演进的趋势,又必然是社会主义民主取代资本主义民主的统治地位,但何时取代,又如何取代,则要视斗争双方的势力对比,以及斗争的路线和策略。

  一、古希腊雅典的公决制和基督教的选举制

  民主是近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西方国家也以其率先实行民主而骄傲。这种骄傲是有道理的。然而,西方的一些政治家和宣传家却骄傲得过了头,竟把民主说成是其种族的特性,其根据就是早在古希腊时期就由雅典实行了民主制,并在基督教教会中得以传统,进而在近现代大兴盛。据此,他们认为欧洲是人类文明的“中心”。

  如果只是西方某些人这样说,我们可以将之视为“欧洲中心论”的一种表现。但不可理解的是,在中国也有一些人在宣扬这种说法,其中又分两种观点:一是“全盘西化论”,二是“民主种族论”。这两种观点已并存了一个世纪,而以后一种观点的危害最大,其逻辑恰承接西方某些人对其种族文明优越的说法:既然民主是欧洲人种族的特性,那么,中国不实行民主,也就是由种族特性决定的。这种观点在近几年显得尤为突出。

  这样,我们就不能不对古希腊雅典和基督教的“民主”进行分析,弄明白它们的性质。

  公元前8世纪,在希腊地区出现了一批奴隶制国家,奴隶制是氏族制度进化而来的新制度,这些国家通常以一个城镇为中心,结合周围的农村,构成“城邦”。从其制度性质看,大体相当于中国夏商时期的奴隶制,但从时间上看,此时的中国已进入周朝的封建领主制。城邦是典型的“小国寡民”,在通行奴隶制的基础上,各城邦有不同的政体。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这些政体做了如下划分:

  政体和政府表示的是同一个意思,后者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执掌。正确的政体必然是,这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以公民共同的利益为施政目标;然而倘若以私人的利益为目标,无论执政的是一个、少数人还是多人,都是正确政体的蜕变。因为真正的公民必定在于参与行政统治,共同分享城邦的利益。通常,我们把为共同的利益着想的君主政体称为君主制,把由多于一人但仍为少数人执掌的为共同利益着想的政体称为贵族制(它得此名是由于进行统治的是一些最优秀的人,或者是由于这种政体对城邦共同体怀有最优良的愿望);当执政者是多数人时,我们就给这种为被治理者的利益着想的政体冠以为一切政体所共有的名称:政体或共和政体。……在共和政体中,战士掌握着最高的权力,拥有武器的人则分享这种权力。

  这三个政体又可以有相应的变态政体,即僭主制、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僭主制也是一种君主政体,为单一的统治者谋求利益;寡头政体则为富人谋求利益,平民政体为穷人谋求利益。这些蜕变了的政体无一愿为全体公民谋取共同的利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第86~8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在诸多城邦中,雅典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实行的是共和政体。不论从历史的资料,还是从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都看不出它是什么“民主”政体。而雅典虽然在各城邦中是一个较大城邦,但面积不过相当于中国纵横百里的一个县,其人口,据后来历史学家的估计,最多时不过40万左右,其中奴隶20余万,外邦侨民3万多,公民4万左右,公民家属12至13万人。被后来欧洲人大肆宣扬的“民主”,就产自这里。

  雅典的政体,大体上相当于亚里士多德说的共和政体,它的实行,有两个著名人物,即梭伦和伯里克利,他们是平民的首领,将平民组织起来对抗“显贵”阶层。梭伦执政时实行一项重要的改革,以财产的所有权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政治权利,从而使氏族贵族专政演变为以奴隶主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或平民政体。所谓平民,是相对氏族贵族而言的,平民政体是奴隶制新阶段的标志。伯里克利则进一步对公民权等进行了规定,并巩固了平民政体。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雅典在实行民主政体后,又不断被僭主政体所取代,这两种政体轮流成为其政体。从形式上说,所有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重大决议须有6000名公民到会,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任何官员不能对城邦大事擅自做主。法律由公民大会通过,有至高地位,法庭有至高权威。将军和执政官员能由第一、第二等级的公民担任,但他们连同家属合在一起才有4000人,而第三等级却占到10万人,其只能担任低级官职,但男性公民组成重装步兵,是军队的主要力量。第四等级为雇工(称“泰特”)虽人数有6万多,但不能担任任何官职,战时只能充当轻装步兵。

  雅典平民政体的主体是第三等级,他们与第四等级的联合,使公民大会制得以维护其利益,而贵族因得到了对高官的垄断权,所以才不致坚决反对。至于公民大会的权利,实则不像近现代人所说的那样是“最高的”,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指出,拥有大权的实则是“五百人议事会”。

  五百人议事会采用抽签选举,每一部族选出50人,主议官由每一部族轮流担任,全凭抽签决定顺序,最先的4位每人任职36天,以后的6位每人任职35天,因为是按阴历计算的。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0卷,第4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议事会负责召集公民大会,拥有罚款、监禁和处死的决定权,并与其他官员共管大多数事务。

  从雅典政体论,它绝非“民主制”,不仅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非本部族的“侨民”没有公民权,对公民权的认定也是相当严格的。

  凡是由公民双亲所生者均享有公民权,他们长到18岁时在其居住区注册。他们注册的时候,居住区成员宣誓后就其进行表决,首先要明确的是他们是否达到了法定年龄,若是他们被认为尚未达到就须返回小孩的行列,其次是待注册者是否为自由人以及合法地出生;随后,若是经表决认定其并非自由人,他们可以向陪审法庭申诉,居住区成员从他们自己中挑选五人作为控方,假如裁决是他没有注册的正当权利,城邦将把他卖掉,假如他赢得了官司,居住区成员就必须给他注册。此后,由议事会对注册者进行审查,假如有谁被认为小于18岁,将对准许其注册的居住区课以罚款。当青年人通过了审查后,他们的父亲按部族集会,发过誓后挑选三名年龄超过40岁的部族成员——这些被认为是最优秀和最适合于监管青年的人,平民们再从这些人中通过举手表决从每一部族选出一人作为风纪官,并从其他雅典人中选出一名督查统管所有这些人。

  在风纪官们集中掌管下,青年先是巡访各处神庙,然后去参军,守卫边境;再为他们选出两位教练及教师,教他们重装步兵的战法、弓箭与投枪的使用和石弩的发射。一年以后,在剧场举行公民大会,由他们演示其军事技能后,从城邦获得一面盾和一支矛,然后巡戍邦土,在各处卫堡中持续两年后,才可以成为正式公民,拥有公民权。

  这套严格而且历经三年的确认公民权的制度,无疑是氏族制的延续。作为公民的基本条件,是“由公民双亲所生者”年满18岁。雅典的妇女是否有公民权,尚难证明,但必须是出身本部族,而且与本部族公民结婚后的母亲所生儿子,才有注册公民权的资格。其母亲为奴隶或外邦人,即使其父是本邦公民的男子,也无权成为公民。从这个角度看,雅典政体若被称为“民主”,那么其“民”的范围是相当狭小的。而公民所能主的权力,也是有限的,即主要体现于公民大会上。

  有关常规治理的各类官员均经抽签产生,例外的是军队司库、祭祀钱财监管人和井泉监察官,这些官员经举手表决产生,他们任职于一次祭神庆典至下一次祭神庆典期间。军队方面的所有官员均通过举手表决产生。(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0卷,第44~4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雅典的这种政体,是在特定条件下由氏族社会进入奴隶制后所呈现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既体现着氏族社会的许多传统,也表明私有财产(包括对奴隶的所有权)制对政治制度的制约。构成城邦的各部族间相互的妥协,以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使这种“公决”制度得以确立。不论从其对公民权的限制使拥有这个权利的人只占总人口的少数,而且按财产所有权划分等级,也使其公民权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因此,我将它称为公决制,不承认其为民主制。

  这样说,并不是否认它在文化和历史上的特殊意义,雅典的公决制不仅系统,而且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定,并由文献记载下来。虽然在两千多年的时间并不为人所注意,但当资产阶级兴起反对封建统治时,却成了重要的历史和思想的根据。资产阶级思想家对雅典公决制的文化发掘和弘扬,是资本主义民主的重要思想渊源。

  这里,还要提及现代西方某些人所鼓吹的基督教教会中高层教职选举的“民主”,这实在是一种别有用心的界说。近代那些革命思想家们谁也不会有这种说法,而是将教会,特别是天主教教会作为封建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加以批判。基督教对欧洲思想界的统治,长达1500年左右,其间,虽也有托马斯•阿奎那等人引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对教义的论说,但古希腊的文化实际上已被阻截。这不仅表现在基督教以一神(上帝)对古希腊诸神的否定,也取决于封建制对奴隶制的否定。与中国的儒家道统贯穿两千余年的统治相比,古希腊的文化实在没有什么骄傲可言。但资本主义的欧洲人却因其工业文明的先进而骄傲,这种骄傲不仅体现于对古希腊文化的弘扬上,更表现于对基督教——否定古希腊罗马文化之后,又被资本主义所否定——文化的资本主义解说上。基督教的僧侣不结婚,其职位不能像领主贵族那样世袭,而且又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因此,在领主贵族的制约下,也是僧侣组织的需要,形成了中高级教职的选举制。这种制度根本不是什么“民主”,如果说雅典的公决制还有“公民”作其基础,那么,僧侣们压根就不是“民”。何况,被选举者和选举者都有严格的职级限制。因此,基督教教会的中高级教职的选举,只是特殊时期、特殊条件下特权人物产生的一种体制。但它确也为以后的民主制提供了某种借鉴。

  总起来说古希腊雅典的公决制,虽然不是民主制,但其形式,却有相当多可为近代资产阶级利用,特别是其中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界定公民权,与资产阶级的利益恰好吻合。因此,它也就成为西方民主形成和演进的历史前提。

  二、民主意识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萌发和确立

  欧洲的民主,虽然不可能表现于教会的选举制中,但却在反对天主教会的统治中萌芽,进而随着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不断发展,并在资本主义制度的生成过程确立。

  古希腊被古罗马取代后,欧洲仍处奴隶制下,基督教作为下层平民和奴隶意愿的反映,很快蔓延,虽经罗马帝国的镇压,仍顽强地存活,并动摇了帝国及奴隶制的思想基础。到公元5世纪,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击败,欧洲开始了封建领主制,基督教被改造为天主教,教皇成了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教廷与教会遍布欧洲,组成一面巨大的统治之网,全面系统地控制人们的意识。与意识形态上的大一统相反,欧洲的封建制与比它早一千五百多年的中国西周封建制的一个大差别,就是没有一个即使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分为几十个王国,王国内又分为若干领主。

  封建领主制比起奴隶制来,无疑有助于农业生产,领主在其领地上建立城堡,并统治其中的平民和农奴。领主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这更加剧了其与平民和农奴之间的矛盾。除此之外,各王国又与罗马教廷有着诸多矛盾。欧洲处于战乱和日益加剧的平民和农奴的反抗之中。到12、13世纪,重商主义在各国国王的支持下逐步兴起,商业资产阶级的势力增强,这股新的社会势力成了社会变革的主导。但变革的发端,却表现于教会内部,这就是由路德发起,并经加尔文扩展的宗教改革。

  马丁•路德(1483—1546年)出身于德国一个平民家庭,先后就读于爱尔福特大学和维腾堡大学,他的学识和对上帝的信仰,使他成为一名牧师,进而担任维腾堡大学的神学教授。他耳濡目染了教会的腐败糜烂,为了信仰的自由,他认为必须改革宗教,而只要真心信仰上帝,做善事、积功德,有“原罪”的人就可以在死后得到拯救。天主教会则以上帝在人间代表的身份出现,它垄断了信徒与上帝的交流渠道,不仅剥夺了信仰的自由,而且据此剥削财物,甚至贩卖由教廷批发的“赎罪券”,以供养一大批不劳而获、荒淫无度的神职人员。路德从《圣经》中的“义人必因信而得生”受到启示,强调个人只要在心里信仰上帝,而不必经过天主教教会这个中介。他进一步指出,按照《圣经》,犯有“原罪”的人必须劳动才能生存,不劳动者不得食,一分劳动一分报酬,如果要致富,只有去劳动,到土地上去寻找。正是这似乎非常简单的观念,引发了一场大的思想和社会变革。它所体现的,是深受教会束缚、压榨之苦的平民和农奴,同时也得到了与教廷矛盾重重的国王与领主的支持。

  路德的改革在加尔文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被迫流亡瑞士日内瓦期间,加尔文发表了《基督教信仰典范》一文,不仅坚持“信仰得救”,还提出“廉俭教会”。他认为,上帝在造人时,就有两个标准,一是“选民”,二是“弃民”,人得救与否不是靠斋戒、忏悔和赦罪,而在依照上帝的先定旨意与标准。区分“选民”和“弃民”的关键,就是现实事业的成功与否。加尔文的观点更为明确地表达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识,而他的“廉俭教会”的主张,也为削弱教会权势,强化由“选民”为主体的社会,提供了依据。

  宗教改革与先于基层展开的“文艺复兴”和重商主义结成一股思想的洪流,激烈地冲击着罗马教廷的统治,造就了资本主义的阶级基础和基本理念。而封建统治者中的教廷、国王、领主三者之间的矛盾,又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国王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一是要与教廷对抗,力图摆脱其束缚,二是要削弱国内各领主的势力,形成其集权统治。为此,一些国王不仅明里暗里支持宗教改革,更公开和全力支持并推行重商主义,他们需要资产阶级为其提供富国强兵的物质条件。这样,就为资产阶级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而势力强大了的国王和资产阶级的联盟虽然是短暂的,但也使集权专制成了他们一度共同的目标。意大利的马基雅弗利、法国的布丹、荷兰的格老秀斯等人,都提出了君主集权专制的主张。对国王来说,加强其中央集权,自是利益之所在;对资产阶级来说,打破封建领主的割据,是增长财富的必要前提。

  虽然欧洲各国未能建立像中国那样庞大、系统的集权官僚制度,但从封建领主制演化的逻辑论,国王的利益顺理成章是要求集权官僚制的。然而,与秦始皇创立天下一统大王朝不同的是,欧洲各国君王所依赖并推行的,并不是重农抑商,而是重商抑农,由此形成的资产阶级不仅拥有大量财产,还拥有更大的贪欲和野心,他们要做“选民”,更要由他们自己来控制社会。这样,国王与资产阶级的联姻不可能维持长久,在西欧几个较大国家建立了集权专制后很短时间内,资产阶级就起而反对这个自己曾经拥护过,但又成为自己发展障碍的专制。

      与资产阶级的发展同时进行的,是经商和工业所必需的自然科学。哥白尼“日心说”的提出,向天主教教义发起了挑战,布鲁诺为坚持和传播“日心说”而献身;伽里略为证明此说自制望远镜,以实际观察来说明真理,并由此推进了天文学和物理学的发展;开普勒对行星运行“三定律”的论证;牛顿在此基础上对“万有引力”的发现及物理学的系统化;萨留斯的《论人体的构造》和塞尔维特、哈维关于人体血液循环系统的理论,开辟了生理学和医学的新时代。如此巨大而革命性的科学成就,从根本上推翻了“上帝造人创世”的观念。

  自然科学的发展,为新的世界观奠定了基础。以培根、洛克为代表的英国思想家首先从认识论角度提出了唯物主义,进而法国的霍尔巴赫、梅特里等启蒙学者又从本体论角度发展了唯物主义。这样,一个全新的与“上帝主义”对立的哲学体系形成了,它认为,世界是物质的,而且物质是本原的、自然的,意识是物质运动中一种特殊形式——人脑运动的表现,它可以感知、概括物质,进而指导人去适应、改造自然物质,但不能创造自然物质。“上帝”及信仰它的宗教,都是意识的结果,而非物质的创造者。

  当唯物主义者以其观念来说明社会及其历史时,强调人的自然和物质属性,人性就是自然性,自私自利和“自然权利”是人生存的根本。洛克明确提出“人身所有权”和以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所有权。法国启蒙学者强调,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保存自己并追求幸福是人生目的,也是自然规律。根据这样的历史观,法国唯物主义思想家不再对基督教采取回避态度,而是直接对之进行批判,霍尔巴赫明确指出:宗教是无知的产物,神的观念完全是虚构的;不是神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神。

  不论是英国的还是法国的唯物主义者,都从人的自然性和个体性出发,强调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并由此批判封建领主制和随后建立的中央集权制。洛克认为“天赋人权”,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项权利是基本的,不可转让,也不可剥夺。政府只是人们按照契约结合起来的,它的目的只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不是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的思想,作为英国革命反封建专制的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体现,是从路德、加尔文以来个体意识解放的集合。洛克可以说是个人主义的代表,正是个人主义与封建专制的对立和冲突,产生出民主的观念。在洛克那里,并没有明确要求废除国王,但他已把国王纳入政府的范畴,看作公共权利的表现形式。民与王的关系,实则个体与总体的关系,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与马基雅弗利的《君王论》相比,洛克的《政府论》明显地是站在公民个体角度来论政府,而马氏则强调君主如何集权。历史在这两本书中表现的差异,正是从反封建领主制到反集权专制演变的缩影。

  到法国的启蒙思想家那里,不仅对上帝进行了彻底否定,而且以更坚决的态度反对集权专制,其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的要求更为明确和系统。如果说孟德斯鸠还只是谈到了民主政体的原则和设想,那么卢梭则把民主做了充分的论证。对此,我们在本书第一章已谈到,这里不多赘述。

  总之,以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为标志,资产阶级经几百年的发展,已壮大到可以建立制度并从政治、经济、文化上主导社会的程度。其标志,不仅是积累了财产,更在于形成了民主意识,这是与财产所有权相统一的民主意识。然而,在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之前,思想家们所注重的还是从人的生命、人身权、自由、平等来论说民主,这一方面是要以此批判封建和专制,另一方面也有扩大革命阵线,吸纳农民、手工业者,甚至农奴来参与革命。资产阶级革命也正是由于这些下层民众的积极参与,才形成浩大的洪流,以至推翻专制制度。虽然资产阶级所主导的民主制实则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形式,但民主思想的传播及参与革命的民众的民主意识之确立,又成为新的以人为根据的民主运动的社会基础。

  三、资本主义民主制: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形式

  资产阶级领导的反封建和专制的斗争历经二三百年,先后在英、美、法等国建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制,进而又逐步扩展到欧美其他国家。我们这里着重分析英、美、法三国的民主制,它们大体上代表了资本主义民主的三种类型,同时又充分体现了其一般性——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形式。

  历史演进到16世纪,西欧几个大国英、法、德等国的国王,基本上摆脱了罗马教皇的控制,并依靠与商业资产阶级的联盟,削弱了国内封建领主的势力,开始向集权专制转化。但这种转化与中国秦始皇的大一统集权官僚制有所差别。它在封建制的基础上,形成了集权官僚制的雏形。国王将政治权力集于一身,但又没有建立系统的官僚制度,而且,这些国家虽然不断在扩张,但其规模仍不可能与中华帝国的历代王朝相比。从各国国王的意志论,谁个都想统治欧洲,甚至统治全世界,但也正是他们之间利益和意志上的冲突,导致了相互的战争,由此也削弱了各自的力量。正是在各国王之间矛盾冲突的表象下,一股新的社会势力正逐步壮大,并且展开了向形成中的集权专制的进攻。

  这股势力的主导是资产阶级,而参加者则是广大的平民和农奴。在反对专制的进程中,资产阶级因其在反封建领主时与国王的联合,而得以积累财产,他们也正是依据对财产的所有权与集中了政治权利的国王相对抗,进而要求与其财产所有权相对应并能保证财产所有权的政治权利。资产阶级与国王为代表的集权统治的矛盾斗争势在必然,其冲突首先在英国爆发。英国查理一世坚信“君权神授”,国王可以支配臣民的身体和财产,为了强化专制,他集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于一身,不断与由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主体的国会发生冲突。国王与国会的斗争引发了革命,历经四十余年,其间虽有将查理斩首和建立共和国的激烈举动,但最终还是与新的国王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半民主或不彻底的民主制。在这个制度中,国王仍是国家元首,但国家权利却掌握在国会手中,国王必须经国会授权才行使权力。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和擅自立法;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征税,也无权征集或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臣民为新教徒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可置备用于防卫的武器;自由选举下院议员,但选民的资格有财产所有权的限制;议员在议会中有充分的自由,其演说、辩论或议事,不受法院、政府的讯问或监督、弹劾。到1701年,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王位的继承必须得到议会同意;法官的任命不能以国王的好恶而定,受下院弹劾者,国王不能赦免;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离开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国会分上、下两院,上院是贵族院,下院是平民院,由具备资格的公民选举产生。但下院的权势大于上院。随着历史的演进,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在内容和形式上也不断发生变化,其民主的成分逐步增加,而国王和上院的权势逐步缩减。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虽然不是完全的民主制,但它以与国王妥协的方式所建立的政治体制,不仅为一些国家的变革提供了一种模式,也引发了、启迪了一些国家的完全民主制的建立,这首先就表现在英国的殖民地北美洲,因独立战争而建立的美利坚合众国。

      在国内强调民主、自由的英国资产阶级,对外国,特别是对其殖民地和附属国,则奉行绝对的专制。英国对北美洲的统治和掠夺,引起了来自英伦三岛和欧洲其他国家移民的不满,进而激化为独立战争。与别的殖民地不同,英国及欧洲人在开辟北美殖民地时是以杀光原住民印第安人为基本政策的,因此,这块殖民地上生活的是与宗主国同种族的人,他们也要求与宗主国平等的国家地位。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所建立的政治制度,只能是资产阶级民主制。这不仅因为其移民主体是新教徒,也因为当地并没有传统的封建和专制制度,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移民不能以其血统,只能以其对财富的所有权为根据,建立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制度。这一点,在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人类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能出让的权利,如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任何政府一旦破坏这些自然权利,人民便有权把它改变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这是一个相当简单明确的逻辑,也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苦苦探索,并在几百年内付出了巨大牺牲而证明了的道理。从路德、加尔文到洛克、孟德斯鸠,都在阐述它,英国的革命也已经证明了它。对于被排挤或因生活所迫远离故土来到美洲的平民、下等人,甚至农奴、罪犯来说,财产的所有权和为争得这个所有权的自由,是至关重要的。与欧洲大陆的各个国家相比,这里并没有历史,也没有封建传统,更没有固守这个传统的贵族势力。只有那些拼了性命来竞争这丰富资源,并以其成功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而非“弃民”——他们大多数是被作为“弃民”排挤出来——的野心勃勃的人。对他们来说,财富就是权力,权力也必须保护财富。因此,争得独立后,其政治选择必然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并以保护财产所有权为目的民主制。这里要说明一点,中国某些别有用意者常推崇华盛顿的“不当国王”,不实行专制制度,而是“推行民主”,这些话如果用在专制国度的革命领袖身上或许都是合适的,但对美国,对华盛顿,都不适当。

  相比之下,美国为民主权所设定的财产限制,要比英国宽松,但也不是没有限制,此外,还有关于种族、性别的限制,因此,独立以后美国的民主,依然是“有产者”的民主。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保证财产所有权,在立法和法制体制,以及选举、议会、行政等各个环节对于大资产所有者的有效保护。

      美国的民主制充分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参、众两院构成的“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征税、采取共同防卫措施、筹划国家总福利等权力;行政权被授予由一定数目的选民选出的“总统”;司法权被授予最高法院。与此同时,以“联邦制”保证各州的自治权,其中包括州议会和州长的选举,以及州的司法相对独立。此外,美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对于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所体现的民主,孟德斯鸠的信仰者感到欢欣鼓舞,而卢梭的信仰者则并不满意。正如意大利政治学家马斯泰罗内所说:

  布里索声言,在看到孟德斯鸠的理论被付诸实施时,他的法国心自豪得不住地跳动。看来“新的联邦宪法”在起草、制订中遵循了《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包含的启示,但是十分明显,法文中使用的“民主”一词被美国宪法的创制者们作了温和的解释,而且这种民主是通过来自英国传统的代议制度付诸实行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派读者们,在美国革命激起无限希望之后,对1787年美国宪法却并不满意。……费城立宪大会制订的宪法,实际上并不是一项“社会契约”,美国共和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民主。相反,正如马布利在给约翰•亚当斯的一封信中所说,却存在这样一种危险,即这种本想使“众多的人关心国家利益”的民主,到头来可能会使“私人利益”占居上风。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第24~2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卢梭的不受财产所有权限制的民主,只在法国革命后雅各宾派专政时得以实践。在1789年8月26日通过的《人权宣言》中,虽然指出了民主是一种政体,其中的人们“权利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享有诸如“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等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在民主政体中,主权不在君主而在于民族。但到1791年9月3日通过的宪法,却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大臣向君主负责,公民根据一项纳税标准被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只有“积极公民”(不到公民总数的一半)拥有选举权,仅有10万多人——与贵族等级人数相当——享有被选举权。另外,还有300万贫穷者连“消极公民”的资格也不具备。

  这基本上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翻版,而且比英国还多给了国王权力。从该宪法条文中,明显地表现出法国从封建的“等级”社会,过渡到以税收为标志的“阶级”社会;从贵族的封建特权,过渡到富有者的经济特权,这种经济特权又表现为政治特权,即以“民主”名义的选择权和对政治的参与权。1791年法国宪法的历史意义在于,它更为集中地体现着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

  而这部宪法及其所维系的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引发了法国更为激化的社会矛盾和斗争,1792年8月10日,起义的巴黎人民占领了王宫,路易十六被废黜,9月25日,新选举的国会宣布成立共和国。新国会由代表吉伦特郡和南部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吉伦特派”控制,其理想是美国的民主制。1793年2月15日,孔多塞以立宪委员会名义提出了一项“宪法方案”,规定了几个基本条款:1自由是可以做所有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事情;2平等就是承认每个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同等的权利;3所有权就是承认每个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财产、资本、收入和经营活动。显然,这是一部保证财产所有权的法律。

  对此,“雅各宾(巴黎的一个修道院,曾为革命民主派的活动场所,故该派以此称谓)派”坚决反对,并发动起义推翻了吉伦特派,实行了一年多的“雅各宾专政”。对“雅各宾专政”我们下一节专门探讨。

  “雅各宾专政”遭到大资本所有者的反对,1794年7月27日,他们又发动了政变,第二天就将罗伯斯庇尔等21人送上了断头台,他们的代表“热月党人”掌握政权后,又于1795年起草了一部新宪法,其要点与吉伦特派的宪法相近,但把行政权委托给“督政府”,并扩大了“积极公民”的范围,即所有会签字的人都有投票权。议会也分上下两院,上院不是贵族院(贵族大部分逃到国外),而是由40岁以上的公民组成,故亦称“元老院”,下院则按其人数称“五百人院”。上下两院及督政府相互制衡,资产阶级在完成对封建和专制制度的革命后,力求建立以他们的利益为基础的稳定秩序。对此,巴贝夫等卢梭主义者进行了激烈批评,指责其违背了民主原则。他们认为,民主应该在尊重社会契约的情况下实现平等,而“热月党人”所实行的制度,则是保护不平等,“为允许少数人剥夺多数人而制定的荒谬的常规”,以便使“整个共同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

  “热月党人”的统治为期也不长,后来是拿破仑的专制——这是人类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政权,从形式上看,它是集权专制,拿破仑自称皇帝,像中国的皇帝那样握有最高权力,但在其中又容许一定程度的民主,而且坚决地反对封建残余势力,努力向外输出革命。正是这个专制政权,颁布了第一部系统的民法典,确立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并维持了雅各宾专政所实行的土地改革,根除了农奴制。也正因此,拿破仑的政权被欧洲的封建和专制势力视为共同的敌人,他在滑铁卢一役的失败,导致反动势力复辟。

  从1789年到1815年,法国大革命历经君主立宪、共和制、雅各宾专政、督政府制、执政府制和拿破仑帝国。这是一个激烈冲突和变革的时代。后又经君主制、共和制、第二帝国和巴黎公社,直到1875年,才最终确立共和制,并于1884年由议会通过决议“政府的共和形式不得成为修改提议的对象”,法兰西共和国才得以延续至今。

  纵观从英国革命到美国独立、法国革命这一个多世纪,正是资产阶级逐步强大并主导、统治社会的过程,其间社会上的各种势力都充分表示了自己的意志,也为此尽了自己的努力,但最终仍是资产阶级得胜,并建立了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以维护这个所有权为目的资本主义民主制。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正如黑格尔所说:“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作为财产所有权政治形式的资本主义民主,也有它的局限,它又要被人性升华之理所要求的新民主所取代。

  四、“雅各宾专政”和“巴黎公社”:以人身权为根据的民主的萌芽

  人类的近代史,在工业经济发展中领先的是英国,在民主文化和民主政治上领先的是法国。虽然英国的洛克等人对自然权利及政府的构成做了基础性论证,但真正在文化和政治上引导民主进程的,还是法国的启蒙运动与大革命。虽然革命所建立的是资本主义民主制,但在其过程中,也出现了“雅客宾专政”和“巴黎公社”的伟大创举,使以人身权为根据的民主得以萌发,由此开导了民主运动新篇章。

  “雅各宾专政”是指1793年6月2日至1794年7月27日这一年多的时间,雅各宾派执掌政权所推行的革命运动与政策,无疑,当罗伯斯庇尔及其战友被反革命政变处死后,“雅各宾专政”也告失败,但其中体现的民主思想,却具深远历史意义。

  对于“雅各宾专政”,前苏联和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它还属“资产阶级民主”范畴,这与其对卢梭思想的评判是一致的。然而,从其阶级基础,以及基本思想和所实行的政策措施看,我觉得上述观点是不准确的。虽说当时尚未形成有组织的工人阶级,但雅各宾派明显地是代表城市中下层平民及农民、农奴的利益,也就是广大劳动群众的代表,他们所实行的专政,则是以人身权为根据的劳动群众的民主。

  雅各宾派的主要领袖是罗伯斯庇尔,他是卢梭思想的信从者和实践者。他确信,政治不平等的起源在于经济的不平等,根源就是私有制。财产的分配不均,是社会弊病的原因。财产所有权并不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而是一种由法律保障的社会制度。针对讨论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时一些将所有权视为根本的或主要权利的观点,罗伯斯庇尔指出:

  在确定自由这种人类最高福利和天赋的最神圣权利时,你们公正地指出了,别人的权利是自由的界限;为什么你们不把这一原则应用于只是一种社会制度的所有权呢?难道自然的永恒法则不像人们的契约那样不可侵犯吗?你们增加了条文数目来保证行使所有权的无限自由,却未说一个字来确保这个权利的合法性质。因此,你们的宣言好像不是为了一切人,而只是为了富人、采购商、股票投机者和暴君们制度的。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3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虽然罗伯斯庇尔认为财产所有权的悬殊是许多灾难和犯罪的根源,但他也承认“财产的平等也是一种空想”。他并不是要消灭财产所有权,而是主张财产所有权应建立于道德原则上,并在法律上予以限制。更重要的是,他坚决反对把财产所有权及其纳税量作为民主权的依据。据此,他提出了自己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条文,明确地将人权和公民权统一起来。这里摘录其中几条:

  第一条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和发展人的一切才能,是一切政治团体的目的。

  第二条人的基本权利是:关心保全自己生存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

  第三条这些权利同等地属于一切人,不管他们的体力和智力有什么不同。

  权利平等是大自然所规定的:社会不但不破坏这一平等,而且保障不滥用暴力使平等变成幻想。

  第四条 自由是人的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力。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

  和平集会的权利、用出版或任何其他方法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是人的自由的极明显后果。

  ……

  第七条所有权是每个公民使用和支配法律保障他享有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

  第八条所有权也和其他权利一样,受到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的限制。

  第九条所有权不能损害我们周围人们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财产。

  第十条违反这个原则的任何占有、任何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和不道德的。

  第十一条社会有责任关心自己一切成员的生活,或者给他找工作,或者为不能工作的成员保障生活资料。

  第十二条给予贫困者以必要的帮助,是富人对于穷人的神圣义务;履行这一义务的方法由法律规定。

  ……

  第十六条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

  第十九条一切公民应当只是按照自己的德行和才能从事一切公共职务,除人民信任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一切公民都有参加选举议员和制定法律的平等权利。

  ……

  第三十一条社会职务不应当看成是优越地位或奖赏,而应当看成是社会义务。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36~13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上述条文具体而明确地贯彻了卢梭的思想:民主制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权,而公民权是以人身权或简称人权为根据,不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的。洛克和孟德斯鸠将财产所有权视为人的自然权利,是公民权的基础,这是财产的所有者的意志,而非普通人的意志。自然权利中不包括财产所有权,公民权也不能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只有以人权为根据规定公民权,而全体公民也即全体达到成熟年龄的人平等地拥有政治权利,才有真正的民主制。民主不仅具有政治价值,更应该具有社会价值。罗伯斯庇尔反对英国贵族式的君主立宪和以纳税为条件的选举与议会制度,捍卫民主政体,主张公民以直接方式或通过代表来采取行动。进而,他又拒绝了“建立于财富贵族之上”的、对弱者和穷人的利益漠不关心的美国式民主。

  1793年6月2日,雅各宾派发动武装起义,推翻了吉伦特派的统治,开始了一年多的“雅各宾专政”。1793年6月24日,由国民公会通过一项权利宣言和一部新宪法,取消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区别。权利宣言宣布主权的人民是全体公民;平等权高于自由、安全和财产等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们生来都是平等的”。新宪法规定全体公民都有劳动权、生存权、反抗压迫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有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国政由全体公民通过选举,由当选议员组成的任期一年的大会来管理;议员在以4万公民为单位的各选区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是“任命”“自己的议员”,是人民“就各种法律做出决定”,“人民是全国代表制的惟一基础”。立法权属立法院,议会公开举行,由与会议员多数做出决定。立法院决定国家的一切国事活动,税收、公共教育、国家安全、地方行政管理,以及宣战和任命高级民事人员。行政权被委托给一个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立法院的名单选出,仅仅负责执行立法团批准的法律和法令。

  雅各宾派认为,革命中产生的政府应该是人民的政府,代表全体公民,以人民的名义行使权力。1793年宪法中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第25条),人民中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单独行使整个人民的权力。当某一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或者不尊重人民的心意时,包括“广大贫困者阶级”在内的人民有权利,也有义务起来反抗(第35条)。雅各宾派将民主理解为一种能够对社会结构产生影响的富有生气的革命精神,他们坚定地认为自己代表着人民的总意志。政权真正的合法性不在固定不变的宪法现实,而是人民式的,力求实现平等的民主革命。国家应该由人民的总意志来治理。

  罗伯斯庇尔深刻地认识到:在民主制度中,政权与公民大众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就成为能否实现真正民主的关键。在革命之前,政治或管理的艺术“不过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让多数人破产和受奴役的艺术,而立法不过是把这些侵害行为变成制度的一种手段。”革命,就是从根本上改变这个制度,借助法律使人们幸福和自由。赋予政府必要的力量以使公民永远尊重公民的权利,并且要使政府永远不能侵害公民的权利。他认为,社会灾难从来不是来自人民,而是来自政府。因为人民所关心的是社会福利,公职人员所关心的是个人利益。

  建立政府是为了迫使尊重大众的意志。但是,掌握政权的人们有自己的个人意志,而任何意志都是力图取得优越的地位的。如果他们为了这个目的而使用付托给他的社会力量,那时政府就会变成自由的灾难。因此,任何宪法的第一项任务应该是保护社会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40页、第1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伟哉!罗伯斯庇尔。他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论证,不仅揭示了以前社会矛盾的关键,也规定了民主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虽然他及雅各宾派没有条件解决这个问题,但他们对反革命的镇压,以宪法对民主原则的规定,以及从民主原则出发的各项措施,都证明了以人权为公民权根据的民主,不仅是愿望,也是可以实现的。雅各宾专政所留下的遗产,一是对农奴制度的废除,通过赎买逃亡贵族土地的方式,在法国建立个体小农经济;二是反动势力对革命的恐惧和对民主的仇视,以至今日中国某些“告别革命论”者提到罗伯斯庇尔还心有余悸;三是取消财产所有权限制的公民权与民主权,暗示并鼓舞着欧洲和世界的结社运动和民主运动。

  法兰西民族对人类的贡献,既有雅各宾专政的民主精神,又有“巴黎公社”对这一精神的继承发扬——无产阶级专政原则的提出与实践。

  “巴黎公社”的出现,明显地是以雅各宾派的民主传统为前提的,虽然二者相隔88年,其间法国的政治制度和体制在民主与专制之间反反复复,“巴黎公社”虽然失败了,但它对反动专制势力的猛烈冲击,却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创造了条件。这88年,由雅各宾派唤起的革命民主精神,一直保存于法国民众的意识中,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工人阶级不断壮大并组织起来,成为结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巴黎公社”正是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结社运动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表现。仅从1867到1870年,法国新成立了七十多个工会组织,并且都遵循“联盟”、“互助”和“合作”的原则。当“巴黎公社”在普鲁士军队的包围中成立以后,结社民主运动精神就得以充分体现。在国家和民族存亡的关键时刻,在民族自豪感受到屈辱的悲剧般的气氛中,在受到战争损害的紧张社会条件下,以“联盟”、“结社”、“正义”与“劳动”为中心的结社民主精神,终于集合并爆发了一场革命。虽然这是一场没有充分思想和组织准备的革命,但民主精神和原则无疑起着主导作用。被选入公社总委员会的那些人依循着一个共同纲领:建立一个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人民应该掌握这个主权并控制行使公共权利的机构,不使它变成专制的国家机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城市自治。

  显然,在普鲁士军队兵临城下,而且据守凡尔赛的“政府”正与普鲁士军队合谋进攻的情况下,巴黎公社总委员会未能采取有效的抵抗措施,因此,仅70天后,巴黎公社即被消灭。其中原因,一是没有组成强大的军队;二是没有充分调动巴黎以外的城市的响应;三是没有与农民结成联盟;四是没有能够统一指挥的军事将领。巴黎公社在军事上是相当脆弱的,它在社会变革上却是卓有成效的,虽然这些成效因公社的失败而消失,但其中体现的民主精神却是深远的,特别是无产阶级民主的实践,70天的时间虽短,却是人类有史以前第一个以工人和城市平民为主体的民主政权,它的成功与失败,都是人类宝贵的遗产。

  巴黎公社的变革,首先就在于以公社这种社会的、政治的组织取代旧的国家机器,公社建立后的第一件工作,就宣布了一系列旨在粉碎旧国家机器的法令,以委员会代替政府,以国民自卫军代替常备军,以治安委员会取代旧的警察机构,以司法委员会代替旧法官。这些新机构的负责人,均由选举产生。委员会选举程序是:由各区市民普选本区的公社委员,再由公社委员会选举各委员会成员。公社委员会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机构,将立法、行政、司法统一。各区选出的公社委员还直接领导该区的政府,在该区执行各项法令,并监督执行情况。公社委员要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接受选民监督,凡是选民认为不称职的,随时可以用选举的办法将其罢免,并选出新的委员。公社委员的薪金按普通工人的工资标准领取,并取消了各公共权利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特权。对此,马克思做了这样的概括:

  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属于国家的全部创议权都已转归公社。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取消公民权的财产限制,以人身权为民主权的依据,通过普选产生公社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成员,并以民主的方式控制和监督他们,不给他们以任何特权和特别利益。这就是巴黎公社的民主,也是无产阶级民主专政的基本内容。巴黎公社失败了,但它所体现的民主精神和原则,却为后来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提供了理论的方向。马克思依据巴黎公社经验对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论证,使民主理论和民主变革走上一个新阶段。

  五、工人结社的民主运动:劳动力所有权的政治要求与表现

  17至19世纪所建立的民主制,除短暂的“雅各宾专政”和“巴黎公社”之外,都是以财产所有权限定公民权,由公民权来派生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其他政治权利的。卢梭的学说及“雅各宾专政”,使广大被排斥于公民权和民主权之外的劳动群众认识到自己也是公民,也应享受民主权。这是初步的觉醒,从19世纪初开始,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劳动群众,就不断展开斗争,争取公民权和民主权。而其集合性的表现,就是以工人结社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运动。这是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初级阶段,其标志性的运动,是英国的“宪章运动”。到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主义形成及第一、二国际的成立,使工人结社运动上升到一个新阶段,“巴黎公社”是其突出标志。我们这里先着重分析从“宪章运动”开始历时一个多世纪的工人结社民主运动。

  工人结社运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工会,二是政党。工会先于政党,又与政党共存至今。

  工人是雇佣劳动者,早在封建和专制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工人就已出现。资本家与工人不同于手工业行会的师傅与徒弟的关系,更不同于封建领主与农奴的关系,但在当时,资本家却往往以领主对待农奴的方式来对待工人,虽然工人对他们并没有人身的依附,而且资本家要付工资给工人。在封建和专制社会,连资本家都没有政治权利,工人也就更谈不上这种权利了。然而,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却逐步明确了工人的一项权利,就是其劳动力的所有权。这是源自人身权的直接和基本的权利,资本主义民主运动强调“自然权利”,虽说其重点放在财产的所有权上,但也强调人身权,这就为没有财产所有权的雇佣工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权利。从卢梭到雅各宾专政,以平等对民主权的论证与实践,使雇佣工人认识到,自己不仅有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也有与之相应的公民权和民主权。劳动力的所有权也是所有权,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又是财富的创造过程,财产不过是劳动的结果。作为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工人,之所以没有财产所有权,不在于他们没有创造财产,而在于其劳动成果被雇主所攫取。

  这个道理,已经隐含在从洛克到斯密、李嘉图学说的劳动价值论中,但他们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表,只能论说劳动创造价值,并不会承认资本家的财产来自对工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这也就是集中体现于李嘉图体系中的矛盾。那些从工人立场研究问题的早斯社会主义者,以及代表个体农民、手工业者利益的西斯蒙第,则坚持劳动创造价值这个基本点,明确了资本家对工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这个道理,经马克思系统论证,已成为工人阶级意识的基本要素。工人的结社民主运动,也就以此为理论依据。

  劳动力的所有权是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的一个基本权利,虽然资产阶级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力所有权,但它对劳资关系的规定,对劳动力使用权的规定等,都表明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与作用。劳动力所有权只能在雇佣关系中,在劳动力的所有者出卖其使用权时,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只有当有人以货币或实物购买这个劳动力使用权时,才表明劳动力是商品,而其所有者拥有对它的所有权。没有人身权就没有劳动力所有权,人身权归奴隶主所有的奴隶,或人身权依附于封建领主的农奴,都没有对其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社会虽然也有一定量的平民,他们有人身权,但并不将劳动力使用权出卖,因此也不能表现劳动力所有权。集权官僚制下的农民,虽说人身权相对明确,但其劳动力用于归自家占有或租来使用的土地上,所以也不能表现其劳动力所有权,只有那些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雇农或工商业中的雇工,才能表现其劳动力所有权,但由于这部分人在社会上是极少数,因此也不能形成法律性的权利。只有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已经普遍化,而且机器大工业成为主要生产方式,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的矛盾已是社会主要矛盾,劳动力所有权才有可能成为法律性的基本权利。对劳动力所有者的权益及劳动力使用权出卖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定,并不是由资产阶级主动做出的,而是经雇佣劳动者的联合斗争,才不断迫使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让步,制定了《劳动法》、《工厂法》等法律,虽然这些法律明显偏袒资本家的利益,但毕竟承认了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

  争取劳动力所有权法律地位的过程,也就是工人结社运动的过程。个体雇佣劳动者虽然可以就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与资本所有者讨价还价,但毕竟不能形成与之抗衡的势力,更不能要求在总体上立法制定劳动力所有权。社会化大生产为工人的联合提供了外在条件,不断发展的民主观念和社会主义思想,是凝聚工人联合的内在意识。工人结社先是以维护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其组织形式主要是工会,进而扩展到争取民主权,通过政治斗争来保护经济利益,其主要形式是政党。工人政党出现以后,工会并没有消失,而是在政党的领导与协同下,进一步扩展。与工人结社运动兴起的同时,工业生产也在不断发展,工人的素质技能也在相应提高,而技术和管理岗位的增加,又扩展了雇佣劳动者的队伍,虽然从事技术和管理的雇佣劳动者与体力劳动的工人有差异,但他们毕竟是以出卖劳动力使用权为生的,在与资本所有者的关系上,他们也处对立一方,这对于增强劳动力所有权意识,进而扩大民主势力,都有积极意义。

  工人结社运动由工业发达的英国开始,在这过程中,欧文这位伟大的社会主义实践家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他的“新和谐”村没能实现他的理想,但他的努力却给形成中的工人阶级以巨大鼓舞,他对工会的组织与发展投入的精力,取得了巨大成果。先是行业工会,进而是地区和全国性总工会。工人的结社在当时是不合法的,但欧文和他的同志们坚决斗争,终于坚持并发展起来。工会的组织充分体现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个基本权利,也可以说,工会就是人身权、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结社权和选举权的集合,虽然由统治阶级把持的立法权尚未承认工人的这些权利,但组织起来的工人却充分意识并运用了这些权利。加入工会是一种自由选择,工会组织按民主原则构成,并按民主程度进行管理。组织起来的工人,将分散的劳动力所有权集合,这样,在与资本家打交道时,就以集体的力量,而非个体的力量来维护并争取利益。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地位,但毕竟可以有效地维护工人的局部经济利益。

  正是在工会组织的基础上,结社运动开始转向政治,普选权和议会改革就成了主要的斗争目标,“宪章运动”由此展开。“宪章运动”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清楚地认识到,必须把普选权与工会统一,投票权与得到更高工资的权利是相关联的,在政治生活和工厂生活中,工人作为公民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这场运动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1837年,“伦敦工人协会”提出了分为六点内容的《人民宪章》,后于1842年12月在伯明翰召开的“人民协商会议”修正通过。该宪章的副题为“作为规定大不列颠和爱尔兰人民在议会下院中享有公平合理的代表权的法案”。该法案提出:凡英国境内出生的公民,或在英国居住两年以上并取得英国国籍的外国人,年满21岁的男性,精神健全者,只要不因犯罪而正在服刑或“行使选举权时有行贿、冒名顶替或伪造选民证等项情事”,就有平等的选举下议院议员的权利。该法案还就划分选区及选举事务提出了意见。参见甘米奇:《宪章运动史》附录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历经十余年的宪章运动,在资产阶级和专制势力的联合镇压下失败了,但其历史意义和理论意义却是伟大而深远的。这是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矛盾的集中体现:号称“民主”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却以财产的所有权来规定公民资格,致使绝大多数有了人身权的民众被排斥于公民之外,1842年5月英国全国宪章协会的第二次请愿活动,征集签名者三百余万人,其请愿书指出了这样的事实:大不列颠及爱尔兰人口约2600万,只有90万人有选举权;富人居住地伊芙善姆只有3998人,却与20万人口的曼彻斯特拥有同样数目的代表。宪章运动是觉悟了的工人阶级以其人身权争取公民权,进而参与政治,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斗争。恩格斯称英国的全国宪章协会是“第一个工人阶级的政党”,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宪章运动”的带动下,欧洲各国的工人阶级纷纷展开结社运动,从英国到法国到奥地利到德国到捷克到波兰到意大利……,除俄国之外的欧洲几乎全部动员起来。1848年的革命是这场全欧洲工人结社运动的集合点,也是一个重要转折点,结社运动从理论和宣传步入组织,工人阶级从自在达到自觉,进而达到自为。马斯泰罗内指出:

  在法国奥尔良王朝最后垮台,第二共和国宣告成立之后,奥地利和匈牙利、意大利和德国、瑞士和波兰也相继爆发了革命运动。这一几乎同时发生的起义运动搅乱了整个西欧和东欧。革命领袖们犹如事先达成协议,在同一时刻鼓动平民百姓起来反抗自己的统治者。当时的许多“保守分子”都说这是场秘密策划,反对各国合法政府的国际密谋。这并不应该令人惊奇。革命的同时爆发使人无法说哪一场革命是主动的,哪一场是被动的。……1848年各国事件的同时爆发,表明了欧洲各国人民已经具备了同样的敏感性,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已经成熟。

  人们在1848年2月的那些日子里对街头示威和街垒战的参与,以及1848年6月举行的当时被称之为“没有首领,没有旗号,但却具有令人惊异的团结一致”的那些集会都广泛证明,当时存在着一股人民力量,这股人民力量希望能更民主地生活,希望自己得到民主的管理,希望提出自己的民主建议。(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第114~115页、第11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1848年的革命虽然也失败了,但它却进一步唤起了工人阶级的觉悟,自此以后,工人的结社,不仅是互助会、工会,而且成立了众多的政党和政治团体,它们更加紧密地将工人联合起来。阶级意识和阶级组织,使工人阶级真正成为一个阶级,并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变革势力,与资本统治相对立。这股势力虽然未能推翻资本统治,但却迫使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人有结社的权利,工人结社成为合法。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等思想家、社会活动家的积极参与和领导下,工人阶级成立了全国及国际性工会和政党,由此,使以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轰轰烈烈地展开。

  从1848年革命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近一百年的时间,在西方发达国家,其政治的主流,就是结成各种经济、政治团体的工人阶级与其他劳动群众联合起来与资本统治的斗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和纲领,他们倡导和领导的第一、二国际,成为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中心。“巴黎公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社会主义政党不断发展壮大,社会民主党、工党已成为欧洲各国重要的政治组织,并在议会中占一定席位。这种情况,甚至使一部分党的领导者形成了“议会道路”思想,认为以合法的民主方式,就可以完成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由此而引发了第二国际内部的分歧与矛盾,以列宁、李卜克内西和卢森堡等为代表的暴力革命派坚持武装斗争,其最大成果就是俄国革命;而伯恩斯坦、考茨基等为代表的民主渐进派依然坚持其“议会道路”,此派路线一直沿续至今。

  纵观从19世纪初开始的工人结社民主运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结社权是民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选举权一样,资本统治者是不会“恩赏”给工人和其他劳动群众结社权的。民主权要经过斗争才能取得,而结社运动正是争取结社权,进而争取选举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主权中的言论权、集会权、游行示威权等,也作为运动的方式而逐步在斗争中得以形成。但民主权的确立,是在20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才由立法机构颁布法律规定,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政党势力壮大及其在反法西斯战争中英勇表现的集合。在结社运动进程中的“女权运动”,也成为民主的重要力量。也就是说,西方国家以人身权为根据的民主权,本身就是一种势力较量和斗争的产物。民主与财主、资主的矛盾,贯穿于资本雇佣劳动制形成与演进的全过程,而当民主权在法律上被认可以后,它与财主、资主权的斗争,也就进入一个新阶段。

  六、民主在与资主的斗争中发展

  从西方国家近现代历史的矛盾,可以看出,当人们泛泛地说“民主”的时候,其实并没有分析民主的根据和民主的阶段。

  民主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为“主”的“民”,也就是民主的主体。当资产阶级还属于“第三等级”,并且不具备任何政治权利的时候,他们争取“民主”,是在与贵族、僧侣相对立的意义上的“民”,即整个“第三等级”,也只有与“第三等级”中的其他阶层相联合,才能形成与贵族、僧侣相抗争的社会势力。然而,一旦资产阶级夺取了政权,有了实行其在理论上宣传的民主的条件时,他们却毫不犹豫地抛开旧时的盟友,对公民权、民主权加以各种限制,这种限制当然是有利于他们的,这就是大额的财产所有权。以财产所有权规定的民主权,实则财主权或资主权。这也可以说是民主的异化,形式上的民主在内容上是以资产为主,并以维护财产所有权,即资本对劳动的统治为目的。所以,我把这种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称为资主。

  真正的民主,是以人身权为根据的,这一点,在资产阶级早期的思想家那里也曾经提到,当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人身权就只是作为财产所有权的辅助条件,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普通劳动者,虽有人身权,也不能拥有公民权和民主权。但是,毕竟已经取消了封建专制,工人也不再是农奴,他们的人身权不是依附于资本家的,而是将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使用权出卖给资本家,这种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系,虽然在内容上是不平等的,但在形式却是平等的交换,而且工人有出卖的自由。正是这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使工人认识到内容上的不平等与被奴役,认识到必须争取民主权,参与政治,从法律及行政上保护自己的利益。经历一个多世纪的结社民主运动,目的很简单,也很明确,就是争取以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权。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恰是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宣扬的民主理念的实现。不过,在洛克等人关于民主权的论证中,本来就包含着财产所有权,因此,工人结社民主运动所争得的民主权,更多的是卢梭思想的实现。

  而从马克思的角度说,工人阶级争得普选权和结社权、言论权等民主权利,不过是劳动解放的阶段性成果,是为争取更多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必要条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的总爆发,法西斯主义将资本统治的专制性发挥到极点,并向自由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发动全面进攻,不仅德、意、日本内的社会主义民主势力被残酷镇压,而且以军事侵占实行自由资本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者又与自由资本主义者结成世界性的联盟,并在反法西斯的斗争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这样,当战争胜利结束后,社会主义民主势力已能在政治舞台上占据重要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立的联合国,是现代的世界性国家组织,民主势力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的作用,使其得以在联合国的宪章和决议中体现出来。《联合国党章》首次将维护世界和平、人权和基本自由、人的尊严与价值载入世界性文件,规定了男女平等和国家不分大小的平等权利;《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规定了人人自由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等权利,不受奴役、酷刑、任意逮捕,保护财产所有权,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和享有福利权;《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规定妇女有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0年)郑重宣布“迅速地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1966年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详细地规定了男女公民和少年儿童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联合国文件中体现的,是民主与资主对立统一所达到的一个总体持衡态,但从全人类而言,其进步性是巨大的,对此,不妨比照一下二百年前罗马教廷的文件,以及清王朝的圣旨、律法。而在这种进步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西方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

  对西方民主运动的认识,其中一个重点或难点,就是对社会民主党及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判断。前苏联、东欧与中国的理论界,袭承并教条主义地固守第二国际时期列宁与考落基等人论战中的观点,并沿用列宁的论战性语言,称社会民主党是“资产阶级政党”。历经一个世纪,苏联已经解体,即使仍存在的俄罗斯共产党,也不再坚持上述观点;东欧各国共产党则大部分转化为社会民主党;惟独中国在理论界,依然能看或听到将社会民主党说成“资产阶级政党”的言语。

  这是一个大的思想障碍,也是一个欠考虑的结论。列宁与考茨基、伯恩斯坦等人的分歧主要在社会主义运动的道路、方式上,而非在主义上。当时的条件,在俄国和东欧等国,可能比较适合武装革命,而在德、法、英等西欧各国,则不具备武装革命的时机。分歧出在双方都要求对方按自己从本国条件得出的斗争方式,也就是由“国际”制定一个统一的革命路线,而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社会民主党的“议会道路”虽然不能立刻推翻资本统治,但其争取民主,并利用争得的民主权保护工人利益,也不能说是“资产阶级政党”的行为。我们并不否认社会民主党对资产阶级政党在某些方面的妥协,乃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让步,从而有利于资本统治的延续。对社会民主党的“和平演变”路线,也可以提出异议,并批评其策略和政策中的诸多失误。但这些仍不足以证明社会民主党就是“资产阶级政党”。不过,社会民主党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无产阶级政党”,而是现代雇佣劳动者的政治组织。由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生产方式已发生大的变化,脑力劳动者的比重增加,因此,在发达国家的雇佣劳动者中,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的人,也相应增多。有一种观点主张按其收入量,将他们划为“中产阶级”,这是不确当的。“中产”之“产”,应指“资产”,而非收入,这些人的收入虽较体力劳动者高些,但绝对达不到“资产”的程度,也不可能转化为资本。他们还是雇佣劳动者,是出卖劳动力使用权而谋生的人。“中产阶级”的提法,意在将他们与体力劳动者区别,这是在雇佣劳动者阶级中制造分裂,是极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社会民主党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它们更多地代表了这个阶层的雇佣劳动者,但并没有脱离或排斥体力劳动者。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体力劳动者并不是没有政治组织,他们的利益主要是由共产党来代表。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在阶级基础上的差异,导致纲领和策略的分歧,是很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虽然它们之间也有联合,但毕竟未能形成统一的雇佣劳动者阶级的政治势力。

  争得普选权,是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重大阶段性胜利,也为进一步的斗争提供了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政党活动的合法化,扩大了斗争的范围,并不断深入劳动群众之中。虽然因纲领、路线、策略等方面的分歧,社会主义民主尚没能形成足以推翻资本统治的社会势力,但却是可以与资本统治的势力相抗衡,成为现代西方国家主要矛盾中的次要方面。时下人们常说的“西方民主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势力与资本统治的资主势力的矛盾体。而“资本主义的民主”或“资产阶级的民主”的提法本身,是不确切的。

  随着结社权和普选权的确立,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逐步明朗,与之相应,资产阶级所主张的“民主”是资主的本质,也在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对立中更为清楚。社会主义政党与资本主义政党的局限是明确的,它们之间的斗争,是民主与资主斗争的集中体现。

  从总的趋势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的政治矛盾与斗争,贯穿着民主与资主的对立这条主线,要求并争取扩大民主的社会主义政党,在普选制下,往往能够获得多数选票,从而在议会中占多数或上台执政,即使处于在野位置,也是主要反对党,能够对立法和行政发挥重要制约作用。

  现代西方国家的政体,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君主立宪制;二是民主共和制。这两种政体是近代就已出现的,但由于普选制的出现和社会主义民主势力的参与,现代的政体已与近代的政体有了很大变化。

  立宪君主制,这种政体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至今英国仍保留着它,此外,日本国及西欧一些国家也实行这一政体。它的特点是保留世袭的国王,作为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实际掌握政权的是议会和政府(内阁)。立宪制的关键在立宪,由宪法规定国王及各公共机构的权限,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均由选举产生,并依法行使权力。民主共和制,废除君主,国家元首亦由选举产生,其中又分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制几种形式。议会制的国家元首,如德国只有礼仪性职权,政府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的联盟组成,并向社会负责;总统制中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统帅,可以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和大法官,直接组织政府,其典型是美国;委员制以瑞士为典型,瑞士联邦委员会,即政府,由7名委员组成,每一委员轮流出任主席。此外,20世纪50年代,法国还创立了“半总统制”,总统由民选产生,再由他任命总理组阁,并有权解散议会。

  不论采取哪种政体,政权都要经选举产生,只有礼仪性权力的国王除外。实行普选制以后,取消了选民的财产、性别、种族等的限制,选举按选区划分,一般采用“地域代表制”或“人口代表制”。选举方式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大体说,下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而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有些则由间接选举产生。西方国家实行代议制,其核心是继选举产生的代表(议员)所组成的议会。议会一般分一院制或两院制,上院(亦称贵族院、参议院、联邦院)的产生,名国又有不同,如英国在1999年前上院议员不经选举,由贵族担任;法国的参议院议员由省、市议会议员选举产生;美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举两名代表组成。下院(又称平民院、众议院、国民议会等)通常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有立法权、通过国家预算权和监督权。议会与政府有统一也有分歧,甚至对抗,政府既受议会制约,又可以控制议会立法。从而在西方国家,政府与议会的分歧和论争,往往成为政治生活中的焦点和亮点。除立法和行政的分权之外,还有司法的分权,以实行相互制衡。

  分权制除“三权分立”外,还有两院分权制衡,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分权制衡等等。正是在这些制衡关系中,体现着民主与资主的矛盾与斗争。

  社会民主党的“和平演变”路线,并不把从根本上变革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作为近期斗争目标,而是利用现行政治制度,为劳动者争取局部利益。瑞典社会民主党主席帕尔梅写道:

  我们的目标是将社会民主化过程引申到各个新的领域中去。……捍卫人们为民主而进行过的奋斗,是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中能否扩大民主活动范围的先决条件。维•勃兰特、布•克兰斯基、欧•帕尔梅:《社会民主与未来》,第14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

  社会民主党提出了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四大民主”。政治民主,是指走议会道路、多党制,争取和保证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所有公民不论出身、性别、语言、信仰和肤色,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经济民主,是指生产者和消费者及其组织,与资方共享决定权,制订计划要民主化,从而参与生产、销售、分配等的决策,并制约其全过程;社会民主,强调要给全体公民以生存、工作、休息的基本权利,坚持社会道德、个性、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则;国际民主,是用民主、平等的原则处理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关系,保持持久和平的国际环境。

  社会民主党是西方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主力,虽然共产党在路线、方针上与之有所差别,但也不能纠正社会民主主义的大趋向,只能在与之联合中发挥作用。因此,半个多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社会主要矛盾仍然由资本统治居主要矛盾方面,其社会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民主运动的主要成就,表现于人权、社会福利、社区建设、工人参与等方面。

  人权即人身权,这是劳动者争取民主权的根据,当民主权得以确立以后,首先要扩展和保证的,又是人权。二战以后,人权保障成为民主的主要内容,这不仅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和政治上,也体现于联合国宪章及其各种文件上。随着人权保障的发展,劳动者的生存环境日益改善,素质技能不断提高,从而加强了民主的基础。社会福利的增加,是二战以后西方国家的一大特色,从教育到医疗、卫生、失业保险等,都有长足进展,其原因,绝非资本统治者恩赐的,而是劳动者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争取来的,是迫使资产阶级不得不退让的结果。社会福利是半个多纪世以来西主国家政治中斗争的焦点之一,这方面的进步,充分体现着社会民主党的“渐进变革”路线。社区建设是西方民主发展的又一重要表现,社区是人民自治和互助的基层组织,有多种形式,如民族的、职业的等,其建构以民主协商、相互帮助和尊重自由为基本观念。管理机构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居民同政府交往,参与地方建设、维持治安,推动本地教育和文化发展,帮助解决就业问题,改善生活设施等。社区建设为居民提供了一个相对安稳、和谐的生活环境,是现代西方国家社会很重要的一环。工人参与,指工人参与企业管理,从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到监事会,以及对具体经营管理的建议与批评,都有职工参与,这虽然没能改变劳资关系,却可以使职工有机会了解公司情况,在与资本所有者的协商中为职工谋取利益。而在国有企业工人参与更为深入,如1982年法国实施的《国有化法令》规定,国有企业由政府、工人和管理人员的代表共同管理。

  由民主推进的社会生活的进步,为劳动者提供了比较适宜其自由发展的条件,劳动者素质技能大幅度提高,社会文明化程度也由此增强。这些,虽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但都是壮大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必要环节,随着劳动者素质技能的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民主权利的要求也会增长,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制度的变革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是这种质的变革的必要准备。

说明:该文系作者《民主的权威》一书的第二部分。

附录:乌有之乡书社销售刘永佶教授著作图书目录如下:

  联系电话:010-62760856

  电子信箱:hdm@wyzxwyzx.com

  《农民权利论》,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36元

  《劳动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2元

  《民主的权威》,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38元

  《中国官文化批判》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5元

  《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纲要》,河北人民出版社,定价32.50元

  《主义•方法•主题》,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8元

  《民主中国  法制经济》,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2.50元

  《民权国有——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考》,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5元

  《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58元

  《经济文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2.50元

  《劳动历史观》,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26元

  《主体辩证法》,中国经济出版社,定价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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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西方民主  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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