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文化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中心 > 理论园地 >

政治

打印

辛向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坚持“五个不能偏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近两年的时间,学术界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产生了很多好的成果。同时应该看到,也存在着一些试图把中国的国家治理导向西方体系的观点。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想走得顺利,就应当坚持“五个不能偏离”。
        一、不能偏离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在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不能偏离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其包含的国家理论更是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坚持的。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中国的国家治理就会走向邪路、死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至少告诉我们两点:
        第一,要坚持人民主权,让人民更多地参与国家治理,使国家治理始终成为人民的治理。马克思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很清晰地指出:“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问题就在这里。”人民主权是先进的政治制度的体现,是既优越于君主主权的制度,又优越于资本主权的制度。只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才能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当然,真正能够实现这一目的的国家制度应当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切实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努力创造物质的、制度的、法治的条件,实现“四个切实防止”。
        第二,国家治理必须始终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不断使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得到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治理,它不是为了实现资本家的利益,而是要做到政府公职人员没有当官发财的愿望,努力为人民服务。1871年的巴黎公社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与工人基本相同的工资。公务人员薪金的最高限设定,以工人的工资为标准,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公职人员去追求升官发财的目的。“从前国家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政府公职人员失去了追求升官发财的目的,国家机关就变得纯粹了,就会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机构。144年后的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在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进行座谈时指出: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正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从制度上解决的问题。”当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做到当官不发财并不容易,因为商品交换原则会渗透到党内,使一些党员干部自觉不自觉地产生利用权力发财的想法,认为自己工作辛苦、待遇太低,接受点别人给的钱财似乎理所应当。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努力从制度上隔绝发财与当官的内在关系,使发财的别当官,当官的就要踏踏实实为人民服务,不要作发财的梦,更不能拿不正当的钱财。
        二、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基础上,还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任何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国家治理,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
        第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邓小平理论。邓小平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应该说,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仍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比如,邓小平提出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思想对于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示。1986年9月29日,邓小平在会见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国务委员会主席雅鲁泽尔斯基时指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而调动人民积极性的最中心的环节,还是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两个月后,邓小平进一步阐发了这一思想,1986年11月9日他在会见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时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个目标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第二个目标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个目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可以说,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应该要实现以下目标: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保持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的生机与活力;第二,有效克服各种形式的官僚主义、官本位、特权思想和作风,始终保持高质量、高品质的工作效能,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上层建筑的支撑;第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内含的改革的积极性,以科学化的治理、民主化的治理、法治化的治理等使人民群众创业创新的潜力得以充分释放。
        第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现代化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构建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得到切实保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搞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对中国将是灾难性的。西方当前出现的越来越严重的难民潮充分说明西方民主制度在发展中国家会带来多大的灾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遵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习近平在谈及这一问题时明确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使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得到充分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强调要加大对于政法队伍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因为这涉及到人权保护问题,他说:“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看到这样的现象,群众心里当然就会有问号,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事实正是如此,有少数政法机关的干部拿了当事人的钱,就替别人消灾,反而把无辜的人送进监狱。
        第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正式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思想,并做了全面阐述,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我们今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认识大大拓展了。习近平在2014年9月5日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习近平指出:“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些思想既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又是对它的发展。
        三、不能偏离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就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离开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治理就会走上邪路。正如邓小平同志在20多年前所讲到的:讲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理在哪里?第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告诉我们的一个真理。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一贯坚持的立场。1871年9月,马克思在《纪念国际成立七周年》的文章中讲:“只要把一切劳动资料转交给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从而消灭现存的压迫条件,并由此迫使每一个身体健康的人为生存而工作,这样,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唯一基础就会消除。但是,在实现这种改变以前,必须先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这里表达的意思很清楚: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压迫、实现无产阶级彻底解放的基本保障,而消灭阶级和阶级压迫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国内有的学者曲解马克思的过渡时期理论,称“中国的过渡时期已经结束,无产阶级专政也应当结束”。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马克思主义的本意来讲,过渡时期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真正建立起来之前的历史时期。这个历史时期是一个相当漫长的时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都需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列宁主义告诉我们的一个学理。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明确指出:“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同庸俗的小资产者(以及大资产者)之间的最深刻的区别就在这里。必须用这块试金石来检验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仅承认阶级斗争,而且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很多改良主义的思想家也讲阶级斗争,但否认无产阶级专政。他们把无产阶级专政曲解为暴力镇压。在1918年4月发表的《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列宁再次指出:“马克思正是总结历次革命的这个历史经验,这个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教训,提出了一个简短、尖锐、准确、鲜明的公式:无产阶级专政。”这个公式不仅准确鲜明,而且科学管用。在中国,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强大基础,更谈不上什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宪法告诉我们的一个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第一条鲜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法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循的。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党的根本大法即党章也鲜明地告诉我们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第四,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告诉我们的道理。人民民主专政为什么不能丢?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仍然处于竞争的时代,国家职能决不能削弱,而是必须要加强。在我们国家,在一些学者那里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市场经济就是追求“小政府、大社会”,就是弱化国家职能,最好是实现没有国家治理的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认为国家越强大,市场就越不能得到很好发展。其实,恩格斯讲得很清楚,国家就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可以说,国家越强大,缓和冲突的能力就越强,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就会越好。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是没有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而是强大的国家能力把冲突挤压到了极小的空间。在我们国家,阶级斗争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由于国家的人民性以及带来的强大国家力量把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广大社会主义建设者等组成的人民主体与极少数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敌对势力的斗争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人们似乎感觉不到斗争的存在,其实斗争是客观存在的,一旦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国家机器的存在,这些斗争就会马上表面化。我们之所以要加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使国家职能更加强大,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际环境。1960年2月5日,毛泽东同陶铸、邓力群、胡绳、胡乔木等一起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35章《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在教科书讲到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国家将逐渐消亡处,毛泽东批注:“国家消亡,需要有一个国际条件。人家有国家机器,你没有,很危险。”的确如此,世界有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果我们没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会变成人家的附庸。
        四、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根本的前提就是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中都讲得很清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两个不能割裂的整体,离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说,只有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也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建设的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的。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本质上是实现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
        第一,坚持和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使之发挥出最大的活力。“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这一好制度如何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呢?做到四个努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相关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努力使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努力做到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
        第二,坚持和发展好社会主义初阶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尤其要发展好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把国有企业建设好,把国有经济发展好。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要把国有企业都私有化。有的学者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就是把国有企业全盘私有化,没有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就没有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还有的学者借口中央巡视组对国有企业巡视发现的问题大做文章,讲国有企业就是腐败的温床。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中央一再强调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仅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而且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否现代化。没有强大的国有经济作为后盾,国家治理能力就会遭到削弱,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
        五、不能偏离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就是法治化,但这种法治化不是西方的“宪政民主化”,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要求是:
        第一,坚持“三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是内在统一的。坚持三统一就要正确地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权与法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就是所有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所有本质特征实现的最重要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推进的根本前提。
        第二,坚持公平正义。国家治理必须把实现公平正义放在突出的位置,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就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习近平在向十八届四中全会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讲到:“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没有司法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的公平正义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抽掉了这一基石,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厦瞬间就会崩塌。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的公平正义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公平正义,使每一项立法都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要求;其二,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公平正义,按照公平正义的精神实施法律;其三,在司法案件的审判中体现公平正义,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四,在司法监督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对于每一个违反公平正义的行为都能及时予以监督和纠正。
        第三,坚持法治思维。首先,要明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依法治国的过程。每一个重大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治理政策的出台都要合乎法律规范。其次,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做任何工作都要树立法治思维,要充分掌握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不是靠个人意志去开展工作。最后,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特点就是全社会都能够自觉地信仰法律,在信仰的基础上自觉遵循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只有把法律的要求真正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使公民养成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氛围,法治社会才能建立起来。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

请支持独立网站红色文化网,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https://www.hswh.org.cn/wzzx/llyd/zz/2015-12-03/35253.html-红色文化网

献一朵花: 鲜花数量:
责任编辑:只等闲 更新时间:2015-12-05 关键字:政治  理论园地  

话题

推荐

点击排行

鲜花排行


页面
放大
页面
还原
版权:红色文化网 | 主办: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
地址:海淀区太平路甲40号金玉元写字楼A座二层 | 邮编:100039 | 联系电话:010-52513511
投稿信箱:hswhtg@163.com | 备案序号:京ICP备13020994号 | 技术支持:网大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