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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先让富人把该缴的税交了!

作者:子  午   来源:遥望黎明  

共同富裕:先让富人把该缴的税交了!

  

  上篇文章(“连三次分配都不懂,还想要共同富裕?”)粗略地谈论一下一、二、三次分配。当然,一次分配是根本,是社会制度(公有or私有)决定分配,而不是相反;至于二次分配、三次分配,说好听一点,就是对一次分配造成的贫富差距的调节。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是根本不需要二、三次分配的。

  这几天耳朵被磨出茧子的一个词就是“共同富裕不是劫富济贫”,然而,二次分配、三次分配不就是通过制度规范和道德动员的方式让富人拿出一小部分钱接济穷人?本质上难道不就是“劫富济贫”?

  无非是“劫富济贫”这个词太刺耳了。

  在美国这样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对于作为一个阶级的富人而言,“涸泽而渔”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长此以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穷人无力消费,生产过剩的危机不可避免;更进一步,穷人就要掀桌子了……因此,调节贫富差距是资产阶级被迫而为的“治理理性”。

  至于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何时需要对富人点头哈腰、用道德感化规劝富人“行善”了?

  须知,“富人是有原罪的”!

  首先,富人的“第一桶金”,或是来自血腥的“原始积累”,或是“化公为私”。双汇“废太子”控诉其父化公为私、肥美损中、偷税漏税、和秘书姘居的长文,看得吃瓜群众一愣一愣的。一位老公知跑到胡舒立浸淫多年的某刊物新媒体发文《不要为双汇“废太子”的“大义灭亲”叫好》,玩起了“亲亲相隐”的那套封建伦理。:

  老公知说,“(监管部门)因为儿子的举报而去执法,可能为投资人和国家能挽回一些损失,但与对基本人伦的伤害相比,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大清亡了这么多年了,怎么还冒出这种又臭又长的裹尸布,还好意思吹嘘自己代表“普世价值”?

  钻着各种制度和法律漏洞,大把捞钱、榨取穷人血汗的时候,就宣称自己是“民营企业”;这会儿盖子被从里面掀开了,丑恶暴露无遗,就改口说自己是“私人企业”、“家丑不可外扬”、“外人无权过问”……给资本充当乏走狗的大小公知们,做个堂堂正正的“人”不好吗?

  不仅仅双汇是从漯河肉联厂“化公为私”来的,几千国企职工几十年的辛苦努力最后富了一个万家;号称“北双汇、南雨润”的另一冷鲜肉巨头“雨润”,同样是先改制一家国营肉联厂,再蛇吞象般地先后廉价兼并十几家不同城市的国营肉联厂,才有了后来的规模;今天数得上号的巨头,至少半数以上都有过类似的经历,特别是某些房地产巨头分明就是靠着将老国企私有化、白白拿到城市中心地带的土地起家的。

  至于现在已经发家的资本企业,本来通过“雇佣劳动制”榨取工人剩余价值已属不义。然而,企业家们还不知足,连作为维系劳资关系最低准则的《劳动法》都从来不打算遵守,或是肆无忌惮的安排加班,任意突破最高工时限制还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是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或是使用算法、AI等高科技手段,对员工实行惨无人道的压榨……富人的每一分钱,无不浸染着劳动者的血泪!

  说“劫富济贫”都算是客气的了,穷人只不过是想要拿回他们该得的那一部分财富而已,何时变成“富人的施舍”?

  不过,富人们终究是不打算“归还”的。就以“二次分配”中的个人所得税为例,2016年据官媒经济之声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闫坤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热点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一文中引述有关统计称,近年来工薪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在65%左右。在目前的税制下,占有社会财富近一半以上的富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到个税总收入的10%。

  富豪们正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避税,例如“工作在大陆、工资在海外”,或者“钱在企业、不拿工资”。

  在类似“开曼群岛”这样的避税天堂注册公司的好处非常多,除了逃避个人所得税,企业家们还可以让在内地的关联企业把盈利做成亏损,把利润做到离岸公司掌上,这样连企业所得税也能逃避。

  刘强东和“奶茶”结婚的时候宣布,未来十年他在京东只拿1元年薪。八卦的网民以为他是防着“奶茶”,殊不知人家是防着税务。阿里创始人马云曾在央视一档节目中透露,从1999年开始创建阿里至今自己就没有拿过1分钱工资;曾陷入天价年薪丑闻的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在2009年也决定将开始领取“零元年薪”。

  这样的做法是中国富豪从美国“取经”的结果。已故的苹果创始人乔布斯、Facebook的扎克伯格、谷歌的布林和佩奇、甲骨文的拉里、花旗的潘迪特、思科的钱伯斯、惠普的梅格……这些巨头大佬早就加入了“一元俱乐部”。

  某财经老干部揭示了真相,“有的企业高管拿一元工资,这样就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把个人开销算在了企业的费用上。”

  参照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的构成是: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个例子,某企业高管原本年薪1200万(月薪100万),那么他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是1200×35%=420万。

  如果他将年薪调整到12万(每月1万),剩下的1188万变成股息和红利,他所缴纳的税就变成了12×5%+1188×20%=238.2万。一下子少缴四成多、近200万的税。

  如果他是企业股东或者老板,还可以选择不分股息和红利,将钱存在企业,进一步变成股份或企业资产,这样可以少缴更多的税,还不影响自己的身家。这一大笔钱将来怎么变现?三次分配下成立“自主可控”的慈善基金会就是很好的解决方式了。(具体运作方式见笔者之前的文章《让比尔·盖茨在中国涌现,将是一场灾难!》)

  因此,在笔者看来,与其指望富人发善心捐款,不如先把该收的税收了。既然明知富人们逃税的套路,难道还不能反其道而行之,把这些路都堵死?

  直接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房产税……这些一个都不能少,且要精准瞄向那些顶级富豪,但要防止地方官僚为了地方财政向根本不是富人的老百姓收税,例如,农民辛辛苦苦进城打工在老家盖了新房、在县城月供了一套房,你还要以住房面积超标为由对着这样的群体收“房产税”,那就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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