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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劳动者争取成为社会主体的变革

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劳动者为主体并争取成为社会主体的变革


劳动者自人类形成就是劳动和社会生产的主体,然而,原始社会以后的几千年时间里,劳动生产的主体却不是社会的主体。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剥削统治,是阶级社会的主要矛盾所在。虽然不时有劳动者的聚众反抗,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义使之成为劳动者争取成为社会主体的社会运动。只有进入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及他们对劳动力所有权的明确意识,才形成了争取社会主体地位的要求,并经马克思为首的思想家们概括,提出了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的主义。在这个主义的导引下,展开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以劳动者为主体,并争取成为社会主体的变革。这就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


1劳动力所有权与劳动解放

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并不是马克思等思想家“蛊惑”的结果,也不是列宁、毛泽东等“政治野心家”煽动所能发起的,它是劳动者利益和意识的集合,是他们根据自己的素质技能要求相应权利的斗争。

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作为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初级阶段,经劳动者的斗争,已经取得了人身权,并努力争取公民权和民主权,但由于实行社会化机器大生产,劳动者已没有独立生产的生产资料,他们的技能也因社会化的大工业,只能在出卖给资本所有者后在由其支配的协作中得以施展。这样的生产方式,使劳动者成为其劳动力的出卖者,但不是出卖人身,也不是出卖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也正因此,使他们与奴隶、农奴和农民有了区别。

正是与资本所有者的交换——货币与劳动力使用权的交易,使劳动力所有权得以体现,而劳动者也逐渐认识到这个权利。当他们与资本所有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个所有权就表现出来。他们一旦意识到这个权利,也就会据此而争取自己的利益:在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时的讨价还价,以及要求增加工资,减少工时,乃至因工资低或不能忍受资方虐待而辞职;进而组织工会与资方谈判、罢工、示威;以至成立政党,参加议会和政府的竞选,在立法、行政等机构的斗争;甚至进行武装的革命。这些,都是劳动者联合的斗争,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必要环节和内容。

劳动者依据劳动力所有权所展开的斗争,其实质,就是作为人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在创造财富,服务人类的进程中,不断突破交往中形成的既有关系和意识,使人性得以升华,也即劳动解放的过程。

劳动解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主体的社会主体地位的确立,二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

劳动主体的社会主体地位,也就是劳动者经济、政治权利的规定与保证。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之前的阶级社会中,劳动者的权利是很少的,且法律规定不明确,也没有充分的法制保证。这既是劳动者素质技能低下的表现,也是其素质技能不能提高的原因。劳动者虽是劳动的主体,但由于没有或很少有权利,因而没有劳动的主动性,也没有提高自身素质技能的主动性,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明确争取权利的自主意识。权利是社会总体对个体地位和关系的界定,个体争取权利,不同于争取利益。争取个体利益,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保证其既有权利的实现,这是个体人能够做到的。而争取权利,则要突破既有法律规定,必须由众多个体人联合,形成总体势力,改变社会制度,在总体上规定个体人的新权利,包括那些没有参加联合,但处于同一社会层面的个人,也能得到法律规定的与参加联合斗争者同样的权利。争取权利是总体性的社会变革,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变革的个体人越多,其联合的势力也就越大,成功的可能性也越大。

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出现以前,虽然也有个体劳动者联合起来的斗争,如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但他们个人参加这种斗争的目标往往只在争取利益,减少租税和反对贪官污吏等,并没有从总体上争取权利,变革社会制度的目的。因此,即使斗争取得胜利,也无非是使少数人执掌政治权力,而大多数劳动者不过在既有的制度规范中得到一些利益,但由于没有权利的变更,其利益又会在一定条件下被侵害。

意识到要以联合斗争变革社会制度,并由此争取权利的,只有在资本雇佣劳动制下的雇佣劳动者。这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素质技能决定的。当他们作为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者与资本所有者交往时,相同的利益和协作劳动,逐步使他们认识到联合的必要,从个人间的互助到成立局部工会组织,与资本所有者谈判、罢工,争取提高工资和减少工时,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到成立地区性、行业性工会,再到成立全国、国际性工会,以至成立政党,都是劳动者从其劳动力所有权生发的联合。也可以说这些不同形式联合的根据都在于劳动力所有权,是这个权利的主体自觉地将其权利联合起来争取其利益的形式。

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联合,不仅壮大了势力,由此逐步争取一些利益,而且迫使资本所有权在法律上承认了劳动力所有权。西方各国的劳动法,大体上形成于19世纪中、晚期及20世纪初,其基本点,就是承认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这种联合斗争的更大成就,就是争取公民权及其与劳动力所有权共同派生的民主权。当今天中国某些资本主义的信崇者将民主说成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时,他们不知道,或者故意不提这一事实:民主权,特别是其中的普选权和结社权,是直到20世纪中期,才在西方国家由立法认可的,而此前的所谓“民主”,不过是少数贵族与富人们的特权,穷人——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和妇女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没有民主权,劳动者的政治组织,也长期处于“非法”状态,这在19世纪的欧洲和20世纪70年代前的美国相当明显。

劳动者是以其联合的斗争才争得民主权的,直到今天,这种民主权还是不充分的。而依据这不充分的民主权的政治联合,又是劳动者争取和保证其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利益的必要条件。当人们说到现在西方国家的民主、人权、福利——这是20世纪人类的大进步——时,不要以为它们是资本统治的“恩赐”,它们都是劳动者联合斗争的结果,而且是几百年持续不断斗争的结果,其中集合了那么多的辛劳、血汗和牺牲!资本统治从来都是反对劳动者的民主的,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它只不过迫于劳动者联合的势力,才被迫认可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及其派生的民主权。但它一直在努力对抗这种民主权,只要有机会,就会侵害、打压劳动者的民主权,以强化和全面复辟资主、财主的专制。

劳动者在争取权利的联合中形成了变革势力,这种势力与资本统治的对抗与斗争,为劳动者个人争得了一定利益,并为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创造了必要条件。从公费教育到职业培训,以及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等,都是劳动者通过其政治斗争争得的。而劳动力所有权又保证了素质技能提高的劳动力所有者的利益,即可以卖得较高的价钱,由此激发了劳动者个人提高其素质技能的积极性。素质技能提高了劳动者又会进一步要求和争取其利益,从而巩固并充实劳动力所有权和民主权。

劳动的解放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实现,更重要的是,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越来越证明资本这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是与人的本质相悖的,在劳动解放进程中不仅是反动的,也是多余的,当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提高到可以充分实现其权利,并能有效地运用其权利来组织社会生产,协调社会关系的时候,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就成为多余的,劳动社会制度也就应运而生。劳动解放至此也就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依据劳动力所有权针对其使用权价格及劳动时间、强度的斗争

劳动力成为商品,并按时间来出卖其使用权,是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基本内容。而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在出卖其使用权的时候,也逐渐认识到所有权应有的利益,并以联合的斗争去争取这些利益。其表现就是提高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缩短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从理论上说明了其法权依据。他写道: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出卖的商品的特殊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极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初期,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大都是刚取得人身权的农奴,以及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他们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了谋生,只能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从这种意义上说,雇佣劳动者在与资本所有者交换的时候,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即“有求于”资本所有者。这在西欧的19世纪初、中期很明显,在今天的中国也表现得相当突出。那些为生活所迫而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人,其素质技能又相对低下,很少,或不能熟练掌握工业技术,更重要的是,出卖者的人数众多,相互竞争。因此,他们很少意识到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也不能运用这种权利来争取利益。

只有随着素质技能的提高,劳动者才能在长期与资本所有者的交易中,意识到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能素质增长,即其劳动力的质的提高;二是文化精神素质的提高,其表现就是认识到与其他劳动者利益的一致,或者说从个体意识上升到总体意识。劳动力的所有权只有从总体意识上形成,进而在个体意识中确立,并经联合起来的斗争,才能逐步成为劳动者争取利益的依据。在非联合的情况下,个体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时候,也会与资本所有者讨价还价,但他们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其他出卖者与之竞争的时候,这种不利就更明显。而当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在总体性的所有权意识聚合下联合起来的时候,他们往往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从总体上争得的利益,同时也就是所有个体的利益。

这种依据劳动力所有权联合起来争取利益的斗争,主要表现为提高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缩短工时、减轻劳动强度几个方面。

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即工资,这部分货币,从资本所有者角度说,就是可变资本。资本所有者购买劳动力使用权的目的,是生产并占有剩余价值,增殖资本,因此,他们都要尽量减少可变资本的支出,也就是压低工资。这是其作为买者的权利。而卖者,则要尽可能地要求较高工资。买者是以“要素”价值论为依据,认为其投入的资本,包括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部分,都创造价值,工资是劳动这个要素创造的全部价值;而卖者是依据劳动价值论,认为资本不论表现为生产资料还是支付的工资,其价值都是既定的,只能将既定价值转移到新产品或服务上,不能创造新的价值,新价值都是由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因此,按等价交换原则,他们有权要求自己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归自己所有,但由于生产的支配者是资本所有者,仍要由资本所有者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他们。这样,工资的量就成为矛盾的焦点。争取提高工资,也就成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组织永恒的任务。从19世纪初私有企业的工会直到今天西方国家全国性的工会,都把提高工资作为基本任务,也正因此,工会才成为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组织形式。

缩短工时和减轻劳动强度,也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力所有权生展开的争取其利益的斗争,这也是在联合起来的组织形式中才能进行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考察了以英国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围绕劳动立法中工作日的斗争,说明了缩短工时的艰难过程,劳动法和工厂法对工作日的规定,从15小时到10小时,经过了几个世纪,其间不仅有反复,还有资本所有者对付工人的各种花样:当法律规定了最高工作日的时候,他们就用降低工资和增加劳动强度的方式来补偿其“损失”。马克思指出:工人“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为了“抵御”折磨他们的毒蛇,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代替了“不可剥夺的人权”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多么大的变化啊!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34-3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他在这里所说的“大宪章”,是指1866年9月初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建议通过立法手续把工作日限制为8小时。这是工人的“大宪章”,自此以后,也就成为全世界工人阶级联合斗争的目标,并于20世纪陆续由各国的法律所认可。

几百年来,围绕增加工资、缩短工时,减轻劳动强度,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等,雇佣劳动者联合起来进行了无数次斗争,付出了沉痛的代价,才逐步在法律上和经济上争得了劳动力所有权应得的部分利益。当我们看到今天西方国家雇佣劳动者的高额工资和每周40至35小时工作日的时候,不要以为这是——如一些人所说——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它不是资本统治的恩赐,而是几百年雇佣劳动者联合斗争的结果,也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劳动者的联合,还迫使资本统治者不得不在社会保障等方面让步,从而营造了现代西方国家雇佣劳动者相对好一些的生存条件。并为落后国家雇佣劳动者的联合斗争,提供了必要的借鉴和启示。


3争取公民权和劳动力所有权

派生的民主权较高的工资收入,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民主和自由、人权等,是现代西方国家令落后国家劳动者羡慕之处,也是工业文明时代人类的真正进步——人性升华的具体表现。这里,具有导引性的,就是民主。资本主义思想家往往将民主说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内容,并以此来攻击社会主义是“专制”。

对此,必须加以分析。现在通行于西方国家的民主,包括普选、言论自由、结社、集会、示威等等,都是民主权的体现,由民主权所具体化的这些权利体系,构成民主政治制度,其更具体的形式还有议会制、“三权分立”等立法、司法、行政系统。

现代西方的民主制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内容吗?

当然,当西方国家仍处于封建领主制和君主专制时期,那些早期的资本主义思想家确曾提出民主、平等、自由等口号,用以批判封建领主制和君主专制并号召民众推翻旧制度。资产阶级确立其统治地位以后,也采取了所谓的“民主制”。但这是“股东会式的民主”,即只有资本所有者和少数富人(贵族、官僚等)拥有民主权,并按其财产的数量来界定其权能。这是资本所有者的寡头政治制度,是“财主”或“资主”,而非以人为本位的民主。直到20世纪中期,大多数国家都有对选举权、公民权等的财产数量限制。正是这种限制,保证了国家政权得以掌握在大资本财团手里,并根据其对资本的所有权来立法、司法和行政。

普选权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在西方国家陆续确立,不仅普通劳动者,而且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而从19世纪初开始,一百多年的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是争取普选权与其他民主权的斗争过程,现行的民主权,正是这长期斗争的结果。其实质是素质技能不断提高的劳动者依据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所争得的保证其劳动力所有权的政治权利。与资本主义的民主权不同,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以其联合所争得的民主权,是以人为本位的。虽然它在今天的西方国家仍处于政治权利矛盾体系中的次要方面,但其作用却是日益明显的。至此,西方国家才有了普遍的公民权,其市民社会也转入公民社会。确立了普遍的公民权后,劳动者争取民主权的斗争就有了更为基本的依据,其进程也日益加快,并取得显著成果。

政治权利是经济权利的表现和保证。资本雇佣劳动制以前的各阶级社会,劳动者没有公民权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也没有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握在拥有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人身所有权的奴隶主、封建领主、官僚地主手里。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形成,使劳动者逐步确立了其劳动力所有权,也正是在运用这个权利,联合起来争取其利益的斗争中,他们意识到民主权的重要,并将争取民主权作为斗争的目标之一。

从19世纪英国的“宪章运动”开始,西方国家的雇佣劳动者,进行了不屈不挠的争取民主权的斗争。与之同步进行的,还有“妇女解放”或“女权运动”——从将妇女排斥于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之外这一点看,资本统治在政治上实际承继了封建专制,不过是以资本寡头专制代替了领主专制。

与争取劳动力所有权利益的经济斗争不同,争取民主权的政治斗争,在开始以后相当一段时间是“非法”的。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的民主权,他们的言论、结社、集会、示威等,都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要随时受到迫害和镇压。劳动者的政治组织长期处于“地下”状态,是“非法”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机构可以任意捉捕其组织者,镇压其组织的集会和示威活动。这在19世纪到20世纪的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即令进入21世纪,虽然西方国家的劳动者已拥有了法定民主权,但在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劳动者的民主权依然没有落实,他们的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集会权、示威权等,依然没有法律保证,他们的政治组织,甚至工会等,仍被统治者宣布为“非法”,并任意取缔和镇压。

从劳动者争取民主权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主,既不是少数官僚“为民做主”,更不是他们“请民做主”,而是劳动者从其主体意识出发,依据劳动力所有权而展开的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民主,就是作为民的劳动者争取成为社会主体的政治意识和行为,进而集合为民主权,并以民主权争取保证其主体地位的过程。

争取和保证民主权的斗争,是贯彻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主线,不仅在制度化以前是如此,制度化以后也是如此。在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前,这种斗争主要是依据劳动力所有权而展开的,是针对“股份公司式”的财主和资主的,或者是针对更为落后的封建和官僚专制的。民主权的争得,又会促进运动的发展壮大,并扩展为争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斗争,由此建立公有制。在公有制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基本权利,并派生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这两个所有权又成为民主权的基础,由此建立民主劳动制。

民主劳动制下的劳动者民主权是比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的民主权更为充分的,这不仅在于它以公民权和劳动力、生产资料两个所有权为根据,而且在于有一系列的法权规范和法制保证。然而,这并不等于说民主制下就没有争取和保证民主权的斗争。那种利用国家公共权利机构来谋取私利,即将民主权和所有权集合而成的公共权利视为其个人权利的少数“公仆”,是民主劳动制的内在危害,也是对民主权的侵害。对此,劳动者依然要根据其劳动力所有权这个根本权利,及其派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民主权,与侵害其权利的个人和行为进行斗争,由此而强化和保证民主权。这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在制度化以后的主要内容。


4工会与政党

劳动社会主义运动是组织起来的劳动者争取并保证其社会主体地位的社会运动,组织是联合的形式,也是运动得以发展的内在机制。工会和政党,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工会侧重于经济,政党侧重于政治,二者又内在统一,相互呼应和制约。

工会和政党是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权利关系的体现,它们出现于资本雇佣劳动制确立以后,在以前的产品经济和特权专制社会,虽然也有诸如宗教、帮会等民间组织,但它们不是以平等的权利为基础,也不是为争取劳动者的总体利益和发展为宗旨的,或是统治阶级控制民众的一种方式,或是民间的自我保护的形式。只有确立了人身权、公民权、所有权,才能形成合法的劳动者联合组织。这些权利既是劳动者联合斗争的成果,又是进一步斗争的依据。

工会是劳动者以其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主要从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所引发的价格、劳动时间和强度、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争取和保证劳动者利益的组织。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初,曾严格禁止工人组织工会,1800年英国颁布实施的《结社法》明确规定:“只因请求变更法定工资和减少工作时间而组织团体或妨害他人的劳动的,以违法论处。”此法受到工人联合的抵制,许多工人不顾违法,坚持组织工会,迫使议会于1824年废除该法,并原则上承认了工人的结社权,185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伤害法》,承认工人为工资率而与业主谈判或和平地劝说他人停止工作,可以不作为伤害罪,但该法禁止破坏契约或引诱他人破坏契约。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工会法》,规定工会不能因限制了行业活动而被视为非法。1876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会法修正案》,明确承认工人的结社权。法国到1884年才制定《工会法》,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德国则是1899年才废止关于同盟罢工的惩罚,奥地利情况基本与德国相同。

从工会合法性的承认过程,可以看到,几乎整整一个世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雇佣劳动者,经过多么艰难的斗争,才争得了这个组织和参加维护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经济利益组织的合法权利。到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都已承认工会的合法性,包括巴西等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以立法形式认可了工会组织。此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工会和劳动的立法,进一步承认工会有代表其会员与资方进行关于工资、工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利益谈判的权利,以及组织罢工的合法性。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中,几乎都承认工会有代表职工与雇主或雇主组织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集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有效期限、适用范围,以及破坏集体合同的责任等。瑞典更实行了一种包括全部工业在内的全国性合同。集体合同作为工会与资方签订的有关工资、劳保、培训、社会保障、争议的契约,表明工会组织实际上已经集合了劳动力所有权所派生的占有权。这与股份公司所集合的资本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是对应的。

劳动力占有权经工会以集体合同方式的行使,无疑强化了劳动力所有权。当个体劳动者向资本家出卖其劳动力使用权时,劳动力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体现于他是否出卖或出卖的价格上,但个体的力量太小,加上出卖者相互间的竞争,使劳动者个体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工会将个体劳动者的劳动力的所有权的占有权能集中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并具有集体力的占有权,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劳动者的相互竞争,还使劳动者总体在谈判中争取有利地位,特别是在罢工等方面,会给资本家以巨大压力。20世纪,特别是其后半叶,工会在行使劳动力占有权中发挥了明显的效力,几乎西方国家在工资、工伤、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改进,都与工会组织的作用有直接关系,这同时也是劳动力所有权个体利益的体现。

曼德尔在其《权力与货币》一书中,引述了罕丽达·罗兰——霍尔斯特关于无产阶级组织的论述:现代无产阶级的一切力量和一切自信都建立在组织的基础上。组织所给予现代无产阶级的,正如武器给予封建贵族的,金钱给予资产阶级的,是抵抗的能力、骄傲和尊严。一个没有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是地球上最虚弱的生物;他在任何一次威胁面前战栗;对外人的依附感经常地侵蚀着他的道德,使他怯懦和卑躬屈膝。

组织不但教育无产阶级学习阶级斗争,而且教育它学习整个社会生活。在组织中它学会了怎样统治它自己。引自曼德尔《权力与货币》,第77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正是工会组织所集合并集中行使的劳动力占有权,使劳动力所有权得以确立并强化。当劳动者不是个体,而是集体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时,不仅形成了在市场上的集体力——它甚至能达到某种程度的垄断,而且可以由专门的组织者和法律顾问更为专业、有效地运用这种集体力,依法争取和保护劳动者个体的利益。

工会的形成与发展,是由代表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发起,经过艰难的动员和组织,先从某几个企业工会向地区性、行业性工会扩张,又在地区性、行业性工会指导和帮助下成立普遍性企业工会,进而是全国性和国际性工会,由此工会运动大普及,几乎所有企业,以至事业和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但凡有雇佣关系的单位,都成立了工会。

很明显,地区性和行业性工会比单个企业的工会更有利于争取和保证劳动者的利益,通过有组织的斗争,可以迫使资本所有者做出更多的让步。地区性和行业性工会,已经有一些专门从事组织的负责人,他们从思想和法律,再到斗争策略的探讨,使工会逐步成为一个社会机构,并具有了一定的政治、文化功能。不仅代表雇佣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交涉经济方面的权益,还负有传播社会主义思想的职责,同时也为政党的形成准备了经验和人才。

全国性的工会,是在19世纪中、后期出现的,德国、法国、英国及美国,相继在地区性和行业性工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国性工会联合会,并制定了相应的纲领和策略。以全国性的工会为前提,西方国家还成立了国际性的工会,以协调总体斗争。到20世纪,这些国际性的工会受各种原因的制约,终止了活动,但并非国际性的联合也由此终结,而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即政党的国际联合中得以发展。

政党是在工会发展基础上的升华,是更为密切的联合。从法理上讲,工会与政党都是公民结社权的体现,但由于资本统治的限制,雇佣劳动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是没有公民身份的,因而,也不具备结社权,不仅政党,连工会都是非法的。但资本统治对工会的镇压远比政党为轻,由于工会的斗争主要体现于与个别资本所有者的经济矛盾上,因此,除非造成大的动乱,代表资本统治的政府对其限制和镇压并不严厉,这是工会先于政党,并成为政党的历史前提的原因。

雇佣劳动者或无产阶级政党的成立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为理论基础的。《宣言》论证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和法权依据,提出“共产主义”为无产阶级政党的主义,从对资本雇佣劳动制的矛盾演化中指出共产主义的必然性: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末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②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第2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宣言》在结束时,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②雇佣劳动者的政治组织,大体上在19世纪中期就已形成,但大都是秘密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镇压。除外部环境的恶劣外,雇佣劳动者素质技能的低下,特别是其文化精神素质较低,加之组织的指导思想不明确和组织程度不够,以及策略上的问题,其发展是很慢的,是雇佣劳动者政党的初级形式。《共产党宣言》提出了明确系统的指导思想,是原则性纲领。它的发表及一批无产阶级政治活动家在马克思、恩格斯指导下的努力工作,促使雇佣劳动者的政党逐步成熟。1869年,在全德工人联合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1875年又由拉萨尔派和艾森纳赫派联合,成立了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1890年改名为德国社会民主党。这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导下的无产阶级政党,它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无产阶级政党的中坚。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带动下,丹麦社会民主党于1871年成立,西班牙工人社会党于1879年成立,英国工党于1900年成立。

无产阶级政党的成立,使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上升至一个新阶段。这个新阶段的标志,在于明确的政治纲领,即争取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制度的变革,关键在于争得政治上的民主权,并建立民主制。

政党是比工会更为紧密的组织,为实践其政治纲领,就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纪律,这使其活动更加有效率。而以工会为基础建立的政党,又成了工会的核心和指导者,其党员也就成了工会的的组织者和骨干。由此,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结合起来,对资本统治的威胁也越来越大。资产阶级在利用其政治权力镇压无产阶级政党的同时,也以各种方式联合起来,包括“雇主联合会”及其合法的政党。两大阶级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

也正是在雇佣劳动者以工会和政党的联合壮大其势力,并有效地进行社会变革的时候,20世纪初,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政党却发生了分裂。从总体上看,这种分裂在于斗争的纲领,一派主张革命,另一派主张改良。前者以共产党为主,后者以社会民主党为主。20世纪的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就是在这两大派的矛盾和并不密切的合作中展开的。到20世纪末,全世界的社会主义政党已有二三百个,遍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曾是其附属国、殖民地的各个国家,带领全世界的劳动者展开了与资本统治及封建领主、集权官僚地主的阶级斗争。20世纪人类的进步,实质上就是由这些政党所领导的劳动社会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所促成的。而如何以统一的思想使全世界的劳动社会主义政党联合起来,存小异求大同,则是21世纪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主题之一。


5改良与革命:运动的一致性

20世纪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一个主要教训,就在于不能完全充分贯彻《共产党宣言》所号召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大原则,因党的领导人在理念和纲领上的分歧,导致党的分裂,从而不能在运动中密切联合,统一行动,由此分散了力量,未能取得应有的制度变革成果。造成分歧和分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一点,还在于未能明确和坚持劳动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致使本来策略层面的分歧或差异,造成纲领甚至运动性质上的分裂。

我们这里通过对一个多世纪的劳动社会主义运动进行经验总结,在坚持本质和原则的前提下,探讨运动的一致性及求大同存小异,实现全世界劳动者大联合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必然性。

改良与革命的分歧,最先出自德国社会民主党内,而且是由主张改良的伯恩斯坦挑明的,他在《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一书,公开提出要把社会民主党变成“民主社会主义的改良的党”。此论引发了论争,李卜克内西等左派坚持革命,考茨基则力图折衷。这种争论后来扩展到第二国际,列宁从俄国的实际出发,强调武装革命,并逐渐成为革命的领袖,特别是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使列宁主义成为革命的指导思想。而改良派(考茨基也加入)则攻击列宁和俄国革命,导致第二国际的大分裂,列宁及其拥护者将党的名称改为“共产党”,并成立了“共产国际”(第三国际)推行武装革命路线,而改良派更加明确地主张“议会道路”。由此展开了20世纪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两条路线。

革命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一是俄国革命及随后苏联工业化的成功,并在反击德意法西斯侵略战争后将革命政权扩展至东欧各国;二是中国革命的胜利。三是受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的影响,全世界掀起了以社会主义为旗号的革命运动,包括民族解放斗争。革命的共产党或工人党、劳动党以武装斗争在十几个国家夺取并执掌政权,并在世界各国都建立了政党,甚至有的国家还成立了革命政党领导的武装。

改良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在于联合劳动者,通过合法的手段,为劳动者争取经济利益,在增加工资、缩短工时、减少劳动强度、完善劳动保护,以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公费教育等各方面迫使资本统治做出让步,从而取得了西方国家在经济上的实质性进步。与此同时,争得了劳动者的民主权,使社会主义政党合法化,并通过选举扩大了自己的政治势力,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民主党都在议会中占有明显优势,或上台执政,或作为最大的在野党制约政府。政治上的成就与经济上的成就是相呼应的,正是明确了为劳动者争经济利益这一方针,才得到劳动者在政治上的支持;而政治斗争的成就,又是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手段。西方国家在20世纪政治上的进步,其主导力量就在于此。也是在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的作用下,西方各国被迫改变了其殖民地政策,与殖民地的民族解放斗争相呼应,促进了民族独立。

改良派与革命派在理论上的分歧是明显的,这限制了他们在社会变革中的合作,但在具体的斗争中,也有局部的合作,比如西欧各国的社会民主党与共产党经常联合执政,或在重大问题上,特别是有关劳动者利益问题上,都是联合行动的。也正是这种联合,才使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

西方国家的变革,改良派是主导,但在全世界范围内,革命派曾一度起主导作用,它不仅从总体上给西方国家的改良派以支持,而且也得到改良派在其作用范围内的实际支持。这是一个并不公开的统一阵线。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直至20世纪60年代,这实质性的统一阵线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主要机制。西方国家在民主、自由、人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进步,如果没有苏联、中国等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优越性对西方国家劳动者的感召与鼓舞,及其对资本统治的巨大压力,是很难实现的。而社会民主党执政或在野期间对附属国和半殖民地国家民族解放运动的支持,也是20世纪后半叶这些国家摆脱殖民统治,并推翻其本国反动势力的必要外部条件。

然而,20世纪革命派与改良派的理论分歧,及其导致的分裂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其统一阵线所取得的成就。我不时做这样的设想,如果没有20世纪初第二国际的分裂和60年代的中、苏分裂,那么,进入21世纪的地球很有可能已是劳动者为社会主体的世界。不过,这种设想只能是一种愿望——人类不能再退回20世纪,而只能寄托于21世纪。

劳动社会主义运动是全人类的总体社会变革,它在不同国家和民族也必然采取不同的形式,这是国家和民族的特殊性决定的。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历史上已有的几次大变革,特别是资本雇佣劳动制取代封建领主制的变革中得到佐证,不用说日本这亚洲小岛以“明治维新”实行君主专制统驭下的垄断资本和军国主义与西欧各国的差别,就是英、法、德、意等西欧诸国,其变革的形式及时间等,也都有很大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表明变革的目标和一般性质是不同的,恰恰是由于这些差异,才构成了近代史上的一次次大的变革。不论是英国的资本所有者,还是法国或德国的资本所有者,都没有理由说自己是典型的资本主义者,并指责他国的资本雇佣劳动制是“冒牌”的,是“修正主义”的等等。

比起资本主义者来说,劳动社会主义者更应明确并坚信:在主义的本质和原则一致的大前提下,各国、各民族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特殊形式是不同的,也应该是不同的。如果都按某一国家或民族的模式进行变革,不仅没有实际的可行性,理论上也是错误的。我们应当承认差异,也要坚持总体的一般性,辩证地处理好理论的一般与特殊,根据本国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运动路线和策略,而且要理解别国同志的运动路线和策略,互相支持。

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总体性质,是社会变革,是人性升华,也就是革命。不仅社会关系及其制度要革命,每个人也都要革命。革命就是根本性的质变。但质变是由量变积累而成,改良作为一种量变的进程,实为质变的内容和过程。不可能有没有量变的质变。包括俄国的“十月革命”,也是其前几十年量变积累的集中体现,而且夺取政权后依然要继续量变。中国革命最明显地表明了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几十年的艰苦斗争,清楚地记载着量变的进程。新中国的成立,不过是这些量变积累的成果,而其后的量变仍在继续。

不能将革命等同于质变,并据此否认量变。“十月革命”绝非1917年11月17日一天起始并结束的。武装斗争比议会道路更加残酷,但也是一个量变的过程。西欧诸国的社会民主党人以议会道路“和平演变”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不断地以量的积累扩大劳动者权利,提高其素质技能,强化其联合,这本身就是在进行革命。而他们之所以不能采取武装斗争的方式夺取政权,是其具体的阶级关系、劳动者的权利——确立了劳动力所有权并争得一定民主权,可以运用这些权利争取利益,而这是中国、俄国的劳动者所不具备的——由其素质技能,甚至其国家的大小、地理条件等决定的。不能因此指责其不革命。应当指责或批评的,只是这些国家某些社会主义者看不到改良应包含的革命性质,并满足于改良的量变成果,放弃革命的总目标,因此,当量变积累已经成熟时,也不能采取质变的方式,从而延滞了革命。

虽然因分歧和分裂而延滞了革命,但20世纪浩浩荡荡的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仍极大地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者素质技能及其社会地位的提高,是社会变革和人性升华的具体表现,而且这在人类总体历史上是刚性的,21世纪的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也就以此为起点。只要我们处理好改良与革命的辩证关系,劳动社会主义的制度化就是必然的。


6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制度化:以法律规定和保障运动成果

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革命阶段,或者说其质变的标志,就是制度的变革,即将量变进程所累积的成果,上升到质变,以法律规定下来,并以政权和法制保障其实现。从社会矛盾的角度说,量变或改良过程中,劳动社会主义的势力虽在增长,但仍处次要方面,达到质变或革命阶段后,则上升为主要方面。由此,成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主导,并将劳动者所争得的权利以法律明确规定,由此改变社会关系。

社会制度并不是先验的,也不是脱离现实中生活的人存在的,而是现实中生活的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格、权利、地位及其关系的法律界定和保证。历来的统治阶级,从奴隶主、封建领主、官僚地主到资本所有者,都不承认这一点,而是将社会制度归因于神、上帝、天命和“自然规律”,并以这些先验的、外在于人的、人力不能控制的力量,界定了人的权利和地位,也界定了他们的统治。苏联教科书由于坚持其唯物主义哲学观念,其“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中也将社会制度说成处在于人的,或不以人为主体的“客观规律”的表现,是对所有人的外在制约。制度是先于人的,决定性的,人只是制度、社会关系的“填充物”。

劳动社会主义必须批判和克服旧的制度观,从人生和社会关系中探求制度的性质和根据,进而明确制度变革的途径。

制度作为以法律界定的权利体系,根据在于社会矛盾势力的对比与较量。资产阶级以前的统治阶级,之所以能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对劳动者人身(包括其劳动力)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不在于他们代表着神和上帝、天命,而在于他们具有暴力和欺骗的素质能力,并认识到联合的重要性,当他们将个体所具有的素质能力集合起来,并强使豪夺民众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力,这种力与劳动者个体分散的力相比,无疑占有明显的优势。他们就利用这个优势,将其地位以法律固定下来,并规定了使之有效联合的法规和秩序,以此来保持其在社会矛盾中的优势。同时,还以法律界定了劳动者的地位,限制其联合,以政策来阻、隔、抑、压,使之处于分散、孤立状态。这样,劳动者的人数虽然多,但形不成合力,因此也就在社会矛盾中处于劣势。

统治阶级的地位是以相应的权利规定并保证的,劳动者的地位也表现于其没有或少有权利上。劳动者权利的根据,只能是其自身的素质技能,即劳动力,经过几千年的缓慢提高和不懈的斗争,到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才争得法律认可的人身权、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及其派生的民主权。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就是拥有这些权利的劳动者联合起来,争取并保证其利益,进而扩大自己权利的社会变革运动。

如果是在发达的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劳动社会主义运动所要争取的新权利,主要就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当劳动者不仅拥有人身权、公民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而且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并在这些权利基础上派生民主权的时候,他们的社会主体地位就已经确立。这看起来简单的权利增加,恰是革命性的变革,也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制度化的基本。它不仅使劳动者个人多了一个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更在于它使劳动者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不必再因为没有生产资料而不能自主劳动,只得将劳动力使用权作为商品出卖给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产阶级,并受他们的支配;而劳动者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又不是独立的手工劳动的工具和小块土地,而是整体的机器设备的一部分,他们并不能单独使用其所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生产资料的整体性要求对其总体的占有,这就要求分散、个别的所有权派生出占有权,并集合起来行使;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者的民主权,只是由其人身权、公民权和劳动力所有权派生,当他们拥有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并综合已有权利派生出民主权时,不仅使民主权的内涵增加,也使民主权的对立面发生变化,即不再是资主权或财主权,而是行使其民主权和劳动力、生产资料占有权的公共权利机构。

在中国这样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不发达的国家中,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制度化,更要明确劳动者的人身权、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民主权,但因劳动者素质技能相对较低,以及旧势力旧文化的存在,实行起来困难会更大。

劳动社会主义运动的制度化,有一个关键性环节就是夺取政权,这是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体,其联合的势力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主要方面的标志,也是规定其权利和地位的社会机制。“政权”,是集合起来的总体政治权力,它以国家机构为载体,是统治阶级行使其权利和意志的工具。夺取政权,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炸毁”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这个新国家机器,不仅其执掌者是新的阶级,而且它的构成及运行机制,也有质的变化。它以集合起来的总体政治权力,摧毁旧的统治势力,其核心就是废除旧的法权体系,建立新的法权体系,并以法制来保证,以政策来推行并落实这个法权体系。

从基本权利而言,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就是不断地运用民主权争取、巩固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进而强化、扩大民主权,争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过程。当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并在联合中形成一股强大的变革势力,这个势力又足以在斗争中胜过旧统治势力的时候,经过关键性的“决战”——可以是武装的,也可以是和平的——而夺得政权以后,就应当把运动中作为斗争纲领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以立法权规定于宪法和一系列法律中,并以执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权利机构予以贯彻实施。

这个新法权体系,核心在于规定劳动者的民主权和劳动力所有及和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民主权和所有权为基本,派生一系列公共权利和个人权利。界定、规范这些权利的关系,明确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和职责,进而,根据公共权利设置相应的机构,行使这些权利,并规定劳动者个人对行使公共权利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批评监督和奖惩权。这些权利,既可以由劳动者个人行使,又应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利机构来行使。

由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以及个体与总体权利的多层次,劳动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权体系及其相应的权利主体、机构也应有其层次和系统。这个系统不论多么复杂,其核心和基本都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和民主权,只要明确并坚持这一点,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就可以建立,并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完善。

劳动社会主义制度集中表现为公有制和民主制,这是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和民主权的要求和实现形式,其法权体系也以公有制和民主制为主干。建立、发展公有制与民主制,是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及其提高的保证,并据此而促进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生产力的发展,才谈得上经济建设。也就是说,经济建设与生产力的发展,必须是以制度建设及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实现和素质技能的提高为根据。制度建设是本,经济建设是标。本固标立,本生标长。


7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在制度化条件下的继续

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并不是把制度化作为目的,也并不因为建立了公有制和民主制就结束了运动。与历史上曾有过的社会变革运动不同,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益,以新的阶级统治取代旧的阶级统治,而是消灭阶级,实现人性的升华。对于历史上谋求统治而进行社会变革的阶级来说,夺取政权,建立其统治的社会制度,就已经完成了变革,之后就是如何巩固和扩大既得权利和利益,继续其统治。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则以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社会主体地位的实现为目的,制度的建立只是其关键性的阶段,建立后的制度,还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以克服因制度自身的矛盾与缺陷而对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侵害,并不断强化和提升劳动者的权利,保证劳动者素质技能的不断提高。

无庸否认,一部分受旧统治阶级意识影响的人,在参加劳动社会主义运动时,就曾抱有“打天下,坐江山”,谋求个人私利的意图,夺取政权以后,他们会利用自己在公共权利机构中的职位,谋取私利。而更多的人,则把现有的公共权利看成个人的权利,虽然不犯法违纪,但却会反对改革这既定的权利体系,甚至谋求以各种方式,将自己的权利传给子孙。中国文化大革命初期某些高官子弟鼓吹“血统论”,喊出“老子英雄儿好汉”的口号,试图将其父辈的地位作为遗产由他们垄断,以及文化大革命后种种样样猖狂的以其长辈之权谋私行为,充分表明了这一点。这是比集权官僚还落后的封建领主意识的表现。它在中国的负作用,是相当明显的。

这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行为,是民主法制不健全的表现,也是公有制中所有权与占有权矛盾的表现。劳动力的所有权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但由于社会化大生产,这两种所有权又必须派生并集合为占有权,由相应的公共机构行使,派生并控制经营权、收益权等。为了监督占有权行使机构和经营权行使者,以及保证社会生活的秩序,要设立执法权、司法权的行使机构,以及管理社会生活的行政权行使机构。这些机构都是公共权利行使的工具或手段,而非权利主体,是由权利主体的劳动者或公民个人权利派生并集合的公共权利的行使机构。从法理上讲,这些机构是受权利主体控制和监督的,但由于公共权利形成以后具有相对独立性,而行使公共权利机构中的负责人又有可能利用该机构的特点,以旧的统治阶级意识和统治术将公共权利机构变成不受权利主体控制,甚至控制权利主体的机构,而他们本人则成为公共权利的主体,不仅以权谋私,更有可能改变公有制和全部社会制度的性质。苏联的剧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而中国陈良宇所暴露的集团之所作所为也正在证明这一点。这是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制度化后最大的危险,也是制度化后劳动社会主义运动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对此,马克思早就有所预见,在《法兰西内战》一书里,他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当阶级统治的这一种形式被破坏后,行政权、国家政府机器就变成了革命所要打击的、最大的、惟一的对象了。马克思:《法兰西内战》,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他认为,如果仅仅是夺取国家政权,并保留国家政权的各种权能不予变革,那么,很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以致危害公有制经济。为了防止和克服这种危险,就要改变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权能。以民主的普选和相当于“熟练工人的收入”支付公职人员的报酬,这两条巴黎公社创造的经验是相当重要的。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从前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高俸厚禄的阿谀之徒、闲职大员等高位权贵们,这个阶层从群众中吸取有教养的分子,并利用他们去反对居于等级社会下层的群众自己。现在这种错觉已经消除。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共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他们所得的报酬只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收入,每月十二镑;……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马克思不可能设想更为具体的措施,但他却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也指出了公有制所面对的危险进而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解决公有制的矛盾原则。

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并不是在公有制中已不能存在的资产阶级及其他旧的统治阶级,而是那些在公共权利机构中的“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现象。至于一些人所说的刑事犯罪分子、国内外反对新政权的人,是属于由国家政权依法惩治者,对他们的惩治,是国家政权的职能。将这些人说成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甚至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这些人的惩治,是转移斗争方向以至歪曲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反对民主制,摆脱民主权主体对国家政权及其权利机构的控制和监督制造理论依据。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只能是与公有制内在统一的民主制,是民主制决定了国家政权及其公共权利机构的性质,并制约它们的运行。

因此,当我们说制度化后劳动社会主义的继续运动时,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建立和健全民主制,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民主权及其行使的机制;二是充分发挥并强化劳动者的民主权,改革和完善民主制。

这在理论上说似乎简单,但在实际上做起来却有相当大的难度。任何社会变革运动都是有组织的,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也不例外,运动的组织要求一定的专门负责人,随着组织的扩大,这些负责人数量也在增多。组织性要求一定的等级和指挥系统,这也就形成了某种准官僚的体制,特别是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的组织,其组织性更强,也有更严密的纪律和上下级关系。夺取政权以后,前一阶段的准官僚体制也势必被改造成新的公共权利机构,或者说,新的公共权利机构的负责人和骨干,要由准官僚来构成。这在形式上与“打天下,坐江山”有类似之处。

这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不能像无政府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从运动开始就不要组织和指挥系统,那样,既不可能夺取政权,也不可能实现制度化。但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准官僚体制演变成官僚体制,进而形成官僚专制的危险又是存在的。苏联的剧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国目前严重的腐败及官僚主义行为,也是由此引发的。也就是说,如果不彻底改造行政集权体制这个从旧制度传统下来的体制,那么,它就有可能滋生出一批努力反对民主制,摆脱民主权主体控制、监督的新官僚,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的阶层,垄断公共权利,进而干扰、压制劳动者的民主权,侵吞公共资财,乃至变公有制企业为其私有或由其控制的谋取私利、维护其特权地位的企业,以至取消劳动者的所有权。至此,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发生质变,变成新的官僚资产阶级专制的制度。以专制保护腐败和以腐败维护专制,这二者是统一的,也是劳动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危险。

但又不能因为有这种危险性,就不展开运动,也不建立制度。人类就是在不断矛盾,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发展的。当年马克思在与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论战的时候,就已经遇到了这个问题,他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也是针对这个矛盾的解决原则。这是他对未来人类发展的极有见地的论证,也是我们今天依然要依循的原则。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已经提出了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后“继续革命”的观点,也就是说,他已意识到在公有制建立以后,社会矛盾并不是自然消除,而应以革命的精神和无产阶级专政即民主法制解决这个矛盾。

20世纪的历史经验,显示了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的矛盾及其危险。现在有人否认苏联、中国所建立的新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能成立的。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是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的,所代表的是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这是无庸置疑的,不能因为革命的参加者并非纯粹的产业工人,就否认其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中国革命,其主体是农民,但农民也是劳动者,觉悟了的农民以劳动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革命,建立了初级的公有制和民主制,这不仅是中国的大进步,也是人类的大进步。

问题在于如何建立制度和如何改革、完善制度。对此,深谙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真谛的列宁和毛泽东都有所考虑。但列宁所能做的,只是在建政时强调原则,他没有时间去做更多的事就与世长辞了。毛泽东在夺取政权前就反复强调“继续革命”,但由于集权官僚制两千多年的传统,并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新中国的政权体制依然是行政集权体制,按无产阶级专政的要求仍存在很大缺陷,这是他所无力左右的,后来他努力以改革克服这个缺陷,“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他的伟大创举,也是对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及人类进步最最重要的贡献,其意义在未来的历史进程中将不断得以证明。但由于既得利益者势力太大,以及所用“群众运动”方式存在的问题,依然使缺陷延续下来。现在严重的腐败及公有制经济受到的巨大损害,正是制度建立时的缺陷膨胀的表现。

初级的劳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劳动者的所有权和民主权,但这是不充分,也未全面落实的。制度化后的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就是在已有的法律规定前提下,继续坚持并发扬民主原则,提高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强化他们的联合,要发挥工会及其他劳动者的经济组织,尤其是政党在组织劳动者联合方面的作用,集中行使其民主权,控制并监督公共权利机构及其公职人员,惩治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在此基础上,根据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逐步改革和完善公有制与民主制,使劳动者的所有权与民主权进一步提高和落实;明确劳动者对公共权利机构选举、控制、监督、惩处的机制;强化立法权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有效制约行使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公有资产与资源占有权等机构;在明确各公共权利机构法权关系的同时,密切其相互协调;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立公共机构负责人的选举制与公务员的职业制,严肃其纪律。

劳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的运动,集中体现于其制度和体制的改革,但又不局限于改革,而是持续不断地发展进程。这样,不仅能贯彻劳动社会主义的精神,又使社会充满活力,由此促进人性的升华。


说明:该文系作者《劳动社会主义》一书的第六部分。

附录:乌有之乡书社销售刘永佶教授著作图书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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