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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几点理论思考

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几点理论思考

周新城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方针,是根据解放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提出来的,必须长期坚持。
然而对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的理解存在着许多分歧。例如,有人有意无意地忽视第一个“毫不动摇”,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毫无兴趣,反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开鼓吹必须“破除社会主义一定要搞公有制、搞国有经济的迷信”,主张“以私有制为主体”,或者主张“谁是主体让市场来决定”,他们千方百计地出卖(半买半送、明卖实送)国有企业,对公有制企业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同时片面地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赞扬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是现代化社会中的主导阶层,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其中精英分子尤其如此”,对发展私营经济情有独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把十六大的精神歪曲成放手地、毫无限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人歪曲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完全抹杀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区别,否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存在矛盾。诸如此类的言论,屡见报刊。所以,有必要从理论上作一些澄清。
坚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基础
应该看到,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着双方的对立和统一,“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也是如此。两个“毫不动摇”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但两者是有主次之分的,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这一方针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第一,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使它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 邓小平也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全面实行公有制,而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然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却是由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在自原始社会瓦解以后至今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任何社会的经济成分都不是单一的,都存在几种经济成份。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从经济上确定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那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既存在资产阶级私有制,也存在大量的个体经济,还有地主阶级经济,某个时期甚至还有奴隶主经济(如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那么我们为什么把它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呢?关键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在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我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经济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换句话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一旦没有了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让私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邓小平多次强调,改革应“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其理由就在于此。正因为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所以我们在改革中一直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决不搞私有化。这一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决不是什么需要破除的“迷信”。
第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的前提。应该看到,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就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早已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之所以对国民经济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是因为生产力比较落后,而且发展又不平衡,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而并不是像某些人说的那样,是因为“私有制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仿佛永远离不开私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就会出现俄罗斯曾经出现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同时,我们之所以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关键也在于公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的、能够领导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所在。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失去了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这个国家就没有能力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什么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了,而只能听任非公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了。这样,第二个“毫不动摇”也就不能再存在了。
所以,在两个“毫不动摇”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主要的方面,它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当然,在不同时期两个“毫不动摇”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例如,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过去在所有制问题上,违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犯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当时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超过50%,国有经济已下降到不足30%,而且下降趋势仍在继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岌岌可危。在这种情况下,是到了必须大声疾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时候了。在非公有制经济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各级党政机关再不把注意力放在发展公有制经济上,不为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有可能丧失,进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改变,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种现实的可能。
必须重视并正确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
应该看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之间的界线是十分明显的。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应该看到,不同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性质是不一样的:个体经济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是没有剥削的,或者只有少量的剥削;公有经济与私企、外资进行合资的企业,是一种公私合营的混合所有制,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非公有制经济中主要的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一类企业是建立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用和剥削工人基础上的,因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毋庸回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由于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存在着原则的区别,因而两者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一切差别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矛盾。”“差别就是矛盾。” 必须认真研究这一矛盾,采取正确的政策予以解决。
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是具有两重性的,它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又具有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的性质,因而与社会主义的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是不一致的。反映到矛盾的性质上,就是既具有非对抗性,又具有对抗性,当然,在目前条件下,可以按照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对于这一类经济成分必须有全面的分析。在方法论上,应该把经济性质与经济作用区分开来。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只要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用和剥削工人,不管它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它的性质就是资本主义的。外部环境(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经济上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政治上共产党起领导作用等等)只能影响具体经营活动的条件,而不能改变它的根本性质。至于一种经济成分的作用则要放到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当它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就起积极作用,就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共产党最终是要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就公开宣布了,无需隐讳。但消灭私有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行。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尤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具有积极作用,我们不能因为它是私有制就否定它的积极作用,就企图立即消灭它,相反,我们对它要采取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但我们也不能因为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具有积极作用,就否定它的资本主义的性质,把它说成是同公有制经济一样了,都是社会主义经济了。我们是利用资本主义经济来发展生产力,为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条件。忘记了这一点,就是忘记了党的最高纲领,忘记了最终奋斗目标。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目前生产水平的条件下,两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都可以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因而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但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所有制基础、生产目的、与劳动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因而他们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磨擦甚至冲突。这种矛盾集中表现在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上。这一点,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看得非常清楚,他说:“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消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2000年,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 在我们国内,也有人极力主张由私有经济取代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例如,当我们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时,有人就公开主张“国退民进”,对私营经济应“有需就让”,要求公有制经济退缩到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起保障作用的地位,让私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这种主张实质上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在理论上的反映。现在,这种矛盾和斗争已经显现出来了,国有企业被廉价出卖给“有经营能力者”、“战略投资者”,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垄断市场、挤垮国有企业,这类事例,屡见不鲜。
在目前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必须在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框架内妥善处理。我们必须全面地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使各种经济成份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应
在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地位
由于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股私有化的思潮。有人是公开宣传私有化的,鼓吹“人间正道私有化”;有人则是隐蔽的,明明在搞私有化,却说没有改变公有制。后一种宣传更具有危险性,因为它把人们的思想搞糊涂了,就可以在坚持公有制的旗号下“暗渡陈仓”,使得搞私有化“名正言顺”了。这种隐蔽的私有化论调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之一是,“卖了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依然以价值形态掌握在国家手里,公有制依然存在,只是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而已。”这种言论为大肆出卖国有企业提供了理论依据,仿佛出卖了、甚至卖光了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实物形态虽然不存在了,但价值形态依旧存在,仍可以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种把国有经济当作一大把钞票,只要手中掌握这些钞票就可以保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理论是荒唐的。
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究竟什么叫所有制,什么叫公有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因为它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直接看来,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物的隶属关系,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然而所有制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指所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同其他人、尤其是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在谈到生产资料所有制时,总是要通过人与物(即生产资料)的关系来揭示人与人的关系即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就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一无所有的工人是劳动力的出卖者,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是通过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雇佣工人并榨取其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方式来实现的,所以,资产阶级私有制表现为资本家雇佣和剥削工人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或部分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公有制的建立,意味着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可以直接结合起来,无需通过像资本家这样的中介来实现,因而它使得少数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压迫和剥削劳动者成为不可能的了,从而为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决定了在分配过程中的消灭了剥削的按劳分配关系。在当今条件下,谈到公有制,其内涵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一内容来抽象地谈论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出现的,它是对私有制的否定。
毫无疑问,公有制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国家、集体掌握的一笔财产,但它本质上却是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所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它存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中。这种与私有制基础上资本家雇用、剥削工人的关系完全不同的生产关系,构成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把这一点作为决定我国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因素,说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必须在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地位。货币是财产的价值形态,价值是无差别的东西,它本身说明不了生产关系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作为资本的货币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作为公有财产的货币反映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离开了生产关系,是说明不了货币的社会性质的。如果没有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国家手里光有一大把钱,就不能说还存在公有制经济,就不能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我们可以举一个历史上的例子来说明这一观点。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们用赎买的方法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民族资本家手中依然保持原有资产的价值形态,即通过“定息”形式收回了原有的资本,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消失了,资产阶级私有制就不存在了。同样,把国有企业卖了,尽管国家在价值形态上拿到了钱,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消失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存在了。那些主张“卖了国有企业,国家收回了钱,公有制依然存在”的人,实际上是在“坚持公有制”的旗号下干私有化的勾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没有了,那么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还能保得住吗?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还能坚持得下去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结果是可以想象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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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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