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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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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基本观念

劳动历史观

刘永佶

怎样看待社会,怎样看待历史,是历史观的基本点。而历史观又是社会生活中不同阶级、阶层的主义的首要环节。劳动社会主义作为劳动者的主义,其哲学是人的哲学,劳动的哲学,而非物的哲学,是对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规定,并以此为基本点的。劳动社会主义的哲学观念是劳动主义,而非作为资本主义哲学观念的唯物主义。劳动社会主义的历史观是从劳动者的立场认识社会和历史,是体现劳动者利益,是对劳动者意识的概括,因此,它的历史观,就是劳动历史观。


1劳动社会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劳动主义

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苏联的理论家,习惯用“唯物主义”来表示他们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基本哲学观念。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逻辑环节是恩格斯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泛化为全部哲学史上的两种基本观念的对立,或者说是贯通哲学史的两种观点、两大阵营的对立。他立论的前提是将“精神与自然界”孰为本原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标志,“哲学家按照它们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而分成两大阵营。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创世说往往采取了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混乱而荒唐的形式),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0页)这样,哲学的基本问题已不是存在与思维或存在与意识的矛盾,而是自然界与精神的关系问题。唯物主义就是认为自然界是世界本原或存在主体的哲学观念。

如果就17、18世纪英法两国的唯物主义而言,恩格斯的“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的论点,无疑是恰当的。但超出这个范围,甚至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大阵营”的对立贯彻于全部哲学史和未来哲学的发展,就像将存在与思维的关系说成自然界与精神的关系一样,是不恰当的。哲学观念是随时代不断发展的,将自然界规定为存在的主体,只是哲学发展史的一个阶段的观念,而非全部哲学史及未来哲学的发展,都有将自然界规定为存在主体及将精神(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变换,“精神”是“意识”中的一个要素,但不是“意识” (转下页)这是导致社会主义理论、运动、制度失误的基本点,也是哲学史上的一大倒退。

唯物主义或物质主义是资本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劳动社会主义作为与资本主义对立并要在历史的发展中否定资本主义的劳动者的主义,不可能,也不应该以资本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为自己的基本观念,而应根据作为劳动社会主义主体的劳动者的利益和发展要求,探讨历史和哲学史的演进规律与趋势,形成自己的哲学基本观念,并以此作为整个理论体系的基本点和出发点。这就是劳动主义。

劳动主义是已经形成为阶级的产业工人阶级利益和意识的集中概括,也是对其发展要求的体现。而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也充分证明劳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与决定性作用,以劳动主义规定新的、取代资本主义的劳动社会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是与类历史进程相统一的,同时也是哲学史演进的必然趋势。人类已经历的几个历史阶段,都有由当时居主导地位的人群(氏族)或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利益和需求而形成的哲学基本观念,先是各原始氏族的图腾意识,进而是各部落中统治阶级的诸神观念,再是封建农奴社会中从总体上维系部落联盟封建领主阶级意识的上帝主义,以至集权官僚农民社会官僚地主阶级的天命主义,都是如此。当时的思想家们,都从各自所代表的群体(氏族)和统治阶级利益与要求的概括中,对各自的哲学基本观念进行了论证。这些哲学基本观念也成为维系该群体或阶级内在统一的主导意识,在阶级社会又是阶级统治的观念。

唯物主义形成并兴盛于17、18世纪的英法两国,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统治、反上帝主义斗争的集中体现,其发展和作用,也与反上帝主义的斗争,与资本主义经济及其促动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内在统一着。唯物主义哲学家以商品经济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形成为前提,以在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一般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资产阶级为主体,积极参与社会变革运动和自然科学研究,以证明物质世界是“自然的”,并非上帝创造的。这不仅是批判和否定封建专制及其统治意识基本观念上帝主义,还体现着资产阶级要求实现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原则,废除等级特权,通过对自然物质的认识和利用,不断占有财富,由此确立其统治的利益和要求。唯物主义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道理:物质世界是自然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在认识自然和利用自然,占有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建立符合自然规律和自然秩序的社会秩序,这个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就是尊重个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权利,强调自由和平等,消除等级,自由竞争,财富私有。为此,唯物主义者或以唯物主义为哲学观念的思想家,都是反对封建领主专制和教会统治的,他们认为以上帝名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统治制度,是违反自然规律的,也是违背人性的。批判和否定上帝主义与反封建统治的斗争是统一的。

唯物主义哲学的观念,即其核心概念或基本理念,是对物质的规定,认为物质是自然的而非由上帝创造的,物质既是世界的本原也是意识的对象和根据。意识是作为物质存在形式之一的人脑的活动,是对自然界的反映。认识的过程是从感性、从经验上升为理性,并形成对外界事物的理论知识。

唯物主义者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是统一的,他们在论证世界的物质性及物质的本原性的基础上,探讨了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意识是从属于物质的,意识又可以感知、概括物质存在,进而指导人去适应、改造自然物质。也就是说,当我们今天从原苏联和中国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上所读到的关于唯物主义的主要观点,在17、18世纪的英法两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那里都已经形成了,添加进去的,不过是两个多世纪以来作为例证的自然科学成果罢了。

唯物主义者进一步从世界的物质性和物质的自然性出发,认为人也是物质的,人性也是物质性的体现,人类的社会关系,以及权利、商品经济、市民社会、国家等范畴,都是自然的物质性在人性和人类活动中的表现,人类的历史,就是人作为特殊物质运动的形式。苏联哲学教科书及按其观点编写的哲学史,通行一种说法:17、18世纪的唯物主义者,在自然观上是唯物主义的,在历史观上却是唯心主义的。这是与唯物主义的逻辑不符的。从霍布斯将人规定为一种“自然物体”,到洛克论证人的“自然权利”,再到梅特里的“人是机器”,以及霍尔巴赫将人归入“自然的体系”,强调“自然人性”和“自然法则”“自然秩序”,都充分表明,不论英国,还是法国的唯物主义者,都是从自然物质来规定人,论证人性和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的,根本不存在自然观和历史观的“背离”,而是在历史观上充分贯穿着唯物主义基本观念,即将物质性、自然性展开于对人类社会历史的规定。这里并不存在唯心主义。但是,由于他们只注重人的自然性一般,忽略了人社会性的特殊,只对个体人的物质存在进行抽象的规定,没有对总体社会关系的具体规定,因此,他们不可能从这种以唯物主义基本观念对人的存在的演绎,真正认识人的本质和人性,也不可能对人类社会矛盾及其历史做出正确的规定。这既是资产阶级的阶级性的表现,也受当时历史和科学水平的限制。其片面性和错误,正是唯物主义基本观念的展现,同时也是其方法论局限的表现。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明确,唯物主义哲学作为历史上一个特定阶段、特定阶级的哲学,它的产生与被否定,都是当时人类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矛盾的反映,也是解决社会矛盾,发展文明内在要求的体现。它在历史观上的局限,是其历史局限的表现,不能因这种局限就认为其历史观违背了其基本观念,而应把历史观的局限归结于基本观念的局限。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局限正是其基本观念局限的展开。

唯物主义作为资本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在历史上曾起过相当进步的作用,但它的局限也是明显的,随着历史的推移,唯物主义势必会被代表新的变革势力的劳动社会主义的哲学基本观念所否定和取代,这就是劳动主义。但这种否定和取代并不是直接的、直线的,而是间接的、有中介、有曲折、有反复的。

唯物主义出现以后,遇到了以贝克莱主教为首的“唯心主义”的反对,虽然这并不能抵抗唯物主义所主导的历史和科学进步,但也开始了对它的批判。唯物主义者不能完满回答唯心主义者的批判,其缺陷得以充分展示,为了克服这种缺陷,休谟和康德等人以将本体论与认识论分离的方式,提出“不可知论”或“怀疑论”,企图弥合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他们的努力虽然不能弥合对立,却也引发了黑格尔以“绝对精神”取代物质的主体地位,并由之规定自然和社会的规律和运动。“绝对精神”主义是对唯物主义的初步否定,或者说是唯物主义与劳动主义之间的一个中介。

黑格尔对唯物主义的否定,正如他对否定这个范畴的定义一样,不是抛弃,而是扬弃,是发展。在黑格尔那里,唯物主义关于自然界及人类社会的规定,都被纳入“绝对精神”这个主体的外化和展开之中,也就是说,他并不否认自然物质的存在,但认为其自身不是主体,而是作为主体的“绝对精神”的展现;人及其社会,也是如此,而且是按“绝对精神”的逻辑来确定其规律和规则的。他又将唯物主义者的历史观的有关内容,如人性自私和自由竞争、私有财产,以至所有权、市民社会、伦理、国家等,都从体现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绝对精神”进行了更为充分的论证。

黑格尔以“绝对精神”为主体的哲学观念,与贝克莱的唯心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不能将之归入“唯心主义”。后人说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者”,是不确切的。黑格尔有“客观逻辑”的提法,但这是绝对精神在自然界的存在,而非主观的感觉。因此,黑格尔体系应按他的本意,称为“绝对精神主义”。

“绝对精神”作为主体,仍是不彻底的,虽然黑格尔认为它是彻底的。哲学还应进一步探讨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还要进一步确定存在与意识的主体。这由费尔巴哈在对黑格尔的继承批判中领悟到了,这个主体不是外在于人的自然物,也不是人的思维的结果,而是人本身。

费尔巴哈指出:“神的主体是理性,而理性的主体是人。”《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247页,三联书店,1959。他将自己的学说称为“人本学”或“人本主义”。虽然他继承了唯物主义关于物质和人是自然产物的观点,但他已认识到唯物主义的局限,拒绝称自己的哲学观念是唯物主义。费尔巴哈认为,人本学就是以人为本体的哲学。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的产物,人的生存也依赖自然界,人的本质要从物质的、肉体的、感性的人中间去找,而不应从精神去找,因此,人的至高的本质就是人自己,进而,他倡导“爱的宗教”,认为爱情与友谊能够解决社会中的一切矛盾、一切困难,如人们相互尊重和协作。在他看来,这是一个新宗教,是克服资本统治制度弊端的思想基础。

但费尔巴哈毕竟将存在的主体规定为人,而这又正是马克思哲学的起点和基点。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明确论证了这一点,他在继承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同时,将自己的观点称为“真正的人道主义”、“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实践的人道主义”、“积极的人道主义”、“共产主义”。他说:“彻底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时又是把这二者结合的真理。”③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7页,第169页,人民出版社,1979。他认为,人是自然存在物,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但是,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③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19页,人民出版社,1972。这个规定体现着比费尔巴哈的实质性进步,也正是从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来规定人的主体性,不仅改造并包容了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的观点,而且更新了存在与意识、与思维的关系的规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自己的哲学观念为“实践的唯物主义”或“新唯物主义”。“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②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所表示的主要是资本主义社会。这段话清楚地说明了马克思对唯物主义的历史定位及自己哲学观念与唯物主义的本质区别。

虽然马克思用“新唯物主义”来称谓他的哲学观念,以表示与17、18世纪唯物主义的联系,但由于他已经将人确定为哲学的主体、存在的主体,进而以对人及其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分析建立了自己的学说体系,因此,它的哲学观念是与唯物主义在本质上不同的新观念,这个观念用“实践的人道主义”或“劳动人道主义”表示可能更为确切。而唯物主义经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否定之否定,其中的基本观点,不是被消灭,而是作为必要的基础和前导知识,被改造并保存于新的哲学观念之中。这个新的哲学观念,并不是坚持唯物主义基本观念,只在个别观点和方法论上的改进,而是质的否定,是从存在主体上开始的革命。从物到人,从自然到社会,这种变化,既是社会矛盾演化的表现,也是哲学内在逻辑发展的必然。马克思提出了以人为主体,也即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基本观念和历史观,这是集合劳动者利益和意识的社会主义及其运动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的“真正的人道主义”、“实践的人道主义”或“实践的唯物主义”,开创了劳动社会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承继马克思的逻辑,总结一个多世纪以来社会变革和科学发展的经验,概括现代劳动者的利益和意识,提出劳动主义基本观念,以全面否定唯物主义,形成取代资本主义哲学基本观念的劳动社会主义哲学基本观念。

劳动主义作哲学的基本观念,并不是排斥唯物主义有关物质自然性和世界物质性的观点,而是在承认并吸纳这一观点的同时,明确哲学的主体是人不是物,哲学的主题是探讨人本质、人性及人生存和发展的规律,而不是泛泛地探讨自然的物质世界,并将人视为自然物质的一部分,从“自然规律”来规定人。劳动社会主义哲学当然要研究物质世界,但由于时代的差异,不必像资本主义哲学那样以物质的自然性和人的物质性来批判上帝主义所代表的封建专制统治,而是要以劳动为依据,对财产私有和劳动异化,对资本统治进行批判和否定,因此,对自然物质的研究是从属于探讨人生存和发展规律主题的,是人存在和意识矛盾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寻求必要条件而适应改造自然。这样的哲学观念,可以说是“人道主义”,但进一步的概括,即从人本质的规定中,揭示其核心要素,以此为基本点和核心,并命名哲学的基本观念。

人本质的核心的要素就是劳动。劳动创造了人,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动因和动力,劳动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根据与内容,劳动又是人与自然内在统一的体现。以劳动作为哲学的基本点和核心,不仅充分体现了主体人的本质,也突出和明确了主题。劳动主义比人道主义更为清楚地表示了在哲学基本观念上的时代先进性和逻辑上的进步。以劳动规定人本质的核心,以劳动为基本点和核心来建构哲学体系,在规定人本质、人性及人生存和发展规律的过程中,紧紧围绕主题来探讨人生存和发展的自然条件,以促进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为目的,寻求适应和改造自然物质的方式。

劳动主义作为哲学的基本观念,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已有的图腾意识、诸神主义、上帝主义、天命主义、唯物主义、绝对精神主义、人道主义等基本观念的一系列否定和演化的结果,在前的各种基本观念,特别是唯物主义、绝对精神主义、人道主义等观念中的合理成份,都将在经过改造后纳入劳动主义的范畴和体系中。但这绝不是说劳动主义是以前各哲学观念的拼合或汇总,而是以概括现代劳动者利益和意识,从其发展的角度探讨现实社会矛盾和科学研究成果,揭示其规律和趋势为主要内容,对历史上已有的哲学观念的批判、分析和吸收,由此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以劳动主义为基本观念的劳动社会主义哲学,其主题和内容、范畴、体系都较以唯物主义为基本观念的资本主义哲学有质的区别,主要由劳动历史观和主体辩证法两大环节构成。下面就对这两大环节进行概括性论述。

2劳动是人本质的核心

历史是人的历史,不是物质的历史,不是自然界的历史。物质的自然界以运动和时间为其存在形式,但自然界的运动并不是历史。历史是人类所特有的,它是人生成和创造的过程,是以意识主导并记忆、反思的运动。

人是什么?人的本质又是什么?

这是自人类形成以来,就困扰着所有人的共同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解答,但大都是个体的解答,即“我是什么”、“他是什么”的具体论说。至于总体上的解答,虽由少数哲学家做过规定,但不是过于抽象,就是过于片面。比如说人是特殊的、高级的动物,以及将人本质归结为神(“上帝造人”),归结为天(“天命论”),归结为意识或理性等。

马克思站在产业工人阶级立场上,将人规定为劳动的创造物,而劳动又是人内在的活动方式,因此,人是自己特有活动方式的体现。进而,他又提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这对我们规定人的本质有相当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人的本质,就是对人存在与社会活动各要素的内在联系的规定。我们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关人类生存四个方面的论述为前导,根据对历史与现实的考察,参照哲学和社会科学关于人类生存要素的探讨,将劳动、需要、交往、意识视为人类生存和社会活动的四要素,并由其内在联系来规定人的本质。

对人本质的规定,并不只是找出人与动物的区别。这种区别是人本质规定的外延,它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对内涵的规定,即对劳动、需要、交往、意识四要素内在联系的规定。

劳动、需要、交往、意识,这四要素是人类生存和社会活动的基本内容,也是人类所特有的活动。它们是动物的一般性活动、生理、血缘关系、大脑活动的特殊形式,但都有其他动物所不具备的特殊内容。

在其他动物那里,活动是满足其生理需要的手段,但受自然环境的制约,它们只能适应环境,不能改造环境,不仅其活动,而且其生理构造也都是适应环境的产物。至于血缘、种类关系,也是出于本能,是其生理存在的必要条件。动物大脑也有反应、记忆等能力,但没有思维,只能是其生理存在的必要形式;它们甚至会以某种动作和声音表示其反应和与同类交流,但由于没有思维,不能形成概念,因此没有语言,特别是没有文字。

人类的劳动也是以满足自己需要为目的的,但与其他动物不同的是,人是在意识的指导下,有目的地运用自己的身体器官和工具,来改造自然物,使之满足自己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人类在自觉地努力改造和提高自己。由于劳动的这种特性,人的需要也在满足生理存在的一般性基础上,不断改变和提升。劳动是个体人从事的,但又是在交往中进行的,包括劳动过程的协作、分工,劳动经验、技术的交流以及劳动和产品的交换等,都是劳动的必要内容。劳动与需要、交往的全过程,都反映于意识,并受意识的支配,人的意识也由此形成思维,形成概念和语言、文字,从而在总体和个体上成为人类生存和社会活动的理论和文化。

劳动、需要、交往和意识,作为人存在和社会活动的要素,是历史地形成并发展的,无论在任何时代和任何条件下,只要有人类存在和社会活动,就有这四要素及其作用。而它们的发展和作用程度,就是历史的阶段性及社会状况的根据。

这四要素构成人类存在和社会活动的的基本内容,就像彩色电视的“三原色”组成缤纷图案一样,它们的不同组合,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矛盾。然而,这四要素并不是平列的,其中,劳动是人成为人,并作为人存在和活动的根本,需要、交往和意识都是在劳动的基础上,并围绕劳动而形成和展开的。因此,应把劳动规定为人本质的核心要素,是决定性、主动性的要素。但仅有劳动并不能构成人的本质,必须由需要、交往和意识与劳动相配合,才能构成人的本质。这三要素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劳动的必要条件,乃至劳动的内在因素,没有它们,也就不能进行劳动。

劳动的核心地位,以及需要、交往、意识作为人本质要素的作用,都在人的生存和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劳动生产出产品或提供服务可以满足人的生理和精神需要,但这些产品或服务往往不是由劳动者本人享用,而是通过交换由其他人消费,他本人也要消费别人的产品或服务。交换是交往在经济生活中的体现,交往还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联系,它体现为人的权利、地位和相互关系,由此而制约劳动及需要和意识。意识不仅是对劳动、需要、交往的能动反映,又是其中的主导因素。

劳动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是人本质规定中的基本,在原始社会条件下,或在以后社会形态中的特定家庭、家族等人群中,劳动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劳动能力及其产品的增长,劳动的核心地位却变成隐性的,交往中的阶级关系使不劳动者成为统治者,他们以自己本可以用于劳动的体力和智力,组织成武力和编造欺骗性意识,来控制劳动者,因此导致劳动的异化。他们不仅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产品和服务,还阻挠和破坏劳动者的劳动与需要的统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以“神”、“上帝”、“天命”,乃至“物质运动规律”、“物质生产力”等规定人本质的观点才得以出现。这是历代统治阶级利益和意识的集合,也是他们控制劳动者意识和行为的手段。

无疑,统治阶级关于人本质的规定和论证,是对人本质的扭曲,但人的本质并不因此而改变,而是在劳动这个核心要素的作用下,顽强地抵御着来自扭曲了的交往和意识的干扰,缓慢地发展并导引人类的进步。

人的本质不是先验的,也不是静止的,而是随劳动的发展及需要、交往、意识的变化而发展着。劳动的发展,根据和标志是劳动者素质技能及其社会地位的提高,由此而制约需要、交往和意识。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作为人类社会主体的意义才得以显现,而消除阶级统治,使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真正在社会关系与制度中确立,就是人本质发展的大趋势。争取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是劳动作为人本质核心的要求,它在社会总体的历史演进中,又表现为人性的升华。

而这,就是劳动社会主义的根据。

3人性升华:劳动核心地位的实现

人性是人本质的展开,是对人类本质属性的一般规定。人本质的发展,具体化为人性的升华。

一些人在论及人性时,往往只注重人的自然属性,把动物的一般性直接规定为人性。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1588—1679年)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是大自然的精制品,就像一部按力学原理运行的机器,人的欲求就是运动的动力,因而,人性是利己的,即满足其欲求的。“自然本性”产生人的“自然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去做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休谟(1711—1776年)则更明确地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利己的,对财富、权力和享受的追求,对贫贱的鄙视,都是人性的要求和体现。他们的观点,代表了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识,突破了上帝造人说将人性归结于上帝的观念,因而是进步的。在强调人性自私的同时,他们也强调了人性中包含理性的成分,即以理性来界定人的自私,并在一定程度强调友爱和为公利他。

演化至今,资产阶级思想家更加片面地强调人性是动物性,甚至有人将人性自私说成是“灵长类动物的共同本性”。“追求快乐,避免痛苦”是他们对人性的集中概括。虽然与早期思想家的观点在形式上没有多少区别,但由于已不包含反封建的内容,并把反对公有制和社会进步作为其目标,因此,这种人性自私、人性动物论的观点,不仅是落后的,而且是阻碍人本质和社会发展的,是与以协作为基础的工业生产方式和文明相冲突的。

人性,是以动物的一般属性为前提的,同时也是对动物一般性的否定,即扬弃。也就是说,在人的属性中,动物一般性已被改造为一种特殊形式。这种改造,是人本质核心要素劳动所决定的改造,是交往和意识制约人的需要及行为的体现。人性自私、人性动物论的立论根据,主要在需要上,即动物性的生理欲求,这种欲求是个体性的,在其他动物那里,满足个体欲求,是生命活动的全部。动物界没有权利和制度,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一头猛兽吞食弱小动物,是其生存的活动,但它们不会像奴隶主和资本家那样役使弱小动物为自己生产财富。私有观念是人特有的,人之外的动物没有私有观念,以动物一般性来论证人性自私,是不能成立的。

人性作为人本质的社会形式,是劳动、需要、交往、意识四要素综合作用的体现,是受人的存在及其社会活动、社会关系制约的。人性,就是在改造一般动物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属性。人类的发展,也就是不断改造自身动物性,使人性升华的过程。

相对于动物一般性而言,人性是特殊。但在人性的升华过程中,又有人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人性升华分为若干阶段,在阶级社会中又有阶级的人性。在苏联和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教科书中,曾有一种论点,只承认阶级的、特殊的、具体的人性,否认总体的、一般的、抽象的人性。这是违背辩证法的,一般的人性或人性的一般,就存在于阶级的、特殊的人性之中,是对特殊人性的概括和抽象,而抽象规定的人性,又要具体存在和作用于特殊历史阶段的社会发展中,并成为规定具体人性的逻辑前提。

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规定的人性,包括五个层次或环节,即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和创造性。这五者,不仅是人类所特有的,也是构成其类的存在和个体发展的内在条件,自然界则是外在条件。自然条件是不可缺少的,人本身也是自然物质的一种存在形式,是有生命的存在物,其生命和欲求,都受自然条件和规律的制约。研究人性,必须注意自然条件和人的自然属性,但不能将这些自然条件和人的自然属性直接说成人性。

人性,作为人本质展开的社会形式,首先就是社会性,这是劳动、需要、交往、意识四要素内在统一的体现,也是人存在和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人的社会性具体化于经济、政治、文化各个层面。人类的总体性即社会性,而个体人又都在社会中存在,并表现出社会性。人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表现为阶级性,阶级性又在特定时期表现为社会制度,即对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规定,其中基本的问题是所有权及其派生的经济、政治权利。

社会性具体化为主体性,这有两个方面,一是人类总体的主体性,二是个体人的主体性,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明确主体性,是人性规定中的一个关键,它不仅是社会性的具体化,也是思想性的根据。人性的升华,就在于人意识到其主体性,并由此而思想,而创造。

主体性展开为思想性,即对主体性和社会性的意识。思想性是人本质要素中意识的集中体现,它主动地综合了劳动、需要、交往的矛盾,并为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提出了相应的设想。思想性是人发展能动性的充分表现,它是人类发展的先导,又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内在条件。
主体性和思想性的统一,形成了人性中的目的性。人的实践改造和创造着对象世界,同时也改造人自身,即人性升华。这个过程,是人所特有的,其集中表现,就是目的性。目的性是人行为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并存在于过程的各个环节。由此,人类否定了动物本能的支配,并将本能纳入目的性之中。从个体人的简单日常生活到总体的社会运动,都贯穿并体现着目的性,在目的性的导引下,人类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行为差异、对立但又统一着,并在矛盾的斗争和协调中发展。

目的性的展开,是创造性。创造性又是人性升华的集中体现。社会的人,在劳动、需要、交往、意识的内在统一中,不断地认知和改造对象与自我,由此形成人所特有的创造性,即将自己的意愿和思想贯注于实践。创造性首先表现于劳动,进而是需要、交往和意识。我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几乎都是经劳动而改造的物质,以及人意识所创造的思想所实现的;人的交往及社会关系,是制约人行为的内在准则,特别是国家和法律等,都是人以自己特有的思想性的创造,是对交往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正是由于人性这五个层次的特殊性和内在联系,才形成了人性的升华。人性升华是人本质发展的具体表现,在这个过程中,人本质的各要素都在发展变化,创造着人的生存对象,创造着人自身的素质技能,发展着人类思想,改造着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人性的特殊性越来越明显,人性中的动物一般性越来越被改造为特殊性,其中所包含的动物一般性的野蛮成分,也逐渐被克服。

人性升华,是辩证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人性的特殊和动物性的一般,是一对矛盾,在早期的人类那里,动物一般性占主要方面,而人性在不断的演化中,逐步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马克思说,当人类否定了资本统治制度之后,才真正结束人类的“史前时期”,若从人性升华论,“史前时期”,也是动物一般性占矛盾主要方面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动物一般性中的野蛮成分,作为人性中的一般,表现为自私、损他、残忍、剥削、压迫、战争等,集聚并构成人类社会中的恶势力,其集中形式,就是阶级统治。当我们说人性的基本是社会性时,其中阶级性就已包含着动物的野蛮成分。阶级压迫,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奴役和剥削,是动物性的野蛮在人类社会中的存留,而且比所有动物都残忍且危害极大。当美国的大资本财团为了霸占伊拉克的石油,藉口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甚至虚假情报)而派重兵去杀人的时候,所体现出来的,恰是动物性的野蛮。阶级的消灭,是人性升华的关键,也是现代人类的主要课题,从现实世界矛盾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其难度之大。

正是因为有大难度,才有历史意义。克服这个难度,并不能依靠任何外在力量,只能是在明确人本质的前提下,充分地发展和发挥劳动这个核心要素,突出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和作用,提高其素质技能,并形成强大的人性升华的社会势力,经过社会变革而达到。

4人格、价值、权利、自由

人性的五个层次都是从人类总体对个体的规定,它的展开,则是针对个体人的人格、价值、权利、自由等范畴的规定。这些范畴,是个体人存在和社会关系的基本点,也是从个体对总体的规定。

人格是人性展开的第一个范畴,它曾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即人的性格。我们这里将人格作为个体人在社会总体中的表现和地位,即其本人的素质、能力、作用及社会关系等的综合规定,它包括人的性格,但这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人格是人本质四要素在个体人身上的集中体现所形成的,是人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创造性的具体形式。

人是以个体存在于社会的,他不仅要以自己内在的生理和心理的特质与需要作用于外界,还要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格就是对内在和外在因素相结合所形成的个体人的社会表现、地位、作用等的总体界定。个体人以其人格存在于社会大系统并作用于他人,同时受他人人格的制约。社会也可以说是个体人之间人格的相互交往和制约的“场”。人格是个体人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形式,它是个体人行为的基础,也是行为的内在界定,同时是社会关系的基本依据。人的行为,是人格的展开和充实,同时也实现着人格。

由于人的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和创造性在个体人那里体现的差异,个体人在社会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人格因人而异,从总体上论,也有多种类型。对此,可以做多重规定,弗洛姆把人格分为非生产性取向和生产性取向两大类型,前者包括:接受取向,剥削取向,囤积取向,市场取向;后者则是劳动和生产性的表现。他的这种划分有一定道理,但更多的还是从人的心理性格规定的。我认为,人格的形成,是人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创造性的统一,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自然条件下,都有其总体上的共性,可以将这些共性概括出几种类型,以供理论认知,但这些类型并非先验的、绝对的,更不是个体人要按这些类型形成自己的人格。人格的演变,是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在个体人的体现,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人本质核心要素劳动在个体人格中的作用,来具体划分人格的类型,并判断每个人的人格。

人格的展开是价值,即个体人的社会作用及社会对其的评价。个体人对社会的作用,是其人格的体现。这种作用,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利己;二、利己亦利他;三、利己损人。利己是个体存在的基本要求,以自己的劳动制造产品自我享用,或拿来与人交换,给他人提供服务,换取等价的产品或服务,这都是利己的表现,也是人类中大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给人带来方便,但并没有主观的“利他”,而是平等地与他人交往,其价值由此而得到表现。利己亦利他,则是在主观上有与他人平等合作和帮助他人的意愿,并付诸行为,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使他人得利,汉字中的“善”,其本义就在于此。利己损人,则是在主观上有侵吞他人利益为己有,而且通过暴力或欺骗方式实行之,这里不仅包括个体行为,还包括某一群体运用组织起来的暴力和法律化的压迫等方式,实行制度性损害其他群体利益,或压制、支配另一群体的意识和行为,这是汉字中“恶”字的本义。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只注重个体对他人的损害,忽略群体性,特别是阶级统治的制度性损害。


社会作为人类群体存在的场,对任何个体,都会在一定范围、层次上做出评价,评价他人价值的主体,又是社会中活动的个人,他在评价别人价值时,也被别人所评价。而主体人评价他人的依据,是自己的利益,以及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总体性价值标准。设一个利己的人其价值是一,那么,利己亦利他的人其价值在一以上,至于大到什么程度,则取决于他的能力及其发挥,而利己损人者的价值则在零以下,其程度,也视对他人的损害程度而定。

人的价值,根本在于劳动,在于劳动与需要、交往、意识的统一。而意识中又包含价值的导向。劳动的能力及其发挥,以满足本人或直系亲属的需要为目的,是基本的价值;在满足这种需要的基础上,还能为他人,为社会做出有益的事,或以关爱意识和行为帮助他人,就是在基本价值之上的加价值;而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是控制他人的需要,以本应用于劳动的体力和智力来欺凌他人、骗取他人的劳动产品,或肆意侮辱、伤害他人,则是负价值。价值的这三种形式,往往是交错表现的,如表现为负价值的一些人,在此层面是负价值,在另一个层面,又会表现出帮助他人,某人贪污受贿,积聚大量钱财,但却对其家族、乡里做出一些“善事”。对此,我们只能从劳动这个核心进行衡量,即其占有财物的手段是什么加以判断,至于他对占有财物的处置,是价值的表现,但不是价值的根据。以劳动创造价值,是正,如果他又将此价值所体现的财物用于帮助他人,就是加价值。但是,所占有财物的手段不是自己的劳动,而是剥削、劫掠、贪污、受贿,这本身就是负价值,他怎样处置这些财物,只能在负的程度上有所变化,但不能成为正价值。

权利,是价值的社会界定,也是社会对个体人价值和人格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规定。权利是带有明显历史阶段性和阶级性的范畴,是国家出现以后,以法律规范人生和社会关系的必要形式。权利随着社会的演化而发展着,权利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拥有权利的主体不断扩大,二是权利规范逐步系统、细致、具体。权利主体的扩大主要表现在从没有任何权利的奴隶到拥有平等公民权和民主权的现代劳动者,这期间经历了两千余年时间,权利主体从奴隶主、封建领主扩展到拥有一定财产的成年男性个体人,再到成年男女平等地成为权利主体。权利规范的系统、细致、具体,是与权利主体的扩大同步的,是人类社会活动不断扩展、关系日益密切复杂的要求和表现。而权利的依据,也随权利主体的扩大而不断变化,先是“神”,进而是“上帝”,再是“自然规律”、“自然法”,以至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演进为“人”“劳动”。这个过程,也正是人性升华和人本质发展的集中体现。权利演进的一大里程碑,是欧洲自13世纪开始的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人身权、所有权、公民权、民主权等权利逐步确立。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资本雇佣劳动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分离并对立统一,构成社会的主要权利矛盾,以此为核心,形成了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的权利体系。这个权利体系是以“自然规律”和“绝对精神”为根据的,它是对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权利关系的依循,同时也是对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权利关系原则的否定。劳动社会主义所主张的社会变革,就是进一步落实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权利关系的原则,否定资本雇佣劳动制,真正实现个人以人身权、公民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权利,克服资本所有权对劳动者的统治,建立全体公民平等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权的民主劳动制度,由此促进人在平等权利关系中的自由发展,即以劳动者为社会主体并提高和发挥其素质技能的社会形式。

人性的升华,并不是在禅室里修心打坐,而是在社会变革中进行的个体人人格和价值的提升,并在法律中将提升的成果规定为权利,以权利来保证人性升华的进一步展开及人与人社会关系的调整。人格和价值提升的根据,就是作为人本质核心的劳动。对于现代人而论,怎样在工业文明条件下实现以劳动为根据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性升华的主要课题。经济权利的基本是所有权,包括劳动力和物质财产的所有权,政治权利的基本是民主权,民主权又是所有权的保证和实现形式。

总之,权利作为个人价值的社会界定,只能以人的存在及其本质的核心要素劳动内在地规定,或者说,只有这样规定的权利,才是人的权利。而阶级社会以神、上帝、天命、“自然规律”、“绝对精神”规定权利的制度与观念,恰是人性尚未摆脱动物一般性占主导的表现,是动物性中野蛮成分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形式。

自由,是权利的实现和社会表现,也是作为人的个体生存和发展的目标,是人性升华的内在要求。古往今来,人们对自由发表的议论多多,从神、上帝、天命到自然规律、绝对精神,都曾作为立论的根据。资本主义思想家所论的“自然规律”决定并要求的自由,是按人的自然本性来生活,追求最大限度占有和享用财富。这种自由观,实则资本的自由观,而非人的自由观;是资本关系制约人,是资本增殖的自由,而非人作为人的自由。由此而生的自由竞争,恰是资本支配人的社会表现。

人的自由,惟一的根据就是人,是人的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人的劳动创造财富,也要由人来占有和享用财富,但占有的依据是创造,是劳动,而非暴力掠夺和欺骗诈取。人的自由应建立在劳动基础上,并在劳动中实现。它包括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社会主体地位的实现,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交往与协作,社会公共权利的民主控制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真正的自由,只有消灭阶级统治之后才能实现。阶级社会中,个体人对自由的追求,是社会总体发展的动力。而少数人为了本人自由而对他人的压制、迫害、支使,不仅阻抑了他人的自由,也从出发点上取消了本人的自由。至于一些人所说的任意、独断、隐退等,虽然在形式上与自由相似,但这些概念的本意,已决定只能是其本意,而非自由。


自由,是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格、价值、权利的综合。自由并不是不要权利,而是在权利界定的限度内,创造个人价值和体现人格的过程。自由是人类出现以后发展的总趋势,也是所有个体人追求的目的。自由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但其共性就在于以劳动为基础,以劳动者的自由发展为主线。与自由相对立,阻抑自由的社会势力,始终是存在的,它是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集合。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说就是对人性中所包含的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克服,并由此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的进程。

5劳动者素质技能与社会地位:社会基本矛盾

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人生及其社会关系的矛盾,从劳动者角度看,就是劳动者素质技能与社会地位的矛盾。20世纪50年代的苏联教科书,在脱离了人的主体性的前提下,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出发点,并作为社会的基本矛盾来演绎历史。其中,将生产力又分为劳动者、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也有将二者合为“生产资料”一说)平列的三要素或三部分,进而,认为社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物质生产力”。这种观点,明显地排斥社会和生产力的主体是人,将生产力物质化。其影响和危害之大,集中表现于20世纪末以此教科书为指导思想的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中:正是将生产力物化,排斥其主体性和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才导致片面地与资本主义国家竞比物质生产力的各项指标,进而压制民主和个性自由,在贬抑劳动者社会地位的同时,阻滞其素质技能的提高,从而也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力作为一个社会范畴,其主体是人,是劳动者,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总体表现。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的程度,又取决于人性升华及人格、价值、权利、自由。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是其素质技能的社会形式,它在总体上,就表现为生产关系。

并不存在作为主体的人之外的生产力,就像不存在非人的生产关系。这两个范畴只能在人本质的规定这个大前提下,通过前述各范畴的中介,特别是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才能得以规定。以劳动者为主体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定,只能从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中去认识。


劳动者素质技能,是人本质核心要素的存在形式。从本质论,只有具备劳动能力,并发挥这个能力于劳动的人,才是符合人本质的,或者说是具备人本质的人。有劳动能力,但不去劳动,而是将这种能力变成剥削、劫掠、压迫,甚至是杀害他人的暴力与欺骗者,从本质上说,已属非人,或不属于人的范畴。他们只是人性中动物野蛮性的集中体现。因此,当我们论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时,就是在论述全体人的素质技能,只有这种素质技能的发挥,才形成生产力。而那些非人的,或丧失了人本质的暴力和欺骗者的素质技能,不仅不能形成生产力,还会形成负生产力或破坏力。

有一种说法,称“生产力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流传至今,几乎成了定理。生产力是力,是个体人劳动力的社会集合,或劳动力在社会生产中的体现。劳动,当然要由作为主体的劳动者与自然物发生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劳动者与自然物平列的“共同劳动”,或共同形成生产力。自然物和经劳动改造的物,都有力学意义上的能和力,人的劳动就是要发掘、调动、利用这种能和力,但不能生出这种能和力。人的劳动力只在人自身,即其素质技能所形成的劳动力和改造、利用自然力的技术。生产力是人的劳动力,并非自然力。


人的素质是由身体素质、技能素质和文化精神素质三个方面或“要素”构成的。其中,身体素质是基础,它包括人的生理构成的各项指标、健康状况、寿命、体能等;技能素质是主体,包括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各方面的技能;文化精神素质是主导,包括价值观、思想、道德、意志、精神状态等。从生产劳动论,身体素质和技能素质是主要的,它们体现着人的体力和脑力所综合的劳动力,不论复杂或简单的劳动,都是体力和脑力的结合,或是身体素质和技能的共同作用。身体素质是有限度的,人的体力又受身体素质的制约,而技能素质则是可以无限提升的,劳动力的提高,主要表现在技能素质的提升上,也正因此,我们在论劳动力和生产力时,不仅要强调人的素质(这已经包括技能素质在内了)是根据,还要突出技能的作用,由此得出“素质技能”的概念。

如果单纯从劳动力论,似乎文化精神素质不起作用,或不包括在劳动力之内,但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文化精神素质的主导和支配,价值观、思想、道德、意志、精神状态等,对于身体素质和技能素质的形成和运用,起着导引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协作、交换及生产关系各环节,文化精神素质的作用更为重要,是生产关系制约生产力的关键。而生产力作为劳动者素质技能的综合运用,又是经文化精神素质表现于生产关系的。

工具、劳动对象等,可以通称为生产资料,即劳动的物质条件,其中有自然的,也有人为的,它们是生产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并不因此它们就成为生产的主体,它们也不是生产力的内在要素。阶级社会中,非劳动的统治者依据暴力和欺骗,掌握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据此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占有其劳动成果。只有他们,才会通过其代言人发布这样的观点:生产资料也是生产力的要素,先进的工具、设备是先进的生产力,它们也参与价值的创造,并由此而“分配”价值。这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学家那里得到相当系统的表述。中国也有一些人,以各种方式来论证这个“经济规律”。对此,我们不想与之辩争——当某种观点是一个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时,任何雄辩的逻辑都不可能说服它。我们只想说明:这种观点绝非劳动者的利益和意识。

生产力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的社会表现,生产关系则是劳动者社会地位的形式。

任何社会生产,都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是他们劳动力的发挥过程。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是生产的根据,是生产力的内容。但其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又要受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制约。这种关系,是我们认识社会基本矛盾及其具体化的各种矛盾时,首先,也是主要应重视的。

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基本点,是权利,在经济上,就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有无这两个所有权,是劳动者经济地位的标志。而由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又是劳动者政治地位的标志。

劳动者的所有权和民主权是其人格的社会界定,也是其价值的标志,又是其自由的体现和条件。只有具备这两种权利,劳动者才真正从生产的主体变成社会的主体。而自从人类形成了所有权及其所有制以来,大多数劳动者就没有完全地拥有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因此,也没有完全的民主权。

我们是根据劳动者的所有权拥有程度,及与之相应的民主权来确定劳动者社会地位和社会制度的。进而,又根据社会总体上大多数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来规定历史阶段的。对此,下面还要展开论证。

生产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及其表现的生产力为基础的,也是针对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形成、提高、发展,即表现为生产力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生产资料这个必要条件的归属,对生产过程的支配,进而生产品在什么程度上为劳动者占有和消费,以至再形成劳动者素质技能这全过程的。劳动者拥有所有权和民主权的程度,即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是与其素质技能的形成与发挥成正比的。劳动者素质技能是其社会地位的基础,劳动者社会地位又是其素质技能形成和发挥的形式。

生产关系中还包括劳动者的分工、协作等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为前提的,或者说是这二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体现。

当我们说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促进生产关系的变革时,也就是说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使其要求并争取社会地位的提高,即扩大和强化劳动者的所有权和民主权,由此增加其自由度,并创造和实现更多价值,以保证和充实人格。从历史上看,已有的几次大的生产关系变革,都是以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为依据的变革势力奋争的结果,而变革后所形成的生产关系,又会在一定时间内为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提供比较适宜的条件。与劳动者权利的增加相对应,非劳动的统治者权利也会有所缩减。而这种生产关系经历一段时间后,又会阻抑劳动者素质技能及其生产力的提高,于是又由新的变革形成新的生产关系。

6经济、政治、文化的内在统一

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它表现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马克思称之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他由此将社会分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三个层次。我们这里用经济、政治、文化三个范畴来表示这三个层次。相比之下,在汉字的语法表示上,政治要比“上层建筑”明确,文化要比“意识形态”更为集中。因为单独将“上层建筑”作为一个概念,并没有实质意义,这个词本来的含义,是在地基之上的建筑,或高层建筑,政治则是界定人与人关系的准确术语;意识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是人本质的一个要素,凡是与存在对立并反映存在的意识都可包括在内,而形态只表示状态、形式,文化则是汉字中含义明确、丰富的术语,它是指对人生及社会关系的意识,而非泛泛的意识。而“经济基础”表示的是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并不等于是决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以“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对,表示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比较形象,但容易给人以误解,似乎二者是分层存在的,而且“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也显示不出来。

以经济、政治、文化来界定人类社会的总体矛盾,是更为准确的。这三者的关系,是内在于人这个主体中的,也只有从人这个主体出发,并围绕人这个主体,才能在分析中认知其区别,又经综合而规定其实在的统一性。

经济的主体是人,而非物质财富。这个命题是劳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所在。

经济是人的经济,人的经济活动不可能是“纯经济”的,而是人生和社会矛盾在经济层面的集合。经济是人以劳动有意识地在交往中满足需要的社会过程。在经济中,人本质的各要素都得到体现并有机运用。首先,劳动的核心地位得以充分展示,劳动也是经济过程的主要内容。劳动的动因,是需要,即人的生命力所体现的生理及心理欲求,劳动作为人类所特有的行为方式,它满足着人不能从适应自然中所得到满足的需要。劳动同时也改变了人的生理和心理欲求,改变了需要。改变了的需要又要求劳动的改进,改进了的劳动又刺激和改变需要,由此形成不断的发展进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本质中交往和意识两个要素,都是不可少的要素。劳动是个体人从事的,但在总体中,是以交往为纽带而分工、协作的,没有交往及其结成的社会关系,劳动也是不能进行的,不仅不能创造物质财富,而且不能通过交换和分配达到消费,不能满足需要。这一系列环节中,交往都是必要的内在条件。意识是人的主体性的自觉体现,需要通过意识作用于劳动,意识又是人交往的主导因素,是通过交往而连接劳动与需要的环节。同时,劳动技能的记忆和更新,也是在意识的参与下完成的。

从最初的劳动开始,就形成了经济这个人类特有的社会过程,并以此构成人生和社会矛盾的基础,人本质各要素统一作用于经济,并促进经济的发展。但不论经济如何发展,人本质要素的组合和相互作用,始终是经济的内在因素。也正因此,才有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内在统一。


政治是对人社会地位的规定及其关系的调整、变革过程,也是人本质中交往因素的集中体现,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制约和规范人的经济利益和行为,调节经济利益关系。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可以将政治与经济分为两个层面,但在现实中,政治和经济是统一于主体人的活动中的,是不可分的。政治的作用,主要是在经济生活中,是经济过程的内在机制。

政治对经济及社会关系的作用,集中表现为:以阶级、国家、政党、团体等为依托,将个体人的分散的个别权利及其体现的利益集合起来,形成社会势力,并由居统治地位的势力制定法律,执掌政权,推行政策,以保持和强化此势力所代表的群体利益,并以此为标准,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协调经济矛盾。而当另一种势力所代表的社会群体以斗争争取统治地位时,也主要是针对旧法律、政权和政策的。当他们取得统治地位以后,也要在这些方面进行变革。

不论哪个历史阶段,也不论哪个国家,法律都是政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也主要是对经济权利和经济关系的规范,并由此而形成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基本权利,是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政治权利是由此派生并保证所有权主体利益的。政策则是法律的具体化,是执掌政权的政治集团代表其阶级推行的维护经济利益的措施,它直接干预经济生活。自古以来,政策的主要对象和内容,都是经济。近现代以来,行政机构与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分别执行职能,它们统一构成国家机器,并分工配合地干预、控制经济。作为被统治阶级代表的政治团体,也会形成自己的政策,以组织对现行经济制度的反抗与斗争,当这种斗争取得胜利后,其政策又会逐步演化为法律,并形成新的经济制度。

文化作为人生和社会关系的意识,其主要内容就是经济意识,主要功能,也是对经济活动的导引和制约。文化对经济的意识和制约,既有直接针对经济行为的,更有通过政治这个中介对经济的作用。法律、政策及政治团体的活动,都是一定文化的体现。马克思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三个层次来表示文化、政治、经济的关系,是有其道理的,但却容易引起误解。我们所要强调的是,文化并不是脱离经济和政治单独存在的,而是存在并作用于经济和政治之中的,而且归根结底是要体现于经济的,并由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实现政治、文化的变革与发展。

文化的内容,即价值观、思想和道德,是人本质中意识要素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文化精神素质的集合,它们是生存于经济、政治矛盾中的人对矛盾的认知和态度。也就是说,在文化这个层次上,其主要作用,是对经济、政治关系的认知和处理,脱离经济、政治的文化是不存在的。正是在经济、政治生活中,人们不断地以其价值观、思想和道德来支配自己的行为,处理与他人的社会关系。在总体上,文化又通过政治而制约经济生活,法律、政策作为一定文化的体现,是经济生活的准则和规范。而经济和政治之所以能够运行,其内在因素之一,就是文化。同样,经济、政治中的矛盾,又必然体现在文化上,并将文化作为其必要方面。经济、政治矛盾的解决,也要通过文化观念的更新,以及个体人在文化层面的斗争、沟通、协调,才能实现;经济、政治的制度及其法律、政策等,也要经人们在文化观念上的认可,才能制约人的行为。

经济、政治、文化作为人本质四要素的社会存在形式,其层次的划分,是认知社会矛盾所必需的,但我们在进行分析时,必须明确人生及社会矛盾的统一性,要时时注意其相互间的内在联系。为此,要不断的综合,并以准确的语言论证其内在联系,也就是说,充分地批判继承已有社会学说关于这三层次的规定,并针对现实和历史的探讨,做出分析,进而综合成统一的认识。这样,在展示经济、政治、文化的总体统一性时,又要区分其相对独立的层次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你仍是你,我仍是我。只有当你我有所区别的时候,才能有你我的内在统一性。这就是经济、政治、文化的辩证关系。

7社会及其历史阶段

社会,社会主义,是现代汉语词汇中常见的词,大概由于黑格尔所说的“熟知非真知”的原因,人们在使用它们时,往往很少考究其真正的含义。

我在《民权国有》该书2002年10月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前言中,曾论到“社会主义”一词的不准确,但认为用“社会”来表示人类的总体性和总体性活动,是比较准确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以“劳动社会主义”来概括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学说。这在本书引言中已论及。这里,只从“社会”一词的汉语与拉丁语中的词义谈起,再论“社会”的概念规定。

汉字中的“社”,意为土地之神,衍指土神之所,即社庙、社官,进而称古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相当于“里”。社仓、社学也简称为“社”。“会”即集合,众人集合的活动。“社会”,古时社日,里社举行赛会,后泛指演艺集会。另,民间还有将家族、亲朋间临时性互助称为“社会”的,如“起社”、“请会”,有特殊困难者经族长、族尊同意,在特定范围内请人资助,而当“社会”中其他人有困难时,此人也要出相应资助,这大概是民间共济的重要形式。而拉丁语中Socialis(同伴、同伙)和Socius(社交),都有共同、集体活动之意,以“社会”译之,使其义更为准确。

现代汉语中的“社会”,无疑是从对西语上述两词的翻译确定其义的,“社”为范围,“会”为人们集合性活动。而“社”的范围已大于过去,甚至可以指全人类的共同活动。但大多数人的“社”范围还是相对小的,或指与其直接相关的范围。“合作社”、“人民公社”之“社”,大意与古代之“社”相同。

社会,作为一个概念,从个体人论,是指与他人交往中所形成的关系,或个体人相互关系;从总体论,则是不同范围内有关系的个人的交往。在“社会”之后,加“主义”,用来表示一种学说、理论、制度、历史阶段,有些词不达义,但“社会”一词,却可以准确地表示其上述含义。

人类自从出现,人本质四要素就已决定了其社会性或社会存在,人本质核心是劳动,劳动创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仅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且要通过交往在一定范围内相互满足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意识既是针对个体存在(劳动、需要)的,也是针对总体存在(交往)的,因此,社会性不仅在人们的交往中体现,更在意识中得以认知和规定,进而,意识还可以对社会关系的演变做出设想,由此导引个体行为和总体发展。

正是人的社会性及社会活动,使人类摆脱了动物随自然环境的变化而进化,而优胜劣汰的逻辑,人类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并以劳动、交往、意识创造自己生存的需要及其条件,在目的性、思想性的导引下,创造着人类的历史。

历史是有阶段的,而阶段的划分,就是对历史的人类发展进程质变的规定,其根据,就是人本质的发展,核心是劳动的发展,具体说就是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程度。

历代思想家曾以不同标准来划分历史阶段,但因其分别代表统治阶级的意识,因此,总把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视为标准。马克思第一次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来规定历史的阶段。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是中性的概念,特别是生产力,很容易被人歪曲为物质的力量,或者是“物质力与人力结合”的力量。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概念都未明确反映劳动者的主体性,因此需要进一步抽象。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是从劳动者角度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定,也是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概念的进一步抽象,不仅明确了劳动者的主体性,也规定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本质。因此,应以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为历史发展阶段性的标志,并由此说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形成的经济基础,以及经济与政治、文化的矛盾。对此,前面我们已从经济、政治、文化三者的内在统一做了规定,这里所论的历史阶段,就是这种统一性的历史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人类社会的历史阶段,在不同地区、部落、民族和国家,并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错落的,特别是古代,不同地区、部落民族的发展,往往要相差几百、上千年。这里只是循着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这个标准,从全人类的角度,规定其演化的主线。

据此,我把已有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阶段划分为:一、原始社会;二、奴隶社会;三、封建农奴社会;四、集权官僚农民社会在《中国官文化批判》一书,我曾把第三、四阶段合称为“宗法社会”,并将其划分为两个小的阶段。不妥。这里改过。;五、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六、民主劳动社会。

原始社会。这是人类以劳动摆脱动物界的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漫长而缓慢的过程,大约有二、三百万年的时间,人的素质技能低下,只能在以血缘维系的家族、氏族内群居,进行简单的再生产。人与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关系,但有因年龄、素质技能等的差异而形成的地位、作用的差别。家庭、氏族之间很少交往,交往时往往冲突、杀掠。

奴隶社会。经原始社会的演变,人的素质技能逐步提高,所生产的物质产品逐渐有剩余,于是就有些氏族中居高位者开始利用其地位或能力(体能和智能)将这部分剩余产品占为己有。更重要的是,原来氏族间的冲突往往是以杀掠为目的,现在则将敌方人口俘虏,并驱使其劳动,因此形成奴隶。奴隶或为氏族“共有”或为其酋长所私有,其剩余产品也必然归奴隶主氏族或其酋长所有,而奴隶又必须能生产出剩余产品——除去维持其基本生活资料外的产品,否则,奴隶主就会将其杀掉。再进一步演化,氏族内部发生分化,本氏族中的贫困者,也会因欠债或其他原因,而变成奴隶。酋长逐步世袭并成为本氏族的奴隶主。奴隶主则不再从事劳动,奴隶成为主要的劳动者,但没有人的身份和地位。除仍在原始社会止步不前的少数地区外,地球上绝大部分区域的人类,都曾经历奴隶社会,并由此而向封建农奴制过渡。

封建农奴社会。这是奴隶社会矛盾演化的必然结果,其特点是:“封国土,建诸侯”,领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及农奴的人身所有权,但农奴较奴隶多些自由,即有对其劳动力和小块土地的使用权及相应的收益权。与奴隶相比,农奴的素质技能有较大的提高,领主依所有权对农奴的统治,也较奴隶主宽松。具体的制度形式在世界各地有所差异,但其共性是:领主依血缘或功绩得到一块领土的所有权,并拥有在该领土上农奴的人身所有权,此外,领主还可以通过战争掠夺土地和人口(掠来者即为农奴),以及用某种优惠政策从邻邦“招徕”人口。对其领地和农奴,领主还可以再细分给其子孙或功臣,但分的不是所有权,而是占有权。实际的生产过程,就是由行使占有权的小领主来主导的,其模式为:小领主留出一块土地,再将余下土地的使用权按农奴人口分配。农忙时,农奴先到小领主留下的土地上劳作,其收获物归领主;再回到归自家使用的土地上劳作,收获物中一部分要作为贡赋交小领主,余者自家消费。小领主再向大领主交纳贡赋。封建农奴制下农奴不仅可以领到小块土地的使用权和贡赋外产品的收益权,还由此可以结婚,成立家庭,虽然其子女仍是农奴,但毕竟有了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由此也促进其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但农奴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在文化上也完全受封建领主意识的支配,“上帝”的观念,实则通行于各地区、各民族的封建农奴制阶段,但以欧洲的基督教及其衍生的伊斯兰教为典型,中国在周代也有“上帝”观念,但没有形成系统宗教,“玉皇大帝”和“封神”等说法,就是明证。

集权官僚农民社会。这个阶段在农业文明最为发达的中国为典型,从秦汉统一到清灭亡,大体经历两千余年。世界上除朝鲜进入这个阶段外,只有欧洲在封建领主制灭亡,资本雇佣劳动制确立之间的短暂过渡期(大体上是15—19世纪)部分地实行了这种制度。也正因此,我曾担心其不具备世界一般性,而未能将之列为一个历史阶段,而是将之与封建农奴制社会合为一个阶段,通称为“宗法社会”,把它列为“宗法社会”内的第二阶段。近来又细读了马克思对欧洲这段历史的分析,以及有关欧洲近代史的著作,我觉得集权官僚制作为一个历史阶段,在欧洲也是存在的,不过其范围小,时间短,也不像中国那样系统。此外,日本和其他国家,也都以各自方式,经历了这个必经的历史环节,包括现在一些国家的官僚资本制,依然可以看成其转型。

据此,我认为,封建农奴制与资本雇佣劳动制之间,从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都有一个过渡环节,这就是集权官僚制,虽然其在各国存在的时间长短不一,但却有历史和逻辑的普遍性。这个社会阶段可以称为集权官僚农民社会。

集权官僚农民社会的特点是:官僚阶级集合了全部土地,即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掌握全部政治权利,废除封建领主,实行大一统的集权统治。由以皇帝名义的掌控土地和人口的所有权,并由国家将一部分土地占有权以勋田、禄田等名义分给官僚,形成官僚地主,另一部分土地占有权以“均配”方式分给农民。土地占有权可以买卖,由此及人口的增加,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佃农)失去土地占有权,只能向官僚地主租土地使用权。除官僚地主外,还有一部分商人和富裕农民购买较多土地占有权,成为地主,其土地大部分也租给佃农。地主和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农民要向国家交税,佃农要向地主交租。农民拥有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因此,他们可以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给地主(雇农)或商人。农民没有政治权利。与农奴相比,农民的权利明显增多,社会地位也相应提高,这既是其素质技能提高的要求和表现,也是素质技能提高的原因。而这,恰是率先两千年进入集权官僚农民社会的中国,在农业文明发展中领先于世的根据。欧洲近代反封建的斗争,特别是启蒙学者,把实行集权官僚制作为目标(“全盘华化”),也证明这种制度比封建农奴制先进。

资本雇佣劳动制。正当18世纪魁奈、伏尔泰等人在法国及全欧洲倡导实行“中国的专制制度”时,他们没有注意到,其所赖以进行社会变革的力量,是比农业生产方式更为先进的资本化的手工业和商业,由此而形成的资本所有者阶级的目的,并不是建立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而是资本统治雇佣劳动的制度。但农奴和农民理所当然地成为其同盟者。资产阶级与要建立大一统的国王联合,共同变革封建制度,这也是在欧洲封建农奴社会到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之间,出现一个类似集权官僚制的过渡时期的原因。其政治上的成果,是建立了集权官僚统治和解放农奴,使农奴成为自由人,即拥有自身劳动力所有权者,并在短期内拥有对小块土地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这些,都是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必要历史前提。而这个制度的确立,却又是对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开始。即以资本股份制式的民主来改造集权官僚制,将之变成民主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包括大公司也以此为模式建立管理机构,并通过资本化将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两个所有权分离,使劳动者成为自由的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和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者。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归资本所有者。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的对立统一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随着劳动者的联合与斗争,其依据人身权、公民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民主权也逐步得到社会认可和加强。资本制中的民主制实则在公民社会基础上资本(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资本专制权与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的对立统一体。

民主劳动社会。这是在工业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劳动者以其素质技能的提高为根据,并依人身权、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组成的政治势力的斗争,夺取政权并建立自主劳动的社会制度。对此,马克思曾称为“共产主义社会”,而现在统称为“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是比“社会主义”更为准确的提法,但人们已习惯于将“共产主义”看成“社会主义”之后的历史阶段。再者,“共产”并不能表示政治制度的特点。这里用“民主劳动社会”,即“劳动社会主义”主导的社会,在它之后人类当然还要有新的历史阶段,但我们的规定限于现在,即已经开始的“民主劳动阶段”。

民主劳动社会或劳动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在于:劳动者拥有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由人身权、公民权和这两个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又派生并集合为共同占有的权利,该权由经民主权立法并选举产生的公共权利机构行使,受同样选举产生的执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行使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劳动者的民主监督。劳动力所有权在公有制企业中,也派生并集合共同占有权,民主选举其行使机构负责人。公有制企业由上述两个所有权占有机构联合,选聘经营权行使者,劳动者在经营者的组织管理下各尽所能地劳动,并按所付出劳动的质和量,领取生活资料。劳动者所创造的公共价值,由占有权、行政权的行使机构统一处置,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社会福利。

民主劳动社会,是劳动解放和人性升华的一个关键环节,前面几个历史阶段,除原始社会之外,均是阶级社会,劳动者的素质技能相对低下,处于被统治地位,其间几个阶段的过渡,虽有进步,但总的说还是量的变化,未能脱离“人类的史前时期”,人性中的动物一般性仍占主导地位。民主劳动社会,则是“人类史前时期”结束后全新的社会形式,因此,它对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否定,是人性升华的质变过程。这个过程刚刚开始,20世纪俄国、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方面的尝试,以及西方各国的社会主义运动,都是建立民主劳动制度的必要环节,其中经验和教训,是未来发展的必要前提,应认真分析总结。

8阶级与阶级意识

阶级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社会结构形式,原始社会之后到民主劳动社会间的各阶段,都是阶级社会,存在着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对立阶级,阶级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对立的阶级利益,又形成对立的阶级意识。阶级意识是阶级存在和阶级斗争的必要内容。

人是个体存在的,若以感性的实证,是看不到阶级的,只能看到一个个各自生存、活动的人。现在的统治者仍在支使其思想代表,以这种实证主义的方法,来否认阶级的存在。他们所承认的人类总体性,只是国家,并把国家的利益说成最高利益,其中原因很简单:国家不过是他们手中的工具,国家利益也就是他们的利益。而承认阶级,就等于承认他们与广大劳动群众的对立。

劳动者没有必要掩饰阶级的存在,历史的进步要求变革社会结构,变革的势力必须认知这个结构。而这,也就要求承认并分析阶级。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为推翻封建专制统治,提出了阶级的概念,并进行了阶级的分析。但他们的分析主要是针对政治权利和地位的,即认为封建专制社会有三大阶级:领主、僧侣、平民(包括农奴),但对于平民的经济地位和关系未加分析。根据这种分析,他们号召“第三阶级”起来反对领主和僧侣的统治。

这是不彻底的阶级分析,因此,后人又称之为“等级”分析。其中最大缺陷,就是未进行经济分析。

阶级作为社会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三方面的内容,其中,经济是基础,但政治、文化绝非可有可无。20世纪的“马克思主义者”中,曾有一些人,片面强调阶级的经济性,只从经济角度规定阶级,是不全面、不准确的。

阶级是总体性的,是个体人经济、政治权利及文化观念的集合与分层。因此,对阶级的规定,首先就集中于对个人权利的分析,并从其中概括出共性。从这个角度说,阶级就是总体中个体权利层次的界定,是从权利所规定的总体社会地位的层次。处于相同权利层次或社会地位者,就构成一个阶级。

权利,作为人格和价值的体现,集中表现在对人自身和物质财富的所有权上,也即民法中所规定的人身权和物权。

人身权的基本,在于确定人的自主和自由,在经济上,主要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这个权利,对于非劳动者而言,似乎没有意义,但对劳动者——生产的主体、文明的主体——来说,却是根本性权利。从原始社会的无权利规定,到奴隶社会中奴隶的所有权归奴隶主,是一大转折,但相对将俘虏作为食物杀了吃,把他们作为奴隶,毕竟是承认了其劳动力的效能。封建农奴社会,农奴虽仍无劳动力所有权,但有了相对独立的由自己支配的劳动力使用权,将之用于归其使用的土地上,并对收获物有一部分收益权。集权官僚农民社会的进步,首先在于确定了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则进一步在明确劳动力所有权的基础上,要求其将劳动力使用权出卖交换生活资料,由此促进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流动,并形成了以人身权、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为依据的政治上民主权。

物权即人对物的所有及其派生的各种权利,其中所有权是根本。对财富的所有权与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相通的,特别是在以货币标志价值的条件下,二者都以货币来计量,其同一性很明显。在阶级的规定上,过去常有人只注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不够的,还应包括对非生产资料财富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劳动力所有权——这往往是被人忽略的。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还包括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在农业生产条件下,主要是针对土地,这也是当时统治者都要把神、上帝、天命等说成决定性力量的原因。各阶级社会的统治阶级,都以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其统治的根据,而其统治的首要环节,也是保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中国古代的“打天下,坐江山”,西方近代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观念,都突出地表明了这一点。生产资料虽然只是劳动的条件,但没有这个条件,劳动就不能进行。统治阶级就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控制,来支配劳动者的。他们的作用,或者说其素质技能,在于以暴力及欺骗的方式,有效地确立并保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此而支配劳动者。


从奴隶主到封建领主,到官僚地主,到资本所有者,都相当明确其利益之所在,并在世代的传承中,积累了丰富的统治经验,尤其重要的是,形成了主导社会的阶级意识,并把它论说为神意、上帝旨意、天命、“自然规律”、“绝对精神”等。

一个阶级,经济上的所有权是政治上统治权的基础,政治上的统治权又是经济上所有权的保证,这两个权利,是其在社会中居统治或主导地位的根本。与之相应,在文化上其阶级意识也居统治地位,并在将其经济、政治权利论证为绝对的、永恒的权利的同时,宣称被统治者的无权及被支配是应该的。更为重要的是,被统治者也会认可统治阶级的意识,由此达到统治阶级从经济到政治到文化的全面统治。

一个阶级,不仅是经济的存在和政治的存在,也是文化的存在。只有本阶级的个体具有了明确其经济政治权利的阶级意识,这个阶级才是自为的阶级,否则只是自在的阶级。自在的阶级中的个体,是分散的存在,并不能形成阶级的总体势力。这既是其个体无权或少权的表现,又是他们不能以联合的力量争取权利的原因。这些没有或不明确阶级意识的个人,并不能构成维护自己利益的总体。他们只有在受统治阶级压制和支配时,才是一个阶级,但在统治阶级意识中,这些人都是个体,并不构成一个与其对立的阶级。而这些个体人,都将自己的意识局限于个体(至多是家庭)的生存利益,不仅会被迫接受统治阶级的统治,还会认可其阶级意识。

被统治的劳动者,只有意识到个体利益与其地位相同者的一致,并由此而形成总体的观念和联合起来争取权利的思想,才具备了阶级意识,从自在的阶级变成自为的阶级。而这一层,统治阶级在作为阶级存在时,就已经具备了。阶级意识确立的一个标志,是阶级观念即主义与以其为核心的思想体系的形成,它概括了本阶级的利益,并规定了个体人的权利与阶级总体权利的关系,要求个体人服从阶级总体的利益,阶级总体又要充分保证个体利益。由此观之,已有历史阶段中的统治阶级,都有其阶级观念和系统的思想体系,并由一批专门的思想家从事规定、论证,以及包括其阶级所有成员在内的宣传。而被统治阶级,只有到资本雇佣劳动社会,才形成了自己的阶级观念和思想体系,其成熟的表现,是马克思主义。也正因此,才有了19世纪末开始的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此前各社会中,虽然也有个别思想家能多少概括劳动者的利益,如中国的墨翟及墨家,西方的早期基督教等,但都构不成体系,或是被阻止,或是被改造为新的统治阶级思想体系——基督教就是其典型。

也正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者虽然自人类出现就是生产的主体,但劳动者的阶级意识,实则是从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开始形成的,这是劳动者的人身权、公民权、劳动力所有权及民主权的反映,是其素质技能提高的表现,更重要的是,雇佣劳动者,或无(资本)产者在其阶级意识的导引下,逐步作为一个自为的阶级,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行着不懈的斗争。而这又进一步提高了其社会地位和素质技能。

劳动社会主义是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向民主劳动社会转变及民主劳动社会的劳动者的阶级意识,它不仅要概括劳动者个体意识,聚合劳动者的分散力量为总体的变革势力,还要在废除资本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的基础上,建立由劳动者拥有人身权、公民权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所有权,以及民主权的社会制度,并在保证劳动者权利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并发挥其素质技能,以强化其阶级意识。

9国家与革命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要求,是统治阶级意识的政治化,并以法律、政权机构、政策等手段,保证和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控制社会成员,调解统治阶级内部各个体之间关系,支配被统治者,主导社会生活的工具。同时也是阶级矛盾制衡态的集中体现,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权利和社会势力,虽处矛盾的次要方面,但依然对统治阶级有所制约,其制约的程度取决于势力的对比,这种制约也要在国家得到体现。有人将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是全社会总体的代表,不过是将阶级矛盾制衡态说成总体的和谐一致,而故意忽略或掩饰其中包含的阶级对立和阶级统治。

国家自奴隶社会开始出现,历代统治阶级曾以“神意”、“上帝”、“天命”等来论证国家的性质,其阶级的统治地位、个人的权利和权威、法律和政策、政权机构的设置与运行,以及对民众的统治,都是这些外在于、高于人的神秘力量的体现。为此,都要有一种宗教或类似的教义作为其统治文化,即统治阶级的意识作为国家的理论基础。古希腊时期的诸神分别为奴隶主的依靠;“上帝”则是欧洲封建领主的根据,教会本身就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天命”是中国以皇帝名义的专制国家的理由,“圣旨”上第一句“奉天承运皇帝”,集中表明了这一点。

到资本雇佣劳动社会,资产阶级则将“自然规律”神圣化、绝对化,进而将财产所有权作为根本权利,其国家统治,是以保证并实现以“自然规律”为根据的财富占有和增殖为目的的,因此,它的实在根据,仍和以前各历史阶段一样,都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此权生出的政治权利及其国家的形成,不可避免地带有专制的性质,依然是以组织起来的暴力对社会的控制。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标榜的“民主”,在其意识形态和国家统治中实际是不存在的。但资产阶级又确实不像以前的统治阶级那样,由一个绝对的权威实行专制,而是由全体资本所有者按其资本量以股份制公司的方式,实行大资本的寡头统治,这样,即使是在资产阶级内部,也会在政治上采取按资本量为根据的选举等“民主”形式。

此外,劳动者根据其人身权、公民权和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也要求并争取政治上的民主权,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斗争,特别是依据劳动力所有权组建的工会和依据结社权建立的政党组织的社会变革运动,民主权逐步得到法律认可,并与妇女运动争得的妇女的民主权几乎同时参与进国家及其运作中。这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变革,劳动者(包括劳动妇女)第一次拥有了政治权利,并参加政治活动。这些,必然体现于国家之中,立法、执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权利机构,都因劳动者的民主权而有了民主的因素。这种变革是劳动者在社会主义运动中艰难斗争,付出了巨大代价争来的,绝非资本统治所恩赏的。虽然民主权与资本专制权相比,仍处矛盾的次要方面,但毕竟已成为国家中一个要素,二者在国家达到一定的制衡态。由此,国家才在形式上成为“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不过,这种体现只为劳动者争取自己的社会主体地位,维护局部利益提供了一个条件,要想真正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实现民主,必须进行更为彻底的革命。

这场革命的目标,就是夺取并废除生产资料由非劳动者所有,并由资本专制权操纵国家的制度,即劳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劳动社会主义主导的民主劳动社会依然要保留国家,但这个国家的基础,是劳动,是劳动者的人身权、公民权和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以及对劳动所生产的生产资料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并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形成以人为单位(而非以资本量为单位)的民主权。成为社会主体的劳动者行使其民主权,立法并选举监督国家机构的负责人,以法制来调节社会成员间的关系,并导引社会发展。而国家演化到这个阶段,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职能逐渐退化,再进一步的演化,就有可能消亡,社会总体将以一种新的政治形式,来调控和导引个体的自由发展。

革命,是根本性的、质的社会变革,是人性升华的关键性环节。从这种意义上说,彻底而最重要的革命,就是争取建立民主劳动社会的变革运动,这是人类摆脱其“史前时期”的决定性一步。但从已有的历史进程看,也可以将此前各社会形态的转变,看成阶段性的革命,它们也是人性升华的必要环节,虽然是量变,却是不可忽视的。

迄今为止,值得关注的革命,有奴隶制将俘虏从食物变为奴隶的变革,封建农奴制对奴隶制的变革,集权官僚制对封建农奴制的变革,以及资产阶级的革命和社会主义运动。

奴隶制,历来被人称为残酷的制度,但对于第一个和第一批不杀俘虏的部族首领,特别是免被食用的奴隶而言,不仅是“仁慈”的,也确实带有“革命”的性质。而从毫无权利的奴隶到拥有劳动力和小块土地使用权的农奴,其变化也是一场革命。这在农奴转变为农民,不仅有了劳动力所有权,并有了小块土地的占有权时,得到更明显的体现。这些阶段性的革命,都是经素质技能提高了的劳动者艰难斗争,并由劳动者的斗争引发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分化,形成变革势力,才得以完成的。

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革命,较以前的历次革命都更为深刻和彻底,并有明确的思想和政治纲领,系统提出了建立新的以财产的所有权和自由竞争为核心的制度,并强调人在人身权基础上的自由、平等、博爱。虽然革命的结果并不如革命理论家所期望的那样美好,但毕竟废除了土地和农奴归领主世袭所有的制度,生产资料资本化和劳动者人身权、劳动力所有权的确立,形成了资产阶级和雇佣劳动者阶级两大阶级的矛盾。资本雇佣劳动制度比封建农奴制度及集权官僚制度的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它自身的局限和缺陷,也在其发展中日益明显,因此,也就需要进一步的革命。

这就是以共产主义或劳动社会主义为旗帜的革命:变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为民主劳动社会。这场革命的实质,是使劳动者在拥有劳动力所有权的同时,拥有其劳动创造价值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以政治上的民主制来保证劳动者的权利和社会主体地位。

这场革命不仅是一次历史阶段性的革命,也是人类摆脱其“史前时期”,进入真正人的历史的革命。从马克思倡导开始,这场革命已经进行了一百多年,其间曾一度相当辉煌,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的成就,不仅证明了革命的必然性,也极大地鼓舞全世界的劳动者争取解放的斗争。但由于这场革命的深刻性及复杂性,到20世纪末又出现了曲折。这并不奇怪,重要的是应从曲折中总结教训,分析矛盾。究其根本,还在渗透于,滋生于革命的旧势力太强,而相对弱小的劳动社会主义势力,又未能充分落实劳动者个人权利,以民主法制保证其自由发展和在此基础上联合斗争,因而导致在夺取政权后投机于公共权利机构与社会上残余旧统治势力联合构成的旧势力逐步增长,并与国外大资本财团相勾结,形成官僚买办资本集团,干扰、破坏革命的进程,甚至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而西方以社会民主主义为代表的变革势力,虽然在其“和平演变”资本雇佣劳动制的路线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制度变革上的力度不够,依然还处于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主要矛盾的次要矛盾方面。

劳动社会主义的革命,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不因夺取政权就结束。作为人类摆脱“史前时期”的彻底革命,夺取政权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还要在这个政权下,进行长期的、艰难的继续革命,在经济、政治、文化全方位实现劳动解放和人性的升华。

也正是革命的质变与量变的统一,使人生与社会的矛盾得以展现,并要求以辨证法对之进行思考和解决。

10商品经济与公民社会

对人类的历史发展,在按劳动者地位与素质技能的基本矛盾演进划分阶段的同时,还可以从经济和社会关系的一般性来概括大的经济和社会形态。对已有的历史应做这样的划分:一、原始经济和社会形态;二、产品自给经济和特权专制社会形态;三、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形态。

原始经济和社会形态存在的时间最长,据考古发现,大约在二三百万年前就开始了人类的原始社会。直到六七千年前才在地球的不同地区逐步进入奴隶制,开始了产品自给经济和特权专制社会形态,它包括三个历史阶段,即奴隶社会、封建农奴社会、集权官僚农民社会。自给经济和特权专制社会形态的一般性是:其生产以手工劳动为主,基本上是自给性的,即一个生产单位的产品主要满足本单位消费:奴隶主役使的奴隶劳动供养奴隶主和奴隶消费;封建领主在其所有或占有的领地上,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人身依附于他的农奴,役使农奴在“公田”上劳作并支付贡赋以满足领主及其陪臣的消费,农奴“承包”地的产品除交贡赋外留作自己消费;集权官僚制下地主将其占有土地的使用权租给佃农,收取地租满足自家消费,余者由佃农消费,从国家“均配”或买来土地占有权的农民交税后的产品归自家消费。这三个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都是很低的,除供本生产单位的消费之外,很少可以用于交换。虽然也有少数人从事商业,并有商品交换,但其规模很小、范围很狭,只是从属于既有畜牧业和农业的。

在产品自给经济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形态,是特权专制性的,即政治权利掌控在少数统治者手里,广大民众不具备人身权或不具备充分的人身权,更没有公民权、民主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社会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广大民众没有在专制统治下,没有言论和行为的自由。专制统治体现于庞大、严密、系统的国家机器,它将民众分别孤立,使之不能形成联合的社会势力,只容许他们安份守己地在固定的生产单位劳作,生产供养统治者和自己生存的生活资料。广大劳动者在严格的封闭状态中进行简单再生产,专制统治也由此而延续。

对产品自给经济和特权专制社会形态的突破,始于欧洲的13-14世纪,通行了近一千年的封建领主制因内在矛盾而发生尖锐冲突,一些较大的领主着手兼并小的领主,并相互对立,争夺霸权。大领主在其势力范围先是与商人结成联盟,进而强化专制,建立王国,为了壮大势力,对内专制和对外争霸,各大领主或国王纷纷采取重商主义政策,以发展商业来刺激手工业和农业,增加税收和经济实力。这样,就导致商人阶层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封建统治相对薄弱和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逐渐聚集起以商人和手工业者为主要居民的城市,并成为经济中心。商人和手工业者是国王财政的主要支持者,他们同时要求国王在实行重商主义政策的同时,解除封建领主和教会对他们的束缚,规定并保证他们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各种权利。城市的发展及其在经济中的主导和中心地位,使商人和手工业者为主构成的“市民”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而国王为了增强自己的实力,也支持市民们的要求,颁布了城市脱离其所处领主统治的“宪章”,越过当地领主直接成为国王的臣民。各城市的“宪章”,是早期资产阶级以雄厚的财富和奋斗牺牲争得的,虽在名义上要求对国王的臣服,但却以法律规定和保证了“市民权”。美国历史学家汤普逊写道:新形成的资产阶级要求承认城市的权利与特权;这项要求从政治上来说是:那在封建世界几百年来有效的契约原则应扩充到非封建世界。平民也要求“权利”与“自由”来执行自己的司法、征税、铸币、市场管理等等,像封建王公在他们领土上所做的那样;而且在这些有关切身利益的地方事务方面,他们不再愿意服从封建主的权力。他们要求在封建统治内的而非在封建制度下的一个地位。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是相互依托、互为条件的。商品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市民社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形式。欧洲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又是与国王的集权专制相结合的。这与中国的集权官僚制与小农经济的结合是有很大差别的。不过,在13至18世纪,欧洲的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还处于创始期,还只在特定的区域(城市)中存在,与其同时存在的,还有封建领主,虽然其势力逐步缩小,但仍作为与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相对抗的经济政治形式发挥着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欧洲的各国国王虽然力求建立类似中国的大一统的集权官僚制,由于其所依靠的经济基础是商业和手工业,资产阶级在初起阶段虽然和国王在利益上有相同点,但其长远利益,特别是工业革命和大工业生产方式的形成发展,却不能容忍国王建立大一统的集权官僚制。国王为了清除领主割据和对外争霸而实行的重商主义政策,以及给城市摆脱封建领主控制的权利,又是与其集权专制相矛盾的。因此,欧洲不完善的集权官僚制只是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准备期。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真正形成,是以资产阶级革命推翻集权专制,建立由其主导的资本雇佣劳动制为标志的。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也就成为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第一阶段。资产阶级革命的进步意义,就在这里。

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第二阶段,就是劳动社会主义主导的民主劳动社会。与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一样,民主劳动社会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原则为前提,并通过民主法制,使全体民众,包括在资本统治下不具有公民权的贫民和没有公民权的妇女,都平等地拥有公民权,从而使市民社会演进为公民社会。民主劳动社会是由劳动者联合斗争而实现的对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的否定,也是对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一般原则的进一步实现。
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一般原则,是劳动社会主义的必要前提,也是批判和否定资本雇佣劳动制,建立和发展民主劳动制的理论基石。以前的社会主义理论,都把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归入资本雇佣劳动制,虽然马克思曾力求从一般意义上对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进行规定,但他还是把商品看成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的“元素形式”。至于市民社会,则被直接等同于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并未对公民社会进行系统的理论规定。

这是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上的一大缺环。明确并突出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历史与理论地位,是劳动社会主义的必要内容,也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充实和否定。

商品经济是对其前产品经济的否定。其要点,一是生产品和生产者本人的消费分开,生产者生产某种产品,目的并不是直接消费其效用,而是创造价值,以与其他产品交换,取得货币,进而购买自己需要的产品,由此产品变为商品;二是行业分化和生产分工的专业化,生产不以直接消费为目的,而以交换为目的,由此促使产业分化,特别是工业的形成和不断的行业分化,并引起分工的细化,只要是能够用于交换,取得价值的行业,都会逐步出现,而生产者也由此而分工并专门从事某一专业工种;三是社会在商品交换中密切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类总体性越来越突出,而个体人的权利和利益也日益明确,社会成了人们以商品交换为纽带的共同生存、矛盾、发展的大“市场”;四是参与交换的主体权利是平等的,交易是自由的,不论参与者在社会地位、财富拥有量、受教育程度、道德水平、国别和人种等方面有什么不同,只要以商品所有者身份参与交换,其权利就是平等的,即都是所交换的商品的所有权主体,而其是否交易,又都是自由的;五是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决定,交换实行等价原则;六是要求并促进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这不仅是技能素质的提高,也包括文化精神素质的提高,由此增强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

市民社会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建立的,商品经济中的平等、所有权、自由等原则,也就成为市民社会的原则。但初期的市民社会范围很小的,并在集权官僚制的掌控之下,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集权专制,清除了封建特权,使市民社会普遍化,但其对市民身份却又有财产拥有量的限制,将广大工人、农民排除在市民之外,并不承认妇女的市民身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女权运动,到20世纪中期,才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实行了普遍的市民权。市民权的普及使之变为公民权,公民社会由此开始。公民社会是在资产阶级主导的市民社会基础上演变的结果,是市民社会原则在全体民众中的普遍化。在公民社会的初级阶段,即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中由劳动者以艰苦斗争得到公民权后,虽然还是资本所有者居统治地位,但雇佣劳动者再也不是无公民权的“弱势群体”,而是形成了阶级并组织为工会、政党的社会势力。公民社会的公民权,不是统治者恩赐的,而是民众奋斗牺牲的成果。

正是在这种成果的基础上,劳动者以其组织的社会势力展开社会变革,逐步扩展变革势力,进而成为社会的主导势力,公民社会由此上升到高级阶段,即民主劳动社会。在民主劳动社会,从市民社会以来的公民社会一般原则,不是被取消,而是进一步充实和落实。

公民社会的一般原则,概括说,包括以下几点:一、确立并保证每个人的人身权和自由;二、规定和实现每个成年人的公民权;三、公民在公共事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四、公民权派生并集合为公共权利;五、公民权的核心是民主权,民主权的基本权能所派生并形成的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结社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这些权利都是针对公共权利和公共事务的,由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保证公共权利为公民所掌控,公共事务和公共设施为公民服务。

公民社会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形成,并且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社会条件。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作为一般性的经济、社会形态,包括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和民主劳动社会两个阶段,而其一般原则,又是这两个阶段所共有的,是其联系和演化的内在依据。劳动社会主义对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一般原则的规定,既是认识和批判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制度的前提,也是规定和改革民主劳动社会制度的依据。前者在马克思的著述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资本论》实际上也就是从劳动者角度,依据商品经济的一般原则,对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批判和规定。后者虽然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有所体现,如对无产阶级专政和按劳分配的论述,但并未系统地贯彻于“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定中,从而导致“苏联模式”的大缺陷,不仅未能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已有的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一般原则前提下有所发展,反而在某些方面有所倒退,甚至在片面强调“国家”、“集体”利益的同时,限制劳动者的公民权和民主权,强化行政集权体制,以致产生对劳动社会主义的异化,滋生了官僚资本和官僚资产阶级。苏联的解体,是“苏联模式”在理论和制度上缺陷的集中体现,中国现在面临的严重社会矛盾,也与此密切相关。为此,应当对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一般原则做出明确规定,以此批判资本雇佣劳动制并探讨其向民主劳动制演化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联系,进而反思“苏联模式”的缺陷,对仍保存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改革,并为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的民主势力的变革运动及其向民主劳动社会的转化,提供理论导引和实践的借鉴。


说明:该文系作者《劳动社会主义》一书的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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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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