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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所有权与民主法制

刘永佶《民权国有》

第三章 明确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和全体公民
                  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
  一、劳动力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的体现,生产资料是劳动力作用的结果和手段
  二、劳动力所有权:现代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三、劳动力所有权是公有制的核心和主体权利
  四、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
  五、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是全体公民个人


  第四章 劳动者所有权的实现机制——民主法制
  一、民主权是所有权的体现和保证
  二、资本主义民主制是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对立统一的法权形式


  明确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和全体公民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

  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标志,在于作为文明主体的劳动者素质技能及其经济社会地位的提 高,这集中体现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上 。所有权是基本权利,其他权利都是由它派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在于规范、保证劳 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及其对由他们协作劳动所创造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
  20世纪建立的国有企业,否定了资本私有权,但并未明确和实现劳动者的所有权,从而 导致所有权主体虚位和国家机构实际上控制所有权。这是国有企业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矛 盾,就应首先在理论和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的这两个所有权,进而规范由它们派生的占有 权等一系列权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权利体系,以民主法制保证这个权利体系的实 现。
  这是从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角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也是唯一能称之为改革的根据— —及发展的基本思路。它与那些以消灭国有企业,变公有制为私有制的思路,特别是想以权 势变国有资产为其私产的人的思路,是有根本区别的。“私有化”的思路也会以“改革”的 名义出现,但这样的“改革”实为对改革的污辱。对此,本书会有所涉及,但我不愿意与之 过多论争,因为即便是理论得再明白,也不能改变其作为出发点的利益根据。
  因此,我这里所阐述的内容,并不想让那些已在或要在“改革”中谋取私利者认同,只 是告诉他们一个道理: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也有自己的利益,也会提出自己的改革思路。本书 就是要让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意识到自己是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他们才能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 。

        劳动力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的体现,生产资料
          是劳动力作用的结果和手段

  黑格尔对人的劳动做了这样的解说:绝对精神在自我矛盾和苦恼中外化出了自然界,又 从自然界外化出人类,人类以劳动来体现自己对自然物的认识,并改造它,但这一切无非绝 对精神的自我认识过程。因此,劳动是绝对精神赋予人的特殊活动,劳动改造物,是合理的 ,改造得越多,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就越深刻。
  黑格尔的这个观点,实则他早年信从的斯密经济学思想的思辨性表达。在斯密那里,劳 动是人类生产的要素,发展生产力,是劳动与自然物结合,也即财富的生产和增长。他站在 生产或财富增长的角度,来论证生产的要素及其关系。生产财富的增长,在黑格尔那里被加 上一个主体,即绝对精神,而斯密则把资产所有者(当时还与生产密切统一)视为生产的主体 。斯密的这种思想经萨伊以“要素论”加以系统论证,就成为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点——直到 今天,各派经济学家都自称是生产或财富或生产力发展或提高效益的代表,因而也就是黑格 尔所说的绝对精神的化身。这个基本点同时也就成了评价经济制度和体制、政策,乃至经济 学说的唯一标准。
  也正因为认可了这个标准,美国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家用“资源配置”来界说生产及经 济时,显得那么自信和从容,因为他们就是资本所有者——各种“资源”的主导力量——意 志的体现,所以他们以上帝或绝对精神代表的口气说话。在他们编写的教科书里,生产或经 济似乎是自成主体的,它“客观”地分为若干“要素”,不论是人,还是物,都是“要素” 。在萨伊那里,生产的要素是三项:劳动、资本、土地。进入20世纪,又加了两项:技术和 管理,同时,又觉得“要素”这个词不太合适,改为“资源”。经济过程就是对这五种“资 源”(也可随意添加,甚至时间、机会、权力等都是“资源”)的“配置”过程。经济学家是 站在经济过程之外,“客观”地对“资源配置”进行探讨,为“配置资源”者提供建议。
  从资本所有者对经济过程的统治角度论,“要素说”、“资源说”都是正当的、应该的 ,不仅符合其利益,面且适合其应用。
  将劳动者视为生产和增加财富的手段,视为与运用于生产中的动物、植物、矿物等同样 的“客观”条件,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学家的发明。这个发明权属于奴隶主,奴隶在他们眼 中手里,就是一个工具。色诺芬在《经济论》中所阐述的奴隶主如何管理和使用奴隶,并有 效地将其与生产资料“配置”的思想,虽然简单,但也是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贯彻了几千 年。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无非是对之做了更为具体的表述。
  当然,资本制度已不是奴隶制,劳动者也是有人权的,是“市场经济”中交易的一方。 这是几千年来人类历史的真正进步。政治上的民主,文化上的自由都在形式上表明了人权。 然而,这种自由和民主又是以经济上的资本雇佣劳动制为基础的。这种经济制度,只是保证 交易双方的权利,以及交易后权利的实现。劳动者因为没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得将自 身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资本制度承认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保证其与资本所有 者的自由、自愿的交易。当这种交易关系确立以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也就归购买者, 购买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使用这些劳动力。他们并不侵害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但劳动力的 使用权已经归他们掌握,在使用这个层面上,劳动者只能听从资本所有者的指挥和控制。
  对于资本所有者来说,劳动力的使用权与他们购买的生产资料,不论厂房、设备、机器 、原料,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要用同质的货币来买,而且买的目的是得到更多的货币。他 们是经济的决策者、指挥者,因此,要按自己的意图和能力来“配置”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等 “要素”,使之能够满足其目的。这个过程,与厨师和面蒸馒头、炒菜、包饺子的性质是一 样的。
  所以,完全可以理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视为同等意义上的“要素 ”、“资源”的论证。
  可是,当我们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从劳动者的利益——也是我们本人的利益来分析问 题时,就不能,也不应该把自己看成与物质资料相等的“要素”或“资源”。
  劳动力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的集中体现,它在生产中的运用,就是劳动过程。因此,劳动 力是生产,也是经济活动的主动方面,劳动者是经济的主体。全部生产和经济活动,都是以 劳动者为主体,并围绕这个主体而展开的,即使那些控制、剥削劳动者的行为,也是如此。
  古往今来,哪一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不是劳动创造的?当然,劳动要有对象,有必 要的物质材料和工具,但它们又怎么能与劳动相提并论?新近有一种说法,称劳动是由主体 与客体(对象、工具等)统一的“总体”共同进行的,客体的对象和工具也在进行“劳动”。 几乎没有必要去评价这种说法,按它的意思,当我用一把铁锹挖土的时候,地球已经是在与 我一起劳动,或者地球和我统一地挖了一锹土。如果这个地球上有一亿人在挖地,那么地球 老大哥就在分别与这一亿小兄弟一块劳动!
  劳动量,也只能是人的活动。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他运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或直接 作用于劳动对象,或操纵其他物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改变其形态和性能,以满足人的需 要。
  简单地说,劳动力就是劳动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结合,展开而论,这结合起来的体力和 脑力又会体现为劳动者的素质技能。人的素质,从一般意义上,包括身体素质、技术素质和 文化精神素质。这三者是内在统一的,其中,身体素质是基础,它是人的生命力的表现,体 力和脑力就由此而发;技术素质是人运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所形成的经验、方法的集合,任 何劳动,都是技术素质作用的过程,也是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文化精神素质是指人的价值 观、思想和道德,以及意志等,它主导着人的行为。
  对经济活动而言,劳动者素质中的技术素质无疑是起直接和主要作用的,因此,我用“ 劳动者素质技能”来表示劳动过程的主动方面。技能不仅是技术,还包括体力和脑力所形成 的“能”力。
  这样说,绝不是否认文化精神素质在经济中的作用,“素质技能”中的“素质”是包括 这一素质在内的。劳动者的行为,即令是奴隶们完全被动的行为,也要在他们的文化精神素 质主导下进行,奴隶主对奴隶的控制,也要通过其文化精神素质。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 里对“奴隶意识”的论述,是相当深刻的,其要点就是奴隶从文化观念和精神上已将自己的 主体性附属于奴隶主,即认可奴隶主对自己的全面控制。中国古代统治者所说的“文化”, 也就是使被统治者认可、接受统治者的意志和意识,服从其控制。从奴隶到农奴到农民到雇 佣劳动者,都在其特定历史条件下认可其社会地位,承认奴隶主、封建领地、官僚地主、资 本所有者对自己的统治。他们的文化精神素质中就包含这些内容,并在这样的文化精神素质 导引下,运用身体素质和技术素质,从事被非劳动的统治者所支配的劳动。社会生产和全部 经济活动,也就由此而开展。
  在非劳动的统治者意识中,劳动者的劳动力,即其素质技能的发挥,只是生产的一个“ 要素”,另一个“要素”就是生产资料。
  现在,一些自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人,在“发展”劳动价值论时,提出生产资 料和劳动一样,也创造价值。这本来是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所批驳的萨伊的“要素价值论”, 在这些“马克思主义者”笔下,多了一点新意:如果没有生产资料,劳动也不能创造价值。
  这话不错,生产资料是劳动创造价值、生产财富的必要条件,是劳动的物质条件,也是 “资源”。劳动就是要改变物质的形态和结构,使之符合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没有对象, 劳动无法展开,素质技能再高,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必要的工具和设备,劳动力 也不能生产或生产率很低。
  在生产资料是劳动必要条件这一点上,我们并没有异议。关键在于,这个条件是如何形 成,又是怎样被劳动者使用的。
  生产资料,作为劳动的对象和手段,是人对自然物的开发和利用。说生产资料的形成并 不是探讨它们的自然形成,而是探讨其如何成为劳动的对象和手段。就连最初原始人的狩猎 和养植劳动,面对动、植物及土地时,也只能以劳动来对待,并将之改造。演化到今天,所 有生产资料进入劳动程序时,都已经过前人劳动的改造。特别是那些高精工业机器设备,是 多少次劳动改造的结果,其中已经体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当现在的劳动者以素质技能施于 其上时,实际上就是以自己的脑力和体力来承继前人的素质技能。
  政治经济学中有三个习以为常的术语:“活劳动”、“死劳动”、“物化劳动”。这三 个术语在马克思那里也出现过,虽然他使用时有另外的含义或角度,但也不能说它们是精确 的概念,而由这三个看似通俗的术语所引发的问题,都一直困扰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 一点,与他在《资本论》中分析劳动过程时,将劳动、劳动对象、生产资料通称为“劳动的 要素”一样,都是他体系中缺陷之处。
  劳动,只能是活人的素质技能的运用,因此,所有劳动都是“活劳动”,加上“活”这 限制词,没有任何意义。之所加上“活”字,在于对应、区别“死劳动”。“死劳动”作何 解?是死人劳动,显然说不通;只能理解为死人在其活着时的劳动,但那不就是“活劳动” 吗?劳动作为人的活动,只有人活着的时候才能从事,即人的生命力的体现。“死劳动”是 不存在,也不可能的。相比之下,“物化劳动”可能准确一些,马克思还曾用过“劳动的对 象化”一词。其意在于:劳动者通过其劳动,把自己的意识体现于作为劳动对象的物上,该 物也就因此改变了形态、结构等,能够适应人的生活、生产需要。任何产品,都是如此。现 在一人就“物化劳动”一词大作文章,宣称“物化劳动”也和“活劳动”一样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者,劳动的物化或对象化也。生产资料,不是人,更不是人的活动。它只是人的 劳动所改造了的物,是人将自己的需要和意识“化”于该物,而非该物将自身“化”为劳动 。
  人的劳动改造了物,该物就已经被“劳动化”了,或“人化”了。当该物被其所有者拿 去与他人所有的物交换时,其中的劳动量就表现为价值量,不去交换,价值量也无从表现。 也就是说,在生产用来交换的产品时,劳动创造了该产品的价值,该产品体现了劳动的价值 。但不论体现多少劳动,有多高的价值,它还是物,只能被人用于消费或用作生产资料。用 作生产资料的物,还会体现其价值,但这种体现,只是将其包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并 不是物自身的活动创造价值,物不是人,它不需要与他物交换,也不会自我改造形态结构以 适应他物的需要。
  行文至此,不能不说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运用辩证逻辑系统研究并论证资本制 度的矛盾,这是他成功的主观条件,但在他的辩证逻辑中,黑格尔的思辨并没有完全被改造 ,还有一些残余因素体现于其概念和术语上,如“物化劳动”一词就很明显。也有可能是翻 译时找不准相当的汉语词汇,从而“道可道,非常道”了。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遵 循《资本论》的逻辑,来理解这些概念或术语,不能望文生义,特别是由此而“发展”马克 思主义。这就像我们身上长了个小疖子,不能认为它就是我们生命的总体,并将它无限“发 展”一样。疖子是病,虽不大,也要治疗。马克思的学说体系不可能完美无缺,也会有疖子 ,有伤疤,对此,应当医治,而非把它们视为马克思学说的总体,更不能由此而“发展”。
  那种所谓“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说法,不过是萨伊“要素价值论”的又一种表述方 式,而且,远不如萨伊说得清楚。我们在这里之所以要提到它,只是强调用于生产的那部分 物质资料,不过是经过劳动改造了其形态结构的物质,它们是原先劳动的结果,也是现在劳 动的资料和手段。它们是被动的,而劳动才是主动的。虽然在资本制度下,可以将生产资料 与劳动力都换算为货币,都能用相应的货币来购买,但这只是社会关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 表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比,不是同质的,它们只是物的存在形式,而非人的能力。从劳 动力的所有者角度说,只有生产资料才是“资源”,是劳动的必要条件或“要素”,而劳动 者则是劳动的主体,生产的主体,经济的主体。
  正是非劳动者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将劳动力与劳动者变成“生产的要素”,这种观 念在非劳动的统治者那里是正当的、应该的,但在劳动者的意识中,却不可能把自己视为与 其劳动成果和手段的物质资料同等的“要素”或“资源”。他们会屈从这种关系所强加给他 们的社会地位,但他们作为与统治者一样的人,也有人的意识,不会将自己等同于物——在 这一点上,他们与统治者是完全一样的。统治者将劳动者视为与生产资料一样的“资源”时 ,很清楚自己不是物,也不是“资源”,但这样做本身已经否定了他自己的人性——不承认 他人是人的,也不可能知道自己是人。这从皇帝自称“天子”、“龙”,以及资本家作为“ 资本的人格化”,都可以看出来。
  劳动是人本质的核心,只有从劳动才能认识人的本质和人性;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人 ,也就是放弃了人的本质和人性,他还是物,还能消费劳动的产品,但不能改造物,也就没 有了做人的价值。当人类社会依然由非劳动者来统治的时候,人的本质就不能充分体现,人 性就会被压抑。而社会生产中的各种矛盾,包括我们这里所说的国有企业的矛盾,都是由此 而生。
  为了人本质的实现,为了人性的升华,劳动者必须劳动,不仅要改造更多的物,更要改 造自身——提高素质技能,并创造一个与提高了的素质技能相适应的社会关系。
  
          劳动力所有权:现代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在20世纪建立了公有制国度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上,都忽略了,或者说否认了公有制中 的劳动力所有权,甚至将“劳动成为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罪恶的要点。它们所论证的社会 主义制度,不仅要消灭资本的私有权,还要消灭劳动力的所有权。
  20世纪建立公有制的国家,基本上是按“苏联模式”建设其经济制度的,以武装革命夺 取政权,通过国家政权聚?剩余劳动产品,形成国家资本,建立国有企业,集国家集体企业 的全部权利于一身,并以行政方式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职工,不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 也没有劳动力的所有权;他们在名义上是企业的主人,但这个主人的意义在于义务上,而非 权利上;职工的收入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标准是工龄,而非劳绩;就业期间,职工是 低收入,退休以后,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退休金和公费医疗等福利。大概 也就是最后一项,是国有企业职工所能得到的主要利益,以致在中国六七十年代,“吃劳保 ”成为国有企业职工最感慰藉的事。
  不讲权利,只讲义务,是实行“苏联模式”公有制国家中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及其体 制、政策中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的规定。这是在特殊条件下形成的,短期内也有其积极性,但 却是与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相违背的,因此,是有根本性弊端的,它所造成的收入上的平均主 义和经营生产中的不负责任等很快就突出表现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它导致国有企业职工素 质技能的下降,从而也降低了生产率。加之国有企业的行政化管理和“企业办社会”,其经 济效益日益低下,负担沉重,不仅不能提高职工收入,连退休后的社会保障也难以保证。本 来为国家财政主要来源的国有企业,却有相当一部分靠财政“输血”才能养活。
  片面强调职工的义务,忽视其权利,似乎是要提高其劳动效率——一些人总以为没有权 利和权利意识的职工“好管”、“听话”,而明确了其权利,增强了其权利意识,就“不服 管”、“不听话”。这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认识,也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是与现代化大 工业生产的发展相背离的观念。
  忽视职工权利的观念,与中国古代官文化和小农意识的传统有关,或者说就是这种传统 的表现,以“天命”为统治意识根据的集权官僚制下的统治阶级,只承认一个所有权,即对 土地的所有权,它属于以皇帝为名义的整个官僚地主阶级,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至于劳动者,在形式上也都是皇帝的臣民,“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毕竟比起奴隶制和 农奴制有了一些变化,农民虽然没有人权和政治权利,但却有了由国家“均配”的小块土地 的占有权,他以本人的劳动力在土地上劳动,生产的产品交税之后,归他及家人消费。至于 没有或丧失了土地占有权的农民,大部分向地主租土地的使用权,也有小部分人,直接出卖 劳动力,成为雇农。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其生存的根本条件,是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不论是在自己占有 ,还是租来的土地上进行劳动,都是个体或家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因此,其所有权也就 完全被忽略。到今天,一些农民(包括农村官员)在计算收入和支出时,依然不把劳动力计算 为成本。至于极少数的雇农,既不占农民的主体,也很少能终身以受雇于他人为职业的。因 此,他们虽可形成劳动力所有权的萌芽观念,却不能改变小农意识的内容。
  也正是由于这种传统,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才有对“劳动力 成为商品”的恐惧式批判,以致否认公有制中劳动力的所有权。
  而由于农业生产落后,没能演进到集权官僚制的欧洲,在封建领主制末期因重商主义政 策,却率先发达了工商业,并形成资本关系。虽然封建制度和资本制度间曾有极短时的官僚 制和小农经济,但它们甚至没有成为社会的主流就被资本制取代了。当马克思在《资本论》 论及“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时,其根据就在于此。但它的意义,主要不是在历 史上,而在逻辑上。也就是说,典型的、直接的私有制,是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 统一于一体的。而资本制,则是以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分离为特征的。
  当农奴和破产公民、手工业者不得不出卖其惟一的商品——劳动力的时候,资本所有者 作为生产资料的拥有者,也就成为劳动力使用权的支配者。他们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配 置”,主导着生产和经营。
  劳动力所有权是以工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它在资本制中表现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 个权利的确立,是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的表现,正是由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才形成了 工业生产方式,相应地,随着劳动者的文化精神素质的提高,他们进一步要求提高社会地位 ,即以相应的权利来保障其利益。劳动力所有权就是在雇佣劳动者长期斗争中逐步争得的, 资本所有者之所以承认劳动者的这个权利,一是资本雇佣关系的要求,二是劳动者努力斗争 的势力逐步壮大。对于资本所有者来说,他也可以像奴隶主那样,购买奴隶并役使他们从事 生产,美国18-19世纪的农场主购买黑人奴隶就是如此。但奴隶制并不适应工业化大生产, 奴隶没有权利,也就没有提高素质技能和劳动生产率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脑力要求比较多 的职业,奴隶制是不合适的。为了适应激烈的竞争,资本所有者必须有选择地购买素质技能 高的劳动力,为此,就得在市场规则的支配下,承认劳动力所有者的权利。而劳动者作为劳 动力这种商品的供给方,一方面在提高自己商品的质量,另一方面又逐步联合起来,形成社 会势力,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作为商品,不是连同其所有者的人身一起出卖的,而是按劳动时间 来出卖其使用权。这样,也就形成了资本制度中主要矛盾双方的冲突。

  商品交换自身的性质,没有定下劳动日的限界,也没有定下剩余劳动的限界。资本家主 张他的买者的权利,要尽可能把劳动日延长,如果可能,就企图从一个劳动日弄出两个劳动 日。但是所售商品的特殊性质,使购买者的消费受到一种限制,并且劳动者也主张他的卖者 的权利,要限制劳动日,使它不超过一定的标准量,所以在这里,出现了一个二律背反。权 利同权利相对抗。这二种权利,同样为商品交换的法则所承认。在两种平等的权利间,起决 定作用的是力量。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劳动日的标准化,会表现为争取限制劳 动日的斗争。斗争的一方,是资本家全体,即资本家阶级,另一方是工人全体,即工人阶级 。①

  雇佣劳动者依据其劳动所有权首先要争取的,就是其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以及减少劳动 力的使用时间和劳动强度。这从一般的商品交易而言,也就是如何使收益最大化、损失最小 化。自从资本制度形成以来,它就普遍存在。提高工资,减少工时,是雇佣劳动者以劳动力 所有权与劳动力使用权购买者之间绝对的矛盾。而经过几百年的斗争,劳动者逐步地得到了 其利益。虽然他们还要为资本所有者生产剩余价值——没有剩余价值资本所有者就不会购买 劳动力,但他们素质技能的提高及联合斗争,又迫使资本所有者承认了其劳动力所有权及相 应的权利。
  与以前各社会形态的劳动者相比,雇佣劳动者不仅争取到了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还在 这个权利的基础上联合,形成共同的利益和意识,即阶级意识。他们不再是分散的个体,而 是在阶级意识导引下的总体。无产阶级或雇佣劳动者阶级,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阶级。
  正是围绕劳动力所有权,并在它的基础上,形成了劳动者的人权、自由、民主和福利。
  资本制以前的各社会,劳动者是分散的、个体的存在,是劳动力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出卖 后的劳动方式,使雇佣劳动者意识到自己的阶级性,并展开了与资本所有者阶级的总体斗争 ,这种斗争的成果是,不仅在法律上规定了劳动力的所有权,也规定了与之相关或派生的其 他社会和政治权利。
  权利是力量的体现,是社会地位的规定,是行为方式的规范。人权、自由、民主、福利 等,都是进入资本制以后才出现的,之所以如此,并不在于以前社会中的劳动者不需要这些 权利,从奴隶起义、原始基督教、农民起义等社会运动和文化运动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劳 动者,作为人,从人的本质和本性出发,也是反抗剥削和压迫的。然而,由于自身力量的不 足,虽然他们可以在短期内组织起反抗,但都没有长远的关于劳动者权利的纲领,只是针对 眼前提出一些利益要求,因此并不能变革社会制度,他们的反抗,或者失败(多数如此),或 者成为统治者争权夺利、改朝换代的工具。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并未达到 变革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程度。
  资本制度的劳动者,其素质技能,特别是文化精神素质和技术素质,较以前的劳动者有 了质的改变,他们不仅意识到自己在工业生产方式中的主体地位,也意识到为要求和争取权 利必须联合起来;斗争不仅是突发的,也是日常的。
  劳动者以其劳动力所有权为基础,展开了与资本统治的斗争。这种斗争从日常看似纯商 业性的关于工资、工时的讨价还价,到成立工会、政党,以至组织起来的罢工、示威游行, 再到议会斗争、立法斗争、上台执政。这二、三百年的资本制度下的历史,既是资本关系不 断成熟的过程,也是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和与资本统治相抗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不断地修改,既包括如何维护资本的统治,也包括 对劳动者人权、自由、民主、福利等的规定。从中,我们既可以看到资本所有者对生产资料 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占有权、经营权等权利的控制,以及由此而不断完善的权利体系,也可以 看到劳动者依据其劳动力所有权,争取到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
  正是这两个所有权所派生的权利体系,构成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其中,资本所有者对生 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由这两方 面构成的矛盾,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及其社会的主要矛盾。虽然劳动力所有权在资本制的权利 体系中处于矛盾次要方面,但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标志着劳动者作为一个阶级的存在, 也是他们得以与资本统治相对抗,进而争取自己利益,提高素质技能的法权基础。
  在关于资本制度的认识中,以前受苏联教科书的影响,中国学者往往只强调资本统治的 残酷,忽视劳动者的权利;现在则又受美国主流意识的制约,将劳动者的人权、自由、民主 、福利等归结于资本统治,似乎资本所有者恩赐了这些权利,或者说资本制度天然地包含这 些权利。对此,我们必须保有清醒的认识:西方国家的雇佣劳动者能有今天的权利和地位, 是他们依据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与资本所有者长期斗争的结果。
  从西方资本制国家劳动者的斗争中,我们应当认真吸取其经验,以此来完善我们的社会 主义制度。这里的关键,就是劳动力所有权。当一些学者以美国制度学派的所谓“产权理论 ”来设计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时,他们所注重的,只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即如何变国有资产 为少数党政官员和经营者的私产。只字不提劳动力的所有权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仅从这一 点,就可以明确他们的立场和用意。
  我们确实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其经验,这不仅包括(甚至不主要是)其资本权利关系和 经营管理,更要吸收其劳动者运用劳动力所有权争取自身权利,并在这些权利的保证下提高 素质技能的经验。
  西方国家工业生产方式的发达,并不是仅靠资本所有权及占有权、经营权等,以及有效 地“配置资源”,还在于承认劳动力所有权,并且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利用这一权利及其派生 的人权、自由、民主、福利等权利体系,为提高素质技能而展开的一系列斗争。正是,也只 有劳动素质技能的提高,是西方国家工业生产方式发达的根据和内容。资本统治在这方面的 意义,不仅在于它对劳动者的剥削积累了再生产的资金,更在于它不得不被迫向雇佣劳动者 的斗争做出妥协,从而为劳动者提高其素质技能提供了必要的外部条件。如果没有这种妥协 让步,依然用早期那种吸血鬼式的剥削方法,那么,或是资本统治在雇佣劳动者的斗争中灭 亡,或是雇佣劳动者在资本统治下屈辱地生存,而素质技能不能得到提高,其工业生产的发 达也只是一句空话。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这种否定是以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联 合斗争为根据的,其实质,就是劳动力所有权及相应的人权、自由、民主、福利等权利的强 化,并在社会制度中占主体地位。进而,变生产资料由少数非劳动者所有为全体劳动者所有 。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并不是取消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在确保它作为劳动者个人基本 权利的基础上,将之上升为公有制的主体权利。这一点,既是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要求,也 是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的必要保证。认识和解决国有企业的矛盾,必须紧紧抓住劳动力所有 权的确立与强化,以实现其在公有制权利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改革才有 其根据,并能明确出发点、目的和程序。

             劳动力所有权是公有制的核心和主体权利

  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是一个权利体系,作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它的本质和原则, 就是确立劳动者在经济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为此,公有制的核心和主体权利,并不是对生 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是对劳动力的所有权。
  资本主义制度比以前各社会制度的进步,在于它承认并保证劳动力的所有权,从而也就 使人与人的经济关系确立了一个平等的基础,既交换的等价原则。而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 不仅承认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承认劳动力所有权,劳动力的出卖所得到的货 币价格,不仅可以换成生活资料,也可以换成生产资料。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生活中的个 人,都是“经济人”,都是私有者,也都有可能成为资本的所有者,就像他们都有劳动力, 并可能成为劳动力的出卖者一样。对于资本制度来说,它只承认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只要你 拥有财产——货币,你就可以成为资本的所有者,就可以不必劳动,而把体力和脑力用于享 受或统治劳动者上。
  早期的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在论证资本制取代封建制的合理性时,往往是以劳动来规定 财产的合理性,即将财产或资产的来源说成劳动。他们设计了这样一个历史场景:最初的人 类,大家都是一样的,除自己的身体以外,一无所有。为了生存,就要劳动,劳动才能有收 获,才能消费、生存。人间之所以出现富贫,就在于有人勤劳节俭,有人好吃懒做。前者积 累了大量财产,成为资本家;后者则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谋生——但他们仍然有机会,只 要勤劳节俭了,也可以成为资本家。
  如果这个世界只有两个人,而且这两个人永远活着,上述童话般的场景就是合理的。甚 至在很小的范围,这种说法也是有道理的。不过,社会关系之复杂,矛盾之错综,这种童话 是不可能说明资本与劳动力之间对立的社会经济制度的。但是,斯密及他以前的经济学家, 并不是要以此来为资本制度的矛盾做掩饰、做辩护,而是要论证其必然性。这与后来的资本 主义经济学对资本制度的辩护是有重大区别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初期的资本主义经济学家是以劳动作为价值的来源,以劳动作为 私有制的根据。这既是反封建的,即令又与基督教教义中关于上帝责令人劳动谋生的说法相 符合。即令今天的资本主义经济学家,也不否认劳动的作用,而且坚持把劳动作为生产的要 素或“资源”。这样,劳动力所有权在资本关系中的地位,不仅得到承认,这是其中重要的 内容。
  在初期资本主义经济学家活动的时代,也即资本关系形成时期,西欧和北美也确曾有短 期的、小范围的“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出现,这在法国大革命中的“雅各宾专 政”和“拿破仑专政”时,表现得最为突出,即政府以分配和处理、赎买等方式,将小块土 地(主要是反革命的贵族所有)交给农奴,使之成为个体农民。这些小生产者也是私有者,他 们比中国古代的公民更具私有性——中国农民只是拥有土地占有权,而法国及欧洲此时的农 民则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马克思提出了“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一范畴, 虽然它的历史意义不大(即不带有普遍性),但逻辑意义却是相当突出的。
  这种“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对以血缘和暴力为基础的少数非劳动者的 私有制(奴隶主所有制、封建领主所有制、官僚地主所有制)的否定。也是资本私有制的逻辑 前提。洛克、休谟等思想家在论述资本私有制时,实际上是以“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 有制”为论据的。资本的私有制是对“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正是这种 否定,将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与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离开来,或者说使劳动力所有权在劳动 力成为商品的情况下得以形成。劳动力所有权在资本制度中,是处于矛盾次要方面的,是受 生产资料的资本所有权支配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对资本制度的否定,就在于劳动力所有权从矛盾的次要方面上升为 主要方面,与此同时,变生产资料的资本所有制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从形式上看,公有制是“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恢复,它又使生产资料的 所有权与生产它的劳动者统一起来,这既是劳动价值论的实现,也是劳动解放的关键。但这 种形式上的恢复或否定之否定,又有内容上质的变化。首先是劳动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变化, 个体的手工劳动,变成了集体的协作劳动,生产规模变成机器化社会大生产,进而,又将由 以体力为主转变为以脑力为主,系统性和自动化程度提高。而这些变化的根据,又在于劳动 者素质技能的提高,或者说是劳动力的发展。
  发展了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当然要求增加自己的权利,提高社会地位。这里的关键, 不是长期生活于小农经济之中的中国经济学家所说的“提高生活水平”,或者套用西方资本 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强调增加收入,“富裕”,甚至“发家致富”、“发财”等。后面这几 个词儿,明显地是中国旧有的官文化中“升官发财”观念与资本主义经济学“利益最大化” 的混合物。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说成仅仅是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或者是“提高生产 力”,都不足以说明公有制的本质。“苏联模式”就是如此。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 问题》中,这样规定社会主义生产目的:

     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就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 的;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就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

这个观点,可以说一直被贯彻至今,虽说赫鲁晓夫大反斯大林,但他在50年代末与尼克松的 辩论中,还是以提高生活水平,发展生产力为标准,论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并要率 领整个“社会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的展开“竞赛”。
  我认为,“苏联模式”的初级和粗陋,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最为突出。从斯大林到赫鲁晓 夫等领导集团,实际上都是以“救世主”的身份来理解社会主义的。在他们眼中,劳动者的 利益只有一个,就是吃饱、穿暖、富裕、安居乐业。至于权利——我已经全面代表了你们的 利益,而且代表了这个世界上一切先进的东西,还说权利干什么?好好跟我走,听我的话, 保准你们活得好。
  也正是从这种思路出发,“苏联模式”忽视,乃至后来排斥劳动者的各种权利:不承认 劳动力的所有权,虚置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只有义务,即绝对服从集合了一切权利的“ 英明领导”,而这样,你就有工做,有工资,有住房,就可以“提高生活水平”。否则,你 知道饭怎么吃、衣怎么穿吗?就是知道了,又哪来的饭和衣?
  或许某些“英明领导”真的自以为英明得了不得,或许他们真心想着为民众“办好事” 、“办实事”、“为官一任,致富一方”。然而,这种“救世主”观念却是与社会主义本质 和原则相违背的。正是这种观念,才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忽视。而没有或少有权利的劳动者 ,又怎么能从生产的主体变成经济和社会的主体?不成为经济和社会的主体,又怎样发挥在 生产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有服从领导,去干领导设定好的活计的义务,这样劳动者素质 技能如何提高?生产力何以发展?
  而之所以会出现由“英明领导”来集合劳动者权利于一身,将劳动者视为只有服从领导 的义务的体制,不仅在于领导的“英明”,也在于劳动者的“服从”。劳动者还没有意识到 权利与自己利益,与社会总体发展的内在关系。这是素质技能,特别是文化精神素质不高的 表现。社会主义者的历史使命就在于揭示并宣传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进而组织他们争取和捍 卫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代替他们拥有这些权利。将劳动者的权利集合为自己权利的人,起码 不是社会主义者。至于那些以敌对态度和方式对付要求提高自己权利的劳动者——这种要求 是其素质技能提高的表现——的那些“领导人”,则已站在公有制和生产力发展的对立面。
  规定和保证劳动者的权利,使他们从生产的主体成为经济和社会的主体,这里首要的权 利,就是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所有权,而且这个权利在资本制度中就得到规定,劳动者正是 依据这个权利及其派生的各种权利,组织起来,与资本统治进行斗争,才夺得政权,建立公 有制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力的所有权不仅是核心权利,也是主体权利,只有确立劳动 力所有权在公有制权利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才能明确并保证劳动者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主 体地位。
  马克思曾设想,在彻底否定资本关系以后,商品货币关系也随之取消,因而劳动力不再 成为商品。这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对于现实中在资本关系不发达的国家建立的社会主义初 级公有制经济而言,远未达到取消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甚至在一定时期应当利用资本关系 来改造小农经济,发展工业生产方式。因此,劳动力在局部仍然是作为商品存在的,这主要 表现于仍保留的私有资本企业中。
  更为重要的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原则,即劳动创造价值和等价交换,依然通行于经济 生活之中。马克思从生活资料分配的角度,对比做了论证,即“按劳分配”。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 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 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 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 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等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 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 合。①

      一百多年来,人们对马克思这些话的理解,都局限于“消费资料的分配”上,而且, 在苏联教科书里,又把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割裂开来,说成是社会主义制度中相互独立的 部分。这样,“按劳分配”就成了纯分配领域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问题。与之相应,教科书 的编写者又以此来界说马克思讲的“个人所有制”,即个人所有权仅仅局限于生活资料。而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则都归国家或集体单位。
  这也是一个逻辑上相当清楚的权利体系:它由两个系列构成,一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系列 ,一是生活资料系列。二者各有规则,互不相扰。这与马克思说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有明 显不同的。从“资产阶级法权”的本义说,所有权是两个,一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一为劳动 力所有权,二者以资本雇佣劳动(资本购买劳动力使用权)为纽带相结合而组成生产。劳动者 的生活资料是其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所得到的价格,当然所有权仍属于劳动者。马克思在这里 说按劳分配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并不是否认了劳动力的所有权,而 是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为基础,论证取消了生产资料的资本所有权后,劳动者以其劳动力作用 于社会生产时相互的关系,以及他们的劳动力所有权所能得到的“按劳分配”生活资料的权 利。
  在这里,马克思似乎已经意识到在公有制建立的初期,商品关系并不能立即取消,商品 关系中的权利依然存在,但“内容与形式都改变了”。很明显,要求19世纪主要探讨欧美发 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矛盾的马克思,对20世纪在资本主义经济不发达的苏联、中国建立的公 有制发表具体见解,是不应该的。但更不应该的是苏联、中国的理论工作者对马克思的预见 性论述做教条式的理解。马克思不是算命先生,而是辩证法大师,他的思维原则和基本观点 ,是我们应当继承的。
  可以想见,让一百多年前的马克思来设计现在的公有制,是多么困难,但现实中的我们 ,则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矛盾,贯彻劳动者从生产主体变为经济、社会主体的原则,而明确公 有制中的各种权利关系。
  资本主义制度承认并保证了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劳动者长 期斗争的结果和根本利益的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实则劳动者依据其劳动力所有权与拥有 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家阶级长期斗争的成果,是对资本制席的否定。因此,公有制也就是 劳动力所有权从矛盾的次要方面上升为主要方面,进而作为主体权利,其所有者依这主体权 利改造并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制度。
  在公有制中,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地位,是劳动者的经济社会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保证。 否认劳动力的所有权,实际上就是否认劳动者的经济社会主体地位。
  可见,承认不承认,保证不保证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是真接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 性质的问题。那种只承认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不承认其劳动力所有权及由此形成的 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观念,或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的认识不够,或是为了维护自己私利 而故意。对前者,我们可能通过讨论而促其加深认识,对后者,只有以民主来联合劳动者, 在明确和强化劳动力所有权的进程中,予以克服。
  劳动力所有权在总体上是保证公有制性质及劳动者主体地位,从个体角度说又是规定劳 动者个人地位、利益,处理相互关系的依据。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不仅 要从总体上保证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并消灭非劳动者对劳动者意识、行为的控制,而且要保 证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以促其自由发展。劳动者的平等,是权利上的平等,而非权利保障的 利益的平等。这主要体现于劳动力所有权上,作为劳动者,都有平等的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 权,但各自的劳动力又是不平等的。以平等的劳动力所有权保障不平等的劳动力,以及这些 劳动力得以发挥后得到的不等量的报酬和社会承认,这是公有制内在的活力,也是劳动者素 质技能不断提高的根据。
  “苏联模式”由于不承认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因而也就不承认劳动力的不平等, “按劳分配”变成平均主义。这也就从个体意义上,抑制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发挥, 从而在总体上阻抑了生产力发展。
  我们这里论证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公有制的核心和主体权利”这个命题,不仅是资本主 义政治经济学不会承认的,传统的苏联教科书式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是不承认的。最近我 还不时听到一些坚持这个传统的同志的怀疑和非议,他们的理由是:既然是公有制,就不应 有个人权利,劳动力是生产的要素,是存在于劳动者身上的,劳动者个人不能有权利,也不 应有权利。他们甚至说:保护劳动力的所有权,它在哪里体现,又如何体现?
  这个问题,是值得回答的,也必须回答。
  劳动力的所有权,不仅在资本制度中存在,在公有制中也存在,最为明显的,就是合作 制。合作制,作为劳动者主动联合起来的经济体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就已出现,而且得到了 发展,在法国及西欧其他国家,农业合作社与手工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组织,在 20世纪形成并延续和发展。这种合作制的核心和主体权利,就是劳动力所有权。“合作”, 也就是劳动者联合起来劳动,其前提,就是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结合起来,并由此 来派生并支配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合作”的关键在“作”,即劳动,没有劳 动力所有权的结合,合作是不可能的。
  从理论上说,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农业和手工业合作社,也属这种性质,而且在 最初的条例中,也都承认劳动力的所有权。我们从“初级社”的组织规则中,可以明显地看 到这一层。当时农民具有的,除了土改时分配的一小块土地的占有权,主要的就是自身的劳 动力。合作社之前的互助组,即以劳动相互协助的生产方式,已充分体现了劳动力的作用, “互助组”在有些地方也称为“换工组”,是一种平等的纯粹劳动力的合作、交换关系。初 级合作社的参加者,自愿以劳动力相结合,并将土地占有权及小型农具投入,组成共同劳动 的生产团体,收成中除拿出一部分作为土地和共同使用的农具的“分红”外,按所付出劳动 分配。
  初级社注重了劳动力所有权,并照顾到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后来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 在实际上否认了农民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社员们已没有自愿参加和退出的权利,而是 按所居住地全部包括在某一集体中。虽然生活资料实行按工分和人口成比例分配,但由于不 能选择和退出该集体,加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劳动力所有权实际上已不存在。这是合作经 济内容上发生的质变,也是它不能有效地发展生产并被取消的内在原因。
  农业合作社,包括手工业合作社的历史经验,证明了两条:一是合作经济的主体,应是 劳动者;二是忽视或否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也就不能有真正的“合作”经济。
  而合作经济,又是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它不仅限于手工劳动阶段,也同样适用于机器大 工业,但其组织形式和结构会有一些变化。这一点,恰与马克思分析协作到工场手工业到机 器大工业的演进相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协作为基本形式的,但它是以资本拥有生产 资料所有权为主,并控制劳动力的使用权。社会主义公有制,则以劳动力所有权为主,并派 生并制约生产资料所有权。随生产方式的演进而改变公有制的形式,但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 地位依然保持,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

                       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

  “苏联模式”的公有制经济,是把国家所有制看成最高形式,并以集体经济取代合作经 济(在苏联是农业“集体农庄”,中国则以高级社取代初级社,并成为人民公社)。在理论和 政策上,都强调集体经济要发展到国有经济。而国家所有制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否认劳动 力的所有权。
  按“苏联模式”的逻辑,个人就是私,个人所有权就是私有权,是与公有制对立的。公 有制就是取消私有权,取消个人所有权。所谓“破私立公”“大公无私”,作为一种主导性 观念,成了当时对公有制的基本解说。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被排斥于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企业之外,也 就是合乎逻辑的。
  然而,不论什么样的思想教育,都不能取消人的个体存在,个人利益、个人意识不会因 公有制而消失;人类总体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的自由发展是总体的合力,也是总体发展的 内因;总体要为其中个体提供自由发展的条件,但这并非有一个超乎人类之外的怪力或神来 控制总体,而是由总体中个体相互间的制约形成的势力均衡来形成。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 就是劳动者个体自由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总体表现,同时也要以法制来保证每个劳动者都有自 由发展的条件。这个法制条件,就是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不是取消劳动者的个体权利,而是 规定和保证劳动者应有的个体权利,才是公有制;劳动者个体的权利越多,越充分,公有制 也就越完善。
  “苏联模式”是以公有制的外在形式,即从个体到集体,从集体到地方国有,从地方国 有到中央国有,将中央国有视为公有制的最高形式。这个逻辑是以不断取消个人权利为目的 的。它的错误,在实践中越来越明显,以致失败。
  为了修补“苏联模式”的缺陷,或者说是解决其造成的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低下的问 题,赫鲁晓夫曾提出“物资刺激”的办法,即不同层面地提高劳动者的报酬,以刺激其劳动 积极性。这也有短期的效果,但由于并不涉及劳动者的所有权,不明确劳动者的经济社会主 体地位,不强化民主法制,这种“物资刺激”的短期行为,很快失效,并带来诸多新矛盾。
  至于后来某些人提出的以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界定公有制的发展程度,似乎给公有制规定 了一个“客观”标准。然而,这个标准是外在的,而非内在的。尤其重要的是,这种思路依 然不考虑明确劳动者的所有权和主体地位,甚至以削弱劳动者本来就不多的权利为“发展生 产力”的手段。这样,公有制也就逐渐丧失了其社会主义性质,进而公有制的形式也被取消 。同时以变换生产力概念的内涵,以及吸纳外国资本,制造经济泡沫等多种方式,制造出了 短期内“生产力发展”的假象,但当这种假象被识破时,公有制——先是集体所有制,再是 地方国有制,后是中央国有制——也被消灭得差不多了。公有制没有了,或者说不在国民经 济中占主体地位了,那么,“发展生产力”的担子也就落到了非公有制经济身上。这时,只 要还在生产和生活,非公有制经济,不论其资本来自对国内公有制资产的侵吞,还是来自外 国资本与中国在“市场经济”交换中得来的超额利润,都成了经济主体,统计指标又可以进 行艺术加工,所以“私有化”就成了“发展生产力”的大功臣。俄罗斯的国有企业大部分被 摧毁以后,那些“私有化”的决策者和宣传家面对统计指标的大幅下跌,仍然面不改色心不 跳,大肆鼓吹“发展生产力”只能依靠“私有化”。可谓典范。
  俄罗斯的“ 私有化”运动,充分证明了不明确和保证劳动者权利的所谓“改革”,不 仅会毁掉公有制经济,还会因此阻抑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从而阻抑生产力发展。
  “苏联模式”的国有企业,从建立之初,就不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而是将国有 企业职工视为类似行政人员对待,但又有很大区别,即分为“干部”和“工人”两个系列, 其待遇和报酬、福利都有不同。相同的只是都没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既不能自由择业也没有 因劳动力所有权而派生的其他权利。
  如果说在探讨合作制经济时,还能够发现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或者说能从逻辑上论 证这个权利,对于旧有的国有企业,就很难看到这一点。
  不过,我们也应承认,虽然没有对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所有权的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以 前体制下,他们所得到的待遇和报酬、福利等,都优于其他劳动者——这也是国有企业高于 集体企业的一种表现。国有企业职工虽然工资不多,也没有与企业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讨价 还价的权利,而且实行普遍的平均主义,但基本上能保持温饱。更重要的是,只要不犯政治 和刑事方面的过错,他们退休以后,还会有基本生活费和医疗方面的保障。
  这也是“苏联模式”所特有的现象:国有企业职工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却 有体现“领导关怀”的各种利益。正是这些利益,使他们在社会上显出比其他劳动者更高的 地位,而他们为了保住这些利益,又必须服从领导,遵守纪律,虽然会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 各种损害个人利益的情况,但为了保证“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身份,也只能逆 来顺受。
  在经济不发达,社会普遍生活水平低下的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工的这些没有法权保障的 利益,对他们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也是他们能够在生产劳动中“埋头苦干”、“任劳任怨” 的重要原因。而当时国有企业的生产方式还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因此,这些主要从事体力劳 动职工的利益和意识,与当时国有企业的体制是相适应的。这也是在国有企业建立之初,能 够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条件。
  当现在一些老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下岗、失业或领不到退休金,没有公费医疗而陷入困境 时,他们自然会怀念起以前曾经有的那些利益。而一些“私有化”的鼓吹者,在抨击国有企 业时,也会将国有企业职工称为“旧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并将摧毁这些“既得利益”打破 “铁饭碗”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他们的理由似乎很充足:这些“既得利益者”因“铁饭碗 ”的旧体制而懒惰,不思上进,消极怠工,造成企业效益下降。只有砸掉“铁饭碗”,用市 场经济的竞争来驱使他们,他们才能被动地干活,才有经济效益。
  不论是对旧时国有企业体制的怀念,还是对它的仇视,都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国有企业 职工的权利。大家都是从利益层面着想,但没有法权保证的利益是短期的、靠不住的。在“ 既得利益”被取消以后,又用一种新的“竞争”方式来调节利益,可是,国有企业职工的权 利是什么呢?他们难道永远要由外在的势力来安排自己的利益吗?
  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职工,虽然能得到比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多一些的物质利益,却没有 法定权利,而为了保住这些利益,他们必须尽相应的义务。这些没有权利,但有一些利益的 国有企业职工,也确实会形成批评者所说的那种消极怠工,不思进取的心态,这不仅直接影 响企业效益,也不利于职工本人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必须破除这种旧体制。
  然而,国有企业改革的对象并不是其职工,而是忽视、排斥职工权利的体制;不能因为 旧体制不能有效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就退回到资本私有制,甚至依然不明确和保证职工的权 利,只用物质利益这一“杠杆”来调配、刺激职工,同时又让相当一部分职工失去职业。所 谓“优化资源配置”,不过是使一部分职工离职,让剩下的职工承担全部劳动。“砸铁饭碗 ”与增加劳动强度相结合。这样的改革,也许能在短期内增加一些效益,但长期看,却是违 反社会主义原则的,更不利于国有企业(包括已经变成私有制的企业,的发展。
  国有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体,也是改革的主体,这里的根据,就在于他们的劳动力所有 权。
  在20世纪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大概只有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模式,体现了职 工的劳动力所有权。虽然其具体形式上也有不完善处,但其国有企业职工的权利明显地高于 “苏联模式”,这体现于对经营者的选聘、经营决策、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南斯拉夫“工人 自治”模式曾取得成功,并对70年代末的中国政界和思想界有所促动,一度几乎成为中国改 革的目标。后因政局变动而作罢。更为遗憾的是,这种模式产生于东、西方两大陈营的夹缝 中,直接受“冷战”影响,南斯拉夫不仅是个小国,内部的民族矛盾也相当尖锐,铁托去世 ,西方的“和平演变”,特别是挑拨民族矛盾,导致分裂和战乱,因此,这个20世纪最接近 社会主义本质的公有制体制不能不以失败告终。但它的理论意义是巨大的,以后国有企业的 建立与改革,应当认真吸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50年代以后建立的国有企业,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但它所规定 的职工的一些利益,特别是退休以后的生活、医疗保障,实际上也是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 也正因此,职工虽然没有对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以及经营权的法定约束,却可以通 过建议、监督(尤其是“大字报”)等对经营者进行实际上的制约。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毛泽 东曾坚持要在宪法里明确规定“四大”和职工“罢工权”,并主张和肯定了“两参一改三结 合”的“鞍钢宪法”(实为一种政策性条例,称为“宪法”,是突出其重要性)。这在一定程 度上反映了毛泽东对“苏联模式”的不同观念。但由于对国有企业的建设基本上是照搬“苏 联模式”,毛泽东并不主抓这方面工作,而且,他本人在经济学、法律学上知识的欠缺,也 使他未能对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做系统研究。他的相关思想,只是表明对“苏联模式”的不 满意,并对按这一模式建立的国有企业体制有所约制。这也是中国国有企业未能采取“休克 疗法”的重要原因——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权利观和利益观上,与苏联的国有企业职工是 有区别的。
  至于90年代实行的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造,之所以会遇到很大的阻力,或者说在 中国之所以不能实行“休克疗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毛泽东的这些观念对中国人的 观念,特别是企业职工的影响。一些人反复指责中国的国有企业职工“观念陈旧”,也就在 于此。而当以铁的手腕来砸“铁饭碗”的时候,似乎旧观念已不起作用了,但国有企业职工 的利益,特别是他们下岗、失业后的社会保障,又成为主要的问题。之所以这样,还在于不 能不承认过去职工将自己的劳动力占有权、使用权交给国家和企业这一现实。那些几十年一 直领取低工资的老职工权益的根本,正是事实上的劳动力所有权。在一些企业实行的“买断 工龄”政策,以及将国有企业“零出售”时政府与购买者签订的关于“职工安置”的协议等 ,都表明:虽然以前未能明确国有职工企业的劳动力所有权,但劳动力所有权是存在的,它 的所有者也是存在的。当国有企业还在正常运转的时候,劳动力的所有权可以不显现;当国 有企业招收职工时,也可以不明确他们的劳动力所有权。可是,当国有企业破产,或辞退其 职工的时候,劳动力所有权就不能不表现出来。这一层是依据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来“私有 化”国有企业的人不曾想到的——他们从资本所有者的角度设想,只要职工在职时领到了工 资,就等于得到了劳动力价格,资方与劳方已经两清,劳动者就没有任何权利可以要求什么 了。
  然而,中国的国有企业毕竟是公有制的,虽然它是不完善的,未能明确其职工的权利, 但从公有制而论,这些权利又都是应该存在的。对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可以 任意处置其生产资料,但不能像处理生产资料那样处置职工。国有企业职工所能依据的最后 一个权利,就是劳动力所有权,虽然他们也不明确这一点,但他们明确自己所投入国有企业 的,就是劳动力,没有这些劳动力,企业不成其为企业,也不可能有生产经营,不可能有经 济效益。他们以劳动力的投入,成为国有企业的一部分(即令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也承认劳 动力是企业的“要素”之一),因此,他们的生命与国有企业是统一的,他们应该在出卖国 有企业时要求自己的利益,而国有企业及其公共价值的提取者政府也有义务对他们失去工作 后的曾承载着其劳动力的生命存续负责。
  在职工失去了他们在国有企业使用劳动力的条件时,才显现出劳动力的所有权,以及本 来在他参与国有企业时就应当得到明确的,并在国有企业占有并使用劳动力时,就应保证其 所有权派生的各项权利。正是由于这些权利的不明确和得不到保证,才产生了国有企业的主 要矛盾和其他矛盾。也可以说,由于劳动力所有权的不明确和得不到保证,才使国有企业这 种公有制的初级表现方式得不到正常发展。
  而当国有企业职工在失去其在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时才显现出来劳动力所有权这一事实 ,不仅证明了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也证明了它应该得到明确规定和保证。这不仅对于不在 国有企业就业的职工利益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于仍然保持的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也是 必要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真应感激中国那些“保守派”,正是他们的阻挠,才未能像俄罗 斯那样将国有企业都“休克”,并实行“私有化”,那样的话,改革已无从谈起。但我们也 必须强调:绝不能再“保守”国有企业的旧体制,而应在明确和保证劳动力所有权的基点上 ,切实进行改革。

                     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及其主体——全体公民

  苏联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政策,在涉及国有企业时, 只谈一种所有权,即生产资料所有权。虽然对它的概念规定是相矛盾的——既称之为“全民 所有制”,又称之为“国家所有制”,但毕竟承认了这一权利。我们这里的分析,也就由此 而展开。
  一种社会制度,是一套权利体系,而权利作为人际关系的界定,规定着每个人的社会地 位。古往今来,那些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及其集团,都是把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社会的基本权 利,他们尽全力(主要是暴力和欺骗)掌握这个权利,由此,也就巩固了统治地位。在他们的 观念中,劳动者只是工具,是“资源”,不是,也不能是社会主体,劳动者不应有任何权利 ,即便有一些,也只是针对其个人生活的。当统治者说“富民”、“安民”、“提高群众生 活水平”、“发展生产力”的时候,他们是真心实意想让作为工具的劳动者也能生活得好一 些,由此而“强国”,即强化对劳动者的统治——劳动者只知道吃、穿、住,和牛马驴是一 样的,骠肥体壮的牲畜能够多出力多干活儿,生活水平提高了的劳动者,也会感激统治者的 恩德,顺从统治,安份守己,“衣食足而知礼仪”,由此而政权稳定,能够吃饱饭的劳动者 不会把眼睛整天盯着统治者的骄奢淫佚,贪污腐败,而是为了下一年、下一代还有一个吃饱 饭的“好日子”努力劳作。
  社会由此分为上、下两大层面,上层是少数统治者,他们掌握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 就掌握了劳动者能否参与生产,能否生存的权力。进而,他们又从这个权利生出政治上的专 制统治,所有的政治权利都归他们掌握。政治权利,归结起来,无非是由生产资料所有权生 产并维护这个所有权的。凭这些权利,他们攫取劳动者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并以此作 为统治者的世代存续及其统治的物质基础。
  下层则是占人口多数的劳动者,为了便于统治,统治者也会以各种方式将其分化为若干 阶层,以至每个劳动者都只能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生存。他们是人类中的“工蜂”,只配劳 作和吃喝,但比工蜂多一项功能,就是生育后代,以延续劳作,供养统治者。他们没有对生 产资料的所有权,也没有因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并维护它的政治权利,只是到资本制度下, 劳动力所有权因劳动力成为商品,才得到社会确认,劳动者据此形成了维护这个所有权的政 治权利并组织为一种社会的势力。但他们依然处于被统治、被支配的地位。
  表面看来,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针对物的,但由于这个物的特殊性,即作为生产劳动 的必要条件和资源,没有它们,劳动者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控制这些物,比控制劳动的人 容易得多。因此,以所有权既控制物又控制人的奴隶制,就变成只控制物的所有权,并通过 对物的控制来控制人的封建制、官僚制和资本制。资本制是以生产资料所有权控制劳动者的 典范和高级形式。它甚至能以政治的暴力来维护将劳动者的智慧成果集合而成的“技术专利 ”——资本的所有者雇佣技术人员开发某项新技术,并使这项技术从生产劳动中分离现来, 以“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并作为商品垄断出售。“知识产权”保护的是资本所有者的权益 ,而非新技术开发者、研究者的利益,他们的利益只体现于雇佣关系中得到的工资。当然, 从法理上说,开发研究者自己也能得到“知识产权”,但他们必须有足够的资本作为其前期 投入,而这往往是技术人员所没有的,特别是大项技术创新,要有许多技术人员的协作,而 组成协作的前提就是资本对这些劳动者的雇佣,即购买其劳动力的使用权。创新技术一旦研 究出来,就能作为商品出售,或垄断出售其制成品。当开发研究的劳动过程结束,为此而形 成的雇佣关系也就取消。从事开发研究的劳动者也就与此“知识产权”无关(他们或许能得 到一些学术上的荣誉)。依然得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为生,而“知识产权”也就为资 本所有者所拥有,与其他生产资料或产品相似。
  经济学家们在论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时,往往只注重它所针对的物及由此而带来的物质 利益。进而,他们就以能否所有这些生产资料,能否享受生产出来的消费资料来规定这种利 益。不仅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如此,传统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学家也是如此,在批判资本所有制 时,主要针对由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导致的贫富矛盾;在论证社会主义公有制时,也着重强调 劳动者会得到富裕的生活资料。这些都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涉及的内容,但不是主体内容,或 者说还未抓住主要矛盾。
  私有制下,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质,就是通过对生产资料的控制来控制使用生产资料的 劳动者和生产过程。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在承认劳动力的所有权为主体权 利的同时,根据劳动价值论,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收归劳动者,由此而使劳动者摆脱非劳动 者的控制,成为自己劳动和生产过程的主导者,即自由自主的劳动者。
  这一点,是“苏联模式”的建设者和既得利益者不承认,或者不愿意承认的。他们在以 “社会主义者”自居的时候,不能不讲公有制,不能不提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一些论断,但 他们又总会想出办法,将马克思后来不具体,但原则很明确的论断,解说成对自己有利、有 用的结论。这里的关键,就是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提法。

  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 制。①

往下的论述中,马克思还提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一,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 有制;二,资本主义私有制;三,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公有制。这三种所有制形式是历史地 出现的,也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公有制作为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所有制形式,它的所有 权主体,是劳动者个人。这里,首要的所有权是劳动力所有制,进而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后 者是前者派生的,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基本道理——劳动创造价值。更 为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劳动是人本质的核心要素,劳动是生产过程中的主动方,它改造自然 物的形态和结构。生产资料作为用于再生产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对象,它的所有权,只能属于 劳动者。
  这里的典型,就是“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公有制与“以个人自己劳动为 基础的私有制”的区别,首先在于劳动和生产方式上,即分散的个人劳动变为协作的社会劳 动;其次是在占有形式上,即劳动者的个人占有,变成劳动者的“共同占有”。但劳动创造 价值,劳动生产和使用生产资料都未变,而且永远不可能变——变了的话,人也就不成其为 人了。不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辩护者怎样绞尽脑汁,展示多么高明的诡辩术,(他们甚至动 用高等数学、心理学等),也不能证明不劳动的人怎样创造价值,怎样生产和使用生产资料 。而那重复了几百年的陈词滥调——生产资料自己或与劳动结合生产产品或创造价值,即令 是成立的,也只能说新生产的产品和价值应归生产资料所有,不能归只凭暴力和法权拥有其 所有权的人所有。
  这简单不过的道理,都在人类历史的一个阶段完全被扭曲,那种与人本质和人性相悖的 只凭暴力和法权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制度通行了几千年。而当人类中的大多数,即劳动者 的素质技能提高,特别是其文化精神素质提高,使他们在联合起来,形成变革势力,改变这 种所有制的时候,却不能不遇到抵抗和阻挠。
  对变资本所有制为公有制的抵抗和阻挠,来自旧有的和新生的不愿从事劳动但又要拥有 生产资料所有权,并要控制社会生产和劳动者行为的那些人。旧社会的统治者,不论资本所 有者,还是官僚地主,面对社会主义运动及其制度化,其从利益上的敌对是可以理解的,他 们若不抵抗这种变革,就会给自己造成革命——变不劳而获者为劳动者,这是他们不愿意的 。为了保住已有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他们尽一切力量来对抗要从自己手中夺去这个所有 权的制度变革。他们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的捍卫者面目出现 ,声称公有 制就是要剥夺所有人的私有权,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曾对这些人说:

  是的,诸位先生,公社曾经想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者 。它曾想剥夺剥夺者。它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 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①

      这里,马克思进一步明确了两点,一是公有制下的“自由集体劳动”,二是“个人所 有权”。如果说,在《资本论》中他关于“个人所有制”的论断还能引起一些误解的话,那 么“个人所有权”这一概念,已经是相当清楚的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 。这事实上,恰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财产 ——的实现。
  那些旧的统治者对公有制的抵制和诋毁,是不难理解的。但那些在公有制中产生的企图 依据暴力和欺骗控制劳动者,并成为事实上的所有权主体的人,其言论和行为不能不多出些 “弯弯绕”,一方面要声称自己是公有制的拥护者,是劳动群众的天然代表;另一方面还要 利用各种机会以权谋私,甚至积聚力量、联合同道,以求在适当时机,变公有制为其个人的 私有制。
  这些人的言论和行为在前期是很难理解的,特别是当他们的言行与那些在思维方式上有 问题的公有制的解说者混合在一起的时候,就更容易造成混乱。但当他们的以权谋私从控制 人,到公开侵吞物——国有资产的时候,也就不难理解了——他们也认为不必太多绕弯子了 。
  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关键在于确定其主体。这一点,本书第一章已做了探讨,那 种把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归结于“全民”或“国家”的说法,明显地是不符合社会 主义本质和原则的。这个主体,只能是“全民”中的个体,或者说,必须将国有企业生产资 料的所有权确定为特定区域内的全体劳动者个人,而且要有相应的法权保证,使之贯彻于对 占有权和处置权、经营权的控制上。
  国有企业,是按行政区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并非一说国有,就是全国性的。这在国有企 业建立之初,就是有区别的,当时的说法主要是分为“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但由于 政治上的高度集权,不同层次的国营企业在所有权上的分界并不明确。而且都归属于政府, 甚至党委。
  当我们从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的角度,再来探讨这个问题时,必须明 确其行政区划的范围和层次。
  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之所以属于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个人,根据在 于这些企业是由相应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以财政投资方式建立的,而财政收入的来源是全体劳 动者的劳动力所提供的剩余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
  按目前中国的情况说,国有企业可分为:中央所属或全国的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 市(地)属国有企业,县(县级市、区)属国有企业。由于这四个层次是上下统属的,因此,一 个劳动者,大体上都具有这四层行政区划范围内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比如在某县( 县级市、区)的一个劳动者,他既拥有对县(县级市、区)属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 有对市(地)、省、全国的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对于特定区划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来说,他们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针对 某一企业的,而是针对这特定区划内全部企业的。这是其一。
  其二,全体劳动者,不论从事哪种职业(包括政策容许存在的私人资本所有者)都平等地 拥有对特定区划内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里,可能涉及一个平等中的不平等问题, 既不同的劳动者(或公民)所能提供给财政的公共价值是不同的,但其对财政投资所建的国有 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却是相等的。
  这种平等权利中体现的,恰是社会的公平。看起来,不同的劳动者或公民所提供给财政 的社会价值是不同的,似乎应当根据其提供的份额来规定其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但这又是不应该的,首先,在技术上不可能按此原则操作,国有企业的投资都是长期性的, 而财政收入是以年度计算的,每个劳动者或公民在不同年度所能提供的社会价值是不同的, 而且,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由于生产的社会性,其个人提供的公共价值也是难以分开计 量的;第二,以动态的按年度的财政收入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是有总体规划的,也是总体性 的,劳动者或公民给财政提供的公共价值,并非股份制的投资入股,而是他们作为公民应尽 的义务;第三,劳动者或公民之所以能提供不同的公共价值,除其主观条件外,还在于他们 利用社会的资源、条件不同,比如一个有创新的技术人员,他所受教育、培训及使用社会提 供的设备、资料与普通体力劳动者是不一样的,他创造的价值,理应有相当一部分要回报社 ,并不能仅以他开发研究的成果来计算其公共价值,此外,他因其成果,又会得到“按劳分 配”的较多生活资料以及相应的社会荣誉;第四,一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私有企 业主等,会按其企业对财政上缴的税来计算自己提供的社会价值,这是不确切的,企业的税 收是企业全体职工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公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私有企业资本所有者, 只是在他作用的层面上参与了这个创造过程,他本人提供的与其企业总体创造的公共价值, 是不同的,既便是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功劳大些,社会也从物质和荣誉上予以报酬,这与技术 人员相似,至于私有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他们用以向财政交税的,主要是其企业职工创造的 利润,并不是他个人创造的公共价值。
  因此,当规定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时,应奉行全体劳动者(在近期内为全体公民)一 律平等的原则,其根据,除上述四点外,还有,自然资源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或者说所有 人都可以平等地利用自然资源;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各社会成员 都有义务履行这一职能;社会主义制度要保证每个成员在基本权利上的平等。
  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平等,是全体劳动者或公民在政治权利上平等的基础,也 正是政治上权利的平等,才能实行民主,由民主法制来保证和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 生产资料所有权。
  
  


劳动者所有权的实现机制——民主法制

  行文至此,不能不想到肯定有读者朋友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你将劳动者说成国有企业两 个所有权的主体,这两个所有权又是根本权利,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劳动者的所有权呢?如果 实现不了,你前面的那番议论又有什么意义呢?
  问题就在这里。我也这样反复地疑问自己。
  我也曾从“纯经济”的角度想这个问题,但得不出答案。“纯经济”只承认既有的现实 ,而且把权利中的法律——它属于政治范畴——抽掉,不涉及任何政治、文化范畴。按它的 思路和方法,我们只能在排斥政治和文化及其变革的前提下,来设想国有企业的改革。怎么 改?抽去了法律性的权利已经不是权利,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也就不能改变权利关系。那么 ,能做的只剩下在既定权利体系范围内,强化成消弱某项权利。这会引起一些改变,但绝不 是改革。
  而至今让我迷惑不解的是:那些句句声称自家所宗美国“纯经济学”的忠实信徒者,不 知以什么样的思路和方法,竟能提出要彻底改变中国国有企业的权利关系,特别是将名义上 属于“全民”,实际上属于国家的所有权,变成个别私人的所有权,从而变国有企业为私有 企业。而这些,又都必须涉及政治制度的改变。中国的学生做出与“纯经济学”完全相悖的 习题,在美国的教授应当给他打零分。可是,竟有某些自称坚持“纯经济学”原则的美国教 授,偏偏要给打“A+”。
  我不想指责这位教授,也不想指责他的那些学生。从他们关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设 计的良苦用心中,我发现了他们所信奉的“纯经济学”的逻辑矛盾,当他们也不得不背叛自 家正宗原则,竟然为了“私有化”而干涉起政治学、法律学、文化学(他们总强调“更新观 念”)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已经意识到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内在统一,但由于原则的约束, 他们不能不在原则层面坚持原则,在具体层面,特别是在对待中国、前苏联等这些“异类” 时,又违背原则。他们对政治、文化的态度,依然是实用主义的,他们只是想适应美国大财 团的需要,改变这些“异类”,虽然要以美国的政治、文化作“正类”,作标准,指责“异 类”的各种弊端,但他们不想,甚至不愿意将美国那美妙绝伦的民主政治和自由文化用到“ 异类”的国土上。为了大资本财团的利益,他们更愿意,也更需要“异类”国家实行官僚资 本的政治、文化专制。这在肢解苏联的旷世奇功中得到充分体现。
  而那些仍将失败了的“苏联模式”奉为唯一社会主义“典范”、“正类”的人,一方面 把苏联的失败只归结于某些个人的“叛变”行为,另一方面仍坚持以“唯生产力论”为基础 的又一种“纯经济”的思路,也只从各种经济指标来论证国有企业曾有的辉煌,哀叹现在的 没落,不愿意或不敢或不能从与政治、文化内在统一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的矛盾,因而也就 不能得出切实的解决国有企业矛盾的思路,只能衰叹国有企业的衰落,乞求侵吞国有资产的 既得利益者手下留情。
  衰叹并不能解决矛盾,乞求也阻止不了“私有化”的进程。
  社会主义者不是祥林嫂,而是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劳动利益和意志的代表。
  国有企业的生路,不在外国大资本财团的慈悲,也不能指望那些既得利益者的“良知” 和“德政”,而在于劳动者的所有权的明确和实现。
  劳动者对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实现机制,只有,也只能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

          民主权利是所有权的体现和保证

  政治是经济关系的集合和冲突、解调,文化则是对经济、政治这种内在统一的反映和主 导。
  近代发端于欧洲的社会科学,最初是工业文明条件下资本关系的意识形态,它以自然主 义来反抗基督教,强调自然规律,否认上帝创世说。进而,资本统治的代言人,又顺理成章 地将资本关系说成“自然规律”、“自然法”、自然秩序”的体现,并要求社会关系、“人 为法”、“人为秩序”必须符合自然规律、自然法、自然秩序。物竟天择、优胜劣汰等自然 法则,应成为社会生活的准则,即自由竞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制度,就是 以法律的强力(暴力)来保护自由竞争,保护优胜者的利益,并维护优胜者在社会生活中的主 导和统治地位。
  资本统治的意识形态,在反对封建专制和教会统治的过程中,所能依据的,就是资本在 商品关系基础上的发展,而资本的力量,也就是集合起来的物质力量。为此,这种意识形态 的论证者,必然地把对自然界的探索视为真理的来源。以研究自然的科学代替研究上帝的神 学,而对社会秩序的探讨,也就成为探讨自然的科学的附庸,或者说从自然科学衍生出社会 科学。“科学”的本意,就对自然界的认识。这一点,仍在今天的中国有明显的表现①,而 对社会的论证,不仅要依据自然科学的成果,还要运用它的观点和方法。
  这是历史的进步。这个进步与文明的演进——工业文明取代农业文明——是统一的。但 进步并不等于没有缺陷,更不是消除矛盾,而是以旧的矛盾进步到新的矛盾,并出现新的缺 陷和弊端。
  以研究自然的“科学”为宗,运用这种“科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社会,不仅要把人视 为自然物的从属,还不能不将自然科学中的“分而不合”方法作为社会科学的方法。从一定 上说,“科学”也就是将对象分成若干领域,各自在其领域“客观”①地揭示和论证特有的 内容。对此,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有过论说:

  把自然界分解为各个部分,把自然界的各种过程和事物分成一定的门类,对有机体的内 部按其多种多样的解剖形态进行研究,这是最近四百年来在认识自然界方面获得巨大进展的 基本条件。但是,这种做法也给我们留下了一种习惯: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立起来,撤 开广泛的总体,联系去进行考察,因此就不是把它们看做运动的东西,而是看做静止的东西 ;不是看做本质上变化着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看做活的东西,而是看做 死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到哲学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 几个世纪所带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②

  这种思维方式不仅在恩格斯以前存在了几个世纪,他之
后的一个多世纪依然严重存在着。这实际上是资本统治的思维方式,或者从更广的意义上说 是阶级统治的思维方式。它在处于从属地位的社会科学中的表现,就在于把人生,把总体的 社会切割为若干独立的领域,各据地盘,互不侵扰。这里最典型的,就是作为现代显学的经 济学。如果说在斯密那里还能对社会做出某种整体性的认识,或起码也承认这种总体性—— 他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分别探讨,不能不体现这种整体性,那么,演化到20世纪的主流 经济学家,则不仅否认这种整体性,而且顽固地将他们的地盘用数学筑起厚实的城墙,在里 面生产着的资本所有者及其阶级统治的“微观”和“宏观”经济学,以及签有订单的“项目 ”要求的各种建议。
  在“主流派”那里,不仅经济与政治、文化有严格的界限,而且,他们所说的经济,已 经很少涉及“经济人”的权利和制度,只谈利益的算计和结果。这在他们是必要的,也是应 该的。资本统治的政治、文化,已经稳固成一种静止的、相对不变的前提,因此没有必要再 论证它,这种没有必要被他们说成“自然规律”。“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两千年前 说出的“真理”,在这些经济学家脑袋里,不过是把“天”科学化为“自然”。而资本统治 的“自然”比起官僚统治的“天命”来,不仅可以实证,还能实用。因此,当他们以数学计 算将经济中的权利排除——因为它不能计算,因而是不“科学”的,单拣可以计算的交易中 的货币关系来进行设量演算的时候,他们真的觉得自己已经“科学”了。
  或许那自认为稳定的资本统治会需要这种“科学”,但当资本统治遇到威胁时,它所运 用的是“高科技”的武器和杀人,经济学家只不过是为其算计一下这种武器生产的利益和杀 人的“效益”而已。
  至于对“苏联模式”进行论证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也为了制度的稳定和少数 既得利益者的特权,而否认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内在统一。它很明显地将劳动者的利益局限 于经济,局限于生活资料;不谈其权利,只谈义务。这样,也就不可能探讨经济权利及其与 政治权利的关系。
  当“苏联模式”失败,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成为东方国家的主流经济学时,那些自称在 “西天”学得真经的人,以几乎不讲理的方式,来批评“败者为寇”的旧体制,其标准只有 一个:不能提高经济效益。而当他们自以为能够提高经济效益的“改革”方案,制造出巨大 的经济衰退时,却又要归罪于那本来已经消失了的旧体制。他们对旧体制进行批判时,也会 提到一个经济权利,即国有企业因排斥私有权才没有效益,为了效益,就要“私有化”,即 将其所有权归属少数既得利益者。
  这里,惟一的根据和标准,就是那种神圣的“经济效益”,是“生产力的发展”。然而 ,又有什么可以保证这种“私有化”就一定能提高经济效益?又怎么能证明得到国有企业所 有权的那些人,可以使生产力发展?难道他们是天然的生产力发展的化身,或者生产力这个 新的上帝派他们到中国解救国有企业?
  我们都是凡人,对“经济效益教”或“唯生产力教”的教义很难读懂,也达不到那样高 的层次去领悟新上帝的旨意。
  作为劳动者,我们只能从自己的利益想到权利,从权利想到制度;再从制度想到权利, 从权利想到利益。
  在工业文明的社会大生产中,劳动者不可能单独地拥有自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集合 起来的价值庞大的生产设备、机器,或者由资本家所有,或者由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而劳 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则可以,并且应该由其个人所有。
  劳动力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收益权归资本家,进而由所有权派生出 占有权、经营权,这种权利结构,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劳动力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生 产资料所有权也归劳动者个人,由生产资料所有权集合而派生的占有权,由国家机构或合作 组织行使,选择(聘)经营权的行使者,劳动者又有权参与经营管理,这样的权利结构,就是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从上面的论述看,似乎经济制度及其中的各种权利都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但在现实中, 权利之所以是权利,就在于权利是在权利关系中存在,并有法律的界定和社会的认可。而法 律,就是政治的基本形式,它的实施,就是政治的主要内容。除了法律,还有居统治地位阶 级的政府制订和推行的各种政策,它是对既定权利关系的协调和保证。
  因此,当我们谈经济权利时候,政治的作用已在其中。也可以说,政治就是对现实经济 权利的规定、协调和保证。至于那种处于反对派的政治活动,也主要是针对经济权利的,不 过它要对经济权利体系做总体或局部的变更。
  民主,是进入工业时代以后的政治范畴。它首先是一种权利,进而是运用这种权利的活 动。民主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原来没有政治权利的平民和农奴,与独掌政治权利的封建 领主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不断增长的资本和劳动力两种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与保证。
  西方人在论到民主时,曾把长古希腊雅典时期称为“民主制”,也有的人将天主教内部 教皇和主教的产生方式称为“民主选举”。这是需要思考一下的。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 ,在形式上采取公开讨论、辩论、协商、选举等方式,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从 这个层面上说,雅典时期及天主教会确有“民主”的形式。但民主的实质,在于由民来主导 ,由民来做主。这样,在内容上就有一个如何规定“民”的问题,也就是谁为主体,根据什 么成为主体。
  天主教的主教们选举教皇,或牧师们选举主教,主要的原因,在于僧侣们不结婚,没有 后代,其职位不可以世袭。虽然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但政权主要在封建领主手里。比 起中国藏传佛教的“转世灵童”制来,天主教的选举可能更有利于其对民众的精神统治,但 它的主体并非“民”,称其为“民主制”实在不确切,不如干脆称为“选举制”,实际上, 天主教神职人员也不全喜欢“民主”一词,从教义到教规,都是反对民主的,其教名就已说 明了问题。
  这样,能够从政治制度上加以分析的,就是雅典时期的“民主”。当时的欧洲,刚刚从 原始社会步入奴隶制,各部落的首领成奴隶主,所谓“城邦”无非奴隶主们的统治领地。在 这种情况下,作为形式上的国家,其政治事物,只能由那些互不统属,但又维持联合的奴隶 主们通过讨论和协商来决定。当时,并没有“民主”的意识,作为主体的,是奴隶主,而非 奴隶,虽然本部落中那些非奴隶主的平民有时也可以参与政事,但他们显然不是主体。从这 种情况看,雅典的“民主”,实际上是奴隶主的政治协商。而奴隶主之所以能作为政治权利 的主体,根据就在于他们握有对劳动力(奴隶)和生产资料这两个所有权。
  西方近代以来的民主政治,当然可以说与古希腊雅典时期的“民主”传统有关。但绝不 能说民主制是西方所特有的(现在,中国有些人非常喜欢将西方某些学者对其文化传统的自 诩,反其意而用之,强调民主制既非中国文化传统,也不适合中国现实,甚至称中国人从人 种上说就不能实现民主),而是经济中所有制的体现。当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都 属于奴隶主的时候,政治权利也主要集中于他们手中,后来宗法社会中的封建领主制阶段, 领主不仅拥有全部生产资料,而且掌握着农奴的人身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农奴,即当时主 要的民,也不可能有政治权利。集权官僚制中土地这主要的生产资料归官僚地主阶级的国家 所有,农民只能得到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在“自有”土地上的劳作,又表现不出 劳动力的所有权。因此,农民也没有政治权利。一些人将中国儒家的“民本”思想说成“民 主”是根本没有道理的。
  民主政治,必须以民主权利来构成,而民主权利的基础,又是民的所有权的确立,这是 从欧洲资本制建立后,才逐步形成的。资本制是以资本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主要矛盾的 制度。它的建立,以资本的积累和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为基础,并经与封建专制长期的斗 争,才完成的。
  资本制承认两个所有权,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劳动力的所有权。原来同处封建制度中 “第三等级”(第一等级为贵族,第二等级为僧侣)的商人和平民、农奴,分化出资本所有者 和雇佣劳动者。他们分别拥有这两个所有权,因而也就有了不平等的民主权。他们分别运用 自己的民主权,展开政治斗争,以维护自己所有权的利益。
  社会主义制度作为资本制度的否定,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长期斗争的结果,不仅劳动力 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归劳动者个人。正是拥有这两个所有权的劳动者 ,构成社会主体的“民”,民主权作为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体现与保证,也就 归其主体的劳动者。这是比资本制的民主更为充分的民主政治。

        资本主义民主制是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和劳动力所有权对立统一的法权形式

  在中国20世纪后半叶,曾有一种相当强烈的说法:资本主义的民主是“虚伪的”是“假 民主”。如果在政治宣传层面说这种话,或许有其意义,但从历史角度看,又不确切。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民主,是真民主,也是历史的进步,不妨与它以前的封建制与集权官 僚制相比,就可以明确这一点。
  上述说法到现在已经很少听到,思想界流传更多的,则是这样两种说法:一是将西方的 资本主义民主说成完美的、普遍性的、各个国家和民族都必须实行的文化和政治制度;二是 将资本主义民主说成西方人特有文化的产物,甚至是“种文化”的表现,中国人不适宜,也 不要求民主。
  这明显对立的两种观点,公开或不公开地论战着。然而,论战双方,都没能抓住中国问 题的实质也没有明白民主的本意。
  民主是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以后,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相分离而形成的所有制的 政治制度,民主权是这两种所有权的政治体现和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制具有一般性 ,不论哪个国家的民主,只要演进到成熟的工业文明阶段,都应在所有制变革的基础上形成 民主制。
  但民主制在不同的时期和国家,又会有各自的特殊性,这里最明显的,就是前述资本主 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因此,以社会主义原则建立所有制的中国,不必,也不能实行资本 主义的民主制。但这并不等于中国不能实行民主制,而是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制。
  资本主义的民主制不是“虚伪的”、“假民主”,而是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相适应的,是 分离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法权形式。
  至于说中国人的“种文化”不适宜民主,民主只是西方人“种文化”的表现,其荒谬程 度,不亚于说中国人只适宜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只是西方人的文明。这种观点的实质,就是 张之洞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固守中国旧有的集体官僚制,采用西方工业技术,但排 斥民主制。
  这里,我们先集中探讨通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再探讨中国应该实行的 社会主义民主制。
  与那些力求将人物化,将物货币化,将货币数字化的主流经济学著作相比,西方国家中 那些以民主为主题的政治学著作,则力求强调人性,强调人生来就有的权利,强调人的自由 。这个传统,从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一直保持至今。莎士比亚在《哈姆莱特》一剧中,以主 人公之口,道出对人的赞美:

  人类是一件多么了不起的杰作!多么高贵的理性!多么伟大的力量!多么优美的仪表!多么 文雅的举动!在行为上多么象一个天使!在智慧上多么像一个天神!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 ①

  正是这种人本主义精神,鼓舞并支撑着人类的进步。也确实有一些政治学、社会学者会 为求避开物质财富对人性的制约,来论证民主、自由等问题。这是他们真实的愿望,但受“ 只分不合”方法的影响,往往会忽略民主的经济基础,只注重从一般的人性或美好的期望来 论证民主权和民主制。这样,就不免认识不到资本主义民主的特殊性,而把特殊性直接说成 一般性。这大概是中国一些人指责西方民主“虚伪”的一个话柄吧。
  这里,我想举“在美国高等学校很有影响”的伊恩·罗迫逊的《社会学》中,关于民主 的论证,来说明这一点。他在这本教科书中,集合了西方关于民主的主要观点,并做了概括 性表达,因而具有代表性。

  我们所说的民主社会是那些明确承认统治权来自被统治者的一致赞成的社会。这些社会 有着制度化了的手续来定期从竞争者中间挑选担任公职的人。它们有一种代议制民主,即由 选民们选出代表,来负责政治决策。一切民主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高度尊重个人作出选择 的权利,而这一权利的前提则是公民自由,如言论和集会自由。②

将民主的前提规定为自由,这是基本点,进而,他又具体论证了民主的前提,包括:经济高 度发展,限制政府的权力,没有重大分裂,容忍持不同见解,获得信息,权力分散。这中间 ,可以作为“前提”的,大概只有经济高度发展,其余部分,与其说是前提,不如说是结果 ,或者说是内容。当然,经济高度发展也可以看成民主的结果,或者说它与民主是相互制约 ,相生共长的。
  这里的问题是,经济高度发展的哪些方面,或者说从哪个角度认识高度发展的经济可以 成为民主的前提?他认为有两个特别重要的基本因素:

  第一,发达的经济总要包括一个城市化了的、有文化的和老练的人口,他们期待并要求 参与政治过程。第二,经济发达社会往往在政治上是稳定的。这种稳定可能是由于有一个与 社会休戚相关的庞大的中产阶级,它不愿意支持任何政治动乱。由于缺乏在农业社会或早期 工业社会中存在的非常庞大的被压迫阶级,这些国家可以给予它们的国民一些政治上的选择 ,而不必害怕社会将会因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冲突发生分裂。在存在着一个庞大的下层阶级的 社会中——如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大部分国家——统治阶级就有可能大力反对扩大民主 权利。①

  以“中产阶级”来论证民主制,这已成现代西方政治学的一个特色,而且也是中国某些 人强调“民主条件不成熟”的主要理由。
  什么是“中产阶级”?实际上只是指中等收入的那部分人,其中主要成员是从事技术、 管理和科学研究的脑力劳动者。除了少量的小企业老板或个体经营者外,大部分都是以出卖 劳动力为生的。不过因为其劳动力质量高些,或者说他们的素质技能较高,劳动力在作为商 品出卖时的价格也就高些。他们并没有因为卖了较高价格而脱离了资本关系,也并没有改变 其劳动力出卖者的身份。他们依据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在劳动力市场上与资本所有者相交换 ,并根据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利,参与政治活动,通过立法、言论、选举、政党、政 府等各环节,与资本所有者相抗衡,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部分中等收入的雇佣劳动者有依据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收入较低的劳动者 ,也有依据其劳动力派生的民主权。并不是“中产阶级”单独构成民主政治,而是在与低等 收入的劳动者相联合的过程中,与资本统治势力相对抗,才形成民主政治。虽说“中产阶级 ”或其中一部分人会有自己特殊的政治要求,但他们必须是在与资本所有者进行较量中,才 能体现其劳动力所有权和民主权。更为重要的是,民主制并不是“中产阶级”内部关系的体 现,而是与其对立的同样有民主权利的资本所有者相统一的政治关系的体现,在这种政治关 系中,低收入阶层也以民主权利参与其中,并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势力。
  这种将“中产阶级”和经济高度发达作为民主前提的说法,实际上是割断了历史,仅以 结果论原因。
  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并不是在所谓形成“中产阶级”和经济高度发达的20世纪后半 叶才形成的,而是从资本制确立就已形成。这在西欧北美大体上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就已出 现,到20世纪基本巩固。
  资本主义民主制是一个矛盾体的,不断演化的过程。资本主义民主革命的对象是封建专 制,当这个革命结束以后,革命的参与者资产阶级和雇佣劳动者阶级,从理论上说,都是胜 利者。他们都得到了从封建专制下解放出来的自由,都拥有了对各自商品的所有权,这在民 事法的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得以体现。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明确“所 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这表明人成为经济上的权利主体。而享有民事权利的“所有法 国人”,也就结成了一个新的经济矛盾体,进而,要有相应的政治权利来加以保证。这一点 ,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的宪法中都有所体现,也即在享有民事权的人范围内,按年龄及其 他一些限制而享有公民权的人,拥有参与政治事务、选举议员和政府负责人等的权利。
  民主权的一个关键性环节,是普选权,以及言论自由、游行示威、结社等权利。我们看 到,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以后的西欧北美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这些政治权利 。这表明,原来的由少数封建贵族制度专制的政治制度已经结束,资本主义的以个人所有权 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制度形成了。
  资本主义民主制并不是绝对完美的,也不是没有矛盾的,而是以各种经济权利为基础的 政治权利主体之间的矛盾、斗争、协调、制衡,各政治权利主体的矛盾,根本在于经济利益 。正是这一点,社会才可以在总体上分为阶级、阶层和集团。宪法所保证的结社权利,使他 们组成各种政党和团体,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展开斗争,斗争的主要内容,还在于经济权 利和利益。
  虽然各阶级内部的阶层、集团、个人间也会有矛盾和冲突,如资产阶级内部的竞争等, 但总的说来,资本主义制度中的主要政治矛盾,还是资本所有者阶级与雇佣劳动者阶级的矛 盾。从形式上看,矛盾的双方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不论是政治民主权利还是民事所有权,都 受法律的保证。但由于所有权所保证的资本和劳动力,在内容上有所差异,因此矛盾的双方 在势力上是不平等的。
  资本所有权的力量,体现为资本量及其生产资料的“技术含量”,或者说是通过资本所 有权对劳动所创造财富的占有程度;劳动力所有权的力量,则体现为劳动力的质量,即劳动 者素质技能的提高程度与其联合状况。
  从个体而论,资本所有者相对于雇佣者,永远处于优势地位。但联合起来的雇佣劳动者 ,则可以取得对个别资本所有者的优势。也正是这一点,不仅促成了雇佣劳动者的联合,他 们组织工会、政党,与资本所有者进行斗争,也促成了资本所有者的联合,他们成立“雇主 联合会”和政党,来对抗雇佣劳动者的斗争。
  这种斗争不仅表现在经济上,比如最常见的是工人为提高工资、减少工时和劳动强度而 罢工、示威等,还表现于政治上,即雇佣劳动者要求扩大自己的民主权利,从政治上维护自 己的利益。相应地,资本所有者阶级也利用其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阻挠、镇压雇佣劳动者 的经济、政治斗争。除极少例外,一百多年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矛盾,就是在分离的生产 资料和劳动力这两种所有权及其体现的民主权主体之间展开的。这种矛盾的斗争,成为社会 发展的内在原因。
  应当说明的是,雇佣劳动者依据其劳动力所有权而拥有的民主权,并不是资本所有者赏 赐的,而是劳动者长期斗争取得的。从法理上讲,拥有民事权利的公民就应拥有相应的政治 权利,但这个政治权利的内容与形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运用,都要有法律条文上的明确规定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初,对这些规定都是不明确,不具体的,或者说,初期的资本主义法 律更注重保护资产者的权利,忽略雇佣劳动者的权利。并对选举权加上拥有财产量的限制, 压制劳动者言论和结社等。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的劳动者素质技能较低,另一方面也是因其 联合程度不够,因此处于明显的劣势。但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斗争,雇佣劳动者的联合加强 ,而且与生产发展同步,他们的素质技能也逐步提高,因此,不仅争取到普选权,还形成了 自己的组织。到20世纪中期以后,代表劳动者的政党已经能够在议会和政府中与资产阶级政 党分庭抗礼,参政或执政。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因民主权而不断争得一些利益,从而促使其素质技能的提高,虽 然素质技能提高所创造的大量物质财富又都归资本所有者,并在增殖资本的同时增加了资本 的势力,但雇佣劳动者也因素质技能的提高和联合程度的加强,而争得了更多的经济和政治 权利。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政党执政期间,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制度,但在政策上所进行 的改良,或者说“和平演变”,又必然有利于雇佣劳动者的经济和福利,同时强化了他们的 民主权利。
  当我们看现在西方的民主制时,一方面要明确其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即资本所有者占 主导和统治地位,另一方面要看到雇佣劳动者力量的加强,它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是一个 势力较量的场。在这里,利益和权利的斗争都是真实的,但它尚未达到质变的程度。
  资本主义民主制作为民主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人类历史上已存在约200年,它的进步 作用是应当充分肯定的,而这种进步的动力来自处于矛盾次要方面的雇佣劳动者阶级,阻力 则在资本所有者阶级——它在本质上说是反对民主的。矛盾斗争的量变,是处于次要方面的 雇佣劳动者势力的增长过程,而当这个量变过程达到质变的度,那么,不仅资本主义民主制 要变成社会主义民主制,而且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将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原来的生产资料所 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分离并归对立的所有者的制度,变成为由劳动者拥有这两种所有权的制 度。在这个新制度下,劳动者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依然要体现为民主权,并由民 主制来保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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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刘永佶 民权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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