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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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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主体辩证法

主体辩证法  

作者:刘永佶 节选自《劳动社会主义》第一版  

   

  辩证法并不是上帝的旨意,不是天命,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的集中体现,是人类历史演进,特别是社会革命的内在要素。辩证法并不是冥冥之中的神灵,不是自然的"规律",更不是存在世界某一角落的神秘"宝藏",它只存在于活生生的人以劳动的实践改造自然,创造自我的社会运动实践和思想中。辩证法的主体只能是人,人的主体性表现于人的劳动和自由发展上,由此才有了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  

   

  劳动社会主义的方法论是主体辩证法,它是对黑格尔的精神辩证法的否定。至于20世纪苏联教科书中所规定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不过是将黑格尔辩证法去掉其主体精神,换上18世纪唯物主义的"物质"而拼成的不合逻辑的教条,不仅不能作为社会变革的指导,更给已有的社会变革以内在的损害。  

   

  1辩证法的主体:是人不是物  

   

  19世纪以来,辩证法一词风靡世界,这在20世纪的苏联、中国尤为突出,几乎所有受过中等教育的人,都知道它。然而,不论哲学教科书,还是哲学家的论著和讲演,都未提出这个问题:辩证法的主体是什么?  

   

  黑格尔似乎想提出并回答这个问题,在他的庞大哲学体系中,"绝对精神"起着主体的作用,他并由此将集中阐述其辩证法的《逻辑学》一书,分为"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两部分。受他的影响,苏联人在20世纪80年代初出版了一部五卷本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此书可谓关于苏联哲学界辩证法思想的集大成之作。其第一卷论"客观辩证法",第二卷论"主观辩证法",第三卷论"自然辩证法",第四卷论"社会发展的辩证法",第五卷批判"非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这可以说是对黑格尔辩证法体系的"唯物主义翻版",但除了以"世界是物质的"这个18世纪唯物主义观念为辩证法的基本点和出发点之外,并没有什么新意,而"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以及"自然辩证法"和"社会发展辩证法",不论在提法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未表明统一的主体性,似乎在论"客观辩证法"时,客观就是主体;论"主观辩证法"时,主观就是主体;论"自然辩证法"时,自然就是主体;论"社会发展辩证法"时,社会发展就是主体。但又都不明确。这是比黑格尔还落后的思路,黑格尔毕竟有一个统一的"绝对精神"贯穿于其全部体系,不论是客观、主观、自然、社会、艺术、宗教、哲学,都是"绝对精神"的体现。而苏联人所编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及其体现的所谓"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辩证法的规定,却没有统一的主体,以不同研究对象为主体并分部分的辩证法,似乎都是"客观"的,是对象自身在论述、展示自己。这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典型、系统的表述,也是其最后的表述。这部书出版不久,苏联就解体了,"苏联模式"以失败而告终。这个结果,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及与之相配合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好论证。  

   

  "客"是不能"观"的。作为研究对象,不论是自然,还是社会发展和精神现象,它们只存在着,按矛盾运动发展着,但它们自己并没有论述什么。也就是说,"客观"这个黑格尔术语,在他的体系中是有意义的,因为他是把绝对精神作为主体,是绝对精神在思考、认识自己,并生成和演化着。但不承认统一主体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又怎么能说清作为对象的"客"可以"观"--认识、思考、论述自己呢?  

   

  辩证法是人所特有的认识事物、解决矛盾的方法,是人本质的展开,是人性升华的表现,特别是思想性和创造性的集合。因此,辩证法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这个"主",就是认识和实践的主体--人。辩证法的主体只能是人,不能是物,更不是莫名其妙的"绝对精神"。只有以认识和实践的人来代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的主体,才能在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辩证法。黑格尔是以"绝对精神"来表示新兴资产阶级意识的,"绝对精神"就是资本精神。而在黑格尔已有成果基础上发展的辩证法,则是劳动的精神,是争取解放和确立社会主体地位的劳动者的意识,因此,它并不是早于黑格尔的英法等国唯物主义的展开,而是晚于黑格尔的马克思及劳动者阶级思想家的方法论。是以人为主体的辩证法,而非"唯物" 或物质、自然的辩证。马克思明确指出: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这是现代的、劳动的辩证法与旧唯物主义认识论,与黑格尔代表的资本的辩证法的主要区别,也是现代辩证法的基本点和原则。  

   

  实践的人是辩证法的主体,人所认识、改造的对象是客体。对象不仅包括自然物,还包括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以及既定的、需要批判和改造的意识。也就是说,作为主体的人,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是活生生的、分为阶级的人。现代的资产阶级和其他旧的统治阶级,都是排斥和反对辩证法的,不可能成为辩证法的主体,他们及其所代表的旧制度,是社会变革的对象,也是现代辩证法所要批判的。因此,现代辩证法的主体只能是现代劳动的人,是要通过认识矛盾、解决矛盾而改变自己生存,变革社会制度的劳动者。  

   

  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的,是纳入人实践和认识过程的对象世界,它是人存在的条件并与人的意识相对立,只有这样的客体,才是辩证法的对象。辩证法以人为主体,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深对客体矛盾及主客体关系的认识和改造的进程中,得以演进和发展。辩证法发展的根据,是人的实践,是人的实践过程所遇到的存在与意识的矛盾。  

   

  人的实践并不只是人以劳动改造自然物的过程,它还包括人素质技能的提高与社会矛盾的解决。自然界只有相对于人,被人所认识和改造的时候,才是人的客体,是辩证法所探讨的主体与客体矛盾的内容。  

   

  明确辩证法的主体是人不是物,是现代辩证法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只有坚持这个根本,并由此出发,全面探讨人的实践过程,紧紧围绕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即人性升华和人本质发展这个主线,才有辩证法的发展,并能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以人为主体的辩证法,是对黑格尔以"绝对精神"为主体的辩证法的否定,这是人类历史进步的表现,是人类脱离"史前时期",进入真正人类历史的需要,它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在于此。  

   

  至于"唯物主义辩证法"以物质为主体对辩证法的论述,则是比黑格尔还落后的,是将黑格尔精神辩证法的主体和灵魂抽去后所剩的僵尸切割后涂上"马克思主义"色彩,进而将18世纪唯物主义的物质、自然概念作为主体,硬把二者拼接而成的。它是不合逻辑,也违背历史发展的。只能用来禁锢人们的思想,阻抑社会的变革。  

   

  2人生目的是发展人,而非占有物  

   

  人作为辩证法的主体,是有目的性的,这是人性中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辩证法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  

   

  目的,是人类所特有的。动物的活动,也有其目标,但这是感性的,是随机的,即由本能所驱动。而目的则是理性界定的,是经过思考形成的对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认知而规定的对行为、实践的指导。马克思指出:  

   

  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人生目的,是人类形成以来就存在并探讨的永恒命题。目的是个体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定目的;又是总体的,即个体人目的的概括和社会界定。目的在历史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在不同的阶级那里有不同的内容。  

   

  人生目的是以人本质规定和人性升华为前提和原则的,它既是人生的出发点,又是人生已有经验的总结。人生目的的形成和实现是一个过程,它贯穿于生命的始终。对个体人来说,是有终点的,对于总体人类来说,则是不断延续的,因此具有一般性和连续性。  

   

  与宗教里关于人生目的在于死后归入"天堂"或其他绝对美好境界的说教不同,世俗的、个别的、具体的、活生生的人,对于人生目的有着实在而丰富的认识。  

   

  人生目的与人的价值观密切相关,但又不止是价值观问题,它在以人为主体的辩证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人生目的的规定,就是对辩证法出发点和归结点的探讨。人生目的,是主体人的发展及其与客体矛盾的内在因素。  

   

  人生目的的实现,需要条件,也需要利用这些条件而形成的手段。但目的不是手段。一些人往往把人生手段视为人生目的,这里最典型的,就是将对财富的占有视为人生目的。中国俗语中的"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被资产阶级思想家做了系统的理论规定。在黑格尔那里,以一套思辨体系玄奥地表述了这样的人生目的:人是绝对精神外化的自然界演化的结果,也是绝对精神主动地认知自我的体现。人生就是在绝对精神的支配下,尽可能多地占有物,将人意识中所体现的绝对精神与物中包含的绝对精神统一起来。谁掌握的绝对精神多,谁就能多占有物;占有物,就是认知理性,也是认知自我,进而达到绝对理念。人生目的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就是占有物,为了占有物,人应该是自由的、竞争的。自由和竞争是手段,占有物是目的。  

   

  如果说在黑格尔那里还有一个超乎经验的"绝对精神",从而使他所表达的资产阶级的人生目的观还显得有些神圣或高尚--这在早期资产阶级那里是确定的,因为他们承担着变革封建领主制和集权官僚制的历史使命,那么到了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这里,则更为直白、实用地将占有物质财富说成人生目的。这在实用主义哲学家和经济学家那里相当明显。他们的著作相当"理直气壮"地表述了这样的观念:人性是动物性,是自私的,以"趋利避害"为准则。利就是占有财富,害就是缺少、损失财富;占有财富的量决定人的价值量,也决定其社会地位;人生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多地占有物质财富,由此达到人生价值的"最大化",并提升社会地位;为了占有财富,就要竞争,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包括钻法律的空子),自由地竞争,不择手段地占有财富;占有财富的最佳途径,就是利用"市场规则",以最小的代价获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每个人都竞争占有财富,从而使社会"充满活力";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通行"丛林法则",优胜劣汰,由此而增加社会总体的财富。  

   

  不能否认,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占有,促进了近代工业文明的进展,同时也提高了人的素质技能,虽说其中有许多片面性,但毕竟是提高了,尤其是提高了技能素质。但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对人性升华的障碍,却越来越严重。当大资本财团为了占有资源和财富,不仅残酷地剥削本国的劳动者,更以工业化的杀人机器侵略他国,残害成百万、上千万的与其同类的人时,他们的人生目的,不仅是占有财富,更在于杀害他人生命,是"图财害命"。  

   

  马克思作为劳动者的思想代表,继承了历史上零散的代表劳动者利益,表达人性升华要求的思想和观念,系统地论证了劳动者的人生目的,也是真正人的人生目的。我们就是在马克思的基本观念启发下,论证人生目的的。  

   

  人作为宇宙间万物中的一类,以其劳动和意识区别于他物,但又与他物有机地联系着。人以劳动来认知和改造自然物,劳动产品,是人生价值的体现,也是人生存的手段,即满足人的需要,延续人生的必要条件。生产物质财富和占有物质财富,应当是统一的,即由生产者来占有,并支配它,或自己消费,或经等价交换他人产品来消费。这样的占有,是人生的必要手段和形式,但在阶级社会中,生产者本人却不能占有,或不能全部占有其产品,非生产者利用对交往和社会关系的控制,无偿地占有他人的产品,形成他本人的财富,不仅满足其需要,更有了一种荣誉感、尊贵感。而占有他人财富又使之拥有了进一步控制交往和社会关系的权力,并由此支配他人劳动,占有更多财富。相反,劳动者却不能从其劳动的结果中得到相应的消费,不仅本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由此妨碍其素质技能的提高,还会在被他人支配的社会地位上,感到劳动和人生的异化。至于可以大量消费物质财富的统治者,又因其不劳动,致使自己的素质技能向负面提升。这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表现得尤为突出,马克思说:  

   

  对对象的占有竟如此表现为异化,以致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他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  

   

  正是由于劳动的异化和财产的私有,造成了人生目的和手段的异化:手段变成目的,目的变成了手段。  

   

  经过对资本统治的系统批判,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的理论,并认为"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由此形成了对人生目的的新规定。我们承继马克思的有关思想,根据对现实人生和社会矛盾的分析,得出这样的命题:人生目的是发展人,而非占有物。  

   

  人生目的,在佛教和基督教那里被说得相当神秘,当那些信男信女们幻想死后可以上"西天"或升入"天堂"的时候,实际上都是在追求永恒。人生的有限和个体性,是存在与意识矛盾的基本点,人的意识以思维而认知了无限和总体,但人的存在又达不到无限和总体。对死亡的恐惧和个体的孤独,引发了"长生不老"的希求与通过交往和求知达到总体的愿望,是这两大宗教的基本依据,其所许诺的"西天"和"天堂",无非是以"无"来满足个体人希求的"有"。我们可以指出其虚妄,但从中却可发现人生目的的一般性。这两大宗教虽然都被统治阶级利用维持其"稳定"的利益和权势,但在教义中所宣扬的"向善"和"慈悲"等观念,却也显示出人的更高更远的追求,以至今天,西方国家依然有人以基督教教义批评资本的无限扩张,并倡导在占有物质财富之外的目的。  

   

  我们对人生目的的规定,当然要考虑个体与总体、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但更重要的,是以人本质的发展和人性升华为根据。发展人,既是个体的,又是总体的。个体人的生命是短暂的,但使这短暂的生命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即具有并发挥高素质技能,创造更大的价值,却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来生"不可求,但"今生"却是实在的,只要具备相当的社会条件,即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形成促其提高和发挥素质技能的社会机制,就可以使个体的人生达到超越其个体生存需要和时限的目的。而这也正是人类总体的生存目的:为所有的个体人的发展,以及后代的承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不论个体人,还是总体人类,其生存当然要创造财富,也要按某个原则占有财富,从而有秩序地存在和发展。但这只是人生目的实现手段,而非目的本身。  

   

  明确人生目的是发展人而非占有物,是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的要求。也正是在发展人和占有物这个基本点上,体现着人生和社会关系的基本矛盾,辩证法由此而生,也由此而用。  

   

  3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的要求与导引  

   

  辩证法的主体是人,人生目的是发展人,而人的发展,就在于人的本质的发展,具体化为人性的升华。人本质的发展和人性升华的要求与导引,就是辩证法。  

   

  "发展",是现在媒体和官方文件上使用最多的一个词儿。但如何规定发展,却有不同的标准。从词义上讲,发展可以说是变化、增长、增进、加大等,如果没有界定,几乎人世间的一切变化,都可以说成发展。那些荒淫无度的暴君在驱使武力侵略他国疆土,盘剥百姓时,那些贪得无厌的资本大亨在聚敛财富时,那些以权谋私者在侵吞国有资产时,都在大谈"发展"。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家族,在其专制统治的 20余年时间,攫取了400亿美元的资财,其"发展"之神速,比美国大垄断财团快得多!苏联剧变后,叶利钦集团在几乎一夜之间就掠夺了上千亿美元的资产,也是大"发展"。与之相应,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的劳动者,却陷入贫困艰难的境地!中国那些由"陈良宇集团"所暴露了的侵吞国有资产,使自家财富飞快"发展"的权贵者,也是以国有企业的亏损、破产,以及职工下岗、失业为代价的。  

   

  类似的事例还有许多:工业的"发展",破坏了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武器的"发展",造成对人的巨大杀伤;以激素、化肥、"转基因""发展"的农产品,严重损害了人的健康;假冒伪劣商品"发展"了不法商人的利润,却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此,如此,举不胜举。而近年中国经济学界某些人将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视为发展的惟一标准,而这两个指标"发展",却是以房价的飞涨、资源的巨大损耗、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危险而过度苦累劳作和污染日益严重为支撑的。  

   

  为此,必须给发展定一个根由和标准,才能谈发展。这就是人的本质和人性。  

   

  以劳动为核心并与需要、交往、意识四要素内在统一构成的人本质,既是对个体人存在和发展的概括,又是对人类总体的概括。人本质是个体人生存的根据,也是总体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根据。正是这四要素的内在统一,决定了、制约着人的发展。  

   

  人本质的发展,是以劳动为核心和动力的,需要、交往、意识三要素起着制约作用,这种制约,可以导致正的方向,也可以导致负的方向,因此,呈现出矛盾和曲折,并要求辩证法的导引。  

   

  劳动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人的需要,但它们并不都是由该劳动者本人消费,而是通过交往,由其他人消费,他本人则也消费别人的劳动产品或服务;交往不仅是产品的相互交换,更是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它界定着人格、权利和地位、关系,从而影响到劳动、需要和意识;而意识不仅是对劳动、需要、交往的能动反映,又是其中的主导因素。劳动在人本质中的核心地位,并不是确定无疑的,而是经常被扭曲的,其原因,又在需要、交往、意识三要素的制约。阶级统治,就是少数人通过控制交往的社会关节点,阻挠、干扰、控制劳动产品和服务交换,造成需要的不满足,由此控制劳动者的生存及其劳动过程。统治者的意识会在这方面创造出相当高明的技巧,以暴力和欺骗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不仅满足了其本人畸形" 发展"了的需要,还破坏了劳动者之间劳动与需要的内在统一。无疑,这是对人本质发展的阻挠。  

   

  然而,劳动这个核心要素,又在其主体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提高中,得以顽强地发展,并在劳动者争取提高其社会地位的斗争过程,逐步冲破交往和意识中统治阶级设置的障碍,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与其需要的内在统一,促进人本质的发展。辩证法就根源于人本质发展过程的矛盾,是矛盾的演进要求辩证法,进而导引人本质的发展及人性的升华。  

   

  人性作为人本质的展开,是对人类社会属性的一般规定,人本质的发展,具体化为人性的升华。人性升华就是人在劳动这个核心要素的作用下,通过对需要、交往、意识的改造,以及这三个要素对劳动的制约,而不断地克服人性的动物一般性中的野蛮成分,由此而强化人性的过程。人性的升华是一个自觉的、矛盾斗争的过程。人性的五个环节: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创造性,决定了人性是动态的,而人性升华的进程,则是辩证法得以形成和作用的内容。  

   

  人性的升华过程,当然要涉及对自然界的改造和利用,但不能以对自然界的改造程度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标志,而应紧紧把握人的主体性,从其本质规定来探讨人性的升华。人性升华是可以规定,也可以测量的,进而,当人类摆脱了"史前时期"以后,还可以规划和计量。如果说现在及以前的人类思想家还是在理想层面探讨和论证人性升华,那么,当人类总体上已进入民主劳动社会,就可以运用辩证法来具体探讨人性升华的步骤及其环节。  

   

  人性升华的进程,是逐步加快的。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不过五六千年,相比原始社会的二三百万年,是相当短暂的,但人性升华的程度,却远远超过那二三百万年,而且越升华,速度越快。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劳动主体素质技能的提高及其要求提升社会地位的努力,这种努力的集中体现,是要求并形成了辩证法,由辩证法导引素质技能提高了的劳动者努力争取提升其社会地位。  

   

  人性升华,并不是抽象的过程,也不是思想家头脑中的幻觉,而是具体化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历史进程,体现于每个人人格、价值的变化,进而是权利的变化,特别是劳动者权利及其社会地位的提升上。  

   

  这是人性升华的内在规定,从社会总体论,又是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历史阶段的更替。这个过程,当然要表现于劳动者生产力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加,但这是人性升华的外在形式和手段。不能把这个外在形式看成内容,就像不能把手段看成目的一样。辩证法的根本,是明确人性升华的内在因素是人,不是物。同时,也承认对物的改造是人性升华的必要环节,如果像道教和佛教信徒"出家"修炼,脱离生产劳动,脱离政治斗争,人性是不可能升华的。但绝不能把人性升华只归结为对自然物的改造,而应归结于人本质的发展,归结于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辩证法就是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的要求和导引,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处理好个体与总体的矛盾,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矛盾,进而确定辩证法的基本点和规律、矛盾、范畴。  

   

  4存在与意识:辩证法的基本点  

   

  辩证法作为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的要求与导引,其基本点,就是人的存在和意识,这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永恒的矛盾,任何哲学、宗教,实则都是由这个基本矛盾产生,并论证这个基本矛盾的,但由于历史阶段和阶级的差别,对这个基本矛盾的观点和认识方法都有明显差异。  

   

  存在是什么,什么存在着?黑格尔《小逻辑》的第一个范畴就是存在,这同时也是他整个辩证法体系的出发点。他所说的存在(或译为"有"),是"绝对精神"的存在,是绝对精神形成的第一个环节。由存在自身的矛盾--有与无,演化出变,再演化,则是本质,本质是对存在的规定,也是存在的展开,其具体范畴是现象再到现实。存在与本质构成"客观逻辑",而概念,即主观意识构成"主观逻辑"。客观逻辑与主观逻辑的统一使绝对精神得以确立,进而演化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黑格尔的思想中,存在的主体是绝对精神,这是客观的意识,人的主观意识不过是客观意识的概括。  

   

  从黑格尔体系的矛盾中,我们明确了这一点:要规定存在,必须明确存在的主体性。他认为存在的主体是绝对精神,而他之前的英法等国唯物主义者则认为存在的主体是自然界,这些观点都是对基督教将"上帝"奉为主体的否定,黑格尔的观点则又是对唯物主义者的否定。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批判,已将存在的主体确定为实践的人。这种观点,遍布于他的著作之中,但由于他没有从这个角度论证问题,因而没有明确的定义。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将18世纪英法唯物主义观念加于马克思,这样,他们所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就是物质的存在,或是物质世界,而人只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存在与意识的矛盾,也就成了物质与意识的矛盾。苏联哲学教科书及其在中国的翻版,都是以此立论的。  

   

  我根据对马克思的理解,并从现实矛盾的分析中,明确将劳动社会主义哲学的存在主体规定为人,是人的存在,存在的人。人的存在是以劳动为基础,并与需要、交往对立统一的活动。个体人是如此,人类总体也是如此。这是辩证法得以生发的根据。存在的主体也是辩证法的主体。  

   

  人的存在以自然为条件,以对自然物的改造为手段。没有自然条件和改造自然物的手段,人类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并不能说自然条件就是存在的主体,不能说改造自然物是人类存在的目的。18世纪的唯物主义将自然界视为存在的主体,这在反封建专制和反基督教过程中,是有进步意义的,但今天仍将自然界视为存在的主体,并从自然属性论证人,将人从属于自然界,而且把人改造自然物的进程视为人类的目的,就会得出唯物质论和唯生产力论的观点,排斥人的主体存在,也就是排斥辩证法。更为重要的,是不可能规定自然界的存在与意识的矛盾。现有哲学教科书在这个方面的牵强附会,不仅逻辑上漏洞百出,还将意识看作对自然物的机械反映,而对人类社会这一"自然物质的特殊运动形式"的反映,也是被动的--机械的。  

   

  当我们将存在的主体规定为人,存在是人的存在时,意识的对立面,首先就是人的劳动、需要和交往。意识的对象,当然还包括自然物,但这是通过主体人,并围绕主体人,对与人的存在有关的自然物的意识。  

   

  作为人本质要素之一,意识也是人存在的内容,但在现实中,它又与劳动、需要、交往相对立,既是这三要素的能动反映,又是对其活动的导引。意识的作用,只能表现于存在的人,再通过人的劳动而作用于物,通过交往而作用于社会关系。  

   

  意识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而其基本点,就是人存在的劳动、需要和交往,由此扩展,才有对自然物的认识,这种认识又要通过人的劳动,实现于需要和交往。  

   

  将意识与自然界对立,并说成是对自然界的反映,在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包含对人类社会的认识,对人类社会的认识不仅从属于对自然界的认识,而且其观点和方法,也是来自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方法的运用,是18世纪唯物主义的基本观念。将这种观念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是苏联教科书的特点。今天,这种观念在苏联解体(这种哲学观念是"苏联模式"的哲学基础,也是其失败的哲学原因)后的俄罗斯已不是主流,但令人费解的是,它依然被中国官方哲学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被称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这在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得到经典式阐述:  

   

  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世界观。它所以叫做辩证唯物主义,是因为它对自然界现象的看法、它研究自然界现象的方法、它认识这些现象的方法是辩证的,而它对自然界现象的解释、它对自然界现象的了解、它的理论是唯物主义的。  

   

  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  

   

  (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见《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这两段颇具俄罗斯东正教思维和论述传统的话语,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斯大林对唯物(自然)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他那里,自然界现象是"体",对这个"体"的认识,形成辩证法和唯物主义。意识首先是对自然界的认识,辩证法是在研究自然界中形成的。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的研究只是"用",用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方法来研究社会生活和历史。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段概要性的论断中,丝毫没有提到人。这种情况,在其通篇文章都是如此。斯大林可以谈社会,也可以谈历史,但不谈构成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是人,而将其视为自然界和"自然规律"的一部分。  

   

  我们之所以提到斯大林的有关思想,并不是要批判这些思想--它早在19世纪初被黑格尔,19世纪中被马克思批判了,20世纪末随着苏联的解体也被原苏联地域上的哲学界所抛弃了,而是要提醒读者,这些思想今天仍存在于中国的哲学教科书中,被当做"马克思主义",当做辩证法而宣讲着。  

   

  意识的主体也是人,并非脱离人而存在的某种"精神"或"物质"。意识与存在的对立,是在同一主体内的对立,也因此才有二者的内在统一。正是在存在与意识的对立统一中,才形成了辩证法,才有了辩证法的规律。  

   

  5对立统一规律  

   

  规律是矛盾的本质性联系及其发展趋势的规定。辩证法的规律,源于人存在与意识的对立统一,并表现为对立统一。任何一个矛盾或者说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或方面构成的,因为它们的差别和对立,形成了相互排斥和吸引,并存在于一个共同体中。对立而又统一。这是所有事物的本质联系或基本联系。事物或矛盾的发展,就是在这种相互的排斥和吸引,或者说对立统一中进行的。在这个本质性的联系或者基本的联系的基础上,不同矛盾会体现出它的特殊性,但那些特殊性都是基本的或者本质性联系的一种展开。这就是对立统一规律。  

   

  将辩证法的规律确定为对立统一,是毛泽东在20世纪60年代做出的,是他承继马克思和列宁的有关思想,对辩证法的概括和发展。  

   

  人的认识是向着具体化和抽象化两个方向发展的。所谓具体化,就是对现象的认知更为具体、深入、细致;而抽象化,则是以简单、明确的概念概括对象的本质。辩证法的发展也是如此,在具体化方向上,应不断说明具体矛盾,贯穿于具体科学、技术乃至矛盾的解决之中;在抽象化方向,则应以简单、明确的概念规定其范畴体系,并揭示其规律。  

   

  在古代辩证法中,并没有规律的提法,但贯穿着基本的原则。到黑格尔体系,辩证法的规律逐步形成,但他仍未从规律的角度加以论说。恩格斯曾依据他对黑格尔体系的理解,将辩证法规律概括为三个:质量互变、对立的相互渗透和否定之否定。后来,中国的哲学教科书中,将对立的相互渗透改为对立统一,并与质量互变换位,成为三大规律。这是比较准确的规定,但还不够抽象:规律是基本的本质性的规定,其抽象应达最简单、最明确的程度,即只有一个规律,由它概括并统领全部范畴体系。  

   

  在这方面,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把握了要领,并努力做出准确的规定。而他们在抽象化方向上的成就,又以他们在具体化方向上的巨大成就为基础。对辩证法规律的规定,是他们将辩证法具体化的概括。具体化与抽象化在他们那里是内在统一的。  

   

  马克思是在深入分析、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进程中,得出对辩证法规律的抽象认识的,他在1847年写的《哲学的贫困》中,这样写道:  

   

  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法的本质。(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  

   

  虽然他的提法是"本质",但其含义与"规律"相同。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在他对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研究中,得到具体化。  

   

  列宁承继了马克思的观点,指出:  

   

  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是辩证法的"本质"之一,是它的主要的特点或特征之一,甚至是它的最主要的特点或特征)。  

   

  (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见《列宁全集》第38卷,第4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  

   

  类似的论断,在列宁1914年以后的著作中,特别是《哲学笔记》中多处谈到。这是他通过阅读黑格尔《逻辑学》和其他辩证法著作,形成自己辩证法思想的体现,与他在以往著作中坚持18世纪唯物主义观念(主要来自普列汉诺夫)有明显区别。正是依据这种辩证法的思想,列宁得出对帝国主义的规定,并认识到社会主义革命可以在一国(特别是落后国家)胜利,据此领导了俄国革命,创造了人类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在辩证法的具体化方面,做了深刻探讨,取得了前无古人的伟大成就。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辩证法具体化于社会变革,具体化于民众觉悟,具体化于群众运动的体现。与此同时,毛泽东又在辩证法的抽象化方面,承继马克思、列宁的有关思路,运用汉语、汉字的独特优势,批判并发扬中国文化传统,将辩证法集中于矛盾(惟汉字有此恰当的表示辩证法基本内容的词语),并以矛盾的对立统一来论述辩证法。在《矛盾论》中,毛泽东确定了内因和外因两个范畴,强调内因的决定作用,进而论述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由此,他指出:  

  

   

  事物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自然和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也是思维的根本法则。  

   

  (毛泽东:《矛盾论》,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  

   

  "法则"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人对"规律"的翻译,若从汉字本义讲,能更准确地表示辩证法的主体性,但后来不用了。上引这段话,明确地说出辩证法的规律(法则)是对立统一,也即规定矛盾、解决矛盾。这是辩证法在抽象化方向上的发展的重大成果。  

   

  到20世纪50、60年代,毛泽东不断总结中国革命经验,认真思考辩证法问题,从而使他对辩证法规律的认识更为成熟、明确。他不仅多次强调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规律,而且对"三规律"(恩格斯)和"四条"(斯大林),提出批评。1965年他在关于辩证法的几次讲话中,指出,不要把辩证法的"三个规律"平列起来,平列就是三元论,不是一元论。最根本的就是对立统一规律,质和量,肯定和否定与现象和本质、内容和形式等,都是范畴,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化。他还反复强调,辩证法就是"两分法",是"一分为二"。近来,有某些哲学家大发高论,说" 一分为二"不全面,应是"一分为三"、"一分为四"或"一分为多"。但他们忘记了,不论三或四,还是多,都是"一分为二"的再"一分为二"或多次"一分为二",如"一分为三",就是两次"一分为二"。  

   

  将辩证法的规律确定为对立统一规律,这是辩证法发展的必然。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到列宁到毛泽东,是辩证法发展和作用于社会变革的人性升华的时期。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是辩证法具体化和指导实践的典范,也正是这种具体化的实践,使列宁和毛泽东得以在辩证法的抽象化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对辩证法规律的规定得以完成。而明确对立统一规律的抽象规定,对于以辩证法分析和解决矛盾,是必要的前提。毛泽东在这方面的努力,使他进一步得出关于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规定,从而使抽象的、思辨的辩证法在具体化、实践化上前进了一大步。  

   

  6主要矛盾与主要矛盾方面  

   

  辩证法作为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的要求与导引,不仅要在学理上进行系统探讨和论证,更要具体化于社会变革的实践,这里要有一系列中间环节,才能从抽象的思辨经实证而达到对矛盾的分析和解决,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规定,是其中的关键。  

   

  主要矛盾与主要矛盾方面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进一步展开,是辩证法从抽象思辨转向具体应用的关键,也是分析和解决矛盾的关键。主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主要矛盾是随着事物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的各个阶段中都有本阶段的主要矛盾。不论主要矛盾还是次要矛盾,都有主要矛盾方面,对事物矛盾状况的分析,抓住其主要方面,由此规定事物的性质是辩证法的要点。而对主要矛盾的把握,则对解决问题至关重要。提出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是毛泽东在辩证法发展史上的重大贡献。但他只是提出并实践了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这一思想方法,尚未从学理上进行系统规定和论证。为此应进一步探讨认识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一般逻辑方法,使辩证法从学理到实践更为系统、明确。  

   

  在《矛盾论》中,毛泽东对此进行了论说:  

   

  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进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毛泽东:《矛盾论》,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  

   

  主要矛盾是随着事物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的各个阶段中,只有一种矛盾是主要矛盾,起着领导的作用。认识和解决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  

   

  任何过程如果有多数矛盾存在的话,其中必定有一种是主要的,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其他则处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因此,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明确了主要矛盾的地位,还不等于问题的全部解决,还要进一步规定主要矛盾方面。毛泽东指出:  

   

  不能把过程中的矛盾平均看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两类,着重于捉住主要的矛盾,已如上述。但是在各种矛盾之中,不论是主要的或次要的,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又是否可以平均看待呢?也是不可以的。无论什么矛盾,矛盾的诸方面,其发展是不平衡的。有时候似乎势均力敌,然而这只是暂时的和相对的情形,基本的形态则是不平衡。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中,必有一方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毛泽东:《矛盾论》,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  

   

  对事物矛盾状况的分析,抓住其主要方面,由此规定事物的性质,这是辩证法的要点。不论是次要矛盾还是主要矛盾,都有主要的矛盾方面,明确其中的主要方面,是认识矛盾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对主要矛盾的分析,把握其主要方面,对于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这在对中国社会矛盾的总体认识,以及革命的路线、策略的制订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毛泽东的路线之所以能够使人折服,并能取得伟大胜利,方法上的原因就在于此。而他晚年对中国社会矛盾演化的预见性诊断,在当时听来似乎很费解,但其之深谋远虑,日益为历史所证明。  

   

  毛泽东指出,随着事物的演进,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必须注意这种变化,以判断矛盾的性质,进而规定矛盾演进的阶段性。他写道: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的方面互相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在矛盾发展的一定过程或一定阶段上,主要矛盾属于甲方,非主要矛盾属于乙方;到了另一发展阶段或另一发展过程时,就互易其位置,这是依靠事物发展中矛盾双方斗争的力量的增减程度来决定的。  

   

  (毛泽东:《矛盾论》,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  

   

  正是矛盾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这种转化,成为事物发展的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和解决,就是针对这种转化的。辩证法的意义,就在于顺应并促进事物主要矛盾方面的转化。  

   

  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有其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形成为一系列的曲折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由小变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旧的方面则由大变小,变成逐步归入灭亡的东西。而一当新的方面对于旧的方面取得支配地位的时候,旧事物的性质就变化为新事物的性质。  

   

  以上就是毛泽东关于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论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辩证法在20 世纪的抽象化方面的发展,主要就体现于此。而这种抽象化的发展,又是以具体方面的发展为基础,并导引具体的发展,即指导中国革命的。正是在这发展了的辩证法导引下,毛泽东对中国社会矛盾的总体性质,乃至局部、阶段性矛盾的分析,更具体的是对每一次会议、战役的研究,都贯彻了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分析方法。当然,在毛泽东的生涯中,虽然他能明确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抽象规定,也会在具体问题上出现失误。这里最突出的,就是他对"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规定,忽视了(起码是在语言表述上不明确)官僚资本势力的变形及残存,不是把这股势力,而是把仍在中国具有先进性的自由资本势力(资产阶级)作为主要矛盾的次要方面。虽然晚年曾用"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来诠释"资产阶级",但仍不确切。而这样的规定,也必然导致革命运动对象的不明确,以及策略上的失误。  

   

  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规定,是哲学从自然转向社会,从"绝对精神"转向人之后,作用于社会变革的关键环节。毛泽东在这个环节上的贡献,是使辩证法得以系统化和实践化的关键。在明确这一层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毛泽东提出并实践了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方法,这是必要的,但他的论证并不是充分的,只是提出了命题和基本思路,仍应就此进行更为系统、深入的探讨,尤其是在学理上明确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地位,特别是在逻辑上界定和判断主要矛盾与主要矛盾方面的方法。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涉及三个基本点和八个步骤。三个基本点是:第一作为对象的矛盾的界定。能够纳入对象的矛盾,是与主体相对应的矛盾,而非"客观存在"的矛盾,或者说是主观所涉及的过程,矛盾的多少,是与主体存在统一的。主要矛盾是作为对象的矛盾系统中的矛盾。第二,判断主要矛盾的标准。如果用所谓"客观"的标准来衡量,是不可能确定主要矛盾的。"客观"事物本身不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别是自然界,它自身不需要这种划分。人们判断主要矛盾时,完全是从作为主体人的存在和需要来判断。不同阶级、不同集团以及不同个体的立场、利益、目的都体现出来,而且能体现不同的认识能力。第三,认识与对象的关系。在矛盾的分析中,主观认识与对象的关系是相当重要的,强调主体性,但不能将主观愿望强加于对象,而应注重对客体的实事求是。矛盾本身分几个方面,特别要注意其内因和外因。内因是内在的因素,外因是外在的因素。对立的双方相互制衡,形成一个"场",或一个制衡态,这种制衡态里各个方面、各个因素相互之间的作用,就表现出不同势力的对抗与制衡。这种势力对抗与制衡不仅在社会矛盾中有,同时也是自然科学中必须涉及的。一个矛盾的构成方面可以分为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次要方面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几个,主要方面是一个,矛盾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方面来决定的。主要矛盾方面处于统治地位,制约着次要矛盾方面。但是,次要方面也有它的反制约作用。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形成势力的制衡,这是一层关系。另一层,是在一个大的矛盾系统中,有多个矛盾,其中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其他为次要矛盾。主要矛盾的性质是由其主要矛盾方面决定的。当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时候,它的表现就是原来作为主要方面的力量开始弱化。这又体现出量变和质变的关系。如果仅仅是处在量变的时候,这个主要矛盾方面还是主要矛盾方面,主要矛盾性质还没变,其在矛盾系统中的地位也没有变。如果主要矛盾方面的力量弱化,超过其度,就变成次要矛盾方面,原来的次要矛盾方面就可能上升并超过其度,变为主要矛盾方面。这种主要矛盾方面的地位的变化引起主要矛盾性质的变化,这就是质变。主要矛盾的质变又会引起整个矛盾系统的质变。这个过程继续不断地进行,其中每一个质变就是一个否定。否定之否定就由此展开。  

   

  八个步骤是:第一步,确立主体,确定矛盾系统。对于存在并有意识的人来说,他能够感受到的矛盾现象,虽然受其存在的制约是有限的,但仍然是若干很混乱的现象,要认识这些矛盾,第一步就得明确主体,先是认识者个人的主体性,进而是与其相关的社会群体(总体)的主体性,明确主体的利益和目的,进而是对所感知的现象材料进行比较、分类、归纳。这三个环节是确定对象矛盾的关键,至此才有了对对象矛盾范围的界定,同时界定了矛盾的类别与其总体系统。这些都不是感性认识所能达到的,而是理性或思维的后果。第二步,就是分析。把归纳的特定范围内若干个矛盾都进行分析,分析的关键是确定其矛盾方面的势力对比,找出其中的主要矛盾方面。第三步,对各矛盾分析的结果加以综合,即形成对其对立统一的规定。第四步,对规定了的各矛盾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一个矛盾为主要矛盾。第五步,对这个选定的主要矛盾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其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第六步,综合,以综合规定主要矛盾,最好是达到概念的程度,起码也要有对该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和次要矛盾方面有准确的提法。第七步,对主要矛盾与各个次要矛盾的制约关系进行整体考察和规定。第八步,明确次要矛盾对主要矛盾的制约和影响。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特别是第三步以后,尽可能地要规定、展开、改造、完善概念,以概念运动为核心,展开思维的进程。  

   

  7主干范畴  

   

  范畴是规律的具体化,是对客体、对象的层次的界定,也是主干性概念,包含着规定特定对象或矛盾层次的若干概念,是概念运动的关节点。  

   

  辩证法的主干范畴有:质、量、内因、外因、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现象、归纳、分析、综合、演绎、本质、抽象、一般、特殊、具体、形式、内容、可能、必然、生成、否定、发展。  

   

  这些范畴,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也是辩证法体系的骨架,它们的顺序,是按照展开规律,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促进发展的逻辑与历史统一原则安排的。这样的范畴体系,不同于苏联教科书的有关规定,是主体辩证法与"唯物辩证法"的主要区别。其中有些范畴,如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前面已论过,而生成、否定、发展,又因其重要性,将在下面专节论证。这里,对其他范畴按顺序做一概要规定。  

   

  质。质是存在的展开,也是意识所要探讨的首要问题,是对立统一规律具体化的第一个环节。质是相对稳定的总体性、长期性的规定,是意识对存在的基本界定,集中体现了对象、事物矛盾的内在属性。  

   

  量。量是构成质的具体环节和内容,与质相比,量是不稳定的,通常情况下,量的变化不会影响质的规定,但量变突破其构成质的度,就会引起质变,从而形成新的质,新的质又规定着、包含着新的量,并进入下一轮的量变引发质变的过程。矛盾、事物的发展,集中体现于质与量的变化上。  

   

  内因。事物、矛盾形成和演化的内在因素。构成特定的事物或矛盾的各方面、要素或势力,是此事物或矛盾的内在因素,它们之间的差异,对立及由之形成的排斥、吸引的统一,是内在因素,决定着事物存在的性质及其演化的趋势。  

   

  外因。影响事物、矛盾存在和演化的外部条件。任何事物或矛盾体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外部的事物、矛盾同时存在并相互制约的。这些外部事物或矛盾的存在、演化影响着内因的关系和变化,是内因存在和演化的必要条件。外因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用于,甚至转化于内因,从而对事物、矛盾产生影响和制约。  

   

  现象。现象是人在实践中对现实矛盾的感知。在黑格尔体系或"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现象都被作为本质的表现并排在本质之后。这是与人的认识过程相悖的。黑格尔是以"绝对精神"为主体和根据的,他关于本质决定现象的规定是与其逻辑一致的。而"唯物辩证法"将本质排在现象之先,认为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则是违背其唯物主义基本观念而对黑格尔的抄袭。现象并不是"客观存在",而是人对现实矛盾的感性认识的体现,或者说是在感性阶段对现实矛盾的认知,是认识第一步的成果,也是进一步的理性认识各环节展开的基础。  

   

  归纳、分析、综合、概念、演绎。这五个范畴是理性认识的关键环节。也是从现象揭示、概括本质的主要思维形式。因此,连接起来论说。在理性思维过程中,最初的形式是比较,即对此现象与彼现象、此因素与彼因素进行对比,找出其相同和相异处;进而是分类,将多种现象按异同区分为类;再是归纳,从若干类的特殊中探求其一般性。分析是承接归纳对各一般属性中的本质属性的规定,这个过程包括对典型现象材料的探讨。在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将各本质属性辩证地结合起来,形成对本质的全面规定,即概念。以概念规定推论矛盾的现象,解说各特殊的具体事物的过程,是演绎。归纳、分析、综合、概念、演绎这五个范畴在辩证法中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构成认识方法的基干。  

   

  本质。本质是人的理性思维对现象内在联系和演化趋势的规定。黑格尔以"绝对精神"为主体,将本质视为先于现象和现实的,这种观点被苏联教科书莫名其妙地抄来作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规定。主体辩证法将人作为存在和认识的主体,由此端正了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从认识论角度规定了本质的地位。对本质的认识,是随着认识的进程不断深化的,这种认识集中体现于概念的规定、展开和改造、完善上。  

   

  抽象、具体。规定本质的概念,是一个体系,其分为抽象和具体两类,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是概念体系的基本关系,表现为从抽象到具体的概念运动。抽象与具体,还有一层含义,即抽象是从现象揭示本质的思维过程,具体是指对某一事物矛盾的具体现象认知。人类通过实践所达到的认识,是从具体现象开始的,并先形成相对具体的概念,进而才在反复的、世代更替的思维过程中,逐步达到抽象概念的规定,并由抽象概念的展开而改造旧有的具体概念,以及规定新的具体概念,具体概念是对特殊事物矛盾现象的本质规定,而抽象概念则是对总体矛盾现象的一般本质的规定。由抽象到具体的概念运动,是从一般本质规定到特殊本质规定,因而是从矛盾的一般性到特殊性转化的思维过程。  

   

  一般、特殊。世界是广大而复杂的,人的实践也是不断扩展的,在实践的过程中,人们接触各种矛盾事物,形成对世界的多样性认识。在历史和社会的联系中,在众多个体人思想的交流中,逐步区分出对矛盾事物的总体及其局部现象的不同规定,这是思维中的抽象与具体概念。而当用概念体系说明现象和解决矛盾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一般和特殊两个范畴。一般和特殊是相对而言的,在广大而复杂的世界上,有众多的存在层次,特殊与一般只是区别这些层次,进而规定系统性的两个范畴,再多的层次关系,其基本关系还是两个层次的关系。我们在规定一般和特殊这两个范畴时,既要看到它们是矛盾的两个层次,而且在不同的层面对比上,相互转化;又要看到它们是事物的两重属性。一般是众多特殊的共性,而特殊则是一般的具体形式。明确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对于认识存在与意识的矛盾所构成的矛盾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内容、形式。这是辩证法规定具体矛盾时的必要范畴。由质和量构成的事物,其矛盾统一体经过一系列的认识,在概念中规定了其本质,并通过一般与特殊两个范畴的界定,明确了其在矛盾系统中的地位。至此,就应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对某一特殊矛盾进行规定。内容是事物矛盾的内在方面,是其内因的充分展示,包括构成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要素的总和;形式则是总和要素的组织、构造。内容与形式是统一的,对内容和形式的规定,标志着认识的演化,也是以实践改造事物,解决矛盾的必要环节。  

   

  可能、必然。矛盾是运动的,作为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现实,体现为一定内容和形式。但既有的内容和形式又要受内因、外因作用而演化,对其趋势的规定,就是可能,可能的实现是必然。可能是对未来发展趋势的规定,往往不是一个,而两个或多个,只有有条件的可能才成为必然,只要这些条件具备了,可能的实现就是必然的;不具备条件的可能,特别是其中主要的条件,就不能实现。必然不仅是可能结果的验证,又是规定可能的依据。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要以其所认定的必然立论,他们甚至不谈可能,而直接谈必然。但未经实践证实的"必然"就是可能,证实和实现了的可能才是必然。  

   

  生成、否定、发展。  

   

  主体辩证法的主干范畴,作为规律的展开,都是围绕规律这个核心,体现于辩证法的各个关键环节的,以它们为主干构成了主体辩证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还有若干辅助性范畴。主体辩证法的辅助概念也是不能忽视的,它们是连接核心与主干范畴,展开核心和主干范畴的必要环节。对此要在今后的系统论证或编写辞典时,予以展开论证。本书对辅助性概念的论说散见于各章节中,有的充分,有的不充分。这里,我们提出如下主体辩证法的辅助概念:物质、运动、实践、认识、感性、理性、比较、分类、判断、推理、原因、结果、定义、内涵、外延、实证、思辨、过程、联系、中介、转化、异化、外化、对象化、过渡、教条、僵化、个体、总体、变化、演进,等等,起码应有二三百个。这些辅助概念除少数是由我们新规定的外,主要是思想史上各思想家研究成果的汇集。但在主体辩证法体系中,又都应根据体系原则的要求,加以改造和完善,并分处于由核心和主干范畴为大框架的体系上。  

   

  8生成、否定、发展  

   

  生成、否定、发展是主体辩证法主干范畴的必要环节,是对立统一规律经前述一系列范畴体系而达的结果,或者说,前述范畴都具体化于生成、否定、发展中。为此,专设一节论证。  

   

  生成,以前的辩证法论著,虽然也都涉及生成问题,但未将它作为一个范畴。从范畴层面对生成的规定,不仅是对前述各范畴的归结,也是否定和发展的起点。  

   

  生成,是存在与意识的集合,也是人生与社会关系及其存在条件对立统一的过程。生者,活也,始也;成者,生之续,活之动也。辩证法源于生成,是对生成的认识和规定,进而导引生成,纠正生成中的偏差,促进生成。对矛盾的认识,从生成角度着眼,从生成角度判断,并由此得出概念规定,说明现象,解决矛盾,这是辩证法的特点所在。而辩证的认识和实践,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从感性到理性,从现象到本质,从概念到体系,以至概念的展开、改造、完善、转化等一系列环节,以至解决矛盾,处理问题的过程,都是生成。  

   

  生成作为一个范畴,充分体现了辩证法在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中的地位。生成所表现的,首先是人的生成、思想的生成,以及社会的生成,历史的生成。然后才是与人的生成密切相关并作为其前提的自然物的生成,由此而达到世界的生成。  

   

  生成的过程,是矛盾运动,因此,生成又包含着否定和发展,或者说,生成要体现于、具体化于否定和发展。否定和发展是生成的展开和规定。  

   

  辩证法是系统的、发展的,这种发展,是人本质的体现,也是人类实践的必然。因此,发展也就成为辩证法体系的总的特征和总结性的范畴。发展并不是直线的,而是螺旋式上升的,故而是否定之否定的。  

   

  否定,是与肯定相对应的。作为运动的形态,肯定,即现在矛盾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及由此而呈现出的状态,否定则是矛盾中原来处于次要方面的新兴因素逐步积累,从量上超过旧的主要方面,并由此而达到质变的过程和状态。否定之后又是肯定,肯定是以否定为前提的。因此,辩证法对矛盾运动的规定,又可以用否定之否定来表示。  

   

  辩证法的范畴,不是将对象分割成若干等份,分别标以不同的范围,像封建制度下将领地和人口分封那样。但机械论的方法恰恰是认识领域的"封建",此范畴不同于彼范畴,各有自己的"领地",不得相互越界。辩证法的范畴是以人为主体的存在与意识对立统一的产物,不论认识范围大小,这一系列范畴都是必要的。各范畴间的区别,不在于对象范围的划分,而在于矛盾运动及对其认知过程的层次和环节,因此,辩证法的范畴不是相互外在的,而是在运动中相互制约和转化的。作为发展总体规定的否定,是前述一系列范畴转化的结果和概括。  

   

  否定之否定不仅体现于前面各范畴中,或者说各范畴都是否定之否定的环节和条件,而且否定之否定又是发展这个总体性范畴的存在形式。发展是辩证范畴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总体性的范畴,它是对立统一规律的最具体的表现,也就是说,对立统一规律经过一系列范畴的转化而达否定之否定,即对矛盾运动的总结性概括。  

   

  否定之否定是人类实践的发展,它又是与自然界的演化相统一的,否定是量变引起质变的必然,发展是对立统一规律的总体表现。  

   

  否定之否定是人类的发展过程,它是与自然界的演化相统一的。否定是量变引起质变的必然,是对立统一规律的集中体现。对此,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有更为明确的论述,  

   

  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有其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形成为一系列的曲折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由小变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旧的方面则由大变小,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而一当新的方面对于旧的方面取得支配地位的时候,旧事物的性质就变化为新事物的性质。由此可见,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  

   

  (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97-2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  

   

  否定是矛盾力量对比变化的结果,是原来矛盾主要方面降为次要方面,原来新生的次要方面上升为主要方面的集中表现。这就使原来比较笼统的关于否定之否定的论证,得到了清晰的说明。这既是毛泽东领导中国革命的经验总结,又是继续革命并取得胜利的哲学基础。  

   

  在一些哲学教科书和通俗读物上,往往以自然界的某些现象,如水蒸发为云,云又下降为雨,以及生物的成长等等,来解说否定之否定。这是通俗而易懂的,但却不免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似乎否定之否定是外在于人的存在和实践的,即令是社会的变革,也是自然的过程,无需人的努力。这是比黑格尔还落后的观念,实际上已是机械论。辩证的发展,否定之否定,以及辩证法的全部范畴,都是以人为主体的,是以实践为根据的,离开人及其实践,发展也无从谈起,否定之否定,包括自然界的否定之否定,也就没有了意义。这一点,正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着重陈述的要点,同时也是辩证法的灵魂。改造世界和改造人生,而不是单纯的认知自然,只有这样,人类才能不断发展,并自觉地使人性升华。  

   

  发展是矛盾的演进,必须明确其主体性,即人的发展。自然物是有矛盾的,也有变化,但没有发展,或者说,发展这个范畴不适宜规定自然物,而应集中于对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矛盾的规定。对于劳动社会主义来说,发展的主体就是劳动者,是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素质技能的提高。  

   

  发展是主体辩证法最后一个范畴,是总结性、概括性的范畴,这个范畴的规定与我们对辩证法的定义--"人本质发展与人性升华的要求与导引"--相统一。这里规定的发展是具体的发展,是个体人与人类社会总体的发展,其内容是人本质的四个要素在不断组合,经过一系列矛盾运动过程而达到的一个更高的境界,其主体没有变,但其逻辑层面有了变化,从人本质发展这个抽象层面,具体到人类社会总体发展这一具体层面,其目的性在开始阶段就已经界定了,并贯彻发展的全过程。主体辩证法的发展范畴,始自"人本质的发展",展开于"人性的升华",并经存在与意识、对立统一规律、矛盾这些核心范畴和一系列主干范畴,到发展为结。是生成、否定过程的总结。发展的目的性贯穿于整个过程,是其原则、精神和灵魂。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目的。只有有了目的,才有方向,这是其一;其二,在发展的过程中,当到达了一定的阶段,得到了一定的结果之后,在对结果进行反思的时候,目的性是判断的依据。  

   

  当今世界,各统治阶级集团和政党都把增加物质财富说成人类社会的目的,这是其阶级属性决定的,他们的目的实际上还更深一层,就是通过占有物质财富来控制劳动者的意志和行为,由此保持其对社会的统治。这是历史上奴隶主、封建领主、官僚地主阶级传统思路的继续,它与人类的发展方向是相违背的。如何调动、组织现代劳动者,形成强大的变革势力,与统治阶级进行斗争,使人类能在真正"发展人"的目的导引下发展,是现代世界和中国的主题。从几千年的文明史来看,这个目的是能达到的,而且应该在本世纪或今后一两个世纪实现。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占主导地位或主要矛盾方面的各种非劳动的统治势力、反人性的社会势力,都被凝聚、代表社会进步的势力所冲破。从奴隶社会到资本雇佣劳动社会,再到民主劳动社会,这是一条主线。虽有诸多曲折、反动,但发展的方向一直坚持。现代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在不断地提高着,他们也正以更大的需要和更广泛密切的组织争取提高社会地拉,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据和根本。  

   

  然而,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那些社会势力,在短期内还占世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他们用各种各样的方式,以暴力和欺骗来控制社会权力,继续统治劳动群众。暴力,是从物质形态上对人生命的控制、威胁;欺骗,则是从心理、思想上对人的诱惑、束缚。人类几千年来的各种阶级统治的工具,本身就是暴力和欺骗的总和,它们用暴力来威胁人,用欺骗来束缚人。人类怎样运用以自己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为根据的意识,识破并消除暴力和欺骗,是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主体辩证法的历史意义,归结起来,就是要消除集中体现着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暴力与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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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主体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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