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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法是天理人心

最大的法是天理人心

李北方


两会期间,来自江苏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对媒体披露,震惊一时的“彭宇案”经法院二审调节,当时双方达成和解,这意味着引发百般争议的一审判决作废。一个恶的判决书终于在人心的强大压力下变成了一张废纸。

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彭宇案”的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人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在下车后发现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在其家属到来之后,还为徐颠覆了200元的医药费。后来徐及其家人指认是彭宇将老太太撞倒,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这个纠纷闹到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双方的对事件经过的讲述是个新版的“罗生门”,虽然媒体披露出来的种种线索倾向于支持彭宇的描述,但是局外人无力复原事情的原始面目。2007年9月5日,法院一审裁定彭宇承担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合45876元。

让人震惊的不是判决结果,而是法院在无法找到确实证据的情况下所做的推定。判决书认为,如果老太太不是彭宇撞倒的,彭宇应该去抓住撞人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人不是彭宇撞倒,彭宇不会将人送往医院;如果人不是彭宇撞倒,他不会贸然借钱给素不相识的老太太,所以这200元应认定为赔偿款。鉴于以上推理,法院做出了如上所述的判决。

判决书大量使用了“依社会常理”、“依常理推断”等字样,但这个“常理”却寒气逼人,它假定了人都是冷血的动物,正常的人不会无缘无故地相素不相识的人伸出援手,帮助人一定是因为做了亏心事。如此判决令人出离愤怒,无话可说,立即遭遇了从传统媒体到网络的围攻。而其负面社会效应也随即显露,2008年2月15日,一位92岁的老太太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理睬。市民魏永玲看到后,先是拉住9名路人证明老人摔倒与她无关,才敢打电话报警。

如今,一审的恶判已经被撤销,实在是大快人心事,人们可以不再恐惧之下压制自己的善念。综观近几年来的多起判例,类似的在舆论的重压之下不得不改判的先例并不鲜见。近有“许霆案”,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1笔,合17.5万元,结果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远有“刘涌案”,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却被辽宁省高院改判为死缓。

这两件案子的判决结果都可以用人神共愤来形容,只要稍做对比,立即会发现其难以服人心之处。原建行行长王雪冰生活腐化堕落,受贿115.14万元,仅获刑12年,而一个穷打工仔不过是贪图一时的小便宜,就被处以无期徒刑,凭什么?现在该案正在二审之中,据预料,许霆将会被从轻处罚。而“刘涌案”的对比更加鲜明,从犯被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立即掉了脑袋,何以主犯保住了性命?凭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介入,恢复并执行了对刘涌的死刑判决。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喊得震天响,就目标本身而言,无可非议。成熟的法制的社会有一条原则,即舆论不得干预司法,目的是维护司法的权威。但是在中国,这实在是做不到,而且也不该做到。倘若不是舆论的巨大压力而使这些荒唐的判断维持下来,那么社会的道德底线就将被彻底击穿。

我们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正在竭力将法律维护的正义限定在程序正义上,将法制的“法”限定在成文法上。这是片面而错误的,也是在背后隐藏了不可告人的企图的。在讨论建设法制社会时,我们必须要明确,法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更不仅仅是法院的判决书,法上有法,那就是道德,是自然法,是天理人心。成熟的法制国家多实行陪审团制度,实质就是将是否有罪的裁断权交给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而法官只管量刑。不懂法的人如何判定有罪与否?那就只能是靠直觉,靠良心,这就是使司法判决与天理人心相一致而不是相违背,同时也就赋予了司法以令人信服的权威。

只有符合道德的法、不违背天理人心的法才能服人,才能为全社会所接受。如果法律违背了天理人心却仍要以法的面目出现,并强制人民接受,这就是解体社会的恶法,会让“逼上梁山”的故事在21世纪重演。司法的权威和独立也不是凭空来的,既不是天然的,也不能靠国家暴力长久地维持,靠的是以理服人、以德服人,靠的是对天理人心的维护和完善。

法制社会建设得怎么样,也不能靠法律条文的制定是否完备和让法官穿上跟公安干警不一样的衣服、使用法锤来衡量,看看我们的法学家群体、法官群体和法律工作者群体,就知道我们离真正的法制社会还离得很远。在这个时候,幸好还有舆论的压力,幸好还有网络这个民意汹涌的平台,可以校正刺痛了人的良心的判决书。等到我们的法官真正承担起了他们的道德担当,拿出让人信服的判决,不用法学家再教给人们“舆论不得干预司法”的教条,人们也会自动闭上嘴巴。

天理人心是法律的根基,是最大的法。法不过是对道德的量化,它从来都活在人民的心中。任何反道德的法,都将被抛弃,即便用程序正义、人权这些鲜亮的包装裹得再严实,也将会像本文所提到的糟糕判决一样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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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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