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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以壮士断臂的决心尽快出台财产申报公布法

作者:巩献田   来源:红色文化网  

呼吁中央应以壮士断臂的决心尽快出台财产申报公布法!


北京大学 巩献田


    我认为李老提出的加快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布立法步伐的建议非常好!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

    一.反腐倡廉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人民政府的一项长期、持续、重大的方针和举措

    早在建国前,毛泽东就提出我们不当李自成。当着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说到,我生60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可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都没有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如果胜利了呢?如果有朝一日取得全国政权了呢?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的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跳出这条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听后回答:“我们已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建国以来,从“三反”“五反”到社教,从“四清”到文革中的“双打”,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和直接目的就是反对和清除贪污腐败分子,就是反腐倡廉。
    自从建国初期我们严厉惩罚了天津的刘青山张子善这两个在历史上有功,而在建国后犯贪污罪的高级干部之后,可以说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干部一直是清廉的,将近30年时间,再也没有那么高级的干部犯贪污受贿罪的。可是,正如邓小平在1982年4月10 所指出的:“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02—403页)众所周知,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的多次讲话,也都强调了这个问题,这就不用我来赘述了。实际上,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确实制定和颁布了不少的反腐倡廉的法律和法规,党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这说明反对腐败建立廉洁政府是党和国家一贯的长期、持续、重大的方针和举措。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是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是反腐倡廉的锐利之剑

    由于这个法律是“阳光法律”,干部财产是依法要公之于众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是公民有序参与管理国家的具体的有力措施,是反腐倡廉的锐利之剑,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所以也就是贪官们最害怕的一招。
    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这部法律,是共产党服务人民、执政为民、不谋私利的必然要求,也是共产党与私产党的本质区别。它既是共产党员光明磊落的表现,也是对党员品质的最低限度要求。身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的共产党员,假如连自己的财产多少都不想、不愿、不敢公开的话,那是很说不过去的!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那么还有什么资格去教育群众和带领群众为社会主义奋斗呢?共产党不是先锋队吗?共产党支部不是战斗堡垒吗?共产党员不是先锋战士吗?假如在反腐败的战线上退缩、当逃兵,那么你要先进到哪里去呢?群众又如何信任你呢?
    只有贪官才害怕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只有自己手脚不那么干净的干部,才顾虑重重。那么,作为共产党人,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是自己的天职,放下包袱,同自身的毛病作斗争是革命和建设的需要,是自己进步和人格升华的需要,是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共产党人的题中应有之义!
    制度建设是一项根本性的措施。每一个好的公民和共产党员都应该积极地为这部法律的顺利出台做出应有的努力。

    三、尽快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是我党反腐倡廉方针的必然继续
 
    我国曾于1995年5月25日发布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开始推行收入申报制度;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1年6月15日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对高级干部申报家庭财产提出了要求。中共中央2005年1月3日公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官员贪腐之风,却愈演愈烈。全球知名的反腐机构、总部设在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06年清廉指数排行榜。在排名的163个国家中,我们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竟然排到第70位。
    就官员任职前财产公示制度的有关可行性和操作层面的问题,有的报社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反腐问题专家、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据他介绍,早在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就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只是“当时由于技术手段无法满足要求等种种原因”没有继续下去。《财产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13年过去了,仅仅由于“技术手段”这一法律仍未出台。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干部每年报告两次收入状况,每半年报告一次,交到组织部门或者指定部门,但这些内容不予公开。“还是起不到社会监督的作用。再说,收入跟财产还是两码事。2001年6月15日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要求高级干部申报家庭财产,但由于缺乏信息公开的办法,财产申报制度难以落实。
    我们再往前走,只有尽快出台这项法律这一步了,千万不能再拖延了,拖延时间越多,对干部队伍危害就越大,因为这部法律,按照国际惯例,主要是预防性的。

    第四,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一项成功的国际惯例

  政府官员向社会公布财产是世界大部分国家成功实行多年的一项制度。   
    1766年瑞典公民开始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1776年瑞典开放了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制度。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行为伦理法》,1989年又修订为《伦理改革法》。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而对于这些财产公示,往往是以政府公报形式发布的,任何公民都可以随时查阅。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必须公布的财产主要包括:申报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的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如上年度所获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红利、利息、租金和资本利润,以及从事贸易、商业、投资或产品收益获得的超过1000美元的资产利益;上年度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100美元以上的谢礼,除亲属外的任何方面累计价值达250美元以上的食宿、交通运输或款待方面的馈赠,以及除此之外累计价值达100美元以上的馈赠等。
    法律还规定: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也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酌情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美国田纳西州的两名县专员(相当于县长)和两名县司法官(相当于县公安局长)因为迟交财产申报表长达8个月之久,面临每人1万美元的处罚。负责受理该州财产申报事务的州道德委员会执行主任布鲁斯·安德鲁菲说,该州大大小小有6700名县一级官员需要向该委员会提交财产申请表,其他人都按时上交,而唯独上述四名官员一再拖延,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 因为申报财产不实、违规而下台甚至吃官司的官员,在美国大有人在。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有关部门发现他曾经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包括曾超规定赚取讲课费,他的妻子贝蒂也曾超额收取别人赠送的礼品等,他终于被迫辞职。
    新加坡政府出台有《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还有一套五卷本《指导手册》。这些法规和条例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一一作了规范。韩国相继制定有《腐败防止法》、《反洗钱法》和《政治资金法》。菲律宾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伦理标准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伦理行为。英国、瑞典、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为确保申报制度落到实处,香港特区政府还配以严格的问责制度。2003年,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为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受公众质疑,最终被迫辞职。
    所谓那些“维护(官员)隐私权论”、“监督无效论”、“成本过高论”和以及“立法条件不具备论”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我呼吁中央,顺应历史发展进步的潮流,顺从民心,反映党心,下定壮士断臂的决心,怀着嫦娥奔月工程的精心,以洪水将要淹没党和国家为数不少的干部的紧迫心,尽快筹划出台财产申报公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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