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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宣判 背后的东西方文化对撞

    2015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宣判,《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黄钟、洪振快贬损“狼牙山五壮士”却要要“维护名誉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捍卫抗日英烈声誉的郭松民胜诉。这一判例背后,是东西方文化特别是东西方“价值取向”和“思维模式”的对撞。
    对于中美文化差异,前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国务卿的美国著名战略家基辛格在2015年10月31日与中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傅莹的“对话”中,曾如是表述:“美国历史上很少有人学习过中国的哲学思想。美国倾向于将所有问题转化为规则问题,而中国倾向于将问题看作历史进程。”
    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的宣判,作为载入史册并反映东西方文化对撞的经典判例,是在以下层面深入展开的:
层面一:东西方“法理”取向的对撞
——程序正义与内容正义
    本案缘由,是《炎黄春秋》刊发由黄钟编辑、洪振快撰写贬损“狼牙山五壮士”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析》(以下简称《细节》)后,学者郭松民在新浪微博上说:“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不动这帮狗娘养的就是笑话!”黄钟、洪振快由此起诉郭松民“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
    海淀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郭松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由此,引发对“侵权”问题法理解读的社会分歧,其背后,是东西方“法理”取向差异甚至对撞——西方法理强调“程序正义”,华夏法理更强调“内容正义”:
    支持原告一方秉持西式强调“程序正义”之法理,认定“骂人”就是“侵权”。
    支持被告一方则秉持中式更强调“内容正义”之法理,反驳:如果片面追求“程序正义”之法理,无视内容,是不是东北抗联、八路军、新四军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全体指战员都要向日本军国主义分子道歉?因为,唱响全中国的军歌《我是一个兵》中有一句让人耳熟能详的歌词——“打败了日本狗强盗”。都被当作“狗”来骂,咋说也得“一视同仁”呀!
层面二:东西方“法文化”传统的对撞
——唯“法”至上与“合情合理合法”

    中国地处东亚大陆与外界隔绝的环境,生长出一种重视血缘伦理的宗法文化,也由此形成了以宗法观念为基石、核心的“法文化”。与西方人不同,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是三位一体的“人情”“天理”和“国法”。情、理、法三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才是判断是非善恶、衡量应否负法律责任最根本的依据。“合情、合理、合法”这个常用语的语序,则进一步表达了中国人对三者轻重关系的把握:“合情”为首,“合理”次之,“合法”更次。
    也正是基于这种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才把“情感”因素写进了判决书中:
    ……《细节》一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
    也正是膜拜西式“法文化”、秉持西式法学理念,前《炎黄春秋》执行主编黄钟才在败诉后当堂质问审判长:我也是学法律的,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庭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为什么在判决书中提共产党的历史?
    也正是由于司法理念以厚重的中国“法文化”为根基,审判长王继延的回答义正辞严:法庭上悬挂的国徽已经回答了你的问题!
    实际上,审判长还能有针对性更强的回答:你不是要“依法”吗?那好,我告诉你——根植于赤县神州沃土浸透无数先烈鲜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回答了你的问题!
    可惜,王继延审判长回答中坚持的法理,很难被当下中国法学界主流所认同。
    我的一位朋友是法学硕士,其家人是法界高官,一次闲聊本案,当我提到本案判例从法理层面是更强调“程序正义”还是更强调“内容正义”,其更深一层,是东西方法文化的对撞,即是“情理”重于“法”,还是“法”至上,我的这位朋友毫不犹豫的回答:“依法治国”自然要唯“法”至上,就是要坚持“程序正义”,这在法学界已经达成了共识。我们国家最大的问题就是司法不能独立!
    讨论中,这位朋友甚至坚持要用“程序正义”之法理,取代注重“内容正义”、倾向“情重于法”“理高于法”的中国法治文化传统。
层面三:东西方“价值取向”的对撞
——义务本位与权利本位

    东西方“法文化”对撞的背后,是东西方价值观特别是“价值取向”的对撞。
    文化传统的核心,是价值观。价值观的核心,是“价值取向”。东西方文化的“价值取向”是相反的:西方人奉行“权利本位”,主张义务服从于权利,高扬“工具理性”的旗帜,更关注个人的权利;与西方人强调个人的权利不同,中国人奉行“义务本位”,将义务看成是第一性的,将权利看成义务的派生物,主张权利服从于义务,高扬“价值理性”的旗帜,更关注整体的利益。对此,我在《心路沧桑——从国民党六十军到共产党五十军》(四川人民出版社2015年4月再版)上,有过多个历史案例的剖析。
    在前述的讨论中,有意思的是,当我进一步提出:如果坚持用“程序正义”之法理,取代注重“内容正义”、倾向“情重于法”“理高于法”的中国法治文化传统,接下来的问题,是不是中国人的价值观念特别是“价值取向”也要西化,将“义务本位”更换成“权利本位”?
    这一问,我的朋友无言以对,喃喃道:这个问题没想过。
    实际上,我朋友没想到的问题,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的判决书上,已经留下了东西方“价值取向”对撞后,华夏文明顽强延续的经典印记——同样为了“维护尊严”,《炎黄春秋》一方的黄钟、洪振快追求的是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判决书上却明确以“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为重,强调的是原告黄钟、洪振快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循的义务!
    应该说,东西方的价值观念特别是“价值取向”都是中性的,没有“优劣”之分,都各有长短,根植并适应于特定地缘的本民族传统文化沃土。但国内就有那么一大批书斋秀才,不从中国的“从实际出发”,坐而论道,对西方价值观顶礼膜拜,盲目迎合西方的话语霸权,以西式“优劣”标准评判不同民族的文化,贬损中华文化,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对此,我曾如是发问过:与西方文化传统相比较,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确有不少不足甚至缺点,但在四大文明古国中,唯有中华民族大一统延续至今,你能说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没有延续下去的必要吗?中国共产党特别是今天的中国共产党,确有太多太多的问题,但就是这个黄钟、洪振快在法庭上不屑的党,从几十名穷酸学生开始,仅仅浴血奋斗28年就建立了新中国,仅仅建党90年,就将一盘散沙一败涂地一穷二白的旧中国改造建设成不再受列强欺凌的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你能说中国共产党开辟之路没有走下去的必要吗?
层面四:宇宙观的对撞
——景仰造物主与“换神灵”

    研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判例,更深一层的反思,是宇宙观问题,也是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这其中,有不分民族的思维通病,也有东西方文化的对撞。
    宗教作为精神文化的源泉,为道德规范乃至于法律规范奠定了思想基础。
    西方的宇宙观突出反映在宗教观上——信仰统一的“造物主”,由此而生的是对“心中道德法则”的“景仰和敬畏”(康德),进而生成了西方人崇尚“契约”的精神传统和遵循“规则”“法理”的行为习惯。
    中国老百姓的宇宙观中也有“神灵”,且“神灵”众多,与西方不同,中国老百姓供奉“神灵”是很实际的——不仅有非常实用的如祛灾辟邪、祛病延年、求财求福、求子求嗣等明确的供奉祈求,还常常用“灵”与“不灵”评议被供奉的“神灵”,甚至“不灵”就换个“主”,中国人“从实际出发”的行为习惯也由此而生。
    东西方的宇宙观都各有长短,需要取长补短,但如果盲从西方的世界观,引进西方学术思想食洋不化,很容易走向唯心、唯理而不唯实的极端。
    在我工作涉及的范围,有一件往事我曾一度动心想写一篇政论性报告文学。那是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省市两级精选了八名税政业务骨干赴京,全封闭起草国家在上海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方案。草案形成后,国家财政部派来几位全国顶级的税收专家,于是,围绕草案为过渡时期设置了多重增值税税率和抵扣率,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意思的是,多数争议问题,获胜方不是财政部派来的专家,而是熟悉企业经营状况和基层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实际的八名税政业务骨干。因为,财政部派来的专家依据的是从西方引进的“增值税原理”,而八名税政业务骨干摆到桌面上的是西方“增值税原理”不能解决的中国的实际问题。财政部派来的专家都是中国人,内心涌动着华夏民族的血液,也接受过中国共产党“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教育,在中国的“实际问题”面前,他们“捐弃前嫌”“屈尊就卑”,同税政实际工作者共同开创了增值税改革的“中国模式”。
    法律界我比较生疏,但我敢肯定,在实际审判中,不少法官都遇到过相似的案件——如果完全依“法”判案,“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于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变通”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的宣判,就经典地体现了唯物主义世界观——不是教条地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出发,而是从维护“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这一最大的“实际”出发。
    显然,就国家的“法律渊源”来讲,这既不同于欧洲的“大陆法”,也不同于英美的“判例法”。我斗胆起名——这是有别于西方“法文化”传统而根植于华夏大地的“情理法”或“中华法”。
层面五:东西方“思维模式”的对撞
——整体思维与科学思维

    与宇宙观密切相关的,是“思维模式”。
    西方的“思维模式”,是“科学分析思维”,注重具体的科学分析,善于精确分析具体事物中的细节,比如西医。中国人的“思维模式”,是“整体统摄思维”,注重整体态势,善于宏观把握整体中矛盾的辩证关系,比如中医。两种“思维模式”各有其赖以生存的地缘土壤,都各有利弊,在全球化的大潮中,也都有趋利避害的发展需求。
    问题是,黄钟、洪振快们秉持西式的“科学分析思维”后,将其弊端膨胀到了极致——他们用“考证细节”的手法,“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引导受众的视野从抗日战争中一场你死我活的残酷战斗转移到“溜崖”之类的细节考证,引导受众的感情从“狼牙山五壮士”生死存亡的抉择中转移到“拔萝卜”之类的诘问。
    黄钟、洪振快们看似秉持西式科学分析思维,却以极端方式最终走上了反科学之路。
    因为,黄钟、洪振快坚持的是一种“不是好人就是坏蛋”的认知标准,就像幼儿园的孩子领悟童话故事,而现实生活没有“非黑即白”这么简单,常常就像太极图——“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
    “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细节的表述,就算有不妥之处,也有其内在的基于现实主义的合理性。
    心理学有一个概念,叫“臆造心理”,是人人都可能有的常态心理。它有一个经典的心理学实验——某心理课教室,突发“枪击、劫持”事件,事毕,主持者让在场学生写出详情,结果,这些正受着心理学训练此刻又惊魂未定的高校学生“有意识”“无意识”“下意识”“潜意识”搅在一起,追记出来的“真相”,有些细节五花八门,甚至与实情相反。
    我在长篇纪实文学《心路沧桑——从国民党六十军到共产党五十军》中,讲述了抗美援朝第四次战役期间志愿军第五十军四四七团十八勇士夜袭水原城。我采写的时候,就遇到了类似曾困扰我多时的麻烦——那是一场深入敌后黑灯瞎火的“混战”,在不少细节上,不仅已故的亲历者戴汝吉、吴亮以及在世的亲历者王洪信(现在沈阳)各有各的回忆,1951年的史料也有不少不一致的地方,所俘获的“舌头”叙述的细节更是迷乱——直到审讯的时候,这位以往耀武扬威的美军第二十五师宪兵还处在精神崩溃状态上,以致于不住地叨叨:“都打死了,都打死了……”
    三十多年前,我所在的步兵团从战场归来整理英模事迹的时候,也遇到过类似困扰——生死存亡之际,人的神经高度紧张,几乎就集中在“保存自己,消灭敌人”这一点上,谁有心思牢记那么多的战场细节?当年,我们团有一位二级战斗英雄,攻击无名高地时,他所在的突击排几次进攻受阻,伤亡惨重,最后就他独自一人从侧方攻上并占领了高地。这个过程,多位团首长在团指挥所用望远镜看得真真切切。可是,战后让这位平时就有些木讷的山区农家子弟讲述战斗细节,能把宣传股的同志“气昏”。所以,后来的事迹材料,只能确保基本事实准确无误,具体细节差不多就行了。
    核实某些战地细节,和平环境下都难,抗战时期敌后反扫荡作战尚未结束又能如何?
    黄钟、洪振快们秉持西式“科学理念”最终走上反科学之路的“细节考证”是有目的的,我的朋友“老普”(本名“张保田”)在其博文《简析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析〉》中一针见血:
    如果说《细节》一文对提出“在何处跳崖”“溜崖”“拔萝卜”的目的还遮遮掩掩的话,那么在2015年5月,洪振快的另一篇文字则撕去了伪装,赤膊上阵了。在该文字结尾最后一句,洪振快诘问道:“《晋察冀日报》为何在事件刚刚发生不久后的30多日,违反新闻通讯应该真实的基本要求,做出不实的报道?”。声称关于五壮士的最早报道“违反新闻通讯应该真实的基本要求,做出不实的报道”,从而妄图彻底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这才是洪振快的真实目的。真是图穷匕首见,却又自不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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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云志 更新时间:2016-01-08 关键字:政治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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