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打印

毛时代的养老制度

作者:郑军 樊元华   来源:普罗之声微信  

 原编者按:光阴似箭,岁月如梭。30年,国家的综合实力得到发展。但是30年,人们的养老,医疗,教育等保障制度却是一直在倒退,大家能够从生活中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本文主要摘取自《政府执政理念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影响分析》,系统地将毛时代政府执政过程中关于养老方面的理念做一分析,让读者能够通过文字了解短短30年间中国社会养老制度的新变化。

  下文摘自《政府执政理念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影响分析》,作者郑军、樊元华。

  毛泽东通过《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深刻揭露出中国人民长期缺乏基本生存保障的根本缘由,在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对我国人民实行的剥削和压迫,特别是在“丧失了生产手段”,“又受着帝国主义、军阀、资产阶级的极残酷的待遇”。对于农民问题的核心,毛泽东也有精辟的论断,认为农民长期处于贫困状况的根源在于土地被地主阶级攫取了所有权,特别谈到了“贫农是农村中的佃农,受地主的剥削”,由于没有土地,农民每年通过辛苦耕种所获得的劳动收入甚至不到耕种收获的一半。

  针对农民缺乏土地所有权带来的包括养老在内的一系列问题,毛泽东指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前提是,通过阶级斗争,消除剥削,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使土地真正为劳动者所有。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很快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然而,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在短期内没有得到迅速提高,许多农村居民仍然存在养老等困难。针对这种现象,毛泽东提出:“鳏寡孤独,没有劳动力,但是互助组和合作社可以给他们帮点忙”。随着土地改革的成功,如何解决农村老人在内的贫困家庭生存问题,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已经成为新中国政府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难题。为此,1953年毛泽东明确指出了通过农业合作化、兴办大社,走集体化经济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而解决包括贫困农民养老在内的许多问题。综上,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执政理念的影响下,新中国政府在革命和社会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平均主义”的建设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或价值取向,我国的人民公社式农村集体养老保障制度就这样诞生了。

  受这种理念的影响,新中国政府在革命和社会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平均主义”的建设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或价值取向。由此,我国农村集体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颁布宪法,保障农民养老权益。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执政理念指导下,为了更好地保障包括养老在内的人民利益,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老、疾病等各种权利的明确规定,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各种权利保护的原则,新中国政府颁布了各种社会保障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条例,同时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等相关政策,也给予了较为充分的说明。应该指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给予了中国农民养老的法制上的根本保障。

  2、进行土地革命,实现“耕者有其田”。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执政理念的作用下,以毛泽东为首的新中国政府认为,广大农民养老在内的根本利益,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消灭剥削,建立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得以实现。其中,实现“耕者有其田”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性举措之一。为此,1928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又颁布了《兴国土地法》,1930年出台了减租减息政策,1946年和1947年在建国前夕,又进一步对土地问题给予了《关于清算减租减息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以及《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明确指示。通过这一系列土地法和土改政策的颁布实施,绝大部分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了使农村老人和贫困农民户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实现养老权利,新中国政府从1950年至1952年,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3 亿左右农民的土地改革。土改的实质就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即通过阶级斗争,打倒剥削和压迫农民的地主阶级,直接没收其土地,并分配给那些真正进行农业耕种的农村劳动者。显然,这次土地改革,既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又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农民的养老问题。

  3、推动农业生产合作化,解决贫困农民的养老问题。毛泽东一直主张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解决福利问题,改善人民生活。他认为,“我们的重点必须放在发展生产上,但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二者必须兼顾。福利不可不谋,不可多谋,不谋不行”。并指出“要尽可能使农民能够在正常年景下,从增加生产中逐年增加个人收入”。为了更好地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解决贫困农民的养老问题,1953年毛泽东明确指出了通过农业合作化、兴办大社,走集体化经济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而解决包括贫困农民养老在内的许多问题。随后新中国政府通过了《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少劳动力、生产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应当统一筹划,指定生产队或者生产小组在生产上给以适当的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老人)。”应该指出,通过农业合作化、兴办大社,走集体化经济道路,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也为那些鳏寡孤独的社员实现了老有所靠。

  4、重视社会救济工作,解决农村老年灾民的燃眉之急。毛泽东历来都很重视社会救济的重要性,他指出,“对那些全家没有人就业的,还要救济,总之以不饿死人为原则”。“一切合作社有责任帮助鳏寡孤独缺乏劳动力的社员(应当吸收他们入社)和虽然有劳动力但是生活上十分困难的社员,解决他们的困难”。为此,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纷纷响应,开展救灾运动。其中“生产自救”是当时最主要的普遍采用的根本方法,同时也加强了对灾民的赈济,解决农村老年灾民的燃眉之急。毛泽东亲自批示拨调粮、盐救济苏北灾民,并考虑军队一部分复员和重灾区1950年不征夏收,以减轻民负。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他提出“必须继续认真地进行对于灾民的救济工作”。

  在这种理念的作用下,新中国政府认为,广大农民养老在内的根本利益,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消灭剥削,建立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实现。而通过农业合作化,解决贫困农民的养老问题,是进行阶级斗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平均主义”的建设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或价值取向。



https://www.hswh.org.cn/wzzx/gsyz/hqpp/2015-01-15/29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