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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双重国籍或曾宣誓效忠他国的法官并不适合审理国安案件”

作者:赵觉珵 王雯雯   来源:环球时报  

“有双重国籍或曾宣誓效忠他国的法官并不适合审理国安案件”

赵觉珵 王雯雯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已逾半月时间,显示出巨大的震慑力。尽管“反中乱港”分子近期逐渐偃旗息鼓,但仍有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对香港国安法提出诸如“是否会与《基本法》有冲突”的质疑。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陈曼琪16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基本法》与香港国安法可以被认为是一对“兄弟”,法理基础均来源于宪法。二者将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的法律体系,并不会出现冲突。

陈曼琪在采访中向《环球时报》记者解读称,香港国安法不同于香港本地法律,作为全国性法律的地位高于本地法,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国安法会“架空”《基本法》。

“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是同一个父母的兄弟,但有不同的专注点”,陈曼琪说,《基本法》在香港回归时订立,为依法实现“一国两制”奠定基础,香港国安法则是填补香港没有处理国家安全事件相关法律的空白,与《基本法》相互呼应。

“香港国安法不会改变《基本法》需要处理的事情,而是要解决《基本法》没有处理的情况。”

由于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并列,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可能出现二法条文冲突的情况。陈曼琪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她并不认为两部范围不同的法律会存在冲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根据《基本法》与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应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法院无权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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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曼琪资料图,图源:北京日报

作为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曼琪列席了通过香港国安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香港国安法制订阶段,包括陈曼琪在内的一些香港人士建议,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须由无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不过,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并未明确规定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国籍问题,仅强调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陈曼琪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外籍或双重国籍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但指定法官的相关规定已将这一问题妥善处理。

陈曼琪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行政长官在指定审理国安案件前需要咨询香港国安委,相信在人选考虑过程中,会考虑到外籍或双重国籍的法官问题,而行政长官则有最终的把关权力。香港司法体系一向重视法官不应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果法官拥有双重国籍,或曾宣誓向其他国家效忠,出于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并不适合审理国安案件。

陈曼琪补充说,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对于国安案件的审理,从专业角度看,并非所有香港的普通法系法官都有足够能力。香港国安法不是香港本地法律,而是全国性法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项制度以及国家发展状况,如果对上述内容理解不够,就不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审理国安案件。此外,由于香港国安法以中文为基础,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也会以中文进行,如果法官不能灵活掌握中文,也难以认为他有足够能力审理国安案件。

本月3日,港府发言人宣布,行政长官已按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征询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后,从现任裁判官中指定6名裁判官为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目前,6名法官中的驻西九龙法院总裁判官苏惠德已经开庭审理一件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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