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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评以“保护私有财产”相号召的“修宪运动”

作者:左大培   来源:红色文化网  

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评以“保护私有财产”相号召的“修宪运动”

                                          左大培(2005年8月26日)

       最近十几年来,与“实行宪政”、“鼓励富人在国内投资”的呼声相呼应,要求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呼吁不绝于耳。进入21世纪之后,这种断断续续的呼吁更进一步发展为来势凶猛的“修宪运动”,其目的就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利于社会的过时口号

       这场“修宪运动”的鼓噪者们以“自由民主”的“普世价值观”相标榜,似乎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可惜的是,这些“修宪运动”的鼓噪者虽然常常以“学者”自居,但是他们在提出“修宪”要求时却违反了学者应当遵守的起码准则:说话要有根据。实际上,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更不是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制宪与修宪的发展趋势。

       喻权域先生在其所著的《喻权域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中,专门加入了一篇文章:《不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塞进我国宪法》,对世界各国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文的情况作了详细考察。这篇文章援引了各国不同时代的宪法条文,证明只有部分国家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时候在宪法中写入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文。

       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就是所谓“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时的法国革命者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当作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是为了制止专制君主对资产阶级私人财产的任意侵犯。19世纪上半期,欧美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社会发展趋势都是资产阶级在努力挣脱封建专制政权的统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自然地成了那时广为接受的原则之一。那些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往往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写进自己的宪法。

       可是实际上,只有对那些真正的封建专制政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才有保护普通民众个人权益的积极意义。而在这些正式的封建专制政权下,君主把国家政权当成是自己的私人财产,统治者对普通民众私人财产的侵犯在法律上是私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而不是“公共利益”或“公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正因为如此,在法国大革命那个时代,财产权利问题的核心是私人对他人私有财产的侵犯问题,而不是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哪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或许正是因为如此,《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文本中才仅仅规定了“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并没有在“财产”前面加上“私有”一词。

       现代的法学专家大多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种带强烈宗教色彩的文学式语言,“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表述并不是合适的法律用语。这当然是不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重要理由。但这不是不在宪法中写入这一条文的主要理由。不应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主要原因是,恰恰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会妨碍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和大多数公民的个人利益。

       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恰恰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准则并不利于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更不利于增进社会福利。在法律中使用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条文的国家,大都采用法国式的法律体系,而它们(首先是法国)往往在工业化的进程上相对落后。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普遍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和社会福利的原则,类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条文不仅被视为过时的说法,更被看作有碍增进社会福利。这就使当代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都不采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的条文。

       实际上,首先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条文的正是法国自己。法国1789年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在4年之后颁布的“法国1793年宪法”,就对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了修改,将其改名为《人权宣言》,放在“法国1793年宪法”前面使其成为该宪法的一部分。

       这个1793年的《人权宣言》删去了“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句话,仅在其第十九条中规定:“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在这里,私有财产不仅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且是可以剥夺的,只是这种剥夺必须服从法律上严格限定的一系列条件。

       美国号称是自建国时起就最崇尚自由、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但就是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十分流行的时代,美国也并没有在其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的条文,只是在美国国会1791年正式批准的《宪法修正案(十条)》即著名的《人权法案》第五条中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

       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财产的私有权加以种种限制更是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喻权域先生引证了日本、意大利、联邦德国、印度、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或《基本法》原文,说明这些国家的宪法一方面规定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却又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公共利益,并规定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偿征收私有财产。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只是规定了“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而1950年欧洲国家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中开列了17条人权,却完全不提“财产权”。

       立法上的这种变革在第三世界也表现得十分明显。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中重新确认了社会福利的原则,其后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的宪法中也都采纳了社会福利原则。

       这样强调社会福利原则、给财产的私有权加上种种限制,就使政府有可能征收私有财产,只不过这种征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为公共目的服务并给被征收者以适当的补偿。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下,根本就谈不到在宪法中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仅是一个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原则,也是一个早已被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抛弃的过时观念。

       也正因为如此,特别是由于喻权域先生等人的据理力争,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并没有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修正案对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作了根本修改。1982年宪法的第十三条原文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004年的修正案只将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至此,闹腾了十来年的修宪闹剧暂时告一段落。

                                          要求保护私有财产的不同动机

       既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早已过时的、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原则,那为什么在中国还有那么多人进行了那么长时间的努力,以争取把它写进确实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回顾近十几年的这场修宪运动,看看到底是哪些人为了什么目的而大力推进了这样一个“修宪”的运动。

       不可否认,许多赞成“修宪”保护私有财产的人抱着善良的动机。他们想保护自己的那一点屈指可数的私有财产,使之免受混入政府并执掌了某些权力的贪官污吏侵占。我就读到过大概是《中国青年报》上的一篇评论,其中举了一些例子来论证“咱们老百姓也需要保护私有财产”。在这些例子中,给人印象最深的是近年城市拆迁户的私人财产所普遍受到的侵占。在前些年的城市建设高潮中,大批城市居民的私人房屋被拆,许多城市居民抱怨他们没有得到适当的拆迁补偿,以补偿款不能买一套象样的住宅。

这一类的案例涉及的是小私有者们的私有财产保护问题,这些小私有者主要是靠自己家辛辛苦苦的劳动积累了一点私人财产,其数量至多没有超过社会的中上水平,而它们又确实面临某些政府官员任意侵占的威胁,这种侵占也确实经常打着“为公共利益”的旗号!

       但是,也就是在这同一份报纸上,与以保护小私有者权益的名义要求修宪的评论并列,也发表了一些“大人物”或名人要求修宪的谈话或文章。这些“大人物”都是挂着“董事长”头衔的“大企业家”,而那些名人则一贯是企业私有化的鼓吹者。由这些“修宪”运动的最主要鼓吹者就可以看出,到底是哪些人在推动着要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修宪运动。

       最近十几年来,在中国积极鼓吹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私营企业家,特别是那些有巨额资产的私营企业家,另一类则是所谓的“经济学家”。私营企业家的修宪呼声只在最近这些年才强烈起来,在20世纪90年代的公有制企业“改制”催生了大批企业家富豪之前,我们几乎听不到他们要求“修宪”的呼声。而那些鼓吹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经济学家又有两类:一类人直言不讳地宣称这样作有助于通过“私有化”来消灭公有制企业,“人间正道私有化”;另一类人则找了个很实用主义的借口,说中国资金外流严重,是因为发了财的人感到将财产放在中国国内不安全,因此应当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鼓励这些人将财产放在国内。

       后一类经济学家所说的话让人很难理解。最近28年,中国政府已经没有了任何没收私人财产的法律和政策,也没有表露出要实行这样的政策的任何意图。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如果一个富翁的财富完全来源于合法收入,它将这些财产放在国内又有什么可害怕的呢?如果他们的钱是从正道上来的,又为什么非要流到外国去才放心?

       喻权域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的关键:这些人所说的“资金外流”,其实是“资金外逃”。那些大富翁、大财主之所以将自己的资金外逃,是因为他们占有的那些金钱是“非法所得”,是“黑金”,想逃避我国法律的惩处。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就往国外跑。奸商赖昌星,贪官胡长青、成克杰便是典型。“不是黑金不外逃”,借口“防止资金外流”而修宪,实际上是为迁就“黑金的主人”而修改宪法。

       令人吃惊的是,喻权域先生对中国现实的这种看法,竟然得到了张维迎教授的印证。不过张维迎教授由这同样的事实中得出了与喻权域先生完全不同的政策主张。大约是在1998年前后,我在北京大学的一次研讨会上亲耳听到张维迎教授说:现在中国的那些有钱人的钱都不是好道来的,政府老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他们就不敢花钱,中国的经济也就好不了。要想让富人敢于在国内花钱,就得对他们实行大赦,不再追究他们过去的罪行。这也就是张维迎教授著名的“大赦”论。

       现在看来,张维迎教授的法律知识确实有点欠缺,这导致他往往说出一些违反法学常识的惊人之言。他的目的无非是要使靠犯罪发财的人变为无罪,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大赦”并不是什么很好的办法。罪犯要获得“大赦”,前提得先承认他犯了罪。这对得到“大赦”的人终归是个沉重的包袱。而如果在宪法中写入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罪犯只要通过适当的洗钱程序将犯罪所得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他就可以得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哪里还用怕别人说自己有罪!

由此看来,“修宪派”们真是比张维迎教授高明万倍:他们根本就不需要动用什么“大赦”的手段,只需在宪法中加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短短一句话,就不但免除了财产盗窃者们的一切罪过,而且把他们变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中国现在的立法者们也正在加速使用立法手段,以便在法律上保障经济罪犯们的洗钱过程顺利进行。这集中表现在最近推出的《物权法》草案中对动产权利人的界定上。

2005年7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在界定权利人的物权时,“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而占有的定义就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该草案第二百六十条还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第二百六十一条则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互联网上有批评指出,这样的权利体系使通过偷、抢、骗而“实际控制”了的动产(如银行存款)都成为合法财产,前提只有一个:没有“相反证据证明” “实际控制”者的不法行为。而在今天的中国,有许许多多由政府机构掌握的国有财产,许多企业也大量使用着国有的资金和财产;还有许许多多的银行机构和上市公司,他们也大量使用着公众的资金。这些机构、企业和公司的负责人都有足够的机会将国家和公众的财产变成自己“控制”和“占有”的动产。而根据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只要政府没有掌握这些人贪污盗窃的证据,这些人由贪污盗窃和收受贿赂而来的巨额不明财产就都必须被认定为他们的“合法”财产。

       这样的《物权法》再辅之以规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就足以使任何由偷、抢、骗和贪污盗窃而来的私有财产合法化,使从事这种犯罪活动的人由罪犯变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伟人。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知道,近些年在某些精英策动下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背后,涌动着一股什么样的暗流,隐藏着一个什么样的预谋。这批法学和经济学界的精英与盗窃人民财产的那部分私营企业家结合在一起,从推动“修宪”到制定《物权法》,已经建立了一条立法流水线来把对人民财产的盗窃合法化。

                                   “修宪精英”们的真正动机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看待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修宪运动,我们就可以看到,这场修宪运动的主要推动者们并不是力图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免受政府侵犯,也不是一般地以保护私有财产来对抗保护公有财产。他们极力要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目的不过是要把他们这些少数人抢得的利益变为“神圣不可侵犯”,其实质则是让少数善于抢夺的人能够把多数人的个人福利变成自己的排他性权益。

当然,最卖力地鼓吹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那些人,也散布了一些保护私人权利、私人财产的一般性说词。他们这样作不过是想煽动和迷惑大量的小私有者来为自己助威,拉上这些小私有者们作同盟军,作为自己牟利的借口和挡箭牌。而究其实质,这些人所奉为神圣的大“私有财产”,归根结底将会伤害那些诚实劳动的小私有者。

据我对经验事实的观察,20年来中国经济学界、法学界甚至企业界的那些“改革”精英所提出的“改革”主张,尽管总是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标榜“提高效率”、“有益于整个社会”,其实都是为着这些精英自己的个人私利,而且往往是为着他们自己眼前的、与大众利益相冲突的个人私利。20世纪80年代,当这些精英想要夺取权力地位和财产时,他们就到处鼓吹“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破格提拔年轻知识分子”;20世纪90年代末,当他们已经聚敛了足够的个人财富和权力之后,他们就大喊大叫地要求“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在企业内则要求员工对他们无条件服从,“没有任何借口”。

这是一些“私有化精英”。他们的主要努力方向,在20世纪80年代是“抢得私人利益”,在20世纪90年代末则是使抢得的利益变为神圣不可侵犯。

              “大学改革”: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之一例

这种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努力,典型地表现在某著名“私有化经济学家”为国内某著名大学设计的“改革方案”中。

表面上看,这一类“改革方案”不过是照抄了美国和德国等国大学的教师聘用体制,在各个专业中都设置了少数“终身教授”,而其他的青年教师则不仅不能保证终身被雇佣,而且在超过一定年限仍不能在本单位晋升之后就必须离开原大学。实行这种聘用体制的美国大学确实有着相当高的教学和科研效率。但是在现在这样的情势下将这一套体制立即引进中国,直接增进的就是少数抢得利益者的私人利益。

在今日之中国,能够得到“终身教授”职位的当然只能是我这样一代人,而且是我这一代中的这样一部分人:他们已经获得了领导职位,起码也在学术界获得了相当的名声和地位。但是由于我们这一代人多多少少是在文革时期渡过学生时代的,他们在基础知识上必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而比我们小一代的人在学术上的基本功要比我们扎实得多。在这种情况下,让我们这一代人来占据“终身教授”的位置而让更年轻的教师处于没有就业保障的地位,就是将我们这一代某些人抢得的利益变为神圣不可侵犯。

说这些人作“终身教授”是“抢得的利益”,是因为这些人并没有达到欧美国家的“终身教授”应当具有的学术水平,没有资格作终身教授,却“抓住机遇”并施展各种手腕“抢”到了非当终身教授不可的位置。和我同代的“大学教授精英”中,很有一批学术水平实在不怎么样。领导法学院的人不懂现代西方的法系,执掌经济学院系或教席而没有系统学过《资本论》或当代西方经济理论的人,比比皆是。但是恰恰是这样一批人,却要在大学的“改革”之后占据“终身教授”的位置!

有人会指责我以掌握西方学说多少来衡量学者的水平。我要特别声明,我并不认为掌握西方的学说越多学术水平就越高。我之所以用掌握西方学说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学术水平,实在是因为这些“教育改革家”一贯用西方的学说来唬人,并且还往往以自己在西方留学或进修的资历来作炫耀的资本。即如我们经济学领域,现在已经在这些“教育改革家”引导下达到了与西方的学说不合即被认定为谬误的程度,这使我们只好以掌握西方学说多少来衡量“教育改革家”们的学术水平了。

以我们经济学作例子:在某名牌大学任教的某“著名经济学家”有过留学经历,著文热烈称颂名牌大学的“终身教授”制,显然把自己在“改革”后担任“终身教授”当成了天经地义。但是就是在他任教的大学的本科生中流传着一个笑话,说这位经济学“大师”连大学经济专业一年级学生都必须掌握的“需求曲线”都讲不明白。

“私有化精英”们在中国搞的“大学改革”标榜“与国际接轨”,要以在“国际著名学术杂志”发表论文的多少来衡量学术水平的高低。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学都把美国的《美国经济评论》视为“国际第一经济学杂志”。美国的名牌大学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要想评上经济学的“终身教授”,就至少必须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中国大陆的那些“著名经济学家”中,也只有林毅夫达到了这一标准,连那位为国内某著名大学设计“改革方案”的著名“私有化经济学家”,离达到这一标准也还差得远。倒是在香港谋生的郎咸平在这种按西方国家标准评价的“学术水平”上一点不次于林毅夫。

可就是这么一群基础不牢、学术水平(按“与国际接轨”的西方标准衡量)也不够的“著名经济学家”,将在这场“大学改革”之后长期占据经济学的“终身教授”职位。由于他们的学术水平不够,争上“终身教授”的职位就只能算是“抢”得的。

至于他们为什么能“抢”上这么个令人眼馋的位置,那可就有许多原因了:客观因素是“文革”十年打乱了学术梯队的培养,使得经济学界的学术队伍陷入了“青黄不接”,以致许多学术水平不够的人靠着“矮子中拔大个”的“相对优势”而胜出;主观因素因人而异,但是总离不了“胆大”二字——勇于要求“破格提拔”,勇于要官、要职称,勇于自我吹嘘,勇于在媒体上不断曝光。这些人当年在这方面的“进取精神”,确实给人一种“要抢占制高点,让别人永远赶不上”的印象。

而今天,在抢到了“正教授”、“博导”、“行政领导”的地位之后,这些人又要通过“大学改革”来使他们这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需要使这抢来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是因为其实我们这一代人十分害怕下一代:下一代的经济学者经过了严格的数学和外语训练,学术基础比我们扎实,又有足够的国际学术交流,可能很快就会在按西方标准衡量的学术水平上超过我们。要使我们这一代抢到的利益不受他们侵犯,就必须在“改革”后的大学中当上“终身教授”。那样就不但有了终身不能解雇的铁饭碗,而且可以把年轻一代晋升的道路捏在我们手里,我让谁晋升谁才能晋升,我说谁不行你就行也是不行,再拿出“武大郎开店”的劲头,那就可以把敢于不听话的年轻人统统赶走。

“私有化精英”们修宪的目的与实质

由这样一批“私有化精英”弄出来的“修改宪法”,不能不充斥着“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时代精神”。只不过在“修宪”问题上,要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的是新生富豪们的“私有财产”。而说他们的这些“私有财产”是“抢得的利益”,则是因为连熟知这些人的经济学家张维应也说,他们的巨额财产“不是好道来的”。

正是这些“抢来了本钱作生意”的私营企业家最强烈地要求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们的如意算盘十分明显:尽管我的本钱是偷、抢、骗来的,但是一旦有个《物权法》承认了我对它的所有权,宪法再规定了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就会变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受到可靠的保护。

       与这些“民营企业家”相呼应,到处奔走呼号要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群中,也有一批“著名经济学家”。这些经济学家近些年来积极致力于修改宪法,必欲在宪法中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后快,这与他们默许甚至鼓励侵吞公有企业为己有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就是这同一些人,却从来不提反腐败和制止侵吞公有企业的必要。他们藏在背后的用意十分明显,那就是要先违法地将公有企业侵吞为个人私有,然后再用法律把侵吞来的个人财产保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至于这些私营企业家和经济学家们当作“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加以保护的那些“抢得的利益”,不仅包括私人的钱财和物品,更包括了新近暴富的私营企业家们对企业的控制权。

在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归企业的出资人所有,谁是企业资本金的所有者,谁也就是该企业的所有者。而在企业内部,企业的所有者确实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地位,他处于企业内部等级制管理体制的顶端,企业内部的任何人都必须服从他的意旨,没有人敢于不听他的话。只要资本家的资本金是他“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他在企业中的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就将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0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将大多数中国企业的管理体制变成了“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的最高领导(总经理或董事长)已经争得了某种“不可侵犯”的地位。突出的例子之一是,2004年著名的联想集团因为前几年经营不善而裁员,但是企业的领导层却毫发无伤,没有哪个CEO因为其决策错误或工作不力而被解职,以至有的员工哀叹:“领导战略上犯的错,却要员工承担”。对此,王育琨在其所著的《失去联想》一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中指出:

中国企业现在已经形成了“朕即国家”的封建“宗法文化”。“在宗法文化中,一切听从山头老大的决断,这个决断又可能是听从了某一个人的建议,也可能是一批人的建议,但是最后拍板的只能是老大一个人。而且由于这个文化特质,老板永远正确,把老板的战略贯彻到底,才是唯一的出路。万一老大出现过错,没有人敢去指责和批评”(该书第17页)。

联想至今还是政府作第一大股东,柳传志在其中的至高无上地位仍然受到不少限制——从法律上说,政府仍然有可能撤去他的职位,剥夺他在联想中的至高无上地位。熟悉企业情况的人都知道,比起私营企业的老总来,柳传志在联想中的“不可侵犯”程度还要差了许多。或许正因为如此,柳传志十几年前就开始在联想中推行由他主导的“经营者持大股”,其详情可见我写的《联想的路走错了》一文。显然,那种“经营者持大股”的“国有企业改制”加上将宪法修改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将会实现柳传志梦寐以求的奋斗目标:没有人再能够夺走他在联想集团中的至高无上地位,他将在联想内部真正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可是这样一分析,我们也就看清了精英们主张修宪的实质:他们主张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仅是为了使少数暴发户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实质上是要保证少数现在的暴发户可以永远践踏其他人甚至多数人的个人权益。

       这一点最典型地表现在企业内部:原则上说,任何有足够能力的人都有机会取代现有的国有企业领导而成为一个国有企业的最高领导;实际情况当然不象这个原则那么美妙,但是只要企业是国有的,不是现在的企业领导的亲属的人取代这个领导而担任一个国有企业的最高领导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而在中国的私营企业中,一个人如果不是现在的企业最高领导即资本家的亲属,他就永远也不可能担任这个企业的最高领导。

正因为如此,那种把国有企业变为某一私人所有的私有化,再加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就从根本上侵犯了那些本来有可能晋升为国有企业最高领导的人的个人权利:他们由于不是哪一个资本家老板的后代,从此就失去了个人发展的权利。

这正象“大学改革”将会伤害下一代学术尖子们的个人权益一样:这种“改革”限定了“终身教授”的职位数目,并且让那些不够格的教授们占据了这数目有限的“终身教授”职位,这一方面使不够格的教授们抢得的利益变得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却使下一代年轻的学术尖子们由于找不到空缺而长期无法晋升为正教授。

而据我的经验,恰恰按西方的经济学标准衡量,下一代的经济学者比已经抢得了“终身教授”的我们这一代人有扎实得多的功底,很快就会有很多人在学术水平上超过许多现在的经济学“博导”和“终身教授”,有许多人甚至现在就超过了许多的经济学“博导”和“终身教授”。可是,对不起,“终身教授”的宝座已经被我们这一代人抢走了,你们就慢慢地熬着吧——有些人恐怕是一辈子也别想当上正教授了。最重要的是,你们要想熬上正教授,必须对我们这些不够格的人表现出足够的尊崇,别忘了,晋升教授的评议权掌在我们手里!这也就是我们这一代的许多人为什么要鼓吹“大学改革”、多年忙于抢占学术和行政职位的根本原因。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那些小私有者们跟着精英们要求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想以此来保护自己那一点祖上传下来的、自己劳动挣来的可怜的财产,是又一次被这些私有化精英们愚弄了。

就以保护城市拆迁户的利益为例:近年的城市开发和拆迁确实大量损害了被拆迁的私人房主的利益,但是这种开发真是为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吗?熟悉内情的人都知道,各地的那些损害拆迁户利益的“城市开发建设”,部分是为了满足地方官员个人的“面子需要”、“政绩需要”,此外更重要的就是为了满足大开发商们发财的欲望,是大开发商与政府官员利益勾结的产物。而在那些最积极地鼓吹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民营企业”家中,靠房地产开发大发横财的不在少数。

       仅此一例就足以说明,那些最积极地鼓吹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文的人,往往是真正严重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至少是他人的个人权利的人。这样一些人鼓动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过是为了将他们对他人私有财产和个人权益的侵占合法化、固定化、永久化。我们之所以说,他们主张的其实是“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其原因也就在这里。

       要问写入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文的宪法会起什么作用,看看拉丁美洲国家就可以知道。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在19世纪初独立以后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写进了自己的宪法,而这些国家现在无一例外的都是第三世界国家,是世界上贫富差别最悬殊的国家。阿根廷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写入了其1853年的宪法第17条,它至今仍然是该国基本法律的一部分内容。这个阿根廷在19世纪末也确实一度进入世界最富的12个国家之列,但是这个好景只持续了很短一段时间。阿根廷由于没有完成工业化而在20世纪初又重归穷国行列,目前仍然是第三世界国家。时至20世纪末,阿根廷还在幻想以私有化的新自由主义“改革”来发展经济,结果是它在2001年陷入了一场臭名昭著的金融危机。

       当然,那些极力要使抢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并不关心这样作对国家带来的后果,在他们心目中,重要的只是自己发财致富,别人的死活根本就不值得顾及。不过他们大概忘了一条真正的历史铁律:可以应你们的要求修改宪法,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可以应别人的要求修改宪法而删去这一条文。掠夺者如果激怒了大众,那就无论是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是皇帝、是上帝、是政权还是写在纸上的宪法,都不可能保住他们抢得的利益。强盗就是强盗,抢来的利益永远也不可能变得“神圣不可侵犯”。不相信这一点的人,逃脱不了历史的惩罚。

       我再说一遍:那些极力鼓动“修改宪法”的人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其目的不过是要把他们这些少数人抢得的利益变为“神圣不可侵犯”,其实质则是要将他们对他人私有财产和个人权益的侵占合法化、固定化、永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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