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文化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中心 > 理论园地 >

政治

打印

左大培:私有化的所谓企业“改制”典型案例(一)

私有化的所谓企业“改制”典型案例

                             左大培(2006年9月9日)

  

一、标准的官方企业“改制”方案:按评估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

        周放生长期在政府机构内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因此他于2004年9月19日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的文章中所叙述的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应当说是体现了标准的官方的公有企业“改制”方案。

这种改制方案的核心是按评估的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其具体的改制程序是:从待改制国有企业的评估总资产中减去其负债得出其净资产,再减去按人均标准支付的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扣除资产损失、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保费用、内退人员费用,剩下的才是拟出售的企业国有资产。这样估算出来的企业国有资产就是该企业国有的“评估的净资产”。企业“改制”中出售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时,就是按这种“评估的净资产”来确定国有企业的出让价的。

       周放生的这篇文章曾经列举了一个极具典型性的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负债率80%,净资产为6千万元,职工500人。改制时,假若企业按平均每人3万元的标准支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需1,500万元,扣除资产损失、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社保费用、内退人员费用合计2,500万,所余2千万才是拟出售的企业国有资产”。周放生认为,只要出让价不低于这2千万元,就不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

       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谓“改制”,实际上也多半实行的是上述那样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这样按“评估的净资产”来确定公有企业的出让价,表面上似乎很公平: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偿付了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全部价值,因而已经没有任何公有财产的损失。实际上,这样按“评估的净资产”来出售公有企业,却使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可以用极低的出让价获得对大得多的资产的支配权。在上边周放生所举的例子中就是,购买者出资2千万元就可以获得对3亿元总资产的支配权。

       这种公有企业改制方案之荒谬,可以根据统计数据用下列推论来说明:目前国有企业账面负债平均达到其资产的70-80%,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平均也占其资产的20%。在这种情况下按真正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就意味着平均来说应当以零价格向购买者白送公有企业所有权,至多也只收相当于其总资产10%的售价!这样一来,“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就成了全国企业“改制”的平均情况。

获得支配权的资产相对于付出的代价多得不成比例,使购买原公有企业所有权的私人可以靠严重损害企业的债权人而暴富。

       我国原来的公有制企业有广义的债权人,其中不仅包括账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而且特别包括了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公有企业的员工。中国的国有企业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它是国有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

各级政府付出解雇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买断工龄”的费用,目的是换取解雇现有国有企业员工的权利。从法理上说,“买断工龄”的费用属于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欠本企业员工的各种隐性债务的做法有时被称为“理顺劳动关系”。这些“隐性债务”的存在,使企业员工成了中国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

按评估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不仅忽视了公有企业的上述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是对他们权益的直接侵犯。

       从上述的债权关系来看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可知:至今为止各级政府都是以公有企业所有者的姿态来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并且不允许企业的上述两种债权人干预,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作为公有企业所有者对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即使在出售了该企业之后,该企业所欠的所有债务,不仅是欠账面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而且包括欠员工的“隐性债务”,都应由政府这个公有企业所有者负责偿还。为了能够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按照法理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企业的购买者收回该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不应只满足于收回“评估的公有净资产”的价值。

可是在实际上,推行企业改制的各级政府又都不愿承担上边所说的那种无限责任,而强调它们对其下属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用企业自己的资产偿还,公有企业所有者此外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责任。但是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就等于它们这些所有者过去是以企业本身为依据来向债权人借款——此时相应的企业在债权人看来就象自己贷款的抵押品一样。

    而在政府这个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公有企业就成了给其债权人的抵押品,政府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不经企业债权人认可的任何出售方案都应当是在法律上无效的。在这样的权利框架内,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在不征得公有企业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企业的所有权,其性质就与债务人私自出售为获得贷款而抵押出去的物品一样,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只负有限责任而无视债权人权益的“产权交易”会产生种种掠夺大众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改制”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没有得到债权人的真正同意。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有企业的普遍状况是,企业的负债多而所有者的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净资产的许多倍。在这样的资本负债比下按评估的公有净资产出售企业所有权,又不征得债权人对出售后的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真正同意,就必然导致发生种种掠夺人民大众的作法。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很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那里的金融环境下,几乎没有什么企业的所有者能作到使企业的负债多于其资本金。

    即使企业的负债少于其资本金,如果不征得企业债权人同意而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上述掠夺大众的种种行为仍然有可能发生。不过,一般说来,企业的负债相对于其资本越大,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后出现各种掠夺大众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可以承认,对于“改制”的中国公有企业,在平均的情况下,企业的账面总资产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很明确地算出,它只占该企业总资产的不到10%。

       但是企业的购买者以等于企业评估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其真正的净资产的10倍。这就成了典型的“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因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谁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谁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也取得了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是一些合法的经营和分配权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为自己谋得尽可能大的好处。

       于是,在“以净资产金额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的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富的行径就可以畅行无阻: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不是违法违规的!)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

       “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的现所有者有动力这样作,是因为A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别人(债权人)所有,他转入全归自己的B企业的每一元A企业资金中,有9角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他对A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他可以在资金转移完毕之后让A企业破产,这时“改制”企业所负的那些债务已经完全变成了他在B企业中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由于企业的账面资产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实际的资产,企业的账面利润率也就应当恰好等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而且该利润率高于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简单的数字举例可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正常平均的年回报率可以达到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

       这样高的暴利首先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对国有企业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那笔资金(隐性债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了新的企业私有者必须支付利息。通常这笔隐性债务都多于企业新所有者为购买企业所付的资金,甚至可能是它的好几倍。这笔资金每年应得的利息就这样化为了私有化买主的利润。

       暴利还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之所以能够从正常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获得“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公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贷款为其投入的资本金的许多倍!一般的债权人绝不会允许一个“正常”的私营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上边所说的企业有这么多负债,是因为它原来是一个公有企业,它从公有企业那里继承了这些债务。

       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掠夺债权人的第三个途径,是它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具体的企业的利润其实总是处于巨大的波动之中,就是达到平均的销售利润两倍以上的波动也在所难免。这种波动常常会使企业出现巨额的亏损。但是在这里所讨论的情况下,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企业的债务相对于其资本金越大,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出现,企业赢利波动使债权人受损失的可能性也越大。这样,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尤为重要的是,“改制”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所列出的“隐性债务”,有与一般的企业债务不同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并不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真正债务。特别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与企业未来可解雇的员工数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当企业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国有企业员工时,它才需要全部支付这笔补偿金。如果该企业根本就不需要解雇其原有员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偿付这笔资金,剩余未支付的资金当然就成了企业所有者的私人财产。

       而这些“隐性债务”是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数计算的,任何私人企业主也不会允许未来对员工的实际支付额超出“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尽管各个不同的企业需要解雇的员工数不同,但就整个社会总体来说,“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需要真正支付的,它就变成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这是以“理顺劳动关系”为名而对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真正掠夺。

       “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具有的第二大特点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时意味着取消了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使新的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解雇员工、压低职工工资来降低成本,靠牺牲员工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实到企业改制时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而“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买断工龄”的费用就是为了赎买国有企业员工的不可解雇权。按照现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原国有企业的任何员工就都可以解雇。即使企业还没有解雇任何员工,从而还没有偿还其“隐性债务”而实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可以解雇的权利也立刻改变了企业内部劳动报酬谈判中的力量对比。

       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账面利润。

       而“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根本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可以解雇国有企业的原有员工,私有化了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可以解雇多余员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胁将未解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压低到一般农民工的水平。

       由于解雇员工和降低职工工资,私营化了的“改制”企业利润当然大大增加。在“产权改革”以前,企业职工的工资高于农民工,使企业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从而降低了正常情况下的账面利润。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账面利润就可以相应地上升到正常的账面利润水平。

       仅从账面的经济效益看,这样“理顺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改制”可谓成效巨大,企业的账面利润因而上升。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润中至少有极大部分来自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降低,而这些增加的利润并没有变为国有财产的增值(国有财产在这种企业“改制”中反而大大减少),却变为购买该企业所有权的私人高得惊人的年回报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这种大变化在使少数人(新的私营企业主)状况大大变好的同时,却使多得多的人状况变坏。这是少数人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掠夺。而这种掠夺就是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实现的。

       合理地出售公有企业的政策应当是:如果所有者(如政府)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们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在他们的同意和许可之下确定企业出售之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对于那些账面负债和“隐性负债”已经高于总资产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和绝对遵守这一原则;即使对那些负债尚小于总资产的企业,也应当基本上遵循“出售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原则。只有对那些各种负债相对于总资产小得微不足道的企业,才可以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而出售其所有权。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类债权人:银行和本企业的职工。银行是企业账面债务的主要债权人,而从金额上说企业欠银行的账面债务一般高于其对员工的“隐性负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员工只是企业的第二债权人。但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出售程序下,有了决定性权利的企业员工多半会选择对企业的集体控股,只有在购买者愿意向全体员工付出极高补偿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少数人掌握企业的控股权。原公有企业员工对企业集体控股会保证他们分享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其相对收入在企业出售后不会有大的下降。这至少可以减轻出售公有企业所造成的社会震荡。

    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欠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收购企业控股权的有力手段,这有助于避免公有企业出售后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贫富急剧分化。而在按“评估的净资产” 出售公有企业式的“企业改制”中,企业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却成了减少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付款义务的借口!企业对员工的“隐性负债”,一个公有企业员工保卫自己权益不受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这样变成了包括企业原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所有权购买者掠夺人民的借口,成了他们暴富的工具!

    这样奇怪的颠倒是由于按“评估的净资产” 出售公有企业式的“企业改制”根本无视了员工们作为“隐性债权人”的权益,仅仅按收到的评估公有净资产价款就出售了整个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

       对于本小节所述观点的详细论证见附件一。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

请支持独立网站红色文化网,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https://www.hswh.org.cn/wzzx/llyd/zz/2013-05-02/6581.html-红色文化网

献一朵花: 鲜花数量:
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喜看一个“贪官买办奸商集团头子”陈良宇的倒掉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话题

推荐

点击排行

鲜花排行


页面
放大
页面
还原
版权:红色文化网 | 主办: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
地址:海淀区太平路甲40号金玉元写字楼A座二层 | 邮编:100039 | 联系电话:010-52513511
投稿信箱:hswhtg@163.com | 备案序号:京ICP备13020994号 | 技术支持:网大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