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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帆:遏制网络颠覆势力仍任重道远

  遏制网络颠覆势力仍任重道远

  ——一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吴帆 2013-9-10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两高关于网络犯罪问题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来得十分及时,为有效地维护中国的网络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国家安全以及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开了一个好头。然而,这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此司法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包括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明确。然而,却忽略了互联网上最普遍、危害最大、网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

  中国宪法序言中说:“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第一条内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里的这些条款是宪法的生命之所在。这些条款得不到有效地落实和执行,宪法的其他条款更无从谈起。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政权和社会基本制度,是大多数公民自由和权益的基础及保障。假如国家政权和社会基本制度处于崩溃状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当然无从谈起。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及个人权利,必须以以上条款为边界,也就是说,个别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对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破坏,否则,这种自由就是对其他公民自由和利益的损害。

  中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以上犯罪,从重处罚。一百零七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以上犯罪,将遭受类似处罚。

  以秦火火团伙的犯罪事实看,可以说,他们犯了诽谤罪、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然而,所有的这些,都不是秦火火团伙案的本质,秦火火团伙案的本质,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

  比如,秦火火编造了多条谣言诽谤了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及铁道部,然而,秦火火难道仅仅是针对王勇平个人吗?显然不是,秦火火针对的是整个国家、整个政权、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秦火火制造了几千条网络谣言,他造谣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出名和赚钱,他制造的每一条谣言都带着对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解放军、对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制度刻骨的仇恨。例如,2013年4月20日四川雅安地震发生后,在党和政府及解放军救灾的关键时刻,秦火火却不断发布造谣微博中伤党和政府的救灾工作,用心十分险恶,他如此丧心病狂地批判党和政府:“担心民间做大,禁止民间染指任何公共事务,垄断道义资源和救助渠道,这是他们的一贯思维。士兵们出动的第一任务是控制现场事态发展,救援倒是其次;二是担心矛盾转移场面不可收拾;三是救灾已是最后的道义资源,必须要紧紧抓住在手里;四是便于封锁消息,埋没天灾之下的人祸。所以他们不欢迎民间志愿者”。可见,秦火火在地震期间不断给解放军造谣、给国家慈善系统造谣,主要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是要打掉中国共产党“最后的道义资源”。而且,一遇到风吹草动,秦火火们都趁势出动煽风点火制造社会动乱,2013年初的南周新年献词事件就是明证。

  中国国家政权、国家形象、社会主义制度是跟一系列的国家领袖、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模范人物联系起来的。秦火火团伙常年累月编造谣言,恶毒攻击抹黑毛泽东、雷锋、邱少云、董存瑞等领袖英雄人物,造谣抹黑攻击铁道部、慈善系统及解放军等国家组织机构,美化蒋介石及美国,其主要目的当然是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可以说,秦火火几乎制造的每一条谣言都有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如果把全部谣言联系起来看,秦火火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说是铁证如山。秦火火团伙不仅仅是制造谣言,其头领薛蛮子等网络大V可以瞬间将这些政治谣言铺满互联网,塞进几乎每个网民心理。可以说,秦火火团伙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危害极其严重。

  除此之外,秦火火-薛蛮子团伙带有明显的境外组织背景,薛蛮子的美国身份就十分可疑,其资金来历不明。秦火火在境内制造的历次反共政治谣言,都得到境外反共媒体的鼎力传播。秦火火落网前,境外著名反共网站博X讯网先是制造舆论将秦火火塑造成网络英雄,后来又舍车保帅将秦火火与薛蛮子做切割。可见,秦火火-薛蛮子团伙与境外反共势力关系密切。

  然而,在两高关于网络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独独没有对利用网络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进行司法解释。这意味着秦火火及其幕后老板将被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罪名惩治,其真正的犯罪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或许将不被追究。

  毫无疑问,当互联网出现并成为中国社会的舆论中心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已经主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宣传、组织、攻击,这种现象在当今世界带有普遍规律。

  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互联网发达的国家里,敌视该国国家政权的政治势力,其宣传、组织工作都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的,在其攻击行为中,通过互联网进行舆论和心理攻击也是最重要的手段。在2011年以来的大中东茉莉花革命中,各国的政治反对派无不以互联网(如推特等网站,国内微博就是对推特的模仿)进行宣传、组织,其攻击政府的手段也和秦火火团伙案如出一辙:都是首先编造谣言煽动民众反政府情绪,时机一到就走上街头,最后在外国资金的大力资助下,演变成政治暴乱乃至武装内战。

  可以说,以推特为代表的新生互联网工具的出现,就是美国为了在某些国家聚集和组织政治反对派、进而搞颜色革命而量身订造的信息舆论战攻击武器。中国的微博也在同一时期被国外资本及国内买办资本大肆推出炒作,并很快成为了中国的网络舆论中心,而这个舆论中心又在第一时间被国内外反共势力通过组织化的手段(如网络反共水军、僵尸账号)所垄断。这一切的出现当然不是偶然的,而是国际反共反华势力打出的一系列组合拳。

  秦火火团伙案和大中东茉莉花革命出现在同一时段,其前期铺垫酝酿过程和准备阶段都在2009-2010年间,其操作模式又十分相似,秦火火团伙案很可能是中国版茉莉花革命的一部分,是美国策动的整个世界范围内茉莉花革命的一个分支。国际大气候和国内小气候所决定,反共反华势力的活动将越来越猖獗。为应对即将到来的网络版颜色革命做好立法和法律准备工作,是当前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在当前中国,试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绝对不会轻易贸然采用武装暴力的方式,甚至也不会轻易走上街头。他们主要的颠覆手段和颠覆方式,就是在互联网上常年累月地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舆论和心理攻击,搞乱民众和官员的思想,制造大规模的政治反对派,时机合适时,再抓住机会煽动动乱(如南周事件)。

  因此,像秦火火团伙那样,通过互联网,以造谣、诽谤的方式丑化、抹黑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解放军以及英雄烈士,并抓住时机煽动社会动乱(如南周新年献词事件),是当前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宪法规定,同这种犯罪活动做斗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现在,大量的爱国网民(自嘲为自干五)已经牺牲自己的休息和工作时间来与其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然而相关国家部门的行动却一直带有滞后性。这些犯罪活动长期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惩罚,中国早晚被“谣翻”。

  当然,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秦火火团伙的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势必激发国内外反共反华势力的激烈反弹。这也是两高司法解释避重就轻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树欲动而风不止,秦火火团伙案后,反共反华势力在互联网的活动势必更加狡猾,也更加猖獗。可以预计,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实施,势必遭受法律党这支反共反华势力重要分支的阻扰和破坏。在内奸外敌的干扰下,现有的法律解释能否落到实处都存在一定问题,进一步惩治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就更加困难。

  大决战不可避免。当前,落实好已出台的司法解释、打退法律党的猖狂进攻,是当务之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出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治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或者直接推出《反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法》,这才是决战的真正开始。否则,只能算作是小战而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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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9-13 关键字:网络安全  舆论安全  薛蛮子  秦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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