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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是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本保障

作者:李政   来源:红色文化网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曾强调:“一个是公有制占主体,一个是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挥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有利于促进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不断实现共同富裕。”可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于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极端重要性。究其原因,就在于程文说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共同富裕的内在主导性或决定性逻辑”。而且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共同决定和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换言之,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和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而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导致资本主义国家两极分化和无产阶级贫困化乃至经济危机的根源,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构成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况起来:消灭私有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替代。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最初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几乎都无一例外地采取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迄今为止,这两种形式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形式。这当然不是偶然的,它既有理论和实践的根源,又有其客观必然性。从理论上看,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基本形式最早产生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早在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必然灭亡的历史趋势时,就得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科学结论,并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的设想。

经过新中国70多年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我国实行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根本经济制度。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它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高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保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关系到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能否有效落实,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因而也关系到我国能否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之所以面临差距过大的挑战,以至于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主要原因之一是初次分配中公有制经济占比过低,以至于按劳分配和公平原则难以得到有效体现。由于市场参与主体出现了力量失衡,只要过度强势的私人资本在初级分配阶段造成劳动力价格的不公平不合理,分配机制就从第一步出现了失衡。只要公有制经济失去主体地位和影响力、控制力,私人资本就会无序扩张、野蛮生长。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示范作用也很难充分发挥,两极分化难以避免,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就无法实现和持续。

毛泽东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绝无所谓的平均。尽管如此,在改革开放之前,按劳分配曾一度被作为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加以批判。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17]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最早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地位,体现了劳动光荣、懒惰可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体现了以劳动为尺度的公平分配,另一方面默认了劳动者个人的天赋和能力不同,承认人们在消费品占有上事实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可以通过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加以有效调节。可见,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既不是按需分配,也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而是以劳动为依据的分配,既体现公平,也体现效率。按劳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环节和必经之路。我国现在处在新发展阶段,只有强化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导向,控制和削弱资本等生产要素和特权在分配中所占权重,才能缩小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现。任何分配制度都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以公有制经济作为实践按劳分配为主分配原则和方式的典范,同时,通过立法和工会作用大力引导、倡导、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提高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内各种劳动在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提高科技工作者在内的劳动者报酬,激发其创新创业精神。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避免两极分化、收入分配过度向少数企业高管人员集中和倾斜的必要举措。按劳分配为主并不意味着否定非物质奖励的重要性,事实上应该积极提倡精神激励,同时鼓励和倡导义务劳动及无私奉献精神。按劳分配为主也并不意味着否定其他分配方式的重要性,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其他分配方式应该处于从属地位。

(本文原载《管理学刊》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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