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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四名“精日”亵渎民族感情,该当何罪?

四名“精日”亵渎民族感情,该当何罪?

王小石

4个“精日”『精神日本人』身穿二战日军制服,乘夜在著名抗日遗址、爱国教育基地四行仓库拍照留念并上传网络炫耀,恶毒亵渎烈士英灵和民族情感,令人发指!

四名“精日”亵渎民族感情,该当何罪?

1937年8月13日,日寇侵略上海。国民党八八师五二四团副团长谢晋元,为掩护国民党军队后撤,率领四百多青年军官号称八百壮士,在四行仓库与日军血战4昼夜,歼敌200余名,自己仅伤亡30余人,胜利完成掩护任务,振奋了上海军民抗敌士气。直至弹尽粮绝,退入英租界。 1941年,谢晋元被日伪特务买通孤军营叛徒暗杀。同年12月,日军突入英租界,将困守在此手无寸铁的“八百壮士”余部俘获押走。部分人被遣送至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日军集中营,折磨至死。四行仓库已经成为中国军民不屈不挠抵抗侵略的重要标志建筑。

四名“精日”亵渎民族感情,该当何罪?

四个“精日”这次拍照就是模仿“战争末期曾经参与过上海事变(指“八一三”淞沪抗战,日本称之为第二次上海事变)的将校故地重游”。从左至右的着装依次是日本海军防暑衣、日本海军的几种军服。

四名“精日”亵渎民族感情,该当何罪?

其中一名叫“利冯兹·维森”的“精日”在网络发文称:“为期7天的淞沪行在各位的协力下顺利完成,包括夜袭四行……”他特别提到了拍照的细节,称四行仓库晚上人很多,“合拍简直堪比偷井盖”,很“刺激”,“几秒的功夫就迅速搞定”,“说好的汉奸互助呢?”

四名“精日”亵渎民族感情,该当何罪?

公民的言行自由并不是没有界限的——法律、公德与他人合法权益就是个人言行自由的红线。一旦越过红线,就变了性质,成为违反法律、伤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凶器。

据英国《卫报》8月6日报道,两名中国籍成年男子在德国国民议会大厦门口行希特勒纳粹军礼被德国警方逮捕,这两名男子将面临“使用非法组织符号”的指控,这一罪名在德国算是重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按照《德国刑法典》第130条规定,以扰乱公共安宁形式公开或在集会中对纳粹党执政期间暴行予以赞同、否认其存在或为其辩护,并因此侵犯受害者尊严,将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德国警方称,这两名中国籍男子不仅在国会门口使用纳粹军礼,而且还用智能手机拍摄,存在上传到网络空间的可能,因此进行了立即逮捕。

四名“精日”亵渎民族感情,该当何罪?

纳粹的罪恶无需多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条,“人之尊严不可侵犯”,正是对当年纳粹践踏人权罪恶行为的反思。1992年德国修订《公开煽动法》,规定公开否认存在针对犹太人大屠杀或对大屠杀表示赞赏的,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法案还规定,那些可能导致人们联想到纳粹主义、军国主义或第三帝国的符号、标志,都不能在公开场合使用。

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立法惩处宣扬日本军国主义的言行,那么该如何处理这四名亵渎抗日英烈和民族感情的“精日”呢?

四名“精日”亵渎民族感情,该当何罪?

网友提供,疑似4个精日照片,待确认

我个人认为可以用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名进行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罪第4种情况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名“精日”把自拍上传网络炫耀传播并引发互联网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千万网民义愤填膺,这足以对他们进行依法调查处理了。

卫国英雄不容亵渎,侵略日军不容翻案,这次不予严惩,等于纵容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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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寒江雪 更新时间:2017-08-11 关键字:政治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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