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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以南街村为例对仍保持的集体制进行合作制改革

作者:刘永佶   来源:红色文化网  

以南街村为例对仍保持的集体制进行合作制改革
 
刘永佶
 


虽经历20余年“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冲击,仍有少数农村保持着集体制,而且经济发展,令人瞩目,其中最突出者为河南的南街村。近年来,不时有人以其作为论据,证明集体制的优越性,但很少对其权利关系的变化进行分析。

如此存在的集体制,是因特殊条件得以坚持下来的,但这种现象并不能证明集体制是优越的,要恢复和发扬。集体制是“苏联模式”的体现,在中国,则是对合作制异化的产物。它在苏联为集体农庄,因其地广人稀,耕作粗放且实行土地国有制,并由国家建立拖拉机(含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器)站参与其耕作,在短期内对提高农业产量,保证粮食供求,还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在中国,本来就人多地少,精耕细作,国家无力提供拖拉机等大型农机县,仍保持手工劳动,而且此前已初步建立了合作制,硬性将之改为集体制,在理论和制度上都是一种倒退,对生产亦无促进作用,甚至造成“浮夸风”掩饰下的减产。

集体制的根本缺陷,在于将农民个人的权利收归于“集体”,由此也就严重抑制了农民个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它的改革,是历史的必然要求。但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在形式上仍保留“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则以土地承包制经营方式退回到个体小农经济,而且农民的权利远不如土改以后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如凤毛麟角般存在的集体制经济,就显得非常突出。这里集中分析全面保持集体制经济的典型南街村。

南街村的集体制经济,已远非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制经济,而是一种与现在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集体资本雇佣劳动制”经济。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村民仍以社员身份存在于集体制中,基本上延续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权利关系;二是比村民多数倍的外来“农民工”与该集体经济的关系,这是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外来“农民工”并无村民或社员的身份,并不享受或很少享受村民的福利待遇,他们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给南街村集体,所得工资是按劳动力市场价格支付(2003年平均每人每月300元,2004年350元,2005年450元)。南街村对其村民采取“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方式,几乎吃、穿、住、用的全部生活资料都由集体平均提供,但工资(工分)报酬却很低,是作为“零用钱”平均发放的。

南街村采用“外圆内方”的方式对应现在的“市场经济”,即在对外来农民工采取资本雇用劳动制,与外部进行经济交往时,完全遵循“市场经济”和时下社会上通行的“潜规则”,以打开市场;对内(村民或社员)的管理,仍依循人民公社时期的做法,即强化集体控制。

南街村的高经济成效,是不容否认的,到2005年,其已有村办企业26个,总资产27亿多元,总产值125亿元,全年利税7500万元。这与一个大型企业或中等县的总体水平相差不多。但不能简单地以此证明,这些成效就是集体制优越性的体现。我从一开始就不相信这种说法。其一,南街村的高效益,主要来自工商业,而非农业;其二,其工商业的发展,主要是外来农民工创造的价值,而其村民大多只做管理工作,现在几乎很少在本村企业当工人的,至于从事农业的本村村民的经济效益并不高;其三,南街村集体制的保持及其转向工商业并取得快速发展,在于其党支部书记以个人的能力驾驭集体实力,充分地利用“市场经济”在这个阶段的特点,以及各种特殊的政治和舆论条件,这是明显的个例。与某些私有企业老板的发迹不同的是该支部书记有坚强的集体主义信念,并未将集体的财产攫为己有,但其经营方式,却与私有企业者大同小异;其四,南街村的集体制经济的权利以“集”为主,村民们并无明确的权利以控制所“集”之权,他们是为自身享受的高福利而拥护“集”权的,而那些数倍于村民的农民工更无权制约其雇主,他们与别处的“打工仔”“打工妹”无异,都是集体制之外的,是为出卖劳动力使用权而劳作的,不论村民或农民工,都没有因为集体制的权利体系而表现出主动性、积极性。因此,我们既要承认南街村党支部书记的个人信念和努力,又不能将其成绩简单地归之于实际上已不存在了的集体制上。

南街村的现行经济制度并非30年前的集体制,而是特殊的集体资本雇佣劳动制,包含着与社会主义原则相悖的缺陷,这不仅是旧集体制经济矛盾与缺陷的传续,又加进资本雇佣劳动制的矛盾。其表现在于:一、以领导者个人信念和局部的行政集权来聚合人力和资源,在20世纪末的中国农村还是有其条件的,特别是在大范围的小农经济和行政腐败的环境中,保持一块集体主义的净土,并能有效地利用“市场经济”的条件和机会,快速发展经济,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相对富足、稳定的生活条件,以严格的纪律制约其言行,创造出来的“奇迹”是有短期合理性的。但这种制度不可能维持长久,更不能在没有相应条件的地方推广。实际上,南街村的制度也只能生在南街村,生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如曾被说成“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发展的楷模”的深圳的万丰村,其“共有制”不过主要是以集体土地占有权派生的使用权为基础的房地产公司,而其村民自然成为“股民”罢了。与南街村相似但不同。其他几个有名的保持“集体制”的村子,也都与南街村有明显差异。二、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土地占有(使用)权、生产资料所有权都集中起来,成为集体的权利,由以党支部书记为核心的“班子”集中行使。这在20世纪末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大环境下,是相当困难的,而且要承受巨大的政治压力。但该村党支部书记对联产承包制有独到的批判,他说的“包产到户是懒办法,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领导无能的办法。”可以说是一语中的。对他来说,恢复并坚持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制,是克服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出路,而“内方外圆”的策略,又恰使集体制的优势在这混乱、粗陋的“市场经济”中得以发挥。相比承包制,南街村的集体制是勤办法,有办法的办法,是领导有能且高能的办法。在坚持的过程中,南街村对集体制又做了一些修正,其要点有:(一)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南街村的集体制是纯粹的“大队所有制”,没有公社的管辖,因而显出其相对独立自主性;(二)从以农业为主的生产队,转向以工业、商业为主,是工商农一体化的企业集团;(三)雇佣了数倍于本村劳动人口的外来青壮劳动力,南街村自身人口三千一百人,劳动人口大约两千多人,所雇外来劳动力从一万多到六七千人,本村的主要劳动人口大都担任各级管理职务;(四)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制度,其福利几乎涉及基本生活资料的全部,工资只是零用钱,而福利的多少,按“文明”程度评定,即“十星级文明户”,评定星级,星少一颗,就减少一项福利,如果减去四颗星,就意味着丧失了生存条件,村民只要忠诚于集体就可以保证基本生活,但反对集体或犯了什么错误,就没有了生活保证。

南街村这种高度集权的集体资本雇佣劳动制,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而逐渐显现出其局限:(一)村民的个人权利被集中起来,其主动性积极性很难体现;(二)如此高度的集权体制,其核心是掌控最高权力的支部书记,这对他的各方面要求是很高的,但事无巨细都集中于一人,能够维持多久?其“接班人”从何而来?(三)村民中的主要劳动力都分散于各企业担任管理职务,其能力、品行是否能胜任?不能因为生于南街村就天然具备管理素质,其经营管理不可能长期保持优质高效;(四)村民被低工资、高福利制度这一厚厚的硬壳包住,会逐渐形成对集体的依赖和面对外来打工者、参观者的优越感,由此而形成惰性;(五)虽然也实行了对所雇佣的外来雇佣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如对受雇南街村满六年者,提供一套两室一厅住宅,子女入托、上学与本村子女同等待遇,满十年者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满二十年者可带一方父母随其生活并享受福利等,但迄今可享受此福利者很少,大多数打工者的工资都很低,他们也与去其他地方打工的人一样,只是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是来挣钱的,与南街村集体及其村民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作为外出打工者,基本素质在农民中都是较高的,而南街村的村民不论素质如何,都是天然的雇主和管理者,由此产生的矛盾势必影响经营效果;(六)南街村庞大的工商农一体化的大集团下属的各企业,基本上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初期会因各种机遇而有其市场,但下一步如何提升和发展,是很难解决的问题,近两年其发展已经放缓,这个势头再延续的话,矛盾就会突出和激化;(七)高度集权的集体制在决策上的失误是很难避免的,“永动机”项目的上当受骗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掌权者在这样的体制下以权谋私是很容易的,而且已经在部分人身上发生;(八)在如此封闭的集体制中,高素质的集权者是很难产生的,创业的带头人一旦脱离其领导岗位,“接班人”往往是以世袭的方式产生,在深圳万丰等地都是如此,南街村的集体制如何解决这个难题,还需观察。

对南街村这20年坚持集体制的过程,我认为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那就是它证明了公有制在发展商品经济,促进农民走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虽然它的公有制是初级的集体制并加上对外来农民工的雇佣劳动制,但毕竟是以集合起来的劳动者的权利迈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形式。南街村的实践,不仅突破了旧的集体制框架,也表明其既有的矛盾必须经过改革,才能进一步发展。围绕南街村的各种争辩,往往只关注是要恢复旧的集体制,还是以“私有化”标准对之批判、压制。这些都只是向后退的思路。集体制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的公有制形式,其存在的条件和必要性都已不存在,南街村如果还坚持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制,肯定是发展不起来的,它以“内方外圆”的方式参与“市场经济”,并形成了集体制的资本雇佣劳动关系,这本身就是对集体制的改变。这种改变如果固定下来,很有可能就会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是与社会主义原则相悖的。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和方向,充分地利用和发挥既有的经济实力,促进农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南街村应当以社会主义合作制对其集体制进行改革,组建合作制经济实体。这种改革,将对中国现阶段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真正可以借鉴的普遍经验,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提供必要依据。

首先,明确全体村民的个人权利,即劳动力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尊重其个人志愿,确定是否参加本合作制经济实体。在此基础上,形成从个人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劳动力公共占有权,从个人土地占有权派生的土地公共使用权,从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公共生产资料占有权。在操作上,劳动力和土地的权利较容易区分并明确其派生、联合的关系,生产资料已是“集体所有”,不可能、也不应该将之分割给个人,但在所有权上却是可以明确的,在确定个人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基础上,明确其派生并联合为公共占有权。由于南街村已经积累起巨额(20多亿)资产,如果将其分解到个人,也是很大数目,为防止个别人趁此改革机会以退出为名取走这笔资产,应在改革时对既有集体资产(减去银行贷款)进行结算,只明确其所有权归属,但不分到个人,以此为基础性不可分割的资产,即使退出本合作制经济实体,也不能从中分取。但对改革后新增的生产资料,即由公积金所形成的生产资料,则应按所有权计算其应占有的量,退出时可以取走。

第二,按民主原则选举行使公共权利的负责人,并将合作制经济实体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各司其职。合作制经济实体的管理委员会选聘其下属各企业的经营权行使者,并向全体参加者汇报其规划,经参加者大会批准后实施。年终要汇报其工作,由参加者大会审议。参加者既是本合作制经济实体的劳动力所有权以及土地占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体,又是劳动力使用权的承载者,有义务完成由经营权行使者分派的工作,并对经营管理有批评、建议权。

第三,根据本合作制经济实体的实力、规模和发展,吸引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不可能只局限于一个村子,它应是开放性的,特别是南街村这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工商农一体化的集团企业,如果仍以原有的村民为主体,其发展必然受到限制。而且,有志于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典范的南街村人,必须主动突破这一局限,吸收外来人员参加本合作制经济实体。外来人员的参加,不是无条件的,而应以吸收优质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为目标。外来人员的来源应是全国各地,他们不可能带土地占有权投入本合作制经济实体,所能投入的,主要是劳动力的占有权和部分生产资料占有权。对于南街村这样已有巨额资产的合作制经济实体,外来参加者几乎不可能投入与本村原参加者同样的资金。为此,外来参加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技能,不仅技能素质要强,文化精神素质也要高。同时,又要投入一定的生产资料(以货币计)的占有权。这样,除特殊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以直接加入本合作制经济实体外,其他外来参加者一般都要在本合作制经济实体工作一段时间,即以雇佣劳动者身份出卖其劳动力使用权,使其技能素质和文化精神素质得以展示并得到认可后,才能申请加入本合作制经济实体,而其前一段时间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应折合为公积金作为其所投入的生产资料占有权,与此同时,还要参照原参加者在改制后创造的公积金数量,提交差额部分的现金,如一时交不出,可以记账从以后的收入中补齐。外来参加者在本实体中的权利与原参加者是平等的,而其户口也随之转入南街村。

吸收外来的参加者,不仅可以改变南街村合作制经济实体的人员结构,更在于提高其总体素质,完善经营管理,真正持续发展。这也是社会主义原则的体现,具有明显的普遍意义。从当前情况看,改制的同时可吸收较多一些外来人员参加,在前十余年的雇佣关系中表现好的人,自己申请,并由10人以上原成员介绍,经过考核,由本合作制经济实体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后可根据年度发展需要,每年吸收外来新成员一次。由此,高素质技能的外来劳动者(不限于农民工)不断加入本合作制经济实体,使本实体成员数逐步超过雇佣劳动者数,进而变作为合作制外围的雇佣劳动制成为加入本实体的“预备役”。

第四,改革现有的低工资、高福利分配制度为按劳分配制度。南街村现有的分配制度是以淡化私有观念为目的,但其弊端在于不断增强的平均主义和对集体的依赖,以至形成严重的惰性——只要我是南街村人,遵规守矩,就吃穿不愁,一切由集体供应。这样做,极不利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一旦惰性养成,集体制经济的弊端就会充分表现,由此而步入总体的惰性和停滞。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生活资料分配的指导与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也是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和发挥的基础。以合作制改革集体制,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行按劳分配。当然,福利也要保持,但不能把基本生活资料都归入福利,而是在确定以劳动的质为依据的工资级别,并按劳动时间计算工资量的基础上,从总的公益金中支出福利资金。福利对大多数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是“锦上添花”,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来说则是必要的生活保障。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原则,有助于参加者素质技能的提高与发挥。

第五,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典范,在现代商品经济发展中如何保持其制度的性质,并在农民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为中国,乃至世界各国提供成功经验,是南街村现在面临的主要课题。它既有的集体资本雇佣劳动制及其集权的行政式管理体制和为适应粗陋的“市场经济”而采取“内方外圆”经营机制,虽有一时的功效,但不可能长久,而以这种体制和机制所取得的经济效率,虽对南街村人是一种福利,却不能形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和发展的典范。在已有的经济发展成果基础上,更新观念,改革集体制为合作制,进而变集权的行政式管理体制为民主的法制管理体制,创建体现合作制性质,适应外部经济环境的经营机制,是社会主义南街村的当务之急。

集权的行政式管理体制在南街村创业阶段,可能是必要的,但不可能长久,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与社会主义原则是相悖的,只有将之作为一种临时性的体制,并及时地将其改革为民主的法制管理体制,它的合理性才能体现出来。否则,就会像其他曾辉煌过的村集体制经济一样,由集权而演变为专权,甚至世袭这种专权,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合作制的民主,是以确定参加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土地占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的,是这些权利的主体对其派生并联合的公共权利行使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选择与掌控,而法制的体制,就是在遵从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前提下,依照民主原则,制定一系列的规章,以为本合作制经济实体管理体制的法制性规则。行使公共权利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在依法制而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认真听取参加者的批评建议,接受其监督。由此形成共同的理念,在法制体制中各司其责,尽其力,才有真正的合作制的“自主联合”。

在民主的法制管理体制中,经营机制也要进行改革。“内方外圆”是南街村人的聪明,但“内方”受行政式管理体制的制约,不免僵化;“外圆”是适应粗陋“市场经济”的,不免被动。经营机制的改革,是行政式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化,它的首要内容,是对内部各企业及其班组的关系进行调整,应打破只由本村人担任各层管理职务的格局,在吸收外来参加者的同时,采取公开选聘活动,聘任各层经营权的行使者,甚至可以在参加者之外选聘,以保证经营权各环节的落实。相比之下,经营的外向机制形成的难度要大于内部的管理。对于南街村来说,现在最需要的是如何加大加强高新技术项目,以保证长远发展,同时有选择地巩固已有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将那些前景不好的企业尽快停、转,抽其资金用于高新技术项目。至于如何面对“市场经济”大环境,这并非一个南街村所能左右的,但也要定出规矩,并选派高素质的业务人员,立足于以南街村的精神和产品的高质量来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市场机制,变被动为主动。

南街村在中国农村的崛起,是个奇迹,但不能因为它在经济发展中的成就,就忽略其存在的问题。与成千上万个“民营企业”(它们经济成果甚至远高于南街村)不同的,南街村的带头人不是谋求个人私利,而是以毛泽东的社会主义理念为指导,因此具有理论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原则指导下,以合作制改革集体制,不仅可以解决其既有矛盾,而且能为尚存不多的集体制经济改革,进而为更大范围农民合作制经济实体的建立与完善,提供普遍的指导性经验。

    真诚地期待着——南街村的改革。

        ——摘自《农民权利论》2007年3月第1版,第454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乌有之乡书店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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