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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国有企业的主要矛盾

国有企业的主要矛盾是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矛盾

刘永佶《民权国有》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问题就出在不得不保留的国家上,其主要矛盾, 就是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矛盾。从名义上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应属劳动者个人,或曰“全民 所有”,但实际上,却因没有相应的法律机制保证劳动者的所有权,因此出现所谓“所有权 主体虚位”,而由国家机构掌握所有权及占有权、经营权(“国营企业”之称由此而来)。不 受任何权利制约的国家机器以行政方式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虽能够在短期内建立起工业 体系,但其弊端也是相当严重的,20世纪末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国有 企业的改革,也应集中解决这个矛盾。

          “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及
               全民所有制”提法的不确切

  半个多世纪以来,在中国的学界、政界、经济界,“国家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都 是通用的,谁也不注意其间的差别。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无疑是最有权威的法律,其中第三条这样写道: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 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 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在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五章“企 业和政府的关系”第四十一条规定得更为明确: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全民所有”为什么“即国家所有”?《条例》中未加任何解释——似乎也不必做这种 解释。这种不必解释本身,实际已是一种解释:国家集合了全民的权利,体现了全民的权利 ,国务院,也即中央政府代表着国家来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私法或民法的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它可以转让和被剥夺,但不能由他人代表 来行使。经济生活中,常有所有权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所有权所派生的其他权利,如占 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但这不是转让出所有权。所有权人与这些代理者发生委托代理关 系时,往往要有明确的契约,而且要有利益的回报,租、赁、借、当、贷等汉字中,就已显 示中国古代早就清楚这种关系,而古罗马法中对此更有具体规定。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使所有权与其派生权利的关系有了更为充分的体现。美国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就 是由此而发的。而现代法律之具体、丰富,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不论私法还是公法,都要强 调所有权是基本权利。
  马克思在论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时候,反复强调:这并不是取消个人的权利,而是要明 确和保证以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的所有权。因此,公有制是“重建个人所有制”。从这种意 义上说,“全民所有制”的提法,比较接近马克思的本意。但它又很不确切,这点下面再分 析。
  如果说“全民所有制”还能表示劳动者是所有权主体的话,那么,“国家所有制”则将 所有权完全归结于国家,乃至政府。将“全民所有制”直接等同于“国家所有制”的惟一理 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就是全民的代表,因此,国家所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
  这里,我们首先可以发现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全民所有制”提法的依据,是马克思关 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那么,也就应依据马克思关于国家的论断来规定“国家所有制” 。马克思历来反对将国家视为全民代表的观点,而是强调国家的阶级性及其阶级统治工具的 特点。只要国家存在,它的性质和特点就不能改变。因此,“国家”不可能代表“全民”, 它只能代表“全民”中居统治地位那部分人。“全民”在“国家”那里已经不“全”。
  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国家作为“代表”,不可能成为所有权的主体。我们不妨 退一步,假设国家是全民的代表,全民所拥有的所有权也不是转让给国家,而是将由所有权 派生的占有权等权利委托给国家机构去代理,国家作为代表所有权主体的机构,行使占有权 ,并不等于,也不应该剥夺所有者的所有权,而是要执行所有权主体的指令,维护其利益。
  第三,将“全民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忽略了所有制的内容,即所有权。从 半个世纪以来的有关论述中,几乎都未从所有权来说所有制,不是把所有制作为所有权及其 派生的权利体系,而是将它视为决定一切的制度。当说“全民所有制”时,不论所有权,也 就很容易地从制度的转换——并非所有权的转让——将之变成“国家所有制”。然而,不强 调所有权及由其派生的各种权利所构成的权利体系,也就没有所有制的内容,公有制应当是 比私有制更加注重个人所有权的制度,但以“国家所有制”取代“全民所有制”,也就淡化 、削弱了劳动者个人的所有权。
  第四,以“国家所有制”等同并取代“全民所有制”,强化了国家的权利,在未实行充 分民主的条件下,很容易造成马克思所担忧的“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状况,而劳动者 个人的权利,得不到明确和保证,由此造成对公有制的内在威胁。
  总之,“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不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是有很大区别的, 不能等而论之。以“国家所有制”等同并取代“全民所有制”,不仅造成逻辑上的混乱,更 反映出中国公有制的不完善,是国有企业主要矛盾的表现。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全民所有制”这个提法。它是通行了半个世纪,但却是不严格、 不确切的。
  “全民”之“全”,是指全体,而“民”则是又以个体存在的,“全”只是范围,不是 ,也不可能成为实际的权利主体。“全民”中的个体,才是权利的主体,他们必须依相应的 法律机制,行使自己的权利。“全民所有制”,确切的称谓应为:在特定国度和地域范围内 全体公民个人所有权所体现的制度。所有权的主体是个人,而个人又要依相应的政治法律机 制——其要点就是民主,来集合分散的权利,再由之控制其派生的占有权、监督权、管理权 等。
  而“全民所有制”这一提法,无疑是将“全民”作为一个实际的权利主体,但又没有明 确规定相应的机制来保证其范围中的个体的所有权,这样,“全民”就成为一个空壳,归“ 全民”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掌握。然而,国家作为一个机构,在未经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个人 选举的情况下,所“代表”的,就只能是构成国家机构的主要人员的利益。“全民”的所有 权被虚置,而国家机构的负责人,则成了所有权的主体。但是,这些负责人的所有权又没有 法律的明确规定,他们的地位也不是以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来保证的,而是取决于其政治活动 和关系。一旦他们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处置国有企业的资产时,实际上已经侵犯“全民所有制 ”的权利,就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因此,他们中的少数人只能通过违法手段,将国有资产 以各种方式转变成其个人财产,但不能直接成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全民所有制”的提法中,还有一大缺陷,就是忽略了劳动力的所有权。社会主义公有 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将劳动力所有权作为基本权利,生产资料所有 权不过是劳动力所有权的派生权利,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承认劳动力的所有权,但在私有资本 企业中,基本权利却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在其中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由资 本所有者购来的劳动力使用权——劳动力所有权的派生形式。也正因此,作为劳动力的所有 权主体的劳动者,只有依据其劳动力使用权得到相应货币价格的权利,而没有在企业占有、 经营、监督各环节的权利。
  公有制中的劳动者,不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更是其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这一 点,在合作企业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也是从这种意义上,我说合作企业是公有制的典型。而 国家资本所体现的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的初级形式,是很难体现劳动力所有权的。“全民 所有制”这一提法,也不能反映劳动力的所有权在企业中的地位。
  从有关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文件上看,“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仅局限于生产资料(有时 也用“财产”等概念)上,并不包括,也不能包括劳动力所有权。
  劳动力是劳动者本身的能力,劳动力所有权是个体性的,只能由劳动者个人拥有。对于 企业来说,只有加入该企业的劳动者并在其中劳动的人,才能体现其劳动力所有权。这在合 作企业中的表现是明确的。但“全民所有制”的“全民”并不是都要到国有企业中就业,他 们的劳动力所有权不能都体现于国有企业,只有在国有企业中就业的那部分劳动者才能体现 其劳动力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的提法,完全忽略了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从而使其公有制的 性质得不到体现。
  从作为一个概念的标准看,“全民所有制”具有明显的缺陷,它只是一个不准确的提法 ,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因此,当我们探讨中国的国有企业矛盾,不仅要明确“国家所有 制”与“全民所有制”的区别,也不能以“全民所有制”这一提法作为立论的依据。

         所有权主体虚置与国家机构代行所有权

  苏联及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建立和运作时,都力求以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的论述为指导,但 又都不能脱离本国的具体情况,因此,才有“全民所有制”这一不确切的提法,以及将“国 家所有制”与之等同。国有企业的主要矛盾,也就集中反映在“全民所有制”这一提法的不 确切及以“国家所有制”等同并取代它。
  这种提法上的不确切和混乱,并不仅是经济学家在概念规定上的局限所致,它恰是实际 生活中矛盾状况的表现。
  马克思在论及公有制时,很明确地指出,“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 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里提出了几个必要条件,一是协作,从 生产方式角度,协作是联合的集体劳动,是对个体小生产的否定,也是工业化大生产的基本 因素;二是对土地(包括其上的全部自然资源)的共同占有,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资源,是人类 生产的对象和生活的条件,它是自然的,因而也要由人类全体共同占有;三是由劳动所生产 的生产资料,这很明显地应当归劳动者,但由于工业生产,机器设备不可能分开归个体劳动 者占有和使用,因此只能共同占有。
  这三个条件是公有制所必需的,或者说,有了这三个条件,就应当实行公有制。但“公 ”并不是一个实在的主体,而是由相应的社会机制对分散的个体的联合。不论土地还是生产 资料,在协作的大生产条件下,都要以“合”的方式有机地发挥作用,因此,其所有权虽然 属于劳动者个人,却又要联合起来,从而保证社会化大生产的进行。
  马克思在这里没有讲到的,还有一个基本权利,即劳动力的所有权。对此,他在论述资 本主义经济关系时是反复强调的,也可以说,正是由于发现了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并确定 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个概念,马克思才找到了建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立脚点。他对资 本主义经济矛盾的规定,就是抓住资本(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矛盾这对主要矛 盾,从其交换和矛盾的运动中来系统论证的。
  可是,当马克思预示资本主义经济矛盾否定后的社会制度时,却只注重生产资料的所有 权,对劳动力所有权并未提及,或许他认为“协作”这个条件已包括劳动力所有权,但从概 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很难确定这一点。
  虽然马克思没有论及资本制度否定之后的劳动力所有权,但他却明确论证了劳动力不再 成为商品。这无疑是合乎他的逻辑的,与劳动力相交换的资本不存在了,劳动力作为商品的 条件也就不存在了。
  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不是商品的论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劳动力所有权的消失。20世纪下 半叶中国经济学界连续进行的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讨论,虽说本题 没有理论价值——其价值在于现在的中国是否应容许劳动力成为商品,把今天的中国直接等 同于一般的社会主义,是理论界一大误区——可这种讨论却暴露出劳动力的所有权问题的重 要性。
  我在《主义 方法 主题——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之基本》一书中,曾就劳动力所有权 做过专门探讨,我认为:劳动力所有权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得以确立的基本点之一,它是 现代社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仅是与资本统治进行斗争的依据,也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因此,资本统治被否定之后,劳动力所有权不仅不应取消,而且应当更为明确和 强化。当我们规定公有制时,其基本的权利,就是劳动力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由劳动 力所有权派生的,这两种权利决定了公有制的性质。
  马克思在理论上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权的忽略,对他来说,是有历史和逻辑上的 原因的。其历史的原因,就在于他所针对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业生产方式,生产资料特 别是机器设备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逻辑的原因,在于他认为只要改变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 权,就可以否定资本制度,而他的理论使命,也主要在论证这种否定,至于否定之后的制度 建设,应是后人的事,他不可能做过多的设想。
  然而,建立公有制的俄国、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却因资本关系的不发达,不能认 识劳动力所有权的重要性,教条主义的思维方法又使之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创新,因此 ,当他们以武装夺取的政治权力来建立公有制时,不会注意劳动力所有权,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那些由农民转化来的国有企业职工,也不会注重自己这个权利。由此说来,关于国有企 业的法律和官方文件中没有包括劳动力所有权,也就不足为怪。然而,国有企业(及同期出 现的集体企业)中劳动力所有权的不明确,又是其基本缺陷之一。
  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并不应属于国家机构,而应属于劳动者个人。这是马克思 规定公有制时所明确的,它是公有制本质和原则的体现。
  我们将劳动力所有权规定为公有制经济,因而也是国有企业的基本权利,并认为生产资 料所有权是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由此而明确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如果说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会将公有制理解为国家或“全民”所有,即将形式上的总 体权力机构视为所有权主体,从而导致理论上混乱的话,那么,在劳动力所有权上,却不会 出现这个问题。
  生产资料是“身外之物”,劳动力是“身内之力”。任何人都只能拥有其本人的“身内 之力”。作为对“身外之物”的所有权,可以包括无限;作为对“身内之力”的所有权,却 只能限于己身。
  也正是将劳动力所有权规定为公有制的基本权利,才真正确定了劳动者在社会经济活动 中的主体地位。人类的发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和使用物的能力,这在个体是劳动力 ,在总体是生产力;二是人与人关系的平等合谐,这与第一方面密切相关,既受其制约,又 是其内在条件。劳动力是自人类形成以来就具备的,但劳动力的所有权却只有在资本关系形 成以后才出现,它表明人类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即独立的人格和对自由的追求已成为人性 升华的目标。资本制度确定了劳动力所有权,但却又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控制它,从而阻 抑了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阻抑了人性升华。正是这种矛盾,导致资本制度的否定 。
  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是取消个人权利,而是要将权利更为明确地落实到个人,更重要 的是以人自身,而非自身外的亲族和财物为权利的根据。
  以人权来统驭物权,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区别。
  明确劳动力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基本权利,也就明确了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讨论国有企业,也应先明确其主体。如果不明确劳动 力所有权是基本权利,就很容易将 国有企业的主体由“全民”转位于“国家”。以劳动力所有权为基本权利,既可以保证劳动 者在国有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又能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
  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在公有制中,是从属于劳动力所有权的。
  之所以这样说,就在于我们是从劳动者立场和角度来研究问题,劳动作为人本质的核心 要素,不仅是改造自然物的主观条件,也是经改造而形成的工具、设备等的创造者。因此,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理应归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
  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中,得以明确体现。但这种 私有制中的劳动力所有权却不明确。资本制度否定了“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同时确立了劳动力所有权。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一定意义是“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的否定之否定,它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要将之建立于劳动和劳动力所有权基础之 上。
  国有企业作为现代的企业,谁也不能说它是取消了所有权的。但所有权的规定关键在于 确定其主体,即什么人来掌握所有权。
  当国有企业创建时,政治家和理论家要费相当心思,才能把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 ”演化成“全民所有制”,而“全民”又不能成为所有权的主体,由此,“国家所有制”也 就提了出来,“全民”的权利由“国家”行使,“国家”成了所有权的主体。然而,属于民 法范畴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又不能,不应该归国家机器——这个机器并不是所有权的主体, 它只是所有权主体所选举、所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机构。
  也就是说,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应分两部分,一是劳动力所 有权,它的主体是相当明确的,即在国有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二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它的 主体不仅包括在国有企业就业的劳动者,还包括本行政区划(全国、省、市、县)内的其他公 民,之所以如此, 就在于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在本行政区划内以税收等方式聚敛全体劳 动者以其劳动力创造的公共价值并投资的。
  但是,由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劳动力所有权,因此,在国有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就不成 为其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其工资、福利等统由国家决定,而就业、调动等,又由企业决定 ,所谓“单位所有制”就由此而生。
  这样,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就剩生产资料一部分,而这部分所有权的主体,又由“全民” 转变为没有资格成为主体的“国家”。
  有人说,国有企业不存在“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国家就是其所有权主体。这是已有 的事实。然而,说这话的人似乎没有考虑国家只是一个工具、一个机器、一个机构,它是所 有权主体意志的体现,不可能成为所有权的主体。
  正是因为在事实上国家成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体,所以我们才将国有企业称为“国家 资本”。可是,国家机器又不具备作为所有者的资格——不论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还是 从民主法制原则,都是如此。国家机构是由若干个体人构成的,他们只是公民中的一部分, 而非集权官僚制时代的官僚阶级——正是这个阶级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他们是公务员,甚 至自称“人民的公仆”。他们理应执行主人——所有权主体的旨意,维护其利益。但所有权 主体又是不明确的,甚至变成国家机构。
  这样,按社会主义原则应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占有权的行使机构的国家,在成为事实上 的所有权主体以后,其中的负责人,就有可能在不受所有权主体制约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 意志来建立和处置国有企业,决定其经营和监督、管理。更有甚者,当这些负责人丧失对社 会主义的信仰,将个人利益(政治的和经济的) 视为根本利益时,就有可能以权谋私,侵吞 国有资产,变国家资本为官僚资本。
  国有企业之“病”,也就由此而生。

             国有企业之病在“国”——大一统的
               行政集权制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对国有企业所发议论多矣!其中有一派观点,就是以美国新制 度学派的“产权理论”来评判其缺陷,进而设计“改革”的方案。这一派中的几位学者,或 许真的虔诚地信奉“现代企业制度”,把它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或许是因为到 国外留学,恰好“撞”到了讲授此课程的导师,并以此为学业,归国也只能以此“理论”为 饭碗,这种情况居多。但无论如何,他们在其导师的指导下,认认真真地将中国的国有企业 作为“应用题”加以演算:“原理”是美国的一派学说,“例证”是中国国有企业,凡是不 符合“原理”的,就要取消、改变。在这过程中,他们又相当明智地避开了国家机构问题。 他们有很过硬的理由:国家问题是政治问题,我们“纯经济学”家是不应涉及政治的,①于 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矛盾,虽然有些 人将经营权作为“现代企业”的核心权利,并力图代表经营者谋取更大利益——高薪及部分 、甚至全部所有权,但从来不去分析“国家所有权”是否合理,更不想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 完善国家机构,并用民主法制来控制它。
  这些以“注重实际”而标榜的“现代经济学家”,实际上是最不实际,也不现代的。
  研究经济问题,当然要讲究实际,也要讲究实效。研究中国经济,研究国有企业,必须 注重实际,但这个实际是什么?并不是今天美国的“现代企业”,而是中国,中国现在的国 有企业。
  时下一些人喜欢谈“国情”,但所谈最多的则是物产、资产、技术、人口、风俗等现象 形态的东西。“国情”的关键在于“国”,也就是现在的政治制度、体制及其机构。这是最 为实际的,也是认识和解决中国经济矛盾所不能回避的。
  当以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来演算中国国有企业时,不可能不遇到中国现在这个 “国”的情,但是,进行演算者却不敢或不能对之进行分析,而是避开这个“国”,只谈资 产、技术、人口等“情”。进而,再设想一个“绝对好”——即会按他们意愿办事——的政 府,把希望寄托于这个政府——他们清楚,离开政府,其“改革”主张是行不通的。可是, “绝对好”的政府又从哪里来?政府,即国家的主要机构,是从属于政治制度的,是“国” 的一部分。只有改革政治体制,才是完善政府及其机制的途径,单纯的设想,只能使演算的 习题得出答案,但不能认识和解决现实的中国国有企业矛盾。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由国家主持建立和发展的,国家事实上掌握着其所有权。其主要矛 盾,就是由此而生,解决矛盾,也必须针对国家机构进行改革。不是要求既成的国家放弃其 事实上掌握的所有权,而是通过改革,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明确和保证劳动者的所有权 ,规定国家机构在国有企业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即行使由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监督 权、管理权,并在民主法制的制约下行使这些权利。
  国有企业的病根,从它一出生就已种下,这就是“国”。国家资本,与其说是资本的一 种特殊形态,不如说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机构。它的弊端,就在国家本身。苏联和中国,在武 装革命后的特别条件下,以国家之力聚敛全国剩余劳动,由此形成国家资本,建立国有企业 ,也只能是短时利大于弊的权宜之计。其利在于,可以在短期内加速度促进从农业生产方式 向工业生产方式的转化;其弊在于,使国家得以保存,并可能成为与社会相对立的力量。
  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国家资本之利有所体现,但在中国,却未能完成“工业化”;国家 资本之弊则日益显露,国家的集权不仅造成了一批既得利益者,特别是以权谋私者,他们依 附于国家机构,靠腐败来生存,甚至正在大量地侵吞资本,更严重的是压制了民众的个性自 由和素质技能的提高,这些又正是对“工业化”的阻抑和破坏。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先是集中于“营”,即经营权上。 旧时国有企业是称为“国营企业”的,经营权由国家以行政方式行使,国营企业不过是国家 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行政系统。把经营权交给由国家任命的人,其主要方式是“承包”,“承 包”者的根据,既不是他本人的资金抵押,也不是其经营能力,而是他在行政系统中的地位 或“关系”。这样的“改革”,实质正是旧行政系统内部的又一次分工,是不可能解决矛盾 的。这一点从其开始实施就注定了,同时又生出一种新病,即为那些获准“自主经营”的承 包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的任意和侵吞国有资产、压制职工提供了机会。
  当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改革”进行不下去时,又出现了针对所有权 的“改革”,这时,才有“国有企业”的称谓。那些以“私有化”为口号的人,将眼光从“ 营”转到“有”,其目的在于变“国有”为“国无”,使国有企业变成少数人的私有企业。 这种“改革”,避开对国家的改造,似乎是避重就轻,绕开了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难题。在那 些热闹一时的“产权改革”讨论中,发表意见的人,好象都是在说火星上的资源产权,谁也 不去分析中国现在的国家,也不提对它的改造。
  这样的“产权改革”,无非两种结局:一是因不触动国家及其政治体制,国家又不可能 自动放弃其所有权,“产权改革”不过一堆空话;二是国家机构中的少数人,在阻止政治体 制改革的同时,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侵吞国有资产,“产权改革”变成他们积聚官僚资 本的手段。
  真正的国有企业改革,是针对其实在病症的诊治,这就是针对掌握所有权的国家的分析 和改造。
  马克思指出:

  以其无孔不入而且极其复杂的军事、官僚、僧侣和司法机构像蟒蛇一样地把活生生的市 民社会从四面八方网罗起来(缠绕起来)的中央集权国家机器,最初是在君主专制时代创造出 来的,当时它是作为新兴的现代社会在争取摆脱封建制度束缚斗争中的一个武器。中世纪贵 族的、城市的和僧侣的领主特权都转变为一个统一的国家政权的从属物;这个统一的国家政 权以领薪的国家官吏代替封建显贵,把中世纪地主的门客仆从和市民团体手中的武器转交给 一支常备军队,以系统的按等级分工的国家政权的统一计划代替中世纪的互相冲突的势力所 造成的错综复杂的(光怪陆离的)无政府状态。……由各社会集团的彼此关系产生出来的各个 细小的个别的利益,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并以国家利益的形式固定起来,成为独立于社会之上 又与社会对立的利益,这种国家利益交由那些担任经严格规定的、等级分明的职务的国务祭 司们管理。①

  这是针对国家一般而言的。对此,恩格斯又有进一步阐发,并对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 后,不得不保留的国家做了论证:

  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 君主制下差。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 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 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①

  如果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给一个多世纪以来的劳动者留下什么遗产,那这些话就是最大的 遗产。而对于夺取了政权的中国劳动者来说,这个遗产尤其重要。
  马克思所说的“中央集权国家机器”,在欧洲,是十八、九世纪才出现的,是对封建制 度的否定。但在中国,它却于公元前两个多世纪的秦、汉两朝就已形成,整整比欧洲早了两 千年!
  这两千年的中国集权官僚制,真可谓根深蒂固!中国革命的实质,就是消除这个集权官 僚制。
  然而,正如中国一句俗语所说“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集权官僚制作为中国社会 发展的障碍,不可能因为政权易主就立即消失,它还有其存在的理由,这就是小农经济的广 泛存在,以及官文化的存留。因此,新中国虽然在原则上明确了社会主义性质,并在宪法上 规定了民主政治,但又不能不保留大一统的行政集权制,正是这个体制的国家,建立并集中 掌握了国家资本,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管理权都控制于国家,而 且,不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这样,国家在建立和运营国有企业的时候,就没有任何 制约它的权利。50余年来,国有企业从总体到个体的失误和损失,比比皆是。有人估算,仅 因决策失误的损失就达几万亿人民币。但更大的损失,还在于经营方面的长官意志、瞎指挥 ,以及企业管理体制上的问题。物质上的损失是可以估算的,但行政官僚体制对人素质技能 提高的压抑,是不能估算的,而这恰是国有企业不能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
  当进入21世纪以后,国有企业的大系统已被“私有化”的思路搞得残缺不全,但终归还 可以从物上做出量的计算,而在人素质技能上的损失却是不可计算的。时下人们对世界性的 经济竞争有一个很新的定语:人才的竞争。也正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参与世界 性竞争时,劳动者素质技能上的劣势充分地显露出来。
  如果说在初起阶段,大一统的行政集权制在集聚资金和劳动力,建立国有企业时有着明 显的积极作用,那么,当国有企业的工业体系基本建成,并要继续发展时,必须对这个行政 官僚体制进行改革,削弱、减少它对国有企业的控制,这里的关键就是明确所有权主体,使 国家机构在所有权主体的控制下行使其仍需保留的占有权等权利。
  然而,至今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却没有将焦点集中于国家,而是集中于经营权,集 中于企业的职工,以及外部的市场环境等方面。不是说这些方面没有矛盾,不应当对之进行 改革。但这些方面的矛盾,都是国有企业的次要矛盾,是从属于主要矛盾的,是派生的,只 有从解决主要矛盾上入手,才能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而回避主要矛盾,只在次要矛盾上作 文章,不仅“保守”了主要矛盾,也不可能真正解决这些次要矛盾,其所谓“改革”,必然 会脱离社会主义原则,也不可能搞活,搞好国有企业。
  行文至此,想到20余年来外国媒体及国内一些人对中国“改革派”与“保守派”的议论 。我历来不愿就此费心思。
      现在写到国有企业改革,突然想到,可以对之下这样的定义:在社会主义原则指导下 解决国有企业矛盾的社会进程。如果也划“派”的话,那就是:凡是认识和解决国有企业主 要矛盾的,就是改革派;凡是回避,甚至固守国有企业主要矛盾的,就是保守派。
  改革,并不只是个动听的名词,更是项艰难的事业;改革,并不等于改变,改变是一般 ,改革是特殊,它是有原则,有方向的社会进程。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是要将之搞垮,改变 为私有企业(官僚资本企业),而是坚持其公有制原则,解决主要矛盾,促其发展。

         不受所有权主体控制的国家机构以行政
             方式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占有权、
             经营权、监督权、管理权

  国家机构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据为己有,不仅等于取消了“全民”每个人的所有权,也 使国有企业变成了从属于国家机构的行政单位,它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管 理权等权利,都由不受所有权主体控制的国家机构以行政方式来行使,这不仅造成“政企不 分”,而且打乱了各权利之间的制衡。国有企业的各种矛盾,由其主要矛盾而生发,并直接 制约其发展。
  记得20世纪70年代末,我到河北省廊坊地区的一个县属国有企业,该企业共有职工四百 多人,其中机关人员一百多,占三分之一以上。这些机关的设置,分党政两大系统。几乎所 有的党政机构,都在企业中有其分支机构。我去的这个企业,并不是特例,全中国的国有企 业,乃至集体企业,都是如此。而党政工作人员所占职工比例,也都在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一家工厂,主要的建筑,不是车间厂房,而是办公大楼,这已成普遍现象。
  如此企业,恐怕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了。而这个特色,反映出国家机构对国有企业的 实际所有权,并且,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管理权等权利,也都由国家机 构来行使。这样,不仅国家要设置很多机构,分管这些权利,还要在企业中分设相应的分支 机构。所谓“条条”、“块块”,搞得五花八门,重重叠叠,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也就成 为必然。
  80年代以来,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是在经营权上作文章。将“国营”改为“国有” ,这一提法上的变化,表明国家机构要将经营从自己的职能中分离出去,自己只把握住所有 权。当时的提法是“政企分开”、“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比起以前各种权利混浊 一团,“两权分离”毕竟是一种进步。
  可是,分离后,经营权如何行使?从农村分田到户的“承包”中,得到了一条捷径:包 给个人经营,只要交足利、税,承包者就可以按自己意愿和能力去经营国有企业。“一包就 灵”。承包成了解决中国所有经济,甚至政治问题的灵丹妙药。承包的学名叫“责任制”。 讲求责任,明晰权利,当然是国有企业发展中必要的环节。责任中的首要内容,是经济效益 ,是利税,对于经营也是应该的。但以什么保证这些责任的落实?或者说,承包经营者以什 么来实现承诺?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保证承包者有承担这些责任的能力?
  这些问题,都是必须在理论上清楚认识,并经过立法来严肃规定的。然而,大一统的集 权政治,似乎先天就解决了(或根本不存在)这些问题。
  中国两千年的经济史,其核心就是财政。只要有充足的税收,国家机构就可以运转,集 权统治就能继续。财政同时也是政治的基础和主要内容。那些文治武功,官场权谋,归根到 底,还在财政上。把握这一点,是认识中国两千年集权官僚制历史的关键。
  新中国的经济,仍然是以财政为核心的。50余年来,这个核心一直在保持,各种经济政 策的变化,也都由此而发。以“承包制”来分离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税 利,而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只是手段。这一层,在当时的领导人讲话和官方文件中,都 可以看出来。
  承包制的弊端,很快就显示出来,一些承包者或急功近利,或无经营能力,或好大喜功 ,或“内部人控制”,导致相当一批国有企业严重亏损,乃至资不抵债。而本来就应实行的 结构调整,也因承包制而延滞。这样,到90年代中期,这些亏损严重和资不抵债的企业,已 不可能靠承包经营权救活了,于是又有了“产权改革”,即处理这些国有企业,国家放弃对 其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各种权利,低价,甚至“零出售”。而这种处理方式,又引发一部分人 对仍能经营并有效益国有企业的侵吞之念,也确实有一部分企业被处理给了私人。那些仍然 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也面临经营不善和被处理的危险。
  将国有企业的问题归结为经营问题,在不触动其所有权的条件下,从经营权方面的改变 ,短期看或许有些经济效益,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矛盾。
  对于国家机构来说,它掌握国有企业所有权及其派生各种权利的目的,在于财政收入。 当然,在国有企业效益好,满足财政收入的同时,又能积累,这对于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和 稳定社会秩序,无疑是好事。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构会集各种权利于己。如果国有企业的 经营出现问题,而国家又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会让出一部分权利,前提是保证财政收 入。20余年的历程中,先是“两权分离”,后是“产权改革”,其出发点,都在保证财政收 入,具体的,如“拨改贷”及税收体制的改革等政策,更明显地说明了这一点。
  国家机构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如果今天我们就要求取消国家机构,那无疑是 一个历史的错误。然而,我们又必须认识到,现代的大趋势,特别是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 度国家的发展趋势,绝非强化和扩充国家机构,而是逐步改革和弱化它,使之从社会的主体 和主导,变成社会的服务性管理机构。
  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国家,是一个职能部门,是在社会主体即全体劳动者的控制下,受民 主法制制约的机构。它本身具有一定的权能,但绝不是社会的统治者和主宰者。从经济基础 论,国家机构绝对不能掌握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这个权利是社会主体地位的标志:它只能归 劳动者个人掌握,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决定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半个世纪,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由国家机构以行政方式建立和经营 的国有企业,其所有权实际上归国家机构,并由国家行使占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这种权利高度集中,甚至混合为一——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所有权与占有权的混合——的状 况,是公有制处于幼稚期的表现,它是初级的,也是粗陋的。
  权利是社会制度的基本要素,也是社会关系的关节点。权利的明确和系统,是一种社会 制度成熟的标志。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程度,是以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管 理权等的明确和系统,即在法制中的相互制约为标志的。20世纪以“苏联模式”为代表的社 会主义派别,看不到这一层,他们受“唯生产力论”的影响,片面地、表层地将生产力发展 程度,具体说,先是各种产品的统计指标,即50年代与资本主义国家竞比钢、铁、煤、石油 等工业产量,后是利润指标,即80年代以后的“经济效益”,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标志 。典型的表现,就是赫鲁晓夫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根据工业产量,宣布苏联“已经完成社 会主义制度”,“向共产主义迈进”。而社会主义制度的权利体系,他基本上不管不顾。
  忽视社会主义制度的权利体系,特别是公有制中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是“苏联模式” 的主要缺陷,也正是由于这个缺陷及不能以改革克服这一缺陷,导致初级社会主义制度的质 变。苏联的解体和剧变,表明“苏联模式”的结束,而由于忽视社会主义制度权利体系,这 种结束并没有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而是引致官僚资本主义制度。
  对于苏联人的“苏联模式”的失败,中国的一些人还以“生产力标准”来解说,认为是 忽视生产力发展造成的。然而,正是由于片面追求生产力(效益),忽视公有制权利体系,排 斥劳动者的所有权,使国家机构在不受所有权主体控制的情况下,以行政方式行使国有企业 几乎全部权利,才导致腐败和结构、经营方面的矛盾,由此而失败。
  “苏联模式”在短期内,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即集中全国的剩余劳动和资源, 加速度实现从农业生产方式向工业生产方式的过渡,但这是短期的,必须充分注意这一体制 的内在缺陷,及时改革,才能进一步促进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及其生产力的发展。
  苏联人看不到这一层,从赫鲁晓夫到戈尔巴乔夫的“改革”,都忽视了,或者说没有能 力认识到这一层——更深层的原因,则是在“苏联模式”这一体制下形成的官僚特权阶层坚 决反对民主法制及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
  苏联的失败,是中国的前车之鉴。
  本来,毛泽东在20世纪60年代,即他在50年代末受赫鲁晓夫影响,提出“超英赶美”的 生产力“大跃进”思想之后,通过对苏联及中国现实矛盾的反思,对“苏联模式”进行了批 判。他是这个世界上最先认识到“苏联模式”的“唯生产力论”基础缺陷的人,他试图另辟 蹊径,开创中国式的社会主义体制。然而,在政权内并不占主流的毛泽东,对“苏联模式” 的批判,同时也是对中国已建成的体制的“造反”。当他以其威望和智谋促成这场“造反” ——文化大革命时,却因自己的知识缺陷①和方法上的经验主义,过份相信群众运动,未能 从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入手,健全公有制权利体系。在他的思想中,对行政官僚体制的惟 一制约力量,就是民——群众,即小官、工人、知识分子和农民,这个基本点是不错的。但 他并不注重民的个人权利,不注重以法制保证这些个人权利的规定。毛泽东的思想中,“民 众联合”是个中心点, 也是他在实践中取得胜利的关键。然而,当他成功地以“民众联合 ”夺取政权后,却没能将“民众联众”纳入民主法制的轨道,仍然以初级的“群众运动”方 式,来制约国家政权中的工作人员。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国有企业从无到有,到形成系统,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其权 利关系,但“群众运动”的约制及党政机关内部的严格纪律,是起着重要作用的。这个时期 ,出现了结构和经营方面问题,但很少有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原因也在这里。
  然而,正是由于忽视劳动群众个人权利和民主法制,中国的国有企业从建立之日,就种 下了病根。当“民众联合”的思想和“群众运动”随毛泽东的逝世而被取消,对国家机构及 其负责人的制约力量也就不复存在。正是从这时起,国家机构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占有权 、经营权、监督权、管理权等,才成为名副其实的“绝对权力”,“两权分离”的政策,又 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强化了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国家资本的性质更为明确。
  由于在经营权上的承包制,经营者的权利得以加强,而劳动者的所有权却没有明确的落 实。在承包者的“自主经营”中,国有企业职工原有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实际上不复存 在,他们的劳动保障和福利也任由经营者决定。而承包制下对经营者的聘任,虽有“招聘” 等形式,但实际上还是任命制,以行政方式任用经营者,经营者只对上级党政机关负责。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以“苏联模式”为榜样建立的,虽然其中有一些“特色”,但在主 体上与苏联的国有企业是一致的。50余年来,国有企业从无到有,经历若干变化,但根本点 ,即其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个人,以及所有权主体对行使占有权国家机构的控制,一直未能明 确和落实。这样,国家机构就作为国有企业的实际所有者,集各种权利于一身(甚至可以不 必区分这些权利),以行政方式行使这些权利。这是国有企业主要矛盾的直接表现。

           国家机构不受所有权主体的
                  民主控制必然导致腐败
  
  国有企业的矛盾是分层次表现出来的。如果说国家机构的集权并以行政方式行使权利是 主要矛盾的直接表现,而这种直接表现还很难做出评判的话,那么,它的更具体表现就很容 易评判了。这些具体表现就是腐败和结构、经营上的问题。这也是有层次的,应该按其层次 进行分析。
  在一些关于国有企业的论著中,首要和主要关注的,就是经营管理问题,尤其是效益低 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问题。进而,也有人涉及国有企业的结构,包括投资结构、产业 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等方面的问题。
  这与认识的逻辑进程是一致的,即先从具体的矛盾开始,逐步深入到抽象、本质的规定 。对此,不应有什么指责。
  然而,经过20年的探讨,今天一些人在论述国有企业时,仍然把经济效益低下作为主要 关注点,甚至视为主要矛盾,就有将现象直接等同于本质之嫌了。当然,这里不排除一些人 对“国”这个“政治问题”的回避。可是,回避“国”,又怎样认识国有企业呢?在他们的 笔下,国有企业只是一个经济问题,并以一般性企业的规则来演绎评判它,主要的标准就是 经营状况,特别是效益。
  既然国有企业是企业,那么,关于企业的一般性理论也适用于中国的国有企业。但是, 正如至今仍未形成一般性的政治经济学一样,也未形成关于企业的一般性理论(“企业学”) 。一些人所宣扬的“现代企业理论”,实际上只是西方国家(更严格说是美国)一部分企业的 所有权、占有权及经营管理现状的概括,它具有相当明确的特殊性。中国的某些人直接将之 作为世界性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性企业理论, 不顾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硬 要以美国特殊的企业理论来要求中国的国有企业(很有意思的是:他们并不以此来要求或“ 规范”中国的私有企业。按说,他们自称是“私有制”的信奉者,主要的功用应为私有企业 谋化,但他们从来对中国的私有企业不屑一顾,只关注国有企业如何“私有化”),但重点 又不是如何搞好国有企业的经营,而是以国有企业搞不好经营为由,将之“化”为私有。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本身有其特殊性。不是说我们不应当借鉴 外国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而是要大胆地、大量地借鉴。但是,这种借鉴是一般意义上 的,不是特殊意义上的。谁也不能把美国的企业搬到中国,即令美国公司在中国开办企业, 也要有所改变。从美国及西方各国,乃至其他国家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中,概括一般性理论 ,这是中国学者应当做的要紧事——对此,美国学者是不会做的,他们自认为已达到绝对真 理了,你们只要跟我学就是了。然而,中国学者中也没人愿意费这份心思,只想拿来就用。
  这样做的结果,一是拿得来,用不上;二是掩盖了中国国有企业的矛盾,一味强调经济 效益,强调经营,强调结构,只看到国有企业的坏,是不合格的,但问题出在哪儿,却很少 考虑。他们只是提出这样的高论:将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美国的私有企业,或者干脆在中 国建立美国那样的私有企业,就能提高效益,搞好经营,理顺结构了。
  这话说起来太容易了,可是怎样去做呢?
  苏联人相信了这套说词——当然还包括美国大量援助的谎言,但结果怎样?
  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的“保守派”虽然没有提出改革国有企业的可行方案,但阻止了 、延缓了美国人所设计的“休克疗法”,也是功不可没——起码,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留住了 对象。
  然而,不能因为“保守”,就不分析国有企业的矛盾,只有分析和解决国有企业的矛盾 ,才能真正地保守国有企业。
  为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主要矛盾的表现,逐层进行剖析。
  经营不善,效益低下,是国有企业矛盾的最表层表现,也是最容易发现的问题。我们并 不否认这个问题,但经营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它受主要矛盾的决定,而且受结构及腐败等更 深层次矛盾的制约。
  这里,我们按从抽象到具体的顺序,对国有企业主要矛盾所体现的各层次矛盾进行探讨 。
  腐败,是不受所有权主体控制的国家机构在以行政方式行使其集中掌握的各种经济权利 时,必然出现的。
  一些人会说,在新中国的前30年,国有企业很少腐败,甚至没有腐败。这是将腐败仅局 限于浅层的贿赂、贪污、公款吃喝之上。确实,这些问题在那个年代极为少见。但腐败并不 止这些表层现象,更为深层的,则在于用人机制和决策上。
  由于不受所有权主体控制,国家机构中的负责人往往会将该机构的权利,视为其个人的 权利。作为实际上的所有者,国家机构并不必将所有权与占有权分开,而是直接以所有者的 身份,以行政方式任命经营者,并行使资产处置权、监督权、管理权。
  虽说在前30年,有“群众运动”的外在约束和严格的党政纪律制约,在国有企业的用人 和决策、监督、管理等方面以权谋私的现象相对少,但是拉帮结派和任人惟亲、“长官意志 ”和武断,却时有表现。这也是腐败,而且危害极大,国有企业的结构和经营问题,往往与 此密切相关,其中突出的表现,就是乱投资和浪费,有人做过估算,仅此一项,30年来的损 失就达上万亿元人民币。
  所谓腐败,就是利用公共权利来谋取私利,而私利,并不仅是狭义的物质利益,还包括 利用政治权力满足本人的虚荣心、控制欲,以个人意志干预他人、操纵他人,迫使他们做其 本人不愿意做,而且对社会发展没有益处的事。时下相当普遍的“形象工程”,就是这方面 腐败的典型。
  腐败发生于个人,但根源在体制,在某些行使公共权利机构中的个人不受制约和监督。
  从建立之初就未能明确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因此,中国的国有企业是不受所有权主体 控制,而是由本应行使占有权的国家机构充做所有者。这是国有企业主要矛盾的直接表现, 只要这主要矛盾存在,国家机构因不受所有权主体控制而产生的腐败就会存在。这是体制本 身的病害,虽说腐败总是要发生在个别人身上,但绝不能将与国有企业有关的腐败简单归因 于个人的思想品德操守,而应归因于国家机构自身的建构和约束机制,以及群众对它的制约 程度。
  如果说在前30年,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腐败很少表现于对物质利益的侵吞上,那么,当取 消了“群众运动”的外在制约和放松内在纪律约束之后,不仅原有的在决策、监督、管理等 方面的拉帮结派,任人惟亲,“长官意志”依然存在,甚至更为严重,而且滋生了相当突出 的谋取物质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经营权、监督权 、管理权等各个环节都有表现。
  从实行“价格双轨制”时的“官倒”,党政军警机关经商,到“承包制”中的任用私人 及必然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到股票投机、走私、套汇,再到实行“股份制”时对国有资 产的侵吞,这一系列的腐败现象,已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而且都带有普遍性。这些现象所 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是惊人的,但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为发生于执掌国有企业各种权利的 那些人,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他们在决策、经营、管理等各方面,都会把个人目的参与进去 ,力求使侵吞国有资财的行为合法化,而这样做,又会造成连锁反应,在各个层面引发普遍 性的以权谋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以权谋私的腐败,往往是打着“改革”的招牌,这 不仅直接制约着“改革”的性质,还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起着内在的破坏。
  这里,从股票市场的炒作黑幕,就可以看出其端倪。80年代末90年代初,建立股票交易 市场,其理由似乎是为国有企业筹资。当时论者说出了一系列的好处,而仅从资金筹集的角 度看,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拿出其中少量份额出卖,收集社会的闲散资金,这部分资金不 同于贷款,国有企业不必偿还,只要根据盈利情况支付红利,亏损了则由股票持有者自认倒 霉。无论从哪个角度说,这对于国有企业都是有百利无一害。可是,谁会想到,股票市场成 了腐败分子侵吞国有资财和搜刮民间资财的工具。最近曝光的几项股市黑幕,不过冰山之一 角,其内在的奥妙几乎永无见天日的可能。而利用股市,有多少权贵及其子孙大发其财—— 这又是官僚资本形成的重要渠道。
  股市黑幕是在所有权环节的腐败。在这个环节,还有一部分人利用国有企业的“产权改 革”,侵吞国有资产。这里,往往是国家机构中的负责人与经营者或其他人相互勾结,先是 将某国有企业定为(甚至是“经营成”)濒临倒闭,然后低价或无价地“出卖”。近些年,所 谓“零销售”国有企业的现象很是普遍,但根据什么这样做,几乎没有任何解说。而那些以 “零”购买了该国有企业的人,并不视其为企业,购买时所承诺的对职工的“安置”,也不 予理睬,先是变卖机器设备,再就是卖地皮,由此大捞一笔。那些还想利用此企业的人,也 是急功近利,?扣工资、削减福利,偷税漏税,都有发生。“产权改革”,几乎不顾职工的 劳动力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经营权层面的腐败,早在承包制实行时就已出现,十余年来,个别经营者对此已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利用经营权来谋取私利,是现在名义上仍是国有企业的特殊现象。前几年舆论 界说得很多的“内部人控制”,就是其突出表现。“内部人”不仅是取得经营权的承包者及 其亲信,还包括国家机构中的个别负责人,他们是承包者的“靠山”。由“内部人控制”的 国有企业,俨然是“内部人”的私有企业。
  国有企业的监督权和管理权,分别为执法、司法和政府有关部门执掌,在这些机构中任 职的个别人,利用其职务,或敲诈勒索,或与经营者勾结。偷税漏税,贪污贿赂,走私贩私 等现象,都与这些人有关。关于这方面的腐败案件,不时见诸媒体,但这都是“不慎”被查 处者,至于那些精明者,只有天知道了。
  我们这里不能将有关国有企业的腐败统统列举,但读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材料, 进行思考:这愈演愈烈的腐败,之所以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原因就在于国有企业的主要矛 盾未能得到重视和解决。

              国家机构不受所有权主体控制
导致国有企业结构不合理

  国有企业的结构和经营问题,比起体制上的腐败,显得更是“经济”问题。一些人受其 知识结构的制约,只承认或只分析国有企业的结构和经营问题,而把体制问题视为“非经济 ”的,排斥于经济学研究之外。
  这是一种只注意外表,忽视本质的方法,因此也不能真正认识国有企业的结构和经营问 题。20年来,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按美国新古典综合派的观点与方法,照搬其“宏观经济学 ”来衡量、评判中国国有企业的结构,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拿“微观经济学”,来 衡量、评判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
  论著很是不少,道理讲得也有条有理。有些建议甚至变成政策,并贯彻于对国有企业的 改变中,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以“承包制”来解决经营问题,以“拨改贷”等方式来调整 结构。结果如何,是有目共睹的。“承包”不仅没有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相反,使一批企 业的效益进一步下降,亏损严重,以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拨改贷”及其他调整国有 企业结构的方案,也未能达到其目标,国有企业结构问题更趋严重。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就在于治标不治本。中国古代有一则笑话:一个士兵被箭射中, 医生用剪刀把肉皮外面的箭杆剪掉,而士兵仍伤痛不已,医生却也振振有辞:我是外科医生 ,皮肉里面的我不管。以这个笑话来形容上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路数,可能不太准确 ,但又有一致性。我想更贴切些的是病人发烧,有的大夫或家人只给他服“扑热息痛”之类 药品,烧会暂时退下去,但引起发烧的炎症没有治好,还会再发烧,以至造成更大的病痛。
  承包和“拨改贷”等,对于解决国有企业矛盾,类似服用“扑热息痛”,似乎可以起一 时退烧止疼的作用,但不能解决主要矛盾,因此也就不能解决结构和经营问题。
  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演化到今天,分成“微观”、“宏观”、“制度”三个板块,这本 身就是其方法和体系中的大缺陷。由于派别分立和缺少辩证思维,它们的分立(甚至对立)竟 然能够保持下来。对这个问题的论说,不是本书任务,但对中国那些分别以这些分立的学说 为根据,设计国有企业改革的人,我们必须给以提示:国有企业是一个系统,从制度到体制 的权利关系,是其核心层,而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又是核心层中的核心,是主要矛盾。 抛开这个核心,不顾主要矛盾,仅从表层去解决问题,是不可能成功的。只有在教科书上, 经营、结构及体制、制度等层次才能分离,即使是美国的私有企业,这些层次也是统一的, 只是由于其制度本身的权利关系已经确立,并稳定下来,它的矛盾才不那么突出,所以,资 本主义经济学家才可以发那些“纯”经营或结构层面的议论。但只要认真阅读其文论,就可 以发现,他们恰恰是以私有制的权利关系为前提的,而且都严格遵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原则的。
  为什么他们的学生在对中国国有企业发表议论的时候,却不顾所有权和所有制权利关系 ,只谈经营和结构了呢?
  这些话就此打住。我们还是回到自己的思路上来。
  国有企业的结构与经营,属于经济矛盾的第六、七层次,它们是第三层次的制度矛盾与 第四层次的体制矛盾经第五层次的国度性矛盾这个层次展开①。关于经济矛盾层次的分析, 请参见本系列四书之《主义 方法 主题》的第五章。结构与经营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而是制度中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矛盾通过体制中各权利关系的具体表现。正是体制中的腐败 ,引发了结构和经营中的问题。
  对国有企业的结构问题,人们往往只注重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这方面的问题确实很突 出,但我认为首要的问题,还在职工的素质技能结构。国有企业建立和发展的全过程,都未 能明确职工劳动力所有权,这是导致职工素质技能结构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此外,将投资视 为国有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首要环节,进而是产品和产业结构等传统观念,也引发了对职工素 质技能的不够重视,包括教育体制中的缺陷,使国有企业职工的素质技能结构问题日趋严重 。其主要表现在:一、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的比例不合理,前者数量过大,与日益发展 的工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不适应;二、脑力劳动者或技术管理人员,所学专业知识与工作需要 不适应;三、体力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与其工作不适应,技术工人的严重缺乏问题随着工业技 术的提高,而显得尤为突出,中国许多行业的落后或产品质量低劣,与此密切相关;四、国 有企业职工的文化精神素质低下,即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意识,对其他应有的权利也认识不足 ,不能以联合的方式争取和保证自己权益,相当多的人只以谋生为目的,工作消极,很少主 动提高自身素质技能;五、职工素质技能在地区上的差异明显。
  职工素质技能是国有企业发展的根本,也是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主观条件。50余年的 建设,中国形成了一支庞大的国有企业职工队伍,从人数论,也占世界首位。但由于素质技 能结构的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其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
  与职工素质技能结构问题相比,国有企业的投资结构及产业、产品结构等的问题显得更 加突出,就这方面的议论也更多,那些从“宏观”批评国有企业的人,也主要聚集于此。
  由于忽视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主要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它的基本 形式是投资。投资成为企业建设和发展的关键,而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矛盾也首先表现于此。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国有企业的投资权掌握在中央或地方政府,由财政筹集资金, 由计委决策投资地域、产品、规模等。不能说这个时期的投资一团糟,正是在这一时期建成 了中国初级的国有企业系统。然而,由于所有权主体缺位,国家机构在不受所有权主体制约 的情况下,仍由其负责人的主观意愿、知识水平、责任心等来决策投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 投资是不合理的,所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这是当时体制腐败的突出表现。
  80年代中期,面对投资结构及其引发的产业、产品结构等问题日益严重,采取了“拨改 贷”这一重大改变,对于国有企业,国家财政不再投资,而是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企业自身去向银行贷款。这种改变,基于将投资与市场相统一的思路,即由市场中“看不见 的手”来自动调节,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得到贷款而发展,效益不好或产品结构不合理的 企业,则得不到贷款,从而迫使其萎缩、破产、转产等。这明显是受西方“宏观经济学”的 影响,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私有企业的投资,都是在自筹的基础上,通过银行贷款来解决 。国家(除对少量国有企业)并不承担私有企业的投资,只是制订总体的货币政策给予影响。 然而,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特别是在没有解决国家控制所有权这一矛盾的时候,国 家作为实际的所有者,怎么能以不投资来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呢?银行,也是企业,但它只 是贷款,而非投资,银行贷款来自存款,贷存的利率差为其利润。银行可以影响作为其债务 人的企业发展,但绝非这些企业的所有者。
  一旦国家机构不再对国有企业投资,那么,它根据什么来控制其所有权?这里,那些曾 由国家投资建立的企业,因已有的那部分投资,国家还可以保持其所有者名义,但企业发展 ,扩大再生产,仍需所有者投资,如果不再投资,扩大的部分所有权归谁?归企业?还是归银 行?更为重要的是,新建立的企业,如果国家不投资,完全由银行贷款,那么,谁是企业的 所有者?或者说,这样的企业是否国有企业?
  银行放贷,应以赢利为目的,为此,就要将钱贷给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和个人。这在私 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是极普通的。然而,中国的银行也是国有企业,它也由国家机构来控 制。如果完全按赢利原则发放贷款,国有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结构问题不仅不能得到解决, 还会出现更多的矛盾,特别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在不赢利,甚至结构性亏损的情况 下如何发展,以及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都是货 币主义的经济学家所不能解决,甚至不想解决的问题。“拨改贷”这一明显受货币主义影响 的政策,对于解决国有企业结构中存在的旧问题,会有一定作用,但其造成的新问题,更为 严重。
  将近20年的实践,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之沉痛,进一步说明,照搬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 (不论哪个学派)的结论,或美国的经济政策,是不可能解决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矛盾的 。
  “拨改贷”引发的问题是明显的,为了应付由此造成的投资结构矛盾,又采纳了“股份 制”的建议,即将国有企业资产分成股份,拿出一定比例向社会发售,由此来筹集资金。这 看似短期性的政策,包含着深远的影响,即它的进一步扩大化,就会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 “股份制”最初是在国有企业自身实行,即职工购买股票,进而扩展到社会,再就是由一部 分大企业组成卖方市场。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一些企业的非股份式集资。在很短的时间内, 股份制和企业集资似乎可以缓解因“拨改贷”而造成的国有企业资金短缺问题,但又造成极 大的不平衡,投资结构问题日趋严重。更大的负面作用,则是股市投机和股市黑幕,某些官 员及其子弟与国有企业经营者、股票市场的经营者等联手,做出各式各样的圈套,诱骗那些 想从股市发财的“股民”,将其毕生积蓄,购买股票,而其中大部分钱财被这些人圈走。股 市成了这一小批人利用职权,从老百姓手里捞钱的合法场所。至此,“股份制”对解决国有 企业投资结构矛盾的正面作用,还剩下什么?
  “拨改贷”及“股份制”等措施,似乎是解决国有企业投资结构矛盾的,但它造成的结 果,则是投资结构的更加不合理,这不仅造成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因资金不足而亏损、倒闭, 还引发日益严重的产业和产品、地区结构矛盾。
  产业和产品、地区结构,是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和投资结构结合的具体形式,由于长期 忽略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片面注重投资结构,中国国有企业的产业、产品、地区结构的矛 盾,显得与投资结构关系更为直接。在“拨改贷”之前,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重工业 (包括军工)的比重高于轻工业,轻工业或直接生活消费品的产品呈短缺状态。“拨改贷”之 后,同时容许私有企业发展及外资企业的进入,这些企业的投资主要集中于轻工业和服务业 (“第三产业”),这不仅使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面临严重的竞争,还造成产品过剩,这种现 象在90年代日益突出。虽然私有企业频繁地兴建和破产,但它们有着比国有企业在性质上的 先天优势,既不负担职工的住房等福利,也没有那么多的党政工青妇之类的职员,工资也低 ,用于劳动保护的投资极少,以及一些私有企业的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行贿(包括高额“ 回扣”)等,都是国有企业所不具备的。因此,在这种不对等的“竞争”中,国有企业的失 败是必然的。因此,轻工业中国有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的亏损、倒闭、破产也就更为突 出。现在,轻工业和服务业中国有企业的比例已经相当小。以致当有人提出“国有企业退出 竞争性行业”时,也主要针对这些企业。
  按说,把轻工业和服务业中的国有企业关、停、并、转,从投资角度,可以增强重工业 的国有企业。虽然国家机构掌握着所有权,可以像西方大资本财团那样重视资金,但是,事 实上却很难做到。在这时,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那些轻工业中的职工 ,很难转业到重工业。特别是那些只具备旧工业技能的职工,不易转业于高新技术的行业。 这是其一,其二是原有的国有企业都是“办社会”的,不仅转业的职工及技术、产业问题难 以处理,就是其资产,也主要固定于物上,厂房、机器设备,均不易变成流动资金。于是, 就在这些企业经政府压力强行得到银行贷款,以及各种方式集资之后,仍不能搞好搞活的情 况下,只能租、赁给私人或破产、“零出售”。
  重工业中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因轻工业中国有企业的“退出”,而增强实力。“拨改贷 ”使那些投资大、生产周期长的国有企业陷入资金短缺之中,同时因忽略职工素质技能结构 ,很难创造和更新技术,只得靠从外国买技术和设备,这不仅费了大笔资金,而且有相当一 批“引进”的技术得不到应用,洋设备买来后只能闲置,任其锈坏。这种情况,屡屡见诸媒 体。看着电视上那些堆在空地上锈斑斑的高价洋设备,令人心痛!
  重工业中,有相当一批在建立时,就以“备战”为宗旨,“大三线”及相当数量的重工 业企业都在中西部的深山里,交通不便,生活困难。这在前30年似乎还可以用国家的调拨及 政治思想工作来调节,但“拨改贷”及各种“市场化”措施出台以后,这些企业就很难生存 下去。不仅不能进行生产、创造经济效益,还要为安置其职工付出相当资金。
  从产业、产品结构论,中国国有企业在创建过程中,主要目的是形成自己初级的工业体 系,技术、设备大多来自苏联,并按“苏联模式”建设。由于是初创阶段,因此其特点一是 短缺,二是技术层面低,三是轻重工业比例不协调。“拨改贷”以后,国有企业的调整是以 利润为标杠,这使本来就不合理的产业和产品结构,又多了一重矛盾。那些作为一个现代大 国必须有的支柱行业,如飞机制造、汽车、车床、电子计算机等技术密集型行业,在这种形 势下很难发展,与技术先进国家的差距也越来越大。试想,民航业不断扩大的中国,全靠进 口飞机;满街跑的汽车,都是洋牌子;多如牛毛的计算机公司只是为外国机芯组装和销售— —这样的国家,又如何能够富强呢?
  那些现代工业中主导性的高新技术行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标志,也是主体力量。 对于没有大资本财团的中国来说,这些行业的发展,只能靠国家集中力量来投资、兴建,而 且,这些长线产品,也不可能短期内赢利。对于个别国有企业来说,可能是短期内少利或无 利的,但对于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来说,却是必须的,是大利。舍大利而逐小利,不仅不能 从总体上提高国有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层次,还会形成一个强大的惯性,即在现代工业技术上 自甘落后,从而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这样的地位:但凡高新技术产品,只能靠进口,自己 只能出口低技术、旧技术的农产品、原料和初级产品。
  产业和产品结构的问题,在地区结构上得到明显表现。中国国有企业的地区结构,从建 立之初,就是重沿海、轻内地,尤其是西部地区,除采矿业和钢铁等外,国有企业的发展很 慢。这种情况,在“三大线”时为备战考虑,有所改变,但总体结构依然。80年代以来的调 整,由于偏重于赢利,致使大量资金集中于沿海,特别是那些“特区”。不仅银行贷款投放 多,就连本来资金短缺的西部,也将资金投向这些地区,股票、房地产等,使西部及中部的 国有企业,因资金不足和技术人才的贫乏(大量技术人员也流动至沿海),日益萎缩。而沿海 省份,又着力推行“私有化”,所发展起来的私有企业,大都是轻工业,支柱产业因所需投 资大、短期内很难获利,不为资本量不多的私有者所关注。从结构看,东部经济发达,但很 少有支柱性行业,而中、西部的国有企业一方面在萎缩,另一方面又无望兴建。至于近年为 缓解这种地区结构矛盾而提出的“西部大开发”,也主要是将为数不多的资金投在基础(道 路等)建设上,其意义,与其说是将东部资金、技术引向西部,不如说为西部资源更顺当地 流向东部创造条件。这样下去,国有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地区结构问题将更为严重。
  国有企业的结构问题,又从总体上制约着国有企业的经营。

               不受所有权主体控制的国家机构在行使
             经营权时的问题

  国有企业的矛盾,最表面的表现,就是经营问题,人们议论最多的,也集中于此。似乎 只要有好的经营者,搞好经营,国有企业的矛盾也就解决了。
  “两权分离”的承包制,从形式上说,是要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相对独立,排除(或者 减少)国家机构对经营者的控制,使经营者可能放开手脚,充分施展其才能。
  但在内容上,却有几个关节点没有改变:一是国家控制所有权的地位不仅没变,反而更 加明确;二是不受所有权主体控制的国家机构依然在行使所有权,经营权由谁承包,基本上 还以行政方式决定;三是国家机构对经营者的控制可能减弱一些,但国家机构中个别负责人 对经营者的控制却被强化,甚至有与经营者相互联手者;四是取得经营权的人,并不因为是 承包,就提高了其经营管理能力。
  这些内容,是国有企业经营层面的矛盾,它是主要矛盾更为具体的展开,而体制和结构 方面的矛盾,也都集中于经营上。
  20世纪90年代以有,国有企业通称为“国营企业”,即由国家以行政方式来经营,经营 者是国家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而且大多来自党、政、军机关。从严格意义上说 ,“两权分离”以前的国营企业,并不明确其经营权,也没有真正的经营者,甚至没有经济 学意义上的经营。企业的资金是国家投入的,厂长、经理是国家委任的,生产和销售是国家 计划指令的,机器设备和原料是国家调拨的,职工也是国家统一安排的,利润要全部交给国 家,再由国家进行分配。
  我们可以为创建时期的中国国有企业想出诸多理由,证明它是应该的、合理的。然而, 却不能否认这一事实:由国家集中全国力量而投资建立的企业,其性质是国家资本,而国家 又将其全部权利都集中起来,并全部体现于“经营”——更确切地说是生产与销售(计划调 拨)。因此,这种企业是不成熟的,明显地带有行政,甚至军事的属性。
  虽然这种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从农业生产方式向工业生产方式的转化中, 起着主导性作用,但它因其自己的幼稚和粗陋,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必须进行改革,才能 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国有企业才能存在下去。这种改革是自我否定的发展 ,是在原有基础上的生长和成熟,而非消灭它。
  这个任务在80年代初提了出来,不仅中国,而且所有实行“苏联模式”的国家,都面临 这一任务。
  与苏联直接从所有权入手,将国有企业“私有化”不同。中国采取的是先外围,后核心 ;先表层,后中坚的路数。这或许是一条比较稳妥的思路,但由于所有权与占有权的主要矛 盾依然保存,经营层面的矛盾也就不可能解决,而且会出现新的矛盾。
  如果说在旧体制下国营企业的经营层矛盾在于经营的行政化,那么,“两权分离”的承 包制以后,经营行政化并未彻底克服,又增加了因经营权相对独立,导致“内部人控制”等 矛盾。所有权与占有权这一主要矛盾,通过体制层和结构层的矛盾,集合于经营层,使矛盾 更为复杂。
  经营权是对企业人力和资金、物力的使用权,直接关系企业的发展,能否有合适的经营 者来行使经营权,又是企业兴衰的一个关键。如果是所有者个人来经营,这里很难看出矛盾 ,但当所有者因各种原因不从事经营时,选择经营者,确定其权能就相当重要了。这一层, 在现代西方股份制的大公司里,是明显的,代表所有权主体行使其占有权的董事会,主要职 责之一就是选聘经营者。中国人也并非不懂这个道理,在古代和近代商业、信贷业中,聘掌 柜是很严肃的事,近代晋商中的几大家,都因聘的掌拒适当,而使企业发达。国有企业以行 政方式任命经营者,经营者又以行政方式来经营管理企业,这可能说是相当特别的,其弊端 也是明显的。改变这种“政企不分”现象,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必要环节。
  但问题不在是否应改变“政企不分”,而在如何改变它。在所有权主体虚位,国家机构 实际上控制所有权的状况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由国家机构任命经营者变成由国家机构聘任经 营者,是有形式上的变化,然而,即使按“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论者对权利关系的 立论,其矛盾主要方面也在所有权一方,不在经营权一方。解决这个矛盾本应从所有权入手 ,使所有权主体就位,进而从所有权中分出占有权,明确所有权主体(劳动者个人)对行使占 有权的国家机构的控制,从而才能使国家机构有效地履行其对经营权的控制。
  在这个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仅从经营权层面做文章,或许可以改变一些表层现象, 但实质性问题并不能解决。承包制以后,以行政方式来任命经营者的程序有些变化,如搞竞 聘、订合同等,但选聘的决定权依然握在各级党委及组织部手里,名义上的选聘实质上仍是 任命,而且承包合同上虽然有明确的效益等各种指标,还有奖惩措施,但能够落实的主要是 奖励,至于惩罚,特别是经济上的惩罚,几乎微乎其微,但也不可能落实。
  承包制这种形式上的改变,虽然不能解决经营本身问题,但却会为个别国家机构负责人 与经营者相勾结,对国有企业实行“内部人控制”提供方便。经营者在用人、投资、生产、 销售、财务各方面的权力明显地加大,甚至在“自主经营”的名义下,不受约束。这样,就 有可能造成某些企业的承包者是任用私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随意投资、经营等现象。但 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在国家机构中负责人为“靠山”,即纳入某个“圈子”中 去。因此,当我们说“内部人控制”的时候,还包括这些国家机构中的“靠山”。从某种意 义上说,个别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已远超出经营权的范围,涉及占有权和所有权,但他 们又感到这并无法律保证,于是才有要国家将“股权转债权”,甚至以“股份制”名义“私 有化”的强烈呼声。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某些地区的个别国有企业,已经在“股份制”的名 义下,分割了所有权:其原则是以职务为标准,厂长经理分大头,以保证其“控股”——至 于其有多少股份归支持其“股份制”的“靠山”,只有他们两人清楚了。
  值得注意的是:将近20年在经营权层面上的改变,虽然经营者的权利不断强化,他们的 地位不断提高,但与之相反的是,国有企业的效益不断下滑,亏损逐年增加,在国民经济中 的比重逐年缩小。可越是这样,某些经营者——主要是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那些人—— 越是觉得有理有据:国有企业效益不好,并不是我的经营能力不够,而是我没有所有权,给 我所有权,我一定能提高效益。可是,这时的国有企业已经不是国有企业了!再者,从那些 已经得到或实际上控制了所有权的经营者身上,并没有看到其经营效益的提高,更多的则是 卖设备、卖地皮。
  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也和其他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必须具备充分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 ,更要有敬业精神。拉帮结派,跑关系,走后门,专会琢磨上司偏好以讨其喜欢等等,是官 场混事的专长,也只有行政化了的国有企业才能滋生和容许这些行为。由此专长而得到经营 权的人,不可能具备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也不可能提高经营效益,即使将国有企业“私有 化”给他本人,也是如此。
  国有企业经营层面的问题,不仅是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矛盾及其制约的经营权问题,还包 含着结构和运行机制层面的矛盾。
  企业的经营,实质就是组织、指挥职工对资金、资源的利用。一个企业职工的素质技能 与经营有关,但更多取决于社会总体的劳动者素质技能结构和受教育水平等。对于具体的国 有企业经营者来,职工素质技能并不是他所能决定的,而是历史形成的,他只能在其任职期 间做局部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素质技能结构中的问题,必然从总体上制约各企业的经营。
  再者,投资结构的问题,也不是个别国有企业自己能够解决的。在旧体制下,投资由国 家计划和拨款,对于个别企业而言,其投资量和企业规模等,都是在先的,厂长经理是被动 地接受这些投资,并按行政方式来使用它。“拨改贷”和承包制以后,原有的投资已是既定 的,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或发行股票债券,以及、集资等方式来解决资金 问题。这对于那些基础和经营管理好的企业是比较有利的,但对于新建企业或经营管理差的 企业就不利。如果是对私有企业,这无可厚非。但对国有企业来说,作为所有者的国家这样 做,则显得不负责任:这些企业都是国家投资的,经营者也是国家委任的,当然国家要对它 的发展负责——起码要对其实际掌握所有权的财产负责。那些关系国计民生,而且有发展前 途的行业,所有者当然要从其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扩大再生产;对于那些“夕阳产业”, 则应及时转业,或转产其他产业,或更新技术,或资金重组,这些除后一项外,都需要有投 资;对于那些不合格的经营者,则应及时撤换。
  由于作为实际所有者的国家不再给其所有的企业投资,这样所造成的经营问题,是不能 只归结于经营管理的;对于那些不合格的经营者,其任命和聘任的决定者也是有责任的。
  同样,受职工素质技能和投资结构制约的产业、产品、地区等结构上的问题,也都会体 现于经营上,如果只从个别企业的效益判断其经营,只从经营权上做一些改变,或者套用资 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术语,只注重“微观”问题,不注重“宏观”问题,也是不可能解决的 。
  总之,国有企业是一个总体,它的矛盾分为若干层面,对它的认识和解决,也必须抓住 主要矛盾,并由此来解决其他层面的矛盾。这是本书的一个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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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国有企业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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