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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炎:中国工人阶级的现状与前途

我国国有企业与工人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工人阶级既是国家的主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又是国有企业的主人。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中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研究国企改革,不能不研究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人股份制。

当前中国工人阶级的状况令人担忧。新自由主义误导的国企私有制改制给工人阶级带来了空前的灾难。如何重建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不仅让工人群众走出困境,而且让他们尽快富裕和强壮起来;不仅要在国企改制全过程保护工人阶级的权益,而且要从战略上将工人阶级的主体部分培育成为中等收入阶层,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走建立工人股份制之路是必然选择。

一、重建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正确认识国有企业中职工的地位和作用,一定要高度重视并紧紧依靠工人阶级这样一支根本力量,积极探索和建立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进一步实现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充分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机制、措施和办法,这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和保证。

(一)当前我国工人阶级的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人阶级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方面起着主力军的作用。

1978年,全国在职职工总数为1.2亿多人。2000年,全国在职职工总数2.7亿人。加上进城长期务工的农民转为工人阶级成员的7000多万人,工人阶级队伍已有3.5亿人,占城乡从业人员近一半。这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政治生活,都有着重大意义。

工人阶级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都有了比较大的提高。工人阶级大部分成员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提高。

经过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工人阶级有着深刻的变化

1、由国企主人翁变为雇佣工人

目前,约有一亿职工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占全部职工的一半。党的十三大指出,职工在私营企业劳动是雇佣性质的。

乡镇企业中,有的名为集体,实为私营,这样企业的职工也是雇佣性质的。

国有企业如何?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行了“小卖大股”。一部分中小国有企业卖给私营企业主,变为私有企业;一部分实行经营者持大股。2002年8月7日,浙江工人日报刊登一篇新华社记者的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调查《“新百万富翁”震荡大江南北》。调查指出,在日益深化的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经营者持大股”正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改制方式,受到各地政府和企业广泛推崇。通过多种多样的购股方式,一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夜之间”拥有了数十万、上百万、甚至千万元的股份,形成一个特殊的“新百万富翁”社会群体。这样的企业经营者,各显神通,破解筹资难题。有的是通过向亲朋好友借,有的以个人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有的以现金购买。此外,更有当地政府从财政收入拿出一部分钱借给经营者,或政府奖励经营者一部分技术或管理要素股,虚拟入股。持大股的经营者都未出钱或只出了一小部分钱。有的是经营者和职工购买企业时自己出了一部分钱,然后动用职工工资节余基金配股。获得了大股的经营者坦言:与过去“一刀两断”,为自己好好干。有的说:共产党要我发财,不能不发。共产党真开明、开恩。而在改制前却大骂共产党亏待了他,胡言“公有制是万恶之源”。国有中小企业经过改制,职工也改变了原有的地位,成为雇佣劳动者或实质上具有雇佣的性质。国有大型企业改为股份制,有外商和私营企业主入股,国有股部分强调企业经营者是产权代表。企业经营者持有股份,并实行年薪制。年薪所得高于普通职工的十几倍、几十倍、以至百倍以上。在这样的股份制企业中的职工,劳动也带有雇佣的性质。

2、由相对宽裕变为相对贫困

比之于私营企业主、外商投资者、个体经营者和为他们服务的知识分子上层,工人阶级的生活改善是有限的,是相对贫困的。

统计表明,1978年没有私营企业,到2001年,私营企业达到202.85万户,拥有注册资本18212.24亿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2.3万元,亿元以上的383户,雇佣职工2253.03万人。私营企业主和外商投资者资金积聚的重要来源,正是无偿占有职工的剩余劳动。

《中国人力资源报》报导,1995年——1999年的制造业,每个劳动力的成本,中国是729美元,相当于美国的四十分之一、日本的四十三分之一、韩国的五分之一、泰国的四分之一,甚至比印度还低。还有材料反映,中国制造业的工资水平每小时不到60美分,远远不到40个便士,还不到英国最低工资的十分之一,不到英国一般性工业部门的二十分之一。私营企业能够发展起来,外商投资者愿意到中国办企业,重要原因是低廉的劳动力成本。

职工相对贫困,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也差。一些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劳动时间长达十小时以上,工资很低,还时常迟发、欠发。安全条件很差,有的还没有人身自由或人格受到侮辱。工伤事故或几十人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极差,用农民工的话说,“起得比鸡还早,干得比牛还重,吃得比猪还差……”

工人阶级中还有一部分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即最低的生活水平也难以维持。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有最低工资收入和最低工资线以下的收入;二是虽然收入超过最低工资线,但家人有大病,或遇到其他灾害,生活过不下去的。绝对贫困的职工有多少,可以从一个数字做出推算。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053万人,还有漏保的,实际的数字会比这个大。他们维持一日三餐都很困难,更难以承受子女上学、看病买药、住房的负担。在他们那里,就发生过卖血、自杀等情况。

近年来职工的贫困,是以失去劳动和工作岗位为特征的。除去社会上失业的,还有大量职工下岗。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2700万人。此外,还有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实际上失去劳动岗位,改制企业还搞了内退、终止劳动合同、有偿买断工龄。能够就业或再就业的却逐年减少。

这几年提出“减员增效”、搞下岗,是值得重新研究的。下岗、不劳动,怎么会有效益。所谓效益,只不过是在册职工劳动生产率的统计上高了一些,减少了一些工资、福利性的支出。但是,下岗的职工仍然要维持最低生活,要组织他们再就业,还要维持社会的稳定,这都要投入,给政府和社会增加了很大的负担。要增效,只能是转岗。转岗增效能不能做得到?这几年已有一些企业这样做了,证明是行得通的。以黑龙江一个林业局为例,林木采伐完了,人员富裕下来,转为搞造林,又利用山地、水面搞了种植业和养殖业,利用建筑物和场地搞了加工业,富裕人员都得到安置。2003年3月24日《人民日报》头版报导了浙江富润集团,十年兼并企业二十家,九千职工无一推向社会。富润集团总经理赵林中说:“我们的宗旨是,兼并过来的企业要增效,但减员并非增效的唯一选择,要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办好企业让职工有依靠。”还有一些地方和企业,采取“先放水,后养鱼”的办法,也没有把富裕人员简单地推向社会。

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三个前提,即以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国家宏观调控。现在看来还应加上一条,充分就业,即有劳动能力的人能够就业。“砸烂铁饭碗”的口号极为不妥,由此引发的主张和措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只要搞社会主义,就不能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造成大量的劳动后备军。

3、政治地位不断下降

对职工群众,有困难群体的称谓,是就其经济生活状况而言;也有弱势群体的称谓,是就其社会政治活动状况而言。

职工群众每日每时能感受到的权力是对企业有参加管理权。过去,尽管职工代表大会有形式主义,但总是起一定作用的。现在,有的严重形式主义,有的干脆不召开了。特别是企业如何改制,企业要职工买断工龄,这样影响到企业命运和职工命运的重大问题,都很少让职工讨论。

第十届全国人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是511名,占代表总数2984人的18.46%。现在有一种说法,说工人、农民没有议事能力,因此工人、农民不能选为代表。

舆论宣传工具很多,除了讲到下岗、就业问题外,很少出现职工群众的声音。

职工群众里共产党员的比例,《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反映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的调查结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产业工人中共党员与私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的对比,见下表

表1

贵州省

镇宁县

湖北省

汉川市

安徽省

合肥市

广东省

深圳市

私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比例

0

9.1

24.4

22.2

产业工人中共产党员比例

10.3

5.9

13.3

0

无业失业半失业者中共产党员比例

3.9

1.8

9.1

2.0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指出,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党员比例明显上升。1993年私营企业主中的党员比例为13.1%,1995年上升至171%,2000年进一步上升到19.8%。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地位有所提高,产业工人中的党团员比例明显下降。现今的工人与党组织没有多少联系,他们很少参与也很少关心党组织的活动和有关政策精神的宣传学习。这些情况表明,工人阶层的政治地位下降,与党的关系逐渐疏远。

(三)国企改制中必须保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

1、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决定的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表明生产资料已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在这一基础上,劳动者既是生产者,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就为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确立,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这里需要指出,虽然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管理、经营在现阶段区分为以国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两个层次,但不会改变劳动者对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管理的本质关系。因为国家和企业只是全体劳动者授权的、对生产资料的管理和经营主体。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不可能科学、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有企业内部,存在着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管理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分工。在劳动者还没有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这种分工和在管理权上的差别的存在是必然的,是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只有坚持这种分工,才能创造出为最后消灭这种分工所必需的社会生产力,最终使每一个劳动者得到全面发展,成为自由的个人,从旧分工中获得彻底的解放,从而实现对属于他们的生产资料的直接管理和经营。

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与职工在企业管理权上的差别不是对职工作为国家和企业主人身份和地位的否定。职工有权通过相应的渠道和组织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并有权分享通过国有资产的运营而带来的收益的分配。这既表现为在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基础上的劳动者工资的增加,又可以表现为工资之外的劳动者福利的增进。国有企业中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参与收益分配是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体现。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广大职工一样,都是社会主义企业的劳动者。区别只是他们处在企业内部劳动分工的不同环节上,履行着不同的具体职能,共同实现着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2、国企改制与职工主人翁地位及积极性的保护

在国有企业中,职工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企业主人的本质并不是自发地体现出来的,它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形式或机制来表现,例如职工民主管理、职工持有企业股权等。探索这种实现形式与机制,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除了上述客观因素外,这个问题的存在也与我们的企业领导主观上不重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以及缺乏一套有效的机制,并切实贯彻和实施这一机制有很大的关系。应该说,在现阶段,后者更为重要。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公司制改造以来,人们对于职工在企业中到底处于什么地位和起到什么作用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在我国,职工具有三重身份,即他们是国家的主人,是自己所在企业的重大利害相关者,是所在企业的雇员,这三重身份应区别对待、分别体现;认为劳动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其主人翁地位主要体现在决定国家事务时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职工可以参加民主管理,但并不表明他们是所在企业财产的主人,如果把国有企业财产看作专属于该企业职工,无异于侵犯了企业职工以外的公民对于国有财产的权利。由此出发,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关,职工作为重大利害相关者,应当通过选举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来参与决策,还可以通过在企业中建立企业领导与职工代表机构对话协商机制,参与企业管理。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职工固然与企业有着利益上的密切联系,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他们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是职工是企业的重大利害相关者。但如果仅仅将职工当作是企业的利害相关者,显然并没有体现出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的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应有地位,反而降低了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至于将职工当作是雇交响曲的说法更是不正确的,它不利于形成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3、产权改革中应稳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要理顺产权关系,但并不是改变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新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体制,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主体地位,并没有否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它使包括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在内的全体职工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更加紧密。在深化企业改革的今天,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真正法人实体,实际上就是实现了包括经营者、劳动者在内的企业全体职工与生产资料更加紧密的结合。同时与实现了对劳动成果更为有效的支配,更有利于巩固和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

科学地认识公司制条件下国有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有效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理论基础。近年来有一种值得注意的观点,认为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由于所有者进入企业,实际上已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有者以收益最大化、减少风险为目标;经营者以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职工则以个人收入最大化为目标。正因为他们自身利益上的不同,才使他们之间产生真正的制衡,有了制衡,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

如果我们接受这种观点,就等于承认了职工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其与所有者在利益上不具备根本不一致性,因此经营者作为所有者的委托代理人经营管理企业并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监督。虽然所有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职工参与管理,但从生产关系上看,职工在企业中并不具有主人翁地位,最多不过是企业的利害相关者。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在改造成为国有控股的公司之后,尽管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引入了一些非公有的资本,形成了一种混合性的资本产权结构,但由于是国家控股,因此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即国家作为全体劳动人民的代表是企业的所有者,这也决定了职工仍然是企业的主人。公司中的国家产权代表与经营者和职工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应该发挥经营者与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共同把企业搞好。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但不能把主人仅仅理解为行使各种民主权利、要求充分就业、社会保障、改善生活,而忽视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对自己的岗位高度负责并充分理解改革不能不遇到困难和不能不付出代价。而与此同时,企业经营者对职工,既有组织领导、统一指挥,行使管理者使命的一面,也有采取措施,为职工发挥主人翁作用创造条件以及保护劳动者利益,帮助职工解决困难,接受职工监督的一面。

还应该看到,在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中,私人股东的“主人”和职工的“主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私人股东的利益取向并不是企业利益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而是个人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这是由于在企业规模大、股东多而分散的情况下,私人小股东并不实际地具有对企业的经营权,不能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有效控制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因此,私有股东一般只关心股票的市场价格,并通过股票的买卖获取利益。由于私人股东的股票是不断流通的,因此很难保持其在某一个特定企业中的“主人”身份,从而以“主人”的身份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在现代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并不是企业所有权只有在私有化之后才会有效益。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具有稳定性。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国家、企业集体的利益是一致的,并要以企业利益的实现为依托。这就使他们与企业形成一种稳定的命运共同体关系。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持续发挥,成为企业生产发展、效率提高的根本保证。在企业利益不断增进的过程中,职工个人利益也会得不断的满足。而且,由于在公有制条件下,企业中每一个劳动者个人获取的物质利益的大小与对企业的劳动贡献有关,所以就会激励劳动者多付出劳动,从而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在现代公司制企业由国家控股确保了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才能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创造前提条件和基础。[1]

二、国企改制全过程中必须保护工人阶级权益

在国企改制中,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同时,广大工人群众的权益也遭到严重损害。笔者在这里引用江苏省工业工会2002年6月对南京、苏州、盐城、徐州等10个城市的纺织企业关于企业困难职工生活情况的调查。

自1998年以来,在党中央提出要以纺织工业压锭减员作为工业企业扭亏解困突破口精神指引下,经过了两年的奋战,江苏纺织实现了全行业扭亏为盈,企业经营产业结构的调整,也逐步呈现出经济效益不断攀升的好势头。但随着企业改革改制步伐的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不相适应,使得一些潜在的矛盾逐步反映出来,其中以弱势群体中的下岗职工分流安置不畅、部分职工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

(1)纺织行业下岗职工人数居高不下,分流安置难度依然很大。1998年国家对纺织工业实行压锭减员政策,曾经消化安置了一批纺织一线职工,但随着国企改革改制力度的加大,新的下岗职工又在不断产生。根据117家企业的调查表统计,至2001年底企业在册人数为135240人,在岗职工人数为100550人,下岗职工人数为34690人,下岗职工占34.36%。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4279名,安置率仅为11.70%。

(2)因困难企业欠债太多,导致部分职工生活举步维艰。拖欠职工多项费用一直是纺织行业多年来未能根本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尽管各级政府出台多项政策,帮助企业甩包袱,但时至今日部分地区的停产、半停产、亏损企业以及利用政策实现优质资产剥离的母体企业,欠款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依据调查表统计截止2001年底,欠款企业数(40家)为企业总数的34.19%;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集资款总计4936.45万元,涉及职工14304人;拖欠职工医药费总计3681.68万元,涉及职工31490人;急盼企业归还欠款的职工占了职工总数的33.86%。在这部分人群中,有下岗职工、退休职工和处在低保线以下的职工,企业拖欠这部分职工的钱款,对他们的日常生活来说,影响是很大的。

(3)特困职工人数呈上升趋势,且困难状况令人担忧。根据调查表统计,各市界定的特困职工的标准各不相同,总体水平均在人均收入200元/月以下。在受调查的117家企业中反映特困职工人数增加的占58.6%,反映下降的占22%,特困职工总人数达到了1301名。从困难的程度来看,许多特困职工家庭四壁空空,生活几乎面临绝境。

(4)少数退休劳模的生活处在低保线以下。根据统计,到2001年底市级以上劳模总计1094名,其中在职的332名、退休的772名。除部分企业给在职的劳模办理一些险种的保险外,仅限于各市总工会又帮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企业对在职劳模人员的关心。而对退休的劳模在关心的程度上就显得明显不足。无锡市有少数企业为退休劳模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障,或按月增发补弃养老金,而其余的退休劳模就只能不定期享受慰问金和生活用品。对于年老体弱的退休劳模,每月500-600元的养老金仅够一家人糊口,经不住一点“风浪”;目前因病或抚养人口过多等原因而使生活处于低保线以下的劳模就有35名。对于这些劳模的困难,除了工会积极帮助办理特困救济卡,定期上门慰问钱物外,常常因企业性质的改变,而不能得到更多的关怀和照顾。这种结果的产生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5)职工就医更加困难。职工普通强烈反映:现行的“医保”政策,推行“低水平、广覆盖”,未能达到使大多数职工和企业受益的效果。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也许是起点低、先期的积累少的原因,参加“医保”使大多数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明显加重。虽然解决了职工报销医药费难的问题,也减轻了部分企业对危重病人就治的负担。但就总体而言,大多数企业每年上缴的医疗费用(职工工资总额的8%和个人工资的2%)与个人就医用药承担的部分费用之和远远高于参保前。职工医药费用增加,就医更加困难。

据南京市劳动资料统计,20年来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职工数量达30万人,占全部在册职工总数的40%以上,可见这个数字不小,反映了工人群众在企业改制中权益受损害的面相当大。

这样面广量大的国企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却很少有人去研究和解决。值得称赞和敬重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所研究员柳可白同志,正在盯住这个问题作研究。

下面,笔者引述她的主要观点。

她说:“应把保护和提高工人阶级权益贯穿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她写道: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根本指导方针。近来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讨论得沸沸扬扬,然而一个重要的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是工人阶级权益流失的问题大家讨论得似乎还并不充分。笔者认为,调整和完善国企改革对工人阶级的有关政策,已成为改革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紧迫需要。

目前国企改革已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大、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改革的巨大成本显现出来,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凸现。除了生活环境的严重破坏之外,最引人注目的,是部分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工人群众的权益也受到损害。

明确改革的目的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改革最初的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益匪浅;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工人收入也有较大提高。然而后来贫富差距逐渐加大,出现了一个以工人、农民等劳动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他们目前处于相对贫弱的状态,一部分人甚至绝对贫困,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工人阶级权益问题成为突出和普遍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一些同志(特别是一些领导)在“改革到底是为了什么”这个重大问题上,认识上出现了偏差。

就像我们不能为生产而生产一样,也不能为改革而改革,更不能把改革变成一些人以权谋私获取暴利,以及部分官员表现所谓“政绩”,捞取个人政治资本的手段。明确改革的目的,即为谁改革、为什么改革、改革使谁受益的问题,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改革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动力,发展才是目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然而,随之出现的问题是,生产力发展了,谁来享用发展的成果?

劳动者享受改革和发展成果理所当然中共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深刻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建设一个共同富裕,广大人民群众都过好日子的社会。新的发展观突出了发展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统筹性,有着丰富的内涵。“以人为本”明确了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造福百姓生活。改革理当以人民群众为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也是社会主义改革的目的。

概括起来,人民群众,主要有三大成员:工人、农民和各种投资者(产权所有者)。他们是我国主要的劳动者和建设者。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应当使社会各成员得益,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利益共享和共赢。显然,三大成员中,劳动者占绝大多数。

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改革,社会主义是劳动者的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和发展劳动者的权益更是理所应当的事。改革的目的,决不是为少数人提供致富的机会,广大劳动者却陷入贫困、甚至沦入没有饭吃的境地。如果为改革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劳动者,却不能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甚至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这样的改革又有何意义?

因此,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权益是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改革中利益格局重新分配,不应是使劳动者更穷的分配。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时,必须统筹兼顾人民群众各阶层的利益。

国有企业改革直接涉及工人阶级的利益。改好了,企业焕发活力,国家增加收入,职工群众得利;改不好,最有可能伴生腐败现象,不仅使企业和国家受损,国有资产流失,工人阶级的利益更会受损,甚至可能温饱都得不到保障。因此,改革国有企业,必须对职工群众利益的结果应当使广大工人群众得利而不是受损。否则不仅不符合改革的初衷,而且国有企业的问题也永远解决不了。

国企改革出现困难的重要原因是忽视了工人权益。2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了很大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维护好工人的权益,没有解决好改革的目的和主体的问题。这不能不说与部分领导干部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有关。例如:一些领导谈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时,标准的说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善企业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焕发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因此,国有企业改革,一定要着眼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一定要致力于国有经济的保值和增值。从而使国家强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在这个“标准答案”中,仿佛一切都说到了,但就是没有谈到普通的职工群众。他们的利益或多或少地被忽视了。

有人则公开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改革的方向相背离。其理由是,企业振兴必须要解决企业冗员和企业负担问题,而“改制必须经营职代会同意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往往使改制方案流产。因为职工“要价高”,他们要求的补偿金高,有的还要求改制后企业必须跟所有职工签订合同,且若干年内不能解决合同,否则职代会就不予通过的。[2]针对我国工人阶级当前的现实处境,柳可白研究员响亮地提出:“社会有责任帮助工人阶级中的‘弱势群体’”!她继续写道:改革开放以来,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文化素质从整体看普遍提高,但在社会转型期间,工人阶级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存在着许多迫在眉睫的问题。改革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工人阶级承担了很大的改革风险,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工人阶级中出现了“弱势群体”,这是就业利益和劳动报酬利益没有得到保障的群体。一些工人的经济政治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直接影响到他们积极作用的发挥,成为影响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改革是必要的,也是必须付出成本的,但这些成本不应仅由工人阶级某一部分人承担,而应由全社会承担。工人阶级利益所受的影响,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不能忘了这部分工人,要帮助工人阶级中的“弱势群体”。

首先是重视就业。“弱势群体”中,传统体制的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和较早退休的职工,城市出现甚至绝对贫困层,面临基本生存问题。十六大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将就业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一方面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渠道,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失业者的文化技术水平,加强对他们的职业技术培训;政府还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以利于他们及早就业。

第二是完善法律制度,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其他法律,取缔非法收入。“弱势群众”中有一部分进城打工的农民,一般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收入很低,能吃苦耐营,但文化技术水平不高,福利待遇较差。他们有活干,但受歧视,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在这部分人中,马克思所揭露的,把工资压到劳动力的价值,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情况,目前也仍然存在。各种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任意克扣、拖欠工资;拒不缴纳社保金;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职业危害严重;甚至任意打骂、侮辱工人,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等等。媒体曾披露,有些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不良老板,他们的工厂无异于血汗工厂。更有甚者,个别地方还存在着“包身工”和工厂奴隶,各种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至于削弱或剥夺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的问题则更为普遍。这些企业,要么严重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要么是钻法律的空子,不仅违法,而且存在残酷剥削。在这样的企业中,资本与劳动的矛盾中,劳动通常是弱势一方。这就对政策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与加强管理的任务。社会主义的政府必须自觉坚定地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弱势群体”中许多人是将被淘汰的夕阳产业的工人,本身的职业技术水平较低,年龄偏大。他们的下岗及失业补助或退休工资水平非常低,再就业和增加收入的能力也很低。这就要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格局,切实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问题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发展活力,鼓励他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更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以及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特别要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和改善生活条件,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

三、将工人阶级的主体培育成中等收入阶层

(一)什么是中等收入阶层和橄榄型社会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分层问题也提出来了。社会分层是我们认识复杂的人类社会结构的一种简便的方法,它有很实用的价值。但严格说,社会分层的方法并不是从中国传统的思想土壤里产生的,而是近代,特别是19世纪末以后从西方导入的。中国传统的分类方法,是习惯于根据现象特征进行归纳性的区分,而不是根据本质进行分析性的区分。

社会分层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使用科学方法便于分析社会结构,促使社会能够和谐地发展。在现实社会中,每个社会的阶级阶层都有其相对独立的群体利益,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快速而剧烈的社会变化过程中,各阶级各阶层之间必然会客观上产生各种利益矛盾或冲突。这就必要对之进行科学分析,以便建立整合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这些都要求以社会分层结构的理解为基础。

在现代的社会理论中,“阶级”或“阶层”都是指按一定标准区分的社会群体(social group),根据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研究目的,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和方法。在过去中国语言里,阶层一般是指阶级内部不同等级的群体或处于不同阶级之间的群体。而现在中国学者更多地使用“阶层”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是为了有别于在政治上“划阶级、定成分”的做法。

沈立人先生写道:一部分人先富,更多的人仍穷,社会结构呈金字塔型,并不意味着能像金字塔一样的稳定。相反,这是一种不发达、不稳定的社会形态,必须改造,通过梯型、柱型走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并从竖橄榄转化为横橄榄。

在这个社会转型中,重点是培育中产阶层。中产阶层,国外统称中产阶级(其实阶级、阶层的洋文是一个字:class)。中国采取“春秋笔法”,回避阶级斗争,先后出现了“中间阶级”、“中间阶层”、“中等阶层”、“社会中间层”等名词,最后倾向“中产阶层”,或者解释 “中等收入阶层”。这不仅是一个反映收入水平的要件,并联系到生活质量、消费结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法律意识和职业分类。有人认为,目前主要由四部分人构成:一是所谓“新中等收入者”;二是传统干部和知识分子;三是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四是大量的个体户和小企业主。这些人,分传统、现代和后现代三个层面,虽然在收入水平、社会消费和私生活领域有一定而非完整的共同点,并起着示范作用,但是在价值观、所有制关系、社会政治行为和公共领域,还未形成阶层群体的同质性,存在着“阶层认同瓶颈”,显得复杂、离散和无序。

中产,来源自收入,归宿为财产。这在不同国家,处于发展和收入的不同阶段,处于动态,是不可比的,前几年有份调查,近一半城市居民的家庭财产集中在15万元-30万元之间,其中房产占近一半,但因房价高低导致大城市相当于小城的近两倍,户均拥有金融资产7.4万元,其中储蓄存款约占70%。这个平均数,够不上中产标准,说明多数是低收入者,虽然储蓄率已不低。后来的调查,城市户均财产超过22万元,其中房产约11万元,比重基本未变,并有一部分金融资产和经营资产。从总体看,离“中产化”还较远。近期调查,低的认为城镇中等收入户占17%到二成左右,高的认为已达38%,是出于标准的高低。有人以有私房私车、人均年收入1万美元为杠杠,中国现在中产阶层3000万人;有人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推算,现代中产阶层的实际数量为3515.5万人,同老中产阶层在内则为6007.3万人。也有以主观认同特别是职业为标准,约有近一半城市居为以“中产”自命,或称“小资”。总之,中产阶层还在成长中,并且大多就城市而言,农村即使降低标准,所占比重更少得多。

大家一致的说法是必须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这比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更加重要,既紧迫,又在不远和未来,怎样做呢?其实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提出,就是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两者是一致的。有人不这样看,认为培育中产阶层,对策之一是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即按人才资本能力分配。他们似乎不懂得,中产阶层从哪里来?其实很清楚,只有从广大的低收入者中来,逐渐增加其收入,就是逐步催生中产阶层。为此,要有一系列的政策推动,从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到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城镇化政策到就业政策、分配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到教育政策、保健政策,使能促使中产阶层的成长并适应其消费结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的演进。近有估测,中产阶层的比重,年增约一个百分点,是合理的,顺乎发展情势。

培育中产阶层,也就是消化弱势群体。围绕救助弱势群体的一切努力,让穷人变富人,无产变有产,都是一个目标,把工人阶级的主体部分由弱势群体化为中产阶层,逐渐变富并且有产。中国所有的弱势群体本质上是中产阶层的后备军、候补者和培育对象。问题是要关注怎样将工人阶级的主体部分培育成中等收入阶层。因为,这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人数多、力量大,组织化程度高,只有其主体部分变为中等收入阶级,并在整个中等收入者数量上占大头,才能建成我国的橄榄型社会,才能保持社会稳定,才能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什么叫“橄榄型社会”呢?

在社会学研究领域里,从社会成员的富裕程度及其收入分配状况这个角度,人们将“两头小,中间大”这样一种状况的社会称之为“橄榄型社会”。具体来说,在这个社会里,处于“榄榄体”中段的大多数成员已成为中等收入者(有的人又将他们称之为中产阶级),其收入水平,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家庭年收入大致在5万元左右;另外在其两头,有一小部分成员的收入高于这一水平,还有一小部分成员的收入低于这一水平。这种形状颇似橄榄的社会结构,便是所谓“橄榄型社会”。

橄榄型社会有这样几个显著特点:第一,人们的物质生活普遍比较满足,即使是在低收入的人群中,由于有比较好的社会保障,其生活也比较安定;第二,社会成员之间在拥有财富方面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但在基本生活消费方面他们之间的差别却不是很大。因此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矛盾较少,有了矛盾也比较容易协调解决,所以整个社会比较和谐;第三,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都是大小不等的投资者,因而他们都不希望出现任何有可能影响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破坏性行为,更不希望发生社会动乱,所以整个社会比较容易保持稳定;第四,由于对于所有的社会成员来说不仅温饱已不成问题,而且还拥有一定的财富和一定的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因而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可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活动的空间,这样一来,就使得整个社会更具有内在的创造活力。

毫无疑问,橄榄型社会是建立在一个相当坚实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在整个社会的物质生产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的前提下,才可能使多数社会成员拥有一定量的财富,具有投资的能力,并为之提供足够的投资机会和发展空间。

当然,如果仅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还需要不够的,其经济结构和相关的政策环境是否科学和合理,对于构建橄榄型社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比方说,如果整个社会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如同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曾经采取的那种“大锅饭”办法那样,那么,一方面,固然很难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有大的发展,另一方面,即使是整个社会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也不可能导致橄榄型社会的出现。

在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把摆脱贫困,进而再着手进行构建橄榄型社会作为自己的一项历史性任务。我们国家当然也正在为此而进行不懈的努力。目前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这其中就包含了构建橄榄型社会的内容。当然,前者所包括的内容要比后者宽泛得多,但后者无疑是前者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试想,如果没有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富足,如果国家不能为低收入的那一部分成员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使之在基本生活消费方面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差无几,那么怎么能够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呢?

从我们整个国家来看,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断的努力,目前人均GDP已达到了1000美元,这当然是很了不起的成就。但是,这样的经济水平与橄榄型社会还有很大的距离。[①]

(二)怎样使工人阶级的主体变成中等收入阶层

我国工人阶级的权益,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就业岗位;二是劳动报酬,即工资和奖金收入;三是拥有资产,即个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要素的报酬,取得一定的非劳动收入或财产收入。这样,我国工人的收入总和就增大,而且随着劳动者权益的落实,收入就会尽快增加。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劳动力产权利益问题。工人的劳动力产权应当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参与剩余价值的分割。这样,工人就应增加一块收入——劳动力产权报酬。这样,工人的总收入就由三个部分组成,写成等式:工人总收入=劳动报酬+资产报酬+劳动力产权报酬。关于劳动力产权及其报酬问题,我们放在本章最后专节讨论。现在先考虑工人收入的前二个部分如何实现。在这里,笔者赞柳可白同志的观点和分析,下面引述和补充她的论述。

1、工人阶级的主体成为中等收入者,才能进入共同富裕的全面小康社会

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小康的概念,是共同富裕的概念,是一个惠及十几亿人民的伟大工程,工人阶级作为主要的建设者,理应成为主要的受惠者。

人民,最基本的是三大阶级:工人、农民和产权所有者。他们都是小康社会的建设者。工人阶级不但是建设的中坚力量,而且拥有的人数也越来越多。目前有三个多亿,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未来20年还要有两个多亿的农民进入城市,他们当中绝大多数都会成为工人阶级。

因此,工人阶级在总体上大幅度提高收入水平,其主体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中等收入者比重才能扩大,才能形成橄榄型的社会结构,社会分配结构才能比较公平,全面小康社会才能实现。

2、工人阶级参与利润的分配是其成为中等收入者的基本途径之一

工人阶级的利益,包括就业、劳动报酬分配和拥有资产的三大利益。就业和劳动报酬分配,解决的是工人基本生存问题,即马克思所说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拥有资产,解决的是工人参与利润分配问题,是使工人致富的途径。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从经济学看来,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应当是指成本补偿的问题,而应当是指利润分配的问题。根据马克思商品价值结构的公式(W=C+V+M)。生产要素,归根结蒂是人和物两大要素。C(不变资本)和V(可变资本)代表了商品经济中最主要的两大主体:产权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他们各自投入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即资本和劳动,共同生产商品和价值。他们的活动都是投资活动。一切投资都有两个要求:一要补偿,二要回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在价值补偿后获得利润是合理的,那么劳动也同样应当在价值补偿(即取得劳动报酬)后获得相应利润。利润应当在所有生产要素中分配,主要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应参与利润的分配。

雇佣劳动者的收入,如果只能补偿劳动力价值,那么工人的工资只能全部用于消费。这时工人是无产阶级;而当工资大于劳动力价值,意味着工人的工资在消费以后,还有余钱可以积累——储蓄或投资。这实质上是工人隐性地参与了利润分配。工人按劳动分红,则是工人以自己的劳动力作为资本显性地参与利润分配。而工人按自己所拥有的股份分红,则与产权所有者的分红无二致。

这样看来,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按产权(货币资本、物质资本)生产要素分配,将产权所有者获得利润合法化,这是当前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第二个含义,是按劳动(劳动资本、人力资本)这一生产要素分配,劳动者也应获得相应利润,这却是经常被人们所忽视的问题。这应当称为劳动力资本的产权,应参与利润分红。

工人阶级参与利润的分配,说明工人的劳动力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资本,这就是人力资本的理论概念。并得到利润回报。应当说,这是工人阶级致富的基本途径。

3、改变工人阶级的身份:获得劳动者和两种产权所有者的双重身份

建国以后,我国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虽然有很大提高,但月工资收入仍然没有超出劳动力成本的范围,工人的工资收入主要进行家庭生活消费,结余很少,不可能通过工资收入进行资本积累。

改革开放以后,工人阶级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实质是工人阶级中有一部分已经拥有了资产,从而无产阶级已不再是工人阶级的同义词。

工人阶级获得资产的一个来源,是工资收入中超过劳动力价值部分的转化。一些职工有较高甚至高额的工资收入,他们将生活消费后的节余,转化为股票、债券或银行储蓄等金融资产。我国政府已允许处级干部炒股

工人阶级获得资产的另一个来源,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多元化”的要求,使企业改制中出现了职工持股,劳动分工等新的分配形式,还有一些企业为了长期稳定的发展,采用股权作为激励手段,以经营者、技术人员的期权期股和年薪制来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拥有了企业股份,从而拥有了资产,具有了劳动者和产权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他们的“说人翁”地位不再架空,而是落在了实处。

拥有资本的工人的增多,意味着他们的收入中除了劳动报酬,还参与了利润的分配。反映了当代工人阶级改变经济地位和走向富裕之路的新趋势。

工人阶级拥有资产,成为双重身份者和中等收入者,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市场经济中的两大主体:产权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相互渗透,用一句时髦的话,是一件“双赢”的事情。这也是一个世界潮流。就拿马克思长期工作的英国来说,1988年,英国持有股票的公民人数首次超过了工会会员的总和;法国在80年代拥有股票的人数增加了近三倍。这些拥有股票的人许多是工人,因为随着金融等第三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白领工人”的队伍不断扩大。传统的“蓝领工人”也有变化。一些钢铁和化工工人已成为世界上最善于操纵电脑人群的一部分,在法国和荷兰即使是农民也离不开电脑。特别是在第三产业中,会计师、电脑软件、设计师、律师、教师、医师、工程师、政府的公务员、艺术家、演员以及大批的经理人员、高级职员人数不断增加。从广义上来说,这些人本来就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他们中多数人都拥有股票,或者有一部分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被国际上广泛承认以后,他们都是有知识“资产”的人,他们已经不是传统观念上的工人阶级,当然也不是传统观念上的资产阶级。

工人阶级参与利润分配,还使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人进入了高收入者行列。2000年,国家统计局进行了一次关于富人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2001年3月,《三联生活周刊》登出了“中国富人榜”的富人拥有的资产数额。其中:水稻科学家袁隆平1.1亿人民币,运动员伏明霞至少1500万人民币,央视主持人赵忠祥约200万人民币……。

再例如,华西村全村380户富家住上了400-500多平方米、水电气全通的别墅楼;最少人家的资产也有100多万;最少人家的存款有20多万,最多人家的存款有2000多万。这样的收入水平,不参与利润分配怎么可能?[②]

归纳起来说,未来我国工人的收入,将包含四个组成部分:一是工资收入,二是货币资金的利息收入,三是工人持股的股权分红收入,四是工人的劳动力作为投资的劳动力产权收益。其中,第一、二种是收入,是普通工人都能实现的;第三种收入,只有工人持股的企业才能实现;第四种收入,只有当工人的劳动力素质提高较大,能成为人力资本时,才有可能拥有和实现。

(三)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维护和保障工人的劳动力产权收益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理解“劳动力产权”概念。我认为,可以将劳动力当作人力资源,比照人力资本的概念来加以理解。

所谓有力资本,就是将人力当作资本,能够增殖所值,有股入,有回报。人力资本投资,是指为了培育和形成人力资本而投入垫支资本的行为。多种渠道的资金投入人力,使人力资本得以形成。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使之受教育、获得知识和技能,具备劳动能力。这就是人力资本形成。在这里,只要将“劳动力”置换“人力”,道理是一样的。

具体来说,只有当劳动力资本形成后,才谈得上劳动力产权问题。

从一般意义上讲,劳动力产权,它不是作为单一的权利而存在,而是一组权利的复合体。与其他物权一样,它不仅包括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劳动力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索取权。从特殊意义上讲,由于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是存在于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不能脱离劳动者的身体而独立存在。因此,劳动力产权,应归劳动者所有,或者说,应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产权。

但由于劳动力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复合体,或者说,是由许多权利组成的权利体系,因而,在不同条件下,产权中的各项权利,既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相互分离的。而不管劳动力产权中的各项权利是统一还是分离,劳动力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都与收益权不可分离。这是因为,无论劳动力的所有权,还是劳动力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都把收益权作为目的和归宿。只有劳动力所有权,而不握有劳动力收益权,就不能凭借劳动力产权获取收益,劳动力产权就会被虚置。劳动力的产权收益是劳动产权的实现。

从这个分析来观察,我国工人阶级长期以来劳动力产权被虚置了。现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应将工人的劳动力产权进行复归。

劳动力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们的存在和实现,要受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决定和制约。它的作用和意义,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具有不同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劳动者不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者,劳动者劳动力产权异化的状况已经根本改变,劳动力产权作为劳动者的财产及其实现,无论从环境还是从条件来说,都是以往社会所不能比拟的。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劳动者劳动力产权的实现,还受到很大限制。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力产权,还具有不完全性。目前,我国的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正在全面推进。此时此刻,全力维护和真正确立工人和劳动者的劳动力产权,确保劳动力产权的实现,不仅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而且也具特殊意义。

张作云教授将劳动产权的经济意义作了如下概括,是有见地的。[③]

第一,维护和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的同时,劳动者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我国全部从业人员中,大约有45.2%左右的人成为雇佣劳动者。不仅在私营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缺乏民主和自由,甚至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经济乃至实行公司制的公有制企业中,由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片面强调股东的利益,再加上一些厂长经理素质较低,对企业实行家长式管理,致使职工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使职工的主人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确立劳动力产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可以从两个层次上保障劳动者的主人地位。一方面,在公有制企业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占有者、支配者和收益者,理应是企业的主人,或处于主人地位。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要素的投资者和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理应与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样,是企业的主人,处于主人地位。倘若如此,劳动者在企业的主人地位,无论在企业所有制关系还是在企业产权关系即法的关系上,都是无容置疑和不可动摇的。

第二,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公有制企业转制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者就业形势严峻,失业人数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权受到威胁。企业或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现象几乎普遍存在,压低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较为严重。生产条件恶劣,环境污染环境,职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劳动者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保障,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既有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经营者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把劳动者当作单纯的生产要素,只使用、不维护,只生产、不保障的原因,其根源就在于劳动力产权被忽视、被否认或者没有落实。因此,确立劳动力产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劳动力产权的落实和实现,在舆论上造成声势,对于优化劳动者的就业环境和劳动环境,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劳动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索取权(尽管只是必要劳动成果即工资取权),一句话,对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防止收入差距过大的需要。多年来,在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收入分配体制的运行中,尽管在理论上承认劳动是生产要素之一,并强调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参与收入分配,但在实践上公有制企业。在企业改制时,都把劳动者近半个世纪的劳动积累排斥在外,在企业利润分享中,只体现股东的资本权力,而忽视或排除劳动者的劳动要素权力,或者只是象征地性发放一点微不足道的奖金,排除了劳动力要素与其他要素一样具有的增殖权力。结果,造成了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资本等要系所有者与劳动力要素所有者在收入分配中的不平等,导致了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种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如得不到有效治理,将危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就目前来说,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解决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迫在眉睫。而确立劳动力产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劳动者劳动力产权的落实和实现,允许并强调劳动者的劳动力要素与其生产要素一样,参与并平等地分享企业利润,则不失为一项有效举措。

第四,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央一直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明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新思路。然而,依据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人的全面发展,主要就是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而劳动者的全面发展,不能是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也不能是劳动力在外延上的扩大再生产,而必须是劳动力在内涵上即在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上的扩大再生产。而要实现劳动力在内涵上的扩大再生产,除了国家和社会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上加大投资力度之外,还必须从收入分配上予以配合。也就是说,劳动者获得的收入,不能只包括必要劳动收入,而且还要包括剩余劳动收入,因为剩余劳动收入是劳动力内涵扩大再生产或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用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消费资料也不能只是生存资料,而且还包括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而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未来一个长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劳动者要获得推进自己全面发展所需的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除了逐步扩大和增加社会投入和社会福利外,主要还是靠劳动者自己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要使劳动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除了劳动者必要劳动收入增长和水平提高外,还需要劳动者剩余劳动收入的增长。而要使劳动者剩余劳动收入的增长成为现实,在目前和今后一个长时期,劳动力产权的确立,从制度和法律上确保劳动者以劳动力产权分享剩余劳动成果的权力,则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第五,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并且还强调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既然中央早已明确劳动力是各类生产要素之一,并且要加快发展土地、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那么上述要保护的各类产权,就理应包括劳动力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理应包括保障劳动者作为劳动力产权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劳动力产权制度就理应包括在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之内。否则,上述各类产权及企业产权制度的内涵就是有缺陷的,依此产权及产权制度的内涵构建的现代企业制度也是不完全的。由此便可推而论之,确立劳动力产权,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劳动者劳动力产权的落实及其实现,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和客观需要。

第六,理顺社会阶层关系,保持社会长治久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改革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变化,改革初期各方面普遍受益的局面正转变为部分受益、部分受损的复杂格局。在这种剧烈的复杂格局,我国社会面临的突出难题就是就业问题和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群体事件增多引发的社会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利益格局的调整、就业问题和社会差别的存在,又是导致社会群体事件增多,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原因。这些矛盾和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我国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发展。我们认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就是要真正把以人为本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指导思想。就是说,在今后改革的途程中,既要讲究效率,又要讲究公平,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理顺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扭转一部分人受益、一部分受损的不协调局面。鉴于我国当前社会阶层分公的情况,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化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样化分配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和法律,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主人地位,维护和保障作为最广大的社会阶层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收入分配权。就是要通过制度和法律,确立劳动力产权,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一样,以劳动力产权平等地方享自己剩余劳动成果的权利。

劳动力产权的确立和实现,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制度,协调社会各阶层物质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排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我们必须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认真对等和妥善处理好劳动力产权问题。

在当前,应明确提出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纳入需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内容中去;切实保障工人和劳动者的劳动产权利益;推进将工人阶级主体转变为中等收入阶层;使这一阶层迅速壮大,构建横橄榄型社会——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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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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