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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生产正义还是分配正义

作者:谢昌飞 韩秋红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5  

  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一概念看似简单,却很难对其作出本质主义的概念式界定。我们可以借助一些学者对社会主义的描述,大体理解社会主义的内涵:社会主义在经济上应该体现为交换价值从属于使用价值、抽象劳动从属于具体劳动;在政治上体现为不再是一种模糊的、带有某种对于资本主义威胁性的前提,而是人自我潜在、自我决定的社会管理化;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体现为不是一种资本主义技术中心论上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是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的一种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集体控制;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上体现为不应像资本主义那样总是由社会问题引发大规模的社会运动,而是应对以特定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根基发动攻击。可以看到,人们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在政治、经济、人与自然和社会问题的处理上应该达到“正义”的要求,而这种正义应该体现在“生产”和“分配”两个领域。对这一问题,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詹姆斯·奥康纳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主要体现为“分配正义”——试图通过对分配方式的控制而达到社会正义的理想,而他则认为分配正义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无法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正义”应该是“生产正义”。这种对马克思思想的解读是合理的还是“误读”、马克思究竟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分配和生产在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体系当中的作用,这些问题都能够在马克思的文本当中找到回答。

  一

  马克思集中探讨分配、生产以及两者所呈现出来的“平等”问题的经典作品之一就是《哥达纲领批判》。在这个文本当中,马克思针对“哥达纲领”所提出的“合理分配劳动所得”等一系列说法展开系统批判,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代表马克思对分配公平和生产公平的理解。可以看出,这部作品不是马克思系统地论述问题,而是有针对性地在批驳对方的同时表达自己的立场,这样一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马克思的批判当中离析出马克思反对什么和马克思支持什么,并在这些探讨中总结马克思的认识。

  马克思反对的是“哥达纲领”中提出的认识。哥达纲领具有明显的“分配正义”的理解方式,认为可以通过改变分配方式实现社会主义的正义:从整个纲领的观点和思想来看,对分配问题的重视,以及要求通过分配公平的实现进而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平等和正义,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目标成为哥达纲领中的核心思想;从具体内容看来,哥达纲领当中有多条内容涉及到分配及其分配公平,比如哥达纲领第一条强调“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第三条强调“劳动的解放……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等,这些论述集中表达了社会主义和分配的关系。无独有偶,在马克思之前的许多空想社会主义者也都持此看法,认为社会的正义可以通过改变分配方式来改变受压迫群体的生活状况,进而实现正义和理想的现实王国,可以在傅立叶、威廉·汤普逊等许多社会主义思想家那里看到类似的说法。在这样的传统理解基础上,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的思考也是在这一维度上展开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各种斗争越来越集中地体现在围绕着社会财富,特别是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所进行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是或者在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通过各种形式达到重新分配剩余价值的比例,或者是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对剩余价值的彻底扬弃,即工人真正能够占有自己的劳动所得。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发展的条件下,当我们所面对的社会主义受到了社会成员财富占有量差距增大的困扰,如何分配社会财富就成为人们更加关注的问题,进而将能否享受社会资源的平等权力看作是社会主义发展到何种程度的显著标志。

  马克思对“分配正义”持何种态度?这是我们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针对哥达纲领提出的“分配正义”问题,马克思首先认为“哥达纲领”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即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按劳分配)是存在弊病且不容易实现的:首先,什么是劳动所得?这一概念是模糊的,“什么是‘劳动所得’呢?是劳动的产品呢,还是产品的价值?如果是后者,那么是产品的总价值呢,或者知识劳动新加在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上的那部分价值?‘劳动所得’是拉萨尔为了代替明确的经济学概念而提出的一个模糊观念”。[1]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所得所指称的对象首先是不清晰的,是一个人为的虚假创造。其次,如果是劳动产品,如何实现对劳动所得的分配正义?马克思认为应该进行以下步骤:社会总产品扣除补充生产资料的部分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以及用来应付事故等后备资金,在去除一般的管理费用、满足共同需要的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群体设立的基金之后,在社会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样一来就难以达到所谓的“分配正义”了:其一,劳动所得的扣除部分是难以计算的,“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中扣除的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2]。正是这一点成为奥康纳反对“分配正义”的理由——“成本和利益核算在以往社会化生产尚不完善的社会中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稳定性,一些经济学家能够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规律将成本以数字的方式表达出来。但在当前劳动力、自然、社区以及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已经达到很高的社会化程度之时,成本和利益就难以实现”[3]。其二,这时所产生的真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是完整的“分配正义”,而是部分的“分配正义”,即已经无法完全实现劳动者完全占有自身的劳动了,但这种部分正义又是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合理要求。其三,对于打了折扣的“分配正义”在此基础上实现的标准和原则也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认为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利用等价交换的原则——这就是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了。“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4]这就使得原本资产阶级的分配原则仍然在社会主义社会起作用,因此它是不彻底的。以什么标准实现等价交换,只能以劳动。而对于如何衡量劳动就涉及到人所具有的先天的体力和智力上的优势,还有子女多寡所产生的相对富裕程度的差距,这就导致了绝对的“正义分配”事实上导致了相对的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结果。

  顺着马克思的思路我们还可以继续向下思考,如何计量劳动呢?以往对劳动的计量是按照劳动时间。在《资本论》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把社会全部劳动力抽象为人类同一的劳动力,认为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单个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但马克思同时强调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使用在商品生产上,而不是产品生产上。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适用于商品,不适用于产品。而劳动产品的分配就无法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同样劳动的收入不能再按照以往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方式来衡量了(马克思曾经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由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用以再生产他的劳动力;劳动者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用以延续劳动力的供给;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用以培训适合资本主义再生产需要的劳动力等构成。)那么,如何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劳动进行衡量,何种比例和标准才是正义的,或许在马克思看来,在一定时间内还需要借助资本主义的某些方式来展开。所得到的结论就是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弊病的存在使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难以实现,所以马克思才说共产主义消除了分工、劳动成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才能实现按需分配,才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

  通过第一个问题的澄明,我们清楚了马克思并没有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等同于“分配正义”。他对分配正义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是持怀疑态度的,这更体现在他在下面的一段论述,“除了那一切之外,在所谓的分配问题上大作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5]。这段话更是马克思对“分配正义”所持看法的集中表达。进而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理解作出了彻底的清算:“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 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6]可见,马克思是以此将自己与这些庸俗社会主义者相互区别的。在马克思看来, 现实的经济运行过程是由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等诸多环节构成的一个整体, 各个环节之间密切联系、互相制约, 分配仅仅是整个经济运行过程的一个环节。因此, 单纯将分配从整体中抽离出来并孤立地对它加以研究, 根本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二

  如果说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不是“分配正义”,那么是否是奥康纳所说的“生产正义”呢?奥康纳认为资本主义的危机总以对生产条件加以重组以增加利润为目标。“生产条件包括商品化或资本化了的物质和社会行为”。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范畴:其一是外在的物质条件,即进入到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中的物质要素,也就是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原料等条件;其二是生产的个人条件,也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其三是社会生产的公共性、一般性条件,如交通运输工具等。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能够持续进行,其生产条件能够得以保证。另一方面,当资本主义以资本逻辑的利润动机为中心时,生产条件就成为资本主义实现自身价值的必要条件。生产条件成为资本主义与自然发生关联的重要媒介:作为结果所引发生态和自然的“新陈代谢的断裂”总是隐藏在资本主义的无节制的生产和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当中。在矛盾冲突中,也造成了生产条件的变化所造成的再生产的更加社会化的社会关系,而以这样的条件为前提才能进入社会主义。所以,社会主义是以生产条件的变化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发生技术、权力和政治协作关系的变化,最终导致“社会主义的来临”。

  那么,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是否是“生产正义”?许多西方学者认为马克思是生产决定论,生产就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生产决定论就是马克思思考问题的基本方式,这样的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就应该是“生产正义”了。“马克思将世间万物都归结于经济因素,它不过是经济决定论的又一种表现形式,艺术、宗教、政治、法律、战争、道德、历史变迁……所有这些都被简单地视为经济或阶级斗争的反映。”[7]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这一点也被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和历史学家所证伪。事实上,如果我们认真阅读马克思的作品,这一结论的谬误性是显而易见的。马克思的确将经济活动在人类整个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性提到相当的程度,但也没有将经济看作唯一重要的因素。“马克思之所以如此重视生产的一个原因是,他批判持乐观态度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因为其否定生产方式的历史可变性,在把生产看做是不变的自然性的前提下,认为只要改善分配就可以解决问题。马克思认为只要不改变生产状态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分配问题。资本主义不进行变革,就无法实现分配的正义。”[8]可见相对于“分配”,马克思更重视“生产”。尽管如此,他也没有脱离其他环节单纯探讨生产的重要作用。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 〉导言》中,马克思就详细地考察了生产与分配以及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他指出,肤浅的表象是这样的:“在生产中, 社会成员占有(开发、改造)自然产品供人类需要; 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 交换给个人带来他想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 最后, 在消费中, 产品变成享受的对象, 个人占有的对象。”[9]也就是说,“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 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 最后, 在消费中, 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 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 供个人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10]。在这里, 看上去生产是起点, 消费是终点, 分配和交换是两个中间环节, 其中分配决定某种产品归个人的一定比例或数量。但是, 这种看法仅仅是一种表面的理解:“这当然是一种联系, 然而是一种肤浅的联系。”也就是说, 这种观点还没有深入到生产过程的总体中去, 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

  而事实的真相是,生产同时也是消费,“双重的消费:主体的和客体的。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生产资料被使用、被消耗,一部分重新分解为一般元素”。可见,生产过程不是单一的生产,也包括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的消费。生产和分配的关系也是如此,生产首先就是分配的结果或分配的产物,“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它们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它们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不仅分配是生产的前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决定生产的力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生产之前就需要生产工具的分配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这构成了生产的前提;其二,分配将生产从自然的东西变成了历史的东西,也就是说分配作为生产的前提构成了生产的要素,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但这些自然前提本身会随着生产而发生变化,使生产工具和劳动者的社会分工成为社会的和历史的事实,也使其伴随着生产发生社会流动。于是,马克思得出结论,生产不是某种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东西, 而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在整个生产过程中, 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辩证统一和相互作用的, 是同一个整体的各个环节。“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随着资本的积聚,随着城乡人口的不同的分配等等,生产也就发生变动。……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从这里,又一次显出了那些把生产当作永恒真理来论述而把历史限制在分配范围之内的经济学家是多么荒诞无稽。”

  可见,马克思也不是单纯地想要实现在“生产领域”的正义,而是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看作一个整体,而不是看作若干个单纯运动的环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提出马克思的思维方式是“社会总体性的辩证法”,这样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马克思思想特征较为准确的把握。

  三

  如果说马克思没有单纯追求“分配正义”,也不是单纯想要实现“生产正义”,那么他是否是在“正义”的框架下思考问题呢?这是我们对奥康纳审视马克思思维框架的前提性批判。

  正义是一些学者思考问题的思维框架,这首先涉及到对正义的理解。正义大致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正义作为一种终极性的追求本身蕴含着人类的理想性,“人们逐步接近本原,而这些连续阶段的每一个阶段,既与本原不同,又是对那种特殊类型的错误的一种刻画——这种特殊类型的错误,可能是人们在寻求探究之完成的每一阶段上造成的。因为,每一个阶段都标志着人们的片面见解愈来愈少,同时也标志着片面性的愈来愈少,同时也标志着片面性的不断产生。只有从完善探究的立场来看,即只有从一种最终的和完全充分的本原概念来看才能最后抛弃这种片面性”。也就是说,正义问题只有在终极意义上才能真正实现,而具体实现过程是迈向终极正义的环节。二是正义本身是与其他要求联系在一起的,如罗尔斯就认为正义是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需要在社会的公平追求当中予以实现,“示意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这一名称并不意味着各种正义概念和公平是同一的,正如‘作为隐喻的诗’并不意味着诗的概念与隐喻是同一的一样”。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就是公平等社会要求背后的根本要求,正义与平等之间存在着关联,正如霍耐特所说的,“社会平等的目的将赋予所有社会成员个人身份形成的权利。就我而言,这一明确表述等于说,能够使个人的自我实现构成我们的社会中所有主体平等对待的真正目标”。所以,正义就是“所有主体必须通过承认关系的参与,拥有个人自我实现的相同机会”。可以说,正义从根本上意味着人类的某种形而上追求,从事实层面意味着财富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等。

  在前一个意义上,或许我们可以讨论马克思的“正义”观,但在后一个意义上,即用公平指代具体的“正义”问题是马克思所反对的。在马克思看来,用公平和正义来指代现实层面上的问题,实质上是用道德评判来取代事实评判,这一转换无法真正而彻底地说明劳动者的劳动受到剥削的历史事实,也无法彻底揭示压迫和剥削的根源。因此,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 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关系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 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 ?”恩格斯指出:“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 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 这是不公平的, 不应该这样, 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 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因此,“正义”这一概念本身就蕴含着道德感的要求在其中。这也同以哈耶克、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对“正义”批判有着一致之处:哈耶克指出正义包含着“人为设计的幻象”、“共同利益的幻象”、“平等的幻象”,这种道德感的幻象只能把一个预先设计好的社会模式强加给社会,而这样的社会是无法真正达到“正义”的。因此,“正义”和“平等”本身就是包含着资产阶级道德感的虚假幻象,而马克思不是在“正义”的意义上研究“生产”或“生产关系”之于社会主义的重要意义的,而是在真实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当中展开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整体环节,展开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这不是范畴的历史,而是真实的历史。

  通过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其一,马克思的生产和分配理论首先不是奥康纳所说的分配正义,分配领域中的问题往往是更深层次的生产方式问题的反映和表征。其二,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也不简单是奥康纳所说的“生产正义”,对生产和分配问题的深入研究要联系物质生产全过程甚至全部社会生活来加以考量。其三,对正义问题的探讨需要超越平等—正义的理路, 在更加深广和更为本质的层次上展开,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一种好的方式。其四,应该从社会历史发展性,而不是范畴的发展性上思考马克思的生产和分配理论。

  注释:

  [1][2][4][5][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60—361页,第362页,第363页,第365页,第365页,第361页。

  [3] [美]詹姆斯·奥康纳《自然的理由——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6—537页。

  [7] [英]伊格尔顿《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新星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页。

  [8] [日]田上孝一《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载于《国外理论动态》2008年第1期。

  [9][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688页,第688页,第689页,第690页,第695页,第699页,第696页。

  (作者单位:谢昌飞,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农业大学;韩秋红,东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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