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军人工作,即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围绕革命伤残军人这一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重点优抚对象,施行的包括优待抚恤、教育培训、就业安置、形象塑造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与举措。1952年7月,毛泽东为河北省清苑革命残废军人学校题词:“加强团结学习,发扬光荣传统”,彰显出党和政府对革命伤残军人群体的高度重视与期许。相较其他优抚对象,革命伤残军人因战或因公而身体伤残,在心理康复、社会融入、就业生存等方面面临更大的困难与挑战。革命伤残军人工作妥善与否,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新中国成立初期优抚安置的质量高低,更是检验党和国家性质的重要试金石。目前,学界既有研究鲜少聚焦革命伤残军人这一特殊群体。本文拟依托相关档案和报刊资料,系统揭示新中国成立初期初步构建的以优抚保障为基础、以教育培训为中心、以形象塑造为导向,最终实现妥善安置革命伤残军人的工作体系,以期丰富对我国优抚安置工作的认知,呈现革命伤残军人群体自强不息、为国奉献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并为新时代厚植尊军崇军社会风尚提供历史镜鉴。
一、工作基础与缘起
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伤残军人工作的开展,是对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革命伤残军人工作的接续,又面对着新的时代条件和任务。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革命伤残军人工作的历史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初期该项工作的接续推进奠定了坚实的经验基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于条件有限,中国共产党在各根据地开展的相关工作旨在竭力保障革命伤残军人得到一定的医养条件和精神抚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党相继成立了数个教养院(所),以供革命伤残军人入院休养。院(所)内“一般的生活很好,均成立有列宁室、俱乐部,并有地方群众的慰劳队前去慰问及替洗衣服等”。1935年 10月,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陆续建立了 5所“红军荣誉军人残废医院”,进一步保障了革命伤残军人的基本医养条件。全民族抗战期间,面对与日俱增的革命伤残军人,在毛泽东的直接指示下,荣誉军人学校得以成立,“陕甘宁边区为总校;其他各个根据地为荣誉军人分校”,旨在加强革命伤残军人的思想与文化教育,提振精神面貌,使他们“养好伤病后再为人民工作”。同时,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结合实际情况,颁布了相关的优抚条例与办法,如《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办法》《冀鲁豫区荣誉军人抚恤暂行条例》等,尽可能保障革命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与生产条件。至解放战争后期,在党的工作重点逐步从武装斗争转向和平建设的大趋势下,各解放区除确保革命伤残军人基本生活外,还通过规范教育与妥善安置,较为有效地使他们成为推动人民解放事业的重要力量。例如,山东解放区多数革命伤残军人“经过三四个月或半年休养教育以后,一般身体恢复健康,政治文化水平普遍提高,思想意识也整好了”,最终“大批分配了工作,当了干部,有的还归队重上前线,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复员回家”,“对人民解放事业起了应有的作用”。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初步形成了以抚恤、教育、安置为主要内容的革命伤残军人工作理念与实践,为该项工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全国性制度化推进,提供了直接的历史参照。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持续扫荡残敌,叠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使得革命伤残军人工作成为关乎战争全局与社会稳定的战略任务。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解放战争并未结束,国民党军残余势力仍盘踞西北、西南、东南及沿海岛屿负隅顽抗。遵照中央军委统一部署,人民解放军继续实施战略追击,先后发起广西、成都、海南岛、西昌等战役,大规模作战直至1950年 6月才基本结束。持续的军事行动,新增了大批革命伤残军人,加上解放战争已形成的前期群体存量,带来了比较大的优抚安置压力,成为党和政府必须解决的紧迫现实任务。另一方面,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使得党和政府面对妥善照顾并安置好新增加的志愿军伤病员的紧迫任务。1951年 6月,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将“做好优抚工作”列为三大号召之一,要求“对于残废军人完全负责”。同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宣传朝鲜停战谈判的指示》中进一步强调:“抗美援朝总会的三大号召(捐献、优抚、爱国公约)……亦均应继续努力,不得有丝毫松懈。”在志愿军出国作战两周年以及停战协定签订之际,中共中央亦多次强调要及时慰问志愿军伤病员,将这一要求贯穿战争始终,并通过各级党政系统、群众团体转化为全民行动。这一持续性社会运动,成功地将国家责任与社会力量整合起来,不仅部分缓解了国家财政的直接压力,更营造了拥军优属的浓厚社会氛围。这种自上而下的政治引领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响应相互激荡,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切实做好革命伤残军人工作的强大社会基础与运行机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作重心转移与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需求,亟需革命伤残军人成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充实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力量。随着党的工作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军事斗争转向经济建设与政权巩固,原有的以军事指挥和农村工作见长的干部队伍,在知识结构、专业能力与管理经验上面临一定的不足和挑战。更为紧迫的是,面对迅速铺开的全国性政权建设与大规模经济恢复工作,已有干部队伍在数量上也远不敷所需。正如 1951年 4月时任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的安子文在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全国有 175万名左右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来看,“目前干部的数量与质量,都成为极严重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对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的革命伤残军人进行系统性的教育培训与就业安置,被赋予了特殊的时代意义。据统计,截至 1951年 3月全国仅尚未妥善就业的革命伤残军人即达 70余万。他们“绝大部分是轻残废”,“都很年青”,且“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革命战争的锻炼,有丰富的创造力和智慧”,具备“逐渐的成为发展生产的力量”的潜力,可谓党和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
革命伤残军人具有奉献人民、投身国家建设的强烈意愿,为革命伤残军人工作得以顺利推进提供了必要条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各行各业人士投身国家建设的热潮中,曾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事业负伤建功的革命伤残军人,同样怀着继续奉献的强烈意愿。例如,1950年7月 14日,《人民日报》刊登了河北省第二荣誉军人学校工作人员一封关于《对改进荣军工作的意见》的来信。信中反映“极大多数的荣誉军人是不愿意退伍的”,“有一部分荣誉军人是可以分配他们一定的工作的”。信中呼吁,“只要对他们大力加强教育,就会使他们变成各种工作中的骨干”,充分表达了希望党和政府重视革命伤残军人渴望投身工作、自力更生的集体诉求。另有湖北荣誉军人学校学员表示,“不但过去自己能拿枪杆消灭敌人,更重要的是希望自己将来能掌握机器为祖国建设服务”,反映了革命伤残军人投身国家经济建设的共同心声。可以说,做好革命伤残军人工作,既是开展好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满足革命伤残军人群体自我需要、发挥其爱国志愿与真实才能的有效举措。
二、制定与落实优抚保障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逐步确立起以主管机构为组织支撑、以专门法规为制度准绳、以国家财政与社会互助为核心资源、以代耕为兜底措施,并辅以严格工作检查的优抚保障政策。
主管机构的设立与完善,是制定革命伤残军人优抚保障政策的基本前提。1949年 11月,党和政府延续在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优抚安置事务的工作分工,以内务部优抚司具体管理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退伍军人安置、拥军优属等事宜。抗美援朝战争胜利后,内务部为强化管理协调功能,将优抚司改组为优抚局,并在优抚局内增设办公室;各级民政部门及优抚机构酌增编制,以充实优抚及救济机构。
为保障革命伤残军人的优抚权利,内务部于 1950年 11月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该条例根据革命伤残军人身体残疾与失去劳作能力的程度,将其评定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乙级以及三等甲乙级共四等六类,并按照参加工作、复员回家或安家、入住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或学校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了对应的抚恤金额。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内务部于 1951年 4月下发《执行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注意事项》,围绕检查评定残废等级、重评等级后的待遇、因公致残者的具体界定与执行等诸多实际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同时,各地亦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补充,以保证基层干部在执行时做到政策清晰、权责明了。例如,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于同年 5月发布《关于实施〈执行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注意事项〉的补充通知》,对革命伤残军人等级评定工作的部门职责、资金标准、发放手续等作了进一步细化规范。另外,针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需求,内务部先后于1952年、1956年颁布《革命残废军人、革命残废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口复发治疗办法》《关于介绍革命残废军人到省外医院治病的联合通知》,要求不得对革命伤残军人治病问题推脱了事,应以避免其长途奔波为原则,就近予以及时治疗。
优抚资金是做好各项优抚保障政策的必要经济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优抚资金构成渠道多元,总体上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社会各阶层群体捐助、优抚工厂收入为辅。首先,国家财政拨付的优抚事业费是核心来源,其中专设“革命残废军人、工作人员优抚事业费”,使用范围包括在职、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治疗等开支。同时,国家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等机构的运行经费,全由各级政府拨款供给。其次,群众捐助是补充国家拨付不足的重要来源。尤其在抗美援朝战争中,随着国家战争支出的扩大,在抗美援朝总会统一领导、各地分会积极发动下,群众自愿募捐以帮助改善革命伤残军人待遇是常见方式之一。例如,1951年,河北省康保县各界人士响应号召积极捐款 2.1万元,捐赠的慰问品包括各类布匹 57件,慰问袋、日记本、笔、毛巾、牙膏、牙刷等 29种共计 6000余件。第三,开办优抚工厂,做到“既增加国库收入,又可减少国家开支”。优抚工厂主要指烈军工属、革命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在政府支持下创办的各类企业。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绝大多数省、区的教养院除了组织革命伤残军人参加畜牧业、农业生产外,还开办了棉纺、化肥、食品加工等各类工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革命伤残军人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优待压力较大,代耕是除实物优待外最为关键的补充政策,在广大农村,适用于“家境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特、一、二等革命伤残军人。为确保落实,内务部于 1951年发出《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将代耕作为“衡量拥军优属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要求各地在春耕前予以周密部署,确保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实现自给自足。代耕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互助,各地在推行过程中往往根据老区与新区、南方与北方、丰年与荒年等特点因时因地制宜,并主要运用以包耕制、工票制为主的代耕方式。尽管现有资料难以对革命伤残军人群体的代耕情况作精确统计,但整体优抚对象的相关数据仍有一定评估意义。据统计,在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前,全国各地组织群众为农村优抚对象代耕土地数为每年平均约 1200万亩;农业合作化以后,国家规定以优待工分取代土地代耕,每年全国优抚对象享受工分优待总数在 40亿分以上。
此外,革命伤残军人各项优抚保障政策的落实,离不开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的检查督促与总结反思。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伤残军人优抚检查工作是在内务部“切实认真检查优抚工作”的要求下,充分发动党政机关、民政部门、抗美援朝分会、拥军优属委员会、人民团体、工厂企业等展开的。优抚检查工作强调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除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予以检查外,更会在春耕、夏锄、秋收等农业生产重要节点和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通过组织优抚工作检查组、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访问、邀请部队侧面调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干部和群众对优抚工作的认识,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表扬成绩和优点,找出缺点和问题及纠正缺点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改进与提高优抚工作”。例如,察哈尔省经检查发现,部分机关、企业不够重视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工作。经深刻的检讨与动员后,各有关部门承诺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等群体“户户有职业”“家家地种好”。
三、以教育培训提升就业质量
帮助革命伤残军人实现妥善就业,在工作岗位上各尽所能、各展其长是开展革命伤残军人工作的重要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以提升就业质量为导向的教育培训的系统实施。革命伤残军人大都身残志坚,具有崇高的革命理想与坚强的意志品格,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提升其综合能力,是帮助他们跨越身体障碍、重返社会建设岗位的关键路径。
1951年 6月,为妥善安置志愿军伤员,内务部责成各地区务必办好相关学校,以接收他们入校学习,初步确立了对革命伤残军人开展长期文化教育的方针。1952年 1月,时任内务部部长的谢觉哉视察河北省涿县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时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把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当作正规学校办,配备足够质量够格的教员、有足够的学习经费、审定适合的课程,从那里培养出一批国家的建设人才来。”在此背景下,1952年 7月 24日,《政务院关于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颁布,规定对于革命伤残军人,“国家除予以优待抚恤外,并应积极进行教育,培养他们成为新中国的各种建设人才”,改变过去个别地方“只重养不重教”,“甚至错误地认为是负担”的观念。同时,该决定就学校的定位、管理、招生与就业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定位上相当于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速成初等学校,旨在培养与提高革命伤残军人的科学文化知识,使其能够继续深造,成长为国家所需的各种建设人才。二是管理上由民政部门负责行政领导,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并指导教学业务及升学转学等事宜,人事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师资配备。三是招生与就业上,除部分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参加正规学习者送入教养院外,学校主要招收原有学员以及尚未办理回乡转业的革命伤残军人,并按文化程度编入适当班次。毕业后根据国家建设需要与个人志愿予以升学深造,如有适宜工作者,则统一由人事部门分配工作。7月 3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认真办好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强调要把《决定》作为此后办好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改进管理与教学方法。同年 10月 28日,《人民日报》就入校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除已转业或复员回乡,身体条件得以参加集体学习且本人自愿的革命伤残军人,均可加入学校进行编班学习。
《决定》以及《人民日报》相关社论和说明的接续发布,为全国各地遵照执行提供了明确细则与标准。例如,1952年 9月,根据《决定》要求,华东区颁布《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教育整编实施方案》,将山东省荣誉军人总校改为山东省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总校,下设 7个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1个文化补习学校、1个疗养院、1个教养院,共有学员 6901人、病员498人、休养员 554人、工教人员2459人。 截至 1954年,全国共开设了 67所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 33所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为革命伤残军人教育培训的开展提供了规范场所。同时,中央和各级政府在《决定》颁布后的一年时间内,专项拨付革命残废军人教养事业费 2600多万元,以修缮部分校舍并建设了一批图书室、试验室、餐厅、浴室、疗养室等,竭力增加和改善各校的教学文体设备与图书报刊存量。山东省第一荣誉军人中学的改变颇具代表性。1952年 7月,该校共有学员和工作人员 470多人,却仅有可支配房屋 184间。除去教室、办公室、厨房外,平均每间宿舍要住 5人,一些带有慢性传染病的人员缺乏专门住所,存在较大的健康隐患。同时,“学校所处的地势低,又没有围墙”,下雨时易积水,“礼堂、饭厅根本就没有”,条件可谓相当简陋。为改善这一情况,中央和山东省自 1952年开始,在3年间累计拨付经费 443万元,以修缮、扩建校舍及购置教学办公用具等,极大改善了这一问题。
1953年 7月,内务部颁布《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暂行实施办法(草案)》,明确各校贯彻以提高文化与培养就业条件为主的教育方针,并将学制规定为 4年,其中小学、初中各 2年。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的学制、教学计划和教材等方面逐渐走向统一,将任务明确为接收志愿学习的革命伤残军人,施以初中程度的文化教育,毕业后予以分配工作。其中少数具有升入大学或专科学校条件的学员,在小学毕业后可报考工农速成中学。教学方针则是根据革命伤残军人的身体、年龄条件,结合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以培养适于就业的文化知识为主,辅之以政治教育与必要的文娱、体育课程,贯彻学用一致的教学原则。教养院则综合考量革命伤残军人的身体状况、年龄与意愿,以分类教养为原则,“分设休养、疗养、学习或生产等单位”,开展多样性的政治、文化、技艺学习与文娱体育活动,旨在“增进休养员的身心健康”。同时,多地为照顾失明的革命伤残军人,特开展盲文语文与算术教学。例如,山东省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根据学员的知识文化基础,分为预备、初小、高小三个班次,围绕写字、摸读、作文、算术等内容展开具体教学。抗美援朝战争胜利后,各校接收革命伤残军人学员的任务大幅减少,加上军队文化教育的逐步加强,国务院于 1956年 1月 23日批准《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学校自 1956年起停止接收学员,除重残人员送教养院集中教养外,其余人员由地方直接予以妥善安置,1958年底完成全部整顿工作。
在教育培训的过程中,绝大多数革命伤残军人在身心健康、思想文化水平等方面得到普遍提升。一是通过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文娱、体育课程与活动的多样化开设,有效加强了革命伤残军人的身心调节与精神激励。例如,曾在前线受重伤的一位学员,因经常参加体育活动,“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并在运动会中斩获个人总分第一名。此类活动在增强革命伤残军人体质的同时,更依托集体参与和成就激励,发挥了疏导情绪、重建信心的作用。二是知识文化程度显著提高。例如,中南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扫除了文盲”,并使学员的语文能力“得到迅速提高”,初中、高小、初小水平占比分别达16%、37%、47%。山东省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 2600余名学员经过 2年至 4年的学习,从原先的“大部是文盲或半文盲”提高至“高中或初中的文化水平”。三是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革命伤残军人继续保持了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优良作风,认真学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等业务和政策知识,进一步了解了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并初步掌握农业生产等各领域的新技术。
开展教育培训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革命伤残军人提升综合能力,以实现妥善就业。正如朱德在 1954年全国兵役工作会议上指出的,要使革命伤残军人“起到改造社会的作用,使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贡献力量” 。不过,囿于安置工作经验不足,部分政府机关或企业部门对政策精神的理解和执行一度存在差距。在对革命伤残军人开展正规教育两周年之际,政务院于 1954年颁布《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毕业学员工作分配的指示》,规定各省民政厅于每年年初将学校毕业学员的人数、履历、鉴定情况送交省人事厅予以统一分配调用,并及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各省、市级人民政府应在定员定额编制内适当规定革命伤残军人所占比例,并责成各机关及国营、地方国营企业部门认真吸收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工作,切实保证其就业优先权。此外,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坚持以“回来一名安置一名,安置一名团结一名”为原则,通过对积极接收与安置革命伤残军人的各级人民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适时给予通报表扬、升级或提职、发给奖状或奖品等表彰方式,保障了革命伤残军人就业安置的进一步落实。
四、培塑革命伤残军人的良好形象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扭转“残废了便已失去工作条件”等错误观念,党和政府通过强化制度保障、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并调动革命伤残军人群体的自身主动性,有效扭转了社会偏见,塑造了这一群体的良好形象。
赋予并彰显革命伤残军人崇高的政治与社会地位,是培塑良好形象的第一步。1952年 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指出,各地要选派革命伤残军人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明确了革命伤残军人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各地对此遵照执行,以 1952年辽东和松江两省 30个县为例,在省、县区及村三级人民代表会议中,包括革命伤残军人在内的优抚对象担任代表的人数分别为67、3428、17506人。这些革命伤残军人代表不仅彰显了广大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更通过参政议政向全社会展现了革命伤残军人群体乐于奉献、顽强拼搏的精神风貌。除政治参与外,党和政府还通过常态化仪式强化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尊崇。例如,每逢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内务部都会公开发布慰问信。信中除对革命伤残军人表示敬意与问候,更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教育,做好优抚保障、关怀慰问工作。同时,各地党政机关也会组织召开军民联欢会或座谈会,进行走访慰问并发放慰劳物资。这些活动既传递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也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了崇尚英雄、关怀英雄的浓厚氛围。
在此基础上,各地按照统一标准,选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表现突出的革命伤残军人模范。1952年 7月,内务部发布《关于评选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军优属模范的指示》,要求按照“对自己的政治地位有正确认识,能够经常积极参加生产和各种社会活动,关心群众利益,有实际的表现与成绩,而为群众所公认者”的标准,经村、乡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选拔一批革命伤残军人模范。各省据此召开模范代表会议,并分别给予各类模范以奖章、奖状、锦旗等名誉奖励和牲畜、农具、日用品等物质奖励;表现突出者,还被邀请至北京参加国庆观礼、出席主席招待会。更有 5名革命伤残军人模范代表,在 1956年召开的全国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积极分子会上,汇报了他们自离开部队以后,在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事迹。
为扩大先进典型的社会影响力,党和政府充分发挥不同媒介的互补优势,构建起多渠道传播网络。党报党刊作为核心舆论阵地,主要面向干部、知识分子和有一定文化的群众。仅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即专文报道了包括一等农业劳动模范章顺海、湖南省特等模范文仲地、山西省陵川县优秀小学教师郭志栋、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陈万忠等在内的数十位革命伤残军人模范,在全社会引起较大反响。书籍读物内容系统完整,能够弥补报刊碎片化报道的不足,是进一步使革命伤残军人形象立体丰满的重要媒介。例如,1956年新知识出版社编印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先进人物》一书,完整记录了刘振江的先进事迹。他在辽沈战役中失去左腿,却以顽强意志克服身体障碍,积极投身农业合作化建设,于 1955年被授予“吉林省革命残废军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群众文化水平有限,图文并茂的展览能够更为形象生动地使大众了解革命伤残军人的模范事迹,进而产生情感共鸣。例如,1955年 1月,山西省在太原市创办全省优抚模范事迹展览室,以挂图、照片和实物相结合的方式介绍革命伤残军人回乡生产的情景与成就,成为宣传革命伤残军人优秀事迹,扩大革命伤残军人社会影响的有力举措。
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革命伤残军人也主动参与到良好形象的培塑过程中。广大革命伤残军人秉持“我身体虽然残废了,但我的思想还没有残废”的积极心态,在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与教养院中投身学习与生产。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们更以实际行动证明自身价值,各行业领域也因此涌现出数不胜数的革命伤残军人模范。同时,革命伤残军人还通过组织互助活动,形成群体内部的正向激励。例如,山东省第三荣校的学习模范,不仅自身通过努力实现了思想转变,还写信勉励新入校学员调整心态,积极投身学习。在这种教育互助下,“保持光荣,发扬光荣”逐渐成为革命伤残军人的集体共识,为推动革命伤残军人良好形象的培塑与巩固提供了内生动力。
五、成就与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革命伤残军人工作,在国内外形势复杂、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通过体系构建与务实探索,不仅有效解决了紧迫的大规模安置难题,更对后来的革命伤残军人工作发挥了奠基性作用,取得了示范性效果。
第一,有效保障了数十万革命伤残军人的基本生存与后续发展。据统计,从 1950年至1956年,国家共拨出优抚款超 9.76亿元,其中包括革命伤残军人抚恤经费约 1.74亿元,教养经费近 2.6亿元。同时,通过系统性的教育培训,大量革命伤残军人得以妥善安置。1950年至 1955年间,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累计接收学员211662名,教养院和疗养所集中供养重残军人38851名。这些持续的财政与教育投入,有效保障了革命伤残军人从受抚恤者到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角色转变。根据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革命伤残军人被分配至各级特别是专区、县以下的各种合作社、国营企业、贸易、银行和粮食等部门工作,大力补充了基层用人单位的缺额。例如,1955年四川省有 2900多名革命伤残军人经会计训练班结业后,被分配至全省各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担任会计工作;山东省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的 2600多名革命伤残军人,被妥善分配至省粮食、公安系统各机关和农村工作队工作。不少革命伤残军人因表现优异得到就业单位的充分肯定,如鞍山市某工厂厂长评价道:“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政治觉悟都很高,对工作认真负责。虽然他们体力较差,但只要工作分配得适当,他们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来自接收单位的正面反馈与革命伤残军人的岗位贡献,共同表明这项工作不仅保障了革命伤残军人的生存与发展,更使他们在新中国建设事业中继续贡献才智、实现个人价值,生动诠释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二,初步构建了适应国情社情的革命伤残军人工作体系。其一,通过确立归口管理机构、出台专项抚恤条例、夯实国家财政与社会互助双重保障、推行代耕兜底政策,有效回应了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康复、生产生活等核心诉求,为开展革命伤残军人工作提供了组织与政策支撑。其二,依托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教养院开展正规化、制度化教育培训,帮助数十万革命伤残军人扫除文盲、提升思想文化素养与职业能力,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妥善就业夯实了本领基础。其三,通过常态化模范典型选树、多渠道宣传动员,有效培塑了革命伤残军人“党的忠实儿女,社会主义的先锋战士”的英雄形象,显著提升了他们的政治地位与社会声望,为推进革命伤残军人工作营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第三,为巩固新生政权、推进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根基、人才支撑与精神动力。在政治层面,对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与保障,生动具象地展现了新中国的人民底色,极大增强了各阶层群众尤其是广大军人及其家属,对党和国家的政治认同与情感归属。在人才层面,数十万政治忠诚、意志坚定的革命伤残军人成为充实基层政权、投身国防经济建设的骨干力量。他们自觉作为“党的宣传员”,遍布城乡各条战线,不仅有效弥补了国家建设的人才缺口,还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与执行力。在精神与社会层面,持续且高规格的模范选树与宣传,推动尊军崇军和爱党爱国观念向全社会传播和渗透,并在潜移默化中内化为人民群众认同的价值准则,为凝聚民心、巩固政权提供了坚实的精神支撑。
回望这段历史,愈发凸显出尊崇与关爱革命伤残军人是赓续民族精神血脉、凝聚全民奋斗力量的战略之举。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变乱交织的今天,巩固国防、凝聚民心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全面系统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革命伤残军人工作,传承和弘扬其中的优良传统和有益做法,有助于今天不断完善退役军人及伤残军人保障制度,持续健全优抚保障政策体系,厚植尊军崇军社会风尚,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氛围,为我们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提供历史智慧。
作者:李宏韬,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李翔,深圳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
文章来源:《党的文献》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