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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景胜:为董存瑞家乡检察院提起英雄保护公诉点赞!

为董存瑞家乡检察院提起英雄保护公诉点赞!

吕景胜

5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开始实施当日,董存瑞家乡检察院,张家口市怀来县检察院开展检查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专项行动,一是对县内烈士陵园、董存瑞纪念馆进行了检查,发现烈士陵园并没有向社会公众开放;二是对网络中诋毁、歪曲、丑化、亵渎董存瑞英雄形象的网络信息进行搜索排查,结果发现网站中依然存有大量诋毁董存瑞英雄形象的信息。

52日,怀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通过诉前程序向怀来县民政局、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民政局开放烈士陵园,供公众瞻仰、悼念;同时要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删除诋毁、歪曲、丑化、亵渎董存瑞英雄形象的网络信息。

应该为怀来县检察院在国家检查机关系统这一首开英雄保护之先河,主动实施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点赞,该事件彰显的社会、政治、法理意义在于:

1、检察院提起保护英雄烈士的国家公诉是宪法、法律赋予其的神圣法定职能、职责。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秩序。《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终于看到在英雄烈士被妖魔、诋毁、抹黑、丑化、侮辱诽谤这么多年后国家机关、国家权力主动履职。终于改变了多年来国家公权力在英雄烈士保护方面消极无为、失语缺位的现象。英雄烈士为国家而战为国家牺牲,英雄烈士是民族文化魂魄、主流价值观载体、宪法弘扬的国家理念、执政党精神遗产,英雄烈士名誉被侵犯时国家理应出手维护。一般民事诉讼及判决仅针对英雄烈士个人名誉权,民事判决有难以承受之重,难以从公法角度、从国家层面彰显弘扬国家主流价值观、宪法原则、执政党精神遗产、民族文化魂魄,英雄烈士名誉保护不是英雄烈士及后代个人的事,是执政党、国家和整个社会的事,因为诋毁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其潜在和实际后果是毒害青年污染社会,否定历史及执政党根基,损害的是宪法价值观、国家理念、社会公共秩序。国家此时不出手,什么时候出手?

3、地方检察院的做法具有良好示范效应,可以推广全国。201826日召开的山东省检察长会议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表示,今年山东检察机关将探索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提起公益诉讼。张家口怀来县检察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发出检察建议保护英雄烈士,为检察机关今后拓展公益诉讼办案空间积累了实践经验,对检查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做出了良好示范。检察院介入英雄烈士保护具有极大的国家意义,彰显公权力对国家主流价值观的维护,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和警示作用。上述做法显然具有推广全国的示范意义。

4、社会组织、公民及国家有关机关可以助力并监督检察院开展英雄烈士保护的国家公诉活动。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论证过程中,笔者曾担心未来检察院在保护英雄烈士方面不能认真落实国家公诉职能,或提起侵犯英雄烈士国家公诉的条件、门槛太高难以实施,所以笔者提出应有对检察院公诉职能失效(如不作为、玩忽职守、渎职等)的补充诉讼机制,即社会组织及公民可以对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直接提起社会公益诉讼。此建议虽未被最后立法采纳,但看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的讲话和张家口怀来检察院的举措让人欣慰与振奋。

此外,社会各界力量及政府有关机关仍是监督检察院的力量,也会助力检察院依法履行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国家公诉职能。社会组织及公民对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仍有对检察院的间接监督路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社会组织、公民对检察院的间接监督路径是,如发现侵犯英雄烈士的行为,社会组织或公民有权向新闻出版广电、民政、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反应,这些部门如发现或认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而国家有关机关发现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会直接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3款规定,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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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寒江雪 更新时间:2018-05-06 关键字:政治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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