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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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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视历史 反思现实--再谈“鞍钢宪法”与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回视历史  反思现实  

再谈“鞍钢宪法”与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陈寒鸣      欧阳万钧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天津市   300170)  

   

为迎接将要到来的“鞍钢宪法”诞生五十周年,我们曾以文分上、下两篇的形式撰写过《“鞍钢宪法”与工人阶级当家作主》一文,文章在“毛泽东旗帜网”和“乌有之乡”网站贴发,又为“国学网”的“中国经济史论坛”等转载,引起一定向响。其实,“鞍钢宪法”的实质在于真正使工人阶级当家作主,而是否真正做到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这在当今中国现实社会生活中仍是一个客观存在着的严重问题,故而关于“‘鞍钢宪法’与工人阶级当家作主”话题便值得人们更深入地思考、研究了。拙文所引起的反响似乎也正说明了这一点,而笔者亦正因此一直在不断思考,努力将自己的认识更有精进。基于此,我们不揣浅陋地再撰一文,再次贡献管见,敬祈同志们指正。文章仍分上、下两篇,即“上篇:‘鞍钢宪法’是公有制企业中人与人关系变革的必然结果”、“下篇:‘鞍钢宪法’是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

上篇:“鞍钢宪法”是公有制企业中人与人关系变革的必然结果  

回视历史,在中国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的一贯追求。早在党成立之初,先进的马克思主义者在明确提出“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中国共产党》上卷第57页“中国共产党党纲”)的主张时,就已经具有了劳动者管理权的认识。1920年4月2日,陈独秀在上海船务栈房工界联合会成立大会上发表演讲,指出:“劳动运动分两步走,第一步要求改善待遇,第二步要求管理权,做工的劳动者管理政治、军事、产业居于治人的地位。”(同上书第48页)从此,在党领导的各个革命阶段都曾作出过有关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如1934年颁布的《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工厂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及工会代表组成“三人团”,协同处理厂内日常问题。抗日时期陕甘宁边区依然实行“三人团”制度,并发展成为由厂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技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厂务会议”。随着革命斗争形势的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行,进一步要求相应地把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企业的制度同时建立起来。1948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在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的指示。同年9月,中国工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要求:“为了实行管理民主化,需要在各企业各工厂中建立统一领导的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国有企业“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同时要求在企业中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此可见,不仅在党的领导下,职工群众集体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企业是中国共产党对公有制企业的一贯思想,而且这思想在革命战争的根据地曾有过成功实践。在党所领导的人民革命即将取得全面胜利,迎接新中国诞生之际,党、国家和工会又都对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义,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成为党及其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会的重大原则。这原则不仅为中国工人阶级衷心拥护,而且也会社会各界人士普遍认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更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中人与人关系的变革谋求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这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祛除原来同生产资料相适应的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这主要有:为落实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义,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这一重要原则,国家及时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便从中央到基层把全国工人阶级组织到统一的工会中来。《工会法》把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予以明文规定,又规定国营、公营企业中必须建立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会议。此外,对原来企业中压迫工人阶级的旧制度,党及其领导下的工会发动群众进行了工矿企业的民主改革,对企业内的反革命势力、帮派、反动会道门头子进行清理,开展了反对、取消封建把头、“拿摩温”和搜身制等一整套压制工人的管理制度的斗争。还建立工厂、车间、班组三级生产管理和生产责任制、交接班制、产品质量检验制等经营管理制度,吸收工人参加管理,一大批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工人被提拨到各级生产管理岗位上,大批工人积极分子被选入工厂管理委员会,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工作。这使工人们感受到“民主改革是工人在解放后的第二次翻身”。

工人阶级在公有制企业当家作主了。党和国家明确规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国营企业的厂长必须尊重工会,一切生产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都必须与工会商量,取得工会的同意和支持。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工作,党委和行政要帮助工会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国营工厂中的工会组织应当配合行政,积极、主动地帮助行政实现管理民主化。这就明确了国营工厂企业中党、政、工三位一体的关系。针对原来企业中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同工人之间存在的矛盾,开展对双方的思想政治教育,既教育工人群众,使其认识到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是搞好企业不可缺少的力量,应当主动团结他们,共同搞好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又教育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使其逐渐放弃轻视体力劳动、轻视工人的旧观念,树立广大工人群众最有觉悟、劳动光荣、工人阶级最大公无私的正确认识,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工人群众学习。通过这样的教育,消除双方隔阂,增加了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从而为在公有制企业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创造了必要条件。

至于在民族资产阶级私有的工商企业中,在所有制改变以前就通过劳资协商会议、签订集体会同,直至公私合营等一系列又团结又斗争的工作,逐渐提高工人阶级在这类企业中的地位,并使这类企业有了一定的民主意味。公私合营以后,这类企业也同样地建立起同国营企业一样的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体制。

这一阶段,对于广大工人阶级群众来说,正是上述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变革以及分配中对工人群众实际利益的改善,才使他们切身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无比优越性,才使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和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同时,在这样的前提下,也才使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大解放。

第二阶段,在祛除了私有制下的人与人关系之后,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人与人关系,真正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

1956年,成功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的生产资料消灭了私有制,实现了公有制。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确乎是个现实问题。党的阶级现点和群众观点认为人民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党的责任就是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工人阶级是中国社会中最先进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同时,1949年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也使党认识到工人阶级蕴藏着无穷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只有顺应其迫切要求,把压在其身上的那套反动制度彻底废除,生产力就能得到大解放。因此,党和国家一开始就明确必须开创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制度。但另一方面,实行了公有制的现代企业要求高度集中的管理和指挥,这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同资本主义私有企业仍有共同之处,而当时那些实行了公有制的企业,其原来的管理制度本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的;这样,在公有制企业中究竟应建立什么样的既确保工人群众当家作主,又能合乎现代企业自身规律和要求的管理制度?如何管理公有制企业?仍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当时可供我们借鉴的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企业管理理经验,我们也曾把学习苏联看成是一条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我们很快就发现苏联企业管理经验中既有许多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因而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先进东西,同时又包含着不少从资本主义承袭过来的因素,并且,将苏联成功的企业管理经验照搬过来并不适合于中国的具体实际。这样,经过艰苦探索,至迟到1959年,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就明确主张既“必须向一切内行的人们(不管什么人)学经济工作”,又必须持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自身实际,探寻并进而建立我们自己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度。

公有制企业的管理问题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亦即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什么样的劳动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而这又集中表现为两大问题:一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究竟是使全体人员中建立起平等、互助、合作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并以之为基础,由全体人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共同生产经营管理;还是由少数人掌握生产经营管理大权,管理多数人去生产劳动?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全体人员中,或者说工人阶级队伍内部是否存在着矛盾,存在着什么样的矛盾,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矛盾,以及怎样有效防止工人阶级队伍内部中那些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大权者蜕化变质,成为工人阶级的异己分子?

关于前一个问题,1949----1959年的十年间,在探索性实践中曾有过反复。建国初期的企业领导体制首先建立的是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950年国务院财经委员会作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规定工厂管理委员会是在企业主管机关领导下的企业行政组织,由厂长(成经理)、副厂长(或副经理)、总工程师(或主要工程师)及其他生产负责人和相当于以上数人员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厂长(成经理)、副厂长(或副经理)、总工程师(或主要工程师)及工会主席是当然委员,由厂长(或经理)为主席。当厂长与管委会出现分歧时,在请求上经指示的同时,可先按厂长意见执行。参加管委会的职工代表,由工会召集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至于职工代表会议,则由工会主席召集,定期召开。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听取并讨论管理委员会的报告,检查管理委员会对工厂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其领导作风,对管理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须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厂长颁布后方为有效。这样一套规定,实际建立的是职工群众集体管理与厂长(或经理)个人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制度对提高工人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其社会主义积极性,在使职工群众自觉地、有组织和有纪律地生产劳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培养并提高他们管理企业和经济的能力,以及在充分发挥经营管理者作用的同时,促使企业负责干部树立民主管理意识,相信、尊重、依靠工人群众,防止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独断专行,都有重要意义。

不久,当企业中党组织的力量日益发展,在企业开展肃清反革命、进行民主改革等带有政治性的斗争被提上日程。而当党组织的作用日益重要以后,全国企业管理体制先后转变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这对在企业中加强党的核心领导,民主改革的完成起了积极作用。

1953年,国家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企业把生产任务提到中心位置,加强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工作更被重视。在此情况下,国家十分重视学习苏联经验。1954年,中共中央批示国营工矿企业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改为厂长(经理)负责制,建立厂长(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的三级一长负责制,建立生产指挥系统的单一领导关系,并相应地建立职能部门的专责制和生产工人的岗位责任制。这实际上学的是苏联的“一长制”。“一长制”虽然对建立一些管理制度、强化现代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率起了一定作用,但出现了削弱党的领导、民主管理制度中断、大权独掌的厂长(经理)专横跋扈等现象,实践证明这不符合社会主义运动规律,不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无法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因此,1956年举行的中共“八大”批评了“一长制”,决定重新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1957年,中共中央又决定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还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而此时所实行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内容比解放初期的职工代表会议又有了许多发表,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权利能藉此而在企业中得以落实。

十年间企业管理制度上所出现的反复,既反映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两种如何管理公有制企业的思想,又说明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改变,更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助、合作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之上。

关于后一个问题,即怎样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矛盾?这个问题特别突出地在工会工作中反映出来。

1949年6月,主持全国总工会日常工作的李立三同志在《在公营企业中贯彻公私兼顾问题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公营企业里在公、私之间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还存在着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并说这属于工人阶级队伍内部性质的矛盾,没有对抗性,是可以协调的,完全可以用公私兼顾的办法加以解决。这种公私利益之间客观存在着的矛盾反映在企业行政与工会的关系上,就是行政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决定其多代表公的利益,很难照顾到每个工人的利益,而作为工人群众的工会,其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决定其必须多关心和代表工人的日常利益,因此,行政与工会必须互相协商,互相帮助、补充,才能真正贯彻公私兼顾的方针。李立三同志又认为,在工厂企业中实行并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是很必要的,党委集体讨论工厂企业中的重大问题可以避免在公私兼顾问题上发生大的偏差。  

1950年7月,中兴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同志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作《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的报告。分析了工会工作普通出现脱离群众的现象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明确提出工会工作的具体立场与工会组织必须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问题。他说,不仅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者的立场和态度不应与行政管理人员混同起来,而且工会毕竟不同于政府,在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工会与政府人员也应有所区别。他认为工会工作之所以普通出现脱离群众的现象,首先是由于工会工作者缺乏明确的阶级立场,未能及时地反映工人群众的意愿,切实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利益,这就在工作方法上必然会存在着严当严重的官僚主义。他又针对企业工作实际指出,如果有些企业管理者犯了主观主义,或者一个漠视工人利益的官僚主义者违反乃至严重侵害了工人利益,工会怎么办?盲目地跟着厂方走,不进行批评和斗争,结果不仅造成工会脱离工人群众,而且给特务分子提供破坏机会,反对工会,造成工人阶级队伍的分裂,这对工人、对企业生产以及对党和国家都是极端不利的。因此,他主张当厂方某些规定、措施对工人不利时,工会工作者必须根据工人意见与厂方商量修改;如厂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不接受工会意见,工会工作者则应代表工人向厂方提出抗议,并向上级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控告,以达到维护工人利益的目的。邓子恢同志这里谈的虽然主要是工会如何克服脱离群众现象的问题,但更深层次上反映的却是尽管夺取政权,成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府不久,公营企业和政府机关中就已经出现了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不尊重群众,不关心群众,脱离群众,甚至损害工人阶级利益的现象。也就是说,出现了工厂领导同职工群众、政府工作人员同工人阶级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矛盾虽是工人阶级内部的、人民内部的,但又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认真对待并真正处理好的矛盾。尽管邓子恢同时并未意识到,但他所揭示这客观存在的矛盾,实际上还是关涉到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必须始终注意正确处理好的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  

邓子恢同志的报告报送中共中央,受到关注。刘少奇同志为中共中央批转这份报告所拟批语称:“这个报告很好。各地可照邓子恢同志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探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对工会工作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这个报告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任弼时和李立三阅后转发各中央局、省、市委,并先后由《长江日报》、《工人日报》、《人民日报》发表。  

但邓子恢《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发表后,有人在东北城市工作会议上提出邓宣传“机会主义原则和理论”。时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的高岗也认为邓说“欠妥”,混淆了思想界限,遂于1951年4月撰写了题为《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一致性》的文章,对邓子恢进行针锋相对地批评,认为公营工厂中没有剥削,没有阶级矛盾,行政与工人利益完全一致,工会与行政没有立场的不同。他批评邓子恢的说法模糊了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本质区别,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高岗将这文章报送毛泽东审阅,并拟在《东北日报》上发表。4月29日,胡乔木就此事给毛泽东和刘少奇写信。5月15日,刘在胡信上批示:“我意高岗同志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说清楚,高文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他还专门致信高岗,明确表达了这意见。  

1951年1月,毛泽东同志亲自找李立三同志研究工人运动问题,并批发了中共西北局关于职工运动的报告,指出工会工作存在脱离群众的严重缺点。同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志讲到工会工作时指出:“工会脱离群众的现象是有的,但工会工作者都是热心家,只是对业务不熟悉,基本问题是我们进行教育不够,问题不在干部,而在我们。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并以管好工厂、工会工作为中心来研究。全总过去工作有成绩,成绩很大,问题甚多。有些工厂企业中,党、工会同群众的关系不正常,脱离群众现象很多,全党都要注意这个问题。”  

1951年6月,刘少奇在读邓子恢文章及高岗批驳邓子恢的文章后所作长篇笔记中说,在工厂内部人与人的生产关系上存在着矛盾,国营工厂内部的基本矛盾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由这种矛盾所构成的国营工厂内部的各种关系是国营工厂中完全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国营工厂中由工人群众组织工会并由工会代表工人群众和工厂管理机关调处各种有关双方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在关涉工人阶级整体利益的问题上,工会工作者与国营工厂管理人员的利益和立场是共同的、一致的,但在关涉双方的各种个别问题上,他们彼此之间各自站在同对立相矛盾的地位与立场上。刘少奇这篇笔记是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对国营企业中的矛盾进行科学分析,并对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和工会运动具有重大意义的文献。但这篇文献长期未能公开发表,直到三十四年以后,才以《国营工厂内部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为题编入《刘少奇选集》,与世人见面。  

由于20世纪50年代上半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高潮之中,党、国家的任务千头万绪,中共七届四中全会推迟至1954年才召开,全会集中处理了高岗、饶漱石反党分裂活动事件。而1951年就已提出并原拟四中全会重点讨论而亟须解决的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矛盾辽由此而引发的工会问题,则已于1951年12月改由全国总工会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予以解决了。但结果,全总党组的这次会议并未对工会工作的基本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更没有严肃认真地对国营企业中的矛盾问题和劳动生产中的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进行科学分析,而是一开始就对李立三同志进行了毫不留情地政治批判,作出《关于工会工作的决议》,将所谓李立三“错误”归结为三点:一是强调国营企业中的公私矛盾势必会把工会变成为完全了决隘的经济主义的组织;二是否定了党对工会的领导,犯了极其严重的工团主义错误;三是领导方法是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事务主义,甚至是家长制的,并给李立三扣戴上“经济主义”、“工国主义”帽子,指斥其表现出完全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社会民主党的倾向,对于中国的职工运动和党的事业极其有害。全总党组第一次会议以后,李立三同志被调离全总,由赖若愚同志主持全总工作。  

随着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至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完成,人民内部矛盾逐渐突出并日益成为国家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居主要地位的矛盾。工矿企业中领导干部同职工群众之间、国家利益同工人群众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明显突出起来。企业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上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越来越严重,不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听不得不同意见,有些企业领导滥用职权,对工人群众态度恶劣,引起广大职工严重不满,导致矛盾激化。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工会组织不能切实保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工人们埋怨工会不替自己说话,而是同行政“一鼻孔出气”,是“行政的尾巴”。广大工会工作者则自叹受“三夹板”气,情绪苦闷,无所适从。  

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及时地提出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刘少奇同志所作《政治报告》在讲到工会工作时提出,工会应当密切关心群众生活,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向企业中所有违法乱纪、侵害群众利益、不关心群众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勇敢的斗争。全总主席赖若愚在所作题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的发言中,认为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努力发展生产,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把中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国,但发展生产,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并不是工会独特的任务,而是所有党的组织、国家机关、经济机笑和全体人民共同的任务。在实现这个只同任务的过程中,工会的作用就在于联合和团结全体工人阶级,保护酸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并且以共产主义精神来影响、教育广大职工群众,发挥中国工人阶级艰苦奋斗、克勤克俭的传统,以创造性的劳动和负责精神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生活。他指出工会只有联系了群众才能发挥作用,这就要求工会组织必须认真关怀和保护职工群众的利益。他说,在我们的阵营中不可避免地会长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官徐主义倾向,职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还有可能遭到官僚主义的侵害。并且,在我们的国家里,尽管国家利益和工人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失调也是常有的现象,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矛盾的。工会既要教育职工群众正确对待国家利益,又要组织职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这样才能有效地联系群众,把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他强调工会必须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指出这是防止和纠正官僚主义的有效方法之一。他认为群众监督的最主要方法就是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吸引群众参加民主管理。而职工参加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在企业中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但现在工会组织还没有普遍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群众监督还非常薄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必要的支持,这就要求工会应具有参与劳动立法和监督其实施的法定权利。他说,在工人阶级执掌政权以后,工会拥有许多权利,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参与执行国家机关的某些职能。工会的这种机能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日益增强的趋势。他据此看法,在发言中阐明了正确处理工会同党、同行政的关系以及积极开展工会的独立活动问题。  

中共“八大”召开前后,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所反映。1956年下半年后,在一些城市中连续发生规模不同的工人罢工、清算事件。到1957年上半年,各地工人闹事事件仍不断增加。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工人运动出现这种情况,不能不令人深思。1957年2月,毛泽东同志发表了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全国总工会则在赖若愚的带领下组织力量深入下去调查研究,给中央上报了《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调查报告》。1957年3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这个报告,同时发出《关于处理罢工、请愿问题的指示》;接着又发出《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中央“指示”和“通知”的总精神是:必须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内部关系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克服官僚主义,扩大民主,同时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要研究如何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包括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及如何进而吸引职工群众参加到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来的问题,如何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的生活,企业中党、工会和青年团组织如何适应新的情况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以及有关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的团结和教育问题等等。  

赖若愚同志本人在1957年中连续发表文章,提出工会对待群众闹事时关键是不能脱离群众。工会要支持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代表群众利益,在群众中树立威信。只有当工会首先尽到这方面责任以后,才有可能说服群众的不正确意见。对于群众的不正确意见,工会应站在群众之中来说服群众。工会要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发挥应有作用,根本问题是发扬民主。有了民主,才能体现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赖若愚还说,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实质上就是工人阶级的党即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但不能说只有党可以领导,工人阶级不能领导。因为党的领导是建立在一定的群众基础之上的,它必须取得人民群众、首先是工人阶级的拥护和支持。他提出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故其只包括了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部分,而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几乎包括了工人阶级的全体成员,故其可以说是工人阶级的“本队”。从工人阶级先锋队和本队的关系来说,先锋队领导着本队;从工人阶级和其他阶级的关系来说,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赖若愚又阐明,所谓工会的地位问题就是工会同各方面的关系问题,主要是同党和行政的关系。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种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方面的领导;同时工会又必须积极、灵活地开展各种活动。至于工会同行政的关系,有一致性,工会同行政的奋斗目标都是为了办好企业、发展生产,所以,一致性是根本的;但又有非根本性的差别存在,主要表现在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和工作方法上。这些差别只要在党的领导下,加强团结,产生争执时经过讨论、统一认识,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但是,赖若愚同志的这些正确主张以及他那种充满首创精神的工作作风却为党内有些力量不容。他们完全不顾中共中央在此期间一再强调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挥群众积极性的精神,完全无视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有关“马克思主义者从来就认为无产阶级的事业只能依靠人民群众,共产党人在劳动人民中间进行工作的时候必须采取民主说服教育的方法,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等论述,片面理解中央关于加强党的统一领导的精神,在工会系统开展了一场完全错误的斗争。1958年5月,赖若愚同志病逝后不久,召开了全总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开展了对赖若愚等人的无情批判。会议断章取义、歪曲原意,以诬蔑不实之词批判赖等“反对党对工会的领导”,“向政府争夺权力,诋毁无产阶级专政”,“修正工会的任务和作用”,“歪曲党的群众路线,崇拜自发的工人运动”,“进行严重的宗派活动,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会议根据这种错误的批判,认定赖等犯了“严重的右倾机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错误”,属于“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性质,认为工会工作中存在一条右倾机会主义路线,要求全国各级工会整风,拔白旗,肃清影响。  

现在来看,赖若愚通过工会工作问题,对公有制企业中如何处理工人阶级内部矛盾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他不人云亦云,敢于道人所未道,表现了实事求是的探索精神、共产党人的政治原则性和马克思主义者深邃的理论功力和勇敢的理论胆略。他力求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他运用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理揭示了工厂企业中工人阶级内部矛盾的特征和正确处理的规律。赖若愚同志的探索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以后,如何建立好劳动生产中人与人间相互关系这个重大问题富有远见的贡献。但全总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却十分严重地搞乱了工会工作的理论是非。在工会与党的关系上把工会接受党的领导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对立起来,只强调工会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不提工会的群众性和组织上应有的独立性;在工会与行政的关系上,只强调工会同行政要团结一致,通力一致,不提工会要维护职工的物质利益、民主权利,更绝口不提工会应向官僚主义、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在工会和群众的关系上,只强调工会在动员职工发展生产、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的任务和作用,不提工会在代表职工群众,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任务和作用。这次会仪的深远而又恶劣的影响,就是使中国工会从此一蹴不振,再也未能使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后果大大超出了工会的工作范围,实际上是使公有制企业中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得不到正确的处理,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亟需建立的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不能建立。这不仅使工会脱离群众的状况总也无法改变,党、企业行政脱离群众的状况更加严重,而且使广大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觉悟和社会主义积极性严重挫伤,许多职工群众心灰意冷,情绪低落,社会主义本应有的优越性不能发挥出来。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事业的一大悲剧!  

需要指出的是,在如何管理公有制企业反复探索,以及在怎样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矛盾问题上存在着认识分歧的过程中,从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到《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论十大关系》到表彰“鞍钢宪法”和提出工业学大庆的号召,直到无产阶级文化革命工人阶级管理企业乃至管理并领导意设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实践……,毛泽东同志及以其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始终没有放弃艰辛挥求。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就在如何管理公有制企业反复探索,以及在怎样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矛盾问题上存在着认识分歧的过程中,中国工人阶级在实践中作出了伟大的创造,这就是毛泽东同志在1960年3月在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次的报告》的批示中所说的:“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1958-----1960年间,黑龙江省庆华工具厂和建华机械厂先后总结出“两参一改”的成功经验:“两参”是干部参加生产劳动和工人参加管理,“一改”就是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同时,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产生“三结合”的成功经验,就是在生产、扳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中,要实行领导干部、管理与技术人员和工人相结合,取长补短,发挥集体智慧。后来在此基础上又发展出企业同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业同设计单位、使用部门等“三结合”的方式。  

鞍山钢铁公司在这期间也将其实践中逐渐形成起来的成功经验也作出了科学总结和归纳。鞍钢此前是按照苏联管理方式即以“一长制”为特色的“马钢宪法”来管理的,但鞍钢人在实践中逐渐感到这样做不行,所以摆脱“马钢宪法”影响,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 “两参”就是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一改”就是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是指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与工人群众相结合。  

中共鞍山市委经过调查研究,向中央报送了关于鞍山钢铁公司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中的情况。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同志代表中央写了一大段批语,将这份报告批转全国。他在批语里说,鞍山市委这个报告很好,使人越看越高兴。不觉得文字长,再长一点也愿意看,因为这个报告所提出来的问题有事实,有道理,很吸引人。他指出,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指示要求大中企业,一切大城市都要把它当作一个学习文件,有领导地“实行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  

用“宪法”这样一个词来形容鞍山钢铁公司创造的这套企业管理办法,表现了毛泽东对它的高度欣赏和充分肯定。  

1960年,根据毛泽东同志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精神和像《农村六十条》一样“城市也要搞几十条”的指示,邓小平主持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鞍钢宪法”,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加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工业七十条”对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吸收广大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重要制度;②企业各级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和解决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讨论和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保证大会决议的实行;③企业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有权对企业任何领导人提出批评,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撤换某些严重失职、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并且有权越级控告;④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年改选一次,在大会闭会期间要按照生产单位或工作单位组织代表小组经常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和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⑤企业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期由工会主持召开,不能以干部扩大会议代替,而职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工业十七条”的这些规定为我国企业中的职代会制度奠定了基础。这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业企业的指导方针。问题在于各方面们认识仍然并不一致,加上以后形势的变化,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并未能普遍认真实行。  

综上所述,回视历史,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鞍钢宪法”是公有制企业中人与人关系变革的必然结果。  

   

下篇:“鞍钢宪法”是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必须由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这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具体实现,而不由职工当家作主、不实行民主管理,公有制就必会变质。“两参一改三结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为优越的中国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令人遗憾地是,在最近的三十年间,“鞍钢宪法”在实践中逐渐被废弃;即便被少数中外人士提及,大多也只是将之视为一种现代企业管理的模式,至于其内蕴着的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本质精神则殊少为人认真提及。由于废弃了“鞍钢宪法”,“工人失去管理生产资料的权力,国营工业企业中的资本主义管理方式成为资产阶级存在的客观基础,通过加强对工人的专制主义,将工人参与管理的国营企业转变为厂长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持大股的国有资产,走资派最终演化成现实的资本家阶级”(夏尔·贝特兰《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与工业组织------管理以及劳动分工豹变革》中译本序言)。

1978年10月,召开了中国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当年指示对赖若愚同志等进行批判的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对大会致词。“致词”率先宣告:“现在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步伐,并且为此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组织措施。中央指出:这是一场根本改变我国经济和技术落后面貌,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革命。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致词”指出:“我们的企业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要建立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工会要教育全体会员维护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指导,维护生产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致词”同时指出:“工会要教育全体会员积极参加企业管理。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今后各个企业的车间主任、工段长、现组长要由本车间工段和现组的工人选举产生。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在大会上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批评和监督,某些严重失职或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或撤换。各企业的工会,将成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因此,工会再不是有些人所认为的那种可有可无的组织了。工会工作的好坏怎么样,影响着工人当家作主的权利行使的怎么样,也影响着企业管理的好坏怎么样,影响着集中领导能否顺利进行。这就是说,一个企业管理得好,不仅是企业党政干部的成绩,也是全企业工人群众的成绩,也是工会工作的成绩。”

工会“九大”后两个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举行,以之为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三十余年过去了,邓小平“致词”所说的“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企业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从那时起,多年来,早已一步一步推进,乃至在更深远得多的程度上实现了,并且大大突破了。而关于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当家作主、发挥工会作用的那些要求,除了少数方面和少数单位还有一些形式以外,基本上没有实行。相反,在此后的年代中,工会不断受到冲击,绝大多数工会组织难有作为,更加成为可有可无的组织,许多新建的企业连组建工会都做不到。由于公有制经济的衰退和私有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别”有成为具文的危险。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当代中国工人阶级,呈现出“五化”状况:一是雇佣化。目前约有一亿多职工在个体、私营和“三资”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约占全部职工的一半。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职工在私营企业劳动是具有雇佣性质的。不少集体企业和绝大多数乡镇企业,名为公有而实为私营,在这类企业中劳动的职工自然也是雇佣劳动者。至于国有企业,通过种种改革举措,实行了“小卖大股”,即一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被卖给了中外资产者,变成了私有企业;一部分经营者或管理层持大股,其所有制性质也有了部分变化。在后类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也搞点“工人持股”,这其实不过是蒙骗工人的手段,因为即使每个工人分得几百、千把元人民币的股权,也绝不可能改变其实际的阶级地位;有的,甚至还要工人给企业投入现钱以作为其参股的必需条件,不投便不能上岗。这样做既使工人受害,又模糊了工人的阶级意识。这些“改制”,很多由少数人“暗箱操作”,并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议决,遭到工人群众的强烈反对。在改制过程中,不认真评估,甚至有意低估企业资产,在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同时,人为造就了一批资产者。 2000年8月7日 的《浙江工人日报》刊登了一篇新华社记者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调查报告,题为《“新百万富翁”震荡大江南北》。该文指出:在日益深化的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经营者持大股”被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制方式,受到各地政府和企业界的广泛推崇。通过多种多样的购股方式,相当一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夜之间”骤然拥有数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股份,社会生活领域形成了一个特殊的“新百万富翁”群体。这些人在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时无所作为或很少有所作为,并把国企衰败的原因归咎为“产权不明晰”,工人素质低下,而一到化公为私式的“改制”时,便各显神通,想方设法地破解筹资难题,有的向亲朋好友借款,有的以个人资产做抵押向银行借贷,更有当地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借”给经营者,或政府奖励经营者一部分技术或管理要素奖,让其“虚拟入股”,而其本人并未出一分钱或只出很少钱的经营者却摇身一变成为持大股者。还有的经营者居然动用职工工资节余基金配股,使自己占有大部分股额。这样一些获得了大股的经营者坦言,与过去“一刀两断”了,从此为自己好好干!而在经过如此改制后的企业从事生产劳动的职工群众,其身份亦有了本质性变化,即由原来的企业主人翁沦变而为雇佣劳动者。此外,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有外商或国内私有企业主入股,国有股部分则强调经营者是产权代表,作为产权代表的经营者及以之为核心的管理层持有或多或少的股份并享获高额年薪,年薪所得高于普通职工的十几倍、几十倍乃至上百上千倍。在这样的股份制企业中从事生产劳动的职工群众,实质上也成为雇佣劳动者。更重要的是国家劳动制度上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利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就从根本上取消了职工企业主义的地位;即使是完全国有企业中的职工,也只是雇佣劳动者了。二是贫困化。比之于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和为他们服务的知识分子上层,我国工人阶级生活的改善非常有限,处于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状况。20余年来,我国私营企业能够迅猛发展起来,外商投资者愿意来华经商办企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这从又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工人阶级的相对贫困状况。更值得注意的是,工人阶级中还有一部分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即连最低生活水平都难以维持。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有最低工资收入或最低工资线以下的收入;一是虽然收入高过最低工资线,但同他原来的工资收入相比大大下降,加上其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突遇重大灾害,基本难以维持下去,陷入绝对贫困的窘境。绝对贫困的职工究竟有多少?这似可从一个数字作出推算: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053万人,还有数目难以统计的漏保者不在其中,故而处于最低生活水平线以下的人当远远不止这2053万。他们维持一日三餐都很困难,更难以养老抚幼、子女上学、看病买药、住房消费等等负担。在他们那里,就已不止一次地发生过“卖血”“卖淫”之事,甚至自杀身亡的惨剧也并不鲜见。三是无权化。当今社会舆论和传播媒介对职工群众有“困难群体”的称谓,这主要是就其生产状况而言的;又有“弱势群体”的称谓,这则就其政治生活状况而言的。本来,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导阶级;具体说来,职工群众最切身感受到的政治民主权力乃是其在企业有参加管理之权。过去,尽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流于形式之弊,但职代会和工会组织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广大职工群众由此而感受到了自己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主人的地位。但现在企业中的职代会则普遍存在形式主义,有的干脆不召开职代会,连做表面文章的形式都弃置不用。像企业如何改制、企业对职工实施“买断工龄”或“一刀切”的举措等诸如此类直接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命运的重大事宜,很少让职工参与讨论,职工几无知情权,更遑论参与日常管理和参与企业经营方针、发展方向的讨论决策了。至于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据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研究报告》一书披露,1993年以来,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共产党员比例逐年上升,而产业工人中党、团员比例则不断下降。现今的工人、尤其是下岗失业者,与党组织几无联系,很少参与、也很少关心党组织的活动或有关政策精神的宣传学习。思想理论上讳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把私营企业主等新生资产阶级界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实质上是要磨灭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本质区别,掩盖剥削者同被剥削者的根本矛盾,模糊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又反反复复地强调“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社会主义要经过几十代人的努力,“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未来的事情有具体如何发展,应该由未来的实践去回答”,“不可能也不必要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以往的经验教训已充分说明,这样做很容易陷入不切实际的空想。”有人甚至说,中国究竟是否要搞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得让如“从孔夫子到孙中山”这样一个二三千年后的人去做决定。这样一些“主流”性的鼓倡,严重地动摇和涣散了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成员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企业基层党组织很少对职工群众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而是听任资产阶级唯利是图、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损人利己、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在工人群众中传播,工人群众、尤其是青年职工难以树立起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这种情况下,说普通工人群众与党的关系逐渐疏远、情感淡化,绝非毫无事实根据。此外,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工人、农民的代表为511名,仅占代表总数2984人的18.46%;有人认为,工人、农民民主意识薄弱、素质能力低下,缺乏参政议事能力,不能当选为代表,而只应由那些“精英”或中产阶级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去参与讨论决策国家事务。这也反映出工人政治地位的下降。更根本的是:企业已为资本所有,由资本主自己或其代理人------经营管理人员掌权,他们用资本购买无产阶级的劳动力。要买你、不买你,买来了怎么使用你,劳动力价格、工时、劳动强度、安全卫生条件等等,一切都由出资购买者决定,无产者只能服从,如不服从,就不买你。无产者连组织工会的权力也得不到保障;工会也无权发挥作用。四是分散化。工人阶级本是靠社会化大生产培育起来的最有组织、最有纪律并最富有战斗力的队伍。企业是工人阶级产生的基地和成长的摇蓝。工人阶级在企业中通过生产斗争、阶级斗争、科学实验锻炼成长。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既是经济组织,又起着社会基层组织的作用,党、政、工、团等企业基层组织把职工群众紧密而又有层次地组织起来,职工群众也形成以企业为家、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只强调企业是经济组织,职工群众与企业的关系依靠一纸合同来维系,契约存续期已无多少亲和力、凝聚力,而一旦终止合同或“买断”工龄,职工群众就与企业了无关联,再也找不到组织了。所谓“减员增效”的改革举措导致数千万国企职工下岗失业,无依无靠的职工群众只能另寻生路,个人顾个人,有的打零工,有的成为雇佣劳动者,有的做点小买卖而成为个体劳动者,工人阶级队伍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个体化倾向。大庆职工被“买断”工龄后,党员连组织关系都不知往哪里转,他们反映不但买断了工龄,连党龄都被买断了!而这种状况绝非仅见于大庆,而是在全国范围。中国工人阶级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几十年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下,经过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锻烁本已建玫成为特别能战斗的先进阶级,但经过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工人阶级的战斗力不断被削弱。特别是“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把这支队伍中的数千万人剥离出来,强行把他们抛到社会上,涣散掉了。这是对中国工人阶级最惨重的摧残,从而也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力量和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职工群众主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捍卫国有资产而发生群体事件时,往往甩开党、政、工、团组织,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抗争。而以美国为首的国际反共势力正虎视眈眈地妄图插手我国的工人运动,试图颠覆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他们一方面利用国际劳动组织等向我方施加压力,另方面或通过海外的所谓“民运”分子、或在我工人群众或其他社会人士中豢养工贼和特务向我进行渗透,企图挑拨工人群众同党、政府和工会组织的关系,建立并发展非法组织,制造事端,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干扰乃至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而在国内腐败未除、阶级矛盾有所发展,相当一些地方党、政府和工会又都并不真正认真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利益的情况下,有些工人群众确有被利用的危险,波兰团结工会、瓦文萨式人物的出现及由之而造成的危险并非绝对不会在中国出现。至于在新补充进工人阶级队伍的上亿农民工中,工会的组建率和入会率都很低,其维权亦多采取分散的、个体的形式进行,党和工会更不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难以组织化、整合化为工人阶级的生力军。总之,实事求是地说,目前我国工人阶级从整体上看,无论在经济生活、还是在政治生活中都正逐渐地被社会边缘,并积累着社会矛盾。既然无产阶级被迫到这样的阶级地位上,他们终将觉醒起来,为争取新的解放而斗争。五是灾难化。这些年,不仅“包身工”和童工这些1949年后灭绝了的现象均惊现于神州大地,而且出现了为数不少的“血汗工厂”、“人间地狱”式的私有企业。私有企业主们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强令工人超时加班,许多工人经常每晚只能睡四五六小时,严重损伤工人体质。许多工人难以支持而离职不干;许多中途病倒;许多工伤事故正是在过度疲劳中发生;有的力不能支,晕倒车间;还有过劳猝死。许多工厂企业、特别是那些私有、港台、外资企业,厂房、工作场地不合标准,狭小拥挤,通风、照明、降温、保暖不全;车间、仓库、宿舍混处;通道不畅、门窗锁闭,消防设备不达要求;机器缺少应有的安全防护装置;生产使用有害有毒物质,不采取保健防护措施。煤矿等采掘工业,安全防护措施百病丛生,违章操作,带病超产,管理混乱。在此情况下,煤矿特大、恶性事故接连发生,愈演愈烈,毫无改进。许多工厂有害有毒物质伤害工人,尘肺病、血液病成群发作。机器轧断手指、手掌、手臂者比比皆是。许多工人因工致伤、致残,许多终生丧失劳动能力,许多因工致死。惟利是图的企业主不顾职工死活。出了事故,瞒报、以多报少,威胁利诱,强使职工家属私了,给点钱,推出不管之类现象,不断发生。许多工厂企业后勤供应极不重视。工人宿舍常常让数十人挤在一幢简易工棚之中,夏不降温,冬不保暖,人多噪杂,又脏又乱,工人无法安稳休息。企业食堂,伙食质量低劣,工人勉强充饥。许多工厂、特别是那些私有、港台和外资中小企业,任意奴役压迫工人。许多工厂在雇佣保安专门用于镇压工人;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乱罚工人,打骂工人;进出厂门,实行抄身制;一旦认为厂里丢了东西,乱怀疑工人偷窃,强令男女职工脱衣裸体搜身;有的工人不堪奴隶劳动,要求辞职,还不容许;逃走被抓回来,就遭毒打、罚跪、禁闭,甚至把女工关在狗笼里恐吓;侮辱妇女,有的资本主在女厕所中安装摄像境头。至于二亿多农民工更普遍遭受着经济的、政治的、甚至是人身和人格的严重剥削、压迫和贱视。总之,当代中国工人阶级正处于遭受中外资本家剥削和压迫的灾难之中。上述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的“五化”状况,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着成为具文的现实危险性。  

在这样一种工人阶级由主人沦变为雇佣劳动者并出现“五化”惨况的情况下,我们注意到2006年全总领导在题为《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会工作创新》的讲话中指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性质是社会性质的重要体现。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工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首先,要正确认识我国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性质,从理论上搞清楚与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本质是阶级的对抗性,往往表现为罢工等激烈的方式和尖锐的冲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从总体上讲是劳动者与建设者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这种矛盾和差异在我国现阶段不具有根本的对抗性,能在协商、协调的基础上得以解决,从而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文章的这些论断,倒真创新,却必须商榷。

第一点,文章断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从总体上讲是劳动者与建设者之间的矛盾”。问题是劳动者与建设者怎么成了“双方”了呢?并且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劳动者”究竟是些什么人?“建设者”又是些什么人?

把“劳动者”同“建设者”区分开来、对立起来,说他们是劳动关系中的一对矛盾,是矛盾的双方,词义上、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劳动者不是建设者,劳动者不建设;建设者不是劳动者,建设者不劳动。这怎么可能?问题的要害是:这种不劳动的、同劳动者相矛盾的“建设者”究竟是什么人?

本来,在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主义企业中,社会主义的生产建设,就是由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集体进行的,这个集体中包括在生产一线的操作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一般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他们都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因为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就要工人阶级的劳动;工人阶级的劳动就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根本不可能把他们分割成为不建设的劳动者,或是不劳动的建设者;更不可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中的双方。

这篇讲话在讲到中国工会经历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也说:“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和建设的主力军,……职工参与国家、社会和企业事业事务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改善职工生活,……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十分明显,这里所说的“工人阶级”“职工”当然是劳动者了,他们是“建设的主力军”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当然也是建设者了,劳动者就是建设者,建设者就是劳动者,就是这些人们。

由此可见文章所称的那种戴着“建设者”帽子的、同劳动者相对立的、实际不劳动者的“建设者”实际也是不建设的,把他们称为“建设者”是虚假的。

第二点,那种既不劳动、又不建设,并且同劳动者矛盾对立的虚假的“建设者”究竟是什么人?马克思主义的一条最根本的原理、也就是一条最起码的常识,就是在劳动关系中相矛盾、成为对立统一体的主要的双方是劳动者和剥削者;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被剥夺得除了自身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只能出卖劳动力谋生的无产阶级与占有资本,以雇工劳动,剥削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是被剥削的劳动者;资产阶级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在工会工作领域里也有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并且是见诸法律、人尽皆知的常识,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法》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一条界定工人阶级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定律。反过来说,凡主要生活来源不是工资收入而是其他收入的就不是工人阶级,所以无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有了这两条,我们就可以用它们来观察那些既不劳动,又不建设的虚假的“建设者”究竟是些什么人了。

众所周知,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个概念的根据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现在正式纳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内的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一共六个方面的人员。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说法没有严肃地遵循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科学原理。在这六方面中,既有不同阶层,也有不同阶级,它只说阶层变化;在几个方面的人员中,没有分清他们的阶级属性。譬如,私营企业主,那当然是资产阶级。个体户,那是自己有一定小额的资本,购买了生产资料,自己劳动,生产经营,那是小资产阶级。“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这三方面的人员更要加以分析,“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中介组织”都是既要有资本、又要有人力才能开办起来的,如果它们都另有资本主投资开办,这里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管理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就都是受雇于资本主的体力劳动者或脑力劳动者,工资收入是他们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他们并没有向企业投资、或即使投绝小一点的资,对他们的生活来源不起主要作用,那他们就是劳动者、无产阶级、工人阶级,是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如果这些“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管理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是他们所任职的“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中介组织”的主要投资者或参股者,虽然他们亲自担负创业、技术、管理等脑力劳动,但主要是运用他们所投的资本雇工劳动,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不是他们自己的工资,而是企业资本的利润,也就是他们雇佣的职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他们的阶级属性就不是劳动者、无产阶级,而是私营企业主、从事剥削的资产阶级。至于六种人中的“自由职业人员”,如果是指作家、艺术家等等个体脑力劳动者,他们主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才能,而不是主要依靠物质资本,给社会提供物质产品或精神服务,他们倒真是一个社会阶层,不可避免地要依附于特定的阶层,就看他们的劳动为哪个阶级服务。

说到这里,情况完全清楚了。所谓“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一个模糊阶级本质的概念,它既包含劳动者、无产阶级;又包含剥削者、资产阶级。全总领导讲话中所说的同劳动者相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实际上既不劳动、又不建设的虚假的“建设者”,就是私营企业主、从事剥削劳动者剩余价值的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中国,偏要在社会主义劳动者之外,撰出一个“社会主义建设者”来,无非是因为实际上中国已经出现了新的资产阶级,这有悖于社会主义原则,更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所不能接受的,有些人理亏心虚,为了掩盖事实本质,美化资产阶级,所以就讳言阶级,更不承认已经重新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剥削阶级,重新出现了阶级分化和矛盾,无产阶级已经重新处在被剥削的地位上。这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

全总讲话肯定“劳动关系双方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从总体上讲是劳动者与建设者之间的矛盾”,其实谁都清楚这种“建设者”就是资产阶级,但仍是不能实事求是地明讲,教育群众,这是中国工会的悲剧!

反思现实再回视历史,重温毛泽东同志的有关论述,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五十年前在远东、在中国出现的“鞍钢宪法”的价值意义。

恩格斯早在1891年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所作导言中就已阐明马克思观点道:“以往的国家……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任交给由普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迫求升官发财了。”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影响下的巴黎公社这样做,是总结人类历史上所有国家政权的特征的结果。由此可见,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们是何等旗帜鲜明地要努力创造出人类历史上最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以确保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权利。列宁从十月革命胜利之时起就一再强调:“对我们来说,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劳动者来管理国家。这是十分艰巨的任务。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一个党所能实现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关于修改党纲和更改党的名称的报告》,1918年3月6-----8日。)“……在十月革命之后,在政权转到无产阶级手里之后,开始了自己真正的事业-----教育被剥削劳动群众,吸引他们在不要官僚、不要资产阶级、不要资本家的情况下参加国家管理和生产管理。”(《在全俄工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19年1月22日。)“我们要彻底抛弃那种认为工人不能管理国家,不能管理银行和工厂的偏见。”(《关于彼得格勒工人经济状况和工人阶级任务的报告》,1917年12月20日。)列宁还曾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的错误》,1920年12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注和谈话中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即使消灭了旧的剥削阶级,资产阶级影响还会长期存在,阶级意识形态还会长期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这就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问题。”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就是要消灭压迫和剥削,由劳动者自己当家作主,自觉生产劳动,并分配劳动成果。为了真正达到这个目的,在基本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必须处理好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全体劳动者都有当家作主的权力,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尽可能多的新价值,实行按劳分配,为劳动者集体创造日益美好的生活。如果不然,在建立公有制以后,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仍由少数人掌握管理大权,多数人处于无极状况,即一方面是少数管理者发号施令管理多数人,另方面则是多数劳动者对少数管理者的行为无权干预,其结果必然会使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流于空谈的同时,少数管理者不仅会因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而产生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而且更为因掌握着不受监督的权力而滋生腐败,并逐渐成为既得利益者,乃至在工人阶级队伍内部形成背叛本阶级的既得利益集团,工人阶级队伍必然会因之而分裂。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为少数人占有,少数掌权者必然不可能真正正确有效的管理,并必然要以权谋私,侵占多数劳动者的利益,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质也将因演变而丧失。这就是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生产资料公有制深刻的反作用。因此,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须正确处理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

苏联的教训是深刻的。苏联也讲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这当然是对的,但这又只是一句空话,而在实际生活中实行的是“一长制”,等级森严,普通劳动者并无参与管理和监督管理的权力。管理者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平等待人,逐渐形成一个实际上背离了工人阶级的既得利益集团、高薪阶层。正是这个“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既得利益集团、高薪阶层掌握了国家机关、部队、企业和文化教育事业单位的权力。他们从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作反斯大林报告开始,大搞右倾机会主义,利用其手中的报纸刊物、广播、电影电视等舆工具,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共产党自己骂共产党、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和马克思主义,散播修正主义,并从舆论导向和客观事实两方面在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人民大众中制造严重的思想混乱,使人们丧失了对党和社会主义的信心。那个既得利益集团、高薪阶层逐渐孵育成为共产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阶级力量,整个国家机器腐败成风的同时,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因手中无权而无可奈何,故当国内外、党内外的资产阶级勾结起来颠覆天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消灭共产党的时候,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既没有力量、甚至也没有意志起来抗争。这个任凭帝国主义倾全部武装力量都消灭不了的伟大的社会主义苏联,居然就这样比国际垄断资产阶级政治代理人的预计还更轻易地灰飞烟灭了。

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搞社会主义必然要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但同时现代大工业生产又必然要求把工人阶级组织成为具有铁的纪律、服从高度集中统一,千百万人听一人指挥的产业劳动大军,而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少数脑力劳动者管理多数体力劳动者的状况将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故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必须本着平等、互助、合作的精神,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把集中统一建立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之上。“两参一改三结合”,实行党领导下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就是公有制企业中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人与人关系建立以后的必然产物。这就既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落到实处,又充分注意发挥管理者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还由于工人参与并监督管理而使管理者的权力不致滥用,能够有效防止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三结合”,使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同普通劳动群众打成一片,从而由劳动生产中平等、互助、合作的人与人之间同志关系的确立而使得公有制企业中不会滋生背离工人阶级的既得利益集团,工人阶级队伍也就不会因有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而分裂。这对确保共产党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性质、确保国家始终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无疑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所以,不同于“马钢宪法”的“鞍钢宪法”既体现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又符合着现代大工业生产的要求。诚如法国学者夏尔·贝特兰《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与工业组织》所说,“苏联和中国的历史经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问题,不同的‘管理方式’产生了明显不同的社会结果”。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那里,工人参与并监督企业管理,还只是初始性的工作。在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以宪法形式确定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人民大众内容广泛的民主权力,而且应该把这种民主权力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使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确实能够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文化教育、管理一切企事业。毛泽东同志在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时指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者、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他说:“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教育、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而通过参与并监督企业管理,培养和提高工人群众的管理意识、管理能力、管理水平,是能够为落实人民“管理上层建筑”,从而真实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创造条件,做好必要准备的。

因此,回视历史、反思现实,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告诉了我们:符合社会主义运动规律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鞍钢宪法”是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

当我们行将这篇幅又已不算短小的文章之际,不由自禁地要高呼:

伟大的中国工人阶级万岁!  

伟大的毛泽东思想万岁!  

伟大的“鞍钢宪法”永放光芒!  

   

                             2009年10月成稿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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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1 关键字:鞍钢宪法  工人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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