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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社会主义能够不要国有经济吗?——评吴敬琏的访谈录

作者: 周新城   来源:乌有之乡  

 【昆仑岩按语】这是周新城教授批判以吴敬琏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观点的文章,写在三中全会前,今作修改发表,读来仍感理直气正,鞭辟入里,意蕴深重。正如作者所言,戈尔巴乔夫在苏联搞的改革,从根本上说,也就是那一套,其结果众所周知,难道我们还要重蹈覆辙吗?然而,让人不安的倒是吴敬琏甚有信心的预判:“形势会教育人,就是邓小平说的那句话,不改革死路一条。”其实,谁都知道,改革如果走邪路,更是死路一条!何去何从,人们拭目以待。

  中央要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讨论深化改革的问题。消息一经传出,“著名经济学家”们就忙碌开了,又是出书,又是接受采访,又是开论坛,想制造舆论,影响中央决策,希望三中全会能够按照他们主张的新自由主义思路设计改革方案。其中最为活跃的要算是吴敬琏了。我们不来详细描述他是怎样忙碌的了,单就他于10月16日接受凤凰网记者采访的谈话,看看他向中央推销的改革是什么货色。

  一

  这个访谈录洋洋洒洒六、七千字,中心思想是要彻底消灭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这是他一贯的思想,没有任何新鲜之处,但与以前他的多次讲话和发表的文章不同,这次他打出邓小平的旗号,他说,“社会主义与否跟国有不国有没什么关系。为此我去查过《邓小平文选》,《邓小平文选》里就没有这个国有这个词。”然而我们随便翻一下《邓小平文选》,就可以看到他是信口开河。1985年8月,在谈到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时,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1)这里他虽然没有直接讲国有经济,但谁都知道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有经济。例如,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7条载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另外据《邓小平年谱》记载,1992年7月23、24日,邓小平在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时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2)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而且是载入《宪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再次重申这一点。吴敬琏反对国有经济,尽可直说。他却拉出邓小平来陪绑,仿佛邓小平就不赞成国有经济的。显然,他不是无知,而是故意。拉大旗当虎皮,吓唬人,这就有点卑劣,与他的“著名经济学家”的身份不大相称了。

  二

  为了论证必须消灭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他在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上做文章。他给社会主义下了一个定义:“我定义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这就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一种社会理想。”他认为,社会主义同有没有公有制经济、有没有国有经济没有关系。这时他又把邓小平拉出来陪绑了,他说:“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所以是不是社会主义跟国有制的比重大小没有关系。”邓小平是在哪儿讲这句话的?他加了引号,却没有出处。我们遍查《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也找不到他所引的这句话。这是他自己编造的社会主义定义,却按在邓小平的头上了。

  与他的这个社会主义定义撘点边的,是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谈话里讲的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但邓小平没有简单地把社会主义仅仅归结为“实现共同富裕”,而把其他特征排除在外。邓小平始终把公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他强调:“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4)就在他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在讲社会主义的本质的“五句话”的前一段里,他还把是不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一个社会是否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志,他说:“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资只占四分之一”。(5)而且他说的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没有一句不是同公有制联系在一起的:在生产力具有社会性质的条件下,只有与生产力这种性质相适应的公有制才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可见,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时,从来没有离开过公有制。说邓小平讲社会主义本质,把公有制排除在外了,这是对邓小平理论的歪曲,是吴敬琏等人的捏造。

  记得吴敬琏以前曾经给社会主义下过一个定义: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市场经济。这次他又下了一个定义:“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我们相信他哪个定义好呢?哪个也不能信,因为他只是信口开河,哪个定义也没有认真论证过。

  我们先来说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吧。这是他有关社会主义的前后两个定义中都有的内容。什么叫社会公平?公平是一种观念,它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一个抽象的、永恒的公平,即没有一个对任何社会和任何人都适用的公平标准。恩格斯曾经给公平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他说: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6)既然公平这类东西要由社会经济关系来决定,在不同社会里,它们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标准,而且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怎么社会公平(社会公正)会成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了呢?吴敬琏恐怕是解释不了了吧。

  说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那更是吴敬琏的幻影。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生产基础上的经济运行机制,是不同社会制度(只要具有发达的商品生产)都可以运用的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要知道,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经常采用的经济运行机制,而且用了好几百年了,怎么会又成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了呢?把不同社会共同的运行机制说成是特定社会制度的本质,这种指鹿为马的本领,若赵高地下有知,当自愧勿如。也只有吴敬琏这样的市场迷才会说出这样的话!

  大概吴敬琏也觉察到把市场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过于荒唐,所以他不再提“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市场经济”这个定义了,现在他把“市场经济”更换为“共同富裕”,说“社会主义就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换句话说,他对社会主义下的新定义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正+共同富裕。这个定义,前一句是错误的,这一点,我们在上面讲过了;后一句则是虚晃一枪。

  能不能把“共同富裕”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呢?当然可以。问题在于怎么理解“共同富裕”。共同富裕,表面上看好像是指大家都改善生活,然而从本质上讲,它却是指分配领域中的一种经济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发展经济就可以做到大家提高生活水平的。即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工人的生活也会有所改善。大家知道,工人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既包括生理因素,也包括社会历史因素。在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情况下,即使劳动力的价值量不变(甚至下降),它所包含的物质内容也会增加的。尤其是在社会党执政的西欧国家里,垄断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往往从剥削本国劳动人民、掠夺第三世界获得的巨额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搞社会福利,工人生活改善得更快一些。然而这不能称之为共同富裕,因为剥削依旧存在,剩余价值率在不断提高,两极分化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加剧了。

  共同富裕不仅是说大家都改善生活,而且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是按照同一标准参与分配,因而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全体人民的生活普遍地、平等地富裕起来。例如,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人人都凭劳动获得消费品,“不劳动者不得食”,排除了资本参与分配的可能,不是有人凭劳动、有人凭占有的生产资料来进行分配,这就消除了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根源,从而就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所以,邓小平是把共同富裕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连在一起说的。不仅要发展生产,而且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在公有制条件下,任何人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谁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来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私有制基础上是谈不上共同富裕的。历史表明,私有制只能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吴敬琏否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却侈谈什么“共同富裕”,岂不是南辕北辙了嘛!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7)我们讲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吴敬琏连科学社会主义最起码的原则都不赞成,却在给社会主义下这个定义、那个定义,还能不错误百出吗?建议吴敬琏还是老老实实地学习《共产党宣言》阐述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吧,不要再卖弄你的那些个“社会主义定义”了。

  三

  搞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马克思主义最起码的道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他们提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共产党人的理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8)他们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有一点是不会变的,即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他们指出,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9)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新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宣言》还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利用自己的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10)。这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是主张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并发展国有经济的。后来他们提出通过合作制来改造个体农业,把集体所有制也看作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如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但始终坚持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主要形式。

  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这一思想。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必须把帝国主义者及其走狗中国官僚资产阶级的资本没收归人民共和国所有,使人民共和国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这一部分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全国解放以后,他又及时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领导全国人民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说的:这是“一个伟大的革命”,“事情做得非常好”(11),它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纠正了所有制结构方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偏向,但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始终把公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上面讲的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道理,而且已经在我国付诸实践。坚持这一原则,才能谈得上坚持社会主义。吴敬琏一面说他赞成社会主义(不过他只是把“社会主义”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前缀词”、“形容词”,看作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东西),另一面却反对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难道不感到自相矛盾吗?难道真的像有人猜测的那样,他想搞资本主义吗?

  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章》、《宪法》上明确载明,我国的国民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我们知道吴敬琏是共产党员。身为共产党员,理应遵守《党章》、《宪法》,这不算苛求吧。

  顺便还要说一下私有化问题。记者问吴敬琏:“是不是要进行私有化才有可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吴敬琏王顾左右而言他,既不赞成也不反对,认为提私有化问题没有“太大的意义”。他引用弗里德曼的话说:“彻底的公有化就是私有化,彻底的私有化就是公有化”。这是一个掩盖自己的私有化主张的荒唐的遁词。大家知道,吴敬琏是主张彻底的私有化的,只要还有一点公有经济、尤其是还有一点国有经济,他都要斥责为“半统制、半自由”,是改革不彻底的表现。但他也知道中央明确反对私有化,不好直截了当地鼓吹私有化,于是他就只好说,这个问题“没有太大的意义”。然而搞不搞私有化,乃是关系到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原则问题,怎么会“没有太大的意义”呢?他只好用“彻底的公有化就是私有化,彻底的私有化就是公有化”这类让人摸不到头脑的话来搪塞了。谁都知道,弗里德曼这句话是胡说八道,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两种对立的生产关系,怎么会“彻底私有化”就变成了公有制,“彻底公有化”就变成了私有制呢?要知道,公有化还是私有化,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而生产关系的变革是一场革命,而不是变戏法。对这样一个原则问题,吴敬琏也不敢做任何解释,脚底抹油,溜之乎也。这难道就是“著名经济学家”的学术风格?

  四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一直弄不懂为什么吴敬琏对公有制、尤其是对国有经济那么反感,非要消灭之不可。他的文章看多了,慢慢有点明白了。撇开政治立场、政治目的(这是根本的原因)不说,单从学术上来说,他的逻辑是这样的:他是坚决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完全迷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认为只有市场经济才是经济发展的唯一途径,而他又认为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同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因而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消灭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他有一个三段论式:大前提——必须搞市场经济;小前提——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结论——不能不搞私有化。

  我们不来论证市场原教旨主义、迷信市场的错在哪里,因为事情很简单:按照邓小平的理论,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一样,只是发展生产的一种方法、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它们都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运用哪种方法、哪种手段,应该根据发展生产、调节经济的需要来选择。这里没有固定的公式,只能用某种方法、某种手段,不能用其他方法、其他手段。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把国家宏观调控(包括计划手段)同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结合起来,绝不是说只用一种手段,完全排斥另一种手段。市场原教旨主义只看到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而忘记了市场经济有它自身的弱点和不足之处,忽视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必要性。2008年爆发的世界金融危机恰恰证明了市场原教旨主义的错误,全世界都在对此进行反思和批判。

  理论上需要说明的是,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能不能运用市场经济这种方法、手段,也就是说,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同市场经济能不能相容?吴敬琏一再强调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访谈录”第一个问题就是讲这个的,然而他始终没有从理论上论证为什么两者不能兼容。他只下论断,不做论证,这大概就是他的学风吧。

  公有制能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容的问题,理论上需要回答的是,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对进入市场的主体的要求是什么,公有制能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不是由国家规定的,而是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根据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自主地作出经营决策。各种生产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等等)都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因此,建立市场经济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做出反应。那么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能不能塑造这样的市场主体呢?

  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局限,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在生产上,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加以规定,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国家通过计划进行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统一包销;在财务上,生产所需要的资金,由国家拨给,企业获得的利润,基本上全部上交国家,而亏损则由国家补贴。这样,企业就成为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与市场无关。公有制这种实现形式显然是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排斥的。

  但是,公有制在经济上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自诩参加国家经济改革决策的吴敬琏,大概还会记得,早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了这一点。《决定》分析了原有经济体制的弊端,指出:“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12)《决定》提出了全民所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即“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张在坚持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总之,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13)实行“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有企业就可以成为市场的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采取这种实现形式的国有经济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

  可见,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并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使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是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我们讲的公有制改革,指的就是改变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绝不是说要取消公有制。取消公有制,那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了,而是改成资本主义了。那种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仅仅从理论认识的角度看,其错误就在于,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绝对化了,否认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实际上是说公有制不能改革,要改革只有否定公有制本身。这显然是不对的。

  市场经济既可以与私有制相结合,也可以与公有制相结合,这一点,不仅中国的学者,而且一些著名的西方经济学家也是承认的。例如,萨缪尔逊认为,“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其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就连我国某些主张私有化的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是一个代表)将其言论奉为圭臬的科斯,也不得不承认:“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度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做出证伪。”所以,科斯提出,如果中国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可见,说搞市场经济必须先搞私有化,这是一个理论误区。

  五

  吴敬琏在访谈录里把他的思想归结为一句话:“形势会教育人,就是邓小平说的那句话,不改革死路一条。”他总是以改革家自诩,也总是用这个话题来教训人的,仿佛他代表了改革,批评他,就是反对改革。这个问题应该认真分析一下。

  毫无疑问,邓小平指出,不改革死路一条,这是完全正确的。社会主义是存在矛盾的,而且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改革,解决矛盾,社会主义才能有活力。改革是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正是在不断出现矛盾、又不断通过改革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必须进行改革,这一点,我们同吴敬琏是没有分歧的。

  但是,改革有一个方向问题。为什么改、朝哪儿改,改什么、不改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吴敬琏却有着原则性的分歧。

  并不是任何改革都是正确的。邓小平在强调“不改革死路一条”的同时,明确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而是不搞两极分化。”(14)改革是手段,“我们的改革要达到什么目的呢?总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15)他规定了改革的性质和方向:“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16)。因此,“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17)他还警告说:“某些人所谓的改革,应该换个名字,叫作自由化,即资本主义化。我们讲的改革与他们不同,这个问题还要继续争论的。”(18)我们不厌其烦地引用邓小平的这些话,无非是想说明一点,讲到改革,不仅要讲必须改革,还要讲改革的方向、性质、目的。邓小平是这两个方面都讲的,而吴敬琏却只讲一面,故意不讲另一面,他的文章、专著、访谈里从来不引用邓小平后一方面的话。

  习近平一再强调:“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沿着正确的道路推进。在方向问题上,我们头脑必须十分清醒,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9)这是同邓小平的思想完全一致的。

  谈到改革的方向问题,落实下来,就是改什么和不改什么的问题。习近平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明确指出,改革过程中的争论,实质是改什么,不改什么,有些不改的,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这不能说不改革。有人把改革定义为往西方“普世价值”、西方政治制度方面改,否则就不是改革。这是偷换概念,曲解我们的改革。我们当然要高举改革旗帜,但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那么,哪些东西是“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的呢?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能改的,把它改了,就是抛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就走了改旗易帜的邪路。从经济上说,最重要的是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其中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那是在这个历史时期里始终必须坚持的,不能改的。而吴敬琏追求的改革恰恰是要我们把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这一条改掉。试问,抛弃了公有制,等于抽调了社会主义的基础,哪里还会有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呢!

  值得注意的是,吴敬琏不大提公有制(看来,他对否定公有制,有时还有点顾忌),而是集中攻击国有经济,说它是什么“权贵资本主义”,主张彻底消灭国有经济。然而按照十五大的提法,公有制为主体,一是指公有资产在整个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指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有控制力。把国有经济否掉了,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了。

  吴敬琏那套改革的主张,在我国还只是他的愿望,虽然在吴敬琏这帮子人的忽悠下,有的地方朝这个方向推行了一些措施,但就整体来说,还不是现实。然而在世界社会主义的历史上,类似吴敬琏主张的改革,却是实际地推行过的。戈尔巴乔夫在苏联搞的改革,从根本上说,也就是吴敬琏那一套。其结果是众所周知的了。难道我们还要重蹈覆辙吗?

  吴敬琏喜欢说,“不改革死路一条”,但应该补充一句:改革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也是死路一条。不说后面一句话,那是不完整的。而吴敬琏那套改革主张的要害恰恰就在这里。

  (作者是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注释:(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49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7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习近平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3年1月6日。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7、28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2)《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64、565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3)《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65、566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1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6)《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078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9)见《人民日报》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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