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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如何实现“四个自信”

作者:吕景胜   来源:察网  

法学研究如何实现“四个自信”

吕景胜

吕景胜:法学研究如何实现“四个自信”

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19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王沪宁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祝贺,体现了对法学研究及法律实践的高度重视。郭声琨表示,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在波澜壮阔的时代进程中书写华章。

法学研究如何实现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本文所说的法学研究主要指意识形态色彩较为浓厚的宪法学、政治宪法学、法理学(法哲学)研究。笔者认为要在上述法学研究中实现“四个自信”,应践行以下原则和路径:

1、注重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发现本土问题、总结本土经验、寻找本土路径。法学研究本土化路径背后深层动机及原因是西方法学理论不一定适合中国具体实践,中国需要符合本国实践且能指导本国实践的本土法学理论。中国法学研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很大程度上就是拿来主义的引进、嫁接、移植,缺少独立的学术主体性意识、自主意识、创新意识,有亦步亦趋、邯郸学步、盲目崇拜西方法学之思维惯性、行为惰性和路径依赖。中国法学研究急需断奶,急需摆脱西方法学中心论、西方法学话语霸权,确立中国法学研究的独立主体人格和学术人格,确立自觉自信自立自主的学术研究趋势。

我国社科领域中其他学科早就开展过本土化运动,早在上世纪30年代社会学家吴文藻、费孝通就发出社会学本土化的呼声并积极践行。上世纪80年代学术本土化运动流行于我国台湾地区。近几十年,我国学界主要以引进嫁接吸收西方学术为主流及主要任务,其间虽不断有社科研究应加强本土化之倡议,但难成气候并形成规模化批量成熟成果。近几十年来,郑杭生教授在社会学领域,近年王绍光教授、杨光斌教授在政治学领域,苏力教授、强世功教授、柯华庆教授等在法理学领域的本土化研究及实践尤为引人注目。

北京大学苏力教授指出,如今有不少中国学人出于种种原因在学术上是看不见或看不上中国经验,无论是古代,还是当代的中国经验。在他们的眼中,中国就是一堆积淀的错误,包括我们自身也全都是错误,其唯一的意义,只是为了证明他们今天了解的某些东西和他们信口开河的批评是远见卓识,证明他们已经接近甚至接触了上帝或真理。针对这一点,从宏观上在中国学界提一下“中国话语”,提一下包括学术在内的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信,强调一下中国立场和视角,敦促学人尤其是年轻学人关注一下自己身边的经验,在舆论宣传上对抗文化虚无主义,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2、构建中国法学研究话语权、中国法学学术范式及理论。法学研究针对的是社会现象和人类自身,人类有精神、价值属性,且身处不同国度、民族、历史、宗教、文化环境中的人群共同体和开放的社会系统更加复杂多变难以确定。意识形态色彩较浓的宪法学、法理学知识具有一定相对性,难有绝对客观性普遍性的所谓“普世”性,宪法学、法理学研究过程、研究成果及观点产出具有一定的国别性、民族性、地区性、政治性,更多受到该国该地区文化宗教、历史传统、国家利益、价值体系、意识形态等的深刻影响。如用西方政党概念无法解释中共的性质,用民主的价值判断无法解释国家治理的低效和失败,用所谓专制、威权、集权的弊端也无法解释中国的高速发展。

法学研究应立足中国国情与中国实践,挖掘本土学术智慧,展示中国学术成果,彰显中国道路创新。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崛起,中国与世界、东与西、古与今的复杂关系也日益清晰地呈现出来。时移势易,基于中国立场与视角的去学术殖民的话语体系的建立变得有必要,也有可能。中国话语旨在聚焦于建立中国法学研究话语体系的自觉意识,展开跨学科探讨,立足中国文明及国史经验,从历史进程、思潮滥觞、概念传播、话语流行、社会变迁、文明复兴等诸方面深入挖掘,从中领略中西古今法学研究的碰撞交融。

如中国法学话语体系、法学范式、法学语境下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应该在中国近代重大历史叙事中看待,中国共产党并非西方国家政治生态下竞选政党局限于利益集团或党争,中共具有更多全面代表性;宪政应是对中国现行宪法的文本解释、信仰和共识;评价各国政治发展力指数一直被西方标准垄断,即单一狭隘的“民主-独裁”、“普选、多党制”等指标,中国法学研究应打破这种垄断,研究构建更为广泛综合和包容性的指标内容,如构建发展力、领导力、动员力、稳定力、保障力等指标,通过对各国“主权性、稳定性、制度性、民主性、有效性、法治性、廉洁性等指标因素衡量各国政治发展力。

3、借鉴吸收西方法学的合理之处不代表全盘西化、全盘接受,掌握好借鉴吸收的尺度。法学研究在吸收借鉴与坚守本土理论自信之间应以我为主,坚守学习西方法学经验不是盲目不加分析地吸收,当然坚守法学研究本土化也不是固步自封的僵化。如我国人大、政协作为中国基本民主形式有其代表界别及民意表达的广泛性、政协的政治协商社会沟通功能也可以作为西式竞选民主的另类补充。但我国两会也确有议事效率、议事质量有待提高的技术性完善问题,也不仿学习借鉴西式议会议员职业化专业化的某些合理之处。

应彻底改变目前存在于法学研究中的部分学术口号化、学术去中国化、学术盲目西化。近年中国法学研究中不时出现不切实际民主观,如对民主重抽象轻内容,重形式轻实质,否定中国民主的进步及实质有效,奢谈西方普世民主,回避或双标看待西方民主的局限、缺陷、低效及历史性、相对性,屈服于西方人权、反恐双重标准及陷阱都可能给法学研究造成误区、迷雾,对实践更是无益有害。不可将不符国情的西方法学教条的局部不加吸收地奉为圭臬当做放之四海的救世良药良途。应警惕及防止前苏、前南知识分子盲目追随颂扬西方法学、政治学教条,一觉醒来国家分的悲剧重演。

4、法学研究要根植于实践,走出深墙高院,拥抱广阔而伟大的中国变革实践,拥抱基层社会和底层民众,感知时代潮流与脉搏。看看听听想想工人农民怎样说,怎样想,他们关心什么、需要什么、渴望什么,就知道自己杜撰、玄想、虚构、演绎的思想理论有没有可实现的社会基础、社会动力和社会可行性。学学前辈社会学家费孝通式的“田间作业”,毛泽东式的跑遍十几个县市写就《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的社会调研功夫。

法学研究的战略导向及战略愿景应该具备一定智库角色,为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家软实力提供法学研究成果。这就要求法学研究更多开展前瞻性创新研究和对策性务实研究,以社会及国家重大决策问题为法学研究导向,避免学术空洞化,远离实践,象牙塔内造“成果”。应开展诸如从严治党、国家治理、司法公正、权力制衡、反腐败等诸多现实问题的研究。

法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标准、方法应由单一转向多元。目前法学研究成果多以发表为标志,论文著述一经发表出版即被认定为成果用于受聘评职称,这种评价局限于学术圈内仍是自己评自己。学术圈内部评价封闭隔膜于社会或脱离实际。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也应有所导向实践标准,实践标准有异于传统学术成果的评价,实践标准的价值取向主要以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为主。

目前已有高校在科研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了科研成果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如把上报中央和国家部门的内参式调研报告认定为与CSSCI中核心期刊论文成果等同看待,在科研考核、职称晋升、课题资助、经费资助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与奖励。此做法值得提倡鼓励,如此政策导向有利于激发教师、科研人员做应用型对策型研究。如近日公布的国务院新疆反恐白皮书、美国人权报告都是具有应用价值的社科综合研究成果,其中也有法学元素,其中内容很好地彰显了中国话语权和中国价值观。

5、法学研究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衡量法学研究成果质量的标准是实践。法学研究不能固守十几年、几十年一成不变的理论知识体系,抄袭西方十几年、几十年仍把一些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教条当成反复重复的真理。已有学者将学术创新力分解为创新吸收力、创新产出力、创新扩散力,并构建了衡量学术创新力的四个维度,数量维度、质量维度、时间维度、空间维度,从量化角度提出了测量学术创新力的标准和技术。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创新性的评估标准不同,纯学术理论性研究与经验学科应用对策性研究的创新标准完全不同。

学术创新还表现为有学者独立的学术主体性、学术话语体系,学术范式创新。法学研究发展路径中值得反思的问题是主体性意识严重缺乏的困境。一些法学研究中生吞活剥地运用西方理论范式衡量评判中国的经验与事实,难以解释中国的伟大实践,更谈不上引导中国实践。这一点法学研究可以看看其他学科,中国经济学研究中,有些领域在西方经济学中找不到相应的概念、分析工具解释解决中国经济问题。评价成果的创新性就要看是否能打破或超越传统学科范式提出新的理论分析工具。不能只在“西方学术笼子里跳舞”。

我国几十年改革,不少学术创新是源自于自下而上的改革实践,随后被学者总结发掘,最后以某种在西方经济学看来无法理解或似乎不严谨科学的词语,不断被中国最高层决策者采纳,再经不断试验和“试错”,进而以更直白和朴素的语言形成权威的改革文件向全国推进,取得改革的成功。比如,家庭联产承包制,价格双轨制,所有制结构理论,收入分配理论、混合制经济等。正是这些在西方经济学里很难搜寻的中国语汇和中国概念,实际上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引线,从而启动了中国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推动形成了中国经济的奇迹。可见学术创新的评价指标需考量学术活动是否挣脱传统学术概念的羁绊与束缚。

上述提到中国法学研究应提出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学术范式、话语权,那么评价这些创新话语体系、范式的标准也应该有所变化,如民主质量、国家治理绩效、国家发展力、人权标准、民主集中制等,衡量这些创新话语体系、范式的标准应该是实践,即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具体实践,甚至是中国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6、法学研究多一点多学科视角,不要总局限于本学科,多一点跨学科视角看问题。比如不要总盯着本学科几个好听好看的名词或法律条文,诸如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正义、人权······还要看到这些词汇术语条文背后的社会原因、经济基础、国情事实、历史内涵、阶段演变等等。

法学研究者应者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金融、社会、管理、国际关系等复合知识结构及国际视野,多学科视角的法学研究可以从多元视角立体看中国,会自觉注重社会变革需整体协调全局联动,自觉避免从单一知识背景、单一专业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的局限性,如果有多学科视野就会自觉避免盲目要求政治改革单兵突围一路冒进的急躁与肤浅,就会全面深刻理解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要整体协调循序渐进。

法学研究者的国际视野是指应理解当今世界发生了什么,置法学研究于国际背景大格局下。法学研究者应不盲从西方话语霸权,真正立足本土国情在东西方时空交织的历史与现实纬度中理性平等地反观中西各自优劣,并以现实全球为坐标反思国外失败实践,反观中国道路。应结合前苏、前南、阿富汗、伊拉克、埃及、利比亚、乌克兰以及非洲、南美、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发生的民主实验和国家治理低效及失败寻求避免颠覆性错误的经验教训, 提出适合国情、根植实践、理性务实可操作的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法律对策性建议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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