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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比较分析

   

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比较分析  

   

程恩富  

   

     [摘要]产权是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元素,是市场交易及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产权理论主要有两种,即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二者之间虽然有着某些共通点,但差别是根本性的。本文分别简述了马克思产权理论和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主要线索和基本观点,在此基础上对两种产权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产权、马克思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比较分析

     产权是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元素,是市场交易及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产权的界定、结构和安排不仅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和性质,而且影响着该国资源配置及制度运行的成本和效率。近些年来产权理论研究逐渐融入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功,1991年、1993年其代表人物科斯(Coase)和诺思(North)先后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是最有力的证明。追根索源产权问题研究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理论范式:一是以马克思为代表的产权(所有权)理论;一是以科斯和诺思为代表的西方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总体上看,我国关于产权问题的研究,在90年代之前主要是按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展开的;而90年代之后,则更多的是沿着西方产权理论的范式演进的(林岗、张宇,2000)。那么,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主要思想是什么?二者的共通点和主要区别是什么?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和比较,将是一件十分有趣且意义重大的事情。

     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抽象而深邃

     一定意义上讲,马克思并没有专门的产权理论,甚至并未使用过“产权”和“产权制度”这样的名词。但他的产权理论是蕴涵在其所有制理论之中的,因此有人认为把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视作一种产权经济学未尝不可(张克难,1996)。因为,在德文中“所有权”(eigentum)与“财产”一词同义;英文中“property”一词,一是指财产本身,更是指财产权利,即财产的占有、享用、处置、收益等权利,亦即产权。从这个角度讲,所有权与产权的含义是相近的,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就是其产权理论。进一步讲,即使是所有制问题,马克思也并没有设专题进行专门的集中的研究,而是散见于他的一系列经典著作中的。关于所有制、所有权问题的论述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出发点,而且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主线之一。因此可以说,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思想,就是他的与所有制分析相联系的所有权思想,马克思是以其所有制、所有权理论来解释资本主义财产权利关系及其运动的。

     由于马克思关于产权问题论述的间接性和分散性,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理解和把握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里作一些初步的尝试性的归纳和总结。

     发人深思的是,马克思没有用一两句话给出所有权的完整定义,他在《贫困的哲学》中指出,“要把所有权当作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和法学的空想”。他认为,研究所有权要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一系列再生产环节,通过对社会生产总过程的系统研究才能加以把握。在《资本论》中,他正是按照这一思路动态化地不断丰富资本主义所有制涵义的。从《资本论》及一系列著作来看,概括地说,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的所有权(产权)是一种以私人间的排他性来界定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财产权。他对产权的解释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产权首先是等同于所有权;  

其次是属于上层建筑法权性质的权利,对应于所有制而又区别于所有制;  

其三是指排他性的可交易的资本属性的权利;  

其四是动态的生产关系在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权利;  

最后是广义的包含一系列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权利束”(赵晓雷,1999)。

    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首先区分了所有制与所有权的不同。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有制是一个事实,是一种经济存在。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生,因此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反映的是人与人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而所有权则是指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法律范畴,作为一种权利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因此,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随着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有权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所有权只有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才能得以说明,用抽象的所有权概念不能说明任何一个社会的所有权关系。

     马克思还把所有制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在他看来,狭义的所有制是指对资产的排他性占有,或称资产对人的社会隶属制度,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广义的所有制则是指在社会经济的历史运动中,在人与资产的社会结合过程中,社会的人与人之间,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全部经济运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所有制性质对全部经济生活的规定性,即社会生产关系

     与此相适应,马克思也进一步把所有权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考察了所有权的结构。马克思认为,狭义的所有权是作为广义的所有权权能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广义的所有权范畴除包括静态的刻画财产隶属关系的内容外,还包括其他内容。在这里,所有权概念是一个融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于一体,并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分解和分离的科学范畴。马克思曾在多处考察过所有权的这种权能结构。例如,在论述地租时指出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而言均有其独立的意义。在论述“借贷资本”时,提出了借贷资本的支配权概念,他说,“信用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进而别人劳动的权利。对社会资本而不是对自己资本的支配权,使它取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马克思还特别分析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所具有的委托代理制的特点,指出股份公司制度中的所有权是所有、代理、管理三权分离的构造,并着重阐述了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思想,强调了经理地位的重要性。

    在研究所有制问题的基础上,马克思还形成了自己的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的变量或子系统构成的开放的大系统。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生产力的进步,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生矛盾,生产关系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就或快或慢地发生变化,制度变迁就不可避免。马克思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更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之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的这一“制度变迁”模型表明,制度创新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偏好和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度变迁及变迁的界限和范围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是由制度再生产或“制度供给”的能力决定的。只有当社会和制度当事人再也无力承担低效率制度的高昂成本,并已再没有改进余地的时候,它才会被新的制度替代和扬弃(张克难,1996)。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得出的这种认识可以看作是他对“制度变迁”理论的经典论证,现在流行的诺思的“产权——国家——意识形态”三位一体的制度结构论不过是马克思这一理论的新的注解而已。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形成了内容丰富的产权理论。这一理论是以资本主义所有制为基础,包含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在内的统一整体。正是通过这种对资本产权关系的分析,才揭示出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的规律,揭示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进而通过“产权”这一线索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整个图景展现在人们面前。另外也可以看出,马克思从整体上对资本主义产权关系作了深层的剖析,揭示出产权现象背后的本质,因而其产权理论难免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给人的感觉是较难理解和把握。其实这正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深邃性和科学性所在,至今没有人超越。即使是西方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诺思也对马克思的理论表示了敬意,他说“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行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这是一个根本的贡献。”(诺思,1981)。米尔达尔(K.Myrdal)也曾指出,“当人们不得不把马克思当作经济科学发展上伟大的经典著作家之一看待的时候……是基于开创制度经济学方面的成果”(米尔达尔,1973)。可以看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及其分析方法无疑对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和制度经济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严密而实用

     西方产权理论主要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及其结构和安排对资源配置及使用效率的作用和影响,是“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流派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对传统的西方古典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根本缺陷进行反思、批判和修正的基础上首先提出,并在70年代~80年代由威廉姆森(Williamson)、诺思(North)、舒尔茨(Schultz)、斯蒂格勒(Stigler)、阿尔钦(Alchian)、德姆塞茨(Demsetz)和张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丰富和发展之后逐步形成的。产权经济学家特别强调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等在经济学中的重要性,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追求制度分析与传统经济学的耦合,从而使自己的理论大大前进了一步,容易为更多的人接受,进而步入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殿堂。这便是包括产权理论在内的新制度经济学近些年来风行整个经济学界的主要原因之一。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主要思想可以归纳如下:

     1、关于产权概念的解释。科斯在《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中首先讨论了产权,他说,“个人拥有的包括义务和特权在内的权利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决定。结果,法律制度就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说起着控制作用”。另一代表人物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诺思则认为,产权是个人对其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可见,在西方产权理论中,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它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2、关于产权的功能和收益。产权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生产要素”、“产品”或“社会资本”,可以被再生产出来,因而具有特定功能并会产生“收益”的。产权制度的功能包括:为人们提供竞争与合作的框架,充当各种物质生产要素组合的粘合剂和各种经济组织的依托;为经济当事人提供特定的经济激励和约束,使之通过权利配置实现资源配置并分配收益;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经济预期,节约各种经济运行成本,减少不确定因素。这些功能的发挥,带来的是产权制度的收益。这种制度性收益可以理解为经济增长中无法用物质要素增加加以解释的“余值”的部分。

     3、关于产权的成本。既然产权制度是生产出来的,那么,它的“制造”与运行就必然要耗费经济资源或成本,例如产权的界定、实施、交易,以及产权制度的变迁,都要付出成本。这类制度性成本与直接生产成本一并构成了社会生产总成本。而制度性成本以前常常被忽视了。

     4、关于产权的效率。产权制度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就是产权制度的效率。不同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安排,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率,产权决定绩效。一个经济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或在同一时段的不同空间范围,可能存在效率悬殊的产权制度。因此,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潜力和实际绩效,不仅取决于其经济资源禀赋条件,也极大地依赖于其制度禀赋。

     5、关于产权制度的变迁。不同的产权制度在收益、成本、效率方面的差异性,意味着产权制度有“优品”和“劣品”之分。一般来说,优胜劣汰,谋求更高的制度效率就引致了对特定产权制度的“需求”与“供给”,进而引致不同产权制度的替代和变迁。产权制度的变迁是社会制度整体结构的产物,不同的产权制度构成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主要方面。张五常认为,社会的进步在于人们有可能认识和选择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产权制度和安排。衡量一个国家制度的优劣,要看其产权制度是否合理,以交易费用的高低为标准。交易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决定一个国家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发展还是停滞。

     可以看出,西方产权理论沿用新古典经济学中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关系作出了全新的解释,使新古典经济学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由于主要关注的是现实中的产权现象,因而具有更强的现实解释力,也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接受。90年代科斯和诺思两度摘取诺贝尔经济学奖桂冠,就是对产权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成就的高度肯定,同时也标志着其步入主流经济学的殿堂。

三、两种产权理论的比较分析

     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而且在方法论上马克思经济学的生产关系研究特征对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产生了或多或少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而,两种理论具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例如,二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把产权结构和制度安排看作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都把产权关系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把利益问题当作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等产权现象;都研究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交易的关系等等。

     但是,从总体上说,马克思经济理论和西方经济理论分属于不同的经济学流派,两种理论范式是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具有完全不同的研究目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因而可以说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对此,林岗、张宇(2000)曾作过相当深入的分析。归纳而言,两种产权理论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研究的目的是什么?马克思研究产权问题的目的是揭露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中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实质,说明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虚伪性和不合理性,进而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及必然灭亡性。而西方产权理论是从交易费用出发,依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安排和调整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西方产权理论对主流经济学的“贡献”就在于,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方法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给予了一个新的理论解释和辩护,试图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是合乎理性的,而公有制则是非理性的。可见,不同的产权理论有不同的出发点和研究目的,是不同意识形态的反映。

     2、产权研究是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还是整体主义的方法?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坚持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一贯传统,采取的是个体主义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的逻辑,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在给经济主体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是个人在交易成本约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自发交易的产物,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是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定基础之上的。在该范式中,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被抽象成无差别的理性的个人,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收益进行自由交易,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此不同,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则是建立在整体主义方法的基础上的,是一种整体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加总,社会整体决定了个人的属性,思维的出发点不应是抽象的个人,而是现实的处于社会联系中的个人。按照这种整体主义的方法,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相反,是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

     3、产权是一种法权关系还是经济关系?马克思研究的产权主要是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是指人们对财产占有上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具体是指对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意义,并把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即所有制关系当作产权关系研究的重点,而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加以涉及。与此不同,西方产权理论所讲的产权则主要指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认为产权就是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是法律创造和决定了产权,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显然,二者对产权的经济内容和法律关系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存在着截然相反的理论逻辑。

     4、产权是一种生产关系还是交易关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生产中心论”,马克思研究产权问题是以生产为基础的,把它归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变化,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演变则具体化为产权形式的差异和演变,从而把产权范畴奠定在科学的基础上。而西方经济学主要是“交换中心论”,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则是以交易为基础的,超脱于现实的生产过程之外,着重从人们的交易活动出发,研究经济活动呈现出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交换关系。可见,两种产权理论的理论视角和侧重点是不同的,似乎存在着一种可以互补的关系。

     5、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历史权利?西方产权理论把财产制度当作某种先验的超历史的自然权利,把私有制看作是人类利己本性的最适表现;他们运用交易费用、自由契约、个人选择、成本收益等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范畴,不仅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产权问题和其他经济现象,而且利用这些范畴来说明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计划经济等所有社会的产权现象。例如,他们认为,农奴制度的兴起是由于土地丰裕而劳动力短缺,因而建立农奴——领主契约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随着人口增长使劳动力价格的下降、土地价格的上升,要素的相对价格又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了封建所有权的逐步瓦解;甚至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也可以用交易费用过高加以解释。而马克思对于社会制度和产权关系的认识则是与这种超历史的观点完全相反的。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发展过程,制度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现象,产权结构的演变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即使是奴隶制度,也曾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资本主义制度虽然对其他社会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是至今人类文明的最高成就,但最终也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退出历史舞台。

     6、产权绩效应以什么标准来评价?不同的产权制度和安排会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两种产权理论对产权绩效的评价标准不同。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以生产为基础的,其对产权的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以生产的效率为依据的;而西方产权理论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因而其对产权的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是以交易费用的高低为依据的。由于新制度学派固守个人主义的范式,虽然认识到了产权决定的整体意义,但却没有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因而陷入了产权决定经济绩效、国家规定和保护产权、因而国家最终对经济绩效负责的悖论之中,此乃所谓的“诺思悖论”。

     可见,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虽然存在着共通的地方,但区别是根本性的,这种根本区别决定了两种理论在对产权的起源、产权的功能、产权的结构形式、产权的演变规律、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效率比较等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认识上都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

   

     四、结论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是在不同的时代和背景下产生的,两种理论属于不同的意识形态,运用的方法也有别,因而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系。总的来说,马克思产权理论由于运用了历史的整体主义的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和运动规律,在理论深度、体系方面更胜一筹,特点是抽象而深邃。而西方产权理论则主要从现实社会中的表层现象出发,运用新古典经济学模型和个体主义方法研究产权问题,可以说是严密而实用。因此,我们不能说,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那种更完美,那种一无是处。实际上,两种产权理论各有其理论视角和特点。例如,马克思对于具体的产权问题,即产权的交易过程和法律关系等并没有做系统的研究;特别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权问题更不可能做出具体的描述。在这方面,西方产权理论则具有优势,对具体的产权现象作了较多的研究,对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运行机制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形成了一系列比较科学的结论,这正好弥补了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不足。现代西方产权理论是对西方经济学的修正和完善,是当今西方经济学发展的最新成就,是西方市场经济现实的理论概括,对现实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总之,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各有长处,各有优势,虽有不同,但并不完全排斥,是相互补充的,有人甚至认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把两种理论整合到一个经济学框架之内。因此,在我国,对待两种产权理论要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尤其是在指导我国的产权改革时,要注意区分,合理借鉴,以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6版,第1、2等卷;

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版,第1、2、3卷;

诺思,1981:《经济史的结构和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文版;

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中文版;

林岗、张宇,2000:《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赵晓雷,1999:《新中国经济理论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张克难,1996:《作为制度的市场和市场背后的制度》,立信会计出版社;

冈纳·米尔达尔,1973:《反潮流:经济学批判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2年中文版。

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1990:《产权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

   

   

   

诺斯悖论  

   

1 什么是诺斯悖论

  人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是诺斯在1981年提出,国家(state)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另外,由于存在着投票悖论(the paradox of voting)、理性白痴(rational ignorance),加之政治市场的竞争更不充分和交易的对象更难以考核等因素,政治市场的交易费用高昂。结果,政府作用的结果往往是经济增长的停滞。

2 什么是诺斯第二悖论

  诺斯第二悖论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

  1.诺斯反复强调,政府界定的产权规定了经济体系中基本的激励结构,产权的变化使得组织和组织内部的企业家从事各种活动的成本收益发生变化,组织和个人因此调整自身的行为,推动制度的变迁。由于非正式制度的存在,调整多在边际意义上进行。调整的方向是节约交易成本。换言之,从每一个时点上来观察,交易费用在不断下降,经济效率在不断提高。正因为此,诺斯(1988)认为,交易费用的下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源泉。  

  2.诺斯和Wallis(1986)所做的工作显示,从1870年到1970年,在美国经济中,交易费用已从1870年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上升到1970年的45%。在另一篇文章中,诺思也曾估计到,在今天的西方发达国家中,交易费用大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张五常先生也讲到,在香港这样的现代市场经济大都市中,交易费用可能要占其GDP的80%以上[ii]。由此观之,从长期来看,交易费用是在不断上升,经济效率是在不断下降,以至于社会可能因此陷入停顿。这又为诺斯解释历史上的经济停滞提供了理由。

悖论就出在这里。一方面,从边际意义上的短期来看,交易费用总是在下降;另一方面,每一个时期的下降最后带来的是长期交易费用的增长!前者的推论是经济不断增长,后者的推论是经济陷入停顿。反正无论经济出现什么情况,都可以用同样的原因加以解释[iii]。我们将诺斯体系中的这一矛盾称作“诺斯第二悖论”,但它决不仅仅是诺斯的悖论,而是整个新制度经济学的悖论。包括科斯(1937)、威廉姆森(1985)在内,他们都认为组织的选择标准、制度变迁的方向就是交易费用的节约。科斯认为,市场和企业的切换旨在降低交易费用;威廉姆森反复了组织的形式,但他的看法总体上和科斯是一致的。其他制度经济学家也同意,短期内交易费用是下降的。但是,长期的交易费用是在不断地上升。这样一来,我们就产生了这样的疑问:

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标准还正确吗?  

如果不正确,制度变迁的方向是什么?  

如何对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制度进行比较?  

诺斯第二悖论的形成

  诺斯体系中隐含的悖论,和诺斯学术思想的形成、发展、转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们通过梳理诺斯的研究历程,试图说明的是,诺斯的转向代表了新制度经济学应该会发生的、未来的转向。

  诺斯曾回忆到,他在早期是马克思主义者,后期转向了对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张五常和巴泽尔去华盛顿大学之前,诺斯几乎没有受到现在所称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他在1960、1971、1973的著作都是坚持典型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他认为,制度一定是有效率的。个人、自愿团体和政府会考虑现有制度之外的所有可能的赢利机会,并对所有可能机会在未来各期的成本收益进行计算,结果贴现之后,他们会挑选出净收益最大的制度安排。因此,新产生的制度一定是有效率的。但是,此效率并不是用交易费用来衡量。

  为了论证制度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重要性,加之张五常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来到华盛顿大学,诺斯开始注意并接受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他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制度存在和起作用的前提。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制度的差别是解释经济增长业绩悬殊的关键性因素。接受科斯、张五常等人思想的同时,诺斯接受他们隐含的判断:交易费用(作为费用)阻碍了经济增长。具体而言,在诺斯看来,交易费用耗费掉人们可能从交易中获取的交易剩余,阻碍一些获利性交易的发生,最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诺斯和其他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看法趋同,他们认为,制度变迁的目的在于节约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人们相互交易的效率。于是之,交易费用成为了衡量制度效率的标准。

  在诺斯的学术生涯中,我们需要注意到,诺斯首先是一位经济史学家,然后才是经济学家。诺斯考察了工业化革命以来经济生活的变化,他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古典经济学,尤其是斯密的思想。在1990年著作的第一页和1995年的著作中都提到了斯密及其《国富论》。我们甚至认为,诺斯的思想可以被视为对斯密思想的深化。诺斯注意到,伴随着市场的扩大,人们交换的范围越来越大,“这一进化要求社会创立的制度能允许匿名的、不局限于某个人的跨越时空的交换。”,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专业化分工在不断深化。“…… 超越个人的交换对于获取从专业化和分工产生的收益是十分必要的,正是专业化和分工产生了国民财富”。在交易(直接或间接地)带来国民财富增长的同时,伴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分工的深化,交换的次数越来越多,交换的环节越来越多。如同庞巴维克提到的“迂回生产”一样,交易也在越来越“迂回”。毫无疑问,“随着交换日益复杂,人类变得愈加相互依赖。交易费用不断地上升。为了获取交易中的潜在收益,必需建立更加复杂的制度结构。”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和本地经验,建立的制度和信仰体系多种多样”,最后经济增长绩效自然也多种多样。诺斯由此解答了不同国家历史的多样性。

  从诺斯接受的古典经济学的思想来看,经济增长的过程不仅是斯密提到的分工深化的过程,也必然伴随着交易费用的增加,以及适当的组织变革和制度变迁以支持更加复杂的交易。因此,交易费用的增加并不能够简单地归结为成本的增加,它是一个无法避免的副产品。但是,诺斯为了沿着科斯等人的思路推导出制度的重要性时,又必须把交易费用视为成本,把降低交易费用当作制度变迁的任务。不同的理论来源才是诺斯第二悖论形成的根本。因为,按照古典经济学的思想,长期来看,交易费用下降了,意味着交换的萎缩和分工的退化,继而是经济的退步而非增长。因此,为了破解诺斯第二悖论,要么放弃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费用的看法,要么放弃古典经济学的看法。二者必居其一。

导致诺斯悖论的原因

  为什么“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呢?让我们来看看诺思自己的分析。

  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国家”。不同于政治学家的思路,经济学家诺斯的思路是联系产权来分析国家的。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界定和行使产权最终需要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经济学家诺斯的眼中,国家就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它因此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

  既然国家可视为一种组织,那么关于企业的理论也就可以用来分析国家问题了。这样,对于国家行为进行深层分析就开始依赖经济学。经济学家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不相信国家是善良仁慈、没有私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诺思也属于这一类经济学家。他的国家模型考察的是一个有“统治者”的国家;统治者的目的是福利或效用最大化。

  诺斯认为,统治者的收入来源有两个。一是歧视性地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从而使其租金最大化。一是努力降低社会的各个经济单位之间的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统治者的税收增加。国家的两个目的分别与这项收入相对应。总的来说,依我之见,国家的双重目的其实属于同一个总的目的,即收入总额最大化。

  统治者能不能努力使两项收入都最大化从而使收入总额最大化呢?据说不能。这两项收入无法同时最大化,因为国家的两个目标存在着内在的矛盾。第二个目标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即只有在有效率产权的基础上才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第一个目标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统治者要使租金最大化(其措施是以国家权力干预市场,尽量多的限制生产要素的供给量,从而使其市场价格长期高于成本),就必然会降低社会总产出,最终减少统治者的税收。统治者要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最大程度地增加税收,就必须建立一套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这就要求统治者放弃对生产要素供给量的限制,放弃对租金的追求,使市场尽可能接近成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满足完全竞争的条件以及一些其他条件的市场能够导致社会稀缺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这样一样状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效用都不可能变大,除非其他人(至少一个)的效用变小。显然帕累托最优状态要求所有生产要素都得到最优配置,交换达到均衡状态。如果人为限制某些生产要素的供给量,交换就不会真正达到均衡状态。对于任何一个统治者来说,租金最大化和税收最大化都是不可兼得的。

诺思悖论的预设前提

  了解了“诺思悖论”之后,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国家是什么类型的国家?更明确的问题是:它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或者其他什么类型的国家,如既有专制国家的特征又有民主国家的特征的中间状态的国家?诺思说他的国家模型考察的国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诺思称之为保护和公正—与“选民”作“交换”。第二,国家象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个集团设计产权。第三,由于同时存在着能提供同样服务的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它是民主国家呢还是专制国家?诺思没有明确地说明。我们只能靠推理。

  诺思考察的国家既有专制国家的特征,也有民主国家的特征,以前者居多。说它具有专制国家的特征,是因为它有5个表现。

  ◆国家有一个统治者,一般来说,他是终身制的。诺思说,由于“统治者终有一死”及其他一些原因,国家是内在地不稳定的。

  ◆统治者的国内“竞争”对手依靠“相对暴力潜能”特别是(现成的)“军事力量”来竞争,而不是依靠和平竞选来竞争。

  ◆“革命将是由统治者的代理人或由相竞争的统治者或列宁主义者式的少数精英集团发动的宫廷式革命。” 民主国家由于存在和平地权力更换机制,至今还没有发生过“革命”,所有这不象是谈论民主国家。

  ◆税收好象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

  ◆国家似乎没有什么制度措施来制约统治者对租金的贪娈追求。

  这后两点最能反映专制国家的特征:这个国家似乎是统治者的私有物,以至于统治者可以自由地选择是要租金最大化还是要税收最大化。但是,诺思考察的国家也有一个民主国家的特征:它有“选民”;诺思有时也说统治者是“候选统治者” 。当然,在诺思的论述中,我们没有看到“选民”进行选举,也没有看到几个“候选统治者”和平竞争政权。民主国家的特征只表现在诺思所用的这两个词语上。至于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诺思称之为保护和公正—与“选民”作“交换”,这一点无法告诉我们这个国家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因为不仅民主国家会提供服务,而且即使是专制国家的统治者,也不得不提供一些“服务”的。通过上面的推理,我们可以说:经济学家诺思的国家模型所考察的国家具有大量的专制国家的特征,但是诺思在论述他的模型时又用了两个似乎只适用于民主国家的词语;到底是什么国家?他没有清楚地对此做出说明。判断只好由我们冒昧地做出,即诺思的国家模型所考察的国家是专制国家。

诺斯悖论所反映的问题

  “诺斯悖论”反映的也是政治与经济的对立:出于统治的需要,一种经济上低效的制度安排在政治上却可能是合理的。诺斯认为美国就曾经有过这样的例子:“我们故意建立起一个效率低下的政治制度,防止受到一个效率很高但想干坏事的政府的危害。”(诺斯1995年3月9日在北京的演讲,摘自《经济学消息报》,1995-04-08)政府行为并非只遵照效率原则,公平同样是政府做事的出发点,必要的时候为了公平,有可能牺牲效率。在存在权力竞争和政治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及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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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C 更新时间:2013-05-02 关键字: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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